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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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理内容和流程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理内容和流程

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理内容和流程一、办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资料包括:(一)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二)安全生产责任制文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岗位操作安全规程清单;(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制件;(四)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资格证或者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制件;(五)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告,新建企业提交有关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规定的文件;(六)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七)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备案证明文件;(八)危险化学品登记证复制件;(九)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者工商核准文件复制件;(十)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十一)新建企业的竣工验收意见书复制件;(十二)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设施清单。

二、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哪些材料?资料包括:(一)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四)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复制件);(二)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复制件);(三)安全评价报告。

三、危险化学生产许可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附件4)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附件4)

附件4: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编号规则一、文书的种类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行政许可的有关文书,包括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登记表、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撤销决定书等。

2、由市安监局负责许可的,使用市安监局统一式样的行政许可文书。

各县(市)、区安监局在受理申请材料后,出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形式审查记录并加盖本机关公章,上报市安监局。

由各县(市)、区安监局负责许可的,行政许可文书依照市安监局的统一式样,用各县(市)、区安监局的全称,出具的行政许可文书应加盖本机关公章。

二、编号规则编号格式统一为:通安经□字第XX XXXXXX 号。

其中:1、□为行政许可文书种类的简称:(1)申请材料登记表按首次、变更申请分别简称“申”、“更”;(2)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受”;(3)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简称“未受”;(4)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简称“补”;(5)准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准(准更)”;(6)不予颁发(变更)决定书分别简称“不准(不更)”;(7)撤销决定书简称“撤”。

2、划线部分前两位为地区代码,用大写英文字母表示。

其中,南通市安监局为“F A”,各市(县)、区安监局的代码按以下规定:启东市为“F B”,海门市为“F C”,如东县为“F D”,如皋市为“F E”、海安县为“F F”,通州区“FG”,崇川区“FH”,港闸区为“FI”,开发区为“FJ”,滨海园区“FK”。

后六位为市安监局或者各县(市)、区安监局自行编制的流水编号,从“000001”编起。

三、示例通安经受字第FA 000001 号,表示市安监局受理的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编号为000001。

附:市安监局的行政许可文书式样(共九种)通安经受字第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受理申请通知书:你单位于年月日提交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及相关申请文件、资料收悉。

经审查,申请材料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55号)的要求。

安全生产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安全生产许可技术审查规范-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工作规范一、许可项目: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技术审查。

二、审查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等三部规章实施意见的通知(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经营企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2003〕118 号)(七)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安监〔2006〕423 号)(八)转发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粤安监〔2006〕428号)三、审查方式根据相关规定,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技术审查采取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

(一)资料审查1.组织形式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企业审查小组分别由3、5位专家组成,指定其中1名为组长,组内每位专家独立对每一份资料依照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审查,分别提出审查意见,签名后提交审查组长。

组长对审查明细进行归纳、汇总,并经讨论后形成资料审查意见。

2.审查内容依据有关法规文件要求对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资料的齐全性、有效性进行审查,并对其是否符合许可要求作出专业判断。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换证)申请表(一式二分,另附电子版一分)要求:符合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信息网“危险化学品政务管理信息系统”规定格式要求。

(2)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定通知书(复印件)要求:有原件核对章。

(3)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或省级以上商务(经贸)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要求:有原件核对章。

(4)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要求:有原件核对章。

对新建、改建的加油站、油库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外还提交应消防设计审核意见。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2002年10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三章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

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安全生产监察局•【公布日期】2006.10.10•【字号】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的通知(沪安监管危化〔2006〕135号)各区、县安全生产监管局:为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工作,依法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受理、审查、批准等环节,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安监管字〔2002〕103号)和《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我局制定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OO六年十月十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程序一、行政许可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二条;(三)《上海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56号)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五)《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六)《关于做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199号)。

二、受理范围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专营进口、出口)的单位均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第令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文档编制序号:[KK8UY-LL9IO69-TTO6M3-MTOL89-FTT688]《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55号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5月21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10月8日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2012年7月17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格危险化学品经营安全条件,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包括仓储经营)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从事下列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不需要取得经营许可证:(一)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的;(二)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的港口经营人在港区内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

第四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实行企业申请、两级发证、属地监管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指导、监督全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负责下列企业的经营许可证审批、颁发:(一)经营剧毒化学品的企业;(二)经营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三)经营汽油加油站的企业;(四)专门从事危险化学品仓储经营的企业;(五)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证程序一、行政依据1.《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条例》第344X)2.《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国家经贸委第36X)3.国家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治理方法的实施意见》4.《建筑设计防火标准》、《爆炸危险园地平安规定》、《仓库防火平安治理规则》。

5.《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条件要求》6.《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扶术条件》7.《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扶术条件》8.《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9.《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10.《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11.《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遁用技术条件》12.《危险货物包装标志》二、经营单位的申请材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一式3份和电子版1份;2.工商部门认可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拟设立的经营企业须提交工商治理部门的企业名称预审核通知书;3.平安评价汇报: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分别向自治区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和地、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备案;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地、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备案;4、经营和储存园地建筑物消防平安验收文件的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园地、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6、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的“厂长经理平安生产治理资格证书〞,平安经营治理人员的“平安生产检查员证〞,业务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印件;7、事故应急救援方案:经营单位租赁经营园地或储存园地的,经营单位应当与经营园地或储存园地的全部者共同编制事故应急救援方案。

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将本单位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同时报所辖区地、州、市平安生产监督治理局备案;8、危险化学品平安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购销治理制度、剧X购销治理制度、商品储存保管养护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治理制度、经营人员岗位责任制、消防警卫平安治理制度、危险化学品平安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运输治理制度等;9、成品油经营单位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危险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公安厅的批准文件;经营具有危险性的监控化学品,须出具自治区经贸委的批准文件;10、各级平安生产监督治理机构审核意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是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依法取得的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许可凭证。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经营,是指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的购买、销售、贮存、使用、运输、经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质检部门)负责依法确认。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发放、变更、续办、撤回等工作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省级质检部门负责。

第五条严格控制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数量,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行业类别目录、经营项目分类目录和经营许可证管理信息系统,统一行业标准,明确许可证颁发权限,实行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实行监督检查、风险评估、事后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管理,确保许可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第七条许可证的期限分为5年、10年两种,按照经营范围、安全管理情况等因素确定。

许可证到期前,经营者应当提前办理许可证的延续手续。

第八条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

对违法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企业,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检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以相应的处罚。

第二章许可证申请第九条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定代表人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

(二)依法设立,拥有独立的经营场所,并按照国家、行业的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三)设有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知识。

(四)拥有安全、防火等必要的设备和设施。

(五)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如下:(一)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领流程图注:苏州市安监局地址:苏州市三香路998号17层,危化处电话:68611773;苏州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地址:苏州市三香路389号,安监局窗口电话:68625970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1、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2、企业发布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文件;3、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等安全生产责任制文本;4、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清单5、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6、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7、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安监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8、经考核合格的特种作业人员名单9、其他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10、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税务部门专用发票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11、申请之日起前3年安全生产投入的证明材料12、职业危害防治措施情况说明13、为从业人员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登记清单14、具备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15、有重大危险源的,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1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7、应急救援预案在当地安监局备案的证明材料18、工商营业执照副本19、新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省辖市以上安监部门审查核发的设立批准文件:8282/js/?http://www.wz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领流程图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书》,并携带下列材料:1、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3、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等16项材料。

安监局危化科将资料于5个工作日内报苏州行政附件申请人需提交的所有申报资料: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一式五份和电子版一份);2、安全评价报告书(一式二份)(附光盘一份);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2、经营成品油的,需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1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需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14、经营监控化学品的,需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需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6、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需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安全生产政务信息公开流程图是否否(需说明理由)拟主动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保密审查是否属于保密范围如不能确定,报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部门确定局党组审查,决定是否公开不公开是否涉及其他行政机关协调确认在规定时限内,于市政府门户网站\报刊\电视台\新闻发布会予以公开危险化学品经营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审批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申请人申请现场核查受理决定资料审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说明理由作出准予许可的决定颁发经营许可证组织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储存设施进行现场核查邮寄申请网络申请申请人申请现场核查受理决定资料审查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事项流程图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资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窗口收到申请文件、资料后,按照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到行政窗口提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部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返回材料,出具一次性《补正材料通知书》。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流程一、申请材料准备。

1. 申请表,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并加盖单位公章。

2.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3. 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经营场所环境照片,提供经营场所内外环境照片。

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安全培训证书》,提供相关人员的安全培训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申请材料递交。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初审。

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递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如有不符合要求的,要求申请人补齐或者更正。

四、现场核查。

经初审合格的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现场核查,对经营场所、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等进行检查。

五、评审。

经现场核查合格的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和现场核查情况进行评审。

六、发证。

经评审合格的申请人,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七、监督检查。

持证经营的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接受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年检。

持证经营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年检,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合法。

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中,申请人需认真准备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递交材料,并配合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查、核查、评审工作。

同时,持证经营的单位也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监督检查,确保经营活动的安全和合法。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与规定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与规定

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与规定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销售涉及到公共安全和环境保护,因此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为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中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并规定了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与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些程序与规定。

一、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程序1. 准备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准备完备的申请材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件。

2. 填写申请表:申请人需填写申请表,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储存设施等。

3. 提交申请材料:申请人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给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监部门”)。

4. 审核与现场检查:安监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会对申请人的生产、储存、设施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估。

5. 审批和发证:经过审核和现场检查合格后,安监部门将审批通过,并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规定1. 相关证件的准备: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前,必须确保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性。

2. 危险化学品种类与数量的限制:申请人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时,需准确填写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数量,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对危险化学品种类和数量的限制。

3. 安全设施与防护措施的要求:申请人必须确保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防护措施,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储存和使用。

这些设施和措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

4. 人员素质和培训要求:申请人应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有能力进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销售。

企业应定期开展安全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5. 违规处罚与监督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持有人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若发现违规行为,安监部门将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此外,安监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文件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一、办理依据1.《安全生产法》;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4.《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的通知》(穗安监〔2013〕27号);5.《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二、办理围1.纯批发经营危险化学品企业(城镇燃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2.零售、带有储存设施(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城镇燃气、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除外)。

三、申请资料(一)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1.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及申请书、承诺书;2.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3.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5.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6.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零售经营、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经营单位还须提交7.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8.重大危险源备案证明材料、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技术职称证书或者危险物品安全类注册安全工程师书(复制件);9.安全评价报告(备案稿)。

(二)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程序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1.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2.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3.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4.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5.许可围发生变化的。

所需提供资料与首次办理相同。

(三)到期换证到期换证经营单位应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将完整的申报资料送区安监局申请更换,并提交如下资料:1.申请材料清单表;2.承诺书(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应有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和单位盖章);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及电子版;4.原《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5.首次办理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申报资料;6.安全标准化达标证明材料。

486号文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486号文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

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豫安监管危化〔2006〕486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关于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的通知各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基本完成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但随着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的不断深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变更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等行政许可申请不断增加,为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行政许可工作,现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申请程序和申请材料规范如下: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程序1.在线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换证申请和变更申请,申请单位分别填报《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首次申请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申请表》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申请表均要求上网在线填报,申请单位登录河南省安全生产信息网(网址:http:// ),通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系统”进行在线申请。

未进行网上在线申请的,不予受理其许可申请。

2.材料受理:中央驻豫企业、省属企业及其所属单位,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单位,其申请材料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其它经营单位首先报所属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初审,省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后,统一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受理。

3.审核发证: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换发或变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组织现场核查或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省局组织现场核查时会同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参加。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申请程序加油加气站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严格按照《河南省加油加气站建设项目安全设计审查和验收办法》(豫安监管危化〔2006〕157号)规定执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标准化工作规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核发事项原则化工作规程
编制阐明:
梳理编制原则化工作规程,意在运用原则化原理,优化规范审批工作人员旳工作流程,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压缩办理时限, 提高审批效率。

在编制工作规程时,应注意如下几种问题:
1.办理流程。

要按照“三集中、三到位”规定和“权责一致”原则,根据本单位实际状况,将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四个环节旳详细承接窗口、科室、审批权限及每个环节旳办理时限, 细化明确到各个环节。

2.审查要点。

这是编制工作规程旳关键和难点。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献有明确规定旳, 按规定执行; 没有明确规定旳, 要按照“同一事项、无差异办理”旳规定,由省直各部门牵头统一规范,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

3.审批决定。

审批决定方式是影响审批效能旳关键环节,要根据每个事项旳实际办理状况,由各部门将详细审批权限明确到详细层级和岗位,并制定详细旳审批决定程序和办理成果签发程序,逐一列明。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

危险化学品经营和生产许可证办理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文档下载后可定制随意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使用,谢谢!并且,本店铺为大家提供各种各样类型的实用资料,如教育随笔、日记赏析、句子摘抄、古诗大全、经典美文、话题作文、工作总结、词语解析、文案摘录、其他资料等等,如想了解不同资料格式和写法,敬请关注!Download tips: This document is carefully compiled by theeditor.I hope that after you download them,they can help yousolve practical problems. The document can be customized andmodified after downloading,please adjust and use it according toactual needs, thank you!In addition, our shop provides you with various types ofpractical materials,such as educational essays, diaryappreciation,sentence excerpts,ancient poems,classic articles,topic composition,work summary,word parsing,copy excerpts,other materials and so on,want to know different data formats andwriting methods,please pay attention!危险化学品经营与生产许可证的办理流程详解在涉及到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或生产活动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并获取相应的许可证是至关重要的。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4篇)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安全与稳定进行而制定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办法》的内容和要求。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确保危险化学品的经营活动安全、稳定和有序进行,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行业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办法》适用于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销售、运输等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是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法定证书。

经营许可证的种类、颁发对象、颁发条件、有效期限和管理规定等,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的性质、特点以及危险程度分类制定。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工作,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经营许可证的种类和颁发条件第五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储存企业、销售企业和运输企业等从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取得并持有相应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工艺装备和生产设施;(二)具备安全可靠的生产工艺流程及环境保护措施;(三)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四)具备危险化学品产品质量监控和安全管理体系。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仓储设施和防火、防爆措施;(二)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主要负责人和技术人员;(三)具备危险化学品仓储管理和安全应急预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销售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销售场所和销售设施;(二)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三)具备危险化学品销售管理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运输车辆和运输设施;(二)具备与申请经营范围相适应的主要负责人和驾驶员;(三)具备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和应急救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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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办事程序
一、项目名称:《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二、实施主体: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三、设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经贸委令第3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管二字[2002]103号)、《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实施细则》
四、发证范围:
(1)经营属于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中的剧毒危险化学品以及由国家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

(2)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气)的经营单位。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活动,不在本发证范围内。

五、申领条件:
1、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2、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2000)、《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95)的规定。

3、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经营单位可以同时申领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六、申报材料: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一式四份和电子版一份;
2、具有法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书(附光盘),且评价结论是“符合安全要求”和“基本符合安全要求”两种;
3、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4、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的建筑消防安全验收文件复印件;
5、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复印件;
6、经营和储存场所平面图;
7、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指保管人员、销售人员)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设立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9、安全管理制度清单;
10、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清单;
11、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以及在当地安监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2、经营成品油的,还须提交由省级以上有关部门颁发的成品油零售(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批准文件(复印件);
13、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须提交剧毒化学品储存场所在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14、经营监控化学品的,还须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5、经营属于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还须提交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16、对于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可不提交消防安全验收文件,但必须提交加盖本单位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人代表人签名确认)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的承诺书;
经营单位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复印件的,必须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本单位的公章(预核准的经营单位须由法定代表人签名确认,以下提供的复印件要求与此相同)。

经营单位对其提供文件、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七、申领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单位到苏州市及各市(区)安监局或行政服务中心内的工作点咨询,领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
2、申请单位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申请表》,携带相关材料,向所在地工作点提出申请;
(二)受理:
各工作点受理各自辖区内的申请。

在接收申请时,应当告知申请人
接收材料属于转报材料程序,有关行政许可的申请、受理等期限以省行政许可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安监局的工作点接收申请材料的日期为准。

各工作点对经营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企业不受理;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企业当场更正;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企业补正。

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工作点在接收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行政许可办公室设在苏州市安监局的行政许可办公室工作点。

省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苏州工作点负责受理各工作点转报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形式审查,按下列情况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当场清点、核对申请单位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登记表》的内容填写清楚,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并由申请单位经办人签字确认;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填写《不予受理申请通知书》,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交申请单位经办人签收;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一次告知申请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4、申请事项属于省安监局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企业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经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省安监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苏州市安监局工作点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安监局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办公室。

(三)审查:
对受理的申请,省行政许可办公室按下列规定进行审查:
1、指派有关人员对申请材料和企业经营条件进行审查,由审查人员提出审查意见,填写审查意见书。

2、审查人员对申请材料和经营单位安全条件存在疑问,需要到现场核查的,由省行政许可办公室指派2名以上申请企业所在地工作点的工作人员到现场进行核查,由现场核查人员提出核查意见,填写核查意见书。

八、承诺时限:
(一)省安监局(发证机关)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和现场核查意见作出颁发或不予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决定。

(二)对决定颁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省行政许可办公室自决定颁发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营单位领取经营许可证;对不予颁发的,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经营单位并说明理由。

九、变更规定:
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内变更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类型、主要负责人的,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经营单位所在地工作点提出变更申请,填写《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变更申请书表》,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变更经营单位类型的,需提供经营单位类型变更的证明材料;
(三)变更主要负责人的,还需提供主要负责人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后颁发的安全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四)没有也不租赁储存场所从事批发业务的经营单位变更经营场所的,需提供经营场所变更的证明材料。

省行政许可办公室对经营单位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核合格后,提出审核意见,经省安监局同意,由省行政许可办公室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五)经营单位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内有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以及增加剧毒化学品经营品种和增
加经营其他危险化学品类项的,应重新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十、换发证规定: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继续从事经营的企业,应当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重新向所在地的工作点申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

申领、受理、审查、期限及所需材料视同新领证。

2、对决定变更和换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的,发证机关在颁发新的经营许可证(正、副本)的同时,收回原经营许可证(正、副本)。

3、《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遗失、损毁,经营单位应当在遗失、损失后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出具加盖本单位公章的证明,同时在市级以上报社登报公告声明。

申请补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经营许可证原所著事项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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