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2003年7月2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省公安厅提出的《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省公安厅二00三年五月二十六日)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为严密、完善户籍管理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现就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以下意见: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目标和原则通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政策引导和宏观调控,促进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促进人才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我省城市化进程。
通过改革,进一步完善户籍登记管理制度,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稳定,使户籍登记能够如实反映公民的居住和身份状况,为各级政府有效地行使各项行政管理职能奠定基础。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原则:一、坚持实际居住地登记和当地需要、当地收益、当地负担的原则。
二、坚持积极稳妥,分步实施的原则。
三、因地制宜,促进城乡协调发展的原则。
四、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和综合承受能力相适应,科学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确保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和稳定的原则。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以落户条件取代计划指标,实行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
在全省打破城乡分割的农业、非农业二元户口管理结构。
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自理口粮户口及其他类型的户口性质划分。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冀政〔2014〕105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省会经济社会发展,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超过全省平均水平。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市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县(市)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市县(市)城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市)、区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的通知(冀政[1995]14号1995年2月28日)随着我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步伐的加快,国家重点建设、各类开发区和城市发展占地的大量增加,全省无地农民目前已达60余万人。
同时,随着我省中、小城镇第二、三产业的发展,在城镇投资办厂、务工经商等人员数量也急剧增多。
由于国家每年下达我省的“农转非”指标有限,致使多数无地农民和投资办厂、务工经商人员的城镇户口得不到解决,给他们的工作、生活造成诸多不便,也给城镇人口的管理带来了许多新问题。
为保证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妥善解决这些人员的生活、就业、子女上学等实际困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试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全省有效,在省内与正式非农业户口待遇相同,可在县及县以下小城镇间合理流动。
户口迁往省辖市的,纳入迁入地城市人口机械增长管理办法调控。
二、“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只适用于下列人员:(一)符合国家“农转非”政策的无地农民;(二)1986年12月31日前正式在册的现在职民办教师及女民办教师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包括已办理“农转非”的公办女教师子女);(三)年龄25周岁以上、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正式聘用、从事专职计划生育工作5年以上现仍在基层做计划生育工作的人员;(四)现已脱离农业生产受聘于企、事业单位工作满3年的市地级以上劳动模范及其家属和15周岁(在校中学生可放宽至18周岁)以下子女,市地级以上优秀乡镇企业家;(五)进城镇投资办企业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六)已领取营业执照并在城镇有固定经营场所、固定住所且照章纳税连续3年以上的经商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12〕5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稳妥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办发〔2012〕9号)精神,促进全省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加快新型城镇化进程,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国家有关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遵循城镇化发展规律,统筹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促进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引导非农产业和农村人口有序向建制镇和城市转移。
加强配套政策措施的有效跟进,消除农村居民向城镇转移的体制性障碍,保障进城转户人员合法权益,逐步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以满足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落户需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城镇化进程。
二、基本原则(一)统筹兼顾,服务大局。
正确处理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与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进步的关系。
通过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城乡结构调整、城镇化进程和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综合配套,协调发展。
通过管理创新和调整完善,充分整合社会资源,建立配套政策保障体系,制定切实有效的跟进措施,创造有利于人口向城镇集聚的社会环境,让农村居民进城转户后能够享受同等基本公共服务保障。
(三)因地制宜,有序推进。
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和城市综合承载能力的发展水平,特别是容纳就业、提供社会保障的能力,分步骤、分阶段、分区域放宽小城镇和城市的落户条件,积极稳妥地推进户籍管理制度改革。
(四)坚持自愿,保障权益。
充分考虑农民的当前利益和长远生计,尊重农民在进城和留乡问题上的自主选择权,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迁移政策(一)在县级市市区、县政府驻地镇和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
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户籍关系到孩子的学籍,2017年河北有哪些户籍新变化呢?下面是收集整理的关于河北出户籍新政策的相关信息,希望对你有帮助!河北出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政府昨日公布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到2020年,基本建立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迁移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城乡统一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努力实现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力争实现600万城中村居民和400万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
全省11市落户新规一、石家庄、唐山、保定、邯郸市市区落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1.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合法固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下同);2.具有合法稳定职业并有其他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
具有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包括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聘用或与企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定年限的人员;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并依法纳税一定年限的人员;从事自由职业,并办理居住证一定年限的人员。
其他合法稳定住所是指除合法固定住所之外的合法稳定住所。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具体时限由各设区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备注:石家庄在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对合法稳定职业、合法稳定住所的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依法纳税、办理居住证的时限作出合理的规定。
二、承德、张家口、秦皇岛、沧州、衡水、邢台市市区1、小城市和建制镇全面放开落户限制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
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沧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5.13•【字号】沧政发[2010]5号•【施行日期】2010.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沧政发〔2010〕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深化我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进一步加快城镇化进程,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2009〕88号)和河北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新时期新要求,本着便民、利民、惠民的原则,全面做好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聚集。
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内容(一)进一步放宽城市和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市和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整体发展水平。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1.申请迁入人在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2.“合法固定住所”系指申请人通过各种合法渠道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住房。
对取得房产证的住房、取得宅基地使用证的合法自建房,凭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对取得长期使用权的公有住房、军产房,凭房管部门(单位、居委会)证明、合同、社区民警入住调查报告及相关材料申请户口迁入。
3.稳定生活来源是指通过各种合法渠道取得保障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正常生活所需费用的,视为具有稳定生活来源。
包括:正常工作收入、合法经营收入、投资收益、退休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定期存款、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的稳定供给等。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实施细则一、背景和目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流动和城市发展之间的矛盾不断凸显,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亟待的迫切性。
为解决户籍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进行,通过制定实施细则,进一步完善和优化户籍管理制度,推动人口流动与城市发展的良性互动,实现公平公正的社会制度。
二、基本原则1.公平公正原则:确保每个人都能依法享有平等公平的户籍权益。
2.科学合理原则:充分考虑人口流动、城市规划和生态环境等因素,合理确定户籍城市和农村口径。
3.逐步原则:分阶段、有序推进户籍管理制度,避免出现大规模突发性问题。
4.政策协调原则:着眼于全省各地实际情况,坚持在尊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根据地方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三、措施2.政策债务核查:对解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农民户口的债务追讨进行清理。
涉及农民债务的,由政府给予相应扶持和补偿,确保解禁后农民户口能顺利落户。
3.移动人口积分制度:实行积分落户制度,对在城市稳定就业、纳税、社保等方面表现良好的流动人口给予相应的积分奖励,提高其落户的机会。
4.完善政府收入分配机制:解决户籍可能带来的财政压力问题,逐步建立与福利待遇相匹配的收入分配制度,确保社会公平公正。
5.加强信息共享与合作: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机制,优化人口流动信息的管理和传递,以提高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决策科学性和准确性。
6.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户籍管理的顺利进行,明确各项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责任划分。
7.加强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大力宣传和教育,增强公众对户籍的认知和理解,增加的社会支持力度。
四、组织实施1.设立专门的领导小组:由省委、省政府牵头,省内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组成,负责制定方案、监督进程和解决中遇到的问题。
2.加强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设立舆情监测机构,及时了解社会上针对户籍的舆论动态,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和引导。
3.建立完善的监督评估机制:市县级政府建立户籍管理的监督评估机制,定期评估成效,及时调整策略和措施。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
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河北省户籍新政策,户籍一直是老百姓关注的问题之一,下面是带来的河北省户籍新政策的最新消息,欢迎阅读!河北省户籍新政策5年1000万人进城落户意见提出,“十三五”期间,城乡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1.8个百分点左右,努力实现10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5%左右,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落户政策将有这些新变化城中村居民将全部”入城”将城中村居民全部纳入城镇户籍人口登记管理范围,实现户口登记上的身份转化,将原村民委员会依法改建为社区居民委员会。
省内户口迁移无须”两头跑”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和手续,全面实行省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直接办理,最大限度方便非户籍人口在城镇落户。
这几类人落户限制将全面放开以农村学生升学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稳定就业居住的人口、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以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稳定职业为主要标准,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全面放开对高校毕业生、技术工人、职业院校毕业生、留学归国人员的落户限制。
农村籍高校学生落户”来去自由”实行农村籍高校学生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高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高校所在地,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地或迁入就(创)业地。
大中城市不得以买房、纳税等设限大中城市均不得采取购买房屋、投资纳税等方式设置落户限制,在城市落户条件中对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年限要求,不得超过3年。
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在城镇以派出所为单位,在具有归属居委会的实体地址上,设立社区公共户口,对不能在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落户的人员,允许其在社区公共户口落户。
及时动员已经在城镇有固定住所的人员,将户口从社区公共户口迁移至固定住所住址。
这些地区将严格户籍管理京冀交界地区的三河市、大厂回族自治县、香河县、廊坊市广阳区、固安县、永清县、涿州市和其他特定地区,严格户籍管理,合理确定落户条件。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
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工作意见范文*年,我省出台了《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冀政〔*〕40号),实行了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放宽了户口迁移政策。
为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有序引导人口向城镇转移、人才向城镇集聚,现就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户籍管理制度,扩大城镇人口规模,推动中心城市和城市群建设,优化城乡结构,加快城镇化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原则:坚持宏观调控、有序引导,最大限度地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创造有利于人口流动、有利于吸纳人才的宽松环境;坚持统筹协调、配套衔接,进一步提升城镇建设和管理水平,增强吸纳能力和承载能力,满足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坚持关注民生、尊重民意,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坚持便民利民、提高效率,转变管理方式,简化办事程序,为广大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实行促进人口集聚的城镇户口迁移政策进一步放宽城镇落户条件,引导在城镇稳定就业和居住的人员有序转为城镇居民,积极引进各类人才,提高城镇整体发展水平。
(一)放宽城镇基本落户条件。
以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
凡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和具有稳定生活来源的,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
(二)放宽设区城市市区落户条件。
省内人员在设区城市市区就业、经营、投资并有稳定住所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准予申请人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落户:1?比〉霉?家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2?迸┟窆ぶ邢兀ㄊ小⑶?)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其他有突出贡献的;3?本哂泄?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的;4?庇泻戏ㄓ?业执照并依法纳税达到一年以上的;5?痹谕?一城市连续工作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达到两年以上的。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17〕8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进一步扩大内需、改善民生,推进我省新型城镇化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贯彻省第九次党代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京津冀协同发展为引领,以建设全国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为主线,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目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存量优先,带动增量。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市、县更多操作空间,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29•【字号】市政[2001]87号•【施行日期】200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户籍、身份证管理正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2001]8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批转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一年六月二十九日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推进我市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发[2001]6号)精神,加快我市的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推进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引导、支持农村人口向小城镇有序转移,促进广大农民传统生活方式和思想观念的逐步改变,从整体上提高人口素质,缩小工农差别和城乡差别,实现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全面提高广大农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
二、围和对象(一)范围: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范围是县级市市区、县人民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
(二)对象: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对象是在上述范围内有合法固定的住所、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的人员及与其共同居住生活的直系亲属,均可根据本人意愿办理城镇常住户口。
已在上述小城镇办理的自理口粮户口、河北省地方城镇户口,在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期间要统一登记为城镇常住户口。
三、审批程序(一)申请报名1、居住在小城镇规划区的农民要求办理城镇户口的,可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所在村委会报名,由村委会负责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小城镇的中心村农民成建制农转非,由村委会负责统一到当地公安派出所申办就地农转非手续。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意见一、改革目标1.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
2.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
3.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
4.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平正义。
二、具体措施1.放宽迁移限制(1)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区分,实现城乡一体化户籍制度。
(2)放宽迁移条件,降低迁移门槛,允许符合条件的人员自由迁移。
(3)简化迁移程序,提高迁移效率。
2.完善户籍管理制度(1)建立城乡一体化户籍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2)加强户籍管理,防止户口造假、违规迁移等现象。
(3)完善户籍政策,确保政策合理、公正。
3.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1)加强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农村居民生活品质。
(2)优化城乡教育资源分配,提高农村教育水平。
(3)加大对农村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障的支持力度。
4.优化人口结构(1)鼓励生育,提高生育率。
(2)加强职业教育,提高劳动力素质。
(3)引导人口合理流动,促进区域协调发展。
5.保障公民合法权益(1)完善法律法规,确保户籍制度改革依法进行。
(2)加强户籍制度改革宣传,提高公众对改革的认识。
(3)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维护公民合法权益。
三、实施步骤1.调查研究阶段:对现行户籍制度进行深入调查研究,了解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2.制定方案阶段:根据调查研究成果,制定具体的改革方案。
3.征求意见阶段: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对改革方案进行修改完善。
4.实施阶段:按照改革方案,分步骤、分阶段推进改革。
5.监测评估阶段:对改革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改革措施。
四、预期效果1.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城乡差距逐步缩小。
2.人口结构得到优化,劳动力素质提高。
3.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提高,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4.公民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得到提高。
5.户籍制度改革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注入新的活力。
改革户籍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我们共同努力。
让我们携手推进户籍制度改革,为实现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目标,作出我们的贡献!注意事项一:确保政策制定的公正性与透明度解决办法:要防止改革过程中出现利益集团对政策制定的不当影响,必须公开征求公众意见,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确保每一步政策出台都经过严格的论证和评估,保证政策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
廊坊市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实施细则(2020)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廊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试行)的通知》((2020)4号)精神,调整完善户口迁移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河北省公安机关户口登记管理工作规范》(冀公治(2019)15号)之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的条件准入原则。
第三条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在市内迁移和本市以外常住户口居民迁入本市,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本市实行区域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划分为首都周边地区和非首都周边地区。
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广阳区、安次区、廊坊开发区、三河市、香河县、大厂回族自治县、固安县和永清县,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以及合法稳定职业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非首都周边地区的范围包括本市的文安县、大城县和霸州市,以具有合法稳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落户政策。
第二章共同区域的落户条件及手续第一节亲属投靠落户第五条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父母,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未成年子女免予提交);(三)被投靠人夫妻双方结婚证(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免于提交);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被投靠人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四)亲属关系证明;(五)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说明:已投靠子女的父母在未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申请单独立户前不得申请其他子女投靠。
第六条父母投靠本市城镇具有合法稳定住所常住户口的子女,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亲属关系证明;(四)合法稳定住所证明。
第七条未成年(外)孙子女投靠本市城镇常住户口(外)祖父母的,凭以下手续在居住地办理落户:(一)被投靠人申请(经投靠人父母签字同意);(二)被投靠人、投靠人父母的居民户口簿以及居民身份证;(三)投靠人父母双方结婚证;说明:离婚具有抚养权的投靠人父母提交离婚证以及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书。
【公安意见】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公安意见】行唐县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石政发〔2015〕1号)精神,有序引导农业转移人口、其他常住人口和各类人才向城镇转移,服务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意见:一、工作基本原则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及相关经济社会配套改革,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促进有能力在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力争2020年实现全县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5%以上。
(一)坚持从实际出发。
充分考虑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县城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有重点和差别化的户口迁入落户政策。
(二)坚持以人为本。
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通过宏观调控、分类引进、消化存量、引导增量的方式,优先解决已经转移到县城区和城镇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切实保障其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三)坚持统筹推进。
以户籍制度改革为契机,统筹协调、同步推进其他配套政策措施的逐步实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常住居民福利保障全覆盖。
(四)坚持公开高效。
及时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各项户籍改革及配套政策措施,简化办事程序,优化办事流程,为广大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优质服务。
二、放宽城镇落户条件(一)全面放开县城区和建制镇落户限制。
在我县县城区、其他建制镇有合法稳定住所的人员及获得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及有突出贡献的优秀农民工,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可以申请办理当地常住户口。
合法稳定住所包括满足居住生活条件并实际居住的自购房、合法自建房和借住房,政府、单位授权个人使用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单位公产房、租赁房屋(下同)。
优秀农民工,无合法稳定住所的,可申请在县城镇派出所或社区公共地址上落户。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一、背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为了适应新形势,推动户籍管理制度,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促进人口流动的自由和公平,我们制定了本意见实施细则,以进一步明确目标、具体措施和实施步骤,为河北省户籍管理提供指导和保障。
二、目标1.建立健全以居住证为基础的户籍管理制度,实现居住证与户籍登记的有效衔接。
2.促进人口的自由流动,充分保障公民的迁移自由权。
3.提高户籍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的人口信息管理体系,提高人口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5.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人口流动中的调节作用,实现户籍与社会福利的有机衔接。
三、具体措施1.居住证制度(1)取消户籍迁移审批制度,实行居住证办理制度。
(2)居住证由市、县居住地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为居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3)居住证与个人基本信息相关联,作为居民参加各项社会福利、公共服务的凭证。
(4)居住证信息与户籍信息实现共享,确保居民权益不受影响。
2.户籍登记制度(1)建立完善的户籍登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户籍登记数据的集中管理和共享。
(3)加强对户籍登记信息真实性的审核,严禁虚假户籍登记行为。
3.人口流动管理(1)建立统一的三一人口流动管理系统,实现从办理居住证到户籍迁移的无缝衔接。
(2)推行居住证跨省流动和户籍迁移的便利化政策,简化手续、提高办理效率。
(3)加强居住证失效和注销制度,防止居住证被滥用。
4.信息安全保障(1)建立健全的信息收集、存储和传输机制,加强对人口信息的保护和管理。
(2)加强信息安全意识教育,严禁泄露、篡改、滥用人口信息。
(3)建立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人口信息管理中的问题和纠纷。
四、实施步骤1.建立组织领导机制,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
2.制定相关政策、规范和操作指南,确保措施的有效实施。
3.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相关管理部门和公民对户籍管理的认识和理解。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全文)国发〔2014〕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要求,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有序实现市民化,稳步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适应推进新型城镇化需要,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落实放宽户口迁移政策。
统筹推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推动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产业和城镇融合发展。
统筹户籍制度改革和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向城镇转移,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积极稳妥、规范有序。
立足基本国情,积极稳妥推进,优先解决存量,有序引导增量,合理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城镇的预期和选择。
——坚持以人为本、尊重群众意愿。
尊重城乡居民自主定居意愿,依法保障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权益,不得采取强迫做法办理落户。
——坚持因地制宜、区别对待。
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
——坚持统筹配套、提供基本保障。
统筹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断扩大教育、就业、医疗、养老、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面。
(三)发展目标。
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加快建设和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
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努力实现1亿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二、进一步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四)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
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
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无固定住所人员分四种情况落户;户口迁移受理、审批五个工作日可完成3月1日,记者从石家庄市公安局获悉,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在石家庄全面施行新的户籍制度改革政策,石家庄市公安局出台了《石家庄市公安局关于加快城市化进程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意见》,即日起,凡在省会县城以上城区(含小城镇)稳定居住6个月以上或购置住房的,均可申请登记为城镇户口,免收城镇建设增容费和其他各类费用,另外,户口迁移受理、审批正常情况下五个工作日即可完成,与以往相比,时限大大缩短。
省内人员在城区购房即可申请落户依据新的户籍政策,省内人员在省会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购置住房并实际居住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购房凭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购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户口随迁或投靠。
市区连续打工6个月凭相关材料申请落户依据新的户籍政策,省内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小城镇申请办理本人、配偶、未达到法定婚龄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和双方父母随迁落户。
(一)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副本及完税凭证(对于政府减免税收的,要提供政府减免税相关证明文件)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二)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缴纳养老保险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基本养老保险手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账单(或开具相关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三)在石家庄市市区或县(市)城区连续务工六个月以上的,凭本人书面申请、劳动合同、暂住证和相关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四)在石家庄市小城镇务工、经商的可凭本人书面申请、营业执照、劳动合同、暂住证及相关材料办理迁移落户手续。
无固定住所人员分四种情况落户依据新的户籍政策,对无合法固定住所人员,各地公安机关将通过以下途径为其解决落户问题:(一)进一步放宽人才落户、立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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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做好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工作,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转<关于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冀政[2003]40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各设区市可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前提下,根据本地社会、经济发展和规划及综合承受能力,制定具体的落户条件、标准及审批程序和手续。
各级公安机关要本着促进当地社会、经济发展,进一步便民、利民,切实解决群众生活困难为基点,尽量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切实落实“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
第三条第三条为使人口统计如实反映居民实际居住和身份状况,在人口统计口径上,将常住户口在城市市区规划区和建制镇建成区范围内居民及常住户口在农村常年从事非农职业(二、三产业)的人员统计为城镇人口。
第四条第四条要妥善保存和管理户籍资料、材料及证件。
对现有的户籍资料、材料,包括微机管理的人口基本信息等电子文档,要按照户籍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管理、存储、使用、安防等工作,使其保持连贯性和延续性。
对原使用的《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簿可延续使用或根据群众意愿更换;对新填写的,则不再标明户口性质,只在“户别”栏目中标明“家庭户”或“集体户”,以体现全省居民常住户口的统一性。
在户口迁移工作中,省内户口迁移及外省迁入的不再标明户口性质;迁往省外的,可根据是否纳入“城镇人口”范围,在《迁移证》上加盖“非农业户口”或“农业户口”长条章。
各地公安机关要按照省厅统一要求及时调整微机存储人口信息字典库。
第五条第五条“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包括以下几种含义: 1、申请迁入人应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同时,还应具有稳定职业或具有稳定生活来源,以确保其迁入后有基本生活保障。
2、除冀政[2003]40号文件规定的以外,“合法固定住所”还包括以贷款分期付款形式购买的商品住房、有房产证或宅基地使用证等经批准的农村自建房,但不包括租住的私有出租房屋。
3、“稳定职业”包括: (1)、在国家机关、党政团体、事(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2)、兴办第二、三产业具有法人代表资格的人员; (3)、被各类用人单位录(聘)用两年以上、并有县(市、区)以上劳动保障(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人员。
4、“稳定生活来源”包括:领取养老保险金、退休金、固定投资收益(包括银行存款利息)等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第六条第六条在“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为基本落户条件”总体原则下,下列人员可申请办理户口迁入手续: 1、对于夫妻、父母、子女三投靠的,可不受合法固定住所的限制; 2、工作调动、随军、复员转业、离退休人员、录用的国家公务员(包括比照国家公务员待遇的)、大中专毕业分配等国家政策规定应正常安置落户人员及其随迁家属,对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单人迁入的可落单位(或人才市场)集体户口;携家属的,可在单位住址单立家庭户。
第七条第七条农村地区也要实行户口准迁制度,控制城镇人口大量回迁农村,维护农村地区稳定。
除婚迁人员和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复员军人、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将户口迁入农村应落户地外,其它申请迁入人应出据迁入地村委会同意落户的证明、固定住所证明、社区民警出据的常年在此实际居住生活的调查证明材料,经迁入地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八条第八条对实行垂直领导的系统内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系统内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其他干部职工调动户口迁移及家属随迁,凭县级以上具有调配权的劳动、人事、组织部门的调令及迁入人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九条对1995年12月31日前出生未落户的,凭出生证或父母书面申请、接生人员证明及社区民警调查核实证明材料办理落户手续。
对出生自愿选择到父亲或母亲一方落户的,除凭上述手续外,还应出具父亲或母亲另一方(在外省、市、自治区的除外)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未落户的证明,以防止出现双重户口问题。
对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未落户的,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统一印制的,由新生儿出生所在地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人员出具的,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等合法有效的《出生医学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在境外(包括港澳台)出生具有中国国籍且要求回国落户的新生婴儿,凭生父母申请、经公证的出生证明及原件办理落户手续。
第九条第十条根据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要求,对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的不再注销户口。
对被判处死刑且已执行的应及时注销其常住户口。
以往已注销户口的被判处徒刑、劳动教养、少年管教人员需要恢复户口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
第十条第十一条取消出国、出境人员(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注销户口的规定。
对于以往已注销户口的人员,要求恢复户口的,凭设区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恢复户口的证明、本人出国护照或其他合法有效证件,在原户籍所在地办理。
外国人申请落户的,凭公安部签发的加入或恢复中国国籍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华侨及港、澳、台居民申请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签发的定居证办理落户手续。
对出国或到台湾定居不足一年又申请回国(大陆)落户的,凭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恢复户口。
出国定居、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人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本人或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定居及港澳台定居或加入外国籍的相关证件(或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户口通知书)办理注销其户口手续。
第十二条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和到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工作的国家承认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各类专家、各学科领域的带头人以及为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的其他各类人才,可以不迁户口。
对户口已迁入西部地区及我省小城镇或农村的,如果返回原迁出地工作、生活,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出生不及时落户、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公安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
对正常死亡的,凭医疗卫生部门出据的《死亡通知(报告)书》或凭村(居)委会证明、家属申请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非正常死亡的,凭相关公安主管部门出据死亡报告书办理注销户口手续;对失踪后要求注销户口的,凭法院公告宣布死亡后办理注销手续。
死亡不主动注销户口的,凭村(居)委会证明,经辖区民警调查核实后,予以注销户口。
对离婚后一方限制对方分户或户口迁移拒不提交户口簿的,经公安派出所调解无效后,可按照判决或调解有关内容予以分户或迁移,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上注明原因。
第十二条第十四条为支持民营、合资、外资企业发展,其要求立集体户口的,需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金500万以上; 2、具有自主产权的集体宿舍; 3、设定专人负责协助管理; 4、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管理漏洞及乱收费问题。
第十三条第十五条无论省内还是省外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录取本省或外省新生,都可根据其自愿原则决定是否办理户口迁移。
毕业生落户应在依照冀政[2003]40号文件基础上,分不同情况办理: 1、对自谋职业、自找单位的大中专(包括技校)毕业生,可凭接收单位证明(或法人资格证明)、相关学历证明、县(市、区)或以上劳动(人事)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备案的劳动合同,在工作地申请办理落户手续。
2、对入学前未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根据本地基本落户条件核发《户口准迁证》;对在外省市就业且迁入地公安机关没有核发《户口准迁证》的,迁出地公安机关
可根据《公安部关于启用新的户口迁移证、户口准迁证的通知》规定,凭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部门签发的就业报到证、就业协议书、单位接收证明等签发《户口迁移证》。
如不能落户,迁出地公安机关凭《户口迁移证》予以恢复户口。
3、对入学时已办理户口迁移手续的普通高等学校及中等专业学校(包括技校)毕业生,且在就学的同一城市就业的,经市或区级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可直接将户口迁移至落户地。
4、对大中专(含技校)毕业生迁移证件落户地点填写不详尽的,可不需公安机关改迁或转迁,由毕业生本人申请,可回原户口迁出地或符合落户条件的地方办理落户手续。
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和手续。
除更正出生年月日、性别等不可变更项目及疑难户口问题由设区市公安局户政部门审批外,其他需核准审批的要下放到区、县公安(分)局办理。
对手续完备且明确符合落户条件的,可直接由派出所办理。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牢固树立便民、利民、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
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不能满足证明公民身份需要的,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应予开据户籍证明。
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法律有效证件足以证明公民身份的,不再开据户籍证明,以维护法律严肃性。
第十六条第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第十九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我省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冀公户〔2003〕3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