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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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积极推进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强化律师自律管理的自觉性~确保律师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事务所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所设立年度考核委员会,或小组,~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所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所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本所每年月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当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1、参加政治学习及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re inspection and rectification is not strict, and sometimes even a mere formality. In the process of safety accidents on 2013 South mineralcompany, a few leading cadres afraid of offending people, afraid to touch the nail, not strictly in accordance with the "four no" requirements for in the execution of punishment in place. Administrative discretion, minority cadres did not stand in the maintenance of production safety laws and regulations under the premise,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processing enterprises too, the actual difficulties, there is "human", to see the face of the problem. The rectification4、业务开展情况,5、参加公益活动及履行法定义务情况,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121号《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差不多2010年4月7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一○年四月八日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方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事务所执业和治理活动的监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的规定,结合律师治理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定期对律师事务所上一年度的执业和治理情形进行检查考核,对其执业和治理状况作出评判。
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引导律师事务所及其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加强自律治理,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爱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爱护法律正确实施,爱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布的原则。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检查考核的初审工作。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应当与律师协会对律师执业的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二章检查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律师事务所进行年度检查考核,要紧检查考核律师事务所遵守宪法和法律、履行法定职责、实行自律治理的情形,具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律师队伍建设情形;(二)业务活动开展情形;(三)律师执业表现情形;(四)内部治理情形;(五)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形;(六)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情形;(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依照需要认为应当检查考核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本方法第六条第一项规定的“律师队伍建设情形”,要紧包括并可分解为下列事项:(一)律师人员的数量、素养、结构变化的情形;(二)组织律师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的情形;(三)组织律师开展业务学习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形;(四)开展律师党建工作的情形。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
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9.06.24•【字号】皖司通〔2019〕33号•【施行日期】2019.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律师正文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全面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通知各市、省直管县司法局,省律师协会:为推动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深入开展,根据《司法部关于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通知》(司发通〔2019〕35号)要求,省厅决定将试点范围由合肥、池州两市扩大至全省。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的重要意义建立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既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律师制度改革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加强律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
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特别是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深入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需要广大律师提供更加专业、精准、高效的法律服务。
开展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工作,有利于探索形成律师队伍优胜劣汰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引导律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不断提高专业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查询、选聘律师提供参考,更好地发挥律师在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扩大律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和评定机制试点的主要任务和要求(一)完善评价标准。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考察申请人的政治表现和诚信状况,引导广大律师讲政治、守规矩、重品行、做表率,严格依法、规范、诚信、尽责执业。
要优化评价指标体系,突出考察律师的专业能力、业务质量、业绩和贡献。
(二)创新评定机制。
试点工作要牢牢把握提高评价工作的公信力这个关键因素,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评价结果能够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律师专业能力水平。
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六、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不称职”:(一)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未按要求改正的;(二)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三)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拒不参加执业年度考核的;(四)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在每年第一个季度集只办理,并与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相衔接。
(完整版)律师考核评价制度
完整版)律师考核评价制度律师考核评价制度1.背景考核评价制度是为了评估律师的综合能力和职业素养,以提高律师队伍的质量和效率。
该制度旨在确保律师行业具备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法律服务。
2.考核内容律师考核评价制度涵盖以下几个方面:业务能力:评估律师在专业知识、法律技能和案件处理能力方面的表现。
专业素养:评估律师的职业道德、诚信和专业操守等方面的表现。
工作质量:评估律师在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工作质量、效率和准确性等方面的表现。
团队合作:评估律师在团队合作、沟通协调等方面的能力。
3.考核流程律师考核评价制度的流程如下:1.考核对象确定:根据律师的年资和岗位级别确定考核对象。
2.考核标准制定:制定明确的考核标准,包括对各项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和评分标准。
3.考核方式确定:确定评价的方式,可以包括面试、案例分析、绩效考核等。
4.考核结果汇总:将各项评价指标的得分进行汇总,得出最终的考核结果。
5.结果反馈和改进: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反馈和奖惩措施,并进行相关的改进措施。
4.考核结果的应用律师考核评价制度的结果可以应用于以下方面:岗位晋升:考核结果可以作为晋升的参考依据,表彰表现优秀的律师。
奖励与激励: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措施,激发律师的积极性和工作动力。
培训和发展:根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制定培训计划,提供相应的发展机会,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素质。
5.制度监督律师考核评价制度的监督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内部监督:由内部管理机构负责监督考核评价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及时改进制度中存在的问题。
外部监督:接受律师行业协会、监管机构等的监督,确保考核评价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律师参与:鼓励律师参与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供意见和建议,确保制度符合律师的需求。
6.结论律师考核评价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于加强律师行业的自律和规范发挥着重要作用。
通过科学、公正、透明的考核评价,能够评估律师的能力和素质,推动律师队伍的整体提升,提供更优质的法律服务。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律师行业自律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在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的基础上,对律师的执业表现做出评价,并将考核结果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教育、引导和监督律师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第三条对律师执业活动进行年度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和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设区的市未建立律师协会的,可以由所在的省、自治区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指导、监督本区域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负责组织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活动进行考核评议,出具考核意见。
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评定机制,负责确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
第六条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考核内容第七条所有身为律师协会会员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规则参加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次:(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范本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范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第一章绪论为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专业素质,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管理办法》。
第二章考核目的第一条本办法的目的是通过年度考核,评估律师的业务水平、职业道德和服务能力,建立律师执业质量监督机制,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章考核范围第二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律师的执业业绩;2.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道德规范遵守情况;3.律师的法律知识水平和法律服务能力;4.律师的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5.律师的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
第四章考核标准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标准如下:1.执业业绩应符合法律规定,能够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职业道德应遵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言行举止得体,不得有诽谤、侮辱、诈骗等不当行为;3.法律知识水平应达到一定标准,能够准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4.法律服务能力应包括案件分析、法律咨询、起草文件等能力;5.工作态度和服务态度应积极认真,对待每个案件都要负责到底;6.团队协作和沟通能力应能够与律师事务所内部以及外部的人员有效合作和交流。
第五章考核办法第四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由相关司法机构或律师协会负责组织实施,主要包括以下程序:1.公告考核时间和方式;2.律师提交自评报告;3.律师事务所提供推荐意见;4.考核组对律师进行实地检查和面试;5.编制考核结果报告;6.向律师通报考核结果。
第六章考核结果处理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待提高和不合格四个等级,具体对应的处理方式如下:1.优秀:对考核结果优秀的律师予以表彰和奖励;2.称职:对考核结果称职的律师予以肯定和鼓励;3.待提高:对考核结果待提高的律师制定相应的改进措施,并跟进督促改进;4.不合格: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律师给予警告甚至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
第七章监督和评估第六条相关司法机构和律师协会应建立健全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加强对考核过程的监督,并定期评估考核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细则一、考核目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旨在促进事务所的健康发展,提高律师的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确保律师事务所的运营符合规范和法律要求。
二、考核内容2.1 业务水平•对律师的专业知识、法律素养和案件处理能力进行评估,包括法律文书写作能力、诉讼辩护技巧、法律研究能力等。
•检查律师的执业记录,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客户满意度等指标。
•考核律师办公室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案件进展情况,确保案件的及时、有序处理。
2.2 业务质量•审查律师代理的案件,包括立案质量、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律师意见书的准确性等。
•考核律师的服务态度和沟通能力,包括对客户的耐心与有效沟通、回复疑问的及时性等。
•评估律师提供的法律咨询服务,包括咨询的准确性、规范性和有针对性等。
2.3 专业素质•考核律师的道德操守和职业操守,包括注重保密、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依法办案、无不当行为等。
•评估律师参与的法律学术活动和培训,包括参加研讨会、学术交流和专业培训的情况。
•检查律师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包括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援助、参与公益诉讼等。
三、考核方法3.1 全体律师评议律师事务所通过全体律师评议的方式,征询律师对自己及其他律师的评价意见。
评议内容将包括律师的工作纪律、业务能力、案件处理能力等方面的评价。
3.2 客户满意度调查律师事务所将向客户发放满意度调查问卷,征求客户对律师的评价。
问卷将涵盖律师的专业知识、服务态度、沟通能力、效率等方面的评价。
3.3 业务指标考核针对律师的业务指标,律师事务所将进行定期的考核。
包括案件数量、胜诉率、办案效率、收益情况等指标的评估。
同时,也会考虑律师所在的专业领域的特殊指标。
3.4 专业培训和学术成果考察对参与培训和学术交流的律师进行考察,评估其参与的培训活动和学术成果的质量和数量。
四、考核结果根据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的综合结果得出评估报告。
考核结果将以个人为单位进行评估并与其他律师进行比较。
关于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
关于《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草案)》的起草说明现就《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稿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说明如下,请予审议。
一、修订的必要性现行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系由省人大常委会1988年制定的《安徽省关于律师执行职务的若干规定》演变而来,其间历经1997年和1999年两次修订。
每次修订,都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进程,促进了我省律师工作的健康、快速发展。
《若干规定》施行以来,我省律师事业有了长足发展,截至2009年5月底,全省共有执业律师4245人,律师事务所459家。
近三年来,全省律师办理诉讼案件12万余件,办理非诉讼案件7万余件,参加信访接待2万余人次,接待涉法信访事项3万余件,开展义务法律咨询近40万人次,广大律师已成为我省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特别是2007年新《律师法》的修订出台,《若干规定》的滞后性也逐渐显现,同时近十年来我省律师工作中积累的一些好做法与经验也需要提炼、总结和固化,上升到地方立法的高度。
因此有必要对《若干规定》再次进行修订,以确保新《律师法》在我省的贯彻实施,持久地保障和推动我省律师工作良性循环发展。
二、起草的过程新《律师法》颁布之初,厅法制处、律管处和省律协就酝酿《若干规定》的修订工作,经论证并经厅领导同意,分别于2007年10月和2008年10月两次向省政府法制办和省人大法工委书面报送了修订建议。
2009年2月21日,厅成立了《若干规定》修订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小组,孙厅长亲任领导小组组长,厅法制处、律管处和省律协有关同志承担起草工作。
3月份,起草小组搜集了相关背景材料,召开律师代表座谈会,草拟了《修订草案》初稿。
4月份,起草小组在合肥、宣城、安庆等地进行了专题调研,结合调研情况对《修订草案》初稿进行了修改。
5月份,完成了新旧对照表的起草和立法资料的编印工作。
6月份,向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和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专门征求了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检察院、省安全厅和省财政厅的意见,对《修订草案》初稿再次进行了修改,形成了现在的《修订草案》。
律师执业考核管理制度
律师执业考核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从业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律师执业考核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的律师。
第三条律师执业考核分为初次考核和定期考核。
第四条律师执业考核应当在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或者律师协会的监督下进行。
第二章初次考核第五条律师初次取得律师执业证书后应当参加初次考核。
第六条初次考核内容包括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及实习培训情况。
第七条律师初次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执业。
第八条律师初次考核不合格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重新参加考核。
第九条律师初次考核不合格且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被暂停执业资格,待重新满足考核条件后方可申请复核。
第三章定期考核第十条律师应当每五年参加一次定期考核。
第十一条定期考核内容包括执业情况、案件业绩、职业操守等。
第十二条律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的,将被勒令进行再教育,期满且符合考核标准后可重新参加考核。
第十三条律师定期考核不合格且累计两次考核不合格的,将被暂停执业资格,待重新满足考核条件后方可申请复核。
第四章考核管理第十四条律师考核由律师协会牵头组织,并由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或者其他合格机构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律师参加考核应当提交真实有效的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律师考核应当有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公开透明。
第十七条律师考核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考核对象,并受到法律监督。
第五章处罚措施第十八条律师未按规定参加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罚款、暂停执业资格、撤销执业资格等处罚。
第十九条律师在考核过程中作弊的,将被取消考核资格,并在规定时间内不得重新参加考核。
第二十条律师在考核过程中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对之前已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也适用。
第二十二条未尽事宜由律师协会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机构协商解决。
以上为《律师执业考核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社会公共利益。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确保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水平得到不断提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
本规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适用于全国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一、考核范围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律师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等方面的考核。
具体内容包括:(一)职业道德: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客户合法权益,保守客户秘密,不从事违法活动等方面的考核。
(二)业务水平:执业领域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诉讼代理、非诉讼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能力、经验等方面的考核。
(三)工作能力:包括案件管理、文件起草、环节处理、调解谈判、代理诉讼等实际工作能力的考核,以及业务熟练度、性价比等方面的综合评估。
二、考核时间和方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时间为每年的1月至2月。
考核方式包括考试、面试、听证、实际业务操作等方式,根据不同律师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考评。
同时,考核单位可以向本律师事务所或律师取证、查阅资料等方式进行考核。
三、考核重点和权重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重点为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其中职业道德占比重30%,业务水平占比重40%,工作能力占比重30%。
在职业道德方面,主要考察律师是否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习惯,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秘密,免受违法和不道德诉求的侵犯。
在业务水平方面,主要考核律师的法律知识掌握情况,包括执业领域法律知识的专业程度,对案件分析、辩护和代理的熟练度、效率以及领域内的专业经验等。
四、考核结果和处理考核合格的律师,将获得年度考核合格证书和考核考评结果的个人档案,并根据年度考核结果决定年度奖励和其他相关激励措施。
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将被给予警告或者申诉期限内重新申核,不合格情节严重者,将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申诉处理律师对考核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诉。
经考核机关审核确认属实的,重新进行考核评定。
六、附则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保护律师依法执业的合法权益,提高律师服务水平和职业素养,以进一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和律师队伍建设。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律师职业素质,保障法律服务质量,促进司法公正。
二、考核内容1. 法律知识水平:包括法律基础知识、专业知识、最新法律动态等方面。
2. 业务能力:包括案件处理能力、文书撰写能力、协商谈判能力等方面。
3. 服务质量:包括服务态度、服务效率、客户满意度等方面。
三、考核方式1. 考试:每年定期组织全体律师进行笔试和口试,考试内容涵盖以上三个方面的内容。
2. 实践表现评估:通过对律师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包括参与案件数量和质量、客户反馈情况等方面。
四、考核标准1. 法律知识水平:达到国家司法部门要求的标准,并且具有一定的专业深度和广度。
2. 业务能力: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流程,并且具有一定的创新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3. 服务质量:积极主动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态度热情、耐心、细致,努力满足客户需求。
五、考核结果1. 合格:达到以上标准,并且获得考试成绩和实践表现评估合格的律师,可以继续执业。
2. 不合格:未达到以上标准的律师,需要进行补考或者培训,并在规定时间内达到标准,否则将被取消执业资格。
六、考核管理1. 考核机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者行政部门组成的考核机构负责具体实施考核工作。
2. 考核时间:每年定期组织考试和实践表现评估工作,具体时间由考核机构确定并通知各单位和个人。
3. 考核记录:对参加考试和实践表现评估的律师进行记录,并在档案中保存至少三年。
4. 不合格处理:对未通过考核的律师进行警示、培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并对其执业范围进行限制或者取消执业资格。
七、制度宣传1. 宣传方式:通过内部通知、会议宣讲、网站公告等多种渠道进行宣传,确保全体律师了解制度内容和要求。
2. 宣传效果评估:每年对宣传效果进行评估,及时调整宣传方式和内容,提高制度的知晓率和执行力度。
八、制度监督1. 监督机构:由所属律师协会或者行政部门组成的监督机构负责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律师考核制度
律师考核制度一、考核标准1.专业能力考核:律师应具备深厚的法学基础知识,具备良好的法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应具备独立办案的能力,并且在相关领域有一定的专长。
2.案件办理能力考核:律师在实际办案过程中是否能够积极主动地为当事人提供合法的法律服务,是否能够高效地处理案件和辩护,是否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3.学习能力与自我提升考核:律师应具备持续学习的精神和能力,并通过不断的自我提升来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和从业能力。
4.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考核:律师应遵守法律信仰,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不得违法乱纪,不得损害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利益。
二、考核程序1.考核分为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抽查两种方式。
2.定期考核:每年进行一次,考核内容包括专业能力考核、案件办理能力考核和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考核。
3.不定期抽查:在定期考核之外,根据具体情况和需要,可以随机抽查律师的办案规范情况、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等。
4.考核主体:考核主体由律师协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成的考核委员会负责。
5.考核结果:考核结果会成为律师的重要参考,不合格的律师将面临相应的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并可能吊销执业证照。
6.考核结果公示:考核委员会将按规定向律师协会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公示考核结果,让公众了解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三、改进机制1.对考核结果存在异议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申请,复议申请要有合理的理由和事实依据。
2.考核委员会应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对考核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确保考核程序的公正性和公正性。
3.针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律师,应制定专门的改进方案,并给予一定的培训和辅导,帮助其提升能力和改善不足之处。
律师考核制度的试行版旨在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律师考核体系,提高律师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通过这一制度的实施,可以提高社会公众对律师的信任度,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推动法治建设的进程。
同时,试行版中的规定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改进,以适应社会发展和律师行业不断变化的需求。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所年度考核办法一)因执业不当,违反法律、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受到行业惩戒,但未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上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不符合“称职”、“基本称职”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在考核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对象公布,并记入律师执业档案。
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诉,由本所组织人员重新审核,审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___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同时废止。
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
如果违反这些规定并未按要求改正,或者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或者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拒不参加,或者有其他违法违规、违反会员义务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都会受到行业惩戒。
律师参加执业年度考核时,需要向律师事务所提交上一年度执业情况总结和相关材料。
这些材料包括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获得表彰奖励或受到处罚的证明材料以及履行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律师事务所应当召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会议,听取律师个人总结,并进行民主评议。
根据考核评议情况,对律师上一年度的执业表现出具考核意见。
如果律师对考核结果有异议,可以向出具考核结果的考核小组申请复核。
考核小组应当在十天内进行复核,并将结果告知申请人。
如果律师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考核结果需要待查处结果出来再进行确定。
如果律师不按规定参加执业年度考核,考核小组会直接出具“不称职”的考核结果。
如果律师被评定为“不称职”,需要根据存在的问题书面责令其改正,并安排参加培训教育。
如果律师连续两年被评定为“不称职”,律所会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也可以解除聘用关系或者将其除名。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
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考核办法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一、为规范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加强对事务所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根据《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所有本所的执业律师,均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
但参加考核的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评定考核等级。
(一)获准执业不满三个月的。
(二)上一年度参加脱产学习、培训的。
(三)上一年度因病暂停执业的。
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主要考核下列内容:(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执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二)律师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的情况。
(三)律师办理法律服务业务的数量、类别和服务质量,办理重大案件、群体性案件的情况;(四)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情况。
(五)律师受行政奖惩、行业奖惩的情况。
(六)省、市律师协会根据需要要求考核的其他事项。
四、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考核等次是律师事务所对本所律师上一年度执业表现的总体评价。
五、律师执行活动符合下列标准的,考核等次为“称职”:(一)能够遵守宪法和法律的,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行业规范,较好地履行法定职责。
(二)能够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未因执业违法违规行为收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三)能够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
(四)能够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遵守本所章程及管理制度。
五、律师执业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次为“基本称职”:(一)因执业不尽责、不诚信、不规范等行为收到律师事务所重点指导、监督或者收到当事人投诉被查实的;(二)因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或者行业规范收到行业惩戒,但已按要求改正的;(三)因执业违法行为受到停止执业以下行政处罚的。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的通知
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的通知【法规类别】律师综合规定与机构【发布部门】安徽省律师协会【发布日期】2009.03.17【实施日期】2009.03.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律师协会关于印发《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的通知各市律师协会、省直各律师事务所:安徽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已经省律师协会七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组织学习。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省律师协会会长蒋敏 2009年2月27日)各位理事:我受常务理事会委托,向大会报告一年来的工作,请予审议,并请列席会议的各位同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2008年主要工作2008年,常务理事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揽,认真贯彻落实省司法厅、全国律协和理事会关于律师工作的各项部署,按照“两个转变”、“四个突破”的工作目标和要求,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行业管理理念,认真履行职责,全年召开常务理事会6次(含换届前1次)、理事会2次,就行业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实行民主决策,团结带领全省广大律师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推进良性循环发展这一主题积极拓展法律服务,较好完成了全年各项工作任务。
(一)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坚持律师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1.开展各项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着重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和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为推动指导两项活动的深入扎实开展,举办了全体理事和管理人员参加的全省律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暨“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专题培训班。
全省共举办各类培训班10期,参加人数3000多人次,举办专题讲座2场,下发学习材料72000多册(套)。
2.大力推进行业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认真贯彻落实中组部、司法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工作的通知》和省委组织部、省司法厅党委的实施意见,扎实做好省直所基层党支部建设、党员管理工作,并会同省厅政治部开展了律师行业党建工作专题调研,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意见和措施,进一步健全了组织体系。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知识创造未来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是指对律师进行年度考核,以评估其执业
质量、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一种管理制度。
该制度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和维护司法公正提供了有力支撑,同时也是加强律师自我管理、促进
律师职业标准提高的必要手段。
第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律师业务能力、职业道
德及行为规范、客户管理与关系建立等多方面。
律师将接受一系列考核,包括考试、案例分析、实地调查等形式,以检验其专业能力和职
业道德。
第二,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目的是确保律师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加强律师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高律师的执业水
平和综合素质。
该制度对于重视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律师有重要的
引导和激励作用,有助于优胜劣汰,推动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实行需要遵循公正、平等、严格、透明的原则,保障被考核律师的合法权益,加强考核标准的公开透明
和统一标准,更好地保证律师执业规范化和专业化。
总之,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实行对于推进律师行业综合素质
的提高,促进律师事务所的良性竞争、规范化管理和有效监督起到了
非常积极的作用。
希望该制度能够不断完善和改进,更好地服务公众,保障社会稳定和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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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引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律师行业也在逐步发展和完善,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投身其中。
律师作为法律事务的专业人士,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和技能,以保障客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确保律师的执业水平,我国建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本文将详细介绍该制度的相关内容。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背景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律师是一种被授权为他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
但是,由于律师行业的市场竞争比较激烈,这就要求律师必须具备较高的职业素养和专业能力,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针对律师行业的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了律师的资格条件、执业要求和行业标准。
其中,律师执业条件的合规性、专业技能和行业信誉是他们获得执业许可的重要标准。
为了加强对律师的监督和管理,并促进他们的职业发展,我国建立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为律师行业注入了良好的职业氛围和发展动力。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内容考核对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将所有取得执业资格的律师作为考核对象,包括独立执业律师和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律师。
考核标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主要考核律师的执业能力和职业道德,其具体考核标准包括:•法律专业知识掌握情况;•执业能力和实践经验;•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考核方式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采取考试和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
其中,考试主要包括笔试和口试,旨在考核律师专业知识和执业技能。
评估主要通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的业绩表现和客户评价等方面进行,旨在考核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
考核结果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情况。
如果律师未能通过考核,将面临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如果律师能够成功通过考核,将对其予以表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和鼓励。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的优势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制度可以为律师行业带来多方面的益处,例如:•提高律师的职业素质和专业能力;•促进律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推进行业内部的制度建设和规范化管理;•优化律师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增强行业的公信力和社会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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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2008年12月29日省律师协会七届五次常务理事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管理,规范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执业考核包括年度考核、日常考核和专项考核。
本办法所称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是指律师协会组织的对律师在考核年度内执业活动情况的定期考核。
第三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业务绩效与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相结合,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专项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省律师协会负责组织、指导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审定考核等次;市律师协会负责本市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组织、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律师事务所负责本所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具体实施工作。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对象为在本省执业的全体律师。
在本省执业的律师应当参加执业年度考核。
第六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律师事务所应当在每年12月10日前完成本所律师的执业年度考核工作并将考核结果报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市律师协会应当在次年1月10日前完成审查工作,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在次年第一季度完成全省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的审定工作。
第七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包括以下内容: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情况;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3、执业素质和执业能力情况;
4、业务开展情况;
5、履行法定义务情况;
6、参加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情况;
7、其他应当考核的内容。
第八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等次的标准为:
1、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律师协会章程;
2、遵守律师行为规范和准则以及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3、具备与履行律师职责相适应的知识和技能;
4、法律服务质量符合行业公认标准;
5、依法履行法律援助等义务;
6、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
第十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律师,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1、考核年度内受到停止执业行政处罚的;
2、业务素质和执业能力不能适应履行律师职责基本要求的;
3、未按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业务培训的;
4、不履行法律援助等法定义务的;
5、被所在律师事务所除名的;
6、严重违反所在律师事务所章程及管理制度的;
7、有其他违反律师管理规定或严重影响律师行业声誉行为的。
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律师,不予考核,提请省司法厅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十二条律师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就本人在考核年度的执业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向所在律师事务所提交书面报告并填写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第十三条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执业年度考核:
1、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处罚、处分未执行完毕或期限未届满的;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或因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的;
3、因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无法参加考核的;
4、在考核过程中被发现有涉嫌违法违纪行为,应当调查处理的;
5、其他应当暂缓执业年度考核情形。
暂缓考核情形消失后,律师应当申请对其进行执业年度考核。
第十四条律师事务所根据律师在考核年度的实际执业情况,按本办法规定对其进行考核,出具书面考核意见,初步确定考核等次,并连同以下材料报县(市、区)司法局和市律师协会。
1、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登记表;
2、律师执业证书原件;
3、律师学历、学位、职称等有变动的,应提交新的相关证书或证明的复印件;
4、律师协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市律师协会对律师事务所报送的考核结果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司法局和省律师协会。
第十六条省律师协会对市律师协会报送的考核材料进行核查,并审定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等次。
省律师协会应当将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工作情况和考核结果报省司法厅备案。
第十七条对执业年度考核合格的律师,省律师协会根据省司法厅的授权在其律师执业证书上加盖执业年度考核合格专用章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对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省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执业纪律、职业道德及相关业务培训;市律师协会应当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律师事务所对于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应当责成其限期改正存在的问题,也可以与其解除聘用关系或者经合伙人会议通过将其除名。
执业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律师,经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补充考核。
第十九条律师对执业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被告知考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逐级向省律师协会提出复核申请。
省律师协会应当在一个月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对律师执业管理与奖惩的基本依据。
律师执业年度考核结果记入律师档案。
第二十一条在法律援助中心执业的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经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试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