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五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和保护措施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经济法 第三章_物权法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二)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内容 1、占有 占有权能是指所有权人对标的物实际掌握、 控制的权能。 2、使用 使用权能,是指不毁损物体或变更其性质, 而按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 生产或生活需要的权能。 3、收益 收益权能,是指依法收取由原物产生出来 的新增经济价值的权能。 4、处分 处分权能,是指依法对标的物进行处置, 从而决定其命运的权能。处分权能是所有 权内容的核心,是否享有处分自由标志着 所有权是否完备。
第四节 保护所有权的方法
第五节 国家、集体 和私人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
国 家 所 有 权
国家专有财产(基础设施依法 为国家所有。国家专有财产的 所有权主体不变) 非国家专有财产(如国企财产, 非国家专有财产的所有权主体 可变)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 所有权,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 业单位在授权范围依法行使国 有资产所有权
所 有 权 法 律 关 系 的 客 体
所有权法律关系的客体还包括 特殊的物
某些类型的物因其性质、作用的特殊 性或因人们观念上的特殊原因,在法律上 具有特殊的意义和地位。 (一)货币 (二)有价证券 有价证券属于一种特殊的物,其特殊性表 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1、代表一定的财产权利 2、有价证券与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不可分 离 3、有价证券的义务人是特定的 4、有价证券义务人负有无条件的证券即付 单方义务
性
物
权 的 效 力
一、物权效力的概念 1、排他效力 2、优先效力 3、追及效力
第二节 物权的产生和消灭
物 权 的 产 生
原始取得 1、生产 2、收益 3、没收 4、无主财产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19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人;(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要承担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所有、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限等案情:2017 年 1 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名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按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积极寻找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承担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111 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本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若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 元酬谢。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 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给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情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 条:“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寻找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承担其为寻找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 元。
在此情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 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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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02 物权变动
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1.现实交付
2.简易交付。
例如:先将物品租给A,再卖给A。
3.指示交付。
例如:将在仓库保管的物品卖给A,将保管凭证交付给A,替代物品的现实交付。
4.占有改定。
例如:甲将电脑卖给A,但约定,电脑仍借用给甲借用10天。
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式:
1.变更登记。
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内容变动登记。
例如:自然状况变化、担保债权变化。
2.转移登记。
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转移登记。
例如:买卖、赠与、入股、继承、共有物分割、生效判决裁定导致转移等。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登记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
更正登记是异议登记的前提,异议登记有效期为15天。
4.预告登记。
为保障将来不动产物权实现,对债权进行登记。
例如:预购商品房。
自债权消灭或者能够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如:买卖合同被解除、被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权利人放弃债权。
03 所有权
共有(主观题):
第1页。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解读第03章物权法律制度第八单元抵押权【考点4】抵押担保的範围(p56)(2)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全部权为第三人全部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
【相关连结】因添附(附合、混合或者加工)而失去全部权的人,有权恳求取得添附新物的全部权人赔偿损失。
【考点5】抵押物的处分(p57)1.抵押物的转让(1)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全部,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毁灭抵押权的除外。
【解释】假如主债权已经得到清偿,抵押权亦随之毁灭,此时,抵押物的转让,自然无需债权人的同意。
受让人以清偿债务的方式涤除抵押权、以获得抵押物全部权的权利,称为涤除权。
2.抵押物的出租(2021年案例分析题、2021年案例分析题)抵押权设定之后,由于抵押物仍归抵押人佔有,因此抵押人有权将抵押物出租。
当同一物上既存在抵押权又存在租赁关係时,犹如“买卖不破租赁”,我国物权法律制度亦确立了“抵押不破租赁”的规章,即“在后抵押不破在先租赁”。
考生应区分两种状况:(1)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係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连续有效。
(2)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係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
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时,假如抵押人未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人对出租抵押物造成承租人的损失担当赔偿责任;假如抵押人已书面告知承租人该财产已抵押的,抵押权实现造成承租人的损失,由承租人自己担当。
【解释】(1)先抵押后出租的,抵押权优先;(2)先出租后抵押的,租赁合同优先。
【考点6】抵押权的实现(p58)1.抵押权的行使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商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经济法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概念
【例题•单选题】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 权。下列选项中属于收益权的是( )。
A. 出租房屋 B. 修理房屋 C. 抵押房屋 D. 出售房屋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所有权的权能。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属于收益权。修理 房屋属于处分权,抵押房屋属于处分权,出售房屋属于处分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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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登记公示的项目:①土地登 记、房屋登记;②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③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④预告登记。 登记例外:(1)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必登记;(2)上页提到的基于非 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建造 房屋、法院判决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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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要点: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3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和债权法 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属于财产的流转 法。作为财产归属法,物权法不仅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不同于经济法制 度的标志。
(2)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仅限 于动产)
消费(耗) (1)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
物与非消 粮食、金钱等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经济法CPA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2. 种类: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 4. 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性 特性:不可分性 (二)抵押财产范围 1. 一般规定。传统上,抵押权不能以动产为客体。但《物权法》明确认可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仅限于明确可作登记的范围之内。见《动产抵押登 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2. 动产的浮动抵押。
3. 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城市房地产 ①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③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只讲重点问题
一、物权基不动产 2. 特定物与种类物 3. 主物与从物(见下页练习题) 4. 原物与孳息(见下页练习题)
练习1: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1)房屋与窗户 (2)鞋子与袜子 (3)茶杯和茶盖 练习2: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德一片桃
【例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 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 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 屋登记簿确定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 变更登记。下列标书中,正确的有( )
2019年CPA精讲教程-经济法-5-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物权概述
专题三物权法律制度●【考情分析】重要章节,分值近 10 分,综合题。
理解难度较大,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重磅考点提示】1.物的特征与种类;2.物权的分类;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变动;5.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6.所有权;7.善意取得制度;8.建设用地使用权;9.抵押权;10.质权;11.留置权。
【重磅考点】物的特征与种类(二)物的种类(2009 年)A.母牛腹中的小牛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C.母鸡生的鸡蛋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答案】CD【解析】孳息物与原物在物理上是相互独立的,选项 AB:孳息物还未独立于原物,选项 C 属于天然孳息,选项 D 属于法定孳息。
【重磅考点】物权的种类(一)自物权与他物权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自物权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他物权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二)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三)独立物权与从物权【重磅考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一)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注意】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1.物权属于支配权,物尚不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权具有排他性,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属于请求权,故不奉行特定物,即使物尚不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人(如共有),但物权(所有权)只有一个;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故须公示;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故无公示要求。
(1)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占有。
(2)公示效力【注意】转让人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所有权,受让人已经支付对价并取得占有,虽未经登记,但转让人的债权人主张其为物权法第二十四条所称的“善意第三人”的,不予支持,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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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构成要件:
❖ 1. 标的物须为可自由流通的动产或不动产 ❖ 2. 无权利人须为有权占有 ❖ 3. 让与人无移转所有权的权利 ❖ 4. 须因交易而继受的取得占有(有偿) ❖ 5. 须由无权利人已经取得占有 ❖ 6. 受让人须为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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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某村民张某、刘某系夫妻,共同购买了一辆龙马
牌农用车,以张某的名义办理了车辆入户手续。2004
年12月,夫妻俩因琐事发生矛盾,张某外出为朋友开车。
刘某气愤之余将农用车以1.2万元的价格卖给王某,并
为王某办理了过户手续。之后,刘某携款出走。张某返
回后,发现农用车不知去向,其妻也下落不明。遂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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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物权法第40条 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
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 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 权益。
第117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
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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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 指以实现对标的物的使用和收益为 目的而设立的他物权,是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 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 和收益的权利,包括地上权、地役权等。
思考
❖ 小张在公园游览时,丢失一块价值上千元的手 表。小王拾得后将表交给有关部门失物招领。招 领期满后无人认领,有关部门依法对该表进行拍 卖,被小李购得。小李的表又被小偷偷走,小韩 从小偷处购得此表后不久又遗失,被人拾到交有 关机关。在失物招领时,小李、小韩、小张均去 有关机关认领,谁能取得手表的所有权呢?
❖
所有权人对其财产使用时受到他人的不法
妨害或者可能受到妨害的,所有权人有权请求排
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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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赔偿损害
❖ 第37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 事责任。
❖ 当原物灭失或者损坏不能恢复原状时、或者虽 已恢复原状,返还原物,但仍造成损害,所有权人 有权要求加害人赔偿损害的,占有人应当将保险金、 赔偿金或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5
2. 返还财产
第33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 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 原物必须存在 ❖ 只能向无权占有人请求返还 ❖ 遵守诉讼时效规定 ❖ 转移到第三人的情况(善意取得、遗失物) ❖ 不法占有,应返还财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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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善意取得, 又称即时取得,指财产占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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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返还不当得利
❖ 受益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而使财产 所有人遭受损失,所有权人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不 应当受领的利益。
成立要件:有财产上的收益; 致他人遭受损失;
无法律上的原因(自始无法律上的原因;法 律根据事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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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返还原则
❖
善意的受益人法律对他的态度是宽容的,
适用不当得利返还的“现存利益”原则。
❖
恶意受益人承担的是“加重”返还责任,
恶意受领人不得主张所受利益不存在而免负返
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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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 1.A从B处购买一批货物,当时并未发现多出货物, 后来B在清算是发现多付给了A货物若干,但A已经把 这些货物全部送给了其弟C. 2.A拾到B遗失的800元,请客吃饭消费一空,问B 能否请求A返还? 3.A系B公司的长期客户,于春节收到B公司所寄的 洋酒5瓶,误认为是馈赠,取出2瓶饮用,后来,B公 司发现寄送错误,要求A返还,A拒不返还,后来把剩 余的3瓶与朋友共饮。其间的法律关系如何?
张某将其妻和购买方王某告上法院,诉称妻子在未经同
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农用车卖给他人,侵
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请求确认该买卖关系无效,追回
自己的农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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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权利取得
❖ 物权法第107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 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 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 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 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 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 确认所有权 ❖ 恢复原状 ❖ 赔偿损害
返还财产 排除妨害 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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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确认所有权
❖ 第33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 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 当所有权的归属发生争执,所有权人的财产受 到威胁时,所有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确认他的 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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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物权法第124条第2款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 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 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3. 恢复原状
❖ 第36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 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 状。
❖ 财产被非法损坏时,所有人有权要求加害 人给予恢复原状,其中包括修理、重作及更 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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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排除妨害
❖
第35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
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法律特征: 1. 他物权;
2. 以物的使用价值为基础;
3. 客体主要为不动产。
地上权
❖ 地上权指在他人土地上设置使用他人土地 的权利,具体指为建造房屋、隧道、沟渠等工 作物及培植竹林、树林等,使用他人不动产的 的权利。
❖ ——土地承包经营权 ❖ ——建设用地使用权 ❖ ——宅基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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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 济 法(第五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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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回顾
v 物权变动的原则 v 所有权关系的内容
❖ 所有权的保护 ❖ 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 用益物权 ❖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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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的保护
❖ 根据《物权法》第32条 物权受到侵害 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 讼等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