中国法制史法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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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从总体上看,中国法制史是一门以辩证唯物论和历史唯物论等基本原理为指导,以法律制度为主线,综合研究中国数千年法律制度、法律文化的发展、演变的学科。

一、早期法制史(夏、商、西周)不公开的习惯法公元前21世纪夏启建立夏朝,产生了中国古代最早的法律。

特点:以习惯法为基本形态,不公开、不成文的。

立法:夏代的《禹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主要刑法为死刑。

商代的《汤刑》:最重的是不孝罪。

刑事立法: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司法制度:夏“恭行天罚”、商“神兽断狱”。

西周法律制度:立法概况:“以德配天”:认为“天”或上帝不死哪一个族独有的神,二十天下各族所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就要看谁有能使人民归顺的“德”。

不仅意味着神权的动摇,也使统治者感到仅靠神权已补足语维系其统治,还必须兼顾人事,重视民心的相背。

将“以德配天”、“敬天保民”的治国方略运用于法制方面,就是要求“明德慎罚”。

即重视道德的教化作用,立法、司法都必须宽缓、审慎,执行刑法更要慎重。

周公《九刑》、吕侯《吕刑》、周公制礼(以维系宗法等级)。

西周的法律主要形式:礼、法两种,此外患有誓、诰、命等王德命令。

礼:《周礼》,西周发得基本形式之一,涉及国家制度、社会制度、法典制度和人们的日常行为规范、礼节、仪式等。

刑:相当于现代的刑法典。

《九刑》、《吕刑》。

礼与刑的关系:目的一致,都为了调整社会关系和规范人们的行为。

区别:礼的作用是行为的禁止,而刑泽是惩治犯罪的必要手段。

刑事立法:西周的刑罚体系即《吕刑》的五刑、五罚、五过。

墨、劓、刖、宫、大辟:五刑定罪量刑有疑问,就罚出铜赎罪。

为五罚;五过。

当然还有鞭刑(官员)、罚丝(贵族)、流放。

主要原则:“明德慎罚”、“礼治”。

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罪(不孝敬父母不尊敬兄长)寇攘奸宄罪(盗窃)杀人越获罪(杀人并抢夺财物)群饮罪()贼藏盗奸罪(毁弃礼仪、窝藏贼者、偷窃一般财物、盗人宝物)。

《九刑》罪名诽谤罪(议论天子)不从王命罪违背誓言罪民事立法:契约:三种。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课后思考题参考答案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一、关键词解释以德厚德:周族废黜商王朝定都镐京后明确提出的政治思想。

简言之,即为指出“天”不是一个部族的专有祖先,所谓“皇天无亲,惟德是辅”,哪个部族有“德”,哪个部族就能获得“天”的佑护,强调不能仅仅对“天”负责,更要关注人世民心,这一政治思想鲜明的体现了西周时期由“重神”到“重人”的转变历程。

明德慎罚:“明德慎罚”就是“以德厚德”政治思想的自然延展,“以德厚德”主张“民之所欲,天必从之”,也就是说“民心”即“天意”。

“明德”就是提倡“德治”,注重教化的作用;“慎罚”就是指立法、司法、刑罚处罚要宽缓、慎重。

此思想奠定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中的“重德”、“仁政”传统。

出礼禁上:礼与刑就是夏商西周三代法律体系的两个基本方面,其本质就是相同的,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

“出礼入刑”正指出了“礼”、“刑”评价标准相同这一特点,对于人们的行为,凡是“礼”所允许的,“刑”也不加以禁止,而凡是“刑”所禁止的,那么“礼”肯定也对此予以否定。

五刑:指夏商西周时期常用的刑法体系,即为三代的主要刑罚。

包含“墨、劓、膑、宫、大辟”五种刑罚。

“墨”又称为“黥”,是指在脸上刺字;“劓”指割去鼻子;“膑”又称“刖”,指砍脚、砍腿或剜去膝盖;“宫”指破坏罪犯的生殖器官,男子去势,女子闭幽;“大辟”指死刑,执行方式有斩、杀、焚、磬、埋、弃市等。

傅别: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借贷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债黄饰两半,合怀莆“傅”,分怀莆“别”,债权人执右唬债务人执左弧质剂:指西周时期民事法律制度中的交易契约。

具体来讲即将交易贸易分成大小两类,大型买卖例如奴隶、牛羊等用长,即“质”;小型买卖如兵器、珍奇用短唬即“剂”。

六礼:指西周时期婚姻签定程序。

西周时期婚姻关系的合法设立除了遵从婚姻签定的各种条件外,还必须以一定程序形式完成,这一程序即简称“六礼”。

包括“纳彩、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六个步骤:“纳彩”即男方托媒人向女方提亲;“问名”即男方请媒人问女方的生辰、姓名、生父母的姓氏;“纳吉”即男方占卜得吉兆后将结果告知女方,决定结婚;“纳征”又称“纳币”,即由媒人代男方向女方缴纳聘金,此后婚约成立;“亲迎”即男方新郎亲自到女方家迎娶新娘。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中国法制史结构图

(一)基础知识图解时间:原始社会末期原始习惯来源:习惯法传统习俗中国法治文明的起源礼:祭祀礼仪规则和伦理道德习俗法律渊源刑:复仇惩戒或军事征讨等暴力手段及其行为规范与西方法治文明起源的比较指导思想:“行天之罚”、“受命于天”-----天罚与神判相结合习惯法:以礼和刑为主要内容,居主要地位主要法律形式君主的命令:誓,诰,训等夏刑、商刑等刑罚制度:奴隶制五刑:墨,劓,刖,宫,大辟等夏:不孝,弗用命、昏、墨、贼主要罪名:商:不孝,乱政,疑众夏商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内容①对过失犯罪或危害行为减免刑事责任,对故意犯罪或惯犯从重处罚刑罚适用制度②宁可漏杀有罪,也觉不错杀无辜的:疑罪从无慎罚思想③主张依据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定罪量刑,反对滥用刑罚①行政,军事,司法职能划分不严格司法制度②浓重的:天罚、神判特色③监狱的设置:“圜土”(一)基础知识图解1.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天讨”、“天罚”等基础上,发展出“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周公制礼2.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吕侯作刑法律概况 3.主要法律形式:周礼、吕刑、九刑、遗训等周礼的渊源与发展礼的性质与作用4.“礼刑”关系相互关系:相辅相成,互为表里适用时“礼不下蔗人,刑不上大夫”主要罪名:“不孝不友”、“犯王命”、“放弑其君”、“杀越人于货”、“群饮”、“违背盟誓”、“失农时”死刑和肉刑赎刑刑罚体系圜土之制(劳役刑)嘉石之制(拘役刑)刑事法律制度刑罚世轻世重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主要刑法原则区分故意与过失、偶犯与惯犯罪疑从轻、罪疑从赦同罪异罚所有权民事制度债契约:质剂、傅别民事法律制度一夫一妻多妾制六礼婚姻制度“七出”“三不去”嫡长子继承制行政法律制度国家行政体制“学在官府”行政管理制度述职督课制度司法机关民事与刑事的区分“五听“司法制度主要诉讼制度“读鞠”、“乞鞠”制度证据制度“五过”之呲监狱管理制度:圜土第三章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一)基础知识图解(1)铁制农具的适用(2)郡县制取代分封制社会的发展(3)以亲亲尊尊为核心的礼制加速衰落(1)公元前621年,晋国赵盾制事典(2)公元前513年,晋国赵鞅、荀寅铸其于鼎春秋时期法律制度的变化公布成文法的主要活动(3)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第一次公布成文法(4)公元前501年,郑国执政杀邓析而用竹刑成文法公布的意义: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奴隶主旧贵族的特权,打破了“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堡垒。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

中国法制史笔记精讲(一)第一讲中国历代立法制度一、中国法制的起源二、中国法制的类型中国法制史的发展,经历了奴隶制时期,封建制时期,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和社会主义时期。

每一时期,出现代表不同阶级利益的不同类型的法制。

三、中国历代法制的思想法制思想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法制,也就指导了某一个时代的立法和司法,所以应对其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一)夏、商、西周的法制思想如果用一句话来概括,就是天命神权的思想。

夏朝,“奉天罚罪”,商朝,除此还有“君权神授”,在西周,出现新的天命观,就是“敬天保民,明德慎罚”,同时还加上了宗法思想“亲亲、尊尊”。

(二)春秋春秋时期是过渡时期,这时期的法制思想特点用夫子的话来讲,就是“礼崩乐坏”,从礼制思想向法制思想过渡。

(三)战国及其战国以后的秦朝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主要是法家的法治思想,代表人物有商鞅,韩非等人,主要观点为“重刑轻罪”,“刑无等级”,“事断于法”,等等。

这一时期,列国争雄,由于法家思想是积极进取的思想,讲耕战,依法治国,刑无等级,所以被采用。

(四)西汉及以后(重点)1.西汉初期不再采用法家的法制思想,改用黄老思想(黄帝,老聃),也就是道家思想,其核心是清静无为。

这时期的法制思想为“轻徭薄赋,约法省刑,安定百姓,与民休息”。

因为用法家思想取天下,是可以的,而无法用以守天下。

而且,经过秦末战乱,土地荒芜,百姓不堪重负,所以要用黄老思想安定百姓,巩固统治。

这一时期,经历了高祖,文帝,惠帝,景帝几代帝王。

2.西汉中期汉武帝当政的时候,汉武帝希望建立大一统的局面,需要大一统的思想。

董仲舒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思想,这时的儒家思想不同于孔孟之儒。

按照宋朝的儒生的观点,称此为杂儒。

这时的儒家思想,融合了儒家的德、礼、教和法家的政、刑、罚等思想,还搀杂了阴阳家等其他的思想。

所以这时的法制思想可以概括为“德主刑辅,礼法并用”。

这一思想对以后的中国古代社会乃至近代社会影响深远。

四、中国历史上的各类法律形式(主要介绍1840年以前的法律形式)(一)习惯法(二)刑、辟、法、律、条画、条例(可以归到法一类)夏、商、周三代用“刑”,有时用“辟”,还有时“刑辟”连用;春秋时期用“法”;战国商鞅时,改“法”为“律”,对后世影响深远;元朝称为“条画”;明清时期把单行的法称为“条例”。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1.《法经》共六篇:《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盗法》、《贼法》是关于惩罚危害国家安全,危害他人及侵犯财产的法律规定。《网法》是关于囚禁和审判罪犯的法律规定。《捕法》是关于追捕盗贼及其他犯罪者的法律规定;《网法》与《捕法》多属于诉讼法的范围。《杂法》是关于盗贼以外的其他犯罪与刑罚的规定。《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刑法中的总则部分。
2.《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先启后的作用。
3.《永徽律疏》:元代后又称为《唐律疏议》,是迄今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
唐律中“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类是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这些犯罪集中规定在名例律之首,并在分则各篇中对这些犯罪规定了最严厉的刑罚,而且。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4.《唐六典》: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 Nhomakorabea系统的行政法典。
5.《明大诰》:具有与《大明律》相同的法律效力。明《大诰》集中体现了朱元璋“重典治世”的思想。大诰是明初的一种特别刑事法规,滥用法外之刑,“重典治吏”。大诰也是中国法制史上空前普及的法规。
6.《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是清政府于辛亥革命武昌起义爆发后抛出的又一个宪法性文件。形式上被迫缩小了皇帝的权力,相对扩大了议会和总理的权力,但仍强调皇权至上,且对人民权利只字未提。更暴露其虚伪性,也未能挽回清王朝的败局。
中国法制史之重要法典
主要法典演变历程:战国魏国《法经》(封建社会第一部系统成文法典,6篇)—汉初《九章律》(9篇)—三国魏国《曹魏律》(“八议”入律)—西晋《秦始律》(《晋律》,五服制入律)—北朝《北齐律》(“重罪十条”入律,12篇)—隋《开皇律》(封建法律定型化,“五刑”“十恶”“八议”,12篇)—《唐律疏议》(一准乎礼,12篇)—《宋刑统》(律后附敕令格式,12篇)—《大明律》(强化行政控制,模仿周礼;改变以罪名为纲编撰法典模式,采用以中央行政机关职能为纲编撰法典,7篇)—《大清律例》(7篇)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一、教学目标1. 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

2. 掌握中国古代各个时期的主要法律制度及其代表人物。

3. 分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对现代法律制度的影响和启示。

二、教学内容1. 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与发展2. 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3.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变革4. 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5.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三、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及其特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法律案例,深入理解古代法律制度。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促进学生思考。

四、教学准备1. 教材: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相关教材。

2. 课件:制作精美课件,展示古代法律制度图片及文献资料。

3. 参考资料:提供相关学术论文、书籍,便于学生深入研究。

五、教学评价1. 平时成绩:考察学生课堂参与度、提问回答等情况。

2. 期中考试:设置相关试题,测试学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掌握程度。

六、教学内容6. 隋唐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特点唐朝的《唐律疏议》及其影响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变革7. 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明朝的法律制度及其改革清朝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八、教学内容8. 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变革清末修律运动及其影响民初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革命根据地的法律制度探索九、教学内容9. 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南京国民政府的法律制度抗日战争时期的法律制度解放区的法律制度十、教学内容10. 现代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建设改革开放以来的法律制度改革现代法律制度对古代法律制度的继承与发展七、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隋唐宋元时期、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及其特点。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法律案例,深入理解古代法律制度。

3. 小组讨论法:分组讨论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促进学生思考。

九、教学方法1. 讲授法:讲解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变革、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2. 案例分析法:分析具体法律案例,深入理解古代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中国法制史 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 论文

自战国时期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变化摘要在战国时期,魏国李悝主持编制的《法经》是中国古代成文法典之源,对后世立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后代各国的重要法典大都是建立在《法经》的基础之上。

古代中国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不断在发生变化。

自战国时期《法经》至汉代《九章律》篇目逐渐增多,而从曹魏时期《新律》十八篇后,篇目又渐渐减小,直至隋朝《开皇律》标志着这一发展过程的完成。

本文将介绍自战国《法经》至隋朝的法典篇章体例的变化内容、特点及影响。

一、战国时期的《法经》《晋书刑法志》曰:“秦汉旧律,其文起自魏文侯师李悝,悝撰次诸国法,著《法经》。

”梁启超先生在《梁启超论中国法制史》中也说“语中国法制史上最重要之人物,则李悝其首屈一指矣。

”可见李悝所著《法经》在中国历史上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法经》一曰立后此成文法之基础。

“然则二千年间之法律,无不以李悝所制定者为蓝本,不过因缘时代之需要,而有所损益云尔。

”“故后世一切法典之对于《法经》,非徒母子血统关系,而实一体化身的关系也。

”二曰集前此成文法惯习法之大成。

“悝之《法经》,既撰次诸国法而成。

”《法经》共有六篇,分别为《盗法》、《贼法》、《网法》、《捕法》、《杂法》、《具法》。

其基本内容可归纳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前四篇,主要是惩治盗贼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以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于《盗》、《贼》。

盗贼须劾捕,故著《网》、《捕》二篇。

”惩治盗贼是《法经》的首要任务,有了盗贼犯罪,就必须囚捕查办。

所以《法经》把盗贼最多法律内容置于各篇之首。

第二部分即第五篇《杂法》,主要是惩治盗贼罪以外其他犯罪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记载“其轻狡、越城、博戏、借假不廉、淫侈、逾制,以为《杂律》一篇。

”第三部分即第六篇《具法》,是关于定罪量刑的法律规定。

《晋书刑法志》有“又以《具律》具其加减”的说法。

从法典结构看,《法经》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根据罪名类型、囚捕程序、量刑标准等各项不同内容分立篇目,包含了总则与分则、实体法与程序法、刑事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等各方面的内容,首次创立了成文法典的篇章体例结构,对后世各代的法典编纂与立法技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
六法全书是指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六部主要法典,包括《中华人民
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文件,规定了
国家机构的组织形式、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的基本政治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基本法律,规
定了行政机关的组织和职能,以及行政行为的合法性、程序性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规范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
定了各类犯罪行为的认定和刑罚的适用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是调整民事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个人权利和义务的保护、财产权的归属、合同关系的建立和解除等方
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是管理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规定了
市场经济秩序、竞争机制、合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自治地方机构组织法》是规范民族自治地
方机构组织和运行的法律,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利和处理民
族事务的权力。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

中国法制史概要一、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与发展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形成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最早的法律体系可以追溯到夏、商、周时期,当时的法律主要是以礼法为主。

礼法是基于传统习俗和道德规范而形成的一种法律体系,它的核心是以礼为准则,通过礼制来规范人们的行为。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国家的统一,法律体系逐渐完善。

春秋战国时期,各国法律开始有了一定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这一时期的法律以《礼记》、《尚书》等典籍为基础,形成了一套相对统一的法律规范。

秦朝统一六国后,秦始皇颁布了《律令》,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完整的法典。

《律令》以刑法为主,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这一时期的法律体系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二、封建社会的法律体系在封建社会,法律体系进一步得到了发展。

唐朝时期,颁布了《唐律疏议》,这是一部综合性的法律典籍,对社会各个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唐律的制定,不仅为后来的法律体系提供了基础,也对世界法律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宋朝时期,颁布了《宋律》,这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体系发展的顶峰之作。

《宋律》以刑法为核心,对犯罪行为进行了详细规定,并规定了相应的刑罚。

此外,《宋律》还对土地、财产、婚姻等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明清时期,法律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

明朝制定了《大明律》,清朝制定了《大清律》。

这两部法典在内容上有所不同,但都对刑法和其他方面的问题进行了详细规定。

三、近现代法律体系的建立近代以来,中国法律体系经历了一系列的变革和发展。

19世纪末,中国开始接触西方法律,并逐渐引入了一些西方法律制度。

1903年,清政府颁布了《大清民律》,这是中国近代第一部以民法为主的法典。

此后,民法的发展逐渐成为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法律体系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新中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此后,中国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涉及经济、民事、刑事等各个领域。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

中国法制史教案一、引言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变革及其特点的学科。

本教案旨在通过介绍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帮助学生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演变过程,掌握各个时期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二、教学目标1.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掌握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发展和变革过程;3.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4.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

三、教学内容1.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法制史的定义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2.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制度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秦汉时期的法律制度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宋元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3.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关系法律的阶级性和普遍性法律的强制性和灵活性法律的传承性和变革性4.中国古代主要法律制度官制法律制度刑事法律制度民事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宗教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讲解、演示等方式,向学生传授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理论;2.案例分析法:通过分析具体案例,帮助学生理解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特点和应用;3.讨论法:组织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分析能力;4.情境教学法:通过模拟古代法律场景,让学生亲身体验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实施过程。

五、教学评价1.平时成绩:根据学生的课堂表现、作业完成情况和参与讨论的表现进行评价;2.期末考试:通过笔试的方式,测试学生对本课程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分析能力;3.课程论文:要求学生撰写一篇关于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论文,综合考察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六、教学安排本课程共安排16个学时,每周2个学时,共计8周。

具体教学安排如下:1.第1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和研究对象2.第2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夏商西周时期)3.第3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春秋战国时期)4.第4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秦汉时期)5.第5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魏晋南北朝时期)6.第6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隋唐时期)7.第7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宋元明清时期)8.第8周: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基本特点和主要法律制度七、教学资源1.教材:《中国法制史教程》2.参考文献:《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研究》、《中国古代法律文献选读》等3.多媒体课件:包括PPT、视频、图片等教学资源八、教学建议1.在教学过程中,注重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通过案例分析、情境教学等方式,增强学生对古代法律制度的认识和理解;2.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课堂讨论,培养学生的思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3.引导学生进行课后阅读和自主学习,拓宽学生的知识视野;4.在课程论文的撰写过程中,注重培养学生的研究能力和写作能力。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第一部分:大点1:1.1:中华法系定义:鸦片战争前延续了2000多年的封建法律为主题的中国古代法律体系。

特征:1以君主意志为转移;2法律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3法律以刑法为主体;4司法从属于行政。

2:1.1:中华法系的起源特点:1:起源具有独自的特点,即‘礼法结合’。

2:中国法律在形成时具有早熟性。

3:在形成时带有维护专制王权的特点。

4:带有刑事法规发达,而民事法规相对落后。

5:带有氏族社会的浓厚色彩,以及贵族宗法统治的特点。

3:2.1:西周立法指导思想内容:‘以德配天’、‘明德慎罚’。

以德配天:1:天是公正的,与任何人无血缘关系,天命是可以转移的;2:天命转移的条件是‘德’;3:德的中心是保民,德的要求是敬天、敬祖、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

明德慎罚具体可以归纳为‘实施德教,用刑宽缓’,就是强调将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影响:1重视国家工作人员的道德培养;2重视公民道德教育的重要作用;3德治辅以法制,德治并非万能,‘明德慎罚’既是‘德’、‘罚’兼用的最好诠释。

4:2.1:亲亲、尊尊定义,亲亲父为首、尊尊君为首内容亲亲:要求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做到‘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

尊尊:要求在社会范围内,人人都应恪守自己名分,君臣、上下、贵贱都有明确分野,有明确的等级秩序。

亲亲父为首:要求在家庭家族关系中,应承认并维护父家长的地位和权威,以父家长为家庭和家族中心。

尊尊君为首:是指整个天下的中心在于得到天命的君主。

亲亲得核心是孝,尊尊的核心是忠;‘亲亲’所维护的是以父权为中心的的家庭、家族的伦理关系;‘尊尊’所维护的是以君权为中心的社会秩序。

5:2.3:西周时期刑罚适用原则1:老幼犯罪减免刑罚:‘三赦之法’,一曰幼弱,二曰老髦,三曰蠢愚。

2: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三宥之法’,一曰过失,二曰弗知,三曰遗忘。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中国法制史古代律典简析

《法经》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它的制定者是战国时期著名的改革家李悝。

内容:1《法经》可分为三个组成部分,前四篇“正律”、杂律和具律,主要内容是治“盗”“贼”。

2《盗》法是保护封建私有财产的法规;3《贼》法是防止叛逆、杀伤,保护人身安全和维护封建社会秩序的法规。

4《囚》是关于审判,断狱的法律;5《捕》是关于追捕犯罪的法律;6《杂》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7《具》是一篇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等法律原则的规定,相当于近代法律的总则部分。

评价:1.《法经》作为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

2.《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这一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

《法经》作为李悝变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对这一时期社会变革的肯定。

3《法经》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编纂奠定了重要基础。

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直接继承,成为秦、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又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

在内容上,《法经》中“盗”、“贼”、“囚”、“捕”、“杂”、“具”各篇的主要内容也大都为后世法典所继承与发展。

《魏律》229 年三国时期魏国的一部主要法典。

公元229年(魏明帝太和三年)魏明帝命陈群、刘劭等增删汉律而成。

魏律是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改兴律为擅兴律,删除厩律,改具律为刑名并列于全律之首,增加劫掠、诈伪、告劾、毁亡、系讯、断狱、请赇、惊事、偿赃和免坐等十篇,共计18篇。

魏律对两汉旧律的改革,体例上,将《法经》中“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体现对法律原则重要性的认识提高。

(具律是《法经》的总则和序例,即总论性的律文)内容上,将维护官僚贵族特权的“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取消了汉律中的宫刑,缩小族刑连坐范围,将法定刑分为死、髡、完、作、赎、罚金、杂抵罪七种。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特点

简述中国法制史的特点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中国法制史的特点君主享有最高的立法权,决定法律的创制和变迁。

法律也以维护君权为要务。

君主和统治集团重视制定和运用法律,巩固政权稳定,维护社会秩序。

这种传统是古代农耕文明的特性所决定的,具有深刻的社会、历史和文化的根源。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中国古代的法典编纂保持“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的体例,但是在法律体系上,则是诸法并存,民刑有分的,即法律体系是由刑法、民事法、行政管理法、诉讼法等法律部门构成的。

“诸法并存,民刑有分”是从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和具体性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法律体系而言的,至于“诸法”是否都发展成独立的部门法,需要结合历史发展的进程予以具体分析。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中国古代是沿着由家而国的途径进入文明时代的,因此宗法血缘关系对于社会和国家的诸多方面都有着强烈的影响,尤其是宗法与政治的高度结合,造成了家国一体、亲贵合一的特有体制。

儒家所倡导的伦理道德成为法律的重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法律维护家族本位的社会结构及其经济基础,历经数千年依然保持稳定。

道德法律化和法律道德化的交融发展,成为传统法制的重要特征。

4.调处息争,无诉是求。

无讼是中国古代法制建设的价值取向,调处是实现息讼、无讼的重要手段。

调处适用的对象是民事案件与轻微的刑事案件,调处的主持者包括地方州县官、基层小吏和宗族尊长。

调处息争适应封闭的小农经济基础的深厚地缘关系,依赖的是宗族势力和基层国家权力,凭借的是礼与法相结合的多种法律渊源,维护的是三纲五常的伦理秩序,形成了一整套的完备制度。

中国法制史的优秀传统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民本主义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与法文化的基础。

西周时期就确立了“以德配天”的观念,即天授王权取决于君王的德性,体现为“敬天保民”的统治政策。

儒家进一步提出民贵君轻、民为国本的思想。

这一传统对于中国古代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可以说,传统法律的各个层面都表现出浓厚的民本主义色彩,如德主刑辅,注重教化;摆脱神判,重视证据;宽仁慎刑,爱惜人命等。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一)

中国法制史复习笔记(⼀) ⼀、西周的“以德配天,明德慎罚”思想 (⼀)内容: 1、背景: (1)为谋求长治久安,继承了夏商以来的神权政治学说; (2)为了修补神权政治学说中的缺漏,确定周王朝新的统治策略,进⼀步提出了“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政治法律主张。

2、“天”涵义: (1)夏商以来的⼀直奉的“上天”; (2)周初统治者的新认识:认为“上天”只把统治⼈间的“天命”交给那些有“德”者,⼀旦统治者“失德”,也就会失去上天的庇护,新的有德者即可以应运⽽⽣,取⽽代之。

因此,作为君临天下的统治者应该“以德配天”。

3、“德”的要求:三个基本⽅⾯:敬天,敬祖,保民。

——具体要求:统治者要恭⾏天命,尊崇天帝与祖宗的教诲,爱护天下的百姓,做有德有道之君。

4、“明德慎罚”: (1)在“以德配天”基本政治观之下,周初统治者提出的具体法律主张。

(2)要点:⽤“德教”的办法来治理国家——通过道德教化的办法使天下⼈民⾂服; 在适⽤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宽缓、谨慎,⽽不应⼀味⽤严刑峻罚来迫使⾂民服从。

——具体要求:“实施德教,⽤刑宽缓”。

注意:“实施德教”是前提,是第⼀位的。

(3)“德教”的具体内容:“礼治”——即要求君⾂上下⽗⼦兄弟都按既有的“礼”的秩序去⽣活,从⽽达到⼀种和谐安定的境界,使天下长治久安。

(⼆)影响: 1、代表了西周初期统治的基本政治和基本的治国⽅针; 2、解决了为什么商汤可以伐桀、武王可以代商的理论问题,为西周社会的发展确定了基本的⽅向; 3、说明当时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已趋成熟。

4、在这种观念指导下,西周统治者把道德教化即“礼治”与刑罚镇压相结合,形成了西周时期各种具体法律制度和“礼”、“刑”结合的宏观法制特⾊。

5、深深扎根于中国政治理论中,被后世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理想的原则与标本——汉代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的基本策略,从⽽为以“礼法结合”为特征的中国传统法制奠定了理论基础。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五.中国法律起源方式的影响:影响到中国传统法制的若干特点:
▲强调领袖的权威性
▲古代法的刑事性
▲古代法的等级性(注重区分身份与特权)
▲人民对法律的敬畏与远离
▲礼法结合
六.从西方法律起源看法律起源时间:
1.古希腊雅典法律的产生与发生
2.古罗马法律的产生。
中国法制史知识点整理
一.绪论
二.中国法律的起源与特点
三.中国法的早期发展时代
夏商法制
西周法制
四.成文法及“法治”阶段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治
朝法制
五.法律儒家化阶段
汉朝法制
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
隋唐法制
六.法典与案例结合阶段
宋朝法制
辽夏金元法制
明朝法制
清朝法制
七.近代法律
清末法制改革
民国前期(1912-1927)的法制
民国后期(1928-1949)的法制
八.现代法制
新主义革命时期政权法制
中华人民国法制的发展与挫折(1949-1976)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1977-2010)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制
一.绪论
一.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意义: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1、起源于黄帝时代说
2、起源于尧舜时代说
3、起源于夏代说:《竹书纪年》、《左传》昭公六年有“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尚书大传》有“夏刑三千条”。《汉书·刑法志》说:“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始制肉刑。”
二.关于法律起源的观点:法律起源方式
两个主要观点:刑始于兵,礼源于祭祀
《左传》:“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2.礼是中国古代法制体系的基本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

法制史整理内容法制史整理内容1、中华法系的源流:中华法系,是指在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孕育成长的,以礼法结合为根本特征,以成⽂刑法典为核⼼内容,以《唐律疏议》为典型代表的中国封建时期的法律制度以及仿效其法⽽制定的东亚诸国法律制度的统称。

中华法系空间范围主要是以中国法为母法为核⼼,还包括东亚⼤陆,朝鲜半岛,⽇本列岛,琉球群岛和中南半岛部分地区。

最初的法产⽣于夏朝,以后经商朝到西周时期逐渐完备。

经过春秋战国时期法律制度的⼤变⾰,成⽂法在各国颁布,到秦朝时中华法系有了雏形。

此后,经过西汉和东汉,以及三国两晋南北朝长达⼋百多年的发展,到隋唐时,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都很成熟,⾃成体系了。

代表性的法典就是保存⾄今的《唐律疏议》,这是中华法系完备的标志。

唐朝以后,宋元明清各朝都以此为蓝本创制⾃⼰朝代的法律制度。

2、刑起于兵:(1)、军事纪律---法(2)、军事审判---法官(3)、战争的残酷⾎腥杀戮---刑法的惩罚及强制功能(4)、战争与习俗相结合的法的起源3、天命天罚:天命天罚思想的主要内容是:第⼀,受刑罚之⼈,其⾏为获罪于天,他们由于不遵天命,违反天理,触怒上帝,使天降罪于他们;第⼆,执⾏刑罚的⼈,是代天⾏罚;第三,把对神的崇拜与对王室先祖的崇拜连接起来,把最⾼统治者“王”解释为“帝”的嫡系⼦孙,从⽽把神权与王权合⼆为⼀。

武王伐纣后,西周统治者发现像夏商统治者那样仅仅宣称“天命天罚”是不够的,于是,他们就提出了“以德配天”的思想。

“以德配天”的内容是:敬天、孝祖、保民。

4、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只有有德的⼈,才能得到上天的眷顾。

⾸先,周⼈认为“天”是公正的,其与任何⼈都没有⾎缘关系,所以“天命”是可以转移的。

其次,天命的转移是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德”。

再次,“德”的中⼼内容是“保民”。

明德慎罚:“明德”就是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慎罚”就是主张适⽤法律、实施刑罚时应该审慎、宽缓,⽽不应该“乱罚⽆罪,杀⽆辜”,⼀味⽤严刑峻法来使民众服从。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1. 引言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历史中法律制度发展的学科,涵盖了自古至今的法律发展进程。

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于了解中国社会的演变、法律思想的形成和演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古代到现代,概述中国法制史的主要阶段和特点。

2. 古代法制在古代中国,法律制度的发展以传统礼制为基础,表现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法规。

最早的法律文献是商代的《负笈记》,但具体内容已不完整。

先秦时期,法律的制定逐渐形成专门的官署,如春秋时代的司寇、战国时期的御史台。

而《五服》、《十姓》等规定了社会秩序和刑法。

随着秦朝的统一,中国制定和实施了历史上第一部全国性的法典——《秦律》。

而汉代的《刑法》,对古代中国法制的发展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这些法律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和程度,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错误审判的有效限制。

隋唐时期,中国法制进一步完善。

《隋律》对刑法进行了编纂和修订,并建立了更加完善的司法体系。

唐律则进一步完善刑法,并引入了租借法和变质法等新刑种。

3. 宋元明清法制宋代的法制继承了唐代的刑法,并进行了一些完善。

《宋律》是宋代最重要的法典,对刑使法、刑辞法等进行了详细规范。

到了元代,法律制度逐渐中国化。

明代的法制发展得更加完善,特别是明清时期的刑律和地方制度。

明代的法制改革主要表现为刑罚的改革和司法体系的建立。

明代的《大明律》和《大明邹书》规范了法律适用的范围和限制,并对司法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而清代,法律制度经历了一系列的改革和完善。

清代的《大清律例》被视为最重要的法典之一,对于清代社会的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4. 近代法制随着近代中国的社会变革,法制也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

1840年鸦片战争后,中国与西方国家的接触增多,法律制度开始接受西方法律观念和制度的影响。

清朝政府率先实施了改革开放,建立了近代翻译机构,并开始规划法制的现代化。

民国时期,西方法律制度逐渐被引入中国,对中国法制产生了深远影响。

例如,民国时期的《大同宪法》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以宪法名义公布的法律文件,标志着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中国历代法律

中国历代法律

中国历代法律
中国古代的法律体系被称为中华法系。

中华法系的法律,对于道德所希望的一切事情,都想用刑的力量去强制人民遵循,“出于礼则入于刑”。

当道德范畴的内容随民生而变的时候,法律思想也随着道德思想而变,成为中华法系的生命所在。

《大戴礼记·盛德》载:“刑法者,所以威不行德法者也。


战国时李悝集诸国法典所著《法经》六篇,是中国最早的成文法典,其内容主要是刑事法律。

商鞅接受《法经》入相于秦,改法为律;汉代萧何又参照秦律作“九章律”;三国时期的魏国参酌汉律改定刑制“作新律十八篇”;大唐贞观年间撰成唐律十二篇,形成了中国封建社会的完整的法律体系。

其后,宋朝的刑统、元朝的典章、明代的大明律、清代的大清律,大同小异。

中华法系中刑法与民法不分,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相混,直到清末筹备立宪变法,刑法才独立出来。

清宣统二年(1910)十二月公布的《大清刑律》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现代意义上的刑法典(但因清政府的覆灭而未能施行),中华法系从此解体,而以大陆法系为蓝本的新刑法开始在中国施行。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

中国法制史重点名词解释中国法制史是指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变迁过程。

以下是中国法制史中的一些重要名词的解释:1. 法律法律是国家统治者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而制定的具有强制力的规范。

法律对于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至关重要,它规定了权力的来源、行使和限制,保障了公平正义和社会秩序的维护。

2. 律令制律令制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始于汉代,盛行于隋唐时期。

它通过制定法律条文,以律令的形式强制推行,规范了社会秩序和个人行为,起到了统治者维护政权稳定的作用。

3. 六法六法是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一种形式,盛行于明清时期。

六法分别是刑律、律令、御制、案牍、格致和格物。

这些法典体系以刑法为核心,为国家治理提供了法规和法律手段。

4. 私法私法是指以保护个人和私人财产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私法最早可以追溯到秦代的《律历》和汉代的《鞠诸法式》。

私法的核心是保护个人权益,确保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

5. 公法公法是指以调整国家和个人、国家和国家之间关系为目的的法律体系。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公法主要由刑法、宪法、行政法等组成。

公法的核心是维护国家的权威和社会秩序。

6. 法官法官是司法机关中负责审理案件、解释法律、作出裁决的职业人员。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官的地位和权力逐渐得到提升和确立,成为法律实施的重要角色。

7. 司法司法是指国家对于各种案件进行审理、裁决和执行的过程。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制度经历了从吏治时期到律令时期、法官时期的演变,逐步走向独立公正、专业化和现代化。

8. 法治法治是指国家和社会按照法律规范行事、依法办事的原则。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法治观念的形成和发展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进程。

法治的核心是以法律为准绳,确保权力合法、公正和公平。

9. 司法独立司法独立是指司法机关能够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或立法机关的干涉和影响。

在中国的法制史中,司法独立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实现公正司法的关键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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