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牡丹江结算文件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6〕2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15届5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7月5日牡丹江市建设工程综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建筑市场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我市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活动,是指在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和既有建筑物、构筑物的装修、拆除、修缮过程中,各方主体进行发包、承包、中介服务,订立并履行合同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竞争有序的原则,建设工程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镇规划区内各类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负责审批后的监督管理(地下人防工程、门面装修、临时建设、市政管线工程除外)。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牡政发〔2014〕7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牡政发〔2014〕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2014年12月1日关于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小微企业在增加就业、促进经济增长、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为充分激发民众创业热情,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加快形成小微企业“铺天盖地”的发展新局面,按照国家和省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政策要求,现就大力支持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着力激发市场活力(一)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放宽投资者出资形式和比例限制,实行企业工商登记注册认缴制;放宽企业经营场所条件限制,推行“先照后证”、“一照多址”和“一址多照”;公司设立、变更实施“网上审批”;小微企业注册实行“零收费”。
(市工商局负责)(二)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创办企业。
引导各类优秀人才进入市场,领办、创办企业,对在编在岗人员,保留三年在编资格和工作关系,期间工龄连续计算,档案工资按在岗对待。
三年期满后不回原单位工作的,办理调出或由主管部门申请编制减员,档案交当地人才管理机构保管。
(市编办、市人社局负责)二、加大财税支持力度(三)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市政府设立1000万元小微企业扶持资金,并按一定额度逐年增长,优先扶持科技型、创新型、劳动密集型小微企业发展。
对“生物技术、电子信息、科技创新、出口加工、节能环保”五类小微企业,纳入全市产业创业基金扶持范围。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改革试行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改革试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九年七月三十一日牡丹江市市本级财政支出绩效预算改革试行方案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改革和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财政资金管理体系,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探索和建立我市财政支出绩效预算及评价制度,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精神,以改革现行财政资金支出行为和方式,强化公共支出管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为目标,依据对财政资金支出的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和合规性、合理有效性的评判情况,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为手段,加快支出预算改革步伐,逐步建立适合我市实际的财政支出绩效预算及评价体系,全面提升财政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水平。
二、工作原则(一)综合评价原则。
优化资源配置,合理安排财政支出预算规模,通过对其经济性、效率性、有效性的比较和评价分析,判断支出的行为过程和执行的业绩、效果优劣,对完成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二)稳步推进原则。
通过选取具有代表性的重点项目进行先期试点,探索路子,积累经验。
在做好重点项目跟踪评价的基础上,逐步开展对部门和全部支出的绩效评价,保证绩效预算工作的可行性、操作性和科学性。
(三)成本效益原则。
优化支出结构,合理安排政府财政支出预算规模。
财政支出的安排以效益为中心,通过成本效益核算,控制不合理开支,追求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效益,使财政资源达到最优配置。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牡政发[2015]18号【发布部门】牡丹江市政府【发布日期】2015.11.09【实施日期】2015.11.0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工作的通知(牡政发〔2015〕1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加强财政预算管理,缓解财政收支矛盾,实现全年财政预算收支平衡,省政府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预算执行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5〕54号)和《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黑政发〔2015〕27号),为贯彻落实好省政府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征管,挖掘收入潜力(一)深挖税收潜力。
各级财税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治税观念,完善征管制度,规范征管程序,逐税种研究有效征管手段,加大征管力度,做到应收尽收,提高税收收入占财政公共预算收入的比重。
一是保持税收规模稳定增长。
针对我市税负总体偏低的实际,深入研究本地区税收负担情况,计算税收与地区生产总值配比关系,对照平均税负,查找税负明显偏低行业,分析原因,挖掘潜力,积极消化一次性税收影响,保持税收规模在全省的位次。
二是挖掘主体税种潜力。
在增值税挖潜上,完善工业和批发零售业税收征管,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对高风险企业开展评估和检查。
在营业税挖潜上,加强房地产业、建筑业税收协同管理,抓好房地产建筑业项目税收管理软件应用,强化开发企业和施工企业相关信息比对,重点抓好零申报和逾期未申报户的管理;加强交通运输业税收征管,健全营运车辆信息传递制度,落实运输大户监控措施,强化外籍营运车辆税收管理;研究住宿餐饮业、洗浴业、娱乐业税收与相关行业关联性,分析二者是否出现背离,堵塞征管漏洞;关注重大项目开工建设情况,密切跟踪项目进展,根据工程进度及时征税入库,防止“跑冒滴漏”。
2008-2014辽宁省建筑工程结算文件
2014年建设工程结算工作会议纪要辽建价发[2014]8号一、综合性问题:1.关于2015年辽宁省计价定额的编制情况。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正在组织编制2015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定额,2015年计价定额的编制与国家目前正在编制的建筑与装饰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进度同步,预计将于2015年下半年颁布执行。
国家近年来颁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等9本工程量计算规范;《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13]44号);《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等将在我省新一届计价依据体系中全面执行。
2.关于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如何处理?结算时发现投标报价的计算错误,应由招标代理机构及评标委员会给予解释。
3.关于地方税务部门代缴的社会保障费问题如何处理?此问题在上两个年度的结算会议纪要中已经明确,对于地税部门代缴的这部分社会保障费,不计入工程造价。
应由承包人向发包人出具相应工程项目的地税部门代收社保费的收据,由发包人支付给承包人。
目前我省对计入工程造价的规费是按“以支定收”的原则进行核定。
规费计取标准的作用有两个,其一是直接按核定的标准在结算中计取规费;其二,对于有劳保统筹的城市,按照规费核定的标准,到劳保统筹部门支取社会保障费。
二、2008年计价定额问题:1.工程签证中发生的人工费和机械费如何计算?工程签证发生的人工和机械费用应按合同或投标文件关于计日工约定计算。
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一是按市场租赁价格计算;二是按定额机械台班价格再取各项费用。
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按两者价格较低的计算;非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协商解决或参照国有投资项目的方式处理。
2. 装饰装修定额2-46,2-47干挂花岗岩墙面与2-115墙面干挂花岗岩板有何区别,套项时,应如何选用?2-46,47是不用挂件直接干挂石材的做法;而2-115用的是不锈钢干挂件,是先挂钢龙骨架后挂石材的做法。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及有关情况说明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及有关情况说明【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发布部门】黑龙江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5.09.30【实施日期】2015.09.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财政厅2014年部门决算信息及有关情况说明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财税方针政策;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财政发展规划、财政改革方案及其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分析预测经济形势,参与制定各项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税政策实施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牵头组织实施全省财源建设工作。
(二)起草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
(三)承担省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的责任。
负责编制年度省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省本级和全省年度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审核批复部门(单位)的年度预决算。
完善省对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四)负责地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拟订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有关制度和政策;负责政府性基金管理;按规定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财政票据;制定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管理彩票市场,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地方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指导和监督全省国库管理工作,按规定开展国库现金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
(六)拟订有关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实施细则和提出税收政策调整方案;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财政预算安排,提出全省税收收入计划;根据国家授权,提出税种增减、税目税率调整、减免地方所得税和对全省财政影响较大的临时特案减免税的建议。
(七)负责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制定需要全省统一规定的配置标准和有关政策;管理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收支。
(八)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省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办法,收取省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按规定管理部分国有企业的国有资产;参与拟订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按规定管理资产评估工作。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
哈尔滨市财政局关于哈尔滨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正文:---------------------------------------------------------------------------------------------------------------------------------------------------- 关于哈尔滨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的报告——2015年1月21日在哈尔滨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哈尔滨市财政局各位代表:受市人民政府委托,现将哈尔滨市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和2015年预算草案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2014年预算执行情况2014年,全市各级财税部门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的依法监督下,紧紧围绕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全力落实市十四届人大三次会议确定的预算任务,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财力保障。
(一)公共财政预算2014年,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423.5亿元,为预算的104.2%,比上年增长5.3%;全市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740.1亿元,为预算的94.5%,比上年增长4.3%。
全市地方公共财政预算平衡情况为: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423.5亿元,加上级财政结算补助328.2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转贷收入23亿元、调入资金8亿元、上年结余41.7亿元后,收入合计824.4亿元;公共财政预算支出740.1亿元,加上解上级支出8.3亿元、偿还到期地方政府债券本金8亿元、调出资金0.5亿元、结转下年支出42.7亿元、安排预算稳定调节基金24.3亿元后,支出合计823.9亿元,公共财政预算净结余0.5亿元。
市本级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完成233.9亿元,为预算的109.6%,比上年增长10.7%;市本级公共财政预算支出完成297亿元,为预算的92.2%,比上年增长10.2%。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德、孙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张学德、孙飞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劳务合同纠纷【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1.28【案件字号】(2022)黑10民终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吴某某刚杨弘智杨耀然【审理法官】吴某某刚杨弘智杨耀然【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学德;孙飞;东宁市自然资源局;史宏滨【当事人】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张学德孙飞东宁市自然资源局史宏滨【当事人-个人】张学德孙飞史宏滨【当事人-公司】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东宁市自然资源局【代理律师/律所】周丹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丹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李丹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丹李丹【代理律所】黑龙江丹玥律师事务所黑龙江正义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牡丹江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张学德;孙飞;东宁市自然资源局;史宏滨【本院观点】关于工程公司主张张学德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合同第三人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工程公司主张张学德主张权利已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本案中,案涉工程虽已于2016年交付使用,但孙飞雇佣张学德等人施工后,始终拖欠其工资未给付。
一审时,孙飞自认张学德多次向其主张权利,故张学德主张权利未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工程公司的该项主张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支持。
关于工程公司主张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其不应承担连带给付工资责任的问题。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孙飞拖欠张学德等人工资的法律事实发生于2016年,故一审法院参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的相关规定审理本案,适用法律不当。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15.06.11
•【字号】黑政办发〔2015〕26号
•【施行日期】2015.06.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
台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政办发〔2015〕26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按照省政府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部署,我厅会同省政府法制办及省直有关部门对2014年5月31日以前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
清理结果业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保留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39件,修改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
性文件66件,废止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规范性文件128件。
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要在2015年7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
附件:
1.保留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6月11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8•【字号】牡政办发[2010]39号•【施行日期】201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0〕39号)市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八日牡丹江市直财政预算资金审批拨付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明确审批职责,规范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便于财政部门更好地执行财政资金拨付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审批范围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和拨付包括财政年度预算中的一般预算、基金预算及城建预算。
具体包括:(一)编入部门预算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
主要包括市长预备费、用超收安排的支出。
(三)由分管副市长审批的专项资金。
主要包括工业发展资金、科技三项费用、农发资金等。
(四)需市政府审批的重点项目资金。
主要包括大项目前期费、招商引资经费等。
(五)国有资产收益资金。
主要包括国有资产出租出让收益、国资股权收益等资金。
(六)兑现财税优惠政策支出。
二、审批程序(一)部门预算中的人员支出、公用支出、专项支出等刚性支出,由财政部门根据市人代会审议批准的年度财政收支预算及核准备案的部门预算,按进度拨付执行,不允许超支。
(二)年度预算执行中一次性追加的预算支出(含预备费支出),由预算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报市政府,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转至财政部门。
已明确资金额度的,财政部门直接办理拨付手续;需要审核的由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和调研情况提出具体意见,再报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经市长或常务副市长审批签署意见后,追加预算生效,财政部门拨付资金。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31•【字号】黑政发[2014]25号•【施行日期】2014.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通知(黑政发〔2014〕25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14〕25号)精神,积极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进程,现就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我省自2009年起人口呈逐年递减趋势。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要求,综合考虑我省各市(地)市区户籍人口数量及综合承载能力,对我省户口迁移政策调整如下:(一)全面放开牡丹江市等9个城市的落户限制。
牡丹江市、佳木斯市、鸡西市、鹤岗市、双鸭山市、伊春市、七台河市、绥化市、黑河市9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00万人以下,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目前基本没有压力,且人口逐年递减。
因此,全面放开落户限制的条件已经具备。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半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1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合理确定大庆市、齐齐哈尔市落户条件。
大庆市和齐齐哈尔市2个市的市区户籍人口均在140万人左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压力较小,可适度放宽落户条件,促进人员有序流入。
在城市合法稳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在同一地址租住2年以上),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满2年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等,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哈尔滨市实行“双轨制”落户政策。
按照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市区户籍人口超过500万人的,属特大城市,应严格控制人口规模。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
工作的紧急通知
【法规类别】农民工
【发文字号】黑水发[2014]39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水利厅
【发布日期】2014.01.16
【实施日期】2014.01.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做好2014年春节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急通知
(黑水发〔2014〕39号)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做好2014年春节前我省水利建筑市场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保障我省水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明确任务、增强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2014年春节临近,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
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增强政治意识和责任意识,把水利建设系统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作为当前的头等大事抓紧抓好。
要在思想上真正重视起来,工作中积极行动起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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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发[2008]4号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牡政发〔2008〕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4届1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二OO八年三月六日牡丹江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黑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机关,是指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或者提供公共服务的组织。
第三条市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机构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以及信息公开内容的备案;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政务公开专网的日常监管和后台管理与维护;市法制办负责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行政职权和执法公开内容的定期检查;市教育、卫生、公交、供水、供电、供热、燃气、物业八个系统的办事公开工作由该系统主管部门负责检查和管理。
市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确定专门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本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信息公开内容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确定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市政府公开政府信息内容:1.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2.经批准实施的关于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城市规划、工作目标及其实施情况;3.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其执行情况;4.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5.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市人大常委会议审议和须提交市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的涉及人事、管理、经济等重大事项决策过程及其实施情况;6.政府领导成员的履历、职责、分工等情况;7.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的设置、主要职能等情况;8.副处级以上(含副处级)干部人事任免,公务员考录程序和结果;9.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包括法定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建筑总量、建筑密度和高度;10.政府投资的城镇基础设施和房屋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验收情况;11.本行政区域内公用事业和公益事业的投资、建设情况,包括城市供水、供气、供电管网的建设与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工程、城市交通建设工程、城市绿化工程和社会公益福利事业项目的建设;12.影响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食品安全、治安或者刑事案件、交通事故等重大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与处理情况;13.教育、文化、民政、卫生、劳动与社会保障、扶贫等社会管理事务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及实施情况;14.直接影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的行政执法事项;15.市政府向社会承诺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1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预算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抓紧开展招标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1466)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招投标有关规定清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法规〔2012〕2853)要求,我厅对涉及招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截至2012年7月底,我厅出台涉及招投标有关规范性文件9件,经发改委审查,并报请省政府同意,确定保留8件、修改1件(详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黑龙江省财政厅2013年5月14日附件一黑龙江省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保留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省财政厅关于使用自筹资金采用国际招标方式采购进口货物和使用银行贷款采购货物(工程)资金结算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4]11号2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黑龙江省中小学危房改造工程项目实行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5]2号3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05]12号4省财政厅关于市县实施《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办法》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6]3号5省财政厅关于省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黑财采[2008]23号6关于在省本级政府采购领域使用企业信用报告的通知黑财采[2009]13号7省财政厅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黑财采[2010]10号8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工作的通知黑财预[2011]19号附件二黑龙江省清理招标投标有关规定修改文件序号文件名称文号1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文本(工程类)的通知黑财采[2008]12号——结束——。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1施行日期2014.05.21文号黑政办发[2014]20号主题类别农民工工作,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意见(黑政办发〔2014〕20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深入开展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极大地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但是一些地方农民工工资“年年清年年欠”问题仍然突出,以讨要农民工工资为名讨要工程款等非工资性经济纠纷时有发生,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建立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源头综合治理,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一)各级建筑、交通、水利、矿山等行业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虚假招标、串通投标、挂靠承包、违法发包分包、层层转包、建设资金不到位、拖欠工程款等行为,着力解决所属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
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
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进行限制;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二)对因工程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单位发生拖欠工程款或者工程质量、计价计量、合同价款等争议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申请当地行业主管部门,妥善解决清欠工程款或者解决工程建设争议,将问题解决在施工期间,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黑财预[2014]22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的通知(黑财预〔2014〕22号)各市(地)、县(市)财政局,省直各部门:年初以来,各地、各部门切实加强预算执行管理,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然存在支出进度较慢、预算资金大量结转、国库存款沉淀较多等问题。
为更好地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保障和改善民生,充分发挥财政支出对经济增长逆周期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出预算执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快预算支出执行进度(一)细化落实代编预算。
对于年初没有落实到具体单位的本级代编预算、执行中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等财政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情况,抓紧落实到具体单位。
省本级和各市县代编预算要在8月末前分配下达完毕,上级转移支付要在收到后30日内分解下达到本级有关部门和下级财政。
超过规定时限仍未落实到部门和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除据实结算项目外,全部收回总预算。
对于执行中情况发生变化而无法执行或执行缓慢的项目,以及无需再支出的据实结算项目,要及时收回总预算,重新安排用于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资金支持的领域。
除公共财政预算外,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也要加快下达,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要按有关规定执行。
对于以收定支的支出项目,可采取提前下达、次年清算的方式,并及早开展项目准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各地、各部门要在依法合规、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加快基建工程及其支出进度,尽早形成实物工作量。
(二)加强结转资金管理。
各地、各部门要加快以前年度结转资金执行进度。
2014黑龙江政府采购合同、付款通知书、及相关要求
合同编号:黑龙江省政府采购合同(试行)工程类采购单位(甲方)采购计划号供应商(乙方)招标编号签订地点签订时间年月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1、工程名称:2、工程地点:3、承包范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内全部内容。
4、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5、工期:本工程自年月日开工,于年月日竣工。
6、工程质量:合格7、合同总价款(人民币):大写小写元第二条甲方权利和义务1、开工前15 天,向乙方提供经确认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 4 份,并向乙方进行图纸会审和现场交底。
2、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对本工程质量、材料、工程进度等合同履行监督检查、认证工作,办理验收、变更、登记手续和其他事宜。
如乙方施工中存在质量问题,经甲方代表指出后不改正的,甲方有权责令停工,严重的停止执行合同。
3、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监理公司任命为总监理工程师,其职责在监理合同中应明确,并将监理合同副本交乙方份。
4、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物结构或设备、管线,负责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
第三条乙方权利和义务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图纸或作法说明的现场交底,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7 天内交甲方审定。
办理施工所涉及的应由乙方办理的工程质量检测等报批手续和支付费用。
2、工程项目班子成员包括:。
其中项目经理姓名:、级别:、职务(职称):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姓名:、职称:工程师。
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
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项目班子成员必须与投标相符。
3、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安全操作规程、防火安全和环境保护规定。
严格按照图纸或作法说明进行施工,做好各项质量检查和增减项记录。
参加竣工验收,编制工程结算,提供甲方签字认可的工程量变化清单。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28•【字号】牡政办发〔2018〕21号•【施行日期】2018.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牡政办发〔2018〕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28日牡丹江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属地监管责任,有效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年度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实施,市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人社局)具体组织落实。
考核工作从2018年到2020年,每年开展一次。
第四条考核工作坚持目标导向、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遵循客观公正原则,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第五条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加强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治理欠薪特别是工程建设领域欠薪工作成效及情况。
第六条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市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制定年度考核方案及细则,明确具体考核指标和分值。
第七条考核工作于考核年度次年年初开始,3月底前完成。
按照以下步骤进行:(一)县(市)区自查。
各县(市)区政府对照考核方案及细则,对考核年度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各项内容进行自查,填报自查考核表,形成自查报告,于1月末报送市联席会议办公室。
县(市)区政府对自查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