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瓦斯治理规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皖政[2013]89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皖政〔2013〕89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3年12月30日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精神,切实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努力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到2017年,全省空气质量总体改善,重污染天气较大幅度减少,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可吸入颗粒物(PM10)平均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各市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详见附件)。
力争到2022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主要任务(一)加强工业大气污染治理。
1.提升脱硫脱硝效率。
2014年6月底前,除循环流化床锅炉以外的燃煤机组(含自备电厂)均应安装脱硝设施。
2014年底前,所有钢铁、石化、有色金属冶炼、陶瓷窑炉、浮法玻璃、再生铅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取消燃煤电厂烟气旁路,对不能稳定达标的脱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日产4000吨以上的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017年底前,其他新型干法水泥窑完成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并安装脱硝设施。
2.严控颗粒物排放。
2014年底前,对颗粒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火电、水泥、钢铁等重点企业及每小时20蒸吨以上的燃煤锅炉完成除尘设施升级改造;矿山、混凝土搅拌站要建设和改造除尘设施,达不到除尘要求的一律停产整治或坚决关闭。
瓦斯管理制度
瓦斯管理制度瓦斯管理制度1、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瓦斯超限时,瓦检员有权先撤人停电再汇报处理。
对瓦斯超限冒险作业的给予责任人开除,责任单位罚款5000~10000元处理。
2、矿调度、项目部调度所及监控中心值班人员要随时注意监控系统所反映的各地点瓦斯浓度等变化情况,发现停电、停风、瓦斯超限及其它异常现象时,立即由监控中心切断有关区域电源,并通知项目部值班人员采取相应的措施。
3、瓦检员负责用瓦斯机校核工作地点悬挂的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以下简称便携仪)及甲烷传感器显示值,相差超过0.1%时要及时向矿调度汇报。
4、造成瓦斯积聚的,矿值班人员必须当班组织安全、调度、机电、通风等有关人员进行追查处理,并给予责任人罚款并离岗培训,直至开除留用处理。
责任单位罚款2000~5000元。
5、在巷道布置、技术和生产管理上采取措施,避免产生盲巷。
一旦出现盲巷,必须及时封闭。
超过3个月的盲巷要实行永久封闭。
废弃巷道要尽快回收,并及时永久封闭。
6、掘进工作面迎头必须悬挂瓦斯便携仪,由施工单位负责。
7、通风部门必须对扩散通风的硐室采取措施,保证有足够的风量,防止瓦斯积聚。
8、每月编制瓦斯检查点设置计划,由总工程师审查、签字。
排放瓦斯有经批准的专门措施,并严格执行。
严禁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内作业。
9、认真落实过断层和瓦斯异常带的“五位一体”综合防治措施。
即:地质部门加强地质预测预报,及时提供地质资料;钻孔施工部门在打钻过程中发现异常及时汇报;掘进部门发现地质、矿压、瓦斯异常,立即停头;监控部门保证瓦斯超限切断掘进巷道及其回风系统内电器电源;瓦检员发现瓦斯异常,立即撤出人员。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5.14•【字号】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施行日期】2012.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现将《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保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确定煤矿瓦斯等级,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安徽省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机关,对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质的申请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制定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实施细则。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鉴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申请鉴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四)具有采矿、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查人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七)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八)与鉴定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所需的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4.07•【字号】皖安[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4.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皖安〔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
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
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
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
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
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
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
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
瓦斯的管理制度
瓦斯的管理制度一、瓦斯的安全管理1.1 瓦斯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瓦斯是一种易燃气体,一旦泄漏或不当使用,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等严重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因此,瓦斯的安全管理非常重要,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1.2 瓦斯管理的目标(1)预防瓦斯泄漏和事故发生。
(2)保障瓦斯使用的安全。
1.3 瓦斯安全管理的原则(1)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2)层层落实,全员参与。
(3)科学管理,依法监管。
(4)及时应急,有效处置。
1.4 瓦斯安全管理责任(1)企业瓦斯用户要负责设备维护,设备检测。
(2)政府相关部门要加强监管,做好瓦斯安全示范。
(3)全社会要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瓦斯安全意识。
1.5 瓦斯安全管理具体措施(1)加强瓦斯设备维护,确保设备完好。
(2)建立瓦斯泄漏监测系统,及时发现并处理危险。
(3)加强瓦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瓦斯使用常识。
(4)建立瓦斯安全信息交流机制,加强瓦斯事故信息收集和共享。
二、瓦斯使用规范2.1 瓦斯使用的规范性要求(1)瓦斯使用者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使用瓦斯。
(2)瓦斯使用者必须使用合格的瓦斯设备,定期检测并维护设备。
(3)瓦斯使用者必须遵守瓦斯使用规程,注意安全使用。
2.2 瓦斯使用规范的指导原则(1)合理使用,不浪费。
(2)安全使用,杜绝事故。
(3)科学使用,减少环境污染。
2.3 瓦斯使用规范的具体措施(1)建立瓦斯使用登记制度,规范瓦斯使用。
(2)加强瓦斯使用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3)建立瓦斯使用检测机制,对瓦斯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4)推广瓦斯使用技术,提高瓦斯利用率。
三、瓦斯监测控制3.1 瓦斯泄漏监测系统(1)建立瓦斯泄漏监测系统,对瓦斯泄漏进行实时监测。
(2)安装瓦斯报警装置,及时发出警报。
3.2 瓦斯泄漏监测控制措施(1)建立瓦斯泄漏检测预警机制,确保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泄漏。
(2)定期检测瓦斯设备,确保设备完好。
(3)建立瓦斯泄漏事件处理机制,快速处置瓦斯泄漏事故。
瓦斯治理技术管理制度
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订立本管理制度,规范企业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活动。
2.本管理制度是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操作指南和实施依据。
第二条适用范围1.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我司全部生产经营单位的瓦斯整治技术管理。
2.全部从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人员必需遵守本规章制度。
第三条重要职责1.负责订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的工作目标、方案和计划。
2.组织实施瓦斯整治技术工作,加强安全监督和技术引导。
3.开展瓦斯整治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工作人员的素养和技能。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1.在每个生产经营单位设立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工作。
2.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设有专职整治技术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引导瓦斯整治技术管理工作。
第五条人员配备和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本领和经验的人员。
2.瓦斯整治技术管理人员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定期组织技术沟通会议,不绝提升技术水平。
第六条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文件1.瓦斯整治技术管理机构需建立相应的文件管理制度,包含记录瓦斯整治技术工作的档案、台账和报表。
2.文件应当按要求进行编号、归档和保管,确保数据的可查、可追溯。
第三章整治技术措施第七条整治技术评估1.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瓦斯整治技术进行全面评估,明确瓦斯整治技术的需求。
2.依据评估结果订立整治技术措施,并进行方案论证和核准。
第八条瓦斯整治设备选择和配置1.依据瓦斯整治技术评估结果,选择适合的瓦斯整治设备。
2.确保瓦斯整治设备的合理配置和科学布局,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和有效整治效果。
第九条瓦斯抽采和处理1.依据瓦斯整治技术需求,采用适当的瓦斯抽采和处理技术。
2.确保瓦斯抽采和处理设备的正常运行,及时处理和排放瓦斯。
第十条瓦斯浓度监测和报警1.安装并维护合适的瓦斯浓度监测设备,对瓦斯浓度进行定期监测。
2.设定合理的报警阈值并保持设备的良好工作状态,确保及时报警和采取措施。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一)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一)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需求的不断增加,煤炭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和开发。
但同时,煤矿开采所产生的瓦斯问题也格外突出,严重威胁着煤矿的安全生产,这种情况在安徽省也同样存在。
为解决这一问题,安徽省制定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一、办法的出台背景煤炭资源是中国经济发展的支柱和重要的资源,安徽省是中国的煤炭大省之一。
伴随着煤炭的资源开采,瓦斯问题也日益凸显,安徽省的瓦斯爆炸事故频繁发生。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的出台,旨在加强煤矿安全生产,防范瓦斯事故发生,提高瓦斯的回收利用效率。
二、办法的主要内容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涉及了煤矿瓦斯综合治理、瓦斯回收利用和瓦斯安全监测等多方面的内容。
主要包含以下几点:1. 安全措施的规定:煤矿企业应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组织、实施瓦斯监测、抽放、处理和利用。
对于高瓦斯矿井,煤矿生产企业应当按国家规定安装防爆监测系统和防爆设备。
2. 瓦斯回收利用的鼓励:瓦斯回收利用是治理煤矿瓦斯的重要措施,办法鼓励煤矿企业积极开展瓦斯回收利用,提高瓦斯利用率。
3. 瓦斯安全监测的规定:煤矿生产企业应当进行瓦斯监测并及时报告和处理瓦斯超限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瓦斯浓度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4. 煤矿瓦斯治理的管理:安徽省安监局制订了《煤矿安全类型管理办法》,对煤矿进行类型划分,依据划分结果实施分级监管。
对于高瓦斯煤矿,要求煤矿企业应确保瓦斯浓度低于安全标准,严格抽采瓦斯,防范瓦斯事故的发生。
三、办法实施效果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实施后,在安徽省的煤矿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一方面,大力推广了瓦斯回收利用技术和设备,提高了瓦斯资源利用率,有力促进了绿色发展;另一方面,建立了健全的监督管理机制,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了煤矿安全生产。
今年上半年,安徽省全省煤炭企业共采取了502项治理措施,总投资8.18亿元,瓦斯回收利用率达到39.7%。
62号文
第二十六条 煤矿要建立防突预警工作,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一)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断层、褶曲、火成岩侵入、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时,须按突出危险工作面采取防突措施。采掘工作面遇构造煤层不连续时,再次进入煤层采掘作业须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二)长距离掘进的煤巷,每达500米时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其报警浓度、断电浓度、断电范围和复电浓度与回风巷甲烷传感器相同;
(三)采动卸压带、地质构造带,采掘面过老巷、采空区、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15米的顶底板岩巷掘进工作面等处,须增设甲烷传感器,具体位置、数量、报警浓度、断电浓度由煤矿总工程师确定;
高瓦斯及突出矿井要按规定编制区域性瓦斯治理技术方案,并按管理权限报煤矿管理部门备案后实施。
煤矿企业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煤矿要制定保护层开采计划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抽采利用工程、瓦斯抽采利用量等瓦斯治理利用年度计划,并严格落实。
第五条 煤矿要合理安排生产布局、采掘接替,做到合理集中生产,保证矿井瓦斯抽采能力与采掘布局协调平衡。
(三)抽采系统能力须满足抽采设备服务范围内最大抽采量和最大阻力的要求,运行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1.3倍;设计能力应大于需要能力的2倍,或泵房预留相应装机位置。
第十二条 煤矿要根据各煤层瓦斯压力、瓦斯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及抽采率等合理确定预抽瓦斯时间,预抽效果须满足《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AQ1026-2006)的要求,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对抽采情况进行效果评价,报经矿长审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12.08•【字号】皖安〔2016〕12号•【施行日期】2016.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各有关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省政府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新集能源股份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切实吸取事故教训,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多发势头,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责任和制度措施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6〕21号),特提出以下要求,请贯彻落实。
一、立即逐矿落实盯守责任各级煤炭行业管理、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集中力量对全省煤矿逐矿盯守,统筹力量,明确分工,有序组织,切实落实盯守责任,立即开展煤矿安全大检查。
各有关市人民政府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已关闭的小煤矿开展全面检查督查,定期巡查,防止死灰复燃,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各煤矿企业要立即建立领导干部包矿检查盯守责任制,并将逐矿落实盯守责任人员名单于12月12日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监局,并抄报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二、强化煤矿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各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严禁超能力下达生产任务、超能力组织生产,严禁瓦斯治理不到位安排采掘作业,严禁水文地质不清或防治水措施不落实组织生产。
各矿井要切实加强现场管理和技术管理,减少采掘工作面、减少下井人员,强化风险预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各集团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是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第一责任人,要带头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带动矿长、区队长、班组长加强安全管理,特别是现场管控,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2024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
____年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和瓦斯突出管理工作,预防和控制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发生,保障矿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稳定,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所有煤矿,包括国有、民营、合资等各种经济类型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明确矿井瓦斯等级和相应安全措施。
第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监测设备的使用,建立健全瓦斯检测预警系统,实时监测瓦斯浓度和压力。
第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定期组织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提高矿工的应对突发情况的能力。
第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瓦斯抽采设备的建设和使用,确保矿井瓦斯能够及时排出。
第七条瓦斯来源于煤层,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气源井的管理,确保井筒稳定,避免煤层气渗漏和突出。
第八条煤矿企业应当增加煤与瓦斯突出安全独立评估的频率,不得隐瞒、篡改或不报告煤与瓦斯突出情况。
第二章煤与瓦斯突出的预防控制第九条煤矿企业应当确保开采面的通风系统完善,保证风量充足。
第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顶板管理,及时支护和维修顶板,防止顶板塌落引发煤与瓦斯突出。
第十一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巷道支护工作,确保巷道稳定,防止瓦斯积聚和突出。
第十二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层注水、抽采和润湿处理工作,降低煤与瓦斯突出的风险。
第十三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矿工的培训,提高矿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报告与处理制度,及时报告事故,并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煤矿企业应当建立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应急救援队伍,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进行救援。
第十六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对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安全隐患,确保煤矿安全生产。
第三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制定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制度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煤矿企业不按照规定加强瓦斯监测和安全演练的,由安全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罚款。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
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维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矿山安全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业人员在煤矿作业过程中瓦斯等级的管理,包括瓦斯抽放、监测、防治等各个环节。
三、瓦斯等级分类1. 一级瓦斯瓦斯浓度大于或等于10%,需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
2. 二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8%至10%之间,需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进行及时抽放。
3. 三级瓦斯瓦斯浓度介于6%至8%之间,需加强对瓦斯气体的监测和防治,并及时采取措施,保障矿井安全。
四、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1. 矿井应建立完善的瓦斯监测系统,全天候对矿井内的瓦斯浓度进行监测。
2. 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瓦斯监测岗,负责瓦斯等级的监测和评定工作。
3. 每当发现瓦斯等级超过规定范围,应立即向矿井领导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五、瓦斯等级的控制措施1. 对于一级瓦斯,应立即启动瓦斯抽放设备,进行有效抽放,并增加通风量,确保矿井内部空气流通。
2. 对于二级瓦斯,应及时加强瓦斯抽放设备的运行,并进行调整,确保瓦斯浓度在安全范围内。
3. 对于三级瓦斯,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如停止作业、疏散人员等,确保矿井安全。
六、瓦斯等级的记录和报表1. 矿井应建立瓦斯等级的记录档案,对瓦斯等级的监测、评定和控制措施进行详细记录。
2. 矿井应每月对瓦斯等级进行一次综合评定,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整改工作。
3. 矿井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报送瓦斯等级的报表和监测数据,确保信息畅通。
七、瓦斯等级管理的责任分工1. 矿井领导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加强对瓦斯等级的监督和检查,将瓦斯等级管理工作落实到位。
2. 瓦斯监测岗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监测和评定工作,确保瓦斯等级的准确评定和及时报告。
3. 从业人员应严格执行瓦斯等级管理规定,做好瓦斯抽放、监测和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矿井安全。
八、瓦斯等级管理的奖惩措施对于执行瓦斯等级管理制度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奖惩措施,对于积极履行职责、做好瓦斯等级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
关于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各区(县)煤炭管理部门,有关办矿单位,各小煤矿:为加强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管理,防止超限引发事故灾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17号)、《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及《安徽省构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实施办法》的要求,特通知如下:一、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报告制度(一)现场作业人员发现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向煤矿调度监控值班人员报告,值班人员在发现或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报告。
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应迅速采取措施,查明超限原因,落实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给办矿单位、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和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
(二)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发现所属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该煤矿主要负责人,同时向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市煤炭局和淮南煤监分局报告。
(三)市小煤矿监控中心发现煤矿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应立即通知超限煤矿和该煤矿所在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并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
(四)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小煤矿安全监控中心在接到超限报告后,除不需通知已知单位外,仍按上述程序报告,并实时跟踪处理情况直至恢复正常。
(五)报告应及时、准确,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直接向市煤炭局值班领导报告。
值班领导接到报告后,除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外,还应及时向主要领导报告情况。
二、建立健全瓦斯和一氧化碳超限追查制度(一)当瓦斯浓度超限在1.5%以下、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的,由煤矿值班领导或主要负责人组织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区(县)煤炭管理部门、市煤炭局。
(二)当一氧化碳超限或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持续时间超过3分钟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区(县)煤炭管理部门负责查明原因,落实安全措施,同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以书面形式上报至市煤炭局、淮南煤监分局。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28•【字号】皖政办[2010]73号•【施行日期】2010.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皖政办〔2010〕7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安徽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建设程序,严格建设标准,有效防范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9号令)、《煤矿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基本要求》(AQ1049-2008)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煤矿建设项目的安全管理。
煤矿建设项目包括以下3种类型:新建项目,指新设计建设的煤矿建设项目;扩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通过技术改造等手段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改建项目,指现有合法生产煤矿改变了原有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但没有增加生产能力的煤矿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增加井筒数目或者改变井筒功能、扩大煤层开采范围、矿井延伸水平开拓方式与原设计不一致等方面的项目。
第三条煤矿建设项目按照“项目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安全核准或备案)-设计及审查-开工备案-项目施工-联合试运转-安全设施及条件竣工验收-项目总体竣工验收”的程序进行管理。
第二章项目申请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报送项目核准或备案部门申请项目核准或备案。
第五条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其中,由国家项目核准部门核准的项目,其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
2、瓦斯防治
矿井瓦斯等级 瓦斯防治
技术方面
设 瓦突瓦 计 斯出斯 源 抽防监 头 采治控
管理方面
通 瓦监 风 斯察 管 管监 理 理管
2.1、矿井瓦斯等级
第二十条 煤矿须按国家规定进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突出煤层和突出矿井的鉴 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突出危险性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鉴定单位、鉴定报告 批准人须具有国家相关部门授权的资质,鉴定单位和鉴定报告批准人对鉴定结 果负责。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矿管理部门审批、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四)瓦斯抽采泵站的出入干管、抽采工作面干管须安装甲烷监测装置; (五)井下生产区域内的封闭墙内瓦斯浓度超过3%的,应在墙外设置甲 烷传感器,报警浓度设置≥0.8%。
2.6、通风管理
矿井
第38~52条 采区
工作面
2.7、瓦斯管理 第53~63条
2.8、监管监查 第73~88条
3
瓦斯Hale Waihona Puke 用3、瓦斯利用 第64~72条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 治理与利用办法
汇 报 人: 邓 中 中煤二十九工程处 2014年09月
什么是“一通三防” ?
汇报提纲
一、总则 二、瓦斯防治 三、瓦斯利用
1
总则
1、总则
瓦斯防治方针 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 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 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
2
瓦斯防治
2.4、突出防治 第22~37条
2.5、瓦斯监测监控
第十五条 煤矿安装的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 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做到监控有效,充分 发挥其监测、控制和预警作用。
第十六条 煤矿要正确选择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和连线方式,保证监控系 统的断电和故障闭锁功能齐全。当采掘工作面及回风巷瓦斯浓度达到或 超过断电点时,自动切断采掘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 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高瓦斯或突出矿井,还应自动切断 采煤工作面进风流中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 状态。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皖政办〔2011〕62号)考试题库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皖政办〔2011〕62号)题库一、填空题1.煤矿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总工程师应当至少检查1次到现场检查各项防突措施的落实情况;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2.“十二五”期间,停止核准新建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项目。
3.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有和两种。
4.高瓦斯、突出矿井应编制图,做到每季度更新一次;突出矿井按月编制井巷揭煤工作面、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图。
5.采掘工作面发生动力现象时,抛出的煤的吨煤瓦斯涌出量符合大于或等于或为本区域煤层瓦斯含量的条件之一的,都应定为煤与瓦斯突出。
6.所有突出煤层顶底板巷的掘进巷道(包括钻场)距突出煤层法距小于 m时,须先探后掘;法距小于或等于 m时,执行石门揭煤有关规定。
7.穿层钻孔预抽石门揭煤区域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应当在揭煤工作面距煤层的最小法向距离 m以前实施,局部综合防突措施从法距 m前开始8.新建的高瓦斯、突出矿井首次揭煤前须安设瓦斯断电仪,进入煤巷施工前须建成矿井系统。
10.按突出煤层管理的,须严格执行突出煤层两个等综合防突措施。
经突出鉴定后,方可按鉴定结果采取相应措施。
11.保护层开采计划须在矿井年度和中确定并严格执行.二、选择题1.矿长和总工程师应当每月至少召开1次“一通三防”会议,至少()次到现场检查各项瓦斯治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A、1次B、2次C、3次D、4次2.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回风流中瓦斯浓度超过()或瓦斯涌出异常时,须停止作业,分析原因,采取措施处理?A、0.5%B、0.8%C、1.0%D、1.5%3.省级财政部门按规定负责落实中央财政按()元/立方米煤矿瓦斯(折纯)的标准,对煤矿瓦斯开采企业进行补贴。
A、0.2元B、0.3元C、0.5元D、0.8元4.煤矿企业应制定矿井风量计算方法和分配标准,每()年修订一次。
A、2年B、3年C、5年D、10年5.本办法适用于()境内的煤矿A、安徽省境内B、淮南市境内C、华东地区D、全国范围内6.煤矿企业瓦斯治理年度计划不包括:()A、保护层开采计划B、瓦斯抽采利用工程C、“一矿一策”D、“一灾一策”7.突出矿井要优先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并做到连续和规模开采。
安徽出台加快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实施意见
化进程 , 我 国石 化 、 化工 、 色金 属等 工 业基 建设 煤 有
地提供 了重要保证 。
新疆地域辽阔, 矿产资源丰富, 在我国已探明储
量 的 10多种矿 藏 中, 疆就有 10多种 。近年 来 , 7 新 3 新疆地 质找矿 陆续 获得 多 项重 大 突破 , 仅发 现 了 不 世界级 的钠硝石 矿 , 、 资源 以及铍 、 等有 色 金 煤 铁 铜 属 勘探也取得 重大进 展 。 在 自治 区人 民政 府 的积 极 引导 和 支持 下 ,06 20 年新疆 共 接 受探 矿 权 申请 600 件 , 过 之 前 5 0 余 超 a
探求 煤炭资源 量达 895 8 .9亿 t 。 为加 快新 疆矿 业结构 调 整 升级 , 目前 自治 区 已 安排 12 .亿元启 动地质勘查基 金 , 并加 紧编制 9个 重 点矿 区整合 实施方 案 , 为大 企业 集 团开 发 矿产 资 源
探矿权申请量的总和。神华、 鲁能、 徐矿 、 华电等 1 7 家 国内外大 企业 大集 团相 继涌人新 疆进行矿 产资源 勘探开发 , 目前仅 在新 疆 煤 炭产 业规 划 方面 的投 入 已达上千亿元。 自 治区招商发展局统计数据显示,07 20 年上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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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 息平 台 ・
新疆 : 产 资源开发 成 投 资热 点 矿
我国资源大区新疆近年来依托巨大的矿产资源 潜力, 积极 吸引 国内外 大企 业大集 团参 与勘探 开发 。
目前“ 百花 齐 放 ” 良好 态势 为 新 疆加 快 新兴 工业 的
年新 疆矿 产 资源 勘 探开 发 等 领 域 成 为 外 来投 资热
打好基础 , 此外还提供信息政策咨询和业务技术指 导, 协调各行业部门和地勘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 从而促进新疆矿山企业做大做强。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V1
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V1安徽省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随着全球能源需求的不断增长,煤炭等传统能源的资源状况越来越受到关注。
我国是煤炭消费大国,尽管我们正在大力发展新能源,但在燃料结构中仍然占有重要地位。
然而,煤矿开采过程中产生的瓦斯却是一种危险的物质,一旦泄漏会导致爆炸事故的发生。
为了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徽省出台了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以下是该办法主要内容。
一、煤矿瓦斯综治理1.瓦斯控制:煤矿要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尽可能减少瓦斯渗漏,确保矿井内瓦斯浓度控制在安全范围之内。
矿井的通风系统必须保持良好的运转状态,及时排除有害气体,确保工人健康安全。
2.瓦斯检测:矿井内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测仪器,及时监测瓦斯浓度,确保工人的安全。
工人也应进行瓦斯检测仪器的培训,提高应急反应能力。
3.瓦斯检测处理:矿井内若出现超限浓度的瓦斯,必须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处理过程中,要确保工人的安全,防止发生危险事故。
二、煤矿瓦斯利用1.瓦斯收集:煤矿的瓦斯可以被收集起来,通过瓦斯利用设备进行再利用。
瓦斯的再利用不但能减少浪费,还可以为煤矿企业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
2.瓦斯利用设备:安徽省将会配备一定数量的瓦斯利用设备,进行压缩、液化等处理。
这些处理后的瓦斯将被作为燃料使用,如燃气汽车燃料等。
3.瓦斯收益分成:煤矿企业可以和瓦斯利用设备提供商进行收益分成,同时这些收益可以用来改善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煤矿企业的效益。
总结:煤矿瓦斯综治理与利用办法修订版的出台,为保障煤矿工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提升煤矿企业的效益做出了重要贡献。
煤矿企业应该严格执行该办法,加强瓦斯控制,及时排除瓦斯超限红线区域,使工人真正感受到工作的安全和舒心。
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呕心沥血整理版】
安徽省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管理办法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强化对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确保建设工程生产安全,杜绝重大安全事故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制定本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在施工现场存在的、一旦发生意外可能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或者其他施工活动.在安徽省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重大危险源主要包括:(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或地下室二层以上(含二层),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四)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五)起重吊装工程(六)脚手架工程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门型脚手架;5、挂脚手架;6、吊篮脚手架;7、卸料平台.(七)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八)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3、隧道工程施工;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5、特种设备施工;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7、6m以上的边坡施工或者高度虽不足6m但地质条件复杂的高大边坡;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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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煤矿瓦斯治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瓦斯治理的十二字方针,推进我省煤矿瓦斯治理工作,控制各类瓦斯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煤矿安全规程》、《国有煤矿瓦斯治理规定》、《国有煤矿瓦斯治理安全监察规定》及《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的各类煤矿。
第三条本规定所涉及瓦斯防治的设计、措施的审批及处理,国有重点煤矿由矿业集团公司组织实施;其他煤矿由市煤炭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煤矿企业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管理体系,依法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责任制,强化对瓦斯抽采、瓦斯管理工作的领导。
煤矿要建立健全以总工程师为核心的技术管理体系,完善责、权、利相统一的体制和机制,明确总工程师在决策层中的职责地位,充分发挥技术管理体系的作用。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按要求设立通风、防突、抽采、安全监控等专业机构,每个专业机构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专业技术人员。
矿井必须设专职通风副总工程师,突出矿井必须设专职地测副总工程师。
逐步建立防突专业化施工队伍,突出煤层石门(井筒)揭煤应由防突专业队伍施工,突出危险区采、掘工作面施工队伍必须相对固定。
第五条煤矿必须加大瓦斯治理投入,设立瓦斯治理专项资金,并明确吨煤提取瓦斯治理专项资金的数额,严格管理,专款专用。
第六条煤矿要制定瓦斯治理规划或方案。
瓦斯治理的规划或方案要贯穿于新井建设、水平延深、采区设计、生产准备到工作面移交的各个环节。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水平延深和新采区设计要有包括瓦斯综合治理等内容的安全专篇,并报省煤炭管理部门、监察机构备案。
新采区投产前,必须具备瓦斯治理的各项功能和条件,否则不准投产。
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瓦斯治理工程要超前规划、超前设计、超前施工,留足预抽时间,做到先抽后采(掘)。
瓦斯抽采要纳入矿井生产接续,保证矿井“抽、掘、采”平衡;坚持执行瓦斯治理“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制度(即煤矿根据瓦斯预测资料,对年度内所有高瓦斯采掘工作面,必须提前制定有针对性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治突出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做到每三年至少复训一次;防突专业人员(预测预报工、效果检验工、抽采计量工)必须有煤炭中等专业技术学校或高中(含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每年复训一次。
培训工作由四级及以上培训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培训机构必须按照要求编制教案,每次培训时间不得少于1个月(其中脱产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每次复训时间不得少于7天。
第八条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井田勘查报告要做到地质资料详细,煤层瓦斯含量、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真实可靠;矿井设计部门要严格执行瓦斯治理有关规定,矿井初步设计及安全专篇说明书中必须有瓦斯防治专门章节,提出矿井、水平初次揭煤的措施和要求。
第九条建立石门(井筒)揭开(穿)突出煤层、新建矿井(包括新水平、新采区)揭穿各煤层防治突出设计、措施报批制度。
揭煤设计由煤矿组织会审后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批准,揭煤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技术主要负责人)负责审批,并组织现场验收。
第十条煤矿必须严格执行“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采取突出危险性预测、防治突出措施、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
严格突出煤层巷道及工作面施工管理,在突出煤层的煤巷中施工时,制订安全措施并严格实施,煤矿有关管理人员要现场带班,发现有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作业人员,采取安全措施。
建立瓦斯抽采、防突措施、地质探查等钻孔的考核验收制度。
所有钻孔必须按批准的设计和措施施工,实行挂牌管理,并严格落实考核验收制度。
第十一条完善和落实瓦斯检查与管理制度。
煤矿必须按规定配备专职瓦斯检查员。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的采掘工作面,必须有专职瓦斯检查员跟班检查瓦斯。
煤矿井下所有作业地点和容易积聚瓦斯的地点,必须进行瓦斯巡回检查。
制定瓦斯检查巡回路线,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瓦斯检查员空班漏检。
煤矿每月瓦斯检查的地点由煤矿总工程师签字确定,当检查地点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进行调整。
煤矿必须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连锁放炮"制度,瓦斯检查员发现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时,有权停止作业。
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0%时,瓦斯检查员有权禁止电钻打眼、禁止放炮;达到1.5%时,有权禁止工作、切断电源、撤出人员。
煤矿必须加强对盲巷和密闭管理。
井下所有盲巷要按规定及时予以封闭,封闭前方瓦斯积聚、密闭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必须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瓦斯超限、启封密闭等异常情况,必须按规定制定专门措施并认真落实。
第十二条严格执行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规定。
建立健全瓦斯超限追查处理制度,实行分级追查处理: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业地点风流中瓦斯浓度超限在 1.5%以下的,由当班矿值班负责人组织处理;瓦斯浓度达到1.5%至3.0%及采掘工作面瓦斯长期处于临界状态的,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追查处理;瓦斯浓度达到 3.0%以上的,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处理。
第十三条煤矿必须加强矿井瓦斯地质工作,及时探明采掘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掌握煤体结构、瓦斯涌出量等情况。
积极研究煤与瓦斯突出敏感指标及其临界值,科学预测煤层突出危险性,检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
第十四条突出煤层的区域性划分必须由有资质的部门进行。
矿井要做好非突出煤层向突出煤层转化的预警工作。
非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在施工钻孔过程中,出现顶钻、吸钻、夹钻、喷孔等异常现象,以及瓦斯压力、防突预测(校检)指标超过规定等情况时,要采取“四位一体”的防突措施并对煤层突出危险性进行鉴定。
新水平、新采区非突出煤层揭煤和煤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6条的规定收集“四项指标”资料,发现有一项指标超标的,必须先按突出煤层管理,并请有资质的部门进行鉴定。
突出敏感性指标接近临界值的,必须按突出煤层管理。
矿井要和科研部门共同研究确定适合本矿井的突出预测预报指标体系。
第十五条突出矿井要进行采掘应力集中区范围的研究。
突出煤层石门揭煤要避开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掘进工作面进入采动应力集中区前必须采取防突措施,不得在地质构造带和应力集中区贯通。
同一区段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作业时,任意相向采掘的两个工作面间距由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确定,但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
第十六条低瓦斯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每个采区垂深每增加50m时,应测定煤层原始瓦斯含量和压力及突出危险性相关参数。
第十七条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瓦斯排放巷不能有效解决巷道内瓦斯超限、管理上存在盲区的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停止开采。
第十八条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严重的煤层,经专家论证在目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暂缓开采。
第十九条认真做好“一通三防”基础工作。
煤矿要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现场管理,加强煤矿“一通三防”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及考核评定工作。
第三章先抽后采第二十条煤矿必须按规定建立瓦斯抽采系统。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抽采瓦斯系统或井下临时抽采瓦斯系统: (一)一个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或一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的;(二)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抽采条件的;(三)开采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瓦斯抽采指标及指标计算方法必须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规定要求。
第二十一条突出矿井必须优先开采保护层,凡符合《煤矿地质规程》开采条件的、经论证具有保护效果的煤层必须开采;凡不具备开采保护层的,必须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效果要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并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认证后,方可以石门等方式进入煤层,石门揭煤范围处预抽不少于3个月。
在被保护层工作面未受到保护的区域,必须采取预抽瓦斯等措施消除突出危险。
突出危险区域煤层掘进必须实行岩巷预抽掩护,岩巷超前100m,预抽时间不得少于4个月;回采工作面形成后,施工回采范围的煤层网状钻孔预抽煤层瓦斯,预抽时间不得少于6个月。
预抽范围符合《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的规定。
具备保护层开采条件的突出矿井必须制定保护层开采及瓦斯抽采规划,调整矿井开采部署,制定矿井开拓、掘进和回采接替计划,以及配套的瓦斯抽采和治理技术方案,保护层工作面应正常衔接,做到“抽、掘、采”平衡。
第二十二条保护层工作面开采前,保护层工作面的瓦斯抽采工程应能保证《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中规定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抽采率要求。
不同煤层的保护层开采,其首采保护层的保护效果和保护范围必须进行考察。
实施首采保护层开采的块段或工作面必须将保护层和被保护层的巷道布置、瓦斯综合治理方案报矿业集团公司审查。
被保护层开采前必须经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被保护层保护范围和保护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煤矿必须编制年度瓦斯抽采工程和抽采量计划,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高瓦斯及突出煤层的采区设计必须有专门的瓦斯抽采设计,并报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审批。
依据瓦斯赋存状况,由巷道、工作面、采区、煤层、矿井、矿业集团公司(市煤炭管理部门)逐级汇总,明确必抽量和应抽量,必抽量不到位的不得进行采掘作业。
实行瓦斯治理工程备案制和责任追究制。
严格抽采计量考核,严肃处理假钻孔、假抽采、假计量。
第二十四条矿井抽采系统能力必须满足需要。
抽采泵站必须配备同等能力的备用瓦斯抽放泵,抽采系统的管路应与抽放泵相匹配。
煤矿必须保证瓦斯抽采系统正常运行,防止抽采系统因故停止运行造成瓦斯超限。
第二十五条矿井必须对不同煤层、不同水平、不同区域抽采钻孔进行抽(排)采半径测定。
第四章监测监控第二十六条所有矿井都必须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按规定安设各类传感器,实现瓦斯超限声光报警、断电并闭锁和掘进工作面停风断电并闭锁。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变化、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和各类传感器的运行状态。
第二十七条除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等规定设置传感器外,还应在以下场所增设传感器:(一)采煤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T0,报警浓度≥1.0%、断电浓度≥1.5%、复电浓度<1.O%,断电范围与工作面传感器相同,其位置距巷帮和采空区侧充填带均不大于800mm,距顶板不大于300mm;(二)长距离巷道掘进,每达500m巷道增设一个甲烷传感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