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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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号《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已于2008年9月19日经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由市、县(市、区,下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县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人民政府依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提出申请,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设立的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专门机关,依法独立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执法机构和人员编制应当相应调整、精简。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坚持执法与教育、疏导、服务相结合,注重社会效果。

第五条省、市、县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协调和监督。

省建设、公安、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设区的市的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级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工作。

管理制度处罚细则

管理制度处罚细则

管理制度处罚细则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企业员工的行为,维护企业的正常秩序,保障企业利益的实现,制定本管理制度处罚细则。

第二章违纪违规行为和处罚第一条违反企业工作纪律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迟到早退,旷工;2.工作时间内私自离岗;3.擅自改变工作内容或者放弃工作任务;4.无故缺席会议;5.私自使用公司资源;6.违反公司规定使用社交媒体;7.私自接受礼品、宴请;8.侮辱、诽谤他人;9.其他违反企业工作纪律的行为。

第二条违反企业安全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未经授权擅自进入危险区域;2.未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3.违规操作机器设备;4.私自乱接乱动电气设备;5.未按规定进行安全交底;6.私自抽烟或者带火种进入易燃易爆场所;7.其他违反企业安全制度的行为。

第三条违反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泄露企业机密;2.故意拖延不办理工作;3.私自谎报工作情况;4.侵吞、挪用企业财产;5.未按规定进行公文处理;6.其他违反企业行政管理制度的行为。

第四条对于违纪违规行为,按照公司相关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职、终止劳动合同等处罚。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五条对于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应当依法进行调查,听取员工的申辩意见,并进行事实核实,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决定是否给予处分。

在做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征求公司领导同意。

第六条在进行处罚决定前,应当通知被处分的员工,并告知其享有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

如果员工拒绝申辩,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企业应当建立员工档案,记录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情况。

员工对于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自诉,企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做出合理解释。

第八条如果员工的违纪违规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企业应当及时向有关司法机关报案,并积极配合调查。

第九条处罚决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到被处分的员工,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条对于应当接受范围扩大、降职、停职等处分的员工,应当建立档案,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人员。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 政 处 罚(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行政处罚(共123项)1、违反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处罚种类: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在规定的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3、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的;4、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经营非网络游戏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经营非网络游戏的;5、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擅自停止实施经营管理技术措施的;6、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到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未悬挂《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7、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一)向上网消费者提供的计算机未通过局域网的方式接入互联网的;8、互联网上网营业场所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二)未建立场内巡查制度,或者发现上网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未予制止并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举报的;9、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三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三)未按规定核对、登记上网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记录有关上网信息的;10、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四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四)未按规定时间保存登记内容、记录备份,或者在保存期内修改、删除登记内容、记录备份的;11、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法律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五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依据各自职权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五)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未向文化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的。

行政奖惩条例

行政奖惩条例

标题:行政奖惩条例摘要:本文将就行政奖惩条例进行详细阐述。

行政奖惩是一种有效的管理手段,可以激励良好行为,制约违规行为,提高行政效能。

本文将介绍行政奖惩的定义、分类以及实施原则,并通过案例分析阐述行政奖惩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注意事项。

一、引言行政奖惩是一种管理手段,通过对行政机关的工作成绩或行为进行评定和奖惩,来激励优良行为,提升行政效能。

行政奖惩条例的制定和执行对于确保行政机关的公平公正行事具有重要意义。

二、行政奖惩的定义和分类行政奖惩是指根据行政机关的内部规章制度,通过对行为表现的评估,给予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行政奖惩可分为以下几类:1. 行政奖励:基于个人或团队的突出贡献或良好表现给予的肯定和奖励,如荣誉表彰、奖金、晋升等。

2. 行政惩罚:对于违法违纪行为或失职行为给予的处罚,如警告、记过、降职、开除等。

三、行政奖惩的实施原则1. 公平公正:行政奖惩应当建立在公平公正的原则下进行,遵循事实证据,不偏袒或歧视任何一方。

2. 权限明确:行政奖惩的主体机构应设立明确的职责权限,确保奖惩决策的合法、合理和透明。

3. 依法依规:行政奖惩应依据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确保奖惩措施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 惩前必究:行政奖惩应注重预防性,强调事前预防,对可能违规行为进行严格监管和教育,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行政奖惩的操作流程1. 奖励申请:个人或团队可以向行政机关提出奖励申请,申请包括相关事实材料和证明文件。

2. 奖励评定:行政机关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定,并通过评选程序确定获奖人员或团队。

3. 奖励公示:行政机关公示获奖名单,并根据奖励规定给予相应奖励措施。

4. 处罚调查:对于违规行为,行政机关将进行调查取证,了解案情和违规行为的性质和情节。

5. 处罚决定:行政机关依据调查结果和相关法规,作出对应的处罚决定,并告知相应被处罚人员。

6. 处罚执行:根据处罚决定,行政机关执行相应处罚措施,并监督处罚实施的情况。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

行政人员处罚条例为规范部门员工行为,维护公司劳动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的严肃性,特将员工失误行为分为一般失误、职务失误、重大失误和管理失误四类,详见如下:一、一般失误:指员工违犯公司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较重的,影响到正常工作的开展。

3级:违反个人行为准则及办公秩序,情节严重的,经多次指正不改,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如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可记为一般失误:1、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身着公司制服者。

2、上班期间未按公司规定佩戴工作牌或微章者。

3、上班期间仪容仪表不符合公司要求者。

4、上班期间出现工作散漫、串岗聊天,上网打游戏、看电影、听歌等与工作无关的行为者。

5、公司内大声喧哗或嬉戏,影响正常工作或公司风气者。

6、态度傲慢、言语粗暴,与同事争吵者。

7、造谣生事、说人是非,对同事或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情节轻微者。

8、不爱惜公物造成公物损坏或浪费公物,情节轻微者。

9、利用办公电脑使用禁止安装的软件设备,造成网络安全隐患,情节轻微者。

10、故意吐露自身薪资或探问他人薪资,引起事端者。

11、带领非岗位人员进入自已的工作岗位者,造成不良影响者。

12、服务态度恶劣导致客户不满,被客户投诉而影响公司声誉者。

13、捏造事实,骗取休假等不诚信者。

14、遇到非常事件,故意逃避者。

15、年度累计旷工1天者。

16、与上述行为类似但不仅限于上述行为的其他符合一般失误描述的行为。

二、职务失误:指员工违犯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的失误行为。

1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轻的。

2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较重的,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或少量经济损失【500元以下(不含)】,但能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尽力挽回损失的。

3级:违反公司职务行为准则和岗位职责及操作流程,情节严重的;或超越权限,使其他部门或客户受到影响的;对失误没有及时采取措施或采取措施也无法挽回损失和影响的。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

工商行政处罚条例详细内容(工商处罚条例实施细则)2023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3年7月15日起施行。

新《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

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首次对违法所得的定义进行阐释,明确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同时在违法所得的计算方面设置兜底条款,未做统一规定。

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是一把双刃剑,具有两面性。

如果确定得当,对制裁违法行为人,维护公共管理秩序具有积极作用;如果确定不当,容易侵犯行政相对人的正当权益或第三人的相关利益。

不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及地方性法规、规章对于违法所得有着截然不同的规定,学术界对于违法所得内涵的解释也大相径庭,导致了执法人员在纷繁复杂的行政执法实践中往往无所适从,对于当事人因实施违法行为产生的资金流入流出,执法人员经常面临着违法所得应否计算、能否计算以及如何计算的困惑,以下,笔者从梳理法律法规、违法所得内涵、行政执法实践三个角度出发,简单谈一下对于违法所得计算的看法。

一、行政处罚中违法所得的规范冲突和危害后果(一)规范冲突在履行正常的行政管理职能和维护社会市场秩序的行政执法活动中,必须对违法所得做出确定并予以执行。

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条件下,只能依靠各自执行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行政解释作为行政执法尺度。

关于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确定的规范冲突,主要表现为如下种类:1.获利说。

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扣除成本后的利润。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二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违法所得的基本原则是:以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所获得的全部收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经营活动的适当的合理支出,为违法所得。

公司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奖惩条例为加强员工管理,规范公司纪律奖惩政策及管理程序,规范员工行为,创造一种高效、公正、公平的工作环境,确保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特制定本条例。

一、行为规范第一条人离开办公区域、负责区域,不关闭电灯、空调、电脑、浪费公司资源者,处罚100元/人/次。

第二条在办公区域内用餐者,第一次予以警告;第二次明知故犯者,罚款50元/人/次。

第三条当值人员不得在当值时间练球(除教练外),一经发现,处罚500元/人/次,或做辞退处理。

第四条不遵守公共卫生,乱扔果壳纸屑、随地吐痰,处罚50元/人/次。

第五条违反规定踩踏草坪、攀摘花草树木,处罚50元/人/次。

第六条随意损坏名贵树种或花草、盆景、办公用品等公物者,除照价赔偿外,另罚款50元/人/次;对蓄意破坏者,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七条偷拿夹带、侵占公司财物,均按偷窃论处,除全额退回公司财物外,另做辞退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如有赌博、服用毒品、参加邪教组织、参及其他对公司不利活动者或在社会上参及违法违纪活动者,公司给予辞退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九条随意摆放文件导致公司资料外泄者,视情节轻重处罚100~1000元/人/次或做辞退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故意泄露公司机密者,做辞退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私自收取客人回扣、介绍费者做辞退处理。

第十一条伪造、盗用公司印章、文件者做辞退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贪污受贿、营私舞弊、私自挪用公款者做辞退处理,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岗位纪律第十三条员工在上班时间如有睡岗、串岗、离岗、玩游戏等现象,处罚50元/人/次。

第十四条无故不执行工作指令或拖拉执行工作指令,或不服从工作分配、不听指挥、扯皮、推诿、拖拉、消极怠工者,视情节罚款50~200元/人/次,并且作调岗或辞退处理。

第十五条酒后上岗者,处罚50元/人/次;当班喝酒者,处罚100元/人/次(业务需要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条例简介(2)第三章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九条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相关情况作书面记录留存。

第二节调查取证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

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行政执法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核发或者授权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

第二十二条需委托其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调查函,受委托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积极予以协助。

无法协助的,应当及时将无法协助的情况函告委托机关。

第二十三条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

证据包括以下几种:(一)书证;(二)物证;(三)证人证言;(五)当事人陈述;(六)鉴定结论;(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上述证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关于证据的规定,并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办案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及证明人提供证明材料或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其他材料,并由材料提供人在有关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六条办案人员应当收集、调取与案件有关的原始凭证作为证据;调取原始证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本,由证据提供人标明“经核对与原件无误”、注明出证日期、证据出处,并签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七条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取得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

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行政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处罚的管理和规范行政处罚活动,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法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处罚效果和行政执法水平。

第三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与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等的沟通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动行政处罚工作的规范化和法治化发展。

第四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积极采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推动行政执法的科技化和智能化,提高执法效率和质量。

第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工作考核和监管机制,加强对行政处罚活动的监督和评估。

第六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加强对行政处罚规则、制度的研究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法律水平。

第二章处罚依据和处罚种类第七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严格依法行使职权,依法配置处罚种类,并明确处罚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处罚决定中应当列明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处罚依据的事实依据以及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等内容。

第九条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行政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执照等处罚方式。

第三章处罚程序第十条行政处罚机关在履行行政处罚职责时,应当遵守法定程序,保障当事人的陈述、辩护等权利。

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送达。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申请、申诉进行受理,及时予以答复,并确保答复的内容明确、合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处罚执行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决定履行处罚义务。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机关应当对处罚决定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处罚决定的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涉及的罚款应当及时缴纳,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及时移交。

第十七条对于不服从行政处罚的行为,行政处罚机关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处罚的强制执行。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行政工作处罚条例
一、目的:为增强行政办公室人员工作责任感,鼓励积极性和创造性,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公司文化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本制度适用于部门内部,旨在培养令行禁止和高效专业的行政办事作风。

三、依据:行政工作准则、行政内部管理制度、行政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

四、处罚对象:未按照工作准则、内部管理制度、各岗位工作职责和工作标准执行的员工,以及违反上述制度未提及、但应该遵守的准则。

五、措施:
1.遗忘重要事项,尚未酿成不良后果受到上级提示者,每月允许一
次;超过一次,自动扣罚10元工资。

2.因为遗漏重要工作事项造成损失者,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
30元,第三次50元,一个月内超过3次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3.被其他部门员工“投诉”(提醒)服务不周或态度不好,经查属实
的,第一次罚款50元,第二次罚款100元,第三次直接转交人力资源部议处。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任务不能完成,如及时反馈且未造成不良后果,
视情况可减轻或免于处罚。

5.以上罚款为部门内部协议行为。

受到处罚后,若补救工作到位,
或者后期表现出色,可视情况退回或减免处罚金额。

五、管理:罚款金额统一由部门内部讨论决定,由郑华负责保管。

六、本制度经部门内部全体宣读、讨论通过即予执行。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公司行政管理制度处罚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政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公司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罚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正式员工、临时员工、实习人员等。

第三条公司将依据本处罚条例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护公司秩序,促进公司健康发展。

第二章违规行为及处罚第一节考勤管理违规第四条违反考勤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迟到、早退:迟到或早退时间在半小时以内者,按照半小时扣除薪资;超过半小时,又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

旷工按照日工资的三倍扣罚。

2. 旷工:当月累计旷工三天或以上,全年累计旷工十天或以上,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3. 代打卡:代打卡员工和被代打卡员工都将给予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当月累计扣罚三次以上者,除扣罚薪资外,公司将给予严重书面警告,给予两次书面警告者,公司有权予以辞退。

4. 漏打卡:漏打卡者必须在当日或次日填写《考勤漏打证明单》,经直接主管签批后交人力资源主管,未办理任何手续者按照旷工处理;当月漏打卡三次或以上者,按照旷工一天处理。

第二节办公纪律违规第五条违反办公纪律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上班时间看报纸、上网聊天、玩电脑游戏、打瞌睡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2. 乱用办公电话:禁止员工为私事拨打电话,违反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3. 办公桌不整洁:对办公桌不整洁者,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整改;拒不整改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

4. 吸烟、吃零食、聚众聊天、大声说笑:予以口头警告,并要求立即停止;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50元。

5. 非法占用电话:禁止因私事占用电话,违反者予以口头警告,并扣罚5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第三节办公物品管理违规第六条违反办公物品管理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将予以处罚:1. 损坏公物:对损坏公物者,要求其赔偿损失;情节严重者,予以书面警告,并扣罚100元。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

行政处罚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四)责令停产停业;(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六)行政拘留;(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

处罚管理条例处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持社会秩序,维护公共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处罚管理条例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所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处罚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惩罚违法行为,教育公民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

第四条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和行政法规定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处罚机关是根据法律规定负责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机关。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申诉,对处罚决定提出异议。

第二章违法行为和处罚标准第七条违法行为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三类。

第八条轻微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不大危害,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警告、罚款不超过500元或者批评教育。

第九条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一定危害,对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有一定影响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500元至2000元、收缴违法所得、行政拘留等。

第十条严重违法行为是指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严重影响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处罚标准为罚款2000元以上、行政拘留、吊销证照或采取其他法律手段进行处罚。

第三章罚款和收缴违法所得第十一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情况决定罚款数额。

第十二条罚款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高额度。

第十三条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所获取的财物,包括违法所得的款项、财物和其他利益。

第十四条处罚机关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对违法所得进行收缴或追缴。

第十五条收缴违法所得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违法所得的用途应当进行登记和报告。

第四章行政拘留和其他处罚措施第十六条处罚机关可以对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的当事人执行行政拘留。

第十七条行政拘留应当依法执行,不得超过法定最长期限。

第十八条行政拘留期满,应当立即释放被拘留人员。

第十九条在特殊情况下,处罚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合法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

第五章异议申诉和复议第二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处罚决定有异议的,有权利向上一级机关申诉。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

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一、行政罚没款管理条例是怎样的行政处罚罚没款管理规定的制度依据是:《行政处罚法》。

罚没款,主要是指对违反相关法规、条例的行为和事实进行的处罚款,没收款,也可以是行政性处罚、收费的款项,通常我们习惯性的叫罚没款。

比如交通违规时,交警开出的罚单,需要缴纳的款项,就属于罚没款。

款项性质:财政非税财务,集中汇缴财政的收入;通常是在判决书生效之后缴纳,也存在判决之前缴纳,判决生效后转罚没款;认罪态度的体现;不支出、不退款。

二、行政处罚罚没款应当坚持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处罚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必须与相对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行政机关在处罚中对受罚者用同一尺度平等对待。

公正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防止偏听偏信;二是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予其申辩的机会;三是要防止自查自断,实行查处分开、审执分开制度。

处罚公开原则就是指行政处罚的依据、过程及结果必须公开。

行政机关对于有关行政处罚的法律规范、执法人员身份、主要事实根据等与行政处罚有关的情况,除可能危害公共利益或者损害其他公民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并由法律、法规特别规定的以外,都应向当事人公开。

公开在制度上体现为:一是要求行政处罚的依据要公开,凡是作为处罚依据的规定应当是事先公布的;二是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过程要公开,如依法表明执法身份、公开举行听证会听取意见、处罚的事实和理由公开、处罚决定公开等。

综上所述,对于行政罚没款的管理都是坚持不退款支出的原则来进行的,而且对于行政处罚的罚没款的内容都是有专业的工作人员来进行处理工作的,罚款缴纳的费用都是直接缴纳到政府的相关账号上,作为政府的收入。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

行政处罚条例行政处罚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行政处罚条例适用于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处罚是指国家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进行的处罚行为。

第四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高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第五条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合法程序,确保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证据和理由,依法作出决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第七条行政处罚的适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不得超越法律授权,不得越权处罚。

第八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依法进行适当的选择和确定。

第九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适用的法律法规,合理、合法、充分地表达行政机关的意图和决策。

第十条行政处罚应当根据合法、公正的原则,避免滥用职权、打击报复、歧视、不当处罚等违法行为。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程序第十一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违反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操作、滥用权力。

第十二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和参与有关程序,接受听证、申辩、举证等相关环节的保障。

第十三条行政处罚活动应当注重调查取证,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不得凭空猜测、推测做出处罚决定。

第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包含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证据、处罚依据、处罚种类和履行情况等内容,确保决定合法、合理。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和机会了解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四章行政处罚的执行第十六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依法进行,不得超越行政处罚决定的范围和要求。

第十七条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合理、公正、便民,尽量减少当事人的负担,确保其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对相关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保护国家海关的职权,维护海关的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对象为海关关境职权所管辖的任何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等。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海关行政处罚,是指海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进行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设备、罚没违法物品、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行政处罚。

第四条 海关行政处罚实行法定原则和自由裁量原则,严格限制海关行政处罚权,确保海关行政处罚公正、公平。

第五条 海关行政处罚适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工具设备、罚没违法物品、暂扣或吊销经营许可证等方式,视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而定。

第六条 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受到海关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海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不提起的,海关行政处罚决定即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第七条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处罚行为的名称、理由和依据;(二)被处罚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经营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方式;(三)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及其性质、情节和后果;(四)被处罚人的意见权利和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复议、诉讼的机关和期限;(六)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的名称、日期和签署的人员名单。

第八条 海关行政处罚依法执行,对拒不执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执行的,可以采取补救措施,并可移送司法机关强制执行。

第九条 海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集中送达,也可以使用邮寄、、电子、电子公告等方式通知被处罚人。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关行政处罚的实施,保护海关职权,维护海关管理秩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本条例的行政处罚对象为违反海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反海关进出口管理规定、偷逃税款、逃避监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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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处罚条例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行政管理处罚条例1.目的:为了维护公司各项规章制度的正常执行,健全考核机制,规范违规、违法员工行为完善机制,增进考核透明度,树立良好的,公平、平等氛围,鼓励和引导员工忠于职守;考核员工绩效,以提供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2.范围:适用于本公司所有在职员工。

3.权责由各部门负责处罚提报,但是跨部门处罚由综合办公室提报。

综合办公室负责全厂员工的处罚审核、呈报和统计记录工作。

总经理/副总经理负责重大处罚建议的审批。

4.定义行政处罚:对责任人进行行政管理的必要手段,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并与绩效考核挂钩,种类详见。

经济处罚:对责任人违规行为进行惩戒的罚款处理,由各部门进行处罚提报,综合办公室统一负责登记处罚事项和类别,可单独行使,也可与行政处罚并行,种类详见。

5.内容处罚实施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合理适度,做到赏罚分明。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对事不对人,不因亲缘关系而处理结果不同,否则综合办公室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各级管理人员对员工的处罚,应有依据,不得随便处罚,否则综合办公室有权不执行或退件处理。

处罚类别:惩罚类别:A、口头警告B、警告C、小过D、大过E、开除/辞退两次口头警告记警告一次,两次警告记小过一次,依此类推,员工可以功过相抵。

处罚办法如下:处罚事项: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口头警告:无故不参加例行会议者。

穿拖鞋、背心、短裤或赤脚等上岗操作或进入工作现场者。

在厂区/车间/办公室吃食物,被巡查到拒绝改正者。

上下班及吃饭不依秩序排队者,不遵守饭堂卫生,残渣剩骨不倒入指定地点者。

因工作失误、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在宿舍内不讲文明,私自换床位者。

随地吐痰、乱丢垃圾,破坏环境卫生者。

因管理、督导不够,致使部属在行为、工作上犯错之干部。

因个人行为举止不当情节轻微不足以记警告但需进行批评教育者。

不按规定穿戴工作服、厂牌和使用安全防护用品者。

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者。

经公司认定有违反其它管理要求,情节轻微者。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警告:执行力差,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报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无故不参培训或其它会议者。

在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串岗、私自换岗或代岗、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不服从现场工作调动或工作分配,不服从指挥,消极怠工者。

妨碍现场工作秩序,违反操作规程或工艺流程,阻延工作进度,情节较轻微者。

因工作失职或指挥失误导致生产(工作)延误、返工等损失轻微者。

在工作期间聊天、嬉戏,疏忽工作者。

违反和破坏安全、环境卫生制度者;不爱护公共卫生,如涂写墙壁、损害公物、乱丢垃圾和随地吐痰等敷衍塞责,相互推诿,不能配合相关部门之正常工作者。

检查或监督人员未认真执行监督职责者。

利用公司设备、材料作私人用品或浪费公物(如水、电、办公用品、材料等),情节较轻者。

工作不力、未尽职责、积压文件、延误时效致使公司遭受损失者。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对公司或他人利益有不良影响者。

换班时,未经许可不待接班人到达,擅自先行离去者。

调职时,因工作交接不利,而招致财物损失或影响工作进程者。

故意践踏或坐卧在产品或零配件上者。

未在工伤发生后一小时内报告,未在两天内提交书面工伤报告的直属干部。

言、行不礼貌,造成一定不良影响者。

超越自已权限,独断专行而招致财物损失者。

浪费水、电等资源者;无故倒掉饭、菜浪费粮食者;经查一月内两次(含)以上未按规定佩戴厂牌及工作证者。

一个月内两次未完成工作任务,但未造成重大影响者。

未做好客户接待工作者,客户来访来电未做好详细登记者。

经公司认定有其他情节较轻需警告之事件者。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小过:未经核准,擅自翻阅公司技术、营业秘密资料者。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损失者。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安全事故者。

缓报安全事故导致不良后果之直属干部。

毁坏我公司公告、标志、重要文书或财物者(需照价赔偿损失)故意损坏公物、丢失机具、工具、仪器者(需照价赔偿)。

在工作场所大声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经制止不服者。

对于盗窃、火灾或其它灾害发生防范不力或处理不当者。

维护人员不及时进行电机安装、维修,造成生产受阻者。

各级主管因管理、督导不当,造成生产延误或安全事故者。

各级主管未能做好单位间联系,或错误传递迅息,致使生产中断或使公司蒙受损失,后果较轻者。

无正当理由,不能及时完成工作任务,造成不良后果者。

上班时间记录指纹考勤后返回宿舍睡觉者;违反宿舍、餐厅管理规范者。

违反工业安全卫生条例者。

工作时间内睡觉、偷闲怠工、打牌打麻将或做与工作无关之事且影响他人者。

在厂内行为粗暴、卑劣、污言秽语、侮辱他人,隐瞒、捏造、谎报事实以图利自已或制造事端、伪证,恶言中伤同仁者。

因个人失职或监督不善造成较大品质或灾害事故者。

违反宿舍管理规章,乱接电源开关及未经人力资源部同意而带外来人员住宿者。

因工作疏忽导致机器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损失1000元或以上3000元以下者。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重且须记小过之事件者。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记大过:有意欺骗、蒙蔽上司情节严重者。

弄虚作假、虚报产量、虚报加班加点者或伪造考勤记录。

借厂牌与非本公司员工使用,将其带入宿舍或工作区内逗留者。

工作时间内擅离职守、私自外出者。

未经允许,擅自使用机器设备、仪器者,造成公司财物严重受损时。

未经允许,擅自作业,造成公司或他人利益较大损失者。

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较大安全事故者。

进出公司或携带物品出入厂区,不接受门卫正当检查而强行出入公司者。

干部发觉部属违反公司重大规定,未做处理及呈报者。

隐瞒或谎报安全事故之相关人员和直属干部。

不服从或拒绝听从主管职务内之正常指挥或无故拒绝上级指派之任务,经领导劝导仍不改正者。

公司内拉帮结派,对工作或管理造成障碍者。

在公司内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者。

私自散发刊物,张贴标语,非法组织集会,擅自涂改撕毁公告者。

不遵守上级命令或违反安全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泄露公司生产或事务机密,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因故意或严重过失,造成公司重大损失或人员伤害损失3000元或以上者。

未经许可,擅自携带违禁品入厂区及宿舍者。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严重违反生产安全操作规程者。

当月内旷工2次(含)或连续旷工2天(含)者或迟到、早退累计达6次(含)者。

如有伪造事实,骗取奖励,查实后撤消其奖励,同时给予记大过处分。

经公司认定有其它情节较大或损害较重需记大过之事件者。

有下列事迹之一或类似者,予以开除/辞退,即刻解除合同,公司不给予经济补偿金:伪造个人主要经历或填写不真实资料而欺骗厂方被录用者。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者。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治安管理规定、劳动合同和严重违反公司各项管理规定者。

对公司负责人,各级主管或其它员工及其家属,有恐吓、强暴胁迫或重大侮辱,并产生不良后果者。

受通缉在案者;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吸食毒品或代用品者。

故意破坏安全设施,严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导致重大安全事故者或是重大责任事故者。

故意损耗机器、工具、原料、产品或其它公物;故意泄漏技术与营业秘密或协助同类公司,使我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造谣惑众,破坏团结,煽动或要胁他人闹事怠工、罢工或参与非法罢工、怠工者;或聚众要胁,妨害生产秩序进度者。

在厂区内散布谣言或张贴传发煽动性之文字及宣传单,破坏劳资关系者。

贪污或侵占、挪用公款、收受贿赂达1000元及以上者、营私舞弊者。

盗用公司或私人物品者。

在厂内赌博、酗酒、诈骗、捣乱等情节严重者。

私自携带刀枪、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出入工厂者。

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或其它有损我公司信誉行为者。

伪造、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他人签章并损害公司利益者。

未经核准,而在其它公司工作者;或在外从事与我公司利益冲突之工作,损害公司利益,情节严重者。

顽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者。

员工被合理调动工作,无故拒绝接受合理调派工作三次或不服从管理三次者。

经人事部资料显示无故旷工连续3天(含)或一年内累计10天(含)以上者。

在厂内打架斗殴、聚众闹事,或不当行为造成对方身体造成严重伤害者。

故意毁坏公司财产,销毁资料,或使公司遭受损失1000元或以上者。

品性顽劣、行为不良、屡诫不改,年度累计三次大过且未有记功相抵者。

自己或教唆他人威胁上级或其它同事者。

上班时间内睡觉或擅自离岗一个月累计达三次者。

其他不正当之行为,妨害生产及生活秩序,或足以破坏员工与公司关系者。

严重违反公司各种安全管制制度,导致重大人身或设备事故。

其它严重违反公司或法律的行为。

连带责任处罚:对公司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声誉的事情的直属主管或相关人员做连带责任处罚因个人工作失误,导致公司造成损失金额上万的,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报价有误,金额上万,复核人负连带责任,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仓库人员在发货时出货有误,给公司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在盘点工作时,发现仓库货物与实物严重不符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员工因私借用公车外出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厂内发生打架斗殴、聚众闹事、盗窃,直属主管明知而不制止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因管理不善,厂内任何部门或生产车间发生火灾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因生产管理不善,造成车间产生大量废品或重大品质事故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车间发生工伤事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忙,而故意不予配合时,相关主管负连带责任。

相关人员接待客户时,严重怠慢客户,让客户投诉到副总经理,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发生食物中毒事件,综合办公室人员知情不处理者,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如需相关部门人员帮助,而故意不予配合时,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因工作交接不力,造成严重损失,交接方负连带责任。

因请假交接不力,代理人需致电请假人咨询详细情况,而请假人故意多次拒接电话或故意关机(如有电话回复说明情况除外),导致重大工作严重延误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时,请假人负连带责任。

上班时间在厂内聚赌、打牌、打麻将,在禁止吸烟区或易燃物品区抽烟或点火时,直属部门主管在场而不制止时,直属部门主管负连带责任。

业务员故意泄露公司商业(营业)机密,其直属主管负连带责任。

连带处理方式:影响后果轻微时,处罚20元。

影响后果一般时,处罚30元,当月绩效考核予以扣1分。

影响后果较严重,处罚50元,当月绩效考核予以扣3分。

影响后果很严重,处罚80元,当月绩效考核予以扣1分。

衡水诺德尔阳光板业有限公司 2017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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