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法条
23年经济法法条大全
中级经济法法条大全第一章总论代理的适用范围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仲裁协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民事诉讼管辖1.因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有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诉讼时效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当事人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2)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3)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4)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行政复议1.行政复议参加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2.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4.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
5.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由被申请人承担。
6.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60日的除外。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背100法条一、基本民事法律制度1.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2.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
3.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二、物权法律制度1.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2.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3.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4.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原则上须经依法登记,才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设定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6.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7.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8.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9.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0.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
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11.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我国有关经济的法律法规
一、宪法中关于经济的部分: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消灭人剥削人的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
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第七条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
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第八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村中的生产、供销、信用、消费等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参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经营自留地、自留山、家庭副业和饲养自留畜。
城镇中的手工业、工业、建筑业、运输业、商业、服务业等行业的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都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
国家保护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鼓励、指导和帮助集体经济的发展。
第九条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除外。
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第十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
一切使用土地的组织和个人必须合理地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包括哪些法条
经济法是管辖经济活动和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涵盖范围广泛,包括了许多不同的法条。
经济法具有指导经济行为、规范经济秩序和维护市场经济正常秩序的作用。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经济法律法条:
企业法
企业是经济活动的主体,企业法作为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到企业的设立、组织、经营和解散等诸多方面。
•公司法
•合伙企业法
•个体工商户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合同法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最基本的法律行为形式,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缔结、效力和解除等规则。
•合同法
•债权让与法
•不当得利法
贸易法
贸易法是调整商品和服务交易关系的法律规范,是现代市场经济中一个重要的分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进出口税收法
•不正当竞争法
•国际贸易法
金融法
金融法是调整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的法律规范,包括了银行、证券、期货等领域。
•银行法
•证券法
•金融交易法
•保险法
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竞争力,知识产权法保护了技术、品牌、版权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专利法
•商标法
•著作权法
•网络知识产权法
税法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税法调整了纳税人与国家的权利和义务。
•所得税法
•增值税法
•营业税法
•关税法
以上仅为经济法中的部分法条,经济法是一个涉及多领域、多方面内容的法律体系,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一)
《经济法》所有重要的法律条文归纳(一)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达到5% 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上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
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要约收购持有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收购要约的有效期不得少于30日,不得超过60 日。
在有效期限内,不得撤销。
13.证券公司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者全部业务:①证券经纪;②证券投资咨询;③与证券交易、证券投资活动有关的财务顾问;④证券承销保荐;⑤证券自营;⑥证券资产管理;⑦ 其他证券业务证券公司经营上述第①项至第③项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0万元;经营第④项至第⑦项业务之一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经营第④ 项至第⑦ 项业务中两项以上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亿元。
设立证券公司条件。
(一)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二)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二亿元;(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任职资格,从业人员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五)有完善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制度;(六)有合格的经营场所和业务设施;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要求,重点掌握:(1)证券公司不得为其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供融资或者担保。
(2)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前取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任职资格。
(3)证券公司必须将其证券经纪业务、证券承销业务、证券自营业务和证券资产管理业务分开办理,不得混合操作。
(4)客户的证券买卖委托,不论是否成交,其委托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于证券公司。
(5)证券公司办理经纪业务,不得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格。
经济法法律条文资料
经济法法律条文资料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是指由中外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合作方按照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利益、共担风险并独立承担债务的经济组织。
法律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合作期限、毁约等方面进行了规定。
二、《公司法》《公司法》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结构、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以及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公司设立所需的条件、股东的要求、股东权益的保护、股东之间的关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经营管理、合作期限、劳动用工、税收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资比例、经营范围、合作期限等做了具体要求,保护了中外合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法》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的性质、订立条件、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是中国企业破产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企业破产的各个环节,包括破产申请、破产财产的处理、债权人的权益保护等。
其中,对于企业破产的程序、破产清算、债务重组等做了具体规定,为企业破产过程中各方利益的平衡提供了法律支持。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中国担保领域的基本法律。
该法规定了担保的各种形式、担保合同的效力以及担保法律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其中,对于担保的种类、担保合同的订立、担保义务的履行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保护了担保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必背法条
经济法基础必背法条总论:【仲裁】1.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2.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管辖】3.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复议】4.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5.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 15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会计法律制度:【会计档案管理】6.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 1 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
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 3 年。
【会计人员回避制度】7.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会计工作交接】8.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支付结算:【支付结算的基本要求】9.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更改的结算凭证,银行不予受理。
10.票据的出票日期必须使用中文大写。
为防止变造票据的出票日期,在填写月、日时,月为“壹”“贰”和“壹拾”的,日为“壹”至“玖”和“壹拾”“贰拾”“叁拾”的,应在其前加“零”;日为“拾壹”至“拾玖”的,应在其前加“壹”。
中级经济法法条口诀
中级经济法法条口诀一、契约法,六要素,条款明确保平安。
自由意思,真实性,合法目的要符合。
平等地位,公平交易,公序良俗不违背。
二、物权法,三要件,主体、客体、权利明。
权利物,合法性,权利的稳定性。
三个原则,不得侵犯,权利保护要有限制。
三、公司法,七要素,公司设立要有据。
名称标志,股东身份,资本金要投入。
设立手续,注册登记,经营范围要合规。
有限责任,内部机构,三权分立要明确。
四、证券法,五要素,证券交易要稳定。
证券种类,发行条件,信息披露要真实。
交易场所,交易方式,市场秩序要有序。
投资者保护,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要禁绝。
五、劳动法,五权利,劳动者要受保护。
工作条件,劳动报酬,工作时间要合理。
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劳动争议要解决。
六、合同法,十要素,合同订立要有规范。
意思表示,合同内容,当事人要真实。
合同效力,合同变更,履行方式要明确。
合同解除,违约责任,合同的效果要确立。
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三要素,消费者要受保护。
商品服务,质量安全,价格公示要真实。
合同条款,欺诈行为,消费者权益要维护。
八、反不正当竞争法,六要素,市场秩序要维护。
经营者行为,市场干扰,不正当竞争要禁止。
商业秘密,虚假宣传,商业诋毁要制止。
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赔偿责任要明确。
九、知识产权法,四要素,知识产权要保护。
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要确立。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要维护。
十、反垄断法,四要素,市场公平要保护。
市场份额,垄断行为,滥用权力要禁止。
经营者协议,经营者集中,市场竞争要维护。
中级经济法法条口诀,通过简洁明了的口诀形式,概括了中级经济法中的重要法条要点。
从契约法、物权法、公司法、证券法、劳动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知识产权法到反垄断法,每个法条都被概括为几个要素,让人们更容易记忆和理解。
在契约法中,六个要素包括自由意思、真实性、合法目的、平等地位、公平交易和不违背公序良俗。
物权法的三个要件是主体、客体和权利的明确。
中级经济法重要章节
中级经济法重要章节
中级经济法的重要章节包括:
1.《民商法》:包括合同法、公司法、个体工商户法等,是经济交易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2.《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
3.《知识产权法》: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保护创新成果和知识产权。
4.《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禁止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5.《金融法》:包括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规范金融机构和金融交易。
6.《税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规定了税收的法律制度。
7.《投资法》:主要包括国内外投资法规,为投资者提供法律保护。
8.《国际贸易法》:主要包括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法规和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9.《环境法》:规定了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法律制度,促进
经济可持续发展。
10.《合同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基本原则,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中级经济法的部分重要章节,不同地区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可能存在差异。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
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摘要:一、引言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2.公司法相关法条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4.税收法相关法条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6.劳动法相关法条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2.区分重点法条3.创造记忆法则4.结合实际案例学习四、结论正文:一、引言作为一名职业写手,今天我将与大家分享如何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更好地记忆和运用必背法条。
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首先概述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的类别,然后介绍如何高效记忆这些法条,最后给大家一些实际运用法条的建议。
二、中级经济法必背法条概述1.合同法相关法条合同法是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法律之一。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掌握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等。
2.公司法相关法条公司法是规范我国企业组织形式的重要法律。
我们需要了解公司设立、组织结构、股东权益、公司治理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等。
3.反垄断法相关法条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制止垄断行为。
我们需要掌握反垄断法的核心概念和执法程序。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七条等。
4.税收法相关法条税收法关乎国家财政收入和纳税人权益。
我们需要了解税收法的基本原则、税种、税率、税收优惠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三条等。
5.知识产权法相关法条知识产权法保护创新成果和创作者权益。
我们需要掌握专利法、著作权法、商标法等知识产权领域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第十条、第四十二条等。
6.劳动法相关法条劳动法关乎劳动者权益和劳动关系。
我们需要关注劳动合同、工资待遇、工作时间、劳动安全等方面的法条。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十条、第五十条等。
三、如何高效记忆和运用法条1.制定学习计划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学习时间,确保每天都有时间学习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法(部分重要的法条) 经济法包含了很多的内容,这里收集了一些重要的法条,希望会给大家提供一些方便。
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一、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一)调整对象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调整市场竞争过程中因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起实施。
其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针对几种特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布了相关的行政规章《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此外,在其他法规中,也有涉及竞争规范的内容,如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价格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等。
在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关系及监督检查部门与市场竞争主体之间的竞争管理关系由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所谓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所谓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由于我国的特殊情况,反不正当竞争法亦调整在政府及经营者之间产生的与竞争有牵涉的关系。
(二)立法目的竞争法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和兜底法。
凡是其他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而经营者的市场行为与竞争法所确立的市场竞争原则相违背的,均应依照该法进行规范。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该法的直接目的;(2)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是该法直接目的的必然延伸;(3)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三)市场竞争原则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应当遵循下列市场竞争规则:(1)自愿、平等、公平;(2)诚实信用;(3)尊重并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注册会计师 经济法 必背法条
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背法条
作为一名注册会计师,了解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是非常重要的,以下是一些经济法中需要重点掌握的必背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条:公司是指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八十一条:公司的股份发行、股份转让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五条:证券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十三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客户适当性管理制度,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向客户充分揭示风险,提供适当的证券产品和服务。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第四条:反垄断法的目标是促进竞争,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以上仅是经济法中的一部分必背法条,注册会计师需要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在工作中能够合法合规地履行职责。
经济法法条
经济法法条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允竞争,提高经济运转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安康开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发生扫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则的垄断行为包括:〔一〕运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运营者滥用市场支配位置;〔三〕具有或许能够具有扫除、限制竞争效果的运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度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顺应的竞争规那么,完善微观调控,健全一致、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运营者可以经过公允竞争、自愿结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展运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才干。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位置的运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位置,扫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位置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度平安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度对其运营者的合法运营活动予以维护,并对运营者的运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效劳的价钱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提高。
前款规则行业的运营者应当依法运营,老实守信,严厉自律,接受社会群众的监视,不得应用其控制位置或许专营专卖位置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同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利,扫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担任组织、协调、指点反垄断任务,实行以下职责:〔一〕研讨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价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价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任务;〔五〕国务院规则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任务规那么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条国务院规则的承当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则,担任反垄断执法任务。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据任务需求,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则担任有关反垄断执法任务。
注会经济法必备法条
注会经济法必备法条
以下是一些经济法律法规的法条:
1. 公司法第一条:公司是依法组织,以盈利为目的,由两个以
上股东共同出资、共享盈亏、共担风险,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
法人组织。
2. 合同法第二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公平、自愿、等
价有偿和诚实信用原则。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第十条:外商投资者依法设
立的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取得的资产、收益、出资回报、资产处置收益、知识产权使用费以及依法取得的补偿、保险赔偿金、
国家提供的补贴资金和其他合法收益,不受任何不合理限制。
4. 劳动法第十条:国家采取措施,保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
报酬、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和安全卫生等权益。
5.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条:纳税人、缴费人应当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或缴费义务,完善税收征收管理
制度,依法纳税或缴费。
6. 证券法第五十四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
用其职务之便,操纵公司股价。
7.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经营者不得进行虚假宣传,对
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8. 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之间不得采取串通行市、限制产量、划定销售市场、拒绝交易等限制、排除竞争的行为。
请注意,以上仅为部分常见经济法律法规的法条,具体问题和实
际情况需要参阅相关法律文件或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信息。
经济法必备法条
经济法必备法条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以动产设定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4.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时,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
5.多重抵押顺位的确认(1)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2)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3)抵押权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6.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7.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8.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9.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10.在借款合同中,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11.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
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12.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1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普通合伙人一致同意:(1)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2)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3)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4)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5)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14.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有限合伙人不得执行事务;但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收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力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经济法必备法条2023
经济法必备法条2023(原创版)目录1.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的重要性2.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法条的应用3.2023 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备法条的获取方式4.2023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备法条的分享5.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的常考点汇总正文在 2023 年的会计考试中,经济法是重要的考试科目之一。
对于广大考生而言,掌握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是十分必要的。
本文将介绍一些关于经济法的必备法条,帮助大家更好地备考。
一、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必备法条的重要性中级会计经济法涵盖了诸多重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掌握这些内容对于备考中级会计考试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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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数字法条的应用为了帮助大家更快地记忆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一些辅导机构会整理出中级会计数字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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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23 年注册会计师经济法必备法条的获取方式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备考 2023 年注册会计师考试,一些公众号和网站会提供免费的经济法必备法条电子版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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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2023 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备法条的分享对于参加 2023 年初级会计考试的考生而言,掌握经济法的基础知识至关重要。
一些网站和公众号会分享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必备法条,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相关知识点。
五、2023 年中级会计经济法主观题必备法条的常考点汇总中级会计经济法主观题是考试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常考点的掌握至关重要。
一些专业的辅导机构会根据历年考试题目和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整理出主观题必备法条的常考点汇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经济法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物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三)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四)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
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十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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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济活动中的垄断行为,适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垄断行为,对境内市场竞争产生排除、限制影响的,适用本法。
第三条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包括:(一)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第四条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第五条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第六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第七条国有经济占控制地位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行业以及依法实行专营专卖的行业,国家对其经营者的合法经营活动予以保护,并对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及其商品和服务的价格依法实施监管和调控,维护消费者利益,促进技术进步。
前款规定行业的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严格自律,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或者专营专卖地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八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九条国务院设立反垄断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反垄断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研究拟订有关竞争政策;(二)组织调查、评估市场总体竞争状况,发布评估报告;(三)制定、发布反垄断指南;(四)协调反垄断行政执法工作;(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规则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条国务院规定的承担反垄断执法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反垄断执法工作。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第十一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本行业的经营者依法竞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二条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法所称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就特定商品或者服务(以下统称商品)进行竞争的商品范围和地域范围。
第二章垄断协议第十三条禁止具有竞争关系的经营者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或者变更商品价格;(二)限制商品的生产数量或者销售数量;(三)分割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四)限制购买新技术、新设备或者限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五)联合抵制交易;(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本法所称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与交易相对人达成下列垄断协议:(一)固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价格;(二)限定向第三人转售商品的最低价格;(三)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
第十五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二)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三)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四)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五)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六)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七)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情形,不适用本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成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
第十六条行业协会不得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从事本章禁止的垄断行为。
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下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三)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四)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五)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六)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七)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本法所称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八条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依据下列因素:(一)该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以及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二)该经营者控制销售市场或者原材料采购市场的能力;(三)该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四)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在交易上的依赖程度;(五)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六)与认定该经营者市场支配地位有关的其他因素。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一)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二)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三)三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四分之三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其中有的经营者市场份额不足十分之一的,不应当推定该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被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有证据证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不应当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四章经营者集中第二十条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一)经营者合并;(二)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方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一)参与集中的一个经营者拥有其他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的;(二)参与集中的每个经营者百分之五十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或者资产被同一个未参与集中的经营者拥有的。
第二十三条经营者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集中,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申报书;(二)集中对相关市场竞争状况影响的说明;(三)集中协议;(四)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五)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申报书应当载明参与集中的经营者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预定实施集中的日期和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完备的,应当在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补交文件、资料。
经营者逾期未补交文件、资料的,视为未申报。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自收到经营者提交的符合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文件、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对申报的经营者集中进行初步审查,作出是否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决定前,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作出不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决定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决定实施进一步审查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九十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是否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经营者。
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审查期间,经营者不得实施集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经书面通知经营者,可以延长前款规定的审查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一)经营者同意延长审查期限的;(二)经营者提交的文件、资料不准确,需要进一步核实的;(三)经营者申报后有关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经营者可以实施集中。
第二十七条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力;(二)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入、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生的有利影响明显大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止的决定。
第二十九条对不予禁止的经营者集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决定附加减少集中对竞争产生不利影响的限制性条件。
第三十条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将禁止经营者集中的决定或者对经营者集中附加限制性条件的决定,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经营者集中,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实施下列行为,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的自由流通:(一)对外地商品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或者规定歧视性价格;(二)对外地商品规定与本地同类商品不同的技术要求、检验标准,或者对外地商品采取重复检验、重复认证等歧视性技术措施,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三)采取专门针对外地商品的行政许可,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四)设置关卡或者采取其他手段,阻碍外地商品进入或者本地商品运出;(五)妨碍商品在地区之间自由流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以设定歧视性资质要求、评审标准或者不依法发布信息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采取与本地经营者不平等待遇等方式,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第三十六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强制经营者从事本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
第六章对涉嫌垄断行为的调查第三十八条反垄断执法机构依法对涉嫌垄断行为进行调查。
对涉嫌垄断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
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为举报人保密。
举报采用书面形式并提供相关事实和证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进行必要的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