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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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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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一)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 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 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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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 处分的权利。 1.占有 2.使用 3.收益 4.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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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包括:
(1)矿藏、水流、海域;(2)城市的土地,属于
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
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3)森林、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但法律规
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4)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 有的野生动植物资源;(5)无线电频谱资源;(6)法 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文物; (7)国防资产属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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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相关法律规定
第106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 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 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 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 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 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经济法CPA(2013年)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课后作业(下载版)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甲开发商正合法建造一栋房屋。
2010年8月20日乙找到开发商甲,与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
同年,9月1日乙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向登记机构申请了预告登记。
2010年11月12日该房屋建造完工。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B.2010年9月1日乙取得房屋所有权C.预告登记期间,未经乙同意,甲不得处分该房屋D.甲、乙应在2011年2月12日之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登记,否则甲有权将该房屋卖与第三人2.王某将自己的电视机卖给谢某,双方约定电脑卖给谢某后仍然由王某使用一个月。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谢某取得电视机所有权的交付方式属于()。
A.现实交付B.占有改定C.指示交付D.简易交付3.2011年12月2日,张某将自己的电脑出租给李某使用,租期1年。
2012年4月1日,李某向张某提出购买该电脑;经考虑,2012年6月1日,张某与李某签订书面买卖合同,将该电脑以3000元的价格卖与李某。
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李某取得该电脑所有权的时间为()。
A.2011年12月2日B.2012年4月1日C.2012年6月1日D.2012年12月2日4.2010年9月9日,赵某在饭店用餐时丢失一块手表,饭店工作人员谢某拾得后,卖给二手市场的钱某。
10月20日孙某以1000元从钱某手中购得该手表,并将手表送给女友郑某做生日礼物。
12月25日赵某发现郑某戴的手表就是自己丢失的手表。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谢某没有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B.2010年12月25日,该手表的所有权人是赵某C.郑某并不当然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赵某应该在2011年12月25日之前请求郑某返还原物5.甲有一台电脑,借给乙使用,乙将电脑卖给不知情的丙,丙又赠与女友丁,后戊将电脑从丁处偷走。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对该电脑享有所有权的是()。
A.甲B.乙C.丁D.戊6.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24年度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2024/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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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TALOGUE
所有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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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概念及特征
2024/3/24
所有权概念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自己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全面支配的 权利。
所有权特征
所有权具有绝对性、排他性、永续性三个特征,其中绝对性是 指所有权不需要任何人的同意或认可,排他性是指同一物上不 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所有权,永续性是指所 有权不存在存续期间或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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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 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 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与他物权
根据权利人对物的支配范围不同, 物权可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自 物权指对自己的物享有的权利, 即所有权;他物权指在他人的物 上设定的权利,包括用益物权和 担保物权。
动产物权与不动产 物权
根据物能否移动且移动是否会损 害其价值为标准,物权可分为动 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动产所有 权以交付为变动要件,不动产以 登记为变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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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物权与从物权
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为标 准,物权可分为主物权和从物权。 主物权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 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 从物权指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存在 的物权,如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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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或变更。
一物一权原则
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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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两种物权变动模式的优劣及适用条件,探讨 我国物权法中登记对抗主义与登记生效主义的并 行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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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纠纷解决机制
物权确认请求权
物权纠纷的诉讼解决
2023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目 录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概览 本章是全书中理论性较强的一章,围绕物权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展开。
高频考点为物权的特征、物权变动的公示、共有制度、用益物权的设立以及担保物权的相关规定等。
考核方式以客观题为主,抵押相关规定与合同融合出现在主观题中也是常态。
分值约为8分左右。
本章考核特点为:“半江瑟瑟半江红”。
基础理论部分抽象、笼统,抵押制度复杂、灵活,令人畏惧。
但物(权)的特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部分则简单、重复,得分不难!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一、物的特征与种类一、物的特征与种类 1.物的特征 (1)有体性 房屋、土地、生产设备等是物权客体。
【对比】行为(作为、不作为等)是债权客体;智力成果(专利、商标、著作等)是知识产权的客体。
【特别提示】某些财产性权利也可以成为物权客体。
例如,股权质押。
(2)可支配性和价值性 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对比】一滴水不能成为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一瓶水则可能成为物权客体。
(3)在人体之外 人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特别提示】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未进入新的人体之前,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经典例题·单选题(201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的物的是( )。
A.太阳 B.星星 C.月亮 D.海域『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具有如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选项ABC因不能为人力所支配而不属于物权法律制度上的物。
2.物的种类具体类型区分点流通物、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区分标准,是否对该物流通存在特定限制。
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动产、不动产区分标准,移动是否损害其价值。
不动产:房屋动产:空天战斗机消费(耗)物、非消费(耗)物消费物:对该物的利用会导致物的灭失。
经济法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
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
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第3章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本章简介:1.本章教材今年变化很小,变化部分不影响考试。
近几年的平均分值在10分左右,属于较为重要的章节,需要做好应对综合题的准备。
2.学习中的重点为物权变动、担保物权、善意取得制度,并需要对物权和债权做准确区分。
3.本章难度较大,重在理解,需要把法条放置于生活中去体会和理解。
【考点一】物权法的概述(两星)【考点介绍】本考点在13年、09年各考查了一道题,重点在于物的概念、主从物的判断、孳息的判断。
一、物的特征 不属于物★属于物有体性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权利在特殊情况下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可支配(1)(不为人力所支配)太阳、月亮能够为人力控制的电、光波等性、星星等;(2)(不为人所需)汽车尾气等非人格性人,包括人身体内的血液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 【例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
A.土地 B.血站储存的血液 C.商标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正确答案』AB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客体。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点:有体性、可支配性、在人的身体之外。
二、物的种类 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
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变动) 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视是否唯一、是否可替代。
4.消耗物与非消耗物:视是否一次性。
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
【补充】以让与为目的的消费物(金钱)移转占有即移转所有权。
5.可分物与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6.主物与从物判断标准示例(1)独立存在房子和门不是主从物(2)从属关系甲的上衣和甲的裤子不是主从物主从物的常见例子:电视机与遥控器、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书的封套、机器的维修工具等。
7.原物与孳息物 (1)判断标准:“产出”+“分离”标准 示例产出 ①母猪下的猪仔、银行存款的利息是孳息。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20xx注会考点《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注册会计师经济法第四次直播主讲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一、本章考情分析物权法解决问题(一)物属于谁,谁是物的主子;(二)权利人对物享有哪些权利,他人负有怎样的义务;(三)怎样爱惜物权,侵害物权要担当哪些民事责任。
物权法涉及人民群众生活的方方面面。
诸如:住宅小区车位归谁全部、一物二卖、相邻关系、拆迁补偿、建筑用地运用权期限等案情:2Oxx年1月,甲不慎遗失其手袋,内有其宝贵玉镯一只。
乙拾得后,遵照手袋内的名片所示踊跃找寻失主,与甲取得了联系,将玉镯归还给了甲。
问题:1,在乙向甲交还玉镯之前,乙不慎将玉镯摔裂,乙是否应当担当赔偿责任?为什么?【答案】乙不担当赔偿责任。
依《物权法》第Ill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当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担当民事责任。
〃此题中,拾得人乙仅系一般过失,故不负赔偿责任。
2.甲在丢失玉镯后焦急万分,遂在遗失场所张贴数份启事,称假设有人能够找到玉镯并送还,愿以现金5000元酬答。
乙依此启事要求甲支付5000元时,甲提出,由于此玉是祖传,丢失之际一时心急才张贴启事,实非内心真实意愿,故请乙赐予谅解,不能支付该笔酬金。
在此状况下,乙的请求应否得到支持?为什么?【答案】乙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依《物权法》第112条:〃权利人悬赏找寻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遵照承诺履行义务。
〃甲张贴启事的行为属于悬赏广告,具有约束力,故乙有权要求甲支付悬赏广告的赏金。
3.甲并未张贴上述启事,乙找寻到甲,将玉镯奉还,但要求甲担当其为找寻失主所花费的电话费、车费、工时费320元。
在此状况下,乙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为什么?其请求应否得到支持?【答案】乙的行为属于无因管理。
其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其属于实施无因管理行为所发生的合理或必要费用。
4.乙拾得玉镯后将其以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第三人丁,甲三年后得知此事,可否请求丁返还?为什么?丁如何爱惜自己的权益?【答案】可以。
2013CPA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
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 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2)有偿出让
2. 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 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物权转移效力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 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 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 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1】物和物权的概念1.物的特征:有体性、可支配性、非人格性(1)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太阳、月亮、星星、汽车尾气、人、人身体内的血液等不属于物。
(2)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属于物。
2.物的种类:(1)主从物:独立存在、从属关系;(2)孳息物:苹果树上的苹果、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
租金、利息属于法定孳息;(3)限制流通物:包括文物、黄金、药品等;(4)消耗物:包括粮食、金钱等;(5)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6)不可分物:视分割是否会影响其价值。
3.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
【考点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VS债权:(1)物权法定VS债权约定;(2)物权客体特定(一物一权)VS债权客体不特定(给付行为,不直接存在于物,可能合同签订时物尚未确定或存在);(3)物权公示VS债权无须公示;(4)物权排他VS债权兼容;(5)物权为绝对权(对世权)VS债券为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种类法定、内容法定。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存在多个所有权人,也可成立多个互不冲突的物权。
(3)物权公示原则。
3.★物权生效VS合同生效:【注意】合同生效一般看合同签订(成立)的时间,物权生效按照下述的原则处理。
【必背法条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必背法条2】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必背法条3】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转移。
【考点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考点4】观念交付的种类【必背法条】简易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如承租、借用),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考点5】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1.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讲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考点一】物的特征、分类【考点二】物权的分类★【考点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考点四】物权变动★★★1.物权变动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一般签订就生效;物权变动按物权法的规则。
2.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公示要求★★★▲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相对无需公示)★★★因以上原因获得物权不需要公示,但再处分不动产就必须登记,否则不发生物权效力。
【考点五】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2.不动产——登记(1)变更登记。
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
——内容变化(2)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
导致转移登记的原因有很多,如因买卖、赠与、互易、继承、遗赠、共有物分割等等。
——主体变化(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4)预告登记【考点六】共有★★★1.共有类型的认定: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有人对共有类型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的异同3.按份共有人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3)优先购买权需在期限内行使▲【考点七】善意取得(所有权、他物权都可以)★★★【考点八】拾得遗失物★★★【考点九】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生效★★★1.集体土地的使用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及期限3.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考点十】担保物权的特点★★★1.从属性——从属于主债权(随主债权转让、消灭);2.优先受偿性——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别除权);▲ 3.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抵押物、质物、留置物)毁损、灭失或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因此获得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注意】流质、流押条款无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不清偿债务的,抵押或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这种约定无效。
【考点十一】抵押权★★★1.抵押财产的范围:除了法律禁止的都可以抵押★2.建设用地使用权与地上房屋的关系★★★(1)抵押时地上已有房屋:房随地走、地随房走以其中一个抵押,效力当然及于另一个。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精讲考情分析:本章是《经济法》中理论性最强、最抽象的一章,考题分值平均为7-8分。
考试题型以客观题考核为主,偶见于跨章节主观试题。
本章内容可为物权法基础理论和具体制度两部分。
基础理论部分,侧重于理解、区分。
具体制度部分则较为重要,需侧重掌握某些制度的特殊性,灵活掌握,灵活运用。
目录:01物权法律制度概述02物权变动03所有权04用益物权05担保物权01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物的种类重要程度:★备考角度:选择题知识点:物的概念1、有体性我国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
权利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客体,例如:权利质押。
行为是债权的客体,例如:要求对方完成授课任务。
智力成果是知识产权的客体,例如:拥有“中华会计网校”注册商标。
2、可支配性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必须能够为人力所支配。
不能为人力所支配或者不具有交易价值的,不能成为物权法上的物。
例如:北斗七星,一粒普通的大米等。
3、在人体之外人体器官脱离人体后,可成为物。
例如:捐献的眼角膜。
知识点:物的种类1.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与禁止流通物限制流通物:文物、黄金、药品禁止流通物:毒品、假钞2.动产与不动产不动产原则上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3.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不可替代物:康熙年间文物可替代物:普通大米4.原物与孳息天然孶息:熟透的果实法定孳息:房屋租金、银行存款利息5.消费物与非消费物消费物:水非消费物:自行车6.可分物与不可分物可分物:酒不可分物:汽车7.主物与从物主物:电视机从物:遥控器原则上,从物附属于主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的是物的分类。
海域、土地、房屋、林木等都属于不动产;文物、黄金、药品等属于限制流通物;金钱、粮食等,使用之后就消灭掉,属于消耗物;牛、汽车,一旦分割,就会对物的价值造成比较大的减损,属于不可分割物。
注册会计师 CPA 经济法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高频考点:不动产物权变动(一)不动产登记的效力1.登记生效:物权变动=合同+登记(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买卖、赠与)(2)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3)不动产抵押的设定2.登记对抗:合同生效=物权变动;登记=对抗第三人(1)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2)地役权的设立3.登记处分:非基于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1)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和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二)登记的种类1.首次登记首次登记,即不动产的第一次登记。
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的登记。
2.变更登记变更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的登记。
3.转移登记转移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的登记。
4.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是指不动产权利消灭时所需的登记。
5.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6.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1)异议登记的效力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2)异议登记的失效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经济法 第3章 物权法律制度
一、所有权的概念
【例题•单选题】所有权包括四项权能,即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 权。下列选项中属于收益权的是( )。
A. 出租房屋 B. 修理房屋 C. 抵押房屋 D. 出售房屋 【解析】本题考核点是所有权的权能。出租房屋收取租金属于收益权。修理 房屋属于处分权,抵押房屋属于处分权,出售房屋属于处分权。 【答案】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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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二)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 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需要登记公示的项目:①土地登 记、房屋登记;②所有权登记、使用权登记、地役权登记、抵押权登记;③ 更正登记、异议登记;④预告登记。 登记例外:(1)国有土地所有权不必登记;(2)上页提到的基于非 法律行为发生的物权变动,不经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继承房屋、建造 房屋、法院判决等)。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专用教材
本章内容: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第二节 物权变动 第三节 所有权 第四节 用益物权 第五节 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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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要点:
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二、物的概念与种类
三、物权的概念与种类
四、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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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律制度概况
物权法是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物权法和债权法 是财产法的两大支柱,其中,物权法属于财产的归属法,债权法属于财产的流转 法。作为财产归属法,物权法不仅是财产制度的基础,也是区别不同于经济法制 度的标志。
(2)不可替代物亦称特定物,如齐白石的画等 (仅限 于动产)
消费(耗) (1)消费物是指依其性质只能一次性使用或让与之物,如
物与非消 粮食、金钱等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
《经济法》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知识点提要考情分析近年本章分值有所降低,预计分值在8分左右。
各种题型均可出现,注意《物权法》与《合同法》结合考案例分析题。
学习注重理解掌握重点法条。
重点关注物权变动、善意取得制度、建设用地使用权、担保物权内容。
专题概要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专题二物权变动专题三所有权专题四用益物权专题五担保物权专题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知识点物的特征习题演练【例题·多选题】物权法中,能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A.土地B.存储程序的光盘C.云南白药D.人身体内的血液『正确答案』AB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特征。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知识点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1)不动产须登记,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动产以交付为原则。
2.主物与从物(1)主物和从物在物理实体上都独立存在,从物不是主物的组成部分。
例:旅馆设置的家具、房间的钥匙、汽车后箱中的备用胎等属于从物。
(2)在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3.原物与孳息(1)原物VS孳息:孳息必须与原物分离,为独立物。
例:母牛肚子里的小牛不是孳息,只有母牛生出来的小牛才是孳息。
(2)天然孳息VS法定孳息习题演练【考题·单选题】(2018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A.房屋B.林木C.海域D.船舶『正确答案』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题·单选题】(2017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牛属于可分割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 错误;牛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考题·多选题】(2009年)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经济法CPA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五节 担保物权 一、担保物权概述 1. 担保物权的概念。 2. 种类:意定担保物权;法定担保物权 3. 担保物权的特性: (1)从属性 (2)权利行使的附条件性 (3)优先受偿性 4. 担保物权的消灭。
二、抵押权
(一)概念和特性 特性:不可分性 (二)抵押财产范围 1. 一般规定。传统上,抵押权不能以动产为客体。但《物权法》明确认可
动产抵押。动产抵押仅限于明确可作登记的范围之内。见《动产抵押登 记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了浮动担保的动产抵押登记问题。 2. 动产的浮动抵押。
3. 房地一体原则:房随地走,地随房走 (1)城市房地产 ①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②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③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
第三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只讲重点问题
一、物权基不动产 2. 特定物与种类物 3. 主物与从物(见下页练习题) 4. 原物与孳息(见下页练习题)
练习1:下列属于“主物与从物”的是? (1)房屋与窗户 (2)鞋子与袜子 (3)茶杯和茶盖 练习2: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德一片桃
【例题】吴某和李某共有一套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吴某名下。2010年2月1日,法院判决 吴某和李某离婚,并且判决房屋归李某所有,但是并未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3 月1日,李某将该房屋出卖给张某,张某基于对判决书的信赖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 入住了该房屋。4月1日,吴某又就该房屋和王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王某在查阅了房 屋登记簿确定房屋仍归吴某所有后,支付了50万元价款,并与5月10日办理了所有权 变更登记。下列标书中,正确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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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权法律制度概述(一)物的种类1、动产与不动产。
①动产的物权变动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②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2、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交易客体为可替代物(如可口可乐)时,可以同类物替代履行;不可替代物(如齐白石的字画)一旦发生损害就只能转化为金钱赔偿。
3、主物和从物。
再无法律特别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时,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认定主物,从物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二者在物理上互相独立;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二者在经济用途上存在主从关系;A物脱离B物,不损害A物的独立用途,则A物为主物;B物脱离A物,丧失其本来的用途,则B为从物。
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独立于原物的物,原物,孳息属于两个物,因此尚在母牛身体里的小牛属于母牛的组成部分,不属于孳息。
①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孙悟空(所有权人)将自己在花果山中的一片桃树林承包给猪八戒(用益物权人)摘下的桃子归谁所有?如果当事人事先约定60%的桃子归孙悟空,按照合同约定。
如果当事人事先没有约定。
100%归猪八戒(用益物权所有)。
②法定孳息。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根据《合同法》规定,在买卖合同中,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
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
根据《合同法》规定。
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1、物权的概念。
所谓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以下特点:①支配性。
物权是对于标的物具有直接支配力的财产权,物权人有权仅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的积极行为协助,属于支配权。
债权则属于请求权,其实现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②、排他性。
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则具有兼容性,同一标的物上成立双重买卖,两项买卖合同均可有效,并不相互排斥。
③绝对性。
无权是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其他人有义务予以尊重,故为绝对权或称对世权。
债权则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属于相对权或称对人权。
物权属于财产权,支配权,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财产权,请求权,相对权,对人权。
2、物权的种类。
①自物权和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其中所有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
②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均属限制物权。
以使用他人之物为目的的物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物权,为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
用益物权针对的是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则针对物的交换价值。
③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是设定在动产之上的物权,如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则是设定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如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
质权和留置权不得设定于不动产之上。
4、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为独立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属于其他权利,不能独立存在的物权为从物权,如担保物权,地役权。
(三)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设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一是种类法定,即不的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二是内容法定,即不得创设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行为人违反“种类规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1、某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优先购买权,否则叔父有权宣告房屋买卖无效。
在本案中,叔父欲以优先购买权排除他人购买,实际上是想创设一种具有排他权利的物权。
但《物权法》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违法“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如果侄子违法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无权主张房屋买卖无效,也物权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不过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2、根据《物权法》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的占有为前提。
当甲以其手表向乙设定质押时,如果甲乙之间有约定手表仍存放于甲处,则该质权设定行为因违反“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只是质权未生效。
并不影响质押合同的效力)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多个所有权。
②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所有权人”可以使多人(如夫妻共有)。
③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但一物之上可以设定多个物权(但不能相互冲突)甲(所有权人)将其手表抵押给乙(乙对该手表享有抵押权),因抵押不转移占有,甲又将手表质押给丙(丙对该手表享有质权),丙在修理该手表时由于不支付修理费而被丁留置(丁对该手表享有留置权)但,既然甲已经将手表质押给丙了,那就不能再质押给戍(无法交付)。
因此,对动产而言,一物之上,所有权,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可以并存,但质权跟质权不能并存。
甲(所有权人)将自己的房屋先出租给乙(用益物权人),后又抵押给了丙(抵押权人)。
3、物权公示原则。
①公示原则。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②公信力。
所谓公信,是指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实际存在瑕疵,为保护交易安全,对信赖该公示物权并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承认物权变动的法律后果。
公信力是善意取得的必要条件。
案例;甲乙为夫妻,共有一处房产,但房产证上及房产局的登记薄上均只记载甲一人的名字,现甲乙正闹离婚。
一日,甲背着乙与不知情的丙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丙将放宽交与甲,并与甲一起办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几个月后,乙得知此事,诉至人民法院,要求丙返还房屋。
在本案中:①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依法得到了该房产的所有权;②乙物权要求丙返还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赔偿责任。
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
(一)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
1、登记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①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有效。
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案例1甲公司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抵押向乙银行贷款1000万元,双方4月1号签订了抵押合同,4月10号办理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为4月1号,抵押权的设立日期为4月10号。
案例2;甲将其房屋卖给乙,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乙当日向甲支付了200万元的购房款。
但双方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
4月20号甲又将房屋卖给了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于4月30号办理了产权过户登记。
在本案中:丙于4月30日依法取得了该房屋的所有权,甲乙之间的买卖合同自4月1号成立时生效,但由于未办理登记,乙不能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但乙可以基于有效的买卖合同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2、登记对抗。
①徒弟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是否登记,不影响地役权的设立。
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案例;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大海,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盖的楼房不得超过两米,作为补偿,甲每年支付乙1000万元。
双方于4月1号签订了地役权合同,于4月10日办理了地役权登记手续。
乙的土地属于供役地,甲的土地属于需役地。
在本案中:①地役权自4月1号设立。
②如果乙将其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丁,由于地役权进行了登记,则甲可以向丁主张地役权,如果地役权未经登记,且丁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则甲不能向丁主张地役权。
3、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①基于事实行为。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②基于法律规定。
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③基于公法行为。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岁不以登记为要件,但获得权利的主体在处分该物权时,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案例1:甲死亡,其房屋由乙继承,乙自继承之日起即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如果乙将房屋出售给丙,乙必须首先将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然后才能过户到丙的名下。
否则,乙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虽然有效,但不发生物权变动效力。
(二)不动产登记制度1、土地登记与房屋的登记①土地登记的登记机构是土地管理部门。
②房屋登记的登记机构是房屋管理部门。
2、土地总登记,初始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
①土地总登记。
是指在一定时间内对辖区内全部土地或者特定区域内土地进行的“全面”登记。
在初始登记之前,需作土地总登记。
对土地总登记之后,具体土地权利的取得,变更或者消灭才有可能进行登记。
②初始登记。
是指首次将“具体土地”;权利登入登记薄的行为。
③变更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人发生变化,或者因土地权利人姓名或者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等内容发生变更而进行的登记。
④注销登记。
是指因土地权利的消灭而进行的登记。
房屋登记谈不上总登记。
土地的变更登记包括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内容的变更,房屋登记则将二者拆开,分别对应转移登记(权利主体的变更)与变更登记(权利内容的变更)。
3、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①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②异议登记。
如果不动产登记薄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厉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赔偿。
异议登记使得登记薄所记载的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场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4、预告登记。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购商品房,②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③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