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1]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21.06.04•【文号】财建〔2021〕148号•【施行日期】2021.06.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21〕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要求,我们修订了《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政部2021年6月4日附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该项资金在引导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方面的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财预〔2015〕2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设立,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择优高效的原则,围绕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重点引导地方等有关方面完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融资服务体系,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突破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短板和瓶颈,支持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归口管理,有关中央主管部门、地方财政部门和同级有关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共同做好专项资金有关管理工作。
财政部负责明确年度专项资金额度,会同中央有关主管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支出方向、支持方式及支持标准;根据中央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及资金安排建议,按程序下达预算、绩效目标并拨付资金;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和监管工作。
中央主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申报资金,审核资金申报主体报送的材料和数据;向财政部及时提供资金需求测算方案、资金安排及绩效目标建议;加强业务指导及绩效管理,督促有关方面做好专项资金支持政策实施工作。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
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正文:----------------------------------------------------------------------------------------------------------------------------------------------------国务院关于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19〕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投资项目)实行资本金制度,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资本金比例,是促进有效投资、防范风险的重要政策工具,是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优化投资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
为更好发挥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作用,做到有保有控、区别对待,促进有效投资和风险防范紧密结合、协同推进,现就加强投资项目资本金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完善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一)明确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适用范围和性质。
该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的企业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经营性项目。
投资项目资本金作为项目总投资中由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对投资项目来说必须是非债务性资金,项目法人不承担这部分资金的任何债务和利息;投资者可按其出资比例依法享有所有者权益,也可转让其出资,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党中央、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分类实施投资项目资本金核算管理。
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其所有者权益可以全部作为投资项目资本金。
对未设立独立法人的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设立专门账户,规范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对拨入的资金和投资项目的资产、负债进行独立核算,并据此核定投资项目资本金的额度和比例。
(三)按照投资项目性质,规范确定资本金比例。
适用资本金制度的投资项目,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有关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对投资项目资本金筹措方式和有关资金来源证明文件的合规性进行审查,并在批准文件中就投资项目资本金比例、筹措方式予以确认;属于企业投资项目的,提供融资服务的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投资项目资本金来源、比例、到位情况的审查监督。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正文:----------------------------------------------------------------------------------------------------------------------------------------------------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财法〔2015〕18号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有关单位:根据《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试行)》(市政府令第217号)等规定,我局对现行财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清理,决定将部分财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施行。
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重庆市财政局2015年5月27日附件重庆市财政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序号文件名发文文号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04〕20号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操作规程(暂行)》的通知渝财采购〔2006〕20号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29号4关于市级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实行统一监管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2号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跨越数字鸿沟:‘重庆造’电脑全国行动”财政专项资金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采购〔2011〕31号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市级部门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意外伤害保险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1号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甲级代理机构备案的暂行规定渝财采购〔2012〕24号8关于落实品牌电脑采购比例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28号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2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和延续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0号10关于扩大甲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范围的通知渝财采购〔2012〕33号11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13—2014年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6号1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单一来源采购申报及审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3〕21号1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庆市2014年乙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的通知渝财采购〔2014〕6号1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赔偿费用申请的通知渝财法〔2008〕18号15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法》和《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办法》行政处罚执行标准的通知渝财法〔2010〕21号1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基〔2009〕8号17关于印发《重庆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专项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6〕151号18关于同意重庆市民政局收取证件工本费、殡葬事业发展费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7〕46号1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土地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预外〔2000〕43号20关于排污费征收有关事宜的补充的通知渝财库〔2003〕66号2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对部分群体实行工商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渝财综〔2009〕77号2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4号2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能繁母猪保险保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7〕476号24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整顿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培训市场秩序、提高培训考试质量的通知渝财会〔2002〕26号2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加强重庆市会计人员从业资格证书(IC卡)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费管理的通知渝财会〔2003〕56号26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25号27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会〔2007〕49号2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总工会关于对低收入省部级劳模实行生活补助的通知渝财行〔2004〕1号29重庆市财政局、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法律援助办案补助专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5〕113号30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专用收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综〔2012〕109号3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渝财税〔2007〕36号3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庆市大学城建设有关政策执行的通知渝财预〔2004〕102号3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减半征收重庆公共交通企业车船税的通知渝财税〔2011〕1号34关于给予律师事务所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渝财税〔2012〕34号35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教育非税收入收缴相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库〔2010〕34号3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经费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4〕79号37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和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46号38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再就业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农村劳务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初次职业技能鉴定补助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6〕50号39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民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鉴定补贴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08〕184号4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关于小额担保贷款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34号4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基金和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社〔2009〕64号4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就业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财社〔2009〕92号43关于印发《重庆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社〔2011〕276号4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重庆市“两社两化”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5〕39号45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12〕245号46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林业局关于重新印发《重庆市森林工程市级贷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农〔2009〕343号47<!--[if !vml]--><!--[endif]-->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开展清洁发展委托贷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渝财外〔2012〕45号4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性债务偿债奖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预〔2008〕403号49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预外字〔1999〕67号50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渝财建〔2009〕278号51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主城区居住区综合整治市级补助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财建〔2010〕236号52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车辆购置税用一般公路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0〕356号5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对主城区生活垃圾运输费用实行财政扣收的通知渝财建〔2010〕97号54重庆市财政局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环境连片整治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建〔2011〕310号5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对外贸易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8〕465号56关于印发《重庆市外贸稳定增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9〕623号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76号58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和完善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市与区县分担比例等有关政策的通知渝财企〔2013〕240号59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指导局关于《重庆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04〕24号60关于印发《重庆市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地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263号61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力电煤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企〔2011〕316号62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渝财教〔2003〕61号63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秋季中央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的紧急通知渝财教〔2004〕126号6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两免一补”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渝财教〔2005〕36号65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高等学校“三重”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8〕177号66关于印发《重庆市农家书屋工程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财教〔2009〕65号——结束——。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
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鹿微企办〔2011〕1号
关于成立鹿寨县微型企业资本金
补助金发放评审委员会的通知
鹿寨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桂微企办发〔2011〕8号)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县微型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扶持和促进我县微型企业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鹿寨县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金发放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主任:黄修平县工商局局长
副主任:彭丽君县财政局副局长
侯茂芬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书记
胡洪元县监察局副局长
潘发刚县工商局副局长
成员:李龙坡县财政局企业经建股股长
黄金华县工商局企业注册与个体经营经济管理股股长
黄伟明县就业服务中心副主任
黄琦县纪委执法监察室干部
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并确定支持比例;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微型企业业主是否通过创业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微型企业评审通知
鹿寨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12月30日印发
(网络传输)。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5篇)
微型企业补助资金规范制度第一条为促进全县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县政府办《____县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府____发〔____〕____号)及发展微型企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内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简称。
补助资本金)的审核、发放、使用、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补助资本金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四条符合规定的微型企业创业申请者应按相关规定提交创业计划书,县微企发展工作____(以下简称县微企办)应对创业计划书进行____,并按相关规定提出初审意见。
第五条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委派____名工作人员,组成县微型企业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县微企办根据创业申请人身份和经营行业确定每次会审具体参会人员,其中县财政、人力社保、农业、经济信息、商务、工商、国税、地税、担保机构、承贷银行等部门和单位必须参加会审。
第六条评审小组对创业申请者创业计划的可行性、市场前景、解决就业能力等方面进行集中会审,参加会审人员2/3以上同意补助的,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确定补助资本金金额。
审定结果在《报》、县政府公众网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3—____天。
第七条经公示无异议的,县微企办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告知创业者。
创业申请者将由其本人实际投入的出资额一次足额存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将进账单交县微企办审验。
县微企办向县财政局书面提交拨付补助资本金申请书,县财政局在收到申请书____个工作日内按照评审小组审定的补助资本金金额划入微型企业银行账户。
第八条补助资本金金额原则按创业申请者拟设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或登记出资额的____%至____%确定。
参照s____q____k____n____m-r+e公式确定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资金。
公式中s指财政补助资金;q指创业者拟创办微型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数额);k指行业鼓励系数(按0.3-0.5的系数范围进行确定);n指雇工人数(含投资者)系数(____人为____%、____人为____%、____人为____%);m指____形式修正系数(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为____%、有限责任公司为____%);r指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扶持资金数额,对申请创办微型企业时原个体工商户注销未满____年的、以及在原经营场地从事与原经营范围相同或相似的、仅变更经营者的,均视为个体转微型企业,减少数额为注册资本(出资数额)的____%;e:区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认为需要增减金额,由县微型企业创业评审委员会会议决定对创业者增加或减少资本金补助资金,数额在____元内进行确定。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23•【字号】川府发[2012]39号•【施行日期】2012.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2]39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小型微型企业在扩大就业、改善民生、繁荣经济、促进科技创新与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是一项长期的战略任务,对于我省抓住国家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建设成渝经济区等重大机遇,着力推进实体经济发展,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鼓励创业(一)建立省级创业基金。
2012年省级财政预算安排10亿元创业扶持资金支持创业工作,成立四川省创业基金会。
构建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跨界合作的创业服务体系,充分发挥现有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等社会资源作用,建立完善省、市、县创业综合性服务窗口,提供“一站式”创业服务,提高全省自主创业成功率。
加大创业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创业氛围,不断增强创业意识,激发创新创业精神。
(二)鼓励创办小型微型企业。
实施创办小企业计划,力争每年新增万户小型微型企业,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放宽准入条件,鼓励支持各类人群创办小型微型企业,除国家明令禁止外,所有领域均对创业者开放,各地不得设定限制性附加条件。
拓宽创业出资方式,支持以不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自有技术作为公司股东的首次出资。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创业企业奖励激励机制,对于稳定经营一年以上,依法纳税且符合相关规定的,给予一定的创业奖励;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生产经营场地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扶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发展八条措施的通知内政发〔2015〕4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扶持小型微型企业(以下简称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的工作部署和自治区出台的各项政策,切实改善小微企业发展条件,进一步激发小微企业创业创新活力,现就进一步扶持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八条措施。
一、降低准入门槛(一)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
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全体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不再限制公司全体股东(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不再规定公司股东(发起人)缴足出资的期限,公司股东出资实行认缴登记制,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工商登记事项(除27个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外)。
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
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
探索实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登记制度。
责任单位:自治区工商局、地税局、质监局,内蒙古国税局等部门,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
(二)国务院以清单方式明确禁止和限制投资经营的行业、领域、业务等以外的,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
切实做好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7.06.26•【字号】吉财产业〔2017〕515号•【施行日期】2017.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产业〔2017〕515号各市(州)财政局、工信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发局,梅河口市财政局、经济局,公主岭市财政局、经济局,各县(市)财政局、经济局:为加强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我们制定了《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财政厅2017年6月26日附件: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管理和使用吉林省省级中小企业和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为“专项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提高省级专项资金精准性和有效性的意见》(吉政办发〔2017〕2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吉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吉政发〔2014〕10号)、《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吉财预〔2016〕156号)、《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10号)、《财政部关于财政资金注资政府投资基金支持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建〔2015〕106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正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微型企业扶持政策的意见涪陵府发〔2014〕69号涪陵新城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促进我区微型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小微企业扶持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发〔2014〕36号)文件精神,以“放开、减负、解难、引导”为导向,放宽市场准入,缓解融资困难,切实减轻负担,拓展发展空间,优化服务环境,强化监督管理,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放宽市场准入(一)深化工商登记制度改革。
在全区范围内执行微型企业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和“先照后证”制度,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再将注册资本金、工商年检、提供验资报告作为行政审批、行业准入、资质认定、金融授信等方面的前置条件。
(二)大力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将注册登记、名称预先核准等审批权限下放至基层工商所,实行审核合一的办事制度。
推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公章并联审批,一次性办结微型企业设立的相关证照和手续。
(三)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
对微型企业以产业园区内正在建造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可凭园区管委会出具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
对利用住宅从事不扰民的经营活动,以及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的微型企业,工商登记免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四)加大微企新政宣传力度。
凡注册资本15万元以内、雇工20人以下的新办市场主体,其营业执照均可标识“微型企业”字样,纳入微型企业统计及后续扶持范畴,高校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失业人员、三峡库区移民以及军队复员人员等“五类人群”新创办的科技创新、电子商务、节能环保、文化创意、特色效益农业等鼓励类微型企业可享受创业补助和创业扶持贷款,其他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除此之外的税收奖励、场地租金补助等相关扶持政策。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
财政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正文:----------------------------------------------------------------------------------------------------------------------------------------------------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财建[2016]321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按照国务院决策部署,中央财政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用于支持地方化解钢铁、煤炭行业过剩产能过程中的职工分流安置。
近期,国务院领导对这项资金使用管理作出了明确批示,要求必须用到政策既定的范围,完善机制设计,防止虚报冒领。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上述批示精神,现就加强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按照资金管理办法使用资金各地区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16﹞253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专项奖补资金。
专项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工作,也可统筹用于符合条件的非国有企业职工分流安置,除《资金管理办法》明确的范围外,如确有需要用于其他方面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的,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职工分流安置相关政策规定。
二、相应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细则各地区需严格按照国发﹝2016﹞6号文件、国发﹝2016﹞7号文件和《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制定本地区的专项奖补资金管理细则,明确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监督考核等内容。
资金管理细则报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印发实施,并向全社会公开。
三、严禁违规使用专项奖补资金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专项奖补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从专项奖补资金中提取工作费、管理费或奖励费等各类费用,不得将专项奖补资金用于平衡地方财力。
四、公开专项奖补资金分配结果各地区应科学、合理分配专项奖补资金,并将分配结果在本级人民政府网站上向全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的通知(财办〔20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近几年来,随着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仍有一些地方存在认识不到位、制度不完善、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抓好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加强财政资金管理是财政部门的核心基础性工作,是有效发挥财政职能作用、提高财政政策效率、维护财政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也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制度性、机制性措施。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做到防微杜渐、常抓不懈。
各级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财政资金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把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扎实推进财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财政资金管理程序规范、责任明确、权力透明、监督有力。
二、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方案与规划,全面推进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改革,确保2012年底前将改革落实到所有执收单位和所有非税收入项目。
要进一步优化非税收入收缴流程,在取消执收单位设立的过渡性账户的基础上,实现非税收入直接上缴财政,逐步推行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提高信息化技术在收入收缴管理方面的应用水平。
要建立统一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体系,按照统一规范、运行高效、监督有力的原则,将所有非税收入纳入统一的收缴管理体系。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2号为深入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落实2017年银行业监督管理工作会议部署,强化监管引领和政策支持,持续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质效,现就做好2017年小微企业金融服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努力实现“三个不低于”目标坚持稳中求进总基调,按照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原则,确保小微企业贷款投放稳步增长。
努力实现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增速、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户数、申贷获得率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总体目标,继续提升小微企业信贷总量、服务覆盖面和满意度。
二、优化考核指标,突出差异化导向2017年在保持“三个不低于”总体目标不变的前提下,进一步改进优化以下指标内容和考核方式:在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各项贷款余额的比重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允许按增速或增量自主选择指标考核。
该项占比未达到一定标准的商业银行,继续按增速指标予以考核。
在申贷获得率的考核上,对2016年末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达到90%以上的商业银行,2017年不考核该指标,转为日常监测;小微企业申贷获得率在90%以下的商业银行,2017年继续考核该指标。
同时,为更好地统计分析小微企业通过互联网线上渠道申请获得贷款情况,从2017年起,商业银行试行按线上、线下两种贷款渠道分别统计和报送申贷获得率数据。
三、单列信贷计划,确保投放力度商业银行要按照小微企业贷款增长的考核要求,年初单列全年小微信贷计划,执行过程中不得挤占、挪用。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5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规范财经秩序,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5日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资金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提高财政资金管理水平,严肃财经纪律,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一)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
建立定位清晰、分工明确的政府预算体系,将政府的收入和支出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统筹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与一般公共预算,建立将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应统筹使用的资金列入一般公共预算的机制,加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的力度。
(二)规范预算编制。
预算编制应遵循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
要及时下达提前通知转移支付指标,并将上级下达的转移支付和补助下级的转移支付全部纳入本级预算,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
提前细化预算编制,将年初预算细化到具体单位和项目,提高年初预算到位率。
实施绩效目标管理,将绩效目标作为项目设立和预算安排的基本依据。
实行项目预算滚动管理。
(三)严格预算执行。
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及时下达拨付资金,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考核机制,加快预算执行进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0.20•【字号】新政办发〔2016〕150号•【施行日期】201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6〕15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10月20日自治区中小微企业政银担风险补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暂行)》(新政办发〔2013〕92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规定,为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引导和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政策性担保机构之间合理分担机制,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是指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中型、小微和微型企业(以下简称“中小微企业”)。
除金融企业以外的各类中小微企业均可按本办法享受政银担业务模式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微企业贷款,是指承贷金融机构向中小微企业发放的,由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及再担保,且单户企业担保金额不超过2000万元(含)的贷款。
中小微企业贷款程序和基本条件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由各级政府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以中小微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为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而设立的,经自治区金融办批准颁发经营许可证的担保及再担保公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正文:----------------------------------------------------------------------------------------------------------------------------------------------------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推动缓解融资难、融资贵,现将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自2017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向农户、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金融机构应将相关免税证明材料留存备查,单独核算符合免税条件的小额贷款利息收入,按现行规定向主管税务机构办理纳税申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支持农村金融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44号)第一条相应废止。
二、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本通知所称农户,是指长期(一年以上)居住在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的住户,还包括长期居住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住户和户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户,国有农场的职工。
位于乡镇(不包括城关镇)行政管理区域内和在城关镇所辖行政村范围内的国有经济的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集体户;有本地户口,但举家外出谋生一年以上的住户,无论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属于农户。
农户以户为统计单位,既可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也可以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
农户贷款的判定应以贷款发放时的借款人是否属于农户为准。
本通知所称小型企业、微型企业,是指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7.10•【字号】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施行日期】2013.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国资委委管企业资金管理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3﹞172号)各委管企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市国资委出资企业资金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价[2010])111号)印发以来,各委管企业按照要求,扎实有效推进了资金集中管理工作,资金集中度明显提升,资金风险得到一定的监控,资金管理效果初步体现,资金管理体系基本形成。
但是还存在着资金集中度不高,资金集中管理覆盖面不完整,资金风险防控仍需加强,资金效益仍有很大提升空间等问题。
特别是随着金融市场环境的变化,金融风险压力的加大,对企业资金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进一步加强委管企业资金集中管理工作,防范资金风险,规范资金运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分类管理,明确资金管理的基本要求资金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兼顾效益的原则,实现资金集中管理,增强资金风险管控能力。
不同企业应按照分类管理的要求明确资金管理目标。
政府投融资平台类企业,资金管理应以安全性和合规性为首要目标,加强资金风险管控,保证资金的规范使用和安全营运;其他各类企业应加大对资金风险的管理,牢固树立风险意识、现金意识,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提升资金效率,发挥资金集中的规模优势,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稳健经营,增强资金的风险防控能力各委管企业要加强现金流量和资金风险管理,树立现金为王的理念,提升企业现金保障能力。
(一)高度重视现金流量管理。
要密切关注当前经济形势变化,充分估计各种因素对企业生产经营的持续影响。
要按照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增长的要求,以现金流入作为判断经营成效的重要依据,防止牺牲现金流量简单扩大规模,防止企业存货和应收账款快速增长。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1: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为了促进中小企业的良性发展,进一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财政部决定制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规范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济发展需要,推动中小企业发展,提高中小企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
第二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市场开拓、人才培养、质量提升等方面的项目。
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预算内资金、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等。
第三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负责对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进行管理,并对资金使用效果进行评估。
第四条中小企业申请资金支持需符合一定条件,包括企业规模、注册时间、经营状况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资金的使用需按规定用于支持项目的实施。
第二章资金筹措第五条中央财政应根据国家发展需要确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规模和来源。
第六条各地方财政可根据本地中小企业发展状况,适当增加对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财政补助。
第七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在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中划分出来,并按划分比例提取出来。
第八条各地方财政补助资金需按照规定按季度拨付,并明确用于支持项目的种类和金额。
第三章资金分配第九条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为公开、公正、合理、高效。
第十条资金分配应将中小企业发展需求和政策导向结合起来,按照中央和地方的政策要求,合理分配资金。
第十一条中小企业可根据自身发展需求,填写资金申请书,提交到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批。
第四章资金使用第十二条资金使用应符合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要求,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需按照项目执行计划进行,经过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机构的审批才能使用。
第十四条资金使用过程中,需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并接受相关资金使用效果评估。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
重庆九类人员办微型企业将获补助重庆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政策扶持微型企业,补助额度为其注册资本30%~50%微型企业定义参考国外的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意见》将微型企业定义为:雇员(含投资者)20人及以下,创业者注册资金10万元及以下的企业。
微型企业的组织形式由投资者自主决定,可采取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组织形式。
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微型企业被扶持对象确定为九类人群,即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三峡库区移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创意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昨日,市长黄奇帆主持召开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是我市在全国率先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意见》显示,我市大学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等九类社会群体创办微型企业,将获得政府的直接资金补助,补助额度为其企业注册资本的30%~50%。
另外,这些企业还将获得税费返还、贷款贴息等政策扶持。
扶持微型企业激发经济活力黄奇帆表示,扶持微型企业是一个民生问题,对金融危机后启动经济发展,激发经济活力,扩大就业有重要意义。
早在去年12月,黄奇帆在工商部门调研时就指出,要“培育微型企业、促进百姓创业”,并提出了“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的基本构想。
此后,市政府相关领导多次召集财政、人力社保、地税、工商、金融等相关部门专题研究,形成了《关于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题调研报告》,并起草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
三年内免收行政性收费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意见》确立了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1+3”模式,即“投资者出一点、财政补一点、税收返一点、金融机构贷一点”。
根据这一模式,《意见》提出了我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主要政策措施。
首先是财政补助政策。
市财政每年拿出一定额度的扶持资金,各区县(自治县)政府投入配套资金,用于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的30%~50%以内。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加强中央企业特殊资金(资产)管理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2〕6号)各中央企业:根据《关于开展中央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资发评价〔2010〕107号),各中央企业将“小金库”治理与管理隐患排查相结合,对各类代管资金、表外资产等不属于“小金库”范围但存在管理隐患的特殊资金(资产)一并进行了清理。
从清理结果看,中央企业普遍存在以上各类特殊资金(资产)。
为推动中央企业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明确管理责任,健全管理机制,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确保资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
本通知所称特殊资金(资产)包括职工互助基金,企业慈善基金会管理的资金,企业工会管理的资金,职工持股会管理资金,企业代管的社会保险资金、企业年金、住房公积金等企业虽不拥有所有权但承担资金安全管理责任的资金(资产),以及属于企业所有但尚未并表的各类资金(资产)。
各中央企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特殊资金(资产)管理,集团总部及所属各级子企业要加强组织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特殊资金(资产)明确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实行专业、规范管理。
各中央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认真履行管理职责,规范管理行为和资金运作,确保资金(资产)安全。
二、完善内控制度,规范业务流程。
各中央企业要依据国家有关管理规定和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和各类代管资金的特点,建立健全各类特殊资金(资产)的内控制度或专项管理办法。
对于国家有明确管理规定的,要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管理措施,完善内控机制;对于国家没有统一管理要求的,要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订专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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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微企办发…2011‟8号
关于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11‟21号)精神,加强我区微型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提高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效益,扶持和促进我区微型企业发展,根据领导指示,现就加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立工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
各级微企办要牵头组建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微企办主任兼任委员会主任,由担任各级微企办副主任的财政部门领导任委员会副主任,担任微企办成员的财政、工商、人社相关科(股)室领导以及担任微
企办联络员的监察部门相关科(股)室领导任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的职责分工:工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资本金补助资金的微型企业的营业执照,对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微型企业所属行业进行划分并确定支持比例;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微型企业业主是否通过创业培训;财政部门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发放和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对扶持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二、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标准
根据桂政发…2011‟21号文件关于“对新创办微型企业给予资本金补助,补助比例控制在投资者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的30%以内”的规定,各地对10类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30%的资本金补助,其他非重点扶持产业的微型企业给予不低于实缴到位注册资本或出资数额(不包括财政补助数)25%的资金补助,以示对重点行业微型企业的扶持。
各市、县也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当地重点发展产业的微型企业适度倾斜,自行确定扶持重点,并根据形势发展适当调整。
三、资本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一)资本金补助资金实行“定向支用”的原则,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用,只能定向用于支付房租、加盟费,购置机器设备等。
(二)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拨后查”或报帐制的方式拨付补助资金。
1.采取“先拨后查”方式的,各市县财政部门必须在申请人投资资金到位、完成企业注册、且通过创业审核后,方可按照相关补助比例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帐户。
申请人获得资本金补助资金后6个月内,应向发放资本金补助金的地方财政部门提供经审批的创业投资计划书以及按计划书明确用途的房租费、机器设备购置费、加盟费的发票、支付凭据等备查。
如申请人逾期未报的,视为无正当理由未开业,由工商部门依法处理,财政部门收回资本金补助金,涉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采取报帐制的,新办微型企业须在工商登记成立6个月内向财政部门提出资本金补助资金报帐申请,财政部门按经审批的支持产业类别和创业投资计划书确定用途所实际发生的房租、加盟费、购置设备等的发票,支付凭证经审核后办理拨付。
四、加强对资本金补助资金发放的监管
各级微企办要组织成员单位对发展微型企业工作进行回访服务工作,重点了解微型企业领取资本金补助金后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并及时帮助解决,指导微型企业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及时制止或查处违章违法行为;了解微型企业创业者在培训后是否按照创业计划开展创业活动,创业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法;发放的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情况,防止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本的行为。
各级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
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
附件:申请新办微型企业资本金补助资金审核表(样式)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财政资金管理通知
抄送: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1年9月21日印发
(共印9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