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之间具有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功能、原则和实践等方面进行分析浅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定义不同。
经济法是以经济活动为对象的专门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经济活动的组织、经营、监管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法是以个人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中包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经济法和民法在功能上有所不同。
经济法的主要功能是调整和指导经济活动,保障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促进经济的发展。
它通过制定经济规则和法律制度,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而民法的主要功能是调节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保护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经济法和民法在原则上也有所不同。
经济法注重效率原则,即追求经济活动的效益最大化。
它主张自由竞争、市场调节,提倡契约自由和自主选择,强调经济主体之间的平等交易。
而民法注重公平原则,即追求个人之间的平等和公正。
它主张平等互惠、诚实信用,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基础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关联、相互支持。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和民法相互交织,共同构建起法律体系。
在合同法领域,经济法和民法相互结合,共同保护契约自由,维护交易公平。
在公司法领域,经济法和民法相互配合,共同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运营,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还有许多相同的基本原则,如合法性原则、公平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经济法与民法具有密切的关系。
经济法以经济活动为对象,重点关注经济效益和市场秩序;而民法以个人关系为对象,重点关注平等和公正。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法相互交织、相互支持,共同构成了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这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同时也为个人的权益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课题研究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154760 民法论文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0 引言首先应对经济法与民法这两个部门法有总体的认识。
经济法调整的是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由国家干预的[1]。
经济法是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它系统而且全面地调整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
民法是相对平等主体而言的,它规定并且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主要包括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的。
经济法与民法皆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内容[2]。
本文从经济和法律的视角分析二者的联系,从方法论的视角谈二者的区别。
1 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经济法与民法的联系尤为密切,这是学界普遍认为的,通常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二者的联系加以分析:第一,从调整对象来看,二者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认为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实质调整的就是经济关系。
第二,经济法和民法均保护当事人的经济权益。
本文将从经济和法律两视角来分析经济法与民法存在何种联系。
1.1 从经济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经济角度看,由于市场不是万能的,市场具有盲目性、自发性、宏观无序性和公共物品缺失,存在市场失灵等问题。
要克服缺陷,就需要国家或者政府的干预。
但国家政府有时也有错误决定,如干预过度。
基于此,就要把市场与公共结合,此时需要的是经济法。
这是因为,经济法可以通过国家的干预来解决市场失灵的相关问题,从而能够促进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
民法则通过个人的意思自治来维护个人的利益,以达到促进市场经济良好发展的效果。
换言之,从调整对象这一角度出发,经济法和民法均调整一定范围的经济关系;从法律作用角度来看,二者都是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经济权益为根本出发点,对经济秩序的良好发展有重要的制约作用。
1.2 从法律视角看二者的联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经济法与民法存在着互补的关系。
民法的功能不是尤为全面的,也是具有盲目性和自发性的,即人们通常说的现代法律失灵。
既然功能存在不足,就要将之进行修正,然后才能促进民法现代化发展。
但单独靠一个部门法的发挥是不能解决问题的,这时就需要新的法律部门加以协助,即经济法。
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338消费导刊· 2015年10月刊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金亚崴抚顺市技师学院摘 要:民法和经济法属于我国七大部门法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和经济法两者具有辩证统一的关系。
通过对民法和经济法的内在联系进行分析,能够对两者进行有效的协调,并且可以使民法和经济法之间实现取长补短,最终能够对市场经济的整体效益起到更加有力的保障作用;通过对两者的不同之处进行分析,可以将在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经济法的重要作用明确下来,并且能够将经济法独特的规范作用充分的发挥出来。
关键词:民法经济法辩证统一在社会化思潮不断变化以及社会结构不断变迁的今天,现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社会本位的观念已经变成了一种不可逆转的理念选择,而经济法和社会法的诞生就是其中最为主要的表现之一,由此也相继出现了关于行政法和经济法、民商法和经济法之间关系的各种讨论。
本文对民法和经济法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分析和探讨。
一、民法和经济法的定位分析作为一门传统的实体部门法,民法已经具有了将近1800年的历史,罗马私法是民法的最早起源,其主要的作用是对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进行调整,使个人的利益得到维护。
经济法与民法比较起来属于一门新兴的学科,在国外经济法大约存在了将近百年的历史,而在我国经济法则存在了大约几十年的历史。
二、民法和经济法的区别分析1.两者具有不同的调整对象和特点:经济法主要是对经济领域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进行调整,所以经济法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干预性和公共性;民法主要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进行调整,调整带有一定的自治性、私人性和平等性,而且人身关系并非经济范畴[1]。
2.两者具有不同的主体:经济法的主体除了包括私主体之外,同时也包括公主体。
民法的主体在我国仅仅指的是法人和自然人这两个私主体,这两个主体在民法中得到了平等的保护,这主要是由于在民法中法人和自然人具有虚拟的法律人格平等性,而法人与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在市场经济中存在着确实的差异,所以形式平等是民法追求的主要目标。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1. 引言1.1 经济法与民法概述经济法是国家对经济关系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体系,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行为。
而民法则是调整公民之间的关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与民法都是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法律分支,二者在法律体系中有着密切的联系与互动。
经济法与民法同时都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二者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活动与民事行为日益频繁,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也变得愈发密切。
经济法与民法在保护公民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方面有着共同的目标,都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社会利益的工具。
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体系中发挥着各自独特的作用,二者相互促进、相互配合,共同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
在实践中,经济法与民法之间的互动与协调将为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 正文2.1 经济法与民法的共性经济法与民法虽然在法律领域有着不同的定位和功能,但它们在某些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共性。
经济法和民法都是规范社会经济活动和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体系。
无论是经济法还是民法,其本质目的都是为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市场公平竞争和经济交易的合法性。
经济法和民法在立法目的上也有一定的相似之处,都是为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具体规范内容上也存在一些交集,比如在合同法、所有权法等方面都有涉及。
经济法与民法在司法适用和裁判理念上也有一定的共性。
在具体案件中,法官既需要考虑经济利益的保护,又需要兼顾社会公平正义,这就要求司法机关在具体裁判时要既符合经济法的规定,又不能违背民法的原则,要在维护经济利益的同时保证法律公平。
经济法和民法虽然有其独特的特点,但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共性之处。
在实践中,要结合二者的共性特点,更好地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法律公正,促进社会经济的稳定和繁荣。
【字数:299】.2.2 经济法与民法的区别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但又密切相关的法律领域,在实践应用中有着明显的区别。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2.2.1调节社会贫富差距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突飞猛进 的发展和经济建设的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社会成员的物质 文化生活水平也随之大大提升了。但是这样的和谐只是一种 浅层次的表面的和谐.应该看到,因为社会财富被不公平的 占有,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社会上出现了实质上的不公平、 不合理现象。贫富差距问题变得越来越难以绕过.我国政府 已经十分重视此问题。由于社会成员在市场经济深入发展的 进程中角色和社会地位的差别.使得很多人在收入方面出现 了明显的差距,而和谐社会的宗旨之一就是要让社会实现共 同富裕,缩小成员之间不合理的分配差距。 经济法是解决贫富差距问题的良药.可以为贫富差距现 象开除切实可行的措施作为药方。在国家机器的作用下。基 于社会成员的公共福祉。对个别成员由于过度的权利和自由 而滥用自身权利的现象加以限制和杜绝.维护市场自由竞 争。举例来讲,《财政法》加大了国家队西部边远山区等不发 达的地区的财政支持力度和倾斜,《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 得税法》则通过对税种的进一步完善,提升个人所得税的起 征点。强化对高收人者的税收。由此可见。贫富的巨大差异直 接会对国家的经济秩序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要进一步明确政 府于市场之间的关系,用经济法去调节贫富悬殊问题。 2.2.2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根据张围清《和谐社会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我国 对弱势群体的界定为:“1.贫困的农民;2.进城的农民工:3.城 市中以失业人员为主体的贫困阶层;4.有生理缺陷、心理障 碍的残疾人、精神病人和有严重疾病的病人;5.生活无着落 的老年人;6乞讨人员;7.因各种原因处于不利地位的其它人 员,如被拆迁户、消费者、未成年人、妇女等。其主要特征为: 基本生活能力、就业竞争能力、社会应变能力较差,缺少发展 的机会和潜能;资源占有不足,经济比较贫困;社会地位低, 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在社会中常常处于不利地位l”。我国的 弱势群体与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理念反差甚大,因此,关怀弱 势群体的生存,是弱势群体自身的需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 的迫切要求。 弱势群体作为一个不可忽视的社会阶层。应该通过法律 的手段与途径保证其生存质量,而属于经济法范畴之内的社 会保障法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法律手段,承担起这一职能。 一个国家的社会保障法。往往被看作是该国的社会问题减震 器。对于我国来讲。社会保障法同样可以起到不可忽视的作 用。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法,积极协调和解决弱势群体问题,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的作用
浅谈我国经济法的公正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的作用摘要:经济法的公平、公正对当今和谐社会的构建而言,已经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胡锦涛主席曾指出:“实现社会和谐,建设美好社会,始终是人类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也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不懈追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那么更好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对我国经济法律提出更高的要求,这其中经济法的公平公正就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公平公正和谐社会前言:经济法是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的,社会公共利益包括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和国家利益。
而其公平、公正的实际归宿,则是在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我国的经济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重要的法律之一,主要在于协调管理国家经济运作过程,保证国家经济稳定发展。
同时,在经济活动中调节了经济关系,起到了公正、公平的重要作用,以此保障我国经济的正常发展,降低经济风险危机。
1.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意义 1.1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体系中企业的社会地位和应遵守的法律法规。
在当今社会市场经济的大潮下,企业成为当今市场经济的生力军。
全社会的的生活生产原料全由企业来。
在现在如此精细化的社会中,相互协作困难情况复杂已经成为主要矛盾,因此,作为企业已经变成社会中的小细胞,不对这些小细胞做严格的经济秩序划分,整个社会就会出现问题,所以在企业经济法律规范中做到公平公正既能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又能符合国家的经济调控,是当前经济体制下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一种必要的表现形式。
1.2经济法规范了社会经济团体之间的竞争与合作关系经济体制社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在这个整体中会出现竞争和合作,而经济法规范了这些竞争和合作,所有的竞争和合作应该是在一个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的,他促进有序的、对社会有促进作用的竞争和合作,阻止那些对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危害和破坏的不正当的竞争和合作。
这已经成为一种社会化的经济活动,对有效的控制经济运行周期和协调社会总体收入平衡起到关键作用,是约束经济活动的双刃剑。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摘要】经济法与民法在法律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关系。
本文首先从定义和概念入手,介绍了经济法与民法的基本特点和研究的必要性。
接着分析了它们的共同点、区别、互补与约束关系,阐述了二者在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社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现实需求,探讨了经济法与民法对社会发展、法律体系完善和法治建设的推动作用。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不仅对法律体系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也对社会经济的稳定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持续推动有着重要作用,应引起广泛关注和深入研究。
【关键词】经济法、民法、关系、定义、概念、共同点、区别、互补关系、约束关系、发展趋势、重要性、完善作用、推动作用、社会发展、法律体系、法治建设1. 引言1.1 经济法与民法的定义经济法与民法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经济组织的设立、经营、合同的签订与执行、市场竞争秩序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而民法则是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人们的权利义务、民事行为、财产关系等方面。
从定义上看,经济法主要关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规范,而民法则更侧重于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经济法强调市场经济体制下的法律规范,用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而民法则注重社会成员之间的法律关系,保护个人权利,规范社会行为。
经济法与民法在定义上有所区别,但二者都是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融合、互相支持,共同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为社会各方面的稳定运行提供了制度保障。
1.2 经济法与民法的概念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分别涉及到经济活动和个人关系。
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主要包括市场经济秩序、产权制度、金融机构、合同法等内容。
而民法则是以保护个人合法权益为宗旨,调整个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关系等内容。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配合,其中经济法的支撑——保障市场主体的基本权利、平衡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千正义,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基础性的意义。
因为经济法作为克服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缺陷的现代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特殊作用。
一、经济法是协调处理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器”经济法是国家干预、参与、协调经济之法,是规范政府干预之法,是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关系之法,是促进一国经济持续、稳定、仂胡、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经济法的本质是立足于社会整体利益,来平衡协调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解决市场主体的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矛盾,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运行和稳定协调发展。
实践证明,经济法担负着双重使命,一方面要克服市场经济调节社会经济运行的这种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解决市场运行中的危机即市场失灵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担当起干预政府、防止政府失灵的重任。
经济法通过对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调控,解决个体营利性和社会公益性的矛盾,在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同时,保障了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促进和保障了社会和谐。
从经济法的本质可以看出,它是协调处理各种政治关系、经济关系、社会关系的“调节器”。
二、经济法是解决突出问题,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稳压器”稳定是社会和谐的基石,没有稳定就没有和谐。
和谐社会要求社会关系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分配社会资源,要求法治来消除不稳定因素。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平衡仂、调原则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
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关系复杂,利益主体呈多元化趋势,种类矛盾丛生,既有国家权力与个体权利之间的矛盾,也有社会个体之间的利益冲突,还有社会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矛盾。
现代法律的精神实际上质就是协调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特别是社会个体和社会整体之间的意志、行为和利益的矛盾,使各方都处于应有的位置和最佳的联结状态。
经济法的平衡仂、调原则,贯穿于经济法的整个体系之中。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但二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和互动。
经济法是国家调控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主要关注的是市场竞争、生产经营和交易合同等方面的问题。
而民法则是针对个人与个人、个人与法人之间的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主要涉及到人身权、财产权等方面的问题。
本文将从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入手,浅析二者之间的联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合理界限1.有共性也有相异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法律体系的一部分,二者都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上有着共通之处。
但二者之间并不是完全相同的,它们的目的、对象和方法等都有所不同。
经济法主要是为调节市场经济而制定的一套法律规范,它以保障公众经济利益为核心。
而民法则主要是为保护个人的法律权益而制定的,它以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为核心。
2.各自独立又相互补充尽管经济法和民法存在诸多的区别,但是二者之间也存在着相互补充的情况。
在实际应用中,经济法和民法往往是相互调节、相互嵌套的,既要保护市场的活力和公平,又要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从这个角度来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辅相成、相互依存的。
3.维护整体利益和个人权益经济法和民法的本质上也是有区别的。
经济法是以整体的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国家、社会、群体等整体利益服务的;而民法则是以个人的权利和利益为出发点,主要是为个人及其私人利益服务的。
二者都有各自的目的和法律责任,也有其他法律体系无法替代的独特作用。
1.经济法调节民事关系从实质上看,经济法和民法是相互关联的。
在经济活动中,生产、交易双方的行为往往涉及到各种民事关系。
例如,买卖双方的需求、供应、价值等问题,在交易合同的订立、履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各种商业争端、民事纠纷。
这时候,经济法就可以出现调解、协商、仲裁、诉讼等形式,来解决各种民事纠纷。
2.经济法保护个人权益尽管经济法关注的是整体利益,但它也要同时兼顾到个人的合法权益。
比如,有些企业在竞争中可能会采取不正当手段,从而损害了个人的合法权益,经济法就会制定相应的法律规范。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及其完善和发展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及其完善和发展作者:陆勇伟来源:《现代营销·营销学苑》2010年第12期摘要:经济法在调和经济矛盾,缓解经济压力上,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经济法的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本文从经济法与和谐社会的概念、二者之间的关系入手,通过论述经济法对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以及对经济法现阶段仍存在的不足等方面来浅谈经济法在和谐社会中的积极运用。
关键字:经济法和谐社会构建一、经济法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关系(1)经济法是建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构和谐社会必须完善社会主义经济法律。
和谐社会的提出,要着重解决经济问题。
法治在构建和谐社会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要依靠法律来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依靠法律来保障和谐社会的实践,依靠法律来引导和谐社会的发展。
(2)经济法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力具有平衡协调和规制的功能,经济法维护正常的竞争关系,保护合法的竞争机制,目的是促进和激励横向经济活力,抑制扰乱横向经济关系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
此外,经济法从来不忽略对于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从来都是走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建设前沿构建和谐社会,实现“五个统筹”,对于人和自然的关系,应当重视经济法的规范;经济法对于环境保护和人与自然的理念,更多地体现在事前调整而不是事后救济,更好地体现了和谐社会的矛盾解决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处。
从上面的论述当中,我们可以看出,经济法与和谐社会构建是相互融合在一起的。
二、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作用(1)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
经济法强调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原则正顺应了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保障。
效益与公平的最佳结合点便是和谐,单纯地追求效益或公平都不是经济法的追求目标,和谐才是经济法所追求的主导价值。
这就要求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经济公平之间的关系,使它们达到最佳结合点。
(2)经济民主和经济法治原则是完善管理依法治国的需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的社会。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通常会相互影响和交织在一起。
本文将对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探讨它们之间的联系和区别。
经济法和民法的范畴和定义有所不同。
经济法是指以规范经济活动为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市场经济法、金融法、税法、公司法等。
而民法是以调整和规范个体间关系为主要目的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定。
尽管两者在目的和范畴上有所不同,但在实践中,经济活动往往会受到民法的制约和规范,而民事关系也常常受到经济法的干预和调整。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体现在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上。
经济法主要通过制定经济秩序的规则,保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而民法则主要通过规范个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通过公司法规范公司的设立、运营和解散等行为,保护公司的合法经营权益;而民法则通过合同法规范合同的成立、履行和变更等行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和民法在对经济活动进行规范和保护时起着协调和补充的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还有着一定的重叠性。
在一些具体的法律规定中,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会相互交织,具有一定的重叠性。
关于财产权益的保护既涉及到民法中财产权的相关规定,也涉及到经济法中公司法、物权法等相关规定。
在实践中,需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和民法的规定,进行具体的法律适用和裁决。
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交叉点和重叠性,以便更好地适用和解释相关法律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还体现在法律制定和体系完善方面。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经济活动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不断增加,需要不断完善和修改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市场需求。
在这一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确保它们之间的协调和一致。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经济法与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领域,但它们在实践中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和相互影响。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学科领域,但是它们是相互关联且互相作用的。
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研究具有广泛的现实意义和学术价值。
下面从三个方面来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一、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似性经济法和民法都是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法律规则,二者有着相似的社会功能,都是为了保护市场秩序,维护经济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另外,经济法和民法在规范对象上也有相似之处。
经济法主要规制经济活动,民法也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例如合同和所有权等,意味着经济法和民法对于市场秩序和经济法律关系都具有调节和规范的作用。
二、经济法与民法的差异性经济法和民法在定位、范围和规则制定上有显著的差异。
经济法的定位是在经济活动领域中进行调节和规范,民法重点关注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经济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宪法、行政法、民法、商法等诸多法律体系,并且着重规定市场行为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而民法领域更加窄,主要涉及人身财产关系中的契约、侵权、继承等方面。
此外,经济法和民法在制定法律规则方面也存在差异。
经济法是在市场现实中制定的法律规则,需符合市场的规律和特点,因此具有实用性和创新性。
民法的制定则需要考虑社会稳定和法律保障的问题,更注重保障个人权利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经济法与民法的互动关系经济法和民法在互动关系中相互作用,经济实践的发展对于法律规则的制定和完善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市场经济中涉及到的经济活动需要以法律规则为基础,确保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而法律规则中的法律条款也需要随着市场发展来适时调整和改进,以满足经济发展需要。
同时,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也互相交织在一起。
经济法和民法在处理诸如合同和财产等问题时,需要密切协作。
例如,合同法是民法中一部重要的分支,它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程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问题,同时涉及到经济法领域中的商业合同、金融合同等具体的经济活动。
总结:经济法与民法有着密切联系,二者相互依存且互相作用。
法学中的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
法学中的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研究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民法和经济法成为法学研究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探讨民法与经济法之间的关系,并分析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和意义。
一、民法与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民法是以民事关系为研究对象,调整个体和个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法律学科。
它规定了个体的权利和义务,保护个体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而经济法则是以经济关系为研究对象,调整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的法学学科。
经济法是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制度,旨在保护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繁荣发展。
二、民法与经济法的相互关系民法和经济法虽然有着不同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但在实践中却各自发展并相互关联。
首先,民法是经济法的基础。
民法规范了个体之间的各种法律关系,而经济活动正是通过这些法律关系来实现的。
没有良好的民法基础,经济法的发展就会受到限制。
其次,经济法是民法的补充和发展。
经济法是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需求的产物,它在民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扩展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经济活动的需要。
同时,经济法对民法也有一定的指导作用,通过对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问题的具体规定,能够为民法的解释和适用提供参考。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融合发展民法与经济法的关系不仅仅是相互依存和互补的关系,更是一种融合发展的趋势。
在当代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为了更好地适应和规范经济活动,民法和经济法开始走向融合。
一方面,民法渗透到经济法中,通过对经济主体的权益保护和交易行为的规范,加强了对经济活动的监督和约束。
另一方面,经济法也对民法进行了扩展和补充,通过对市场环境、经济规律等方面的规定,丰富了民法的内涵和适用范围。
四、民法与经济法的应用领域民法和经济法的关系在现实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民法和经济法共同规范了国际交易的合同、保险、海商等方面的法律关系。
在金融领域,民法和经济法对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设立和经营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在劳动关系中,民法和经济法规定了劳动合同、工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法律权益和义务。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它们之间的联系紧密,也有着很多交叉和相互联系的地方。
经济法是指国家为了管理和调节经济活动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公司法、证券法、贸易法等。
它主要涉及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调整市场经济中的各种关系,为经济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民法是指国家为管制民事关系而制定的法律规范,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法等。
它主要涉及个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人格尊严等方面,为实现社会管理提供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法有着很多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经济法与合同法关系密切。
经济活动中,合同是各方之间共同认可和承诺的行为,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
合同的成立、履行和解除等事宜,既涉及到经济法的法律规范,也涉及到民法的法律规范。
因此,合同法与经济法相互关联,共同构成经济活动中的法律框架。
第二,经济法与物权法关系密切。
物权法是规定财产所有权、物的占有、物的使用等的法律规范,而经济活动中,资本、土地、设备、房产等都是物的形式存在的财产。
因此,保障财产权利和物权能力的法律规范,也是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第三,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关系密切。
知识产权是指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法律规定的权利。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知识产权越来越受到重视,对于保护技术、促进创新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因此,知识产权法与经济法之间的联系也很紧密。
第四,经济法与劳动法关系密切。
劳动法是规定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福利待遇等的法律规范。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保障显得尤为重要。
因此,经济法与劳动法之间也存在着紧密的联系。
综上所述,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和民法各自有自己的法律领域和特色,但它们之间的交叉和互动关系十分重要。
只有深入了解和掌握经济法和民法的相关规定,才能更好地为经济活动提供法律保障,推动经济发展。
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作者:胡晓骏来源:《法制博览》2016年第01期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单位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的社会本律法,对维护当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经济法创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之间的经济利益,保障人与人之之间正常的交易往来,确保经济社会在稳定的条件下发展,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来突出体现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希望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有所帮助。
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和谐发展;作用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02-0117-02作者简介:胡晓骏(1985-),男,汉族,北京人,本科,中国石油第一纪检监察中心(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在职研究生),经济师,中级职称,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们的所要建设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充满友爱、安定有序、民主法治、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经济法创建和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以社会发展为本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建设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稳定市场经济、促进友好交易往来的作用。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的,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关系是我国当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目标。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情况我国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一社会生活为载体,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共同发展。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内容体系,一直以来都受社会议论。
目前我国经济法所采取的概念理论是经济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角度,对稳定社会经济体系、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统治力,我国当前经济法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它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摘要:要构建和谐社会,需要健全完善政治、社会、文化以及法律基础,其中完善法律制度尤为重要。
经济法作为我国法律体系当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其价值取向与发展理念等均与构建和谐社会之内涵相符合。
本文介绍了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并对构建和谐社会过程中如何进一步发挥经济法的作用进行了思考。
关键词:经济法;和谐社会;作用胡锦涛同志曾经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在新的发展阶段,继续全面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社会和谐,共同建设美好社会,是包括中国共产党在内的广大马克思主义政党所追求的共同社会理想。
和谐社会是不会自然而然形成的,一定要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和保障。
而经济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法律,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能够在构建和谐社会之中发挥出其他部门法所难以实现的重要作用。
一、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一)保障国家宏观控制措施得到科学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战略方针,注重运用法律手段以完善宏观调控,这是我国政府在建设和谐社会过程中最为重要与基本之职能。
政府所具有的这一职能主要是通过经济法律制度加以落实的。
经济法律制度主要有产业政策、国有资产管理、财政、税收、银行、对外贸易及政府采购等各项法律制度,它从法律高度上明确了宏观控制主体所具有的权限与责任,这样就能保障国家宏观调整一定要建立于市场与责任之上,从而保持社会经济总量的平衡,持续抑制通货膨胀,推进我国经济结构的优化,进而实现我国经济社会的和谐有序发展。
(二)维护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经济法律制度主要包括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历来有经济宪法之称的反垄断法等众多内容,它是国家干预与纠正市场调节失灵的产物。
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是经济转轨与社会转型,所以,在实际市场交易过程中,出现了大量既不够合理、更不合法的垄断经济现象,导致市场主体与各类利益主体受到了极大损害,从而影响到经济的发展与社会的进步。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
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及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律也因此在传统上的融合走向功能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
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对法律基本分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前提。
是人类制度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迄今仍在显示其生命与存在的充足价值。
(一)民法的作用——权利本位虽然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公共领域的社会秩序与整体性安全有了可靠性的保证,但在更为广泛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复杂而又灵活的特点又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本增加。
而作为实质上的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本身即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不但是个人私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使调解市民社会自由与和谐的力量。
作为社会私权的基石,民法是包含了调整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
这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基础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有利于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如同一位充满理性与智慧天使,在公平与正义之间为当事人双方设立规则,但这种规则却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表达其意志的基础之上,即无论他们表意如何,只要是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与准则,我们都给与其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认可。
当且仅当他们因此而产生纠纷,而又各执一词,陷入协商难以解决的纷争时,民法才会介入,居中调解,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法的作用——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在其产生的最初便承载了实现公平的历史使命。
而法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以对等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本位。
它的治世之权威功能就在于:一方面它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来保证主体利益与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 .以控制政府权力滥用,防止其随意侵犯民众利益。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
浅析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文摘要:构建和谐社会是我国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保障,而经济法作为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单位所参与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的社会本律法,对维护当前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和影响,经济法创建的目的就是为了维护人民之间的经济利益,保障人与人之之间正常的交易往来,确保经济社会在稳定的条件下发展,本文通过对经济法对和谐社会的影响来突出体现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希望能对我们的社会发展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经济法;社会;和谐发展;作用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和谐度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我们的所要建设的社会是一个充满活力、充满友爱、安定有序、民主法治、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经济法创建和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以社会发展为本位,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特别是经济方面的发展提供可靠的保障。
在建设和谐社会稳定发展的过程中起到了一定稳定市场经济、促进友好交易往来的作用。
这对于我国社会的和谐发展是离不开的,处理好人口、资源、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关系是我国当前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首要目标。
二、我国经济法的概念和发展情况我国所走的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以人民群众利益为核心,一社会生活为载体,人民当家做主,实现经济、社会和谐共同发展。
目前我国对经济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论,我国经济法概念的核心之争,在于经济法是否能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内容体系,一直以来都受社会议论。
目前我国经济法所采取的概念理论是经济法符合社会发展的角度,对稳定社会经济体系、保证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有一定的影响力和统治力,我国当前经济法包含三方面的含义:经济法属于法的范畴,属于国内法的体系,但它不同于国内法体系中的其他法的部门。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多次的改革,经济法所要承担的历史使命必然也经历着不断的调整和改变,不管是对于社会经济的管理、干预或者协调,都只是国家为了调整当前经济模式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是保证经济在社会整体可持续发展的前提。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
浅析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经济法与民法是法律体系中两个重要的分支,二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进行浅析。
首先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渗透。
经济法是以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而民法则是以调整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关系为目标的法律体系。
在现实社会中,经济关系和个人关系往往相互交织,难以割裂。
经济法与民法的内容并不是完全独立的,二者常常会发生交叉和重叠。
合同法既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也属于民法的范畴,它调整了经济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既涉及到经济权益的保护,也涉及到个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实践中,经济法和民法的具体规定往往需要相互配合,相互补充,才能完善法律的调整功能。
其次是经济法与民法的协调发展。
经济法和民法是法律体系中的两个分支,二者的发展应当相互协调,相互促进。
经济法的发展需要在民法的基础上进行,民法则需要根据经济法的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完善和调整。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的范围和内容都得到了不断扩大和丰富,这就要求民法制度要随之进行相应的调整。
只有经济法和民法能够相互协调和配合,才能够适应社会的发展变化,保障社会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行。
最后是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
经济法和民法在实践中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经济法在调整经济关系时,需要参考和运用民法的相关规定。
经济法的制定和适用需要考虑到民法原则和制度的要求,保证法律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民法也会受到经济法的影响和制约。
经济法适用的规则和原则会对民法的解释和适用产生影响,要根据实际经济需要来解释和适用民法的规定。
经济法与民法的相互作用是不可忽视的。
经济法与民法是密切相关的,二者之间存在着相互渗透、协调发展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只有正确理解和运用二者的关系,才能够更好地应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实现法律的有效调整和保障。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探析
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是二者之间具有密切的联系。
经济法是指国家行使统治权力调节经济活动的一种法律形式,是通过规范市场经济行为、调控
社会资源以及促进经济发展的一种产物。
民法则是指规范私人关系的法律规范。
本文
将探讨经济法和民法的关系,以及对于现代经济活动中的应用。
首先,经济法是建立在民法基础上的一种法律规范。
经济法中诸如合同法、担保法等法律规范,都是基于民法的基础上得出的。
在经济活动中,往往需要依赖各种合
同来维系各方利益关系,而合同法则是从民法中衍生而来的规范。
因此,在经济交易
过程中,民法是保障经济交易公正、公平的基础法律。
其次,民法与经济法具有交叉融合的趋势。
现代经济活动中,经济法和民法的边界在一些部分发生了混淆。
比如,法人的建立和管理就是经济法和民法相互交织的表现。
法人需要经济法的支持,但是也需要通过实践财产法和民事法来管理和维护法人
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对于现代经济活动,经济法和民法的应用具有现实意义。
当今经济活动中,市场经济与法治结合起来,需要同时满足经济效益和法律意识。
在这个过程中,需要
运用民法和经济法,共同打造一种法律形态,以保障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正、
公平,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保障。
综上,经济法和民法是两个不同的法律系统,但是在现代经济活动中二者间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民法为经济活动提供基本法律保障,经济法则是对民法的衍生和发展,二者共同构成现代经济活动法律体系的基础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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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经济法与民法在构建和谐司法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在社会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及局限性由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离,法律也因此在传统上的融合走向功能上的划分:大体可分为市民社会的法与政治国家的法,前者为私法,后者为公法。
公私法的划分作为对法律基本分类构成了现代法治的前提。
是人类制度中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迄今仍在显示其生命与存在的充足价值。
(一)民法的作用——权利本位虽然政治国家的分离使公共领域的社会秩序与整体性安全有了可靠性的保证,但在更为广泛的私人领域,公共权力也有鞭长莫及的地方,其复杂而又灵活的特点又使公共权力的行使成本增加。
而作为实质上的民法,植根于市民社会的土壤,本身即具有相对灵活的特点,不但是个人私权的充分体现,而且也使调解市民社会自由与和谐的力量。
作为社会私权的基石,民法是包含了调整社会法律规范的总称,并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交换”、“契约自由”为基本内容。
这为当时商品经济法治化作了科学的构建,使商品经济获得了一个完整的法治基础以及成熟的法治模式,有利于社会的经济民主和政治,如同一位充满理性与智慧天使,在公平与正义之间为当事人双方设立规则,但这种规则却是建立在当事人自由表达其意志的基础之上,即无论他们表意如何,只要是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与准则,我们都给与其以最大程度的尊重与认可。
当且仅当他们因此而产生纠纷,而又各执一词,陷入协商难以解决的纷争时,民法才会介入,居中调解,以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从而实现对个体合法权益的维护。
(二)民法的作用——为权利而斗争法律在其产生的最初便承载了实现公平的历史使命。
而法作为一种能使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得以对等的调整人的行为的规则:以私法自治为基本理念,以权利为本位。
它的治世之权威功能就在于:一方面它用私法自治、权利本位来保证主体利益与经济民主的实现;另一方面它又“划定了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 .以控制政府权力滥用,防止其随意侵犯民众利益。
为解决权力与权利,私权与公权的关系奠定了法律前提。
这种模式显示出市民社会完全可以不需国家权威干预而自己管理自己的导向。
换言之,民法在划定国家不得随意进入的空间的同时,并未给国家在经济领域留下多少干预的余地。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民法作为市民社会发展的产物,其从诞生之日起就注定与权利相随,就如同“主张自己的生存是一切生物的自然法则一样。
”对于人类而言,人不但是肉体的生命,同时其生存也至关重要,而人的精神生存条件及主张权利,“如果他的人格,他的名誉,他的法感情一旦遭受踏着不合理不公平的侵犯时,主张权利便是他对自己的义务”。
而民法本身就维护私人权利的利器,它使得个体的权利得到最大程度的救济与保护,从而排除对个体全潜在的危险与隐患,或者是妨害立即停止,或恢复到其初始的状态,使得具体的权力在抽象的法中获得生命与力量。
二、经济法的地位与作用经济法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换言之,经济法是从社会宏观的整体利益出发,针对市场行为而应运而生的法律部门。
但自由市场中的“无形的手”指引,在20世纪导致无序的混乱时——市场失灵:社会整体内部的矛盾在市场主体中显露出来。
社会公共利益与私益的冲突凸现出来。
公平与效率的矛盾变得不可调和,而这些又是传统的民法与行政法无法解决的,但构成政治国家的经济发却有着先天的内在优势。
一方面经济法可以直接限制市场主体的私权,从而确保竞争的市场态势,通过对私权的剥夺来加强国家的干预能力,从而增强对市场失灵的克服能力;另一方面,经济法具有公共利益优势与远视的优势,可以克服市场本身具有的近视性格,从而在整体上把握市场,从而改变市场的利益结构,并增大公平与效率。
经济法的根本价值在于秩序,即权力与权利的交融的具体化。
这不但反映了其调整社会关系的性质,同时也体现了政治国家的根本任务与追求。
社会公共利益是经济法的出发点与价值归宿。
因为整个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社会总体的经济发展的一致性,连续性,与不矛盾性是经济法首先考虑的因素。
但政治国家关注的最根本的还是利益的平衡。
对平衡利益而言,有两个层面的含义需要了解::一是共享机会,即从总体上来说每个经济主体都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每个公民都是社会的主体,享有平等的发展权利,这是公平所要保障的底线;二是特别机会,即根据经济主体的能力赋予特殊的机会——实际上就是赋予部分成员以差别待遇。
实行差别待遇的原因在于::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内,社会资源体现出不同的短缺,不可能做到每个成员都得到充分、绝对的机会。
其次,对于有限的机会要达到分配的均等化也是现有的社会机制所无法办到的。
最后,每个人的自然禀赋不同,绝对的平均也不能掩盖作为最终承载主体的“人”的个体差异性。
即便获得同样的机会,能力上的差异也会造成不平等,难以实现绝对意义上的公平。
因此,差别对待是对现实复杂性认识的必然反映,也有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
但在决定倾斜多少以及如何倾斜时,只能依据有益多数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根据有益于全体社会成员的根本利益的原则赋予社会成员不同的发展机会。
“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经验。
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孟德斯鸠这段名言,也同样适用于说明经济法所能控制的领地也必须在国家公权力行使的界限之内。
没有权力行使的界限,它可以肆意地侵犯、践踏、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法律。
法治的本质是保障民众对其权利的追求,是防止政治国家权力的恣意滥用,换句话说,法治的本质是对权利的追求与抗争而不是对权力的顺从与跪拜。
经济法的根本宗旨决定它的使命应该是在私权力无法涉足的领域维护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不是统领市场的一切领域,成为万能之法。
三、民法与经济法的互补性及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一)民法与经济法的互补性1.民法的局限商品经济初期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平稳发展的阶段。
政治上的相对稳定和经济的平稳发展,要求法律秩序的稳定,要求确保法的安定性,使市场参与者可以预见自己行为在法律上的后果。
近代民法正是反映了这种要求。
但是,从19世纪末开始,人类经济生活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19世纪末开始,作为近代民法基础的两个基本判断之一的平等性已经逐渐丧失,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和对立。
当事人之间出现了不平等关系,经济力上的强者往往在契约司法过程中也成为强者。
以生产者与消费者的分化与对立为例,由于生产组织形式的变革,生产者已经不再是手工业者和小作坊主,而是现代化的大企业、大公司,它们拥有强大的经济实力,在商品交换中处于显著优越的地位;由于科学技术的发展,使生产过程和生产技术高度复杂化,消费者根本无法判断商品的品质,不得不完全依赖生产者。
因此,在现代发达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生产者与消费者之间在事实上已经很难再在平等条件下进行交易活动,者实际上是一种支配和被支配的关系。
另一方面,所有权绝对,作为传统民法体系的基本原则之在进入垄断资本主义后,人们认识到自由的滥用对社会的危害,认识到如果自由不加限制,那么任何人都会成为滥用自由的潜在受害者。
2、经济法的补充民法与权力接轨,使得民法产生分化。
民法的分化反映在立法思想上,一方面是民法内部的修正,另一方面是民法外部的补充。
民法的内部修正,要求私权的行使必须符合社会公共利益。
于是,现代民法不再沉迷于权利本位(权利本位的真正含义就是个人权利本位),而是趋向认同以公共利益、诚实信用和公序良俗等原则约束的社会本位。
这是民法自身由私人自治原则到私权的公共性原则的重大转变。
尽管许多学者试图希望以现代民法的社会本位代替国家对经济的调控和参与。
但是所谓民法的社会本位,仅仅是对意思表示的外部限制,外在强行性规范的增加,以及形式主义的发展民法外部的补充,是建立新的能够适应由政府宏观调控的市场经济的需要的新的法律部门和法律理论。
19世纪末期以来法哲学全力构建出社会利益理论,满足了这一法律需求。
目的法学学派的创始人耶林认为,法律的目的就是社会利益,社会利益是法律的创造者,是法律的唯一根源,所有的法律都是为了社会利益的目的而产生。
上述理论构成了法律中的社会利益观念,这种观念直接导致法律对新的价值即社会整体利益的追求。
于是,一个与以往法律部门都不同的新兴法律部门———经济法便应运而生了。
从本质上说,经济法是在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对立存在的前提下,为弥补市民法在市民社会中基础调整作用的局限性,借国家之手干预市民社会之经济活动以满足经济社会协调性的要求而制定的法律规范。
经济法和民法的立法出发点正好相反:民法以个人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个人利益充分实现。
经济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位,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
因此,世界各国开始了大规模的经济立法,广泛建设经济管理机关并赋予它们较宽的行政权和较大的裁量权,使经济法、民法均成为国家调节市场、调节社会经济生活的两个基本法。
(二)民法与经济法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和谐社会的构想绝不是以空想的乌托邦,它是我们孜孜以求的一个社会理想。
但在我们面前不是一条光辉灿烂的康庄坦途,在社会转型期的特殊条件下,我们的经济虽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相对的提高,但经济的发展与法律的滞后的矛盾始终是制约我们前进的掣肘之痛。
无论在民事领域还是在社会经济领域各种利益冲突与价值矛盾凸现出来,城乡之间的巨大差别,区域经济的发展不平衡,资源的浪费与低效率,价值观的错位,人们道德观的扭曲,这些矛盾的出现与激化不但是公平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虚置,也滞后了我国的协调发展。
这些冲突与矛盾的解决单纯依靠民法或者单纯依靠经济法都无法实现,只有二者的交互作用才能产生行之有效的预期。
1.区域经济的矛盾冲突的缓和与解决的有效途径时至今日,中国已经成为一个贸易的大国,由于地域的辽阔,区域差别的不同,经济发展与产业政策,乃至于人们的思想观念都有着千差万别的不同,随着东部的经济腾飞,中西部的发展水平却大大的滞后,如果任其发展下去,那么势必会割裂中国的经济发展论体系而最终无益于中国经济的和谐发展。
这些变化在民法的架构之下很难找到解决的途径。
私权的无力必然要求助于公权的杠杆,经济法的使命正如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说,“是在于从经济政策上实现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社会协调的要求”这种由组织为基本主体参加的,由管理因素和财产因素相结合而构成的经济关系,也应是社会主义经济法律调整的主要方向和重点“。
经济法的社会本位,立足于组织和国家的新发展,实现国家、社会和区域利益的内在协调。
它的规范贯彻了国家意志与区域利益相结合的精神,从社会整体角度处理经济领域法律问题,体现了公法和私法融合的社会公共性原则。
它从一开始产生起就表现出它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调节作用和效力,弥补了民法在这方面的缺陷。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条款可以说是民法与经济法的一个'衔接点',被认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条款的行为,即超出民法调整的范畴,而须由经济法的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来作具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