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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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二、立法机构
国家机构
(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1)全国人大 主要职权: 第三、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质询国务院及各部委(宪法第62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质询国务院及各部委 监督国家机关的工作 条)——
第五节
二、立法机构
(二)议会的职权 1、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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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邦制国家的中央议会只享有有限的立法权 单一制国家中央议会的立法权通常不受限制
2、人事任免权
英国(责任内阁制)——人事任免权主要表现在责任内阁的 产生和罢免上 美国(总统共和制)——主要的人事任免权由总统掌握,但 议会对人事任免具有一定的控制权。如美国宪法规定,总统 任命大使、公使和领事、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及其他联邦官 员,必须经过“参议院的建议与同意”(但宪法并未规定参 议院是否有权控制官员的罢免)。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6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一个代表团或者三 16 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书面提出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的质询案 ,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的领导人在主席 团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
第四、决定国家重大政策 决定国家重大政策——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 决定国家重大政策 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 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 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宪法第62条)
第五节
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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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2)全国人大常委会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任期与全国人大相同,成员通常由每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选 举确定 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政府部门其他职务,人大正副委员 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常委会一般每两月召开一次,会期约一周 常委会设有民族、法律、内务司法、财经、教科文卫、外事 、华侨、环境与资源保护、农业与农村等9个专门委员会,另 外设有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和包括法工委在内的若干个工作 机构。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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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 (二)分权模式
1、议会至上模式(以英国为典型) 议会至上模式(以英国为典型) 议会的立法权代表了国家至高无上的权力,超越了行政权与 司法权,不受任何其他权力的控制。 议会至上模式存在的问题:谁来监督立法者? 三权制衡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2、三权制衡模式(以美国为典型) 行政、司法、立法三大政府机构地位平等且互相制衡的政治 制度,是当前世界上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民主政治 制度。 美国三权制衡的表现:国会可弹劾总统,总统可否决国会立 法议案;联邦最高法院可通过违宪审查限制国会和总统的权 力;总统对联邦最高法院的人事任命享有一定的控制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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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一)议会制度的起源
国家机构
现代议会制度起源于英国,最早可以追溯到盎格鲁-萨克逊时 期的贤人会议和诺曼底时期的御前会议。 早期的议会以司法职能为主,主要由大贵族组成;在和国王 争夺对战争和税收的控制权过程中,议会发展了决策权。 12、13世纪,国王征税的对象扩充到中小贵族(骑士)和市 民,根据《大宪章》关于“未经国民同意不得征税”的原则 ,他们开始被邀请进入议会。 14世纪中期,不同等级的代表开始分开议事,大贵族形成了 上院,骑士和市民形成了下院。随着大贵族势力的消耗殆尽 ,下院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获得稳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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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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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1)全国人大 主要职权: 第二、人事任免权 人事任免权——选举国家正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 人事任免权 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并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 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 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选举中央军委主席,并根据军委主 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最高法 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所有以上官员,并决定或 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不适当决定。1/10以上代表可以联名 提出对国家正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成员、国务院和中央 军委成员、最高法院院长和最高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宪法第6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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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会的结构:一院制与两院制 议会的结构:
西方的两院制源于英国的上院和下院。 两院的产生——下院(众议院)一般均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上院(参议院)则产生方法各异,有的为直接选举产生( 如美国),有的为间接选举产生(如法国),有的则为贵族 世袭(如英国)。 两院的权力划分——下院(众议院)可被视为民意的代表, 更加符合民主原则,因此享有更多的权力;而上院(参议院 )在多数国家往往只享有有限的参与立法权。如英国的下院 享有立法、财政和监督政府的权力,上院的权力主要表现为 财政法的讨论权,对法案的一年延搁否决权,最高司法权及 对下院通过的法案的审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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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1、我国立法机构实行一院制
法国大革命时期著名政治哲学家西哀士表达了反对两院制最 经典的观点:在两院制议会下,如果两院的意见是一致的, 那么其中一院就是多余的;如果两院的意见是相左的,那么 两院制就是罪恶的渊源。 吴邦国:我们要积极借鉴人类社会创造的文明成果包括政治 文明的有益成果,但绝不照搬西方那一套,绝不搞多党轮流 执政、“三权鼎立”、两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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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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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要职权(参见宪法第67条)
第一、立法权 立法权——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 立法权 律;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第二、解释权 解释权——解释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解释法律(参见立法法第 解释权 42条);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 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第三、重大决策权 重大决策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 重大决策权 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决 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 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决 定特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 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 态
第五节
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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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议会的结构:一院制与两院制 议会的结构: 美国国会两院的权力划分:
众议院权限主要集中于财政和内政事务—— 1、审议和批准政府年度财政预算;2、对联邦官员进行弹劾 ;3、起草和提案各种法案,获简单多数通过后交由参议院审 议通过;4、在没有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 下,推选总统。 参议院权限主要集中于人事和外交事务—— 1、审议和批准总统任命的人事;2、批准与外国签订的条约 ,制定涉外法规(宪法规定总统仅可在三分之二的参议员建 议与认可后方能批准条约);3、对弹劾案进行审判;4、没 有副总统候选人取得选举人团多数支持的情况下,推选副总 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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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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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1)全国人大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 ,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选举由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任期五年。 每年举行一次会议,须由2/3以上代表列席,会议由全国人大 常委会召集,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 如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 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全国人大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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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二)议会的职权 监督权( 3、监督权 主要指对其他部门官员的监督)
主要监督方法包括: 质询: (1)质询:议会对某行政决定提出疑问,并要求政府作出口头 或书面答复 调查: (2)调查: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对官员受指控的违法或渎职行为 进行调查 听证: (3)听证:议员在接到公民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诉后,召集有 关当事人并采取准司法程序进行调查,为调查的一种形式 不信任表决(内阁制国家采用) (4)不信任表决(内阁制国家采用):议会以投票表决方式对 内阁的施政方针或阁员、部长的行为表示信任与否,不信任 投票如获议会多数通过,或者内阁向国家元首提出总辞职; 或者由内阁首相(总理)呈请国家元首解散议会,重新选举 ,如新选出的议会仍对内阁表示不信任,内阁必须辞职 弹劾: (5)弹劾:议会对被指控违法或渎职的官员进行审查,如发现 证据确凿将罢免其职务(如需进一步判罪,须经司法程序)
第二章 基本制度与国家机构 第五节 国家机构
一、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 二、立法机构 三、国家元首与行政机构 四、司法机构
第五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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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权力配置的基本原理 (一)分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1、分权理论可追溯至亚里斯多德。 2、近代分权学说由洛克所倡导,由孟德斯鸠加以发展和完成— 洛克:人性有一弱点,就是要受权力的诱惑,如果同一批人同 时有立法和执法权,他们动辄就会攫取权力。(具体内容可参 见:洛克《政府论》) 孟德斯鸠:“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 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 休止……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 约束权力。” (具体内容可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 3、美国的汉密尔顿、杰弗逊等人将“分权理论”具体运用到了 国家机构的创建和宪法的制定实践中,并发展了“分权理论” (如联邦与州的分权、设两院制的国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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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国家机构
(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2)全国人大常委会 主要职权:
第四、人事任免权 人事任免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 人事任免权 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根据中央军事委 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根据最高人 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 和军事法院院长;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 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 、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 第五、监督权 监督权——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 监督权 民检察院的工作,并对国务院各部委提出质询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9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9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各代表团审议,或者并 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交大会表决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可以向全国 全国人大组织法第10条 10 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 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大 会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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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立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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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的立法机构:人大及其常委会 我国的立法机构:
2、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参见宪法第三章第一节) (1)全国人大 主要职权: 第一、立法权 立法权——修改宪法并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 立法权 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基本法律(参见宪法第62条、 立法法第8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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