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9讲_第三章考情、物的概念与种类、物权的概念与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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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物权法法律知识点

引言:物权法是指以物为对象的权利,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物上享有绝对权利的法律制度。

物权法的制定和实施对于维护公平交易、保护个人和社会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详细介绍物权法的法律知识点,包括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的取得方式、物权的内容和限制、物权的保护以及物权的终止。

一、物权的基本概念1. 物权的定义及特征- 物权的定义:物权是指个人或者法人对某种物质对象拥有的绝对支配权利。

- 物权的特征:绝对性、直接性、排他性、处分权、追索权。

2. 物权的法定原则- 物权的平等原则:任何人在民法上享有平等的物权。

- 物权的公示原则:个人或法人对物权的行使应当向公众公示,以保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 物权的出让原则:物权可以依法转让或者处分。

3. 物权的主体和客体- 物权的主体:具有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 物权的客体:具有经济价值的可体现物质对象。

二、物权的取得方式1. 物权的合法来源-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依法承继、依法赠与、依法继承等。

- 转移取得方式:包括买卖、交换、捐赠、抵偿债务等。

2. 对抗取得和无因管理- 对抗取得:在无需征得原物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新的物权人以善意取得物权。

- 无因管理:指对抗取得的物权因无效而丧失的情况。

3. 物权的以物抵债和强制执行- 以物抵债:债务人将其拥有的物质对象转移给债权人作为偿还债务的方式。

- 强制执行:在违约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

三、物权的内容和限制1. 物权的内容- 使用权:物权人拥有对物体使用、收益的权利。

- 支配权:物权人拥有在法律范围内对物体支配的权利。

- 担保权:物权人将物质对象作为担保物的权利。

- 资产权:物权人有权享有物体带来的资产收益。

2. 物权的限制- 公共利益限制:国家依法对公共利益进行限制,如征地拆迁、环保限制等。

- 个人和社会利益限制:法律对个人和社会利益进行限制,如限制烟草销售、管制毒品等。

《物权法讲义》课件

《物权法讲义》课件

担保物权保护
为保障债权实现,通过限 制债务人或第三人对担保 物的处分来保护担保物权 人的利益。
物权请求权
返还原物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
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或侵夺时,物权 人可请求返还原物。
当物的支配受到他人不法妨碍时,物 权人可请求排除该妨碍。
Hale Waihona Puke 消除危险请求权当物权面临侵害危险时,物权人可请 求消除该危险。
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善意且无重大过 失地取得该财产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请求返还的制度。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善意、无重大过失、支付合理对 价、完成法定公示方式等。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
善意取得制度主要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但不适用于法律禁止流通的 财产。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发展经历了古代物权法、近代物权法和现代物权法三个阶段,逐步从简单的财产归属规定发展到完善的 法律体系。
物权法的原则
总结词:基本原则
详细描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公示公信原则等,是物权法实施的 重要指导思想。
02
物权的种类与内容
所有权
总结词
指所有人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物权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期间
一般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中止和中断
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止或因提起诉讼、提 出要求或同意履行义务导致诉讼时效中断。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后果
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实体权利并不消灭,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 受诉讼时效限制。
05

物权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课程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课程的主要内容物权法是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主要涉及到人们对物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课程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是指人们对物物享有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物权保护原则、公平原则、合法原则、有序原则等。

学习物权法的第一步就是要了解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为后续的学习奠定基础。

二、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规定了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如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

每种物权都有其具体的内容和限制条件,学习者需要了解各种物权的特点和适用范围,以便在实际应用中能够正确处理相关问题。

三、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取得和转让是物权法的核心问题之一。

学习者需要了解物权的取得方式,如依法取得、占有取得、继承取得等,以及物权的转让方式,如出卖、赠与、交换等。

同时,还需了解取得和转让物权的合法性要求和限制条件,以确保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合法有效地进行。

四、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法保护物权人对物物的合法权益,但也对物权行使做出了一定的限制。

学习者需要了解物权的保护措施和救济途径,如主张权利、请求排除妨害、请求恢复原状等。

同时,还需了解物权的限制情况,如公共利益限制、法律限制等,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合理应对各种情况。

五、物权纠纷的解决物权纠纷是物权法实践中常见的问题,学习者需要了解物权纠纷的解决途径和程序,如诉讼解决、仲裁解决等。

同时,还需了解物权纠纷的证据要求和法律责任,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有效维护自己的权益。

六、物权法的适用和发展物权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法律领域,学习者还需要关注物权法的适用范围和最新发展动态。

同时,还需要了解与物权法相关的其他法律规定和政策,以便在实际操作中能够全面准确地应用物权法。

物权法课程的主要内容涵盖了物权的概念和基本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的取得和转让、物权的保护和限制、物权纠纷的解决以及物权法的适用和发展等方面。

通过学习物权法,可以帮助学习者深入理解和掌握物权的法律规定,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为实际生活和工作中的物权问题提供合理有效的解决方案。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的概念和分类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是物权法制度的核心。

物权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所有权
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分权。

所有权人可以自主决定对物的使用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

2.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等。

用益物权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动产进行使用和收益,但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3.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一种权利,主要包括抵押权、质押权和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人可以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依法对担保财产进行变卖或拍卖,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物享有的支配权利,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所有权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形式,用益物权是对物的使用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担保物权则是对物的交换价值进行利用的权利。

了解物权的分类和概念对于理解物权法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物权法课件3

物权法课件3

给付之诉
当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向法 院提起给付之诉,请求侵害人承担民 事责任。
形成之诉
当物权的变动需要法定程序时,当事 人可以向法院提起形成之诉,请求法 院宣告物权的变动。
公益诉讼
当物权的保护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组织可以向法院提 起公益诉讼。
05
物权法中的特殊问题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共有的内外部关系:在共有关系内部 ,各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 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 务。在共有关系外部,因共有的不动 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 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 连带债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 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 关系的除外。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的关系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调整对象上有 所不同,前者调整物的归属和利用关 系,后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适用上相互渗 透,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财产问题往往 需要适用物权法进行调整。
物权法与婚姻家庭法在功能上相互补 充,前者以确认和保护物权为主,后 者以确认和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的身 份权和财产权为主。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概念和特征
指多个所有人共同拥有一栋建筑物时 ,各自对其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 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 客体
包括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其中专有 部分指具有构造上及使用上的独立性 ,并能够成为分别所有权客体的部分 ;共有部分指区分所有人所拥有的单 独所有部分以外的建筑物其他部分。
用益物权的设立和实现方式
通过合同等方式设立,并依法登记。
担保物权
担保物权的定义
01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

最新最全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物权法讲义 (1)第一章物 (1)第一节物的意义 (1)第二节物的分类 (2)第三节特种物 (5)第二章物权通论 (6)第一节物权的意义 (6)第二节物权法 (7)第三节物权的分类 (8)第四节物权的效力 (9)第五节物权的变动 (9)第三章所有权 (12)第一节导论 (12)第二节所有权的取得 (12)第三节共有 (14)第四节不动产所有权 (15)第四章用益物权 (16)第一节概说 (16)第二节承包经营权 (17)第三节使用权 (18)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19)第五章担保物权 (19)第一节概述 (19)第二节抵押权 (20)第三节质权 (22)第四节、留置权 (23)第六章占有 (23)第一章物第一节物的意义一、物的概念指人们能够支配和利用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二、特征1.客观物质性: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有体物罗马法上关于有体物与无体物的区分,盖尤斯的人法、物法、诉讼法的体系结构——财产权都在物法中表述,无体物指不能被触摸的“物”:所有权以外的权利,包括遗产、用益权、地役权、债权等。

现代民法基本上采用了有体物的概念作为物权法的基础。

*物与财产(财产的概念类似于罗马法上的“物”)动产、不动产非“物”:智慧财产、财产权利、自然人的活体。

2.可支配性3.可使用性: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

通常具有经济价值(稀缺性,空气非民法上的物);即使没有一般的经济价值,只要能满足人的精神需求也可以是民法上的物。

第二节物的分类一、流通物、限制流通物、不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以物的流通性分类限制流通影响意思自治,应该有正当理由:公共利益(经济政策、伦理要求、民族文化等)1、限制流通物:黄金、白银;外币;文物;麻醉药品、毒品、运动枪支等2、禁止流通物:土地、矿藏、水流、淫秽书画等(禁止流通物通常不能为个人合法地拥有,但不妨在其上设立其他可流通的权利,如国有土地使用权)*法律效果:法律行为无效,其后果多表现为国家的追缴。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经济法课件第三章  物权法
家所有。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 管道等基础设施,依照法律规定为国家所有的,属 于国家所有。
(二)集体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 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1)法 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2)集体所有的建筑物 、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3)集体所有 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4)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三、质权
(一)质权的概念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 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 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 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二)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基本含义是:物权只存在于确定的一物之
上,物尚未存在固然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 确定也谈不上物权。
(三)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以法定方式公之于外,称公示原则。动产 以交付占有为公示方式,不动产以登记为公示方式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是依法对国有的土地进 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并利用该土地建造建 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一)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取得 1.创设取得
(1)无偿划拨 (2)有偿出让
2. 移转取得
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
3.登记
(1)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 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 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 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1)物权转移效力
(2)物权推定效力 (3)公信效力
公信效力指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 进行了公示,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 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 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 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的种类、物权的种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10分,2019年试卷一的分值为9.5分,试卷二的分值为22分。

在四个案例分析题中,肯定有一个题目来自物权法律制度和合同法律制度的结合,希望考生高度重视。

本章分为八个单元,共计31个考点。

绝大多数考点需要准确理解,只有几个数字需要死记硬背,复习难度其实并不大。

2020年教材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

最近3年题型题量统计表题型2017年2018年试卷一2018年试卷二2019年试卷一2019年试卷二单选题2题2分1题1分1题1分1题1分2题2分多选题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1题1.5分2题3分案例分析题 2.5分3分3分7分17分合计6分 5.5分 5.5分9.5分22分本章基本结构框架第一单元物权法律制度概述【考点1】物的种类(★★★)(P41)1.物的概念《物权法》所称的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物权法上的物具有以下特征:(1)有体性物权法上的物仅指有体物,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均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因而不属于物权的客体。

行为属于债权的客体,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

需要说明的是,某些权利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以票据权利、股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等权利出质形成的权利质权。

(2)可支配性物权法上的物应具有可支配性,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因此,不能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者不为人所需之物,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但人体器官脱离人的身体之后,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例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A.月球表面B.药品C.土地D.计算机程序【答案】BC【解析】(1)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2)选项D: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属于知识产权的客体,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2024版《物权法》培训课件

2024版《物权法》培训课件

法院判决拍卖C公司抵押的房 产,银行对拍卖所得价款享 有优先受偿权。
在设定担保物权时,应明确 担保物权的种类、担保范围 和实现方式等事项。在债务 人无法履行债务时,担保物 权人可依法行使担保物权以 实现债权。
案例分析四:其他相关案例
• 案例描述:D公司将其名下的专利权转让给E公司,并已办理相关手续。后D公司的债权人F公司主张该专利权 转让无效,要求撤销转让行为。
重点法条四:其他相关规定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 照法律规定交付。
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新的物权类型或改变物权内容。
善意取得制度
为了保护交易安全,法律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即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转让给第三人,如受 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
物权的设立
物权设立的概念
物权设立是指物权人依法取得物 权的行为,包括原始取得和继受
取得两种方式。
物权设立的原则
物权设立应遵循法定原则、公示原 则和公信原则,确保物权的合法性 和稳定性。
物权设立的方式
物权设立可以通过法律行为、事实 行为、法律规定和公法行为等方式 进行,具体方式应根据不同情况而 定。
物权保护的原则
01
02
03
04
平等保护原则
不论物权主体身份如何,其物 权都应受到平等保护,不得因
身份差异而有所歧视。
法定保护原则
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和公 示方法等都应由法律规定,当
事人不得自行创设或变更。
一体保护原则
对物权进行整体保护,包括所 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

CPA 经济法 专题 物权法 物、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CPA 经济法 专题 物权法 物、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近三年题型题量分析表
考点一、物 (一)物 1、物的概念
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 民法上的物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客观物质性。(2)可支配性。 2、物的种类 (1)动产与不动产
以物能否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害其价值为标准,可以将物分为动产与不动产。 (2)特定物与种类物
特定物与种类物是根据物是否有独立特征或是否被权利人指定而特定主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起主要作用的物。从 物,是指独立存在,在与同属一人所有的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 合作用的物。
(4)原物与孳息 原物是指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
存款等。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是原物根 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如幼畜。法定孳息是原物根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存款利息、股利、 租金等。
物权法专题 物、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考情分析: 本章主要内容有:物和物权的概念和分类、占有制度、物权的变动;所有权制度(建
筑物区分所有权)、用益物权制度(地役权)、抵押权、质押、留置;本章在注会考试中是一 个非常重要的内容,2010 年分值 12 分。预计 2011 年分值约在 10 分左右。学习过程中要注 意掌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的法条内容。
【题例】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年新制度)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答案:CD
) 。(2009
考点二、物权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 保物权。 2、物权的分类 (1)所有权与他物权;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年度《民法学》电子课件第三章物权法

2024/2/2
32
占有的权利推定效力、占有的 事实推定效力、占有的保护效 力等。
占有的取得与消灭
占有的取得包括原始取得和继 受取得,占有的消灭包括占有 人抛弃占有、占有人丧失对物
的管领力等。
11
03
物权的变动与公示
2024/2/2
12
物权变动的原因与方式
2024/2/2
原因
买卖、赠与等民事法律行为;事 实行为,如先占、遗失物拾得等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如继承 、强制执行等。
05
不动产登记制度
2024/2/2
20
不动产登记的意义与性质
2024/2/2
意义
明确产权归属,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 ;维护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为 国家提供税收依据,促进房地产市场 健康发展。
性质
不动产登记是一种法定行为,具有强 制性;登记内容具有公信力,对权利 人、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具有重要 意义。
其行为造成的妨碍他人权益实现的客观情况;消除危险是指侵害人应消除由其行为引起的现实存在的某种可能
2024/2/2
对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紧急状态;返还财产是指侵害人应将其非法占有的财产返还给权利人;恢复原状是 指侵害人应将其破坏的物权客体恢复到原来的状态;赔偿损失是指侵害人应以金钱赔1偿9 的方式补偿权利人的经
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担保物权的特征
担保物权的设立与实现
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物上代位性、不可 分性。
担保物权依法律行为而设立,依法律事实而 实现。
2024/2/2
10
占有
占有的概念
占有是指对于物有事实上的管 领力的一种状态。
2024/2/2
占有的分类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09讲_物权法的基本原则、物权取得的形态、物权变动的原因

第一单元物权法概述考点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1)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案例】某叔侄二人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在同等条件下有权优先购买,侄子在未满足叔父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擅将祖宅售予第三人,叔父有权宣告买卖无效。

后侄子在未告知其叔父的情况下,将祖宅高价售予不知情的第三人王某并办理了产权转移登记。

【解析】由于法律并未将此类优先购买权规定为物权,叔侄二人的约定仅具有《合同法》意义上的效力,叔父享有的权利属于债权,而非物权,不具有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因此,叔父无权请求宣告侄子与王某的合同无效,也无权请求王某返还房屋,但有权基于债权请求侄子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行为人设定与法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案例】甲、乙约定就甲的手表设立质权,但手表仍存放于甲处。

【解析】由于“手表不转移占有”的约定违背了法律关于质权设立应转移质物占有的规定,该约定无效,乙不能取得甲的手表的质押权。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物尚未存在不可能存在物权,物尚未确定也谈不上物权;而物尚未确定、甚至尚不存在,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2)一物一权原则①一物之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

②多人共同对一物享有一项物权并不违背一物一权原则(此时,物权仍为一项,而物权人为多数)。

③一物之上可以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为法定公示方法所彰显的权利人,被推定为合法权利人,第三人有理由对其表示信赖。

【2015年·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A.物权相对原则B.物权法定原则C.物权公示原则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答案】BCD考点5:物权取得的形态(★)(P44)1.继受取得又称传来取得,是指权利自前手继(承)受(让)而来;继受取得的典型是通过法律行为让与权利,但亦可基于法律行为之外的方式发生。

第二编:物权法讲课要点.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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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物权法第四十五条: 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 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 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 其规定。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3、核心问题:国家所有权如何行使,才能 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4、国家财产所有权保护手段具有综合性。
三、集体所有权
1、集体所有权的概念。 2、集体所有权的特征:
王飞因吸毒被劳教,解除劳教后,从刘静家中偷走 房产证书,与王强一起将房屋卖给吴新并办理了房屋 过户变更手续。刘静知道情况后,向法院起诉,要求法 院撤消王强与吴新的房屋买卖,收回自己居住的房屋。 问:法院将如何处理?
案例分析
2010年甲在自家的承包地里发现了一节乌木, 于是花二十万元从北京聘请挖掘公司进行挖掘, 挖掘到第三人,当地公安机关到场责令停工,理 由是:地下埋藏物属于国家所有。最后,当地政 府开始组织人挖掘,一共从该处挖掘出7根巨型乌 木,据说,价值超过千万元,政府决定奖励甲5万 元,但甲认为:乌木应当属于 自己。
第五节 所有权的消灭 (自学)
第六节 所有权的种类
一、我国对所有权的基本分类
1、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 2、 国家财产所有权; 集体财产所 有权;个人财产所有权。
二、国家财产所有权
1、民法通则第七十三条: 国家财产属于全民所 有。国家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 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怀。
征用在一定程度上对所有人权利的一种 限制。在法治社会要求法律对政府的征用 行为给予严格的限制。
物权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征用的条件是: (1)征用的理由是: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 (2)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决定征用; (3)在征用理由消除后,应当及时将被征用的动 产和不动产返还给所有人; (4)无法返还的,或者征用财产被损毁的,征用 人应当给予所有人补偿。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物
确保物的经济价值不受损害,保持物的完整性和价值。
保护物权人的利益,防止他人侵犯其合法权益。
物权保护的概念
民事法律保护
行政法律保护
刑事法律保护
物权保护的途径
物权保护的方法
01
02
03
04
通过民事法律手段,如合同、侵权责任等方式保护物权。
通过行政法律手段,如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保护物权。
通过刑事法律手段,如刑罚、刑事强制等方式保护物权。
物权人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总结词:物权法定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指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变动方式等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随意创设。
总结词
详细描述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在一个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不能同时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
详细描述
物的分类
02
物权的种类与变动
01
02
03
04
所有权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占有
物权的种类
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而在债务人或其保证人的特定物上设立的他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最完全、最充分的物权。
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一种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应当依据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或交付,并产生社会公信力,即使原物权不存在或内容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可以取得该物权。
03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

物权法知识点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第一节物权一、概念: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特征:1、直接支配性:物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人对物的(直接支配)的关系;2、绝对性:物权是一种绝对权,义务主体为权利主体以外的不特定的任何人;3、客体具有特定性:客体应为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物。

三、物权的种类式由法律规定。

1234)登记物权与不登记物权(物权的变动是否经登记为标准);5)本权与占有(是否有物权的实质内容)第二节:物权法一、概念广义:调整财产归属和支配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狭义:2007年3月16日颁布的《物权法》二、基本特征:财产(归属)法、私法、强行法、即是实体法又是程序法(登记制度、质押制度)第二章物权的客体1、概念: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2、物的特征:(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4)独立性。

3、国家所有权:(1)只能归国家所有的物:矿藏、水流、海域、无线电频谱资源、城市的土地、国防资源(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文物、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野生动植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3)除法律规定的属于集体所有的外,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4、物的分类:(1)动产与不动产(土地及其定着物);区分意义:物权变动方式不同管辖权属不同公示方法不同动产无主物可以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动产国家享有先占权用益物权大多只能在不动产上设定(2)主物与从物;(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用益物权人取得;有约定的从约定。

法定孳息:有约定的从约定,无约定的从交易习惯。

第三章基本原则(背诵、理解、结合实例加以说明)一、物权法定原则1、内容:1)以种类与内容法定为主:《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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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单元 物权法律制度概述
【考点1】物的概念与种类(★★)(P42)(2009年多选题、2013年多选题、2017年单选题、2018年单选题、2019年单选题)
1.物的概念
物权法的物是指有体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
特征
内容(示例)
不属于
有体性
【答案】A
【解析】(1)选项B:文物属于限制流通物。(2)选项C:金钱属于消耗物。(3)选项D:牛属于不可分物。
【考题3·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动产的是( )。(2018年)
A.房屋
B.林木
C.海域
D.船舶
【答案】D
【解析】选项ABC属于不动产。
【考点2】物权的概念与种类(★★)(P43)(2017年单选题、2019年多选题)
(2)这一物权法上无效的约定在合同法上仍然有效,因此,叔父有权请求违反约定的侄子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解释1】物权具有排他性,故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债权的客体是当事人的给付行为,并不直接存在于物,故不奉行特定物,即使物尚不确定、尚不存在,也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有效性。
不动产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没有“质押权”、“留置权”)
(3)独立物权与从物权
独立物权
所有权、除地役权外的用益物权
【解释】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之上
从物权
担保物权、地役权
【解释】担保物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
【考题1·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独立物权的是( )。(2017年)
1.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解释】物权是法定的;债权是约定的。
【案例】叔侄约定:侄子若将祖宅出售,叔父有权优先购买;后侄子在未通知其叔的情况下,擅自将祖宅售予他人(不知情):
问1:是否有物权效力?
问2:是否有债权效力?
【分析】(1)根据物权法定原则,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法上的法定物权种类,因此这一约定因为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即便侄子违反约定将祖宅售与他人,叔父亦不得主张房屋买卖无效并要求买受人返还房屋。
一般情形下,不动产看登记,动产看交付占有。
【考题·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属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有( )。(2015年)
A.物权相对原则
B.物权法定原则
C.物权公示原则
D.物权客体特定原则
【答案】BCD
【小结】
(2)齐白石的画属于不可替代物,损坏只能赔偿损失
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1)如米、酒属于可分物。分割共有物时,可分物可进行实物分割
(2)牛、汽车属于不可分物
主物与从物
(1)物理上相互“独立”
如房间的钥匙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书的封套、汽车的备用胎等
(2)功能上“主从”
(3)无特别情况下,从物的权利归属与主物一致
原物与孳息
(1)界定:“独立”+“产生”
【解释2】一物一权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1)一物之上可以存在多个物权人(如共有),但物权(所有权)只有一个;(2)一物之上成立数个互不冲突的物权,如:所有权与他物权的共容、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共容等。
3.物权公示原则
【解释】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享有必须为人所知,故须公示;债权属于相对权,效力不及于不特定的第三人,故无公示要求。
A.太阳
B.海域
C.月亮
D.星星
【答案】B
【解析】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选项B)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物的种类
分类
要点
动产与不动产
(1)不动产包括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2)物权变动要求:动产以交付为原则、不动产则须登记
可替代物与不可替代物
(1)书、粮食属于可替代物,损失可用同类物替代履行
1.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
债权
属于支配权(有权以自己的意志实现权利,无需第三人协助)
属于请求权(有赖于债务人的履行行为)
排他性(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项所有权)
兼容性(一物之上可以多重买卖)
绝对权(对抗所有人的财产权,排除任何他人的干涉)
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存在)
【答案】CD
【解析】孳息物与原物在物理上是相互独立的,选项AB:孳息物还未独立于原物,选项C属于天然孳息,选项D属于法定孳息。
【考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2017年)
A.海域属于不动产
B.文物属于禁止流通物
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
D.牛属于可分割物
2.物权的种类
(1)自物权与他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自物权
所有权:国家所有、集体所有、私人所有
他物权
①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宅基地使用权
②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动产物权
动产所有权、动产抵押权、动产质权、留置权
不动产物权
A.月球表面
B.药品
C.土地
D.存有计算机程序的光盘
【答案】BCD
【解析】所有权的客体即是物权法的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生活需要之物。选项A:月球表面不具有可支配性,不属于物,不能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考题2·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物权法上物的是( )。(2019年)
A.地役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质权
D.抵押权
【答案】B
【解析】选项ACD:属于从物权。
【考题2·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权利中,可以设定在动产之上的有( )。(2019年)
A.抵押权
B.所有权
C.质押权
D.留置权
【答案】ABCD
【考点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44)( 2008年案例分析题、2015年多选题)
仅指有体物,权利在特殊情况下经法律规定可成为物权客体,如权利质权
权利、行为、智力成果(包括电脑程序)等
可支配性
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需要的有体物
不为人力所支配:如太阳、月球等
不为人所需:如汽车尾气等
在人的身体之外
与人体分离的毛发、假牙、义肢、捐献器官、尸体等
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考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能够成为所有权客体的有( )。(2013年)
(2)分类: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
(3)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考题1·多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有关理论,下列选项中,属于民法意义上孳息的有( )。(2009年)
A.母牛腹中的小牛
B.苹果树上长着的苹果
C.母鸡生的鸡蛋
D.每月出租房屋获得的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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