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例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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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精神文明工作管理制度

学校精神文明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体师生的思想道德素质,营造良好的校园文化氛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文明建设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和责任,推动学校精神文明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第三条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1. 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2. 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指导,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3.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师生需求,提高师生幸福感;4. 坚持创新驱动,丰富精神文明建设形式和内容;5. 坚持依法治校,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职责:1. 制定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2. 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活动,推动各项工作的落实;3. 加强与上级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和资源保障;4. 组织开展精神文明建设考核评估,确保工作效果;5. 对违反精神文明建设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七条各部门、各班级要明确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人,负责本部门、本班级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工作内容与要求第八条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提高师生思想政治觉悟。

开展“两学一做”、“三严三实”等专题教育活动,强化“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第九条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民族精神。

开展国学经典诵读、传统文化讲座等活动,提高师生文化素养。

第十条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

开展师德师风教育培训,建立健全师德师风考核评价体系。

第十一条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开展理想信念教育、爱国主义教育、法治教育等,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1

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及工作制度1

精神文件建设领导小组为了进一步加强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全面落实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任务,进一步推动和提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研究决定,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成员如下:组长:古丽达娜成员:巴合提别克巴合提努尔赵权林2011年3月1日2011年喀夏加尔乡中心学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我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以党的十七、十七届三中大全会精神为指导,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贴近实际、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大力开展师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努力营造和谐的校园环境和精神环境。

一、加强理论学习,进一步提高教师文明素养1.以学习宣传十七、十七届三中大全会精神为重点,加强学习。

利用校园广播、《塔里哈尔报》、橱窗、园地等宣传,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学习宣传氛围,并落实到实际工作中,成为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的动力。

2。

扎实推进党员干部理论学习。

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教师法》与教育有关的政策法规文件,不断提高党员干部政策理论水平。

3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解决工作中的突出问题.继续巩固扩大科学发展观学习实践活动成果,转变工作作风,凝聚人心,激发干劲.坚持回头看,对查摆出的突出问题集中解决.二、深化文明校园创建活动,提升校园文明水平1.以构建“文明校园”为目标,切实加强学校管理。

在学校管理工作中,实行民主管理,坚持校务公开;实行人本管理,在工作中理解教师、尊重教师,形成“尊重人才,尊重知识"的良好氛围;实行依法管理,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活动,使广大师生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努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2.广泛开展“人文校园、活力校园、和谐校园"教育活动.通过文明教研组、文明班级、文明个人的创建活动,把工作重心放在育人氛围的营造上,把主要精力放在师生文明行为习惯的养成上。

3。

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或校外法制辅导员的作用,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法制教育报告或讲座。

建立和完善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

建立和完善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制★王克琦 精神文明重在建设,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要建立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运行机制。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由软到硬、由虚到实的转变,才能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提供强有力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这几年来,我省精神文明建设认真贯彻“重在建设”的方针,积累了一些成功的经验。

一是党委重视,加强领导。

全省各级党委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把精神文明建设作为一项“硬指标”列入了党委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同经济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各级党委、各部门普遍建立了领导分工责任制,自上而下形成了有效的领导机制和责任体系。

一个地方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指标完成如何,成为考核这个地方主要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

从而强化各级党委两个文明一起抓、两手都要硬的意识,使精神文明建设在组织领导上得到了保证。

二是全社会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精神文明建设涉及各行业,体现在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方面密切配合,齐抓共管,通力协作。

我省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从1983年成立以来,充分发挥群体优势和各个职能部门的作用,各委员单位根据省委部署和安排,按照各自分工,结合本部门业务特点独立开展工作。

人大、政协也积极发挥对精神文明建设的检查、指导和督促作用。

全省初步形成了全社会通力协作、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三是制定计划和目标,明确工作任务和思路。

这些年,在精神文明建设中,各级党委、各部门普遍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精神文明建设的具体规划,并把长远目标同阶段性任务结合起来,有计划、有任务、有目标、有措施。

1996年,在中共山东省六届六次全委会上,制定了《中共山东省委关于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实施意见》,审议并通过了《山东省“九五”期间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规划》,明确提出了“九五”期间我省精神文明建设的目标,即“把山东建设成为经济发达、社会安定、法制健全、风气良好、科教兴旺、文化繁荣、环境优美的文明之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冀建法〔2016〕3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法制工作正文关于印发《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市管理局(城管委、公用局、行政执法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保定市园林局:现将《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做好相关工作。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6年4月21日2016年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安排部署,紧紧围绕全省住房城乡建设中心工作,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完善住房城乡建设法规体系,突出抓好制度建设,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依法做好行政复议应诉工作,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抓好法治宣传教育,为实现住房城乡建设事业“十三五”良好开局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任务(一)推进重点领域立法,为行业发展提供制度保障1. 推进立法。

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完成《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修订)立法任务;开展立法调研,为修订《河北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和制订《河北省绿色建筑发展条例》奠定基础。

配合省政府法制办完成《河北省城镇排水和污水处理办法》立法任务,适时启动《河北省物业管理规定》立法工作。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例和办法

河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条例和办法

河北省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有效地发挥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含县,下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同级直属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在本行业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中聘任.第三章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二)研究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

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精神文明建设制度
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在精神领域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措施。

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制度: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立对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性,并明确相关的管理责任和权力。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宪法、文化法、教育法、传媒法等。

2. 政策文件制度:政府会发布一系列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政策文件,明确政府的政策导向和具体的政策措施。

这些政策文件可以包括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行动计划、评估指标等。

3. 组织机构制度:国家会设立专门的组织机构负责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和管理工作。

这些机构可以包括文化部门、教育部门、宣传机构等,它们负责制定相关政策,组织实施各项活动,协调各方资源。

4. 考核评估制度:国家会建立精神文明建设的考核评估制度,对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这可以通过制定考核指标、组织专项考核、评估报告等方式来实现,以保证各方力量的有效投入和工作质量。

5. 社会参与制度:精神文明建设需要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相关的社会组织注册制度、推行志愿服务制度等,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到精神文明建设中来。

通过以上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可以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规范性和系统性,促进社会的道德水平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实现全面发展的目标。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

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机关单位精神文明建设,健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推动全体干部职工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营造积极健康的工作环境,特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章基本原则1. 坚持以人为本,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促进全体干部职工全面发展。

2. 坚持科学管理,提高精神文明建设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 坚持广泛参与,形成各级干部职工共同参与精神文明建设的良好氛围。

第三章精神文明建设的任务1. 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道德建设。

2. 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

3. 建设和谐单位,加强内部沟通与协作,促进团结和谐。

4. 弘扬科学精神,鼓励创新创造,提高综合素质。

5.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宣传教育,深化文化建设。

第四章工作机制1. 单位领导班子要主抓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

2. 设置专门的精神文明建设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工作。

3. 按照年度计划制定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划,并定期进行评估与总结。

4. 设立精神文明建设奖励制度,充分调动全体干部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第五章工作措施1. 加强职工培训,提高干部职工的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定期开展各类文体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

3.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开展主题教育活动。

4. 加强对党员干部和职工的思想教育,提高他们的党性修养和道德水平。

5. 加强内部交流与合作,开展集体学习和讨论。

第六章责任追究对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存在的不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将依据有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调查处理,并依纪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七章附则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单位领导班子所有,如需修改或补充,应经全体领导班子成员一致同意,并报请有关部门核准执行。

以上是关于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制度的范本,旨在为单位提供参考,确保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有序进行。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全文

《河北省文明行为促进条例》(2019年5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引导和促进文明行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升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推动社会进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及其相关工作。

本条例所称文明行为,是指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规定,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符合社会主义道德要求,维护公序良俗、弘扬时代新风、推动社会进步的行为。

第三条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个人自律、社会共治、奖惩结合、统筹推进的原则,构建政府组织、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指导、任务协调和督导检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精神文明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发挥各自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负责本辖区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的宣传引导,协助做好本辖区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第七条公民应当支持和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有权劝阻、制止、投诉、举报不文明行为,对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国家工作人员、社会公众人物等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

第二章规范与鼓励第八条公民应当热爱祖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恪守职业道德,弘扬家庭美德,提升个人品德,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公序良俗及其他文明行为规范。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冀政〔2006〕96号2006年11月13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06〕14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社区服务工作,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不断满足广大城镇居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有利于城镇居民的工作、生活和全面发展,集中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符合“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企业事业单位改革的深入,社区承担的社会服务、社会管理的任务越来越重,社区居民对社区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多、要求越来越高,社区在经济社会发展和管理工作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和社会管理工作,对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扩大就业、化解社会矛盾、调解利益关系、促进城市社会稳定,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大力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一)推进社区就业服务体系建设。

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

通过就业再就业政策咨询、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岗位信息服务、提供社区公益性岗位等,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和再就业援助。

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挖掘社区就业潜力,增加就业途径,创建充分就业社区。

加强信用社区建设,探索建立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

精神文明单位条例

精神文明单位条例

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编辑《黑龙江省文明单位建设条例》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根据宪法规定,结合黑龙江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以使之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

目录1第一章:总则2第二章:条件3第三章:命名4第四章:管理5第五章:奖励6第六章:处罚7第七章:附则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调动各单位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积极性,发挥文明单位的社会示范作用,提高全省公民的文明素质,推动社会进步,促进社会和谐,根据宪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以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为基本特征,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先进单位。

第三条文明单位建设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为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提高公民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道德素质,培育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职工队伍。

第四条文明单位建设应当围绕经济建设开展建设活动,坚持重在建设,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勤俭节约、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省、市、县驻省外机构均属文明单位建设范围。

第六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应当列入各级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健全组织机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各单位应当保障文明单位建设所需必要条件,把开展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总体发展规划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文明单位分为省、市、县三级,设立文明单位和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档次荣誉称号,由同级人民政府命名。

2第二章:条件第十条文明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单位团结和谐,工作业绩突出。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

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1996.12.21•【文号】•【施行日期】1996.1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司法部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1996年12月21日)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了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工作方针和重大措施,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为了认真贯彻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精神,加强司法行政系统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提出如下意见:一、加强和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司法行政系统一项长期的重要任务(1)发挥司法行政工作的职能作用,推进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是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法制,在精神文明建设中起着教育、引导、规范、监督、惩戒和保障的作用,它既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又是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保障。

司法行政工作涉及立法、司法、执法、普法等环节,都是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提高公民的法律素质,促进各项事业的管理纳入法制轨道;运用法律顾问、代理和公证证明等法律手段,依法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调解民间纠纷,化解社会矛盾,预防犯罪,维护基层安定团结;把罪犯和劳教人员教育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和自食其力的劳动者以及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有用之人,都是司法行政系统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担负的重要任务。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广大干警必须充分认清所肩负的历史责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强化职能作用,积极有效地为全社会的精神文明建设做贡献。

(2)几年来,按照中央的统一部署,司法行政系统认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以培养高素质干警队伍为目标,进一步加强了精神文明建设。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精选(三篇)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精选(三篇)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精选为全面加强我村的环境整治及进一步提高我村村民的健康水平、生活质量,加快我村新农村建设,在乡党委乡政府的正确领导及全村上下的共同努力下,我村全力推进创建工作。

在创建工作中,我村以“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埋头苦干”为口号,希望通过努力,使我村的生态环境、精神文明建设、村民生活质量等各项工作都上一个新的台阶。

具体总结如下:一、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全力完成创建工作。

首先,在创建工作之初,我村便成立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制定创建工作计划,要求村全体干部做好全力以赴的思想准备,并以“团结拼搏、扎实工作、埋头苦干”为口号,坚决完成好创建工作。

其次,村领导班子每月学习一次,主要学习党对农村现行政策和县乡政府的有关文件,不断提高思想理论水平、政策水平和工作水平。

再次,我村每半月召开一次创建领导小组会议,对照“生态文明村”标准进行学习和自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在村务公开方面,我村将凡是村民需要、或是重要的信息都要按照规定公开;并且需要及时公开的信息都及时公开,如村桔园收益、分配办法等。

村内所有的事项都接受村务监督小组监督,财务状况每季度公开一次。

还有,我村制定了村民自制章程及村规民约,并做到人人知晓。

村民代表会议一年两次,主要向村民汇报村级经济运作、为民办实事等情况,让村民及时了解村里的概况及各项事业的推进程度。

二、生态环境建设有序推进,工作细致、认真、全面开展。

1、沟河保证水清、畅通、无垃圾漂浮物。

虽然在去年的创卫工作中,我村的沟河面貌有了较大提高,但离“生态文明村”标准还有不小的距离,所以,我村将针对芦苇收割、河道漂浮清理等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保证沟河良好的景观面貌。

并且,加强对河道保洁员的监督管理,使之能有效发挥保洁作用。

2、保证主要道路两侧清洁、无破坏绿化现象。

我村主要道路基本已经形成“白化”贯通,我村村民在垃圾倾倒方面还是有相当的自觉性,但仍需对道路两侧加大保洁护绿力度,减少人为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

精神文明建设管理及考核办法为加强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干部职工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倡导"精诚勤和”的精神和"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根据省市关于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相关规定精神,结合我中心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医院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要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培育"四有”新人为重点,坚持重在建设,贵在坚持,结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促进医院改革发展的稳步持续推进。

二、成立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负责中心精神文明建设活动的规划、指导、组织、协调、督查、调研和管理.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由党办负责.三、中心把精神文明建设纳入目标管理,做到两个文明建设同时部署,同步考核。

制定精神文明建设考核细则,明确目标任务,量化评分,总分为100份,按月考核,将考核结果与各科室绩效工资及年度工作考核挂钩。

四、精神文明考核评价标准:1、坚持用科学的理论武装头脑,培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和艰苦创业精神,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领导干部要率先"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和民主生活会制度,树立艰苦奋斗,密切联系群众的优良作风;各支部组织党员过好组织生活;职工政治学习按时进行、严格考勤、记录完备.该项占考核总分的20分,党办随机抽查学习及讨论记录,未开展的扣5分,记录不完善扣2分.2、坚持科技兴医、科技兴教,努力提高全体职工的科学知识和业务技术水平。

广泛开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管理知识、医疗和教学知识的学习,严格基本业务技能训练,开展"技术练兵"活动,开展新技术、新业务和科研,促进医疗和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

该项占考核总分的20分,党办会同人事科、医务科、护理部对各处室职工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抽查,职工不积极参加继续教育的一次扣5分。

科室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或科研获得医院、市、省、国家级奖励的分别加5分、10分、15分、20分。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整改措施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整改措施

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整改措施
1. 建立和完善评价体系。

制定科学有效的评价指标,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进行量化评估,确保评价标准具有可操作性、可衡量性和可翻译性。

2. 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宣传教育,突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各类媒体宣传、宣传栏、宣传单、宣传片等手段宣传。

3. 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完善的领导机制,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任务,加强对各部门的协调和合作,确保各项工作有条不絮的进行。

4. 强化文化宣传和活动组织。

丰富城市文化生活,举办各类文化活动,加强文艺作品、文化节庆等方面的宣传,推广一些积极向上的精神文明创建典型。

5. 加强志愿服务工作。

积极组织广大市民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增加志愿服务内容和服务人群,提高志愿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

6. 加强文明用语教育。

落实文明用语规范,加强对基层干部和公共服务人员的文明用语教育,倡导使用标准文明语言,塑造文明城市品牌。

7. 建立奖惩制度。

实行激励机制,对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文明公约和地区条例等行为的个人、单位进行惩戒。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用法制推动精神文明建设,就必须建立、健全和完善精神文明建设的法规、条例、制度。精神文明建设也必须作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要通过法制教
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XXX年以来,XXX局在市局及县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精神文明建设重在坚持、贵在创新的原则,不断深化“六型”文明机关创建,将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建设紧密融合,拼搏进取,务实创新,使全系统干部职工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推进了各项交通工作展现新面貌,实现新突破。 1.用科学理论指导精神文明建设
改革开放二十年的实践证明,邓小平理论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从胜利走向胜利的根本保证,也是指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健康发展的根本保证。而邓小平理论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毛泽东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中国的马克思主义。因此,离开了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就没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也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精神文明。我们所搞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是必须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的,从精神文明的文化方面说,教育、科学、文化事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必须以共产主义、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具有健康的,符合人民利益的内容和形式,这样才能保证社会主义文化事业的发展,成为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重要条件,成为提高人民的共产主义觉悟、社会主义觉悟和道德水平的重要条件,使社会主义的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区别于资本主义的教育文化事业。如果不坚持以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仅仅从它们的发展规模和水平看,是难以区别它们性质的。从精神文明的思想方法来说,共产主义理论、道德、纪律、人与人之间团结友爱、互助合作的关系等等,这本身就包括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的思想体系之中。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都具有十分丰富的理论内容和知识内容,都是科学的真理,但这些科学的真理不可能在人们的头脑里自发地产生,也不能靠朴素的感情和简单的常识求得。必须进行多方面的教育,诸如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组织纪律教育、团结友爱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教育等等。进行这些教育,首先就必须用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武装人们的头脑,使人们逐渐地具有共产主义思想和共产主义道德,从而树立起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奋斗终生的崇高理想。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4.12•【字号】精建[2003]8号•【施行日期】2003.04.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精建[2003]8号)各区、县,市委各部、委、办,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驻京解放军,武警部队,各人民团体: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以来,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蓬勃发展,在促进改革发展、维护社会稳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提高城乡文明程度和公民素质中的作用日益突出,在服务人民群众、密切党群关系中的作用日益突出。

实践证明,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是对群众进行思想教育、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有效途径,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群众工作的有效方式,是思想政治工作的有效载体。

长期以来,首都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受到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热情参与,人民群众积极拥护。

为进一步推进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提高首都文明单位建设整体水平,首都文明办对1995年首都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印发的《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进行了重新修订,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为《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2003年4月12日文明单位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文明单位建设的管理,提高文明单位建设水平,推动首都文明城市建设,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文明单位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积极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取得显著成绩的先进单位。

首都文明单位是在首都地区各项工作全面发展并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单位;首都文明单位标兵是从首都文明单位中择优选拔的先进典型,是首都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的最高荣誉称号。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例文(4篇)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例文(4篇)

2024年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总结例文以法律监督为主线,切实改善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营造氛围,突出重点,强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我院的精神文明、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的共同发展。

现将我院自创建县级精神文明单位以来工作自查情况汇报如下: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近年来,我院领导班子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纳入了班子会议,列入了重要议事日程。

同时,也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作为创先争优的主要内容,成立了由院长任组长,办公室主任为副组长,各处室负责人任成员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精神文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院办公室,院办公室主任为精神文明办公室主任,负责精神文明建设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要求精神文明办公室要认真负责地做好院系统精神文明建设的各项工作,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与物质文明建设工作一起抓,从各个方面调动院系干警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参与性。

二、加强宣传力度,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成效如何,在很大程度上需要干警支持和参与。

因此,做好宣传工作是精神文明建设的基础。

我院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和目的,充分利用标语、横幅、宣传栏等宣传工具,大力宣传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各方面的服务质量,从而使干警更加深刻了解精神文明建设的意义和目的,更加积极主动地去参与到具体的文明建设工作中。

三、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提高队伍的思想道德水平(一)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了解掌握干警的思想动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心活动,有针对性的抓好思想教育,把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化解矛盾,凝聚人心,增强合力,为建设和谐单位提供思想保证。

(二)加强思想道德建设。

进一步____《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组织开展“公民道德宣传日”活动、文明劝导活动,着力抓好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把道德教育融于道德实践中,加强干警文明意识,引导干警自觉遵守“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持续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着眼凝心聚力、立德铸魂,深入贯彻《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引导广大职工群众深入践行“5643”工作理念、“1551”安全理念体系和特色电力新理念,增进认知认同,推动职工群众道德素质和企业文明程度达到新高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共建共享。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依靠职工群众、服务职工群众,增进职工群众福祉,促进职工群众的全面发展,增强企业职工群众的归属感、获得感、幸福感,实现共创共建、共建共享。

(二)坚持重在建设,立破并举。

强化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持之以恒、久久为功、务求实效。

(三)坚持统筹协调,齐抓共管。

始终把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作为一项长期性、综合性的系统工程来抓,建立健全支部统一领导、党政工团齐抓共管、职工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构建灵活有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形成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整体合力。

第三条本办法适应于发电区各厂、站、职能科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组织领导。

发电区设立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组,组长由支部书记、厂长担任,副组长由发电区其他领导担任,成员由政工科、安全监察科、计划财务科、综合管理科、生产技术科等科室主要负责人组成。

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政工科。

第五条精神文明建设指导组对发电区精神文明创建重点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督办协调,落实责任。

政工科是发电区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牵头协调部门。

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文明委和公司党委关于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精神以及安排要求;对发电区各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

第三章精神文明创建工作主要内容第六条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贯穿结合融入上下功夫,在落细落小落实上下功夫,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发电区安全生产经营各项工作中,渗透到职工日常生产生活中,通过教育引导、舆论宣传、文化熏陶、实践养成、制度保障等,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坚定信念、外化为自觉行动,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凝魂聚气,强基固本,汇聚强大正能量。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
办公室负责人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机构与人员
【发文字号】冀卫文明[2010]5号
【发布部门】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河北省卫生厅)
【发布日期】2010.07.02
【实施日期】2010.07.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河北省卫生厅关于调整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人的通知
(冀卫文明〔2010〕5号)
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市卫生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卫生处,中国石油管道局卫生处,省直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根据《河北省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卫生厅领导班子人员变动和省卫生厅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河北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负责人作以下调整:
一、省卫生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由卫生厅党组书记、厅长杨新建同志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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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工作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使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更有效地发挥领导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能作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是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的有关要求和我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工作实际情况制定的,适用于全省县以上(含县,下同)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三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为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兢兢业业地履行职责,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二章委员会的设置第四条省、市、县(市、区)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条省、市、县(市、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

省、市、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由同级直属部门负责同志担任;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委员在本行业有关单位的负责同志中聘任。

第三章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和工作制度第七条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是同级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领导本地、本行业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机构。

第八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检查本地、本部门、本行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精神文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工作部署的情况;(二)研究制定有关精神文明建设的规划、措施,总结部署年度精神文明建设工作,重点是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三)协调解决精神文明建设主要是思想道德建设和文化建设方面的有关问题;(四)协调党政机关、人民团体、驻军在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中的相互关系;(五)推广精神文明建设先进经验;(六)组织调查研究,为同级党委、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决策提供建议。

第九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召集。

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在年底或下一年年初举行。

主要是总结、部署工作,研究和决定应由委员会处理的重大问题。

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或召开扩大会议。

第十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主要任务是:(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工作部署,实施具体指导;(二)签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文件;(三)批示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的工作请示;(四)召集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会议或由地方、有关部门领导参加的联席会议;(五)应邀参加同级直属部门和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召开的有关会议,代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发表意见或讲话;(六)听取或接受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及地方有关部门的工作汇报和情况报告;(七)负责承办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职责范围规定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在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处理的重大问题,一般应在下一次全体会议上做适当说明。

第十二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委员要按时参加全体会议和由主任或副主任召集的有关会议,承担由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付的任务,及时汇报本部门精神文明建设的情况,提出意见或建议。

第四章委员会办公室第十三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下设办公室。

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机构编制按冀机编[1997]18号文件执行,各市、县(市、区)可参照设置;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参照设置或靠挂同级行业主管部门中的相关处(科)、室。

第十四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是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

第十五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部署,制定相应工作措施和考核目标,督促落实工作;(二)了解掌握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开展情况,研究分析精神文明建设形势及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反映并提出建议;(三)组织实施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四)组织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经验的交流推广;(五)负责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的文秘、会务工作,管理有关经费;(六)完成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主任、副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有关会议,通报情况,研究问题,协调工作。

第十七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可视情况召开主任办公会议,主要研究办公室重要事宜。

第十八条下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两次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书面报告工作,并报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各市、县(市、区)、各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可参照本条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设置和调整情况,及时报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河北省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根据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一起抓的原则,结合我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实践和实施管理的经验制定的。

第三条本办法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文明单位第四条文明单位是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经过群众评议和主管部门推荐,由县以上(含县,下同)党委和政府审核批准、命名的单位。

第五条文明单位称号是我省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六条文明单位的级别分为:省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县(市、区)级文明单位。

第七条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两个文明建设有机结合、协调发展。

(二)领导班子认真履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团结务实,廉洁勤政,实绩突出,得到群众的普遍拥护。

(三)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实行科学管理、文明经营(工作),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好,工作成绩和主要经济指标稳居于当地或同行业前列。

(四)思想道德、科学文化、民主法制教育和创建活动扎实有效,干部群众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

(五)环境洁、齐、美,文化教育设施完善,无重大刑事案件和安全事故,无计划外生育。

(六)民主制度健全,群众能够参与本单位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对日常事务的管理及监督。

第三章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第八条凡符合文明单位基本条件的下列单位均可参加评选:(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乡(镇)、行政村;(二)中央和国家机关驻我省的企业、事业单位;(三)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我省的军工企业、医院、招待所;(四)中国人民解放军河北省军区所属各军分区、人民武装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河北省总队所属各支队、中队;第九条上述符合基本条件的单位要求参加文明单位评选的,按照党的隶属关系向所在地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各级文明单位的报批程序:(一)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由乡镇或相当于这一级的主管部门从申请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县(市、区)委、政府批准。

(二)市级文明单位:由各县(市、区)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的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

(三)省级文明单位:由各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从提出申请并连续两年享有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中择优推荐,经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后,报请省委、省政府批准。

(四)省、市直属机关工委可分别视为市、县级文明单位命名机关,参照有关报批程序,在所属单位中组织实施文明单位的评选命名工作,并可向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推荐上一级文明单位。

第十一条申报文明乡(镇)的单位,其所辖行政村必须有60%以上的是县(市、区)级文明单位,申报后由县(市、区)以上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核和党委、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遇有国家级文明单位评选时,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从省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批准命名后,在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审批,必须由申报单位对照文明单位所列条件和有关规定进行自查,填写文明单位申报表,按照文明单位的不同级别逐级申报。

文明单位的审批权在县以上党委和政府。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各乡(镇、街道)以及大中型企业和事业单位,可在所属单位中评选、命名精神文明建设单项活动先进单位,但所授予的称号不得使用“文明单位”字样。

第四章文明单位的表彰和奖励第十四条获得文明单位荣誉后,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或由其委托的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授予相应称号的匾牌和证书,同级新闻单位要刊播文明单位名单。

文明单位门前只悬挂最高一级文明单位匾牌,其他文明单位及单项先进匾牌一律移入室内。

第十五条被命名的单位可给所在单位人员一次性物质奖励。

第五章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第十六条对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一)建立文明单位管理档案,掌握文明单位的级别、性质、隶属关系、规模、主要事迹、基本经验和历次检查评比的情况;(二)结合本地实际,修改和补充各类文明单位的具体标准;(三)监督和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四)总结和推广文明单位的工作经验;(五)接受文明单位申报材料,并负责检查和推荐;(六)对违反文明单位条件或发生严重问题的,要提出警告、批评、通报,直至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第十七条省、市、县(市、区)三级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同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十八条县(市、区)、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都要向上一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报告本地文明单位创建活动情况。

第十九条文明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搞终身制。

省级文明单位每两年重新评选、命名,落榜者自动失去文明单位称号,由命名机关收回匾牌,可保留证书,作为历史荣誉。

无论哪一级文明单位,在下一届评选前出现问题,需要撤销荣誉称号的,要据其文明单位的级别,向有关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写出报告,经核实报请命名机关审批后,收回匾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对于我省推荐、由中央命名的文明单位,凡属被取销荣誉称号的,要查清原因,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备案。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各市、县(市、区)和省、市直机关工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中直机关、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驻我省的有关单位被省、市、县(市、区)命名为文明单位的,出现特殊情况,报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处理。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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