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交所2012年6月28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
落实创业板退市制度,完善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正式发布今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并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
去年11月28日,《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根据各界反馈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方案》于今年2月24日正式发布。
本次修订《创业板上市规则》,主要是将《方案》内容落实到《创业板上市规则》的具体条款,包括以下六个方面:一是丰富了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在暂停上市情形的规定中,将原“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改为“最近一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当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为负”,新增“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的情形;在终止上市情形的规定中,新增“公司最近三十六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和“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要的前期差错或者虚假记载,对以前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导致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为负”。
二是完善了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充分体现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第一,新增一条“暂停上市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要求公司在暂停上市期间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并具有可持续的盈利能力。
第二,针对目前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的暂停上市公司大多数以补充材料为由,拖延时间维持上市地位并重组的情况,《创业板上市规则》对申请恢复上市过程中公司补充材料的期限作出明确限制,要求公司必须在三十个交易日内提供补充材料,期限届满后,深交所将不再受理新增材料的申请。
第三,明确因连续三年亏损或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三年亏损而暂停上市的公司,应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依据,杜绝以非经常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30•【文号】深证上〔2024〕341号•【施行日期】2024.04.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24〕341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规范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进行了修订。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深证上〔2023〕94号)同时废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2.《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订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30日附件 1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2024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修订后的证券法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上市(以下简称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符合《若干意见》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本所上市的审核,适用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深证上〔2024〕462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4年修订)》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4〕46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持续优化互联互通机制,进一步扩大深港通ETF标的范围,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23年3月3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深港通业务实施办法(2023年修订)》(深证上〔2023〕153号)同时废止。
为确保修订后《实施办法》顺利施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深股通ETF考察和调整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深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深股通ETF,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二)属于深股通范围的本所上市股票ETF,在2024年6月17日(深股通ETF定期调整考察日)触及《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将调出深股通。
(三)深股通ETF调整名单将于7月12日由香港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另行公告,预计自7月22日起生效,请予以关注。
二、《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首次港股通ETF考察和调入安排(一)《实施办法》修订施行后,港股通ETF首次调入的考察日为2024年6月17日。
在该考察日属于《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范围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ETF,将调入港股通,但调入生效日前触及《实施办法》第七十九条调出情形的除外。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
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9.24•【文号】•【施行日期】2024.09.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监会关于深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改革的意见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各交易所,各下属单位,各协会,会内各司局: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和新“国九条”要求,完善资本市场“1+N”政策体系,进一步强化并购重组资源配置功能,发挥资本市场在企业并购重组中的主渠道作用,适应新质生产力的需要和特点,支持上市公司注入优质资产、提升投资价值,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助力新质生产力发展支持上市公司围绕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布局,引导更多资源要素向新质生产力方向聚集。
支持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公司并购产业链上下游资产,增强“硬科技”“三创四新”属性。
支持运作规范的上市公司围绕产业转型升级、寻求第二增长曲线等需求开展符合商业逻辑的跨行业并购,加快向新质生产力转型步伐。
支持上市公司结合自身产业发展需要,在不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并设置中小投资者利益保护相关安排的基础上,收购有助于补链强链、提升关键技术水平的优质未盈利资产。
对私募投资基金投资期限与重组取得股份的锁定期限实施“反向挂钩”,促进“募投管退”良性循环。
二、加大产业整合支持力度鼓励引导头部上市公司立足主业,加大对产业链上市公司的整合。
完善股份锁定期等政策规定,支持非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的同行业、上下游吸收合并,以及同一控制下上市公司之间吸收合并。
支持传统行业上市公司并购同行业或上下游资产,加大资源整合,合理提升产业集中度。
支持私募投资基金以促进产业整合为目的依法收购上市公司。
支持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公司开展多层面合作,助力打造特色产业集群。
三、提升监管包容度充分发挥市场在价格发现和竞争磋商中的作用,支持交易双方以资产基础法、收益法、市场法等多元化的评估方法为基础协商确定交易作价。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深市退市新规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退市标准和程序,是为了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而制定的。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预防市场操纵和信息披露不透明等风险,制定了一系列退市新规。
退市标准是深市退市新规的核心内容,是评估一家上市公司是否具备继续上市的资格的依据。
深市退市新规中规定了三种情况下上市公司将会被退市。
第一种情况是公司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这意味着公司资产总额小于负债总额,无法持续经营。
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被辅导退市,即若公司无法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或出现其他重大违规行为,将被终止上市。
第二种情况是公司连续三年亏损,但净资产为正。
这种情况下,公司也将被辅导退市,但辅导期限相对较长,可以给公司相应的时间来实现盈利。
除非公司无法在辅导期内实现盈利,或者出现其他重大违规行为,才会被终止上市。
第三种情况是公司出现重大违规行为或者其他严重情况。
这种情况下,公司将会被直接终止上市,且不再给予辅导期。
除了以上三种情况,根据深市退市新规,还有其他一些具体情形下的退市标准,如涉及信息披露违规、重大违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等行为的公司也可能被终止上市。
深市退市新规对于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在新规实施之前,我国资本市场退市标准较为宽松,导致有些质量较差的公司长期保持上市状态,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而新规的出台,对于退市标准进行了明确和规范,有效净化了市场环境,提高了市场的风险防控能力。
退市是一个严肃的处罚措施,对于上市公司来说是一种极为不利的结果。
因此,深市退市新规同时也对退市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保障了上市公司的合法权益和投资者的利益。
新规规定了退市程序中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退市决定的公告、撤销上市的公告、交割禁止决定等,使整个退市过程更加透明和便于监管。
总的来说,深市退市新规的实施对于提高市场风险防控能力、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
上交所关于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为完善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有效发挥退市机制的优胜劣汰功能,促进本所蓝筹股市场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制定了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本次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是在总结已有的上市公司退市实践经验和问题的基础上进行的。
方案设计坚持积极稳妥、统筹兼顾的原则,以建立明晰、合理、有效的退市机制为方向,重点从两个方面对现行退市制度进行了调整。
一是为提高退市制度的完备性和可操作性,增加相关暂停上市、终止上市指标,细化相关标准,明确恢复上市的条件,完善退市程序;二是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权益,提出风险警示板、退市整理板、退市公司股份转让服务、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等退市衔接安排。
一、增加退市指标,丰富退市标准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了多项退市指标,可分为业绩指标、市场指标、合规指标、主体资格存续指标等4类。
总体而言,现有指标存在类型比较单一、标准不够清晰等不足。
从实践看,对于退市指标的完善,在适度增加退市指标的同时,应着眼于提高退市指标的可操作性,减少退市指标的规避空间。
(一)增加净资产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年末净资产为负数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二)增加营业收入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1000万元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三)纳入审计意见类型指标本所上市公司最近一年的年度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对其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近两年均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本所上市公司因净利润、净资产、营业收入或审计意见类型触及规定的标准被暂停上市后,其后一年的财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2021年深交所退市企业名单
2021年深交所退市企业名单摘要:1.2021 年深交所退市企业名单概述2.深交所退市制度的修订3.退市企业名单对市场的影响4.投资者的应对策略正文:一、2021 年深交所退市企业名单概述2021 年,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公布了一批退市企业名单。
这些企业因不符合深交所的上市规则,被强制退市。
退市企业名单的公布,体现了我国证券市场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维护和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二、深交所退市制度的修订为了进一步完善退市制度,深交所对股票上市规则和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1.取消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缩短退市流程。
2.缩短退市整改期,明确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的标准和程序。
3.强化退市制度执行,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三、退市企业名单对市场的影响退市企业名单的公布对市场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
一方面,退市企业名单体现了监管部门对市场秩序的整顿,有助于提高市场整体质量。
另一方面,退市企业的投资者可能面临投资损失,需要重新调整投资策略。
四、投资者的应对策略面对退市企业名单,投资者需要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以降低投资风险: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调研,关注企业基本面,避免投资绩差股。
2.遵循价值投资原则,关注行业龙头和优质企业,避免盲目追涨杀跌。
3.适度分散投资,降低单只股票的投资比例,以应对潜在的投资风险。
4.关注政策动态,及时了解监管部门对退市制度的调整,以便及时调整投资策略。
总之,2021 年深交所退市企业名单的发布对市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投资者在面对退市企业名单时,需要关注企业基本面,遵循价值投资原则,适度分散投资,并关注政策动态,以降低投资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4.12•【文号】深证上〔2024〕284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的通知深证上〔2024〕284号各市场参与人:为深入贯彻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上市公司监管的意见(试行)》等政策文件要求,规范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适用于本所主板、创业板上市公司,现予以发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2.《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起草说明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4月12日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7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信息披露,引导上市公司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推动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将可持续发展理念融入公司发展战略、经营管理活动中,持续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公司治理,不断提升公司治理能力、竞争能力、创新能力、抗风险能力和回报能力,促进自身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逐步强化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正面影响。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08.12.30•【文号】•【施行日期】2008.12.3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各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为做好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报告(以下简称“2008年报”)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公司应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7年修订,以下简称“年报准则”)》、证监会公告[2008]48号、《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财会函[2008]60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4号:年度报告披露相关事项》等有关规定,及时编制、报送和披露2008年报。
二、公司应在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且披露时间不得晚于2009年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2009年1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新上市的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未披露经审计的2008年度财务会计资料的,应于2009年4月30日前披露2008年报。
三、公司预计在2009年4月30日前无法披露2008年报的,应在2009年4月15日前向本所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并予以公告。
本所自2009年5月4日起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并对公司及相关人员进行公开谴责。
四、本所根据公司的预约统筹安排2008年报的披露时间。
公司应按照本所安排的时间披露年报,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及时提前向本所提出书面申请。
本所原则上只接受一次变更申请。
五、年报预约披露时间在2009年3月和4月的公司,应在2009年2月28日前按照《关于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中试行年度业绩快报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04〕113号)、《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号: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的规定编制并披露2008年度业绩快报。
深交所IPO持续督导培训之2-中小板上市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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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上市规则要点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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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整体架构
第1章 第2章 第3章 第4章 第5章 第6章 第7章 第8章 第9章 第10章 第11章 总则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会秘书) 保荐人 股票和可转债上市 定期报告 临时公告一般规定 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应披露的交易 关联交易 其他重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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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取消了两项例行停牌情形
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再例行停牌一天 上市公司在股东大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或者未能在股东大会 结束后的次日或者次一交易日披露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且决议内容涉 及否决议案的,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牌,直至公司 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者相关信息后复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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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相关规则
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直通车试点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核办法
公司治理
独立董事备案办法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代表资格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 投资者网络服务身份认证业务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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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殊业务和保荐相关规则
特殊业务
上市公司现金选择权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业务指引 上市公司要约收购业务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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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强了直接退市情形的风险揭示
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 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 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 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提示终止上市风险 连续9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低于特定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时,开始逐日提示退市风险 中小板公司36个月内受到两次公开谴责时,从第二次受到谴责起,每月 提示一次退市风险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6.28•【文号】•【施行日期】2012.06.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新规实施后深交所部分退市条件对照表
新规实施后深交所部分退市条件对照表
根据深交所发布的退市新规实施细则,以下是新规和旧规对照的深交所部分退市条件表:
1. 营业收入条件:
- 旧规:连续两年亏损且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的股票将被退市。
- 新规:严禁出现三年连续亏损的情况。
2.净资产条件:
- 旧规: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的股票将被退市。
- 新规:连续三年净资产为负或者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
负的股票将被退市。
3.股票交易价格条件:
- 旧规: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人民币面值的股票将被
退市。
- 新规:连续20个交易日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面值的股票
将被暂停上市,继续观察6个月;若仍未达到上市条件,将被退市。
4.市值条件:
- 旧规:连续6个月市值低于3亿元的股票将被退市。
- 新规:连续6个月市值低于1亿元的股票将被退市。
5.其他条件:
- 旧规:重大违法(会计违法、信息披露违法、内幕交易等)的股票将被退市。
- 新规:加强对重大违法的处罚力度,同时规定退市公司不得重新发行股票。
请注意,以上仅是新规和旧规之间的对照表,具体退市要求还需详细参阅深交所相关规定。
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政策新风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
年营业收入均低于 10 万元的, 00 其股票应暂停上市 ; 最近四年营业收入均低于 10 万元的, 00 其股票应终止
上 市等 。 上市 公 司如果 出现净 资产 为负 和 营业 收 人过低 或 基本 没有 营业 收入 的情 形 . 明公 司持续 经 营 的基础 表
均低于股票面值的( 中小企业板为连续 2 个交易 日)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0 , 新增 了股票成交量和成交价格两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是借鉴 国际证券市场 的通行做法 , 以反映
市 场效率 的指 标作 为退市 条件 , 有利 于促进 上市公 司退 市 的市场化 运作 , 提高 退市 标准 的客观 陛。
《 西部金 ̄)02 2 1 年第 9期
退市风险警示 ; 最近两年年末净资产均为负数 的, 其股票应终止上市 ; 司股票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 , 公 首个 会计 年 度期末 净 资产仍 为 负值 的 , 或首个 会计 年 度期 末净 资产 为正值 但 其扣 除非 经 常性损 益 后 的净 利 润 为 负值 的, 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证 券 交 易所 《 于改 进 和 完善 主 板 、 小 企业 板 上 市公 司退 市制 度 的 方案 ( 求意 见 稿 )的 基 础 上 , 陕 西省 上 市公 司 的 关 中 征 》 对
相 关退 市风 险 和 存在 I题 提 出 了可行 对 策和 政 策 建 议 , 促进 和 引导 资本 市场 健康 有 序 发展 提 供 参 考 。 - ' - ] 为 关键词 : 资本 市场 ; 市制 度 ; 险警 示 退 风
示意 见 . 被暂 停上市 后未 在法定 期 限 内披 露首个 年报 。 或
深交所主动退市流程
深交所主动退市流程一、前言深交所主动退市是指在符合深交所主板及中小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由上市公司主动提出退市申请,或者因公司自身原因导致退市。
该流程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深交所的规章制度,确保交易所市场秩序的稳定和规范。
以下是深交所主动退市的流程及相关规定。
二、退市程序及相关规定1、退市申请上市公司可以主动提出退市申请,需要在公司董事会决议的基础上,按照深交所的相关规定进行申请。
在提交退市申请之前,公司必须征得股东大会的同意,并经监事会审议。
2、深交所审查深交所接到上市公司的退市申请后,会进行审核。
审核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
如果发现退市申请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引起市场异常波动,深交所会受理申请。
3、公告披露深交所将对受理的退市申请进行公告披露,要求在特定时间内公布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了解公司的退市情况。
公司必须按时履行披露义务,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4、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必须召开股东大会,征得股东的同意,审议并通过退市事项。
大会的召开需要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股东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5、深交所复审股东大会通过退市决议后,深交所会再次对公司的退市申请进行复审。
复审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情况、内部管理制度、信息披露情况等。
如果复审结果符合相关规定,且未引起市场异常波动,深交所将进入下一步流程。
6、整理期深交所会根据公司的退市情况,确定整理期的时间。
整理期是指公司在退市前的最后一段时间,期间公司需要做好相关工作,如清算、披露、信息更新等。
公司在整理期内仍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投资者的知情权得到保障。
7、退市实施整理期结束后,深交所将根据相关规定,实施公司的退市。
退市时间、方式等均需符合深交所的规定。
8、退市后续公司在退市后,仍需履行相关义务,如信息披露、资产清算、债务清偿等。
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相关工作,确保信息的及时公开、真实准确。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深市退市新规的退市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交易类强制退市标准(1)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200万股;(2)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3)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总市值均低于3亿元;(4)连续二十个交易日每日公司股东人数均少于2000人;(5)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2.财务类强制退市标准(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亿元;(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追溯重述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4)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3.规范类强制退市标准(1)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且已停牌3个月;(2)因未在法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已停牌3个月;(3)因信息披露或者规范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已停牌3个月;(4)因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运作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被深交所要求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且已停牌3个月;(5)因其他情形被深交所强制退市。
深市退市新规相对于旧规的主要变化包括完善财务指标,取消单一的净利润、营业收入指标,新增扣非前后净利润孰低者为负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的组合财务指标,并对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下一年度财务指标进行交叉适用。
同时,还新增了信息披露、规范运作存在重大缺陷且拒不改正和半数以上董事对于半年报或年报不保真两类情形,并细化具体标准。
此外,新规取消了暂停上市和恢复上市,退市流程大幅缩短。
总的来说,深市退市新规的退市标准更加严格和完善,旨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
同时,新规也体现了我国资本市场改革的方向,即市场化、法治化和国际化。
深交所退市新规
深交所退市新规
近期,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了新的退市制度,该制度涵盖了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债务重组及公司利润一定期间内持续亏损等退市原因,旨在保护投资者,规范市场。
据悉,此次新退市制度实现了退市原因和退市制度的全面升级,以实现更全面和完善的退市机制,其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新规将会对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进行强制除牌的处理。
具体来说,如果上市公司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为负数,则深交所将对此类企业进行暂停上市的处理,并向市场披露公司的财务报告,同时要求公司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工作、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重新审视企业模式,把握时机实施有效措施,为恢复盈利创造条件。
从公司治理角度看,新规还规定了公司高管和股东的约束措施,明确了资本市场的监管和规范职责,完善了退市市场的辅导机制和市场整体化处理机制,最终旨在增强市场的监管和风险控制能力。
因此,从投资人的角度来看,新退市制度对于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是非常重要的。
关于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合并净利润为负数的情况,投资人应该留意公司的财务报告,关注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情况,以及公司运营情况的变化等等。
如果发现公司长时间亏损或者存在其他问题,投资人可以考虑减持或者退出相关上市公司股票,以避免投资风险。
总之,新的退市制度的实行有利于规范市场和保护投资人的权益。
同时,上市公司也应该认真履行信息披露工作,重新规划企业模式,加强风险管理,以期恢复盈利。
只有这样,才能够为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和资本市场的长期繁荣做出贡献。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12.31
•【文号】
•【施行日期】2020.12.3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
——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的通知
各市场参与人:
为贯彻落实中央深改委审议通过的《健全上市公司退市机制实施方案》,进一步完善市场化、常态化退出机制,净化资本市场生态,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按照中国证监会统一部署,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设立风险警示板,优化交易机制安排和适当性管理的要求。
为明确风险警示股票单日买入数量限制及风险警示股票与退市整理股票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具体事项,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现予以发布。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2号——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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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日期:2012-6-28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改革创新和健康发展,在总结我国主板、中小企业板监管实践,借鉴创业板前期对退市制度的探索及海外市场经验的基础上,本着稳中求进的原则制定如下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一、完善退市标准,建立市场化和多元化的退市标准体系目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对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规定的主要退市标准如下:(1)最近年度连续亏损;(2)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3)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4)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5)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6)法院宣告公司破产;(7)公司解散。
2006年11月29日,本所发布的《中小企业板股票暂停上市、终止上市特别规定》规定了专门适用于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的几项退市标准:(1)净资产为负值;(2)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3)对外担保余额超过1亿元且占净资产的100%以上;(4)关联方违法违规占用资金余额超过2000万元或占净资产的50%以上;(5)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6)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面值;(7)连续120个交易日内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
本次修订对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进行改进整合,完善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新增及变更的退市标准如下:(一)净资产为负值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负值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继续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仍为负值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二)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因前期差错追溯重述导致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继续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三)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交易将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交易实行退市风险警示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继续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暂停上市;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后,首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仍被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审计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四)暂停上市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者因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四个)导致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在其股票暂停上市后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披露首个年度报告的,其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五)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仅发行A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主板上市公司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A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500万股、B股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实现的股票累计成交量低于300万股的,其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六)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仅发行A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A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仅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每日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既发行A股又发行B股的上市公司连续20个交易日(不含停牌交易日)同时出现每日A股、B股股票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A股、B股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
(七)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中小企业板沿用“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但调整为“上市公司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本所三次公开谴责的,其股票直接终止上市”,该项退市标准不适用于主板上市公司。
二、改进恢复上市程序,明确恢复上市条件(一)针对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长期“停而不退”的现象,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程序如下: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核准其股票恢复上市申请的决定。
公司应本所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须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二)为遏制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后通过各种方式规避终止上市,完善公司申请恢复上市的条件如下:因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均为营业相关条件,且均与审计师相关)等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公司,在其股票暂停上市期间申请恢复上市的,至少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正值;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为正值;3.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4.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5.具备持续经营能力;6.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7.不存在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暂停上市情形;8.本所认为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三、加强退市风险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此条仅中小板适用)等退市标准的,不再经过退市风险警示环节,股票将被直接终止上市。
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要求上市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上述退市标准时,及时、充分披露其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
四、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为给投资者在公司退市前提供必要的交易机会,在本所作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的决定后,给予公司股票三十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
三十个交易日期满后,公司股票将终止上市。
五、做好退市后续安排,维护投资者利益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转入全国性的场外交易市场或符合条件的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挂牌转让。
六、引入重新上市制度本所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达到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
申请重新上市的公司,应当至少符合以下条件:1.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2.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0%以上;3.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4.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值且累计超过人民币2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凭什么这个标准比主板标准低?)5.公司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标准审计报告;6.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正值;(IPO是不能有未弥补亏损,凭什么又降低标准?)7.公司具备持续经营能力;8.具备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且运作规范;9.公司在申请重新上市前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须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借壳上市条件;10.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公司在终止上市过程中未能配合本所相关工作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年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七、设立过渡期,确保新旧制度平稳衔接为确保新旧制度顺利衔接,本所将依据本方案修改现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等规定(以下简称“原规则”),发布实施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配套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则”),并按新老划断的原则作出如下安排:新规则发布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适用原规则,并按下述情形处理:(1)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前已暂停上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宽限期,本所将在2012年12月31日之前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2)对于2012年1月1日之后暂停上市的公司,本所将在受理公司恢复上市申请后的三十个交易日内对其作出是否核准其恢复上市的决定。
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公司应当在累计不超过三十个交易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
新规则发布后,在判断上市公司是否触及净资产为负值、营业收入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和年度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等退市标准时,不追溯计算以前年度数据,以公司2012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2012年、2013年的年报数据为最近两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及最近四个会计年度的年报数据以此类推。
主板上市公司触及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等退市标准的,自新规则施行之日起适用。
新规则发布后,上市公司触及原规则已有且新规则继续沿用的退市标准的,不适用新老划断原则,应当连续计算其相关期限。
附表1:主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调整一览表附表2: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申请恢复上市、退市标准及程序调整一览表附表3:方案实施后深交所各板块上市公司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条件及程序对照表深圳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发言人就《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答记者问日期:2012-6-28日前,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负责人就《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回答了记者的有关问题。
一、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是在怎样的背景和环境下进行的?我国证券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正在逐步走向规范和成熟。
退市是正常的证券市场现象,退市制度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已经有十多年的实践,在完善市场机制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退市制度暴露出标准单一、易于规避、程序冗长等诸多问题,未能充分发挥优胜劣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功能。
另一方面,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已初步形成,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转让和监管制度初步建立,改革完善退市制度,实现退市工作市场化、正常化、常态化的条件日趋成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