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学研合作_国外经验与中国实践_沈志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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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学研合作是科学技术和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高等教育适应经济发展需要并与社会生产相结合的表现。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科技竞争日益激烈,产学研合作范畴进一步扩大,从原先的以产业(或企业)、高等学校、研究机构为基本主体,扩大到以政府、中介机构、金融机构等为辅助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按照一定的机制或规则进行结合,形成某种联盟进行合作研发,不断进行知识再生产、知识传递和知识转移,以实现技术创新、人才培养、社会服务、产业发展和经济进步等功能[1]。
依靠产学研结合发展不断增强区域技术创新能力,是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作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创新要素效率的主要战略路径,并形成了一定的经验。
这些经验积淀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实践有着良好的启示与借鉴作用。
一、发达国家推进产学研结合的主要经验
西方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的思想由来已久。
产学研合作的发展是随着大学理念的转变和社会的发展,尤其是自然科学的进步而引发的产业革命的发生不断演进而发展的。
20世纪50年代,人称“硅谷之父”的斯坦福大学工程系主任和工程学院院长特曼首先提出学术界和产业界应当结成伙伴关系,首创“硅谷模式”。
除了美国以外,英国、日本、韩国等国的产学研合作也取得了很大的成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第一,国外各发达国家政府普遍重视制度建设,通常以立法的形式为产学研结合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并通过实施综合科技计划、专项科技计划等形式推进产学研合作创新[2]。
美国政府通过制定《拜杜法》、《技术创新法》和《国家合作研究法》等法规,实施先进技术计划(ATP),向企业或
产学研合作:国外经验与中国实践
沈 志 清
(苏州大学 科学技术与产业部,江苏 苏州 215006)
摘 要:在总结国外发达国家产学研合作政府重视、法规完备、形式多样、风险投资活跃等经验启示的基础上,针对我国产学研合作实践中存在的体系弊端、体制不健全等问题提出对策分析,以期对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实践有所裨益,为产学研合作各方的顺利合作提供有价值的方法和路径,从而更好地推动国家创新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产学研合作;国外经验;中国实践
中图分类号:G6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4403(2010)06-0056-03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合体提供启动资金,进行高新技术的
应用研究与产业化开发[3]。
英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来推进产学研结合创新。
正在实施的“联系计划”,由政府12个部及各个研究理事会参与和支持,由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申请,合作承担项目,致力于重大成果的产业化[4]。
日本制定了《研究交流促进法》与《大学技术转移促进法》,鼓励国家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到民间企业参加共同研究,促进产、学、官各机构在人、物以及信息方面相互交流与协作。
韩国政府颁布实施了《合作研究开发促进法》和《科学技术革新特别法》着重提高企业技术研究开发的水平和效率。
这些国家通过建立制度和完善计划为产学研合作创新创造了良好的法治环境,既明确了产学研合作在国家创新体系中地位,又确保了产学研合作主要政策措施的落实。
第二,国外各发达国家同时注重支持合作研究机构的建立,推动产业研发联盟等各类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产学研结合方式灵活多样。
美国成立了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公司(MCC)、芯片制造商联盟等集中型的研发联盟;在大学内建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UICRC)”,“工程研究中心(ERC)”和“科学技术中心(STC)”,通过在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三方面,将科技成果的产生、中试及产业化努力形成有机联系。
与此同时,还依托著名大学创建高科技园区,并在此设立创新中心,如硅谷科技园、北卡罗那金三角科技园等。
法国通过建设“研究与创新网络(PRIT)”,推动产学研横向科技合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
日本则以政府主导确立产学官三位一体的科研体系,设立了三个国立大学协作研究中心——“富山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神户大学共同研究开发中心”和“熊本大学地区共同研究中心”,并从2001年度起实施产业群推进计划,以
收稿日期:2010-08-12
作者简介:沈志清(1973— ),男,苏州大学科学技术与产业部助理研究员。
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Journal of Suzhou University (Philosophy & Social Science)2010年11月第6期Nov.2010No.6
科研机构和大学为依托,与集聚产业上下游关联的企业相互依存并形成有机联系,建立“科技城”。
这些国家通过各类机构与联盟组织的形式,推动了产学研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第三,国外各发达国家还尤其注重在立法的基础上制定财税、人才流动、中介、风险投资等一系列产学研合作具体政策[5]。
财政和税收政策是政府支持研发活动开展的重要杠杆。
例如,法国“科研税收信贷”政策规定:企业第一年用于研究与发展开支的50%可以免税,以后每年增加投资的50%可享受免税,这对产学研合作产生很大影响。
产学研之间人员的有序流动,包括跨国界的流动是产学研合作体系的关键。
德国、法国、日本、丹麦等国家均出台了详尽的措施促进产学研之间的人员流动。
随着产学研合作的深化,科技中介服务的作用日益明显。
美国创建了为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隶属于美国商务部小企业管理局的中小企业信息中心。
英国科技中介机构在政府层面上建立了240个地区性的“企业联系办公室”,促进当地企业与大学、研究机构以及金融机构等的联系,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与推广。
从发达国家的经验来看,风险投资无疑成为企业创新发育成长不可或缺的条件,大规模的产学研结合项目都是依托创业风险投资和资本市场发展起来的。
例如,美国以发展尖端的高新技术作为其风险投资的重点,诸如微软、苹果这样的企业均为风险投资基金支持下孵化的超大型企业。
二、我国产学研结合的实践及主要问题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认识到产学研结合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战略地位。
1996年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明确指出“有条件的科研机构和大专院校要以不同形式进入企业或同企业合作,走产学研结合的道路,解决科技和教育体制上存在的条块分割、力量分散的问题”。
2006年1月2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指出:“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关键是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推进产学研相结合,鼓励和支持企业同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联合建立研究开发机构、产业技术联盟等技术创新组织”。
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再次强调指出“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
这表明产学研合作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问题。
尤其是高等学校积极探索与区域发展全面合作,目前已经把合作的内容从成果转化拓宽到人才培养等方面,并把合作从一个项目、一项技术的合作扩大到建立全面、长期的战略合作关系,拓宽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渠道。
与此同时,在多年的产学研合作实践摸索过程中,一些关乎产学研合作向纵深发展的深层次问题逐渐浮出水面。
如何定位政府、企业与高校之间的关系?如何在更好地激发高校科技创新能力的同时,又保证风险利益的主体企业肯投入、乐于投入,从而形成产学研合作链条的良性循环?2009年7月科技部等六部委发布了《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总体实施方案》,明确提出加快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要求,但总体而言,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较完备的政策体系与体制,还存在着以下两个主要问题。
第一,我国产学研结合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完善,现存的科研体系与体制的弊端对产学研结合形成了一定的制约。
现行国家科技计划虽然可以支持产学研联合申报项目,但很难满足不同层次产学研合作的需要,原因是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的定位决定了它必须强调国家目标,偏重于技术导向[6]。
长期以来,我们的高校、科研所等科研单位与生产企业、科技开发活动与企业经营活动分离的弊端一直未得到根本的解决,科技体系条块分割。
工业部门与大专院校有不少的研究所,而很多企业却很少有开发试验部门与之相适应。
另外产学研各方在结合中追求的共同目标和价值不尽一致,科研人员市场意识不强,科技评价机制有一定的片面性[7]。
高校、科研院所的研发更关注其研究成果的科学价值和技术的先进性、注重论文发表与专利申请,这与高校对科研人才的评估机制是分不开的;而企业研发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主要关注新技术、新产品能产生多大的经济效益,致使产学研结合理论上可以阐述得很好,实际中却存在不少结合的障碍。
同时,我们看到企业是产学研合作的主体,是成果转化的最佳场所。
在市场经济和科学技术比较发达的国家,不论是著名的大型企业还是中小企业,均把科研和技术开发工作放在至关重要的位置。
我国的科技创新仍然以国家投入为主,大多数企业研发、吸纳科技成果的动力与能力均不足,相当多的企业过分追求近期利益,不愿投入大量资金进行必要的研发工作,一些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科技成果难以在企业转化和推广应用[8]。
第二,产学研合作方式与机制还不健全。
首先,信息沟通机制不健全。
企业、高校、科研单位、政府机构等之间缺乏有效、畅通的市场、技术、生产等方面信息渠道机制。
其次,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
一是共同投入,成果分享、风险分担的机制不健全。
因投入不到位而使合作难以进行、因项目开发受阻而相互推拖或因项目进入市场后利益分配达不成一致而导致产学研合作失败的案例相当多。
再次,对知识产权、成果转化收益等合作成果的分享缺乏明确可操作的约定,对可能存在的技术、市场、管理等风险预先估计不足。
合作协议对责、权、利界定不清,缺乏法律约束力。
另外,中介服务机制不健全。
关于产学研合作方面的中介服务机构建设相对滞后,大多功能单一,信息不全面,无法适应产学研链条合作创新的需要[9]。
最后,产学研合作缺乏稳定的金融支持,风险投资不活跃,产学研结合的项目多具有投入高、不确定性强、风险大的特征,风险资本不愿进入,由地方政府、风险投资机构、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共同构成的多元化投资体系尚未建立起来。
三、提升我国产学研结合水平的发展举措
如前所述,产学研合作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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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创新体系是由多个分布相对稳定的系统要素组合而成的一个系统网络,而国家可以通过制度创新系统进行制度安排,以调控整个国家创新体系的良好运行。
上述国家创新理论以及美国、日本和英国等发达国家的产学研创新实践为进一步解决我国产学研发展方面存在的问题打下了坚实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发达国家的产学研合作发展历程以及主要模式等方面的经验比较,对创新我国产学研合作模式、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都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第一,强化政府管理和引导职能。
从各发达国家经验看,政府的有力扶持是各国在产学研结合中迅速发展的一个必不可少的客观条件。
我国目前尚没有专门针对产学研合作研究的法律,产学研合作的规定分散在有关政策法规中,且存在一些规定的空白,建议制定《国家合作研究法》,对合作研究中不同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进行规范。
同时,充分发挥政府科技投入的引导作用,在制订综合科技计划的基础上设立产学研专项资金和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学研是各自具有不同优势的利益主体,产学研合作被认为是自主选择的结果。
然而,当产学研合作投入或风险巨大,或者说合作项目属于具有强外部性的共性技术领域时,政府实施科技计划等形式支持产学研合作创新,鼓励和引导以补偿创新的风险就十分必要。
设立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的目的在于弥补现行国家科技计划体系在支持产学研合作方面存在的不足。
产学研合作专项计划应突出市场导向,面向企业需求,以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和共性技术为目标,重点支持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结成研发联盟申报的科技项目。
同时,政府应建立高校、科研院所与企业产学研合作联系协调小组,加强产学研合作宏观协调。
第二,不断创新产学研合作模式与机制。
注重支持合作研究机构的建立,推动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学研合作联盟等各类产学研合作组织的形成和发展。
从项目层次的合作到以组建研发联盟为主要形式的战略合作是产学研合作发展的大趋势。
为提高我国产学研合作的层次和水平,应本着自愿互利、职责明确、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选择几个重点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进行试点,以行业骨干企业为龙头,联合科研实力雄厚的大学和科研机构,组建多种形式的产学研研发联盟。
政府可通过科技计划、经济和科技政策等手段推动产学研研发联盟的建立。
待试点取得经验后,再向其他行业和关键技术领域推广。
同时,政府应积极出台相关促进政策,鼓励产学研各方联合共建研发平台,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合作共建国家及省级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等研发机构,提升技术创新能力。
政府支持重要骨干企业和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整合创新资源,联合开展产业核心技术、共性技术的研究和攻关,制定有关技术标准,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不断提升重点企业、优势产业核心竞争力。
第三,完善产学研合作发展系列政策,健全产学研联合服务体系。
各发达国家都制定了促进产学研合作的财税政策、人员流动政策、融资政策、中介政策等,通过完备的政策、法规对产学研结合在要素流动、知识产权归属、利益分配、产业、奖惩办法、中介和技术转移等方面都做了科学而详细的规定,极大地调动了政府、学校、产业和企业的积极性,为大学的科技成果转化、促进企业科技进步提供了最佳的前提和保证。
现阶段我国政府应加快出台产学研扶持的各类优惠政策:建立优惠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建立产学研联合培养和引进人才激励机制,加强产学研合作与人才培养的关联度,加强对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和和稳定力度;建立完善的科技信息服务系统,建立产学研信息平台整合各方资源信息;发展科技中介组织,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进一步健全创业投融资体系,充分发挥创投引导基金和创业投资跟进、补贴专项基金的辐射作用,引进海内外一流的创业风险投资机构,加快建设多种资金来源、多种组织形式的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建立政府基金、金融机构、社会担保机构等共同构成的科技企业融资服务平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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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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