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第七章 国家机构原理

1、国家机构一般意义上的国家机构是国家为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称。国家机构是一个系统的组织,是统治阶级实现国家职能的完整的组织体系。
使用国家机构这一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并在宪法的内容安排上单列为一篇或一部分或一章,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
直接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又通过规定国家权力来规定另一些国家机关,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
2、国家机构特征如下:
1.国家机构具有阶级性;2.国家机构是国家组织,同国家的暴力手段相联系,具有特殊的强制能力;3.国家机构由社会的少数成员,即统治阶级中最活跃最忠诚的分子组成;4.国家机构是严密而精细的组织体系;5.国家机构是历史的范畴,同阶级、国家、法律等社会现象相联系而存在
3、国家机构的阶级本质: 国家机构的阶级本质取决于(国家的阶级本质)
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机构,它们在性质上是不同的。总的来说,在人类历史上存在的国家机构可以分成两类:一类是剥削阶级的国家机构,是剥削阶级用来压迫劳动人世的工具;另一类是无产阶级的也就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资本主义的国家机构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社会主义的国家机构是无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用来实现国家职能的。无论是哪一个或哪一种类型的国家机构,总有民主与专政两个方面的职能。从根本上说,国家机构对待和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上是实行民主的;对敌对分子来说,是实行专政的。
在我国,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但是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
4、国家机构是各国宪法的重要内容。 虽然规定国家机构是各国宪法的共同内容,但各国宪法对国家机构规定的体例不尽相同。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况:(1)有些国家宪法中,使用国家机构这一概念或类似的概念,并在宪法的内容安排上单列为一篇、一部分或一章,例如《意大利共和国宪法》(2)有许多国家的宪法没有将国家机构单列一篇或一部分,而是将各个不同性质的国家机关分别列入各章或各条加以规定。(3)有些国家的宪法从国家权力的角度对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加以规定。(4)有些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既直接规定一些国家机关,又通过规定国家权力来规定另一些国家机关,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可以说,没有一个国家的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与其他国家的规定是一模一样的。总的来说,大多数国家的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基本上都包括国家元首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四种国家机关。值

得注意的是,宪法监督机关(如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等)正成为第五种国家机关的趋势。由于世界上大部分国家都实行地方自治,所以各国宪法规定的国家机构主要是中央国家机关,而对地方国家机关的规定比较简单,往往只是规定一些地方自治的原则。
5、新中国成立至1954年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新中国建立初期,在中央,由中国人民政协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大的职权,并由它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作为行使最高国家权力的机关。在地方,普遍召开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并由地方各级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逐步地代行地方各级人大的职权,选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委员会。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由中央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是建国初期的集体国家元首。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政务院,作为国家事务的最高执行机关。政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若干人和秘书长一人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军事的最高统辖机关。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组织最高人民检察署作为国家最高检察机关。
1952年增设了国家计划委员会,作为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的直属机构。
6、1954年至1966年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惟一机关。任期4年,可以延长任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同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起来行使国家元首的职权,统帅全国武装力量。
国务院是中央人民政府,是全国人大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行使地方国家权力。
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各级法院的院长任期4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公民是否遵守法律行使检察权。
7、1966年至1982年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再设国家主席。
《宪法》肯定了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地位。把省以下的专区改为地区,设地区人民代表大会。地区成了一级政权。
宪法规定,人民公社是政社合一的组织。
人民检察院不再存在,原来检察院的职权由公安机关行使。
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各级革命委员会任免。
1978年《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除了恢复检察院之外,与1975年《宪法》没有什么差别。
8、1982年迄今的我国国家机构体系。
1982年12月4日,现

行《宪法》颁布直至现在,是我国国家机构发展的第四阶段。1982年《宪法》实施后,历次宪法修改有两次涉及了国家机构的问题,一是1993年第11条《宪法修正案》将县级人大每届任期由3年改为5年;二是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第25条至第30条,在全国人大的构成上增加了特别行政区的代表,在全国人大常委员会和国务院的职权上改戒严权为紧急状态权,在国家主席的职权上明确了进行国事活动的职权,改乡级人大任期3年为5年。
10、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基本原则。
民主集中制原则;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责任制原则;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坚持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
9、民主集中制原则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我国《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主要表现为:①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②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③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④ 民主集中制原则还表现在国家机关内部关系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实行集体领导体制,强调民主;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实行首长负责制,更强调集中,追求效率。
10、民族平等和民族团结原则
①每个民族在全国人大中都有自己的代表,参与国家法律和政策的制定;凡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的人大中也要有该民族的代表。②全国人大设民族委员会,协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民族事务方面立法或者作出决定;国务院设民族事务委员会作为管理全国民族事务的机关。③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都设立民族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在有一定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还设立了民族乡。④《宪法》规定,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民族语言文字、保持或改革民族风俗习惯的自由;在诉讼过程中应尊重少数民族使用本民簇语言文字的权利。⑤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11、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法治和人治是相对立的。国家机关贯彻法治原则就是指国家机关都要按照国家的宪法和法律进行组织和开展活动,切实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国家机构的组织与活动中的主要表现:① 国家机关的组织由宪法和法律规定。② 国家机关的职权由法律规定。③ 国家机关行使职权

的程序由法律规定。
12、责任制原则
责任制,是指我国的每一个国家机关行使职权,都要承担责任。
责任制在我国国家机构体系中的表现方式有两种:① 集体责任制或集体负责制。实行集体负责制的国家机关都是合议制机关,例如,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县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等② 个人负责制。无论是集体负责制或是首长负责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不同的表现
在我国的国家机关机构里,既有合议制国家机关,又有首长制机关,所以我们国家是集体责任制和首长负责制同时并用的。但必须指出,无论是集体制的合议制,都是民主集中制的不同表现。当然,集体负责的合议制机关,如人大常委会,决定问题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另外,它所通过的法律乃是民主集中制的表现,这是显而易见。至于首长负责制为什么也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表现的原因:首先,首长本身是在民主基础上产生的,在我国,由人民的代表机关决定,就是民主。其次,首长就职之后便根据宪法与法律的规定,集中地行使职权,发布命令,号令群众,这是集中。第三,首长对重大问题的决定虽然不进行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程序,但他在作出决定之前,必须联系群众,听取群众的意见,集中大多数人的意见,总之,要经过民主集中的过程,另外,在我国实行首长制的机关大都没有会议制度,帮助首长决策。
13、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我国《宪法》第27条第2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从人民群众的利益出发,树立群众观点,坚持群众路线,做好人民的公仆,努力为人民服务。① 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决定重大事项的工作机关,一切立法和决策活动都要从最大多数人的最高利益出发,为人民的根本利益服务。② 各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坚持群众路线的工作方法,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③ 开辟各种途径,广泛地吸引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④ 倾听人民群众的批评和意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14、精简、效率和反腐倡廉原则 《宪法》第27条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我们国家的本质决定了我国的国家机构应该是精干的和讲究效率的。只有这样,才能节约财政开支,减轻群众负担,更好地为人民服务,经济建

设同时也有利于廉政勤政建设,克服官僚主义。① 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② 要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进行机构改革,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水平。③ 要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实现国家机构组织、职能、编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严格控制机构膨胀,坚决裁减冗员。④ 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完善公务员制度,建设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国家行政管理干部队伍。⑤ 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和罢免,在录用、提拔干部时采取德才兼备的标准,对腐败分子、蜕化变质分子,坚决清除出国家机关。
15、坚持党对国家机关领导的原则 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是通过党对国家机构的领导来实现的。①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出发,明确具体立法指导思想,确立新时期立法工作的方针,把立法工作同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紧密地结合起来。第二,审定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并支持和保证立法机关有效地实施。第三,建议立法机关把经过实践检验正确的并且长期适用的党的方针政策,通过立法程序转变为国家的法律。第四,支持和保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立法权。② 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各级党组织要督促、支持和保证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积极主动地做好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协调工作。③ 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党必须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用权司法权,为此,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提高司法队伍素质,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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