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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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6.11.10•【字号】冀劳社[2006]67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办字[2006]77号),做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一、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冀政[2006]67号)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企业职工办理退休一律执行省政府办公厅办字[2006]77号文件规定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迟新办法的执行时间。

二、为使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与《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冀政[1998]1号)和原省劳动厅印发的《〈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实施细则》(冀劳[1998]47号)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计算的待遇平稳衔接, 2006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新老办法对比计算。

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照老办法计算标准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老办法计算标准的,高出部分(以下简称“待遇差”)按一定比例逐年递增,其中:2006年加发待遇差的20%,2007年为40%、2008年为60%,2009年为80%,2010年取消新老办法对比计算,统一按新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劳力字〔1992〕3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档案局、国务院有关部门:为了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按照档案完整、真实、精练、实用的要求,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使企业职工档案工作纳入全国档案工作管理体系,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现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请遵照执行。

企业中由国家任命的干部,其档案管理,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的工人档案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附:一、企业职工档案卷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二、转递企业职工档案材料通知单及存根(本刊略)劳动部国家档案局1992.06.09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

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第五条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

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

第六条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

第七条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

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5.29•【字号】石劳社[2007]71号•【施行日期】2007.05.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石家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石劳社〔2007〕71号)各县(市)、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6〕67号)转发给你们。

根据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局依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基础信息表》、《河北省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表》等表样,结合我市实际,对其内容进行了补充,以此作为我市办理退休手续须填写的表格,并严格按照冀劳社〔2006〕67号文件要求办理退休手续。

二、在办理退休手续时,退休人员的档案要按档案管理规定整理、打印页码并装订成册。

对填写表格中的内容各单位要认真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对不按规定办理、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不予受理。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依法处理。

三、不同类别的退休分别填写对应表格。

非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退休核准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提前退休人员填写《河北省参保人员提前退休审批表》等四种表格组合的表格。

四、办理退休手续的程序。

参保人员的退休手续须由参保单位或档案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办理。

在参保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由单位通知其本人(属提前退休人员应先由单位受理其提前退休申请,经单位核准后,及时进行资格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工作),由单位依据本人档案记载,实事求是填写相关退休手续表格,按时间要求进行公示。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劳社[2009]6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属企业: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的通知》(冀政办[2008]16号)有关特殊工时行政许可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要求,现就下放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实行。

一、我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经营特点需要,不能实行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标准工时制度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职工连续作业,无法实行标准工时制度,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在综合计算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适用于:(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要连续作业的职工;(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行业的职工;(三)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明显不均衡、需要阶段性工作、休息企业的职工;(四)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五)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对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用的弹性工时制度。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冀人社发[2011]49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企业未参保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发[2011]49号)各设区市、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统筹单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精神,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曾在我省企业工作过的未参保人员养老保险问题通知如下:一、人员范围(一)本文件发文之日前具有我省城镇户籍,能提供证明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档案或有效证明材料,本人自愿申请,可以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1、1994年底前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达到或超过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下同),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其中,从61周岁至70周岁每满一周岁少缴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费,70周岁及以上人员按70周岁缴费额补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1。

2、1995年1月以后开始在我省企业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的未参保人员,2010年底已经超过退休年龄的,一次性补缴15年的养老保险费后纳入统筹范围。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3、在我省企业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离开单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0年底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可按照距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的差,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继续缴费至退休年龄办理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手续。

补缴养老保险费标准见附表2。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1.16•【字号】冀劳社[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2008]7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保障局:现将《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六日附件:2008年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8年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更加重视改善民生和促进社会和谐,大力促进就业再就业,加强社会保险制度建设,认真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工作,加快劳动保障基础建设步伐,协调推动各项劳动保障事业取得新进展。

一、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积极促进就业再就业(一)全面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全年城镇新增就业45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0万人,其中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4万人;新增转移农业劳动力51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

新增技师和高级技师12万人。

逐级落实目标责任,按月通报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落实和完善积极就业政策。

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完善积极就业政策,制定相关配套政策,做好法律规定与现行政策的衔接。

健全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采取跟踪调度、督促检查等措施,推动政策落实。

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健全就业援助制度,强化援助的针对性、措施的规范性和机制的长效性,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解决就业困难,建立完善动态消除零就业家庭的机制。

认真组织实施城乡技能就业扶助计划,招生规模扩大到4000人,并安排部分市承担培训任务。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5.04•【字号】冀人社[2009]17号•【施行日期】2009.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的通知(冀人社[2009]17号)各设区市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厅属各单位:现将《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09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严重冲击、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关键一年。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国计民生,各项任务十分繁重。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革为动力,切实履行职责,坚定信心,迎难而上,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确保完成全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各项目标任务。

二零零九年五月四日2009年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要点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和省经济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应对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政策措施,以开发人力资源和推进民生建设为着力点,大力稳定就业局势,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做好劳动关系调整和权益保障工作,协调推动各项工作取得新进展。

一、积极促进就业(一)完成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

将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制订实施确保全省就业局势基本稳定的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

逐级建立目标责任制,层层分解就业再就业目标任务,加强工作调度和督查,确保完成全省城镇新增就业人员48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22万人,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8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5%以内的目标。

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

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

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档案管理工作是一项服务型的业务性工作,档案管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如何,是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和保证档案服务质量的决定因素。

这是爱汇网店铺整理的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希望你能从中得到感悟! 企业怎么申请档案管理资质第二条: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建立起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转递、使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项制度。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国有企业改制中职工档案管理的通知》关于国有企业改制职工安置后档案处理的有关规定。

鉴于这次国企改制涉及面宽、情况复杂和需要作各种安置的职工较多的实际情况,现对职工档案的保管作如下规定:(一)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符合内退条件的职工档案,原则上由原企业移交到改制后企业管理,如原企业已破产或在改制时已注销、关闭的,内退职工的档案应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或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管。

按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二)对在国有企业改制中要求自谋职业并已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对其档案要作封存处理并保留至办理退休手续时使用,为防止职工档案的丢失和涂改,保证职工的正常退休审批,此类职工档案均需由省、市、县(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有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专门机构保存,并按有关规定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三)对国有企业改制后新企业留用的职工,应在原企业向新改制后的企业移交名单的同时移交职工档案。

不准涂改、丢失、撤换档案有关材料,并办理好档案的登记、转递等有关手续。

改制后的新企业需保管职工档案的,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保管职工档案的`软、硬件条件,并经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验收认定。

企业档案管理的划分环节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活动。

包括:档案收集、档案整理、档案价值鉴定、档案保管、档案编目和档案检索、档案统计、档案编辑和研究(见档案文献编纂)、档案提供利用。

人事档案6大类材料整理

人事档案6大类材料整理

档案内容和分类(六类)
第二类 工资、工龄
1、转正定级审批表 2、升级晋级审批表 3、工资变动审批表 4、劳保卡片及工龄审批表
档案内容和分类(六类)
第三类 文化、技术、考核
1、各类学校学籍表、成绩单 2、技术工种工考及等级评定表 3、各种培训及继续教育登记 4、考核表成绩、审批等材料) 第六类:政审材料,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奖励材料 第八类:处分材料 第九类:调动、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
档案内容和分类(六类)
第一类:就业调转、履历和劳动合同
1、招工通知单、职业介绍信和招工审批表 2、临时工转正审批表,工人转制审批表 3、入伍通知书,军人登记表和分配工作介绍信 4、各类学校毕业生分配(就业)工作通知书 5、职工商调审批表 6、履历表、登记表 7、劳动合同
第六类 其它
以上五类没包括的而且又有使用和参考价值的材料:
1、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登记表及留城返城材料 2、计划生育、独生子女材料 3、医疗鉴定、病伤、工伤处理材料 4、工会材料 5、其他
档案保管及注意事项
职工档案应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劳动人 事权限的企业劳资部门负责管理,没有职工档案 保管权的各类企业可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 行政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代理保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格式、规格实行统一 的制作标准
严禁任何人私拿个人档案,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 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
档案材料的鉴别
档案材料的鉴别是档案管理部门对收集起 来准备归档的材料进行审查,甄别材料的 真伪,判定材料的保存价值,确定其是否 归入档案的工作。必须根据有关文件的精 神,严肃认真地进行。鉴别工作应坚持历 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具体 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形成材料的历史条件、 材料的主要内容、用途及其保存价值,确 定材料是否归入档案。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

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15•【字号】•【施行日期】1995.11.1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1995年11月15日河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单位和个人在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宗教等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数字、符号、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工作是指档案行政管理工作、档案馆工作、单位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教育、科学研究、出版、外事等工作。

第四条档案是国家和社会的宝贵财富,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是一切单位和个人的义务。

档案工作是各项工作发展的一个重要基础,全社会应当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负责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将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进行部署与检查,保证档案工作机构、人员、设施、经费的落实。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地方国家档案馆。

第六条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和直属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纳入工作计划,设置档安工作机构或者配备人员,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条件,保证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各专业主管部门还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行业档案工作的管理。

第七条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8.06.26•【字号】冀劳社[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6.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4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企业养老、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简称“经办机构”)内部管理与监督,提高内控执行力,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号)精神,省厅制定了《河北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暂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工作,是确保社保基金安全、规范经办业务、保证社会保险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把加强经办机构内部控制作为一项管长远、固根本、保安全的基础性工作来抓,通过建章立制,提高执行力,从源头上防止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要按照本细则要求,系统地梳理已有的内控制度,并加以整合、完善,进一步规范经办业务工作,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优化业务操作流程。

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经办质量与效率,使内部控制贯穿于业务操作流程之中,有效堵塞社保基金“跑、冒、滴、漏”。

各级经办机构要结合本地实际,着力推动内控制度建设,把各项内控制度落到实处,并建立健全内控制度考评机制。

稽核部门要切实履行内部控制监督管理和内部审计职责,每年都要对本单位及所辖机构内部控制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要严肃处理违反内控制度的机构和责任人,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维护内控制度的严肃性,防止流于形式。

各设区市经办机构要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本市(含所辖县市区)当年的内控工作总结上报省级经办机构。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55号2009年3月11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扩权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依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订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范围和内容(一)省级统筹范围: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二)省级统筹内容:在省级统筹范围内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统一缴费基数和比例,统一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统一管理和调度使用基金,统一编制和实施基金预算,统一经办业务规程和信息应用系统。

二、基本要求(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

全省执行国家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政策,各项养老保险具体政策由省制订,中断缴费人员补缴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省地方税务机关制订。

(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

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为缴费基数,按8%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高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参保单位以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按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单位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或无法核定工资总额的,以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为缴费基数。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冀劳社办[2008]2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2.22施行日期2008.02.22文号冀劳社办[2008]29号主题类别就业促进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的通知(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冀劳社办[2008]2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附件: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创新,全面推动工作,现提出2008年就业再就业工作要点。

一、围绕民生之本,明确任务目标2008年全省就业再就业工作总体思路是,以党的十七大和省委七届三次全会精神为指导,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贯彻《就业促进法》为龙头,把扩大就业作为民生问题的重中之重来抓,深入实施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创业促就业,着力完善面向所有困难群众的就业援助制度,推动城乡统筹就业工作取得新进展。

主要任务是:全面贯彻实施《就业促进法》,制定配套法规,加强法制宣传;继续落实积极的就业政策,完善政策内容和操作办法,解决政策落实难点问题,提高政策效果;全面解决下岗失业人员并轨遗留问题,妥善做好关闭破产和节能减排企业职工的安置工作;加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设,推进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深入开展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加大小额贷款工作力度;继续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温暖工程和就业再就业培训工作;加强人力资源市场规范管理,健全失业预警制度;统筹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城镇新成长劳动力,特别是高校毕业生就业以及农业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各设区市、定州市、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财政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相关问题的意见》(冀政函[2014]88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体系,结合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现通知如下: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后凭相关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其遗属可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此项规定从2013年1月1日执行。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由养老保险行政部门审核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退休人员死亡的,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死亡待遇申领业务。

相关死亡待遇标准和个人账户支付以参保人员死亡时间为准。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在服刑期间死亡或触犯刑律被执行死刑的,遗属不享受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对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参保人员,遗属可享受职工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可以依法继承。

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应将已经发放的死亡待遇和个人账户资金退还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退还后,退休人员补发其被暂停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在被暂停发放基本养老金期间国家统一部署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予以补调补发;在职人员恢复参保缴费记录,补记个人账户,继续参保缴费。

二、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和个人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企业职工档案托管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冀劳社办[2007]99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企业职工档案是取得劳动关系、缴纳社会保险、享受有关待遇、记录劳动过程的重要凭证,是全面考察职工的重要依据,做好职工档案保管工作意义重大。

近年来,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档案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但少数托管机构也存在着内部管理混乱、接受档案容易转出难、拖延缴纳社保基金、甚至涂改档案等问题,有的私有组织、民间组织或挂靠、借用档案管理资质违规开展职工档案托管业务,给职工档案管理造成隐患,职工群众反映强烈。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利益,省厅决定对从事职工档案管理的受托机构进行清理整顿。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执行冀劳社办[2005]18号文件规定,不得随意扩大企业职工档案受托机构的范围。

对已破产、关闭的企业,以及企业下岗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必须由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档案代理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保管,个体中介组织、个体工商户一律不得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的具有代存职工档案保管资质的机构、组织,不得对外借用档案保管资质或允许其他机构、组织挂靠开展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二、劳动保障部门所属档案代理机构、企业劳动工资部门需要承担职工档案保管业务的,应经工商注册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管理权限验收合格并签订《职工档案委托保管协议书》,按规定承办企业职工档案管理业务。

三、承担企业职工档案管理的机构、组织须具备档案保管的硬件条件与安全措施,选配政治素质高、具备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职工档案工作,并保持相对稳定。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5.10.31•【字号】冀劳社办[2005]267号•【施行日期】2005.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劳社办[2005]267号)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现将《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月三十一日附件: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档案工作管理办法为加强机关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系统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和记载我厅履行职能和工作情况,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在厅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厅机关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各方面的利用。

二、管理职责(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机关各处室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集中统一管理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编制各种检索工具。

(四)开展档案史料的编研工作,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工作服务。

(五)根据国家、省有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确定本机关档案保管期限,并督促检查、实施。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它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七)在抓好机关档案工作的同时,对直属单位和本系统档案工作进行必要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八)按规定向省档案馆移交应进馆的档案。

三、立卷归档(一)归档范围凡是反映本机关工作活动中办理完毕,具有历史价值和长期查考利用价值的各种文件材料均属归档范围。

(二)归档要求1、各处室要按照立卷归档范围,将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完整,根据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和有机联系科学整理立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8.07.14施行日期2008.08.01文号冀劳社[2008]48号主题类别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冀劳社[2008]48号)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省直有关单位:为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根据《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原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的规定,省厅制订了《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建立以签订劳动合同为基础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掌握各类用人单位用工信息,实现对劳动合同签订、履行等情况的动态监管,是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推动劳动合同制度深入进展的重要措施。

各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要按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尽快组织实施。

省厅将保定、承德市作为联系点,各设区市也要选择2-3个县区作为重点联系点,注意总结经验,协助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使劳动用工备案工作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人管,确保这项重要基础性制度切实落到实处。

实施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劳动工资处。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河北省劳动用工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劳动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用工行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河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用工备案制度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关于建立企业岗位工资制度和修订企业职工工资标准的通知(冀劳社[2002]54号)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经济贸易委员会、总工会,省直主管部门、行业办:为贯彻江总书记提出的坚持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制度,贯彻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推进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逐步形成岗位能上能下、工资能增能减的激励机制,实行以岗位工资为主多种形式的基本工资制度,保障职工基本收入的稳定和适度增长,我们拟订了企业岗位工资参考工资标准,供实行岗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企业在进行基本工资制度改革时参考。

同时根据新近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对《河北省企业职工参考工资标准》进行了调整修订供企业选择。

一、建立现代企业薪酬制度的基本工资制度,合理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关系加快企业内部分配制度改革,首先建立健全基本工资制度和工资标准,并保持相对稳定。

基本工资制度改革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则,符合人力资源开发管理要求,与劳动力市场价位衔接。

合理处理投资者、经营者、劳动者及投入生产要素的个人利益关系,做到工资收入与福利制度及职位消费相匹配。

经营者职位消费规范、职工收入分配透明,促进经济效益提高的现代薪酬制度的建立。

具体内容包括:1、建立工作评价制度。

通过岗位调查使岗位设置科学;明确岗位职责、上岗条件;通过岗位测评、职位分析确定岗位、职位劳动差别;有明确的职位说明书和岗位规范。

2、建立竞争上岗机制。

加强劳动合同管理,理顺劳动关系实现人员能进能出、岗位能上能下的竞争上岗格局。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的通知各设区市档案局、各县(市、区)档案局、省直各部门、中直驻冀单位:现将《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河北省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省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水平,充分发挥档案“资政惠民”作用,更好地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工作和社会经济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机关)。

中直驻冀机关、事业单位和新型社会组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机关档案工作是国家档案事业的基础。

全省各级机关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和提高本机关档案工作。

自“十二五”起,全省各级机关均需按照本办法实现档案工作目标管理,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2008年之后认定“省二级”、“省三级”的单位,可按照本办法AAA、AA级进行对标定级,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认定。

第四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等级分为:“AAAAAA级”、“AAAAA级”、“AAAA级”、“AAA级”、“AA 级”五个等级。

“AA级”为合格等级,是各机关档案工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AAAAAA级”为最高等级。

各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发展状况申报相应等级,取得相应等级后应经过一年以上时间改进提高,再申报上一等级。

第五条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认定工作在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领导下,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
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23.08.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3.08.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行政
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厅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冀政办字〔2023〕50号)要求,经厅党组研究决定,对现行的厅发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

现将废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规范性文件公布如下:
一、对4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二、对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

凡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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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冀劳社[2000]57号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
工作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
为了建立健全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对档案的规范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原劳动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作以下通知:
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

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各种所有制企业改革的深化,职工档案将会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职工档案管理工作,任何部门不准削弱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能。

要加强机构建设,提高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确保职工档案更好地为企业和经济建设服务。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建立起企业职工档案立卷、归档、保管、转递、使用、登记、统计和保密等项制度。

在办理职工调动、评定技术等级和技术职称、退休退养、代存流动人员档案等手续时,要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审档,凡职工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三、企业职工档案应由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劳动人事权限的企业劳资部门负责管理,没有职工档案保管权的各类企业可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机构或职业介绍机构代理保管。

承担企业职工档案代理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须具备档案保管的硬件条件与安全措施,配备专职档案保管人员,并经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发给《职工档案保管许可证》。

民办及其他各类咨询职介机构,一律不得开办职工档案保管业务。

四、企业新招用职工、录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鉴证后,应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的内容收集有关入档材料,及时整理立卷建档,并交本企业劳资部门或档案代理部门保管。

五、企业职工流动,原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企业职工辞职、辞退、开除、判刑、逃亡、失踪、出国不归或被解除劳动合同等,可暂由原单位保管其档案,不得将档案交给本人或他人保管;企业职工离退休后其档案由原单位或属地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并逐步过渡到全部由社会保险退管部门保管。

六、对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后失业、自谋职业或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的,劳动保障部门和职工档案代理机构要主动提供保存档案服务,并代其办理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手续,工龄和养老保险投保时间累计连续计算。

七、企业改革、改造、改制或破产、合并、撤销等行为,要按规定保管转移职工档案,严禁将档案交由本人保管或由个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

八、《职工劳动手册》具体反映了职工签订、续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及缴纳领取失业社会保险费情况,是职工流动的凭证和记载职工情况的重要依据,要认真填写使用。

并按照河北省政府冀政办〔1991〕37号文件规定的权限,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认证。

今后要尽快将使用范围扩大到各类所有制企业,凡不办理《职工劳动手册》的单位或职工,不予办理职工的流动、失业登记等手续。

九、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是一项严肃的政治工作,要求每位档案专兼职管理人员要以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做好这项工作。

要保持这支队伍的相对稳定。

组织他们参加各种业务培训,提高自身素质,要教育他们忠于职守、兢兢业业、廉洁务实、尽职尽责地把职工档案管理好。

十、为确实加强对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省厅将组织力量定期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综合管理以及各类企业、职工档案代管机构保管使用职工档案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发现问题,堵塞漏洞,推动我省企业职业档案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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