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完善之我见
公司法学习心得3篇2
公司法学习心得 (3)公司法学习心得 (3)精选3篇(一)学习公司法是我作为一个商科学生必修的一门课程,在学习过程中,我对公司法有了一些深刻的体会和心得。
首先,公司法是一门基础课程,它涉及到公司的组织、经营和监督等各个方面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运作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的各种组织形式,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以及它们的特点和运作方式。
同时,我还学习到了公司内部的组织结构和权力分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股东权益保护等重要内容。
其次,学习公司法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
公司法是一门法律学科,它有着一系列的法律规定和原则。
在学习过程中,我需要学习法律文本,理解其中的法律条款和要求,并将其应用到实际案例中。
这需要我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够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并做出合理的判断和决策。
最后,学习公司法需要注重实践运用。
公司法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它与实际的企业运作密切相关。
在学习过程中,我需要结合实际案例和实际问题,分析和解决公司法相关的实际问题,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
同时,学习公司法也需要关注法律的最新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改革和司法解释,以及其对企业运作的影响。
总之,学习公司法是一门重要的商科课程,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不仅对公司的组织和运作方式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同时也提高了自己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思维能力。
我相信,在今后的工作中,这些知识和能力将对我有很大的帮助和影响。
公司法学习心得 (3)精选3篇(二)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获得了许多实践经验和心得体会。
下面是我总结的几点:首先,公司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公司的成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方面面。
对于任何一个有意经营或参与公司管理的人来说,了解和掌握公司法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在了解公司法的基础上,才能规范公司的运作,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其次,公司法的学习需要与法律实践相结合。
纸上得来终觉浅,要想真正掌握公司法,就需要通过实际案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践经验。
关于《公司法》改革中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司法》改革中的几点思考•《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概况•注册资本制度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改革•强化法律责任和监管力度•《公司法》修订的影响和挑战目•对《公司法》修订的建议和展望录CHAPTER《公司法》的修订背景和概况修订的背景和动因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法律责任和监管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简化公司设立程序修订的主要内容和特点加强公司治理结构强化信息披露制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CHAPTER注册资本制度改革1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23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使得更多有创业意愿的人能够实现自己的梦想,降低了创业的门槛。
降低创业门槛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使得更多的市场主体能够参与市场竞争,提高了市场的活跃度和竞争性。
提高市场活跃度取消最低注册资本制度,投资者需要自行评估投资风险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
投资者风险意识提高实行认缴资本制度增强企业信用实行认缴资本制度,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资金调配和使用,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
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企业融资渠道建立信用信息公示制度030201CHAPTER公司治理结构改革03明确董事职责与义务优化董事会结构01董事会规模的合理化02增加外部董事席位提高监事的任职资格增加监事会的席位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加强监事会作用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与义务加强独立董事的选拔与考核CHAPTER强化法律责任和监管力度增加罚款金额实行严厉的惩罚措施加大违法成本和监管力度加强股东知情权应加强股东的知情权,规范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时间,确保股东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完善股东投票机制应完善股东投票机制,规范投票程序和决策机制,确保股东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司的决策过程。
完善股东权益保护制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提高透明度要求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要求CHAPTER《公司法》修订的影响和挑战活跃天使投资修订后的《公司法》鼓励了更多的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的参与,活跃了资本市场的投资氛围。
公司法感想
公司法感想以下是厦门培训考试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法感想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公司法感想篇一:学习公司法心得学习公司法的体会和认识通过公司法课程的学习,我有许多的感想和体会,虽然自己不是法律专业的,自己感觉收获了不少.使我对企业的法律法规有了一个系统的认识,在现在市场经济社会同时也是法律社会的背景下,这样的一门课程的学习使我受益匪浅,至少,在认识公司的相关的层面上得到了提高。
公司法学是研究公司法律的科学,是从法律的角度研究公司如何设立、如何组织与管理、如何规范运行的科学.公司是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形式.也是资本和人力资源有效利用的组织形式.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有它自己的基本特征:(1)公司应享有由股东投资而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并能承担民事责任, (2)公司应当依法设立. (3)公司以股份出资行为为基础而设立,作为现代企业主要形式的公司,其主要特征之一是股份形式,股权结构,亦即股东投资的产权模式. (4)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出资组建公司的目的在于通过公司的经营活动获取利润,营利性则成为公司的重要要素,并以此区别于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法人,以行政管理为目的的国家机关以及非商事性公司,以从事行政管理为目的和主要活动内容的公司不应称为公司,因为它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公司,公司在我国的出现会对社会经济生活的每一个方面产生巨大的、深刻的影响,会改变社会经济生活方式和人们习以为常的价值观念.然而,公司的操作又是非常严格的.离开法制的轨道,公司也会给社会经济生活的秩序制造混乱,同时,公司法是商法学科中的核心内容,也是商法学的分支学科,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们对这些学科的需求显得越来越迫切和突出.如果要成为公司的经营者,你就应该要认识到----公司法是公司的生命线.公司法既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也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也保护公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因此,不仅所有投资者,包括社会公众投资者,经营者、董事们、监事们、经理们都应该认真地学习公司法.只有用公司法的精神才能办好公司,如果离开公司法的精神,公司就脱离开健康的轨道,就会走向斜路.因此,必须用公司法的精神来发展公司、经营公司,使公司在健康的道路上不断地向前发展. 同时,在学习公司法时一定要结合我国改革的实际,目前我国的新公司法也已经出台,新《公司法》其中对公司运作影响较大的有:明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权利、取消公司转投资限制、降低股票上市门槛、增强控股股东责任、放松股份回购限制等。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1)《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
关于公司法修改的几点思考当前,我国市场经济逐步进入新常态模式,企业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就必须不断完善经营制度。
公司法作为企业依法经营的根本,在经济全球化和互联网金融的双重影响下,也要秉承与时俱进的基本原则,保持先进性、合理性和成熟性。
针对此,本文简要介绍了公司法修改的目标与基本原则,提出切实可行的公司法修改意见,旨在为企业的稳定运营提供法律保障。
标签:公司法;修改意见;法律保障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落实,企业面临的市场竞争压力越来越大。
与当前的经济发展形势相比,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内容存在明显的滞后性。
这不仅削弱了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往来中的竞争优势,也制约了企业的良好发展。
企业是市场经济有序运行的重要载体,企业的经营状况决定了整体市场经济的发展态势。
公司法是约束和规范企业行为的重要法律,全面修改公司法也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公司法修改的目标从本质上来说,企业是极为特殊的社会组织。
企业的经营发展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在完全理性、完全规则性、完全逻辑性的基础上,追求利益最大化。
这也是企业与其他类型的社会组织的显著差异。
企业的经营发展进程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故而必须树立自由意识,在合理合法的基础上,实现利益最大化。
加强公司法的修订,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激发企业的主动性,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充分发挥企业的核心创造力价值。
从某种角度来说,企业的经济体制与市场经济存在着紧密联系。
市场经济主要具备自由经济和理性竞争两方面特征。
在市场经济发展进程中,风险往往是可以提前预测的。
而这也是自由经济存在的前提条件。
要想实现自由经济,首要前提是将重心转移到制度规划方面,进一步凸显营业的自由特点。
2、公司法修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2.1系统性与协调性相结合原则现阶段,我国国情趋于稳定,具有社会主义特色的法律体系也越来越健全。
在社会前行中,社会结构与社会环境越来越复杂,为此,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约束和规范各社会主体的行为显得尤为重要。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
公司法学习心得体会1500字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深深体会到了公司法对于商业运作的重要性。
公司法作为一门重要的商法学科,对于企业组织、运营和管理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
在学习的过程中,我从不同的角度思考了公司法的内容和精神,进一步了解了公司法的作用和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首先,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了公司作为一种独立的法人实体的重要性。
公司法通过对公司组织形式、法人属性和内部结构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公司作为独立法人的地位。
这不仅为企业提供了更好的经营环境和运营平台,还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加清晰的权利和义务。
在商业运营中,公司法的规定不仅保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还维护了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商业秩序,为经济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其次,学习公司法让我深刻理解了公司法治理结构的重要性。
公司法通过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和董事职责等方面的规定,确立了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
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与否,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发展前景。
学习公司法使我认识到,公司治理结构的健全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和沟通机制,保障各方利益的合理权益。
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此外,学习公司法还让我了解到了公司行为的法律规范。
公司作为法人实体,其行为必须遵循法律的规范。
公司法对于公司的经营活动、合同行为、联营合作、商业秘密等方面进行了规定,对于保护公司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学习公司法,我了解到了公司行为的诸多注意事项和法律责任,对于公司法律合规和风险控制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
在学习公司法的过程中,我还深刻认识到了法律文化和法治精神的重要性。
公司法作为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和行为准则,还体现了社会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学习公司法让我认识到了法律的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也让我深入思考了法律与道德、公平与正义之间的关系。
公司法学习心得
公司法学习心得这学期我学习了公司法这门课程。
通过学习了解了许多公司法方面的知识,以下是我的学习心得。
公司法立法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他对我国的经济发展产生积极的意义,一方面它鼓励投资创业。
另一方面,它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发展。
更有意义的是,公司法将促进了私营企业的发展,促进再就业。
作为现代企业的重要组成形式,公司是社会生产力及企业组织形态不断发展的必然结果。
早起的企业基本上是个人出资、个人经营、个人管理、个人收益、个人承担风险的个体企业,规模小且经营范围狭窄。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合伙组织发展、盛行起来。
在这过程中法人制度为公司的出现创造了条件。
从16世纪开始,西欧封建社会迅速阶梯。
随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工业革命的完成,诞生了现代意义上的企业。
公司的作用(一)公司是最佳的集资工具。
集资是公司产生的最直接、最重要的原因。
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其市场经济的发展产生了对巨额资金资金的需求。
一方面,有限责任制、股份的可自由转让最大限度的降低了投资的风险;另一方面,公司的组织机构及利润分配制度又最大限度的保障了投资者的利益,能够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因此公司成为最佳的集资工具。
(二)公司有利于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股东以股权为基础,按照公司法规定的方式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而公司法人则建立股东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作为公司的权利机构、经营管理执行机构及监督机构,依公司法的规定行使职权。
各机构的产生、权限的规定充分贯彻了分权与制衡以及权利、义务和责任统一的原则,使公司的管理达到了高度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公司的产生,使企业的管理走向了现代化。
(三)公司有利于企业法人制度的建立和健全。
在公司制度的发展史上,股份有限公司以其特有的产权结构形式和权利行使机制,最终确立了企业法人制度,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产生了极大地促进作用。
对于我国,通过产权制度的改革,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彻底改变了旧体制下的政企关系。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公司法》完善之我见2007-02-16 10::29概要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公司制度责任权利公司法正文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现行《公司法》与现实情况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
公司设立条件.承认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应在-人之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低于人。
这已成为影响很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时其存在又处于非法状态,或变相状态,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为此,现行《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并为保护公司相对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治理结构、会计制度等作相应规定。
.调整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万,以商品批发及商业零售为主的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则应不低于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万元。
因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资金门坎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现行《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也形成了过高的门坎。
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规则的要求。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心得体会是指一种读书、实践后所写的感受性文字。
一般分为学习体会,工作体会,教学体会,读后感,观后感。
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5篇,欢迎阅读参考!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1)《公司法》是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基础和保障,是公司《章程》制定的依据,在较为系统地学习了《公司法》后,就其中内容提出以下几点浅显的体会(本文内容中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1、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公司法》在公司设立制度方面,确立了公司章程可以有任意性的规定。
如公司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权限有多大,经理的权限有多大,股东会的权限有多大,都允许章程作规定。
明确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只能是一人,但是法定代表人是谁,是不是非得董事长就不一定了,可以由章程来规定。
对于董事长的权限,公司法的规定是任意性的,由章程规定。
同样,经理的权限除了公司法规定以外,“公司章程对经理权限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公司章程对经理的权限可以限制,也可以扩大。
股东会的权限也是这样,章程可以规定哪一些问题可由股东会做出决定,例如对外担保。
2、监事会构成更体现职工权益《公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理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迷住选举产生。
另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
监事会和监事对董事会、公司经营层的活动、指定的政策有监督、检查、建议的权利,职工代表的增加就使职工的发言权得到更大的支持。
并且,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增加职工代表的比例,是职工权益得到更好的保障。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政策的制定者,如果可以兼任监事,那么他们就成了政策和制度的建立者同时也是监督者,这样不利于维护职工权益、不利于公司的发展,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的规定更好地维护了职工的权益。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范本
学习公司法的心得体会范本近年来,公司法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变得愈发重要。
作为一名法学专业的学生,我在大学期间系统学习了公司法。
通过学习和研究,我深刻认识到公司法对于保护股东权益、促进企业发展和维护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在此,我想分享我的一些心得体会。
首先,公司法是企业法治的基础。
公司法作为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和管理公司组织、经营和治理体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公司法为企业提供了法律环境和框架,以便其能够依法经营、协调内部关系、吸引投资、扩大经营规模。
只有在规范的法律制度下,企业才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挑战。
其次,公司法强调股东权益保护。
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东拥有公司的所有权,享有分红权和决策权。
公司法通过确立公司组织结构和决策程序,保障股东在公司中的地位和权益。
例如,公司法规定了进行股东会和董事会决策的程序和要求,保障股东的表决权和知情权。
此外,公司法还规范了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和股权转让等关键事项,以保护股东利益不受侵害。
公司法的这些规定保证了股东在公司经营中的权利和地位,为投资者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
再次,公司法注重企业治理和透明度。
公司治理是公司法的核心要素之一,也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
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组织结构、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要求各级企业管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从而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同时,公司法鼓励企业建立合适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企业能够遵守法律、规范经营、增强公信力,从而获得市场和社会的认可。
此外,公司法强调市场秩序和竞争机制。
公司法规定了竞争和反垄断的原则和规则,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良好秩序。
公司法要求企业遵守市场规则、尊重契约精神、保护消费者权益,推动市场经济的规范化和健康发展。
通过公司法的规定,市场参与者能够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获得机会和收益,促进市场经济的繁荣和进步。
完善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之我见
完善我国公司法债权出资制度之我见
改革开放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从确立到现今,经过二十余年的发展,已趋于成熟与完善,尽管债权出资由于自身特性以及复杂性等特点,具有一定风险,但是债权作为一种出资形式,已经在我国企业入股中频繁出现,这也证明了债权出资的现实意义以及可行性。
世界范围内,大部分国家已经通过立法明确了债权出资的法律地位,在当前发展形势下,根据债权出资的特点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和政策规制,明确能够用于出资债权的具体适格标准以及相应折价率,针对债权出资的具体流程进行规范,并对债权出资股东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加以明确,是我国目前公司立法应当面对并妥善解决的实际问题,这也符合我国目前深化资本制度改革的基本要求。
债权出资的合法性之所以在公司法上没有得到肯许,根本原因是我国立法者观念的保守和思想认识的偏差。
债权出资展示了出资方式的多元性,也具有其制度方面正当性与合理性,符合当前我国经济的高速发展需求。
本文主要由五个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是债权出资的理论概述,由我国首个债转股案例谈起,延伸出债权出资的相关概念。
第二部分是我国债权出资制度的发展现状,包括立法现状以及实践情况,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债权出资表现形式主要是可转换公司债券,商业性债转股,以对第三人债权出资。
第三部分是债权出资法律风险分析,债权出资特征主要有债权的非支配性,债权的意定性和债权出资的非公示性三方面,债权出资的法律风险主要是出资债权的真实性问题、履行过程风险以及实现性法律风险。
第四部分是债权出资风险控制机制的构建与完善,针对债权出资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控制,进行了针对性建议,第五部分是结语部分。
对公司法修订的认识
公司法修订是贯彻落实民法典总则编、物权编顶层设计的具体措施。
从体系化角度理解,营利法人制度是社会主义经济主体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正确理解营利法人制度是理解公司法律制度的前提和基础。
公司财产制度是整个公司制度的基础,民法典也赋予了股权很高的法律地位,与物权、债权并列。
有限责任制度是公司制度的灵魂,要落实以有限责任为原则,以刺破公司面纱为例外。
分权制衡的公司组织制度是公司法的重要内容,公司法应当完善落实,避免决策、执行、监督合为一体。
此外,公司自治与司法救济相结合的纠纷处理制度也需要得到妥善处理,对于公司内部纠纷与公司外部纠纷相交织的情况,对公司内部相关机构和人员的限制,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人。
总体而言,公司法修订是为了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为公司的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保障。
《企业法》完善之我见.doc
《公司法》完善之我见-[概要] 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公司制度责任权利公司法[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现行《公司法》与现实情况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
公司设立条件1.承认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应在2-50人之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低于5人。
这已成为影响很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时其存在又处于非法状态,或变相状态,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为此,现行《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并为保护公司相对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治理结构、会计制度等作相应规定。
2.调整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万,以商品批发及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则应不低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1000万元。
因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资金门坎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现行《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也形成了过高的门坎。
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 (11)
论公司法的修改与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从1994年7月1日实施至今,已有七年多的时间了。
在这段时间中,《公司法》的条文虽有一些变化,但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比,仍有相当大的差距。
因此,《公司法》还有待重大修改,而且要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修改。
我们认为,现今的《公司法》存在两个突出的缺陷:一是当初在制定《公司法》时注重国企改制的规划,故《公司法》的许多条文仍存在着国企改制的痕迹,许多规定与国际惯例不够一致;二是《公司法》受民事立法中“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对股东、公司如何通过诉讼程序保护自身权益规定得不多,而且仅有的规定也缺乏可操作性。
在《公司法》的修改已成定局的今天,本文试图就下列问题加以研讨,以供相关人士与部门参考。
一、关于公司的设立条件问题公司的设立条件包括实质条件与程序条件。
因此,我们的探讨也相应地从以下两方面入手:首先是我们应如何规定公司设立的实质条件?这主要牵涉到以下问题:第一,关于资本形态。
对此,《公司法》规定了五种形式,即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
现在争议较大的问题是是否允许扩大。
如采矿权现已允许转让,能否作为出资?再如知识产权中的其他财产比如商誉(good will)可否作为出资? 还有,普通债权、生产技能与管理经验以及信用等,可否作为出资?我们的观点是:鉴于股东出资之后,该出资转归公司所有,并作为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因此,出资的财产既要具有可转移性,同时又可依法强制执行。
依此标准,劳务与信用应排除在出资形式之外。
第二,关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
在这一问题上,两大法系的态度不大相同。
英美法系国家一般没有硬性规定,美国早在1968年的模范公司法中就废除了公司最低资本额的规定,但大陆法系的许多国家仍然就此做出了明确规定。
近些年来,不断有学者建议应降低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以降低设立公司的门槛,为启动民间资本创造条件。
我们认为,《公司法》在修改时应否保留现有规定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择其要者有:1、市场经济的模式——究竟是完全放任的自由经济,还是国家有所控制的市场经济?若为前者,则无需规定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一切问题均由市场解决;若为后者,则做法恰恰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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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 本文从公司设立条件、公司上市融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股东权益保护、债权人权益保护这五个方面对《公司法》的完善修改作了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 公司制度责任权利公司法[正文] 当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深化,各类公司在济济中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现行《公司法》与现实情况有许多相悖的地方,已经阻碍了公司的进一步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公司法》进行补充完善。
一。
公司设立条件 1.承认一人公司现行《公司法》规定,除国有独资外,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股东数应在2-50人之间,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不低于5人。
这已成为影响很多个人或个人财产未作界定的家庭投资办公司的积极性,也限制了既有公司设立全资子公司,不符合培育市场主体、引导刺激民间投资的原则。
从我国公司实践来看,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仍大量存在,同时其存在又处于非法状态,或变相状态,这些公司缺乏法律上的安全感,反而不利于对其规范。
因此,新《公司法》应当建立一人公司制度,明确一人公司的法律地位。
为此,现行《公司法》中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最低人数的限制及国有独资公司的条款应作相应修改,并为保护公司相对人利益的需要,新《公司法》应对一人公司的资本、治理结构、会计制度等作相应规定。
2.调整法定注册资本制度现行《公司法》采取的是法定注册资本制度,并明确规定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中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万,以商品批发及商业零售为主的30万元,从事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的公司则应不低于10万;股份有限公司最低限额1000万元。
因民间资本较为分散,资金门坎过高,限制了民间资本的进入。
现行《公司法》要求注册资本与实缴资本必须一致也形成了过高的门坎。
要求公司在成立之初就需一次缴清巨额出资,导致筹资困难和资金闲置,造成资源浪费。
同时,在此制度方面,对中国公司和外资公司要求上内外有别,三资企业实行“授权资本制”,中资公司则实行“法定资本制”,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不利于中资公司的发展、不符合WTO规则的要求。
应降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或废除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采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的注册资本额虽在有关部门登记且记载于公司章程,但出资是否缴足与公司设立无关)或折衷授权资本制(即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数额,但允许分期出资到位)。
3.取消转投资限制现行《公司法》第12条规定,公司对外“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转投资是公司的财产支配和自主经营行为,本应服从公司经营战略和盈利追求的需要,但基于严格法定资本制的要求,为了维护资本的稳定和不变,现行公司法对公司对外转投资的比例亦予以限制。
这一限制不仅违背了公司经营的客观需要,而且与中国股份制改革和国企公司化的实际情况完全脱节。
几乎多数国有企业在改制为股份公司时,都不能不突破这一比例的限制。
应取消公司对外投资比例的限制性条款,改由公司自主确定其对外投资的数额和比例。
[!--empirenews.page--] 4.放宽出资形式限制现行《公司法》规定的出资方式有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土地使用权五种,只允许这几种有限的的出资形式,将股权、债权、劳务、信用等具有经营功能和财产价值的权利排除在外,一方面不利于鼓励投资、促进财富利用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也与国际上发达国家关于公司出资形式允许宽泛灵活的趋势相悖。
应允许股权、债权、信用、劳务等出资。
现行《公司法》限制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在公司注册资本中的最高比例,要求不超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应予以修改。
无形资产作价入股的问题也应得到充分考虑。
5.改革经营范围制度现行《公司法》第11条要求,“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
公司应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严重削弱了公司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
1993年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开始解放思想,对经营范围采取较为宽松的解释方法,取得了成全合同当事人、尽量使合同有效、加快商事流转的社会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12月《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
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放松对经营范围的法律管制乃大势所趋。
6.简化设立程序现行《公
司法》对股份公司设立一律采取审批制(第77条);对有限公司设立原则上采取登记制,例外采取审批制(第2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