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1
1-1-1-2法律法规清单
序号
一、国家法律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常委会 全国人大 全国人大 主席令第52号 主席令第33号 主席令第28号 2011.12.31 2000.07.08 1985.09.06 主席令第13号 主席令第6号 主席令第47号 主席令第41号 主席令第65号 主席令第28号 主席令第69号 主席令第60号 主席令第42号 主席令第40号 2014.8.31 2008.10.28 2011.04.22 2011.02.25 2007.06.29 1994.07.05 2007.08.30 2006.12.29 2013.12.28 2005.08.28 2014.12.01 2009.05.01 2011.05.01 2011.05.01 2008.01.01 1995.01.01 2007.11.01 2007.06.01 2013.12.28 2005.12.01 2004.03.14 2011.12.31 2000.09.01 1986.07.01 所有条款 第1,2,3,4章 第2,4章 第二编(第3,6章) 第2,3,4章 所有条款 部分条款 第4章(第38条)第6章 (第68条) 第2,3,6,8,9,12章 第4章 所有条款 所有条款 第2,3,4,5章 第2,3章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
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一)引言概述: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是指关于车位管理和使用的各项法律法规文件。
这些条文旨在规范车位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保障车主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和车位资源的有效利用。
本文将依次介绍车位相关法律法规的概述、车位分配条文、车位管理条文、车位使用条文和车位争议处理条文,以帮助读者更全面了解相关法规。
正文:1. 车位概述条文- 《车位管理法》第一条:明确定义了车位的概念和分类,包括室内车位、室外车位、临时车位等。
-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了城市停车场的管理范围和停车位的设置标准,提出了对车位数量和布局的要求。
2. 车位分配条文- 《小区物业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了小区内私人车位的分配原则和办法,包括面积占比、居住人数等指标。
- 《城市停车管理办法》第五条:明确了停车场车位的分配方式,如有权单位优先、居民合理分配等。
3. 车位管理条文- 《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了停车场的管理责任和管理方式,包括设置管理机构、制定管理规定等。
- 《交通临时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七条:要求交通临时停车场应设立管理人员,负责车位的管理和收费工作。
4. 车位使用条文- 《机动车停车场使用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了机动车停车场的使用方式和注意事项,如停车位的正确使用、禁止占用他人车位等。
- 《单位停车场管理规定》第六条:对单位停车场的使用进行规范,包括员工车辆的停放、保养等方面的要求。
5. 车位争议处理条文-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了车辆停放纠纷的处理方式,如调解、仲裁、诉讼等。
- 《城市停车场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了对不按规定停车或超时停车的处理办法,包括罚款、拖车等措施。
总结:车位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文涵盖了车位概述、车位分配、车位管理、车位使用和车位争议处理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并遵守这些法规,能够帮助车主合法维权、促进社会车位资源的有效管理和利用。
同时,也能够维护社会交通秩序,减少车位争议和纠纷的发生,使交通更加有序和安全。
安全法律法规 (1)
安全法规第一章安全与安全法律法规什么叫“安全”?安全是没有伤害、没有损失、没有危险、没有事故发生。
这里说的四个没有是安全的表征,是一个我们希望的结果。
现在研究安全不仅要研究表征,还研究内里、从而认识安全的本质。
安全的本质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是预知、预测、分析危险;另一方面是限制、控制、消除危险。
具备了这两方面条件才是真正的安全,不能预知、预测危险、不能消除、控制危险,那种安全只能是所谓的安全而已。
健康: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解释:健康不仅指一个人没有疾病或虚弱现象,而是指一个人生理上、心理上和社会上的完好状态。
安全工作的实质:一是预测、预知和分析危险二是减少、控制和消除风险危险因素: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的因素。
有害因素:能影响人的身体健康,导致疾病,或对物造成慢性损坏的因素。
一般来说,一起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两类危险源共同作用的结果。
根源危险源是事故发生的能量主体,决定事故后果的严重程度;状态危险源是造成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因此识别危险源存在,首要任务是识别根源危险源,在此基础上再识别状态危险源。
(一)按风险产生的原因划分1、自然风险──由于自然现象、物理现象可能造成物质损毁和人员伤亡的风险。
2、社会风险──指由于个人或团体的行为,包括过失、行为不当及故意行为所导致的风险。
3、经济风险——一般指在商品生产和购销过程中,由于经营管理不善、市场预测失误、价格波动、消费需求变化等因素引起经济损失的风险。
4、政治风险──指起源于种族、宗教、国家之间的冲突、叛乱、战争所引起的,风险,也包括由于政策或制度的变化、政权的更替、罢工、恐怖主义活动等引起的各种损失。
5、技术风险──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负作用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二)按风险的性质划分1、纯粹风险──指只有损失可能而无获利机会的风险。
2、投机风险──指既有损失可能又有获利机会的风险。
(三)对“企业风险”的分类其一、按风险发生的形态划分,有潜在风险和意外风险;其二、按风险发生的地点划分,有经营内部风险和经营外部风险;其三、按风险发生的客体划分,有人的风险和物的风险;其四、按风险的可测性划分,有可测风险和不可测风险;其五、按企业种类划分,有工业风险、商业风险、银行风险、保险业风险等等;其六、按企业的形态划分,有个体企业风险、联合企业风险、公司企业风险;其七、按企业的职能划分,有采购风险、保管风险、生产风险、管理风险、推销风险等等;其八、按生产因素划分,有劳动风险和资本风险(财产风险);其九、按资产内容划分,有流动性风险和资产分配风险;其十、按所得划分,有收益性风险和经济性风险;其十一、按风险的效果划分,有财产丧失风险和妨碍收益风险。
法律法规依据1
①《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民诉意见》第281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变卖被执行人财产的,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也可以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
由人民法院直接变卖的,变卖前应就价格问题征求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意见,作价应当公平合理。
对变卖的财产,人民法院或其工作人员不得买受。
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双方及有关权利人对变卖财产的价格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价格变卖;无约定价格但有市价的,变卖价格不得低于市价;无市价但价值较大、价格不易确定的,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价格进行变卖。
按照评估价格变卖不成的,可以降低价格变卖,但最低的变卖价不得低于评估价的二分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7条:人民法院对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应当委托依法成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③第49条: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成交后,必须即时钱物两清。
④委托拍卖、组织变卖被执行人财产所发生的实际费用,从所得价款中优先扣除。
所得价款超出执行标的数额和执行费用的部分,应当退还被执行人。
2.《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如果被执行的财产是不动产如土地、房产,动产如机动车,无形资产如股权、林权、知识产权等,有关单位需协助法院执行将这些财产的权利凭证进行转移)p.s. 《民诉意见》第292条:人民法院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房产证、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专利证书、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办理。
法律法规清单1
法律法规清单11. 介绍法律法规是国家为了调整和规范社会行为而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它们是社会运行的基本规则和准则,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档整理了一些与法律法规相关的文件,涵盖了各个领域的法律法规,旨在帮助人们更好地了解和使用这些文件,保护自己的权益,做出合法合规的行为。
2. 法律法规清单2.1. 宪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发布时间:1982年12月4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根本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以及公民权利和义务。
2.2. 刑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发布时间:1997年10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我国刑事司法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和执行等相关事项。
2.3. 民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发布时间:2020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它以概括性的规定代替了原有的多个民事法律,为保护民事权益提供了更加全面和现代化的法律支持。
2.4. 劳动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发布时间:1994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与解除、劳动报酬、工时休假等方面的内容。
2.5. 环境保护法•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发布时间:2014年1月1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维护生态平衡的基本法律,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职责分工和污染防治措施等内容。
2.6. 数据保护法•标题:《数据安全法》•发布时间:2021年6月10日•描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是保障数据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本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保护、数据出境等方面的内容。
3. 如何使用本清单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在上述清单中选择感兴趣或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阅读和学习。
法律法规清单(1)
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内部备忘录
(SEPCO1 MEMO)
发至(To) 公司所属各单位
签发(From)黄正斌日期(Date) 2015年3月 23日
发文编号(Our Ref. No.) 2015 25 起草(Draft out)战略投资发展部
事由(Subject) 关于下发公司《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的通知根据一体化管理体系GS-GC-060641RevE《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程序》的要求,现将新识别适用于公司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纳入公司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将原清单中《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予以替换。
请公司所属各单位结合新的《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及本单位收集到的工程所在地法律法规情况及时修订本单位清单。
附件: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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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第一部分:环境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清单2015年A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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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清单1
安全环保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部
1994年7月5日
1995年1月1日
安全环保部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部
1998年4月29日
1998年9月1日
安全环保部
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除第5章
2001年10月27日
2002年5月1日
安全环保部
43容器使用登记管理规则
劳动部
全部
1பைடு நூலகம்93年
1993年
安全环保部
44易爆化学物品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公安部
全部
1994年5月1日
1994年5月1日
安全环保部
45事故调查规定
公安部
全部
1999年3月15日
1999年3月15日
安全环保部
46病诊断管理办法
卫生部
全部
1984年3月19日
1984年3月19日
安全环保部
6火灾统计管理规定
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
全部
1997年1月1日
1997年1月1日
安全环保部
7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
公安部
全部
1995年1月08日
1995年1月08日
安全环保部
8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劳安字[1991]8号
全部
1991年3月21日
1991年10月1日
安全环保部
9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992年1月13日
安全环保部
37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劳动部
全部
1997年1月1日
法律法规清单2024(一)2024
法律法规清单2024(一)引言概述:本文档旨在对2024年法律法规进行清单整理,以便广大公民、企事业单位能够及时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将从五个大点展开详细阐述。
正文内容:一、民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婚姻法》3.《继承法》4.《物权法》5.《合同法》6.《债权法》7.《债务法》8.《侵权责任法》9.《消费权益保护法》二、刑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刑事诉讼法》3.《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规定》4.《刑事执行法》5.《刑法修正案》6.《治安管理处罚法》7.《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法》8.《贪污贿赂犯罪法》9.《恐怖主义犯罪法》三、行政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行政诉讼法》3.《行政机关公开办事规定》4.《行政许可法》5.《行政监察法》6.《行政处罚法》7.《行政复议法》8.《电子政务法》9.《行政强制法》四、经济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五、环境法相关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植被覆盖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物种保护法》总结:通过对2024年法律法规清单的整理,我们能够清晰了解到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和环境法等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
遵守这些法律法规,不仅能保障个人权益,也能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因此,我们应当积极学习和遵守法律法规,做一个守法的公民。
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1]
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1]
2 河北省 冀建质[2003]第121号
• 第五条 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 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比例不少于有关技 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二)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三)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四)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五)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六)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七)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八)用于承重的钢结构试件; (九)市政工程的路基、路面的主要材料及试件; (十)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 试件和材料。
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1]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号
• 第七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 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应由 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 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第八条 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 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 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标识和封 志应标明工程名 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 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见证 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 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3 计量法 • 4 国际单位制 • 5 标准化法
法律法规及基础知识[1]
1建设部 建建[2000]211号
•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涉 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 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定。
法律法规-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精品
1、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组织指示、决定,对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等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流程图2、对全县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党的自身建设及其他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流程图3、制定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和同级党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措施流程图4、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对县委常委会及其成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议流程图5、决定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代表会议流程图6、选举县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通过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县纪委常委会和书记、副书记流程图7、对县委常委会提请决定的问题或必须由县委全委会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做出决策流程图8、召集县委全委会,向县委全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流程图9、组织实施县党代表大会、党代表会议和全委会的决议流程图10、组织、协调全县司法、行政机关,经济、文化组织和人民团体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工作流程图11、对同级全县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的党组织请示的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12、(1)以县委名义向上级党组织请示、报告工作流程图12、(2)向所属党组织发布指示、通知、通报流程图13、(1)领导全县经济工作,向县委全委会提出全县经济发展年度目标、工作重点和计划安排建议意见流程图13、(2)对全县经济发展和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14、审定全县优化经济环境政策措施、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和奖励政策流程图15、审定调整对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影响较大的项目流程图16、(1)审定财政预、决算方案流程图16、(2)审定重大收支计划调整方案流程图16、(3)审定大额资金使用方案流程图17、(1)安排部署全县农业和农村工作流程图17、(2)对农村经济发展、农村社会建设和农村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18、(1)领导全县社会发展工作,向全委会提出社会发展年度目标建议方案流程图18、(2)对民生工作和城乡建设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19、(1)安排部署全县民生工作流程图19、(2)对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和社会保障等民生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0、(1)审定县城建设总体规划流程图20、(2)对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1、(1)领导全县稳定工作流程图21、(2)对政法工作和信访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2、(1)安排部署全县政法工作流程图22、(2)对法制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3、监督公正司法,听取重大案件和有较大社会影响案件查处情况的报告流程图24、(1)安排部署全县信访工作流程图24、(2)对信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5、指导全县重大信访案件和公共突发事件的处理流程图26、(1)领导全县党的建设,向全委会提出党的建设工作思路和目标任务流程图26、(2)对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7、(1)安排部署全县组织建设工作流程图27、(2)对基层组织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28、决定在县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成立党组流程图29、审定全县各单位组织机构设置调整和编制调整方案 流程图30、(1)安排部署全县干部队伍建设流程图30、(2)对干部教育、管理、监督和任免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出决定流程图31、对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作出提名、考察、任免决定或提出推荐、提名意见流程图32、对属于上级管理的干部提出选拔任用建议流程图33、对协管干部的任免提出意见流程图34、(1)安排部署全县干部考核、评议工作流程图34、(2)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表彰及奖励作出决定流程图35、(1)安排部署全县干部作风建设工作流程图。
法律法规1
法律法规1法律法规1引言法律法规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行和公平公正的维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和维护社会秩序。
在本文档中,将对法律法规的基本定义、重要性以及其在社会中的应用进行探讨。
一、法律法规的基本定义1.1 法律法律是国家制定的一种行为规范,是国家权力的体现。
法律具有普遍适用性,有约束力,用于规范公民的行为。
法律主要包括宪法、民法、行政法、刑法、商法等方面的内容。
1.2 法规法规是法律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是由国家机关制定的对法律进行进一步解释和具体规定的文件。
法规通常由行政机关制定,用于规范特定领域或行业的行为。
二、法律法规的重要性2.1 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法规的最基本作用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法律法规规定了公民的行为规范和义务,约束了公民的行为,防止了社会混乱与无序。
2.2 保护个人权益法律法规保护了公民的基本权益和自由,如言论自由、人身自由、财产权等。
法律的存在可以让人们在社会中获得公平对待,得到法律的保护。
2.3 促进社会发展法律法规为社会提供了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确保各个市场主体的权益得到保护,从而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2.4 维护国家利益法律法规旨在维护国家的利益和主权,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它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加强了对国家利益的保护。
三、法律法规的应用3.1 公民的法律意识法律法规的存在和实施需要人们具备相应的法律意识。
公民应当了解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遵守法律,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保护自己的权益。
3.2 法律教育法律法规的宣传与教育对于公民的法律意识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学校、社会组织以及相关机关都应该加强对法律知识的普及,提高公民的法律素养。
3.3 法律的实施与监督法律法规的实施和监督是保证法律能够起到约束和保护作用的重要手段。
相关的执法机关应该积极履行职责,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并及时处理违法行为。
结论法律法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个人权益、促进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利益的重要工具。
10项法律法规今年1月1日起施行
10项法律法规今年1月1日起施行【新民网讯】人民调解协议可强制执行、工伤保险待遇提高、小排量车购置税优惠停止……2011年1月1日起,一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开始施行,将给经济社会发展、百姓生活带来深刻影响。
人民调解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明确,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新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条例有六个方面的“亮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
二是调整扩大了工伤认定范围。
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
四是大幅度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
五是增加了基金支出项目。
六是加大了强制力度。
国家对违法出境古生物化石有权追索1月1日起施行的《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对违法出境的古生物化石有权进行追索,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代表国家具体负责追索工作。
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最高罚50万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将于2011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届时,违规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者最高将被处以50万元罚款。
海关事务担保将进一步规范海关事务担保条例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在办结海关手续前向海关申请提供担保,要求提前放行货物:(一)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完税价格、原产地尚未确定的;(二)有效报关单证尚未提供的;(三)在纳税期限内税款尚未缴纳的;(四)滞报金尚未缴纳的;(五)其他海关手续尚未办结的。
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有限制性规定,应当提供许可证件而不能提供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担保的其他情形,海关不予办理担保放行。
港澳台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将得以规范卫生部、商务部发布的《香港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台湾服务提供者在大陆设立独资医院管理暂行办法》1月1日起施行。
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512号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2007修订)
国务院令第513号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
国务院令第514号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
最高人民法院、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相互认可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法释(2007)17号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
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号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补充规定(三)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89号
财政部
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部令2007年第8号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7修订)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1号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3号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年第4号
2008
发布单位
名称
文号
全国人民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 基本法
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基本法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一)— 基本法1. 背景介绍作为企业运营的基本原则之一,质量控制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质量相关法律法规被制定出来,旨在保障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本文将详细介绍质量相关的基本法。
2. 国家质量法律法规概述2.1 《产品质量法》该法规规定了对产品质量的要求、证明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内容。
具体包括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焦点检查等。
2.2 《食品安全法》该法规是为了确保食品的安全性、卫生性而制定。
主要内容包括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标准等。
2.3 《特种设备安全法》该法规针对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运营提出要求,旨在保障人员、财产的安全。
具体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要求。
2.4 《劳动安全法》该法规规定了企业必须遵循的劳动安全要求,保障员工的安全和健康。
其中包括劳动保护、职业疾病防治等内容。
3. 《产品质量法》详细要求3.1 产品质量等级划分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可以按照其质量等级进行划分。
不同等级的产品,对质量的要求也有所不同。
3.2 质量证明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企业应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质量负责,并确保其符合相关标准和法规的要求。
3.3 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法》明确了消费者的权益,包括退换货、赔偿等。
企业应积极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
4. 《食品安全法》详细要求4.1 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证,才可以从事相关的经营活动。
这是为了保障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2 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标准是根据食品的特性和卫生要求制定的,其目的在于确保食品的质量和安全。
4.3 食品安全监督食品安全监督是指政府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的监督和检查,以保障食品的安全性。
5. 《特种设备安全法》详细要求5.1 设备设计要求特种设备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关的安全标准和规定,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交通法律法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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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m工作室 超车道 行车道 减速车道 加速车道 紧急停车带
匝 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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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高速公路前,驾驶员应根据目的地来确定行车路线, 事先了解沿途服务设施分布及出入口,制定合理的行车计 划。 驾驶员安全培训系列课程
能见度与车速、车距的关系
能见度 <200m 需开灯光 雾灯、近光灯、示廓灯、 前后位灯 雾灯、近光灯、示廓灯、 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 光灯 雾灯、近光灯、示廓灯、 前后位灯、危险报警闪 光灯 车速 <60km/h 车距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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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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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提供旅游景点方向、地点、距离信息。 形状:长方形或正方形 颜色:棕色底,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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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施工安全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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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用:通告道路施工区通行 。 形状:长方形 颜色:蓝底白字, 图案部分为黄底黑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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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 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 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 施的安全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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跟车距离
0.5-1秒 十几米 56.2米 拖 印 7米 车 反 应 距 离 21米 人 反 应 距 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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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距离 以100km/h为例, 每秒钟车前进28米 56.2米 + 7米 + 21米 = 84.2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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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交叉路口的规定
一、通过有交通信号指挥的交叉路口的行驶规定:
1、机动车须在距离路口100~30米的地方减速慢行,转弯 的车辆须同时开启转向灯,夜间须将大灯远光变为近光 。 2、有信号灯的按信号灯。 3、无信号灯的按标志。 4、无信号灯、无标志的按标线。
法律法规咨询一问一答
法律法规咨询一问一答问题一:什么是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一种由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公布和实施的规章制度,用于调整社会成员之间的行为和关系,以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
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基于社会的需要和实际情况,确保社会的稳定和正常运行。
问题二:法律法规的作用是什么?法律法规在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1.定义权利和义务:法律法规明确了公民和组织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保障公民的自由和权益,并规定了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维护社会秩序:法律法规通过规范行为规则,维持社会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3.保障公平正义:法律法规确保每个人在社会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打破任何歧视和不公平现象。
4.促进社会发展:法律法规引导和规范经济、科技、教育和其他社会领域的发展,推动社会进步。
问题三:法律法规的分类有哪些?法律法规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宪法和基本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了国家的政治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责任。
基本法律是在宪法之上的法律,并对宪法作出具体规定。
2.行政法律法规:行政法律法规是政府部门为管理公共事务、行使公权力而制定的法规,包括行政命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
3.民法和商法律法规:民法是调整个人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如合同法、物权法等。
商法是调整商业活动的法律,如公司法、商标法等。
4.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律法规:刑法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了犯罪行为和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诉讼法规则司法机关对犯罪案件进行审判和处理的程序。
5.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和劳动关系的基本规则,社会保障法则保障公民的社会保障权益。
问题四:如何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了解和遵守法律法规是每个公民和组织的责任和义务。
1.学习法律法规知识:可以通过法律法规的官方网站、书籍、培训等途径,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和要求。
2.寻求法律咨询:如果对具体法律问题不确定,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律师,获得专业的法律意见。
1法律法规清单
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一、国家法律序号法律名称生效日/颁布部门最新修订日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11月1日全国人大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全国人大3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全国人大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全国人大5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8年1月1日全国人大二、国家法规序号法规名称生效日/颁布部门最新修订日1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国务院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2004年1月1日国务院3 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2011年1月1日国务院4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1988年9月1日国务院5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2012年3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年3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7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年1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8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9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2007年7月12日国家安监总局10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年5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1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的通知》2009年4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2 关于印发《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申请表》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2009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3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年9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1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2002年3月11日卫生部15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16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17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卫生部18 《关于开展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工作的通知》2007年2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19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0 《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2009年1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21 《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1990年6月25日国际劳工局理事会22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23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1997 年 1 月 1 日劳动部24 《关于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25 《消防监督检查规定》2009年5月1日公安部26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27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年5月1日国务院三、标准规范序号规范/标准实施日期批准/颁布部门1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200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2005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3 《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1992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4 《用电安全导则》2008年12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5 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的意见2002年12月18日国家安监总局6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7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7 《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1990年4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8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9 《安全色》2009年10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1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 》1996年2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11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2010年6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2 《安全评价通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13 《安全预评价导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14 《安全验收评价导则》2007年4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15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2006年1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6 《安全鞋、防护鞋和职业鞋的选择、适用和维护》2009年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7 《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导则》2009年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18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2003年6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19 厂内机动车辆监督检验规程2002年4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 《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2008年1月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四、地方性法规序号法规名称生效日/颁布部门最新修订日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监护监督1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2011年8月26日江苏省安监局2 关于印发《江苏省工业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编制要点和范例》的通知2011年8月24日江苏省安监局3 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2009年9月1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 市政府关于印发无锡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9月25日无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5 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2007年11月20日江苏省安监局6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2009年6月1日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时间:2012年5月 保存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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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串通投标罪
6.行贿罪
7.虚报注册资本罪
8.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
9.偷税罪
10.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有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11.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度,确定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合施工管理负责人。
12.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改工程的合理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
13.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14.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价款的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负责返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15.施工单位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或者未对涉及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取样检测的,责令整改,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的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的义务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在保修期内因质量缺陷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17.①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②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整改,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责任。
18.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厉害关系的承担监理业务的,责令整改,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19.设计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整改,处50万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整改,处处5万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20.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21.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责令整改。
22.注册执业人员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执业一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严重的,终身不予注册。
23.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4.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集体宿舍
2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进入现场前未经检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有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自验收合格30天内,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位于显著位置。
2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8.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
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编制拆卸方案,指定安全施工措施的2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3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4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
1.3项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9.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0.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正,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1.施工单位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32.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违法行为,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处2万以上20万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惯例权限给予撤职处分。
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33.施工单位对因建筑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应当采取专项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