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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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政府融资平台主要监管政策梳理一览(最新)

15 号)
券项目提供配套融资。
推动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规范融资平台公司
2司。规范融资
加强和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 平台公司融资信息披露,严禁与地方政府信用
理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挂钩。分类推进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妥
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和资产,剥离融资平 台公司政府融资职能。
三是符合“三方签字”原则。
2012 年 3 月 银监会
《关于加强 2012 年地方政府融资 融资平台再按支持类、维持类和压缩类三种情 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 形进行管理,严格降旧控新,严格平台退出管
(银监发〔2012〕12 号)
理,强化信贷约束。
要求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新增贷款应主要支
2013 年 4 月 银监会
是充分发挥市场的约束作用,完善市场化退出
和重组机制,通过司法程序对违约的融资平台 公司市场化债务进行处置,阻断风险传导。
全面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全
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投融资担保行为。进
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司法部 2017 年 4 月 人民银行 银监会
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 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 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 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 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 50 号) 场化融资。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
险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
担保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要求。三是建立债券全
生命周期管理机制。要按照市场化、法治化、
国际化原则,妥善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四是建 立债务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通过全面深化改
革破解风险难题,有效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17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2017-05-03 19:09 来源:财政部网站【字体:大中小】打印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1.03•【文号】国办函〔2023〕115号•【施行日期】2023.11.03•【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3〕1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2023年11月3日关于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近十年来,一定程度上起到了改善公共服务、拉动有效投资的作用,但在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深化基础设施投融资体制改革,切实激发民间投资活力,现就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简称新机制)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把握新机制的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规范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新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宽民间投资空间,坚决遏制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提高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水平,确保规范发展、阳光运行。

(一)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应聚焦使用者付费项目,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项目经营收入能够覆盖建设投资和运营成本、具备一定投资回报,不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

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2010年19号文)201006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的通知(2010年19号文)20100610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近年来,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通过举债融资,为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筹集资金,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与此同时,也出现了一些亟须高度关注的问题,主要是融资平台公司举债融资规模迅速膨胀,运作不够规范;地方政府违规或变相提供担保,偿债风险日益加大;部分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意识薄弱,对融资平台公司信贷管理缺失等。

为有效防范财政金融风险,加强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紧清理核实并妥善处理融资平台公司债务地方各级政府要对融资平台公司债务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按照分类管理、区别对待的原则,妥善处理债务偿还和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

纳入此次清理范围的债务,包括融资平台公司直接借入、拖欠或因提供担保、回购等信用支持形成的债务。

债务经清理核实后按以下原则分类:(1)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债务;(2)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项目本身有稳定经营性收入并主要依靠自身收益偿还的债务;(3)融资平台公司因承担非公益性项目建设举借的债务。

对原计划由融资平台公司承担融资的在建项目,对其后续资金应根据不同情况妥善处理。

地方各级政府要严格审核项目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各类资金要集中用于项目续建和收尾,严格控制新开工项目,防止出现“半拉子”工程。

经地方政府审核后,对还款来源主要依靠财政性资金的公益性在建项目,除法律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不得再继续通过融资平台公司融资,应通过财政预算等渠道,或采取市场化方式引导社会资金解决建设资金问题。

对使用债务资金的其他在建项目,原贷款银行等要重新进行审核,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土地政策、环境保护政策、信贷审慎管理规定及宏观调控政策等要求的项目,要继续按协议提供贷款,推进项目建设;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项目,地方政府要尽快进行清理,妥善处置。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有关问题要求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2881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0 2881号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了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债券融资行为,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更好地发挥债券融资对地方基础设施建设的积极作用,促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问题通知如下:一、继续支持符合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债券市场直接融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以下简称“投融资平台公司”),是指由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的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的融资、投资、建设和运营,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近年来,投融资平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筹集资金,一方面按照募集资金投向,推动了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体制改革,改善了城镇生产、生活条件,促进了地方经济发展;另一方面按照规范、公开、透明的要求,改善了公司治理结构,为提高企业直接融资比重、降低融资风险、促进债券市场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今后,要在有效防范风险,加强规范管理,合理引导投向的基础上,继续支持符合《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件规定、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融资风险为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风险以及连带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投融资平台公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自营性经营收入,提高可持续经营能力。

凡是申请发行企业债券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其偿债资金来源70%以上(含70%)必须来自公司自身收益,且公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国发【2010】19号文件的要求。

经营收入主要来自承担政府公益性或准公益性项目建设,且占企业收入比重超过30%的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除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业债券发行条件外,还必须向债券发行核准机构提供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完整信息(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的统计口径见附表),作为核准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债券的参考。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2.08•【文号】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进一步增强企业债券服务实体经济能力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19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发挥企业债券直接融资功能,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严格防范地方债务风险,坚决遏制地方政府隐性债务增量,现就企业债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决策机制和财务管理制度,严禁党政机关公务人员未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

申报企业拥有的资产应当质量优良、权属清晰,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公共文化设施、公园、公共广场、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市政道路、非收费桥梁、非经营性水利设施、非收费管网设施等公益性资产及储备土地使用权计入申报企业资产。

二、申报企业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企业自身财务信息和项目信息等,支持投资者有效甄别风险,严禁涉及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的虚假陈述、误导性宣传。

信用评级机构应当基于企业财务和项目信息等开展评级工作,不得将申报企业信用与地方政府信用挂钩。

相关企业申报债券时应主动公开声明不承担政府融资职能,发行本期债券不涉及新增地方政府债务。

三、申报企业应当实现业务市场化、实体化运营,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并充分论证、科学决策利用债券资金支持投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

申报企业应当依托自身信用制定本息偿付计划和落实偿债保障措施,确保债券本息按期兑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

关于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报告

关于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报告

关于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分析报告引言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主要是负责投资与融资业务,通过对国有资产的合理分配、使用,提升国有资产的应用价值,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稳定发展。

当前,部分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因为管理不到位,出现一些问题,影响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的管理水平。

为解决这一问题,促使国有投融资平台进一步发展,本文就相关内容进行分析。

一、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相关内容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就是由地方政府牵头设立的投融资平台公司。

其中,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和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等有关机构的信用是该平台公司的运行的关键,通过财政拨款、注入土地或者股权等资产的形式,使企业成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政府公益性项目投融资功能的经济实体。

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建设的目的,是提升国有资产的利用价值,带动地方经济、政治、文化发展。

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普遍具有公益性、信用价值高的特点。

该类型企业运行中,以政府信用为前提,通过对银行资金、财政部门资金的开发、利用,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使当地经济水平得以提升。

国有投融资平台经营中,应明确自身职能作用,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提升内部管理水平,为国家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保驾护航。

二、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一)发展规划意识不强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发展规划方面存在一些不足,并没有结合地方经济发展情况与自身特点进行规划,使公司的运行出现一些问题。

致使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展规划问题出现的原因主要有两点:第一,部分公司领导人员没有意识到发展规划的重要性,缺乏对这一工作的关注,影响了发展规划工作的实施。

部分管理者认为发展规划会消耗公司一些资源,且不能保证发展战略规划的实施效果,会对其他工作的实施造成负面影响,所以没有为发展规划工作开展投入更多的精力。

第二,部分国有投融资平台人员规划能力较差,不能为公司发展提供适合的规划方案,不利于投融资平台公司发展提供支持。

国有投融资平台公司,是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媒介。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

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最新政策法规汇编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文)的定义,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指由地方政府或其部门、机构等通过财政拨款或注入土地、股权等资产设立,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功能,并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作为中国特殊的财政和政府融资体制下的产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伴随中国经济特别是基础建设事业的发展,经历了2000年前的蹒跚起步阶段、2009年前的缓慢上升阶段、2009年开始的迅猛增长阶段、2013年进入的调整发展阶段,最终在《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文)后不可避免的迎来了淡出转型阶段。

编者梳理了近年来相关的政策文件,供读者参考。

说明:1、汇编文件截止于2014年12月10日;2、限于水平,疏漏难免,望读者不吝批评指正;3、编者力求但无法保证汇编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因此本汇编仅供参考,请读者甄别使用;4、本汇编欢迎转发,请保留作者署名,谢谢!一、国务院发布:1、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0〕19号)及答记者问、解读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3〕107号)3、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4、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二、部委联合行文: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相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0〕412号)2、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3、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2〕463号)4、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银发〔2014〕127号)三、发改委发布:1、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财金〔2004〕1134号)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审核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号)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利用债券融资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388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1〕1765号)6、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7、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8、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保障房项目企业债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检查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742号)9、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10、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发行申请部分企业进行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177号)11、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1890号)1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企业债券融资支持棚户区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2050号)13、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创新企业债券融资方式扎实推进棚户区改造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4〕1047号)1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四、银监会发布: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信政合作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155号)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加强当前重点风险防范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0〕98号)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规范中长期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银监发〔2010〕103号)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管理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0〕110号)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下一阶段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查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309号)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信理财合作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1〕7号)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做好信托公司净资本监管、银信合作业务转表及信托产品营销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非银发〔2011〕14号)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部《关于进一步落实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清查工作的通知》(非银发〔2011〕15号)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2011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1〕34号)1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通知》(银监办发〔2011〕91号)1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数据报送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190号)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监管有关问题的说明》(银监办发〔2011〕191号)1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于加强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关(银监发〔2012〕12号)1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同业代付业务管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237号)15、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13〕8号)16、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2013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3〕10号)17、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统计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175号)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19、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规范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治理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140号)2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开展银行业金融机构同业新规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4〕250号)五、财政部发布:1、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财政违规担保向社会公众集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09〕388 号)2、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公益性项目债务核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会〔2010〕22号)3、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76号)4、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4〕112号)5、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操作指南(实行)的通知》(财金〔2014〕113号)6、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纳入预算管理清理甄别办法>的通知》(财预〔2014〕351号)六、其他部门: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回购风险管理相关措施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4〕149号)七、待明确文号或出处的发文:1、《关于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政策有关问题的说明》2、《2012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风险监管工作会议强调深化整改缓释风险推进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清理规范工作》3、国家发展改革委财金司《关于规范平台公司发行企业券有关审核标准的工作指引(初稿)》4、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金司《关于实行全面加强企业债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的函》5、《整改为一般公司类贷款的有关要求》6、《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暂行办法》7、《关于99号文的执行细则》8、《企业债券审核工作手册》9、《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全口径融资统计表(截至2014.9.30)》来源:高杉LEGAL。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的通知财预〔2017〕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司法厅(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银监局、证监局:2014年修订的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实施以来,地方各级政府加快建立规范的举债融资机制,积极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作用,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取得了阶段性成效。

但个别地区违法违规举债担保时有发生,局部风险不容忽视。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现就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举债融资行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融资担保清理整改工作各省级政府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国办函〔2016〕88号)要求,抓紧设立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指导督促本级各部门和市县政府进一步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结合2016年开展的融资平台公司债务等统计情况,尽快组织一次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融资担保行为摸底排查,督促相关部门、市县政府加强与社会资本方的平等协商,依法完善合同条款,分类妥善处置,全面改正地方政府不规范的融资担保行为。

上述工作应当于2017年7月31日前清理整改到位,对逾期不改正或改正不到位的相关部门、市县政府,省级政府性债务管理领导小组应当提请省级政府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密切跟踪地方工作进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切实加强融资平台公司融资管理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进一步规范融资平台公司融资行为管理,推动融资平台公司尽快转型为市场化运营的国有企业、依法合规开展市场化融资,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干预融资平台公司日常运营和市场化融资。

地方政府不得将公益性资产、储备土地注入融资平台公司,不得承诺将储备土地预期出让收入作为融资平台公司偿债资金来源,不得利用政府性资源干预金融机构正常经营行为。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 指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4.25•【文号】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施行日期】2017.04.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2017年4月25日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创新投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和支持重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以下简称“PPP项目专项债券”)是指,由PPP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发行,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以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PPP形式开展项目建设、运营的企业债券。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345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偿债风险防范管理,促进企业债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发行主体资产负债率情况细化风险防范措施对于部分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相应偿债保障措施比较薄弱的情况,在已有措施基础上,根据发行人最近一年末经审计财务数据计算的资产负债率水平分别采取不同的偿债保障措施。

(一)资产负债率在65%至8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工作中对偿债风险实行“重点关注”。

主承销商在其出具的《发行人偿债能力分析报告》中,增加发行人资产负债率水平对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

有关分析应至少包括: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所在行业的资产负债率情况、发行人有息负债情况、有息负债在未来五年内还本付息的时点及金额分布情况、发行人特殊负债情况等。

重点是审核发行人偿债保障措施,根据负债期限时点分布,考察偿债压力水平和有关措施的保障程度。

另外,对负债率低于65%但负债绝对额较大的发债申请企业,在审核中也给予“重点关注”。

应关注其流动比率、利息保障倍数、现金流、可变现资产规模等情况,必要时要求其安排担保措施。

对能够提供有效抵质押担保或第三方担保措施的“重点关注”类企业,将优先核准发债申请。

(二)资产负债率在80%至90%之间的发债申请企业,原则上必须提供担保措施。

(三)资产负债率超过90%,债务负担沉重,偿债风险较大的企业发债,不予核准发债。

但实行有效的多种复合性风险防范措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资产负债率要求。

(四)特定行业企业资产负债率水平要求可适当放宽。

对拥有公路业务板块的企业因财政性资金计入负债以及二级公路停止收费但负债仍由原企业承担造成资产负债率较高;房地产行业企业因售房预收款等导致资产负债率较高的两类行业企业,按剔除特殊因素后计算的负债率水平安排相应偿债保障措施。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4.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0】28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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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关注要点及必读法规模版

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关注要点及必读法规模版

****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债券发行业务关注要点及必读法规一、关注要点(一)主体资格1.1 设立通过向工商登记机关查询发行主体以下情况:1.1.1 设立的时的批准程序的核查国有发行主体关注设立时的出资人的批准文件1.1.2 发行主体出资合法性核查,核查内容包括:1.1.2.1货币出资,关注:1)是否足额存入发行主体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如分期缴纳,关注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在公司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注明的设立时间)2年内缴清;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在公司成立之日起(营业执照注明的设立时间)5年内缴清;2)分期出资时的验资情况1.1.2.2 非货币出资,关注:1)可以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包括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2)发行主体为地方投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人不得将学校、医院、公园等公益性资产作为资本注入3)国有投资主体注入的非货币资产应当依法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国有产权监督管理部门备案1.2 沿革情况1.2.1关注发行主体出资人、股权(国有产权)变更情况1.2.1.1 发行主体出资人变更的批准文件、工商变更登记情况1.2.1.2 发行人股权变更(包括划转、股权转让、增资扩股、减少注册资本)是否履行内部决策(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及外部批准文件(出资人、政府批准文件)、划转是否审计、增资扩股是否对股权进行评估并备案、是否履行法定的程序、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1.2.1.3 发行人国有产权变动(包括划转、增资扩股)是否履行内部决策(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外部批准文件(出资人、政府批准文件)、划转是否审计、增资扩股是否对国有产权进行评估并备案、是否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1.2.2 年检情况1.2.2.1 历年年检是否通过1.2.2.2 发行前最近一期年检是否通过1.3 法人治理结构对“三会“情况进行核查1.3.1非公司制企业关注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职代会、工会情况1.3.2有限责任公司关注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情况1.3. 3 股份有限公司关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情况1.3.4 国有独资公司及两个以上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关注职工董事是否设置1.4 高管情况1.4.1 董、监、高的任职文件及程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1.4.2是否有公司法14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监、高的限制条件(二)发行主体关于发债的内部决策和外部审批程序2.1 非公司制企业2.1.1发行主体是否做出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决议2.1.2 发行主体出资人或发行人所在地政府是否批准2.2 公司制企业2.2.1 发行主体是否做出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决定2.2.2 国有发行主体是否获得其出资人或发行人所在地政府是否批准(三)企业债券发行必须满足的条件3.1 净资产规模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3.2 发行后累计债券余额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3.3 是否三年盈利情况及近三年净利润是否足以支付一年利息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3.4 用途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行业发展规划3.4.1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

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

财政部23号文重磅解读来源:孙彬彬团队轻金融导读:财政部刚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是这些年用词最强硬、非常有杀伤力的文件之一!轻金融发现,这份简称“23号文”的文件中,“不得”一词一共出现了23次!这一通知,也意味着财政部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监管再升级。

财政部明确表示:★除购买地方政府债券外,国有金融企业不得直接或通过地方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间接渠道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任何形式的融资;★不得违规新增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贷款;★不得要求地方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或承担偿债责任;★不得提供债务性资金作为地方建设项目、政府投资基金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本金。

“当前一些地方政府依然存在违法违规和变相举借债务的问题,举债方式日益多样化,风险不断增加。

”财政部金融司有关负责人说,“这其中既有部分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观不正确、部门项目审批责任不落实等原因,也有金融企业推波助澜的因素。

”23号文背后有怎样的逻辑框架?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合作有哪些底线?市场化融资有哪些原则?违法举债的合作模式有哪些?城投债还能投吗?详见天风固收本文《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

原标题:城投债还能投吗?——财金23号文点评来源:固收彬法天风研究作者:孙彬彬/高志刚近日,财政部印发了《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18〕23号)(下文简称23号文),同时公布了对《财政部关于规范金融企业对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投融资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下文简称23号文解读)。

23号文主要是从国有金融企业的维度(其他金融企业参照执行),系统梳理了过去一段时间地方债务监管文件和金融监管文件中针对金融企业和地方债务的条款,目的在于规范金融企业与地方政府和地方国企的投融资行为,出发点依然是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

国务院43号文解读目前我国国务院43号文出台也有一段时间了,就目前已知消息分析,不单单是地方债务得到了进一步的规范,很多的地方融资平台也在积极改进,那么国务院43号文出台后,以政信合作类信托为代表的金融项目该何去何从呢?•一、探讨国务院43号文的背景及主要内容(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一、国务院43号文制定背景政府适度规范举债,能够弥补建设资金不足,符合代际公平原则,也是国际通行做法。

长期以来,地方政府主要通过融资平台公司等方式举借政府性债务,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同时,由于没有赋予地方政府规范的举债权限,缺乏全面系统的管理机制,难以有效发挥政府信用低成本融资的优势和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局部地区风险不容忽视,长期来看难以持续,不能适应转变发展方式、稳定经济增长和完善国家治理的需要。

主要表现在:地方政府举债缺乏明渠,一些地方违法违规融资较为普遍;债务管理“借、用、还”脱节,一些地方多头举债问题突出,债务资金大多没有纳入预算管理,举借和使用缺乏人大和社会的有效监督,重借不重还;一些地方政府主要通过企业举债,在政府信用之外支付不必要的成本,融资成本高企;一些地区债务增长过快,风险不容忽视等。

这些问题如不采取综合治理措施,局部地区风险有可能成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隐患。

地方政府性债务问题事关全局,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给予了大力指导及支持。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认真按照中央部署,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债务审计,化解存量债务,清理规范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取得了积极成效。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规范合理的中央和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及风险预警机制,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了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的通知
【法规类别】债券
【发文字号】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7.04.25
【实施日期】2017.04.2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17〕73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等文件精神,创新融资机制,拓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融资渠道,引导社会资本投资于PPP项目建设,扩大公共产品和服务供给,积极发挥企业债券融资对PPP项目建设的支持
作用,现将我委制定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发行指引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4月25日附件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专项债券
发行指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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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管理有关问题的通 知》
( 国发〔O ) 号) Zr 1 o 9 文件规定、 符合企业债券发行条件 的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发行企业债券 , 提高直接融资的比重。
二、 防范投 融资 平 台公 司债 券 融资风 险
为 了有效防范投融资平 台公 司债券风 险以及连带的地 方政府 债务风 险, 投融资平 台公 司应不断增强公司的 自营性经营收入 , 提 高可持续经营能力。凡 是 申请发行企 业债券 的投 融资平 台公 司, 其偿债资金来源 7% 以上( 7% ) 0 含0 必须来 自公 司 自身收益 , 且公 司资产构成等必须符合 国发 (00 1 号文件 的要求。经 营 收入 2 ) 1 9 主要来 自承担政府公 益性 或准公益性项 目建 设 , 占企 业收入 比 且
国发和革员办厅件 家展改委会公文
发改办财 金〔00 28 2 1〕8 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地方政府 投融资平台公司发行债券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 、 自治 区、 辖 市及 计 划 单 列 市 、 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发 展 改 革 直 新
指 由地方政府及其部 门和机构等通过财政拨 款或注入土地 、 股权 等资产设立 , 从事政府指定或委托 的公 益性或准公益性项 目的融 资、 投资、 建设和运营 , 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 实体。近年来 , 投 融资平 台公司通过发行企业债券 筹集 资金 , 一方面按 照募 集 资金 投 向, 动 了地 方基础设施建设 和运 营体 制 改革 , 推 改善 了城 镇 生 产、 生活条件 , 促进 了地方经济发展 ; 另一方面按照规 范、 开、 公 透 明的要求 , 改善 了公司治理结构 , 为提 高企业直接 融资 比重 、 降低 融资风险、 促进债券市场发展 , 出了积极贡献。今后 , 做 要在 有 效 防范风 险, 加强规范管理 , 合理 引导投 向的基础上 , 继续支持 符合
产。
பைடு நூலகம்
四 、 保 公 司 资产 真 实有 效 确
申请发行企业债券 的投融资平 台公 司, 必须依 法严格确 保 公 司资产 的真 实有效 , 必须具备真实足额 的资本金注入 , 不得将公 立 学校 、 公立 医院 、 园、 业单位 资产 等公 益性资产作 为资本 注 入 公 卒 投 融资平 台公 司。“ 益性资产” 公 是指 主要为社会公共利 益服 务 , 且依据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或 不宜变现 的资产。对于 已将 上述 资产注入投 融资平 台公 司的, 在计 算发债规模 时, 必须从净资产规
售安排 的履约。地方 政府及 有关部 门应切 实履行 出资人 职责 , 加
强对 投 融资平 台公 司还 本 付 息 工 作 的指 导和 协调 。 八 、 强发 债 企 业信 息披 露 加 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发行 企 业债 券 , 加 强信 息披 露 , 保 相 关 信 应 确 息 的真 实 、 确 、 整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间 , 行 人 除应 按 照 交 易 场 准 完 发 所 的规 定 , 时披 露 财 务 报 告和 企 业 的重大 事项 外 , 及 还应 按 时 披 露 偿 债 资金 专 户 的资 金 筹 集情 况 。债 券承 销 机构 也 应 加 强对 所 承 销
重超 过 3 % 的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发 行 企 业债 券 , 0 除满足 现 行 法 律 法 规规 定 的企业债 券 发 行 条 件 外 , 必须 向债 券 发 行 核 准 机 构 提 供 还
本级政府债务余额和综合财力 的完整信息( 政府债务余额和 综合
财力 的统计 口径见 附表 ) 作 为核准 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发 行 企 业债 , 券 的参考 。如果该 类投 融资平 台公 司所 在地 政府 负债 水平 超 过 1 %, 0 其发行企 业债 券的 申请将不 予受理。
六、 认真履 行 中介机构 职责
债券承销机构 、 信用评级机构、 会计 师享务所 、 师事务 所 等 律 债券市场 中介服 务机构应认真履行吝 自职责, 提供公 正、 客观 、 准 确 的相关文件 , 不得弄虚作假 , 以错误信息和文件误 导投资人和核 准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对投 融资平 台公 司进行 信用评 级 时 , 应 参考公 司所在地政府债 务余额和 综合财力等指标进行综合评 价 , 并给出合理 的评级结果。会计 师事务所、 师享务 所应按 照有 关 律 要求对投 融资平 台公司资产构成、 收入构成、 偿债资金来源构 成等 出具 专业意见。债券承销机 构应协调其他 中介机构 , 做好投 融资 平 台公 司发债 申报材料编制工作 , 确保 申报材料完整合规。
模 中予 以扣 除。
五、 强化募集资金用途监管
投融资平 台公司发行企业债 券所募 资金 , 应主要用 于对 经济 社会发展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具 有重要作用 的墓础设施和市政公 用辜 业领域。所投项 目必须符合 国家产 业政策和宏观调控 要 求 , 符合 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对于发债资金主要用于节 能减 排、 生态环保 、 障性住房 、 市轨道 交通、 保 城 新疆和藏 区发展 、 重大 自然灾害灾 区重建 , 以及 其他 国家产 业政策鼓励发展领 域项 目建 设 的, 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获得核准。发行人应按照核 准 的投 向 使用企业债券募集资金 , 不得擅 自改变资金用途。各 级发展 改革 部 门要加强对本地企业债 券募 集资金使 用 的监督检查, 防止发 行 人 随意改变并挪用发债所募 资金。
债券 的后端管理 , 醒并督促债券发行人按 照有关规定和 要求 , 提 及
时披 露企 业经 营 等方 面 的相 关 信 息 。
自本通知下发之 日起 , 融资平 台公 司 申请发行 企业债券 , 投 均
按本 通 知 各 项规 定 执 行 。
附表 : 方政 府 债 务 余 额及 综 合 财 力统 计表 地
七、 完善还 本付 息监 督 与管 理
债券发行人应加 强内部管理 , 制定偿债 资金计划 , 并在银 行建
立“ 债 资金 专 户 ” 在 债 券 存 续 期 过 半 后 各 年 度 , 前 安 排 必 要 偿 , 提
的还本资金 , 保证按 时还本付息。债券承销机构对于所承销债 券 ,
应该 在 债 券存 续期 内督促 债 券 发 行 人 按 时还 本 付 息 , 以及 债 券 回
二傀=劝 弃 f ~ 土才 日 犷、 月 主题 词 : 资平 台 融 发行 债券 通知
抄送 : 国务院办公厅, 副省级省会城市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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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 范 融 资担保 行 为 规
根据( 担保 法) 国发 【0 〕 号文件有关规定 , 了进 一步 和 21 1 0 9 为 规范对投 融资平 台公 司 的融资担保行 为 , 有效 隔离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债务 与地 方政府债务风 险 的关 系, 除法律 法规和 国务 院另有 规 定外 , 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 门、 机构和主要依 靠财政拨款的经 费补 助事业单位 , 均不得 以财政性资金 、 政事 业单位 等 的国有 资 产 , 行 或其他任何直接、 间接方式 , 为投融资平 台公 司发行债券提供担保 或增信 。以资产抵 ( 押方 式为投 融资平 台公 司发 债提供 增 信 质) 的, 其抵 ( ) 资产 必须是 可依 法合 规 变现 的非公 益性 有 效 资 质 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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