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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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09〕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1号)和《江苏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苏民发〔2009〕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本市市区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户籍年限等符合规定条件的家庭。

第三条发展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因地制宜、协调发展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部门是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房管部门”),负责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实施和管理工作,以及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承担。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徐政发〔2017〕6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徐政发〔2017〕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精神,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我市对2015年12月31日前发布的市级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于2017年10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公布如下:一、保留规范性文件52件(一)“徐政规”文件15件1.《徐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2号)2.《徐州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办法》(徐政规〔2009〕3号)3.《徐州市高龄老人尊老金发放管理办法》(徐政规〔2011〕3号)4.《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徐政规〔2011〕12号)5.《徐州市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7号)6.《徐州市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徐政规〔2012〕8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建筑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徐政规〔2013〕3号)8.《徐州市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徐政规〔2013〕6号)9.《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徐政规〔2013〕8号)10.《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徐政规〔2013〕9号)11.《徐州市市区建设工程预拌砂浆生产和使用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2号)12.《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意见》(徐政规〔2014〕3号)13.《徐州市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管理办法》(徐政规〔2014〕4号)14.《徐州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1号)15.《徐州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办法》(徐政规〔2015〕2号)(二)“徐政发”文件16件1.《徐州市有突出贡献人员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徐政发〔2000〕130号)2.《市政府关于严格控制临时建筑建设的通知》(徐政发〔2002〕44号)3.《市政府关于调整徐州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徐政发〔2002〕126号)4.《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徐政发〔2003〕59号)5.《市政府关于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03〕96号)6.《市政府关于全面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徐政发〔2004〕43号)7.《市政府关于我市退职人员参加徐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徐政发〔2005〕87号)8.《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调整徐州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徐政发〔2006〕114号)9.《市政府关于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意见》(徐政发〔2008〕142号)10.《市政府关于加强市区重要建设项目和重要区域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的通知》(徐政发〔2008〕149号)11.《市政府关于大专院校建设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徐政发〔2011〕78号)12.《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徐政发〔2011〕147号)13.《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2〕167号)1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徐州站、徐州东站地区综合管理机关的决定》(徐政发〔2013〕85号)15.《市政府关于加大技术改造推进制造业向中高端迈进的意见》(徐政发〔2015〕37号)16.《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徐政发〔2015〕57号)(三)“徐政办发”文件25件1.《关于调整2003年度徐州市区房改有关政策的意见》(徐政办发〔2003〕156号)2.《徐州市市区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徐政办发〔2003〕163号)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全面推行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05〕96号)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人事考试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07〕17号)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局<徐州市建筑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8〕154号)6.《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对市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退休的企业职工实行一次性奖励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09〕181号)7.《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2号)8.《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253号)9.《关于徐州市农村偏远学校教师公租房建设方案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5号)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大专院校教师周转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68号)1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体教结合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2〕184号)12.《关于印发<徐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9号)1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转变竞技体育发展方式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2号)14.《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全市老年人体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101号)1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物业管理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18号)16.《徐州市住宅工程质量保修金管理使用办法》(徐政办发〔2013〕223号)17.《徐州市市公共租赁住房运营管理实施意见》(徐政办发〔2013〕230号)18.《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先行自付比例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31号)19.《市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六级以上伤残军人医疗统筹政策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41号)20.《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全市县级公立医院价格综合改革和完善医保支付方式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3〕257号)21.《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职工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4号)22.《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物业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徐政办发〔2014〕58号)2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03号)2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徐州市足球运动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136号)25.《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工作的通知》(徐政办发〔2015〕49号)以上确认保留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3号)《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0年1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期施行。

市长张敬华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一、废止下列规章1.《徐州市林木种苗管理办法》(市政府第7号令)2.《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市政府第68号令)3.《徐州市禁止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规定》(市政府第74号令)4. 《徐州市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市政府第103号令)二、对下列规章作出修改(一)对下列规章中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规定作出修改1.删去《徐州市农村集体荒地使用权拍卖和租赁办法》第三十七条。

(二)对下列规章中关于“征用”的规定作出修改1.将《徐州市市区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2.将《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修改为《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第二条、第五条中的“征用”修改为“征收”。

(三)将下列规章中引用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徐州市垃圾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2.《徐州市出租汽车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三条3.《徐州市公共广场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二条4.《徐州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5.《徐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第五十二条6.《徐州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管理办法》第十七条7.《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8.《徐州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9.《徐州市市区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1999年11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制定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并结合区位、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为:(一)成本构成:1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2前期工程费;3建筑安装工程费;4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5公共基础设施费;6管理费用;7销售费用;8财务费用;9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利润。

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1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2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3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税金。

(四)住宅差价:1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2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3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

第七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14•【字号】徐政办发[2011]28号•【施行日期】2011.03.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1〕2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市物价局制定的《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四日关于对市区新建普通商品住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的实施办法为切实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遏制房价过快上涨,进一步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民生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制止牟取暴利规定》、《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物价局等八部门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建房〔2009〕395号)、《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保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0〕7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对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范围内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实行销售价格备案制度,主要内容如下:一、实行价格备案管理的范围(一)凡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并进入市场销售的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其销售价格均须进行备案。

(二)新建普通住宅商品房是指:新建设的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的商品房。

(三)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经济适用住房、定销商品住房和廉租房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2•【字号】徐政办发[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办发[2010]15号2010年2月12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2009年以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房地产市场调控力度,促进了住房消费和投资,为实现保增长、扩内需、惠民生目标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回升,住房价格涨幅较快问题逐步显现,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苏政办发[2010]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住房保障政策规定,进一步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力度,各地要全面完成住房保障三年行动计划。

2010年新开工建设经济适用房、廉租房20万平方米。

各级财政要按照要求落实好廉租住房资金来源,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信贷扶持力度,相关部门要确保国家和省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力争2012年底前全面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严格控制保障性住房建设标准,新建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要控制在 60平方米左右。

进一步健全动态监管机制,严格保障性住房使用和交易管理,住房保障对象不得将其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出租盈利,不得长期闲置;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5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5篇)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价格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品房价格管理是国家价格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价格管理的有关法规和政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是指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商品房经营者)为销售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住宅和非住宅)。

第四条凡是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不含市属市、县)从事商品房经营活动的,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确定,应本着有利于推进住房制度的改革,有利于经营者加强经济核算、降低成本、提高效益的原则,以计划成本为主要依据,并考虑商品房的楼层、朝向、环境地段等因素,按质定价。

第二章商品房价格的组成及其他费用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一)计划成本1.征地费:系指国家规定的征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造地费、菜地建设费以及耕地占用税;2.拆迁补偿费:系指拆除房屋(包括构筑物)按规定支付的补偿费、临时安置过渡费、搬家费、停业损失费等;3.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4.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5.开发建设区内基础设施建设费:系指室外接水、接电工程费,雨水和污水管道费,道路工程费等(不包括属于开发建设区之外的或属配套费列支的设施工程费);6.管理费:以上述4—____项为基数,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非住宅商品房提取____%;7.贷款及预收款利息。

(二)材料差价:系指实际发生的钢材、水泥等主要建筑材料的预算价格和市场供应价格的差额。

凡向购房者收取建筑材料的,不再计收材料差价。

(三)计划利润:以计划成本的3—____项为基数,提取____%。

(四)税费: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附加费。

(五)商品房的楼层差价、朝向差价楼层差价:根据多层或高层房屋的具体情况,确定标准价格楼层和其余各楼层的差价率,各楼层增减差价率的代数和应趋近于零。

朝向差价:依据房屋的不同朝向,确定不同的差价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3.29•【字号】徐政发[2011]44号•【施行日期】2011.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徐政发〔2011〕4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政办发〔2011〕9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要充分认识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围绕将市区房价控制在2011年度新建普通住房(包括新销售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市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目标,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采取综合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要深刻理解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重大意义,狠抓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健全住房保障制度体系,促进民生改善和经济发展。

要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积极引导和促进房地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基本住房消费需求,确保住房保障和稳定房价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二、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完成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二)不断创新住房保障模式。

进一步创新保障性住房供给方式,逐步建立和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和发放住房租金补贴“五位一体”的住房保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
的通知
【法规类别】房地产交易与市场
【发文字号】徐价服[2003]231号
【发布部门】徐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10.15
【实施日期】2003.10.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
(徐价服[2003]231号)
各县(市)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市有关单位:
为提高住宅商品房销售价格的透明度,规范开发企业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 [2003]30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具体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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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63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63号

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正文:----------------------------------------------------------------------------------------------------------------------------------------------------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政办发〔2017〕1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现将市物价局、市房管局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31日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的通知(徐州市物价局、徐州市房管局)为营造公平公开的消费环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经研究决定进一步规范新建商品住房市场销售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制度。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苏价规〔2011〕5号)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的有关要求,在取得商品房预(销)售许可和现售备案后10日内、正式销售5日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按照备案价格认真做好明码标价,直至全部房源完成网签。

新建商品住房销售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在销售场所的醒目位置制作固定的标价牌,按照《江苏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规定的内容对外公示,并可以同时使用印制的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进行公示,有条件的可同时采取电子信息屏、多媒体终端或电脑查询等方式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保持一致。

二、切实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实施价格备案前,广告宣传不得涉及具体价格信息;实施价格备案后,广告宣传中涉及的价格信息,必须真实、准确、严谨,不得超过备案价格宣传,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采取优惠折扣销售的商品住房,所有优惠必须以备案价格为基础,不得擅自提高价格弄虚作假。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4]4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4]41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徐政发[2004]4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四月七日徐州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交付使用管理,保证住宅的居住功能和整体质量,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工程,包括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的住宅项目及其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的交付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统一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市政、园林、公安、消防、质监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配合做好城市房地产开发住宅建设项目交付使用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新建居住区、居住小区、组团等房地产开发住宅项目,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等有关规范要求,配套建设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邮政电讯、社区服务、市政公用等设施。

第五条勘察设计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条件设计和实施。

第六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图审查和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不得超越规定指标和条件办理批准手续。

徐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市新建住宅区配套用房管理暂行规定

徐州市中心城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心城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管理,提升社区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完善城乡社区治理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十三五”时期基层基本公共服务功能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城乡和谐社区建设的意见》、《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中心城区内新建住宅区(含新建普通商品房、保障性住房、拆迁安置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居住小区),待建、在建、竣工住宅区以及已建成使用住宅区内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用房,是指社区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自治和服务管理的用房。

本办法所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是指为社区内老年人提供助餐助浴、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家政服务、精神慰藉、休闲娱乐、教育咨询等服务的养老用房。

第四条市民政、老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城市管理、民防、公安消防等部门以及区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的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维护和权属申领等工作。

第五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向发改、民政部门立项报批时,实行承诺制,由所在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作出不挪作他用的书面承诺。

第六条新建住宅区的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应与住宅项目同步规划、同步配套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1•【字号】徐政规[2013]9号•【施行日期】2013.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的通知(徐政规〔2013〕9号2013年10月21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希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款的监督管理,确保商品房预售款用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不含铜山区、贾汪区,下同)批准预售的商品房建设项目,其预售款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商品房预售款监管遵循政府监管、专户专存、专款专用、分类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预售款,是指购房人按《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全部房价款。

第五条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徐州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徐州监管分局共同制定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政策,并建立监管工作联动机制。

第六条徐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监管部门”),负责市区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商品房预售款监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违法使用商品房预售款的行为。

监管部门根据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的需要,可委托相关机构(以下简称“监管机构”)具体负责商品房预售款监管工作。

第七条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账户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认真履行监管协议,积极做好金融服务工作。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8.03.10•【字号】徐价检[2008]39号•【施行日期】2008.03.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徐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的通知(徐价检[2008]39号)市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各县(市)、贾汪区物价局:现将《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二00八年三月十日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一套一标”暂行规定为规范我市房地产行业的价格秩序,提高商品房销售价格透明度,促进公开、公平竞争,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八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厅《关于全面实施住宅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意见》(苏价服[2003]303号)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商品住房价格管理的意见》(苏价服[2007]158号)文件要求制定本暂行规定,现将《徐州市市区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一套一标”暂行规定》颁布实施。

一、县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规范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依法对本地区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行为实施监督和管理。

二、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诚实、守信的原则,鼓励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采取不正当的价格手段牟取非法利益。

三、新建商品房销售价格必须执行“一套一标”规定。

即每套新建商品房的销售价格必须填写由徐州市物价局检查分局监制的“商品房销售价目表”。

(价目表内容样式详见附表)价目表必须设置于售楼场所的醒目位置,做到价目齐全,标价准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价格变动应及时更改。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正文:
----------------------------------------------------------------------------------------------------------------------------------------------------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房地产交易
所房屋交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1994年4月18日)
为了加强房地产交易的规范化管理,保证契税征收,并根据徐政发(1993)74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城镇房屋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徐州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是我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的专职管理机构,对全市的房地产交易实行统一管理。

各区房地产交易所是市房地产市场的派出机构。

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各称为“徐州市房地产市场××区交易所”。

二、各区房地产交易所负责本辖区范围内的乡、村集体土地上农民之间的私房交易;乡、村集体单位之间自管房交易;村办、乡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商品房买卖业务。

三、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和管理程序办理房地产交易业务,并接受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业务领导。

四、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应依据徐政办发(1994)10号文的通知精神办理。

五、各区房地产交易所在办理房地产交易中所形成的交易档案资料必须定期向市房地产管
理局移交。

对于房屋所有权证的管理,统一由市房地产管理局负责审批办理。

六、各区发出的有关文件,凡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均以本通知为准。

——结束——。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商品房价格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1. 商品房销售价格应当依据成本、市场供需、公开竞价等因素确定,不得违反市场规律,不得恶意哄抬房价。

2. 商品房价格应当公开透明,开发商在销售商品房时,应当向购房者提供标准销售合同和价格公示,明确房屋面积、价格、附加条件等信息。

3.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价格。

4. 地方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情况,合理控制商品房价格波动,限定房价上涨幅度。

5. 商品房价格调整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购房者和开发商之间有争议时,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

总之,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旨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具体的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可能会因地区而异,购房者在购房过程中应当了解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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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
售管理领导小组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11.17
•【字号】徐政发[2008]143号
•【施行日期】2008.11.17
•【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
领导小组的通知
(徐政发〔2008〕143号)
鼓楼、云龙、泉山、九里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工作的组织领导,经研究,市政府决定成市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销售管理领导小组。

成员如下:
组长:朱美华副市长
副组长:聂琦波市长助理
成员:张军市建设局局长
李靖华市规划局局长
米来市人事局副局长
季敬义市房管局副局长
贾兴民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刘登石市物价局副局长
李玉兰市财政局副局长
于学海市科技局副调研员
刘红梅市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董瑞启市纪委常委、办公室主任
韩尧市新城区建设指挥部成员
市建设局副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加挂“人才家园优惠商品房销售管理办公室”的牌子),聂琦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从市人事、房管、建设、新城区指挥部等单位抽调。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新城区限价定销商品房开发和销售等有关日常工作,并做好与开发建设单位的衔接工作。

二○○八年十一月十七日。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徐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31•【字号】徐政发〔2017〕33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徐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徐政发〔2017〕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近期住房及用地供应管理和调控有关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80号)精神,按照“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工作定位,现就合理调节房地产市场供需关系,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商品住宅用地市场管理1.增加住宅用地供应规模。

市区2017年计划出让住宅用地约8000亩,其中上半年出让住宅用地约3000亩。

市国土部门要会同有关金融部门严格审查参拍企业资金来源,对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一年内禁止参加市区土地招拍挂活动。

市国土部门科学编制市区住宅用地供应中期(2017-2021年)规划和三年(2017-2019年)滚动计划,并向社会公布,确保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

要建立土地供应定期分析和信息发布制度,及时发布土地供应、待开发上市量等相关信息。

2.科学调控住宅用地成交价格。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和规划建设条件,明确项目装配式比例和成品住宅配建、公建配套等技术要求,合理设置住宅用地挂牌起始价和最高限价。

组织土地出让时,当竞价达到最高限价仍有2家以上单位要求继续竞买的,将中止公开竞价,公布竞价地块房屋最高销售限价(最高销售限价由市国土、物价、房管等部门和辖区政府共同会商,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确定),采取“限房价、竞地价”方式确定竞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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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新建商品房价格管理办法
(1999年11月27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保护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商品房价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做好对商品房价格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商品房价格行为应当遵循合理、公开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价格制定
第五条商品房价格的制定,应当以合理成本为基础、市场供求为导向,兼顾国家、企业和消费者三者利益,并结合区位、楼层、朝向、质量等因素,实行差别作价。

第六条商品房价格的构成为:
(一)成本构成:
1 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
2 前期工程费;
3 建筑安装工程费;
4 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
5 公共基础设施费;
6 管理费用;
7 销售费用;
8 财务费用;
9 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

(二)利润。

提取基数为本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具体比例为:
1 经济适用房的利润,最高不得超过3%;
2 普通住宅房的平均利润率,最高不得超过8%;
3 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的利润率,由开发经营单位自主确定。

(三)税金。

(四)住宅差价:
1 区位差价,按照同级政府建设、国土、价格部门共同确定并公布的地段划分增减价格;
2 楼层、朝向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具体情况确定,但增减差价总额的代数和应当等于零;
3 质量差价,由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确认的优良工程,在商品房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基数上加价1.5%。

第七条商品房价格的计算公式为:商品房价格=成本+利润+税金±区位差价±层次差价±朝向差价+优良工程加价。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测算或者制定商品房销售价格。

有关费率需要调整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调整。

开发小区(片)内的营业用房和设施的建设费用以及其他按照规定不得计入商品房成本的费用,不得计入商品房价格。

第三章价格管理
第九条商品房价格管理实行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不同类型的商品房实行不同的价格管理形式:
(一)经济适用房,实行政府定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价格执行预、销售价格;
(二)普通住宅房,实行政府指导价,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基准价格,在3%的浮动幅度内执行预、销售价格;
(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依据建设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销售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住宅房,由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价格构成项目测算价格,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一)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预售价格。

(二)商品房竣工经综合验收合格后,应当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报批销售价格。

预售价格与销售价格一致的,书面告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认可。

(三)商品房附属建设车库、地下室、阁楼等,其销售价格一并报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经济适用房和普通住宅房预、销售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的,房产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

第十二条价格主管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将批准的住宅房的价格与核发的《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销售商品房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一)经济适用房,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标示;
(二)普通住宅房,应当按照政府指导价并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确定的价格标示;
(三)高档住宅房和非住宅商品房,应当按照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价格标示。

第十四条商品房价格的标示,应当使用统一的标价表(签)。

商品房标价表(签)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使用面积单价和建筑面积单价;
(二)商品房套内使用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与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比例;
(三)座落位置、房型结构简图;
(四)楼层、朝向价格增减系数; (五)商品房价格外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使用办理上房手续时,未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不得收取标示价格之外的任何费用。

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市)、贾汪区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擅自定价或者不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审批的价格执行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随意摊提成本、重复收费、超标收费,变相提高价格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不实行明码标价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利用虚假广告宣传或者其他使人误解的手段进行价格欺诈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价格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房,是指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并为特定对象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本办法所称普通住宅房,是指享受一定的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住宅商品房。

本办法第六条中下列概念的含义是:
(一)土地征用(出让)及拆迁补偿费,指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征用土地及拆迁的补偿、补助、安置等费用。

拆迁旧建筑物回收的残值和安置中的差价收益应冲减成本,受让土地按实际支出的土地出让费计入成本。

(二)前期工程费,指开发项目实施前期工程发生的费用,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水文、地质的勘察、测绘、通电、通水、通路、土地平整等费用。

(三)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指列入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图预算项目的主体房屋建筑安装费用,一般包括住宅土建(含桩基)工程费、水电安装工程费及附属工程费。

材料价格的处理办法,执行省有关工程建设材料预算价格的规定。

(四)〖JP1附属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列入建筑安装施工图预算项目,与主体房屋相配套的非营业性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

(五)公共基础设施费,指开发项目内直接为商品房配套建设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照明、绿化、环卫等公共基础设施费用。

(六)管理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组织开发经营活动所必需发生的费用,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为基数计算,不超过3%。

(七)销售费用,指开发经营单位为销售商品房而发生的费用,以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为基数的 1.5% 计算。

(八)财务费用,是指开发经营单位为开发项目筹措建设资金所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支出、汇兑损益及手续费。

利息支出的计算基础不超过本办法第六条第一项前五目之和的30%,计息时间为:多层住宅不超过24个月,高层住宅不超过36个月。

利率按国家规定执行。

(九)公共设施专项维修资金,该资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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