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号文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
【发布日期】2008.11.20
【实施日期】2008.11.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文件的规定,我站组织了2008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及其各项规费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一)
1、哈尔滨。
黑龙江2010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及应用周立人第一章编制过程为了配合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的实施,适应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我站于2009年3月份开始《费用定额》的编制工作,经过省内外广泛调研,7月份提出《费用定额》征求意见稿,随后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议进行研讨,参加人员有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人员。
22月份形成初稿,再次召开小型会议进行讨论,于2010年2月上旬基本定稿,2月下旬到5月末进行出版发行,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总说明总说明中主要说明了费用定额编制的依据、费用定额的作用、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主要包括依据:(1)建筑法(2)合同法1(3)招投标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6)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7)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8)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签订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主要作用如下:(1)是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的依据(2)是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2(3)是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4)是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5)是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6)是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7)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飞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资料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1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2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 利润(四) 其他费用(五) 安全文明施工费(六) 规费(七) 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1(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2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
关于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有关规定黑建造价[2012]3号各市(行署)住建局(委),绥芬河市住建局,抚远县住建局,省农垦总局住建局、省森工总局住建局,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有关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有关单位:《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黑建造价[2010]5号)已于2010年7月1日开始执行,为便于各地在执行中更好地体现文件实质,解决好文件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现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通用设备安装工程执行2000年颁发的《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黑龙江省估价表》和2004年颁发的《黑龙江省统一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中相应部分。
其中人工单价、材料价格和机械台班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
二、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08年颁发的《城市轨道交通工程预算定额》(GCG103-2008),其中人工单价、机械台班价格和材料价格执行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相应价格,按市政工程计取各项费用。
三、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招标控制价时,人工单价在53~80元/工日之间确定。
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工程招标时市场人工价格,人工单价可以高于80元/工日,具体标准由招标人确定。
取费基础为53元/工日。
材料风险费、机械风险费应当按照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规定确定。
针对当前工程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市场价格波动较大的情况,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承担综合单价中风险费用内容及其范围、幅度标准。
对超出一定范围和幅度的人工、材料、机械价格涨落做出明确约定,合理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风险。
四、各类工程计算费用程序执行2010年《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
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1、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工程,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的金额计入投标报价,工程结算时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公司企业财务管理【发文字号】黑建造价函[2009]第23号【发布部门】黑龙江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9.04.02【实施日期】2009.04.0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施工企业规费核定有关事项的通知(黑建造价函[2009]第23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总局建设局,施工企业:为做好2009年度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施工企业在网上进行申报时,使用登陆造价员注册管理系统时使用的企业管理锁登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未取得企业管理锁的施工企业,应到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领。
二、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来我省的施工企业,实行按拟建工程项目核定规费计取标准。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在我省承揽工程后,应及时填写附表《外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和以下材料一同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不用进行网上申报。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施工企业除应提交《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如下材料:1、拟建工程的工程投资额;2、拟建工程的工期;3、拟建工程人工费总额。
三、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规定,工程定额测定费自2009年1月1日起取消,以后不再核定工程定额测定费标准。
四、各市(行署)造价管理机构在审核施工企业申报规费核定材料时,要注意认真核实以下事项:1、原始票据的真实性;2、申报表中的年平均职工人数、工资总额、自行完成施工产值等各项数据应当与审计报告、统计报表一致,如果审计报告和统计报表数据不一致,以审计报告为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0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HLJD-FY-2010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件黑建造价[2010]5号关于颁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水暖、电气、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的通知略目录一、总说明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三、费用项目组成(一)直接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其他费用(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四、费用标准(一)通用措施费(二)企业管理费(三)利润(四)暂列金额、总承包服务费(五)安全文明施工费(六)规费(七)税金(八)人工费单价(九)工程价格风险费五、费用计算规定(一)工程量清单计价(二)定额计价六、费用计算程序(一)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工程量清单计价)1.分部分项工程(定额措施项目)综合单价计算程序2.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二)单位工程费用计算程序(定额计价)七、有关规定八、附录略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户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限。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2010-09-03作者: 未知来源: 未知分享到:2文号:晋建标字〔2004〕各市建设局(建委),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设部、财政部印发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精神,规范我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培育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推动和确保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要求,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我厅制定了《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适应工程造价计价改革的需要,正确贯彻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范建设工程计价行为,杜绝不正当竞争,保障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维护建设市场秩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活动及管理。
凡承担建设工程施工任务的施工企业,按规定办理《山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工程规费标准》(以下简称规费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标准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规费中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费用项目,包括养老保险费(包括劳动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及工程定额测定费。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管理机构负责。
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工程规费计取标准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规费标准的管理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进行。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时间:2010-10-25 09:03 来源:黑龙江省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作者: 点击: 次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
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安全文明施工费是不可竞争费,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
第四条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编制的最高限价,应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确定安全文明施工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前,应当将确定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一次性存入中标施工单位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资金账户。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专项存款凭证”。
建设单位对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文明施工费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项目清单。
投标人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结合自身的施工技术、管理等对安全文明生产措施增加的项目费用单独报价。
建设单位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出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后费用的,在工程决算时应予以上缴同级财政。
第五条施工单位在投标报价时,对建设单位(招投标代理机构)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费不再计算,对其计算价格存有疑问的可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投诉。
黑龙江省2010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编制说明及应用第一章编制过程为了配合2010年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计价定额)的实施,适应2008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要求,我站于2009年3月份开始《费用定额》的编制工作,经过省内外广泛调研,7月份提出《费用定额》征求意见稿,随后多次召开专家研讨会议进行研讨,参加人员有施工企业、建设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各级管理部门等各方面的人员。
12月份形成初稿,再次召开小型会议进行讨论,于2010年2月上旬基本定稿,2月下旬到5月末进行出版发行,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一、总说明总说明中主要说明了费用定额编制的依据、费用定额的作用、费用定额的适用范围及相关规定。
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主要包括依据:1.建筑法2.合同法3.招投标法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6.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7.建设工程工程量计价规范(GB50500-2008)8.黑龙江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9.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10.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11.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签订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主要作用如下:(1)是编制建设工程预(概)算的依据(2)是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的依据(3)是编制建设工程投标报价的依据(4)是发承包双方签订施工合同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5)是发承包双方进行工程结算的依据(6)是调解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的依据(7)是建设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第三章总说明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飞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
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建设厅
•【公布日期】2008.11.20
•【字号】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黑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通知
(黑建造价函[2008]8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文件的规定,我站组织了2008年度施工企业规费核定工作,现将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企业及其各项规费的具体标准予以公布。
附件:2008年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一)。
黑龙江省2010费用定额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一、总说明1.《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简称《费用定额》是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建设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 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的。
2.本《费用定额》是编制(审核)建设工程投资估算、建设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工程价款结算,调解处理工程造价纠纷、鉴定工程造价等工程计价活动的依据。
3.本《费用定额》适用于建设工程计价的建筑、装饰装修、通用设备安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应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定额配套执行。
4.本《费用定额》中的检验试验费、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为可竞争费用,其中企业管理费、利润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下线。
5.承包人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计算各项费用。
6.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改变本《费用定额》规定的标准和计算程序。
二、各类工程的适用范围1.建筑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工程。
包括土建(仿古),给排水、采暖、消防、燃气、通风空调、电气照明、建筑智能化等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装饰装修工程。
3.通用设备安装工程:适用于通用设备安装工程。
4.市政工程:适用于城市市政建设工程。
包括绿化、园路、园桥、假山、园林景观等工程。
6.管道工程的执行界限如下:(1)给水管道说明:& A为输水管道,当A管线长度三10km时,执行安装长距离输送管道定额;当A 管线长度v 10km时,执行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2室外给水管道和市政给水管道的界限,以室外给水管道与市政给水管线碰头点为界。
(2)排水管道说明:①B为排水管道,执行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②室外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管道的界限以与市政管道碰头井为界,工厂排水管道与市政排水管道的界限以厂区围墙外第一个污水井为界。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制定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规费标准注:工程污水排污费另行计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管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定额2010解释
3、工程结算 (1)人工费在合同中有约定的执行合同,合 同没有约定的或约定不明确,按省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单价调整工程价款。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按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评价核定的标准计算。 (3)企业管理费、利润、通用措施费、总承 包服务费按投标文件中的费率标准计算。 (4)检验试验费、税金按本费用定额规定的 标准计算。
• 16、3.0.24条下列项目不计算建筑面积:无永久性顶盖的 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 爬梯。 • 这个室外楼梯是一个特例,是指室外楼梯只有两层,而且 没有永久性顶盖,就应该把最上一层楼梯看作是永久性顶 盖,所以就没有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了。 • 不计算建筑面积的范围当中的第四小条:屋顶水箱、花架、 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这个屋顶水箱是露天水箱,而 且不带盖,3.0.13条当中的水箱是有区别的,3.0.13条是 不是露天水箱而且带盖的。 • 17、阳台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物的阳台均按水平投 影面积的1/2计算。这个水平投影面积是整个阳台向下投, 投的最大的那个外边线就是阳台的建筑面积,既不是底板 的也不是维护结构的外边线。 • 18、防火通道的计算规则按着阳台的建筑面积相应的计算 规则算。
14、混凝土用量均为凝固后的密实体积计算的,抹灰砂浆的 材料用量也是按实际体积去计算的。砌筑砂浆、保温材料、 垫层材料这些定额当中都考虑了压实系数。 15、室外楼梯是如何计算建筑面积: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 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 永久性顶盖—就是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的,永久使用的顶盖。 这个建筑物自然层是以室外楼梯依附的建筑物的自然层来决 定计算室外楼梯的层,例如建筑物可能是6层,室外楼梯 是3层,那么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就是其水平投影面积乘 以3层。如果是最上层没有永久性顶盖或者是不能完全遮 盖楼梯的雨篷,上层楼梯是不计算建筑面积的,上层楼梯 可以视为下层楼梯的永久性顶盖。也就是假如是4层楼梯, 实际算面积只能算3层。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造价[2007]15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及各类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及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建设部、财政部《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文件精神,加强工程造价管理,推动社会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现制定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二OO七年十月十一日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房屋修缮工程的施工企业,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政府和有关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
包括: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定额测定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程排污费、生育保险费。
第四条规费标准注:工程污水排污费另行计算。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管理工作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核对及上报工作,资料的核对及上报应在5个工作日完成。
第六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七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及附表【最新范本模板】
关于下发《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黑建发[2010]11号各市(行署)建设局(建委),省农垦、森工总局建设局,省森工建设安全站:现将《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本办法有效期至2015年12月。
二O一O年十一月十五日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0年11月15日印发校对:省造价站、安全站周立人、高鹏军共印30份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切实改善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黑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的使用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安全文明施工费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规范、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以及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费用。
内容包括:环境保护费、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施费、防护用品等费用、脚手架费(包括:综合脚手架或单项脚手架、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内容详见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建设工程费用定额》。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建设安全生产监管职责,采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与行政处罚相结合的方式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分为基本费和现场评价费两部分。
基本费是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按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用于安全生产的基本保障费用。
现场评价费是施工单位达到有关安全生产规定、规范及标准,并且经建设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组织实施安全生产现场评价而获取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规费计算方法
装饰装修工程中其他项目里的安全文明施工考评费、奖励费以及基本费的取费基数为直接费,这个直接费是指分部分项工程费。
由于建筑安装工程中的直接费为直接工程费(工+料+机)+措施费,这里面(清单计价模式)所指的直接费与建筑安装工程里面的直接费不存在冲突装饰装修工程措施费中的二次搬运--在费用表中一并计取;施工排水、施工降水--按实际发生签证计算。
按费率计算的项目有,环境保护,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临时设施,夜间施工,二次搬运,冬雨季施工,是措施一中的项目是给定费率的,不用计算,自己输入费率,但是措施二中的项目就要计算工程量,如脚手架,垂直运输在装修2008定额垂运费说明中有这样一句::带一层地下室的建筑物,若地下室垂直运输高度小于3.6米,则地下层不计取垂直运输机械费:这句怎么理解?装修工程按发生的人工工日数记取,肯定地下室装修含在里面,记取垂运费时还把地下室装修调出来吗?地下室的高度一般情况都是小于3.6米的。
你的理解是正确的,单层地下室高度小于3.6米的装修不能计取垂运费,其装修工程的工日数量应从总工日中扣减。
建筑工程取费基数应该按照所执行的定额和有关的取费文件执行,较早的定额是按照直接费取费的。
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较早的定额装饰定额是按照人工费作为取费基数的新的定额是按照人工费加机械费作为取费基数的。
序号费用名称计算式备注(一)定额项目费按预(概)算定额计算的项目基价之和(A)其中:人工费Σ工日消耗量×人工单价(35.05元/工日)(二)一般措施费(A)×费率(三)企业管理费(A)×费率(四)利润(A)×利润率(五)其他(1)+(2)+(3)+(4)+(5)+(6)+(7)(1)人工费价差人工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本定额人工费标准35.05元/工日的(±)差价采用固定价格时可以计算工程风险费(定额项目费×费率)(2)材料价差材料实际价格(或信息价格、价差系数)与省定额中材料价格的(±)差价(3)机械费价差机械费调整价格(省发布)与省定额中机械费的(±)差价(4)材料购置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预算或报价中不含此材料费时可以计算(5)预留金[(一)+(二)+(三)+(四)]×费率或金额工程结算时按实际调整(6)总承包服务(管理)费分包专业工程的(定额项目费+ 一般措施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费率或材料购置费×费率工程分包或业主自行采购材料时可以计算(7)零星工作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六)安全生产措施费(8)+(9)+(10)+(11)+(12)+(13)+(14) 垂直防护架、垂直封闭防护、水平防护架具体标准由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测算发布实施工程结算时,根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安全检查、动态评价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的费用费率计算(8)环境保护费文明施工费[(一)+(二)+(三)+(四)+(五)]×费率(9)安全施工费[(一)+(二)+(三)+(四)+(五)]×费率(10)临时设施费[(一)+(二)+(三)+(四)+(五)]×费率(11)防护用品等费用[(一)+(二)+(三)+(四)+(五)]×费率(12)垂直防护架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13)垂直封闭防护实际搭设面积×规定标准(14)水平防护架水平投影面积×规定标准(七)规费(15)+(16)+(17)+(18)+(19)+(20)+(21)(15) 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6) 工程定额测定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7)社会保险费①+②+③①养老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②失业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③医疗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8)工伤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19)住房公积金[(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20)工程排污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21)生育保险费[(一)+(二)+(三)+(四)+(五)]×核定标准(八)税金[(一)+(二)+(三)+(四)+(五)+(六)+(七)]×3.41% 或3.35%、3.22%(哈尔滨市区内为3.44%)(九)单位工程费用(一)+(二)+(三)+(四)+(五)+(六)+(七)+(八)1、在房间里-定义楼梯间-套水泥砂浆抹踢脚定额-代码为-踢脚抹灰长度,无系数,套8-27踢脚板底12mm面8mm2、梯段、PTB 为:8-27 水泥砂浆楼地面20mm3.楼梯段底部及TL、PTB底不抹灰,只打腻子和刷涂料,套B11-10 天棚墙面刷815 代码为天棚抹灰面积附件1: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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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扩大建筑业社会保险等覆盖面,防止偷逃规费,规范施工企业的规费计取行为,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8),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承担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安装工程、市政及园林绿化工程、修缮工程施工的施工企业,均按本办法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规费是指根据省级政府或省级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包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和工程排污费。
第四条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每年核定一次。
跨年工程按年度结算,当年完成部分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跨年竣工部分及当年竣工工程,上半年竣工的执行上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下半年竣工的执行本年度核定的费率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应以独立法人资格,申请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每年5月10日至8月10日受理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请,超过时限不进行规费计取标准申请的施工企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将不予办理规费计取标准的核定工作。
确有特殊原因,未能按规定时限办理,要求补办的施工企业,直接向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办理。
第六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的制定和核定管理工作,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规费计取标准核定的资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并于8月31日前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凡在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施工企业名单(另行公布)中的企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第七条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制定各项规费标准,并在规费标准内,结合施工企业规费的实际支出、完成产值、工资总额、职工人数等情况,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八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应首先登陆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进入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申报管理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将《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表》打印盖章后和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材料,一并上报施工企业所在地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审核后,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核发《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证书,并在黑龙江工程造价信息网上公布。
第九条施工企业申请核定规费计取标准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3、企业机构代码证;
4、企业上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5、企业上年度报统计部门的统计报表;
6、企业上年度施工项目统计表;
7、企业缴纳各项规费汇总表;
8、企业上年度缴纳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住
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工程排污费的有效票据;
9、情况说明及佐证材料(如需要);
10、各类典型工程(2—4个)调查表,具体要求见附表。
以上材料复印件一式两份装订成册,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各一份,直接报送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企业,以上材料只需报送一份。
本条所列第1、2、3、4、5、8、9项材料需核查原件。
第十条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人应按照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制定的规费标准计算规费,并在招标文件中给出,投标报价时,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规费计入报价中,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应按照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计取规费。
未取得《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的施工企业,在工程结算时不得计取规费。
第十一条外埠进入我省的施工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在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核定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
第十二条经核定的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仅限本企业使用,不得转让、借用、涂改。
第十三条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市(行署)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审核工作不定期进行抽查。
第十四条省、市(行署)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规费核定工作中,应当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不得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各级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施工企业规费计取标准申报材料,保存时间不少于二年。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黑龙江省施工企业规费计取管理办法》(黑建造价[2007]1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