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20年通化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通知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DB37_T 2409-2013
ICS13.220.01C 80 DB37 山东省地方标准DB37/T 2409—2013目次前言 (Ⅲ)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评估内容 (2)4.1 消防安全合法性 (2)4.2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定 (2)4.3 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 (4)4.4 建筑防火、疏散逃生设施 (9)4.5 消防控制室及消防设施、器材 (9)4.6 标识 (11)4.7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 (11)4.8 室内装修、建筑外保温材料 (12)4.9 专职、志愿消防队 (12)4.10 其他消防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12)4.11 火灾公众责任险 (12)4.12 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自我评估 (12)5 评估程序 (13)5.1 总则 (13)5.2 评估项目 (13)5.3 资料审查 (13)5.4 现场检查 (14)5.5 对照判定 (16)6 判定标准 (16)6.1 总则 (16)6.2 判定项目分类 (16)6.3 直接判定 (17)6.4 综合判定 (17)7 评估报告 (18)附录A(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格式 (19)附录B(资料性附录) 消防安全评估检查记录 (24)前 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消防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山东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元祥、盖永兴、陈兵、韩晓杰、黄凤梅、孙厚杰、李智勇、王然、王延清、王琳。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规程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的内容、程序及判定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消防安全评估机构对山东省范围内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体系及运行情况的评估及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自我评估。
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范围中存在重大火灾隐患容易发生火灾事故,且一旦发生火灾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单位:(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他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张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张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张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规范》)规定的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万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万立方米的《规范》规定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八)城市地下轨道交通工程。
(九)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十)建筑总面积大于10万平方米的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等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
(十一)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公共建筑内的人员密集场所。
各地可结合实际,确定其他火灾高危单位。
浙江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代拟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订目的和依据】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2〕40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解释】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中容易发生火灾,且发生火灾后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下列场所:(一)观众厅座位数大于2500个的剧院、电影院;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具有演艺功能的酒吧、迪吧、演艺吧;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的其它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
(二)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地下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或者地下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
(四)单幢病房楼床位数大于5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1500个的医院、疗养院;单幢养护楼床位数大于300个或者总床位数大于800个的养老院、福利院。
(五)任一车间同一时间用工人数大于350人,或者总用工人数大于3500人,从事纺织、鞋帽、服装、礼品、箱包、低压电器、打火机、眼镜、玩具、电子、家具等丙类产品生产、加工的企业。
(六)设计总储量大于3000立方米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5000立方米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区,设计总储量大于10000立方米的丙类液体储罐、区。
(七)单罐设计储量大于10万立方米或者设计总储量大于30万立方米的石油库;年生产能力大于100万吨的炼油厂。
消防重点单位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 (国发〔2022〕46 号)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公安部令第 61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管理工作合用本规定。
第三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是指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界定标准》 (附后)进行确定。
第四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按照依法自我管理、消防责任自负的原则,落实主体责任,实施更加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消防安全。
第五条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单位,如已经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者竣工验收消谨防案手续的,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后,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对符合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但未取得消防行政许可或者竣工验收消谨防案手续的,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催促其参照火灾高危单位加强自我管理,每年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机构至少开展 1 次消防安全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别处理:(一)经评估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在补办消防行政许可或者竣工验收消谨防案手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确定其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予以备案;(二)经评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火灾隐患且不能整改消除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依法进行处罚,并按规定提请本级政府挂牌督办,同时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依法应申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未申报的单位,应催促其申报。
经催促仍未申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直接将该单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后,应当抄送行业主管部门。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要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二、单位要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消防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三、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四、严禁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拦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遮挡、覆盖。
五、各部门负责人应按规定定期检查疏散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是否完好,发现损坏及时维修。
防火巡查检查制度一、单位应建立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自职责,落实巡查检查制度。
二、单位应当每日开展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
三、属于公众会萃场所的,在营业期间防火巡查至少每 2 小时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当进入场所内的人员临界最大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控制人员进入,在营业期间至少每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四、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夜间至少防火巡查 3 次,其他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五、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应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本场所的火灾危(wei)险性、高危部位和高危时段,提示防火和疏散逃生的注意事项,每日至少进行2次防火巡查。
六、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期间严禁带入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危(wei)险品;其他公众会萃场所确需使用危(wei)险化学品的,应当限量使用,储存量不得超过一天的使用量,并对使用区域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在营业期间至少每半小时进行一次防火巡查。
七、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八、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wei)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即将报告。
发现初起火灾应当即将报警并及时扑救。
一、单位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每月一次对各部门进行防火检查,对所发现的问题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改正,并督察整改到位。
什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什么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①火灾危险性大,火灾后造成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如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厂房、库房、油库,液体推积场,易燃材料推场;棚户区等;②发生火灾后人员集中且伤亡大的单位:如人民大会堂、礼堂、影剧院、医院、高级旅管以及住宅;③火灾发生后经济损失大的单位。
如百货大楼仓库、图书馆、国家物资仓库、档案管、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以及有贵重设备的建筑物等;④发生火灾后政治影响大的单位。
如电信楼、广播楼、邮政楼、展览楼;⑤发生火灾后,易造成大面积火灾,需要消防用水量大的单位,如纺织厂、亚麻厂,木材加工厂等现在的批发大市场。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十三条下列范围的单位是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一)商场(市场)、宾馆(饭店)、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以下统称公众聚集场所);(二)医院、养老院和寄宿制的学校、托儿所、幼儿园;(三)国家机关;(四)广播电台、电视台和邮政、通信枢纽;(五)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六)公共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档案馆以及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文物保护单位;(七)发电厂(站)和电网经营企业;(八)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销售单位;(九)服装、制鞋等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企业;(十)重要的科研单位;(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高层办公楼(写字楼)、高层公寓楼等高层公共建筑、城市地下铁道、地下观光隧道等地下公共建筑和城市重要的交通隧道、粮、棉、木材、百货等物资集中的大型仓库和堆场,国家和省级等重点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本规定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试行)》公消〔2013〕60号第二条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在本地区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
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5•【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施行日期】2022.04.2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山东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13年7月1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63号公布根据2022年4月25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预防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山东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火灾高危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身重大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的单位:(一)建筑面积超过1万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会堂、展览馆以及综合经营购物、餐饮、休闲、娱乐、客房、会议、展览等3个以上项目的公众聚集场所;(二)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经营地下建筑面积超过500平方米歌舞娱乐放映游艺项目的公共建筑使用单位,地下建筑面积超过2000平方米的商场、市场;(三)床位数超过200个的宾馆、饭店、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床位数超过1000个的寄宿制学校,座位数超过3万个的体育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四)单个厂房或者车间建筑面积超过2500平方米且同一工时用工人数超过100人的从事纺织、鞋帽、玩具、食品、药品、电子、家具等产品生产、加工的劳动密集型企业;(五)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广播电视楼、财贸金融楼等的使用单位;(六)采用木结构或者砖木结构的全国和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收藏全国或者省重点保护文物的公共博物馆、档案馆;(七)设计规模中型以上甲、乙类易燃气体或者液体的生产企业,总容量超过1万立方米的甲、乙类易燃液体或者总容量超过1000立方米的液化烃储存企业,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甲、乙类可燃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的3级以上重大危险源企业;(八)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列入火灾高危单位管理的其他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3篇)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范本一、综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那些由于生产、经营、使用等特殊性质或特殊条件,容易发生火灾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
为了保障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必须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切实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单位责任1. 火灾高危单位负有主体责任,必须与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建立紧密联系,及时了解相关消防安全政策法规,并按照要求制定相应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明确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档案和相关的培训、考核制度。
3.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其完好可用状态,并定期进行消防设备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正常运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按照规定,组织定期的消防演练和应急演练,提高员工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三、消防设施与设备1.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火灾报警系统、灭火器材、消防水源等,保证火灾初期可及时报警和扑灭。
2. 火灾高危单位应设置合理数量和布局的消火栓、灭火器,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完善的消防水源系统,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等,确保消防水源充足可靠。
4. 火灾高危单位应配备适当数量和类型的防烟排烟设备,以保证火灾发生时烟气排放顺畅。
四、火灾预防与控制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防火巡查制度,定期对场所内部和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消除火灾隐患。
2.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火灾宣传教育,提高员工的消防意识和火灾防范能力。
定期开展消防知识培训和应急演练活动。
3. 火灾高危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流程和责任分工,确保消防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4. 火灾高危单位应加强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及时处理设备故障,确保其正常运行。
五、应急处置与救援1. 火灾高危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应急预案体系,明确各职责部门和责任人员,确保在突发火灾事件中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公安部令第61号、国务院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国发〔2011〕46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单位:一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场所;二具有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和单位;三火灾荷载大、人员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其他单位.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由各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每年年初按照浙江省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确定,报经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级公安机关批准后,由市州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第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建立由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各级各岗位员工构成的消防安全管理网络.第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加强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消防安全“四个能力”的建设,每季度至少自行组织一次“四个能力”建设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安全职责:一健全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二开展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达标工作;三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工作要求;四建立消防安全评估,按要求开展消防安全评估;五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六组建专职志愿消防队,按要求配置人员和装备,并落实场地;七参加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积极配合开展保险服务工作;八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各项保障措施;九按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档案要求,建立健全单位消防档案;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八条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工作归口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年度消防,定期向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二与本单位各部门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三检查本单位各部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执行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相关情况;四对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进行跟踪督办,并实施责任追究;五确定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六明确专职志愿消防队工作职责,制定有关管理规定和工作制度;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九条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熟悉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协助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三修订完善单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指导各部门和岗位制订部门、岗位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四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有关工作措施;五定期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消防演练;六负责单位专职志愿消防队的日常管理;七消防安全管理人委托的其他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第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组建专职消防队或志愿消防队.依法不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的应当组建志愿消防队,志愿消防队队员的数量应当按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要求进行配置,且不应少于单位员工总数的30%.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专职志愿消防队管理规定,管理规定包括专职志愿消防队人员组成及分工、队伍建设、装备配备、业务训练、教育管理、值班备勤、考核奖惩等制度和队伍建设各项保障措施.专职志愿消防队员的职责包括防火检查巡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配合调查火灾原因等内容.专职志愿消防队应当接受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定期参加消防知识、灭火和应急疏散技能培训,定期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一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志愿消防队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管理;消防工作考评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工作内容.第十二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将容易发生火灾、一旦发生火灾可能严重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以及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确定为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通用指南DB22/T486一2010及宾馆饭店及餐饮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指南DB22/T487一2010至DB22/T495一2010等9个标准要求,对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实行标准化管理,设置消防安全标识,明确责任人员,落实管理措施.第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制订用火、用电、用气、用油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方法,定期对设备及其管线路进行维护保养、检测和检查,确保设备及管线路完好有效.第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专职人员值班制度.消防控制室应当悬挂值班制度、火灾接警处置流程、消防设施设备布置图等有关制度和图表,按照消防法、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执行持证上岗制度,确保自动消防设施值班操作人员熟悉火灾接警处置流程,熟练操作自动消防设施,规范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防火巡查记录、防火检查记录、火灾隐患整改跟踪记录等档案资料.第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范要求设置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并保持畅通,按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划定安全疏散逃生责任区,确定各责任区疏散引导员.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在疏散通道地面上设置不间断的疏散指示,严禁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第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消防控制室应当配置应急救援和防火检查装备.火灾高危单位应当每月对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委托有资质的消防设施检测单位对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消防设施、器材完好有效.第十七条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处应设置消防标识,内容包括设施和器材的名称、使用方法、正常运行状态、检查要点等,消防标识要清晰、美观、通俗易懂.第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实施消防安全“户籍化”管理,并通过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户籍化”管理系统完善单位信息,定期将消防安全从业人员变更情况、消防设施设备运行、维护保养、年度检测情况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四章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第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设置固定的消防宣传教育载体,加强内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积极参与社会消防安全宣传.第二十条火灾高危单位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集中培训.人员密集场所对员工的消防安全培训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当组织上岗前的集中消防安全培训.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三提示”即提示公众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提示公众所在场所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提示公众所在场所逃生设备器材具体放置位置和使用方法工作,在公共部位设置告示牌和安全疏散指示图,定时播放消防安全广播.配有音像视频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播放消防常识视频宣传片,在醒目位置滚动播出消防安全知识和疏散逃生指南等消防公益广告视频.第二十二条自动消防设施的值班操作、维护保养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消防安全责任人、其他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专职志愿消防队队员应经消防培训合格,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作业人员、电焊气焊等动火作业人员应当按规定接受相关部门专门培训并持证上岗.第五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第二十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结合当地消防力量分布、消防基础设施现状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火灾高危单位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根据本单位人员、消防设施设备及其他相关条件的变化及时进行修订,修订后应及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第二十四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预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第二十五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积极参与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的灭火救援实战演练.第六章消防安全评估第二十六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辖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评估结论对火灾高危单位实行预警动态监管,督促其及时整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消除火灾隐患,及时有关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第二十七条消防安全评估结论应当作为火灾高危单位信用评级的重要依据.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时,保险公司应当将其消防安全评估结论作为确定保险费率的重要依据.第七章奖惩第二十八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建立奖惩制度,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表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对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第二十九条火灾高危单位中的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下十日以上拘留.火灾高危单位违反本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定实施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依法实施监督.第三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1.02•【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53号《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15年省政府第1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11月2日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重特大火灾事故,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火灾高危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下列单位和场所:(一)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二)建筑总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三)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图书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四)建筑总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轨道交通站、汽车站、火车站、民用机场、码头的候车室、候机厅、候船厅;(五)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甲、乙类固体、可燃纤维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六)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七)观众厅座位数3万个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八)客房总数200个以上的宾馆、饭店;(九)床位总数2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十)床位总数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学校;(十一)床位总数15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十二)丙类物质生产加工车间员工总数1000人以上的企业;(十三)设计总储量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气体、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销售企业;(十四)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十五)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高层和地下公共建筑等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导则
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评估导那么(试行)第—条为建立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评估制度,标准消防平安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导那么。
第二条简单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以下单位是火灾高危单位:(一)在本地区具有较大规模的人员密集园地;(二)在本地区具有肯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园地单位;(三)火灾荷载较大、人员较密集的高层、地下公共建筑以及地下交通工程;(四)采纳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五)其他简单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火灾高危单位的具体界定标准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公布。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每年按要求对本单位消防平安情况进行一次评估,并在每年度12月10日前将评估汇报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平安评估的内容:(一)建筑物和公众聚集园地消防合法性情况;(二)制定并落实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方案情况;(三)依法确定消防平安治理人、专(兼)职消防治理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情况,组织开展防火检查、防火巡查以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四)员工消防平安培训和“一懂三会〞知识掌握情况,消防平安宣传情况,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情况;(五)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平安标志设置配置以及完好有效情况,消防操作室值班及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六)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敷设、维护保养情况;(七)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保持畅通情况,防火分区、防火间距、防烟分区、避难层(间)及消防车登高作业地域保持有效情况;(八)室内外装修情况,建筑外保温材料使用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品治理情况;(九)依法建立专职消防队及配备装备器材情况,扑救火灾能力情况;(十)受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行政处分和消防平安不良行为公布情况,对监督检查觉察问题整改情况;(十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治理人、专(兼)职消防治理员确定、变更,消防平安“四个能力〞建设定期检查评估,消防设施维护保养落实并定期向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汇报备案情况;(十二)单位结合实际加强人防、物防、技防等火灾防范措施情况;(十三)单位年内发生火灾情况。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通告
福建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界定标准通告本规定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火灾的下列单位和场所。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场、市场:1.单层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下同);2.地下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3.建筑总面积在30000平方米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宾馆、饭店:1.客房数量在300间以上;2.客房数量在50间以上的地下宾馆;3.建筑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提供餐饮、健身、娱乐、休闲等配套服务的。
(三)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健身房、保龄球馆、室内旱冰场除外)。
(四)看台座位数量在25000个以上的体育场,座位数量在8000个以上的体育馆,座位数量在5000个以上的公共会堂。
(五)住院床位在500张以上的医院、养老院、福利院。
(六)住宿床位在300张以上的寄宿制托儿所、幼儿园(不含午托),住宿床位在1000张以上的寄宿制小学学校。
(七)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构筑物除外)。
(八)一定规模的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单位:1.总容量在3万立方米以上的石油库或年生产能力在500万吨以上的炼油厂;总容积在1.5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或总容积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凝液储存场所;2.总储量在1万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气体或总储量在10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生产、充装、储存企业,总储量在5吨以上的易燃固体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3.总储量在50立方米以上的甲、乙类易燃液体的供应、销售企业(埋地设置储罐的加油站除外);总储量在2吨以上的甲、乙类可燃固体的供应、销售企业。
(九)同一时间同一建筑生产车间内员工数在1000人以上,且人员密度大于0.2人/㎡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制品、食品加工和印刷、电子等劳动密集型企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珠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以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现将珠海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和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火灾高危XX单位消防安全评估前期准备事项目录
各火灾高危单位:支队近期将组织消防安全专家对全市火灾高危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评估,请各单位按照《火灾高危单位前期准备事项目录》(附件1)要求,提前准备好相关台账资料备查。
单位负责消防安全管理的部门及有关人员,要在岗在位,并通知建筑消防设施维保单位派员配合检查。
附件:1、火灾高危单位前期准备事项目录2、火灾高危单位名单— 2 —附件1火灾高危单位前期准备事项目录一、台账资料(一)营业执照(二)消防行政许可文书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3.建筑内部装修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4.建筑内部装修消防验收意见书5.公共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6.建筑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7.建筑总平面布局图8.建筑内部平面布局图9.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三)消防救援机构下发的其他法律文书1.一年内消防部门下发的责令改正通知书2.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发现火灾隐患问题汇总及整改情况(四)单位确定、变更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消防工作领导机构、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的正式文件— 2 —(五)消防工作职能部门确定、变更防火检查(巡查)、自动消防系统值班操作、消防设施(器材)检验与维修、消防宣传教育等工作的消防管理人员的正式文件(六)防火检查(巡查)人员、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七)消防控制室应保存的下列资料:1.建筑消防设施系统图2.安全出口布置图及重点部位位置图3.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4.消防安全组织机构图5.消防安全培训、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的演练记录6.值班情况、防火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整改档案记录7.消防设施一览表,包括消防设施种类、数量、状态等内容8.消防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系统和设备维护保养制度等。
9.设备运行状况、接报警记录、火灾处理情况、设备检修检测报告等资料— 2 —(八)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九)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安装质量检验报告(十)建筑消防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十一)建筑电气防火设施年度功能检验报告(十二)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合同、维护保养报告书及消防设施维修、改造的各项记录(十三)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验报告(十四)建筑外墙保温材料检验报告二、现场准备(一)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部门及有关人员(基层消防管理人员、消防设施操作人员、重点部位人员等)应在岗配合检查(二)被检单位应通知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派人配合检查— 2 —附件2火灾高危单位名单1、支队XX市政务服务大厅、XX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九州商业大厦、XX银座商城有限公司(红旗路店)、XX银座商城有限公司通达路分公司、九州宜家佳家电购物广场、X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总店)、XX宾馆有限责任公司(大学店)、XXXX荣华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XX陶然居大酒店、XX省检察官培训学院XX 分院(颐正园)、XX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万象汇店、万象影业有限公司XX万象分公司、XX沂景假日酒店、XX蓝海股份有限公司XX蓝海大饭店分公司、XX市兰山区幸福蓝海影城有限公司、XX市兰山区浅深休闲酒店、XXXX新闻大厦有限公司、XX市兰山区景秀大酒店、XX鲁商地产有限公司铂尔曼大酒店、XX蒙奇影城有限公司、XX开元国际大饭店(蓝海大饭店)、XX大剧院管理有限公司、XX嘉年华会餐饮娱乐有限公司、XX市兰山区明泽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东方红电影院、XX润平商业有限公司、XX鲁班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XX 市兰山区和颐酒店、XX星月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庆华健身有— 2 —限公司恒大华府店、XX沐森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兰山区领誉休闲俱乐部、廊坊荣盛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XX花语馨苑店、XX 雷汀曼酒店管理有限公司、XX居然之家家居有限公司、XX星梦影院管理有限公司、XX振华百货有限公司齐鲁园店、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齐鲁园会馆)、北京金融街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XX分公司(齐鲁园公馆)、XX市兰山区欧维斯娱乐会所、XX商城蓝海大饭店有限公司、XX银座健身发展有限公司XX店、大玩家超乐场(万达)、万达影城、XX九州商业集团有限公司齐鲁园购物中心、XX市人民医院(本部)、XX市人民医院(北院)、XX市中医医院(本部)、XX市妇女儿童医院(大学院区)、XX市妇女儿童医院(滨河院区)、XX市中医医院(北城医疗区)、XX省XX卫生学校、XX医学高等专科学校、XX市广播电视中心、XX市广播电视发射塔、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XX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XX有限公司XX 分公司、XX省XX交通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客运总站、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路)— 2 —。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2.30•【字号】辽政办发[2013]66号•【施行日期】2013.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6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12月30日辽宁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发生,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辽宁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火灾高危单位,是指容易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以及发生火灾事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的单位,主要包括:(一)甲、乙类生产厂房;(二)储存石油化工液体产品总储量不小于10万立方米的独立或企业附属的库区;(三)储存可燃气体总储量不小于5000立方米的可燃气体储罐区;(四)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的人员密集场所;(五)建筑高度超过100米的高层公共建筑;(六)建筑面积不小于2万平方米的地下公共建筑;(七)地下交通工程;(八)采用木结构或砖木结构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九)其他容易发生火灾且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
第三条火灾高危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火灾高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要点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工作要点一、明确消防安全职责,建立消防安全制度1.明确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并进行公示;2.逐级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3.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4.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5.每日防火巡查、每月防火巡查、消控室值班记录、每半年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演练记录完整齐全。
6.建立和完善消防档案(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制度;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微型消防站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二做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1.开展每日防火巡查,每两个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内容: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其他消防安全情况)2.开展每月防火检查。
(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防火巡查情况;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3.开展消防培训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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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2020年通化县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29号)《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省公安厅《关于贯彻执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的实施意见》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经过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按照《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和《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对我县所辖单位进行排查核对,县安委会决定对县公安局和消防救援大队消防监督管辖单位进行调整。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达到《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182家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附件一)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重点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县消防救援大队对达到《吉林省火灾高危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7家火灾高危单位(附件二)依法实施消防监督管理。
三、公安局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依据《通化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列管工作规范及界定标准》对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外的所有单位依法实施日常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同时对管辖社区、居民住宅小区、村(居)委员会依法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四、本辖区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确定后,县消防救援大队要建立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台帐和档案,要按照消防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
要逐一明确单位的消防监督管理责任人,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实行“三项报告备案”制度,实施“户籍化”管理,指导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
公安局要按照《通化市公安派出所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列管工作规范及界定标准的规定》要求,指导派出所将所辖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划分为A、B、C三类监管等级,建立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居民住宅楼及其物业服务企业、居(村)民委员会台帐和登记卡,明确监管人员,加大消防安全非重点单位尤其是A类单位的消防监督检查频次和监管措施,按照《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和抽查。
五、县公安局和县消防救援大队要认真研读《吉林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不得遗漏和失控漏管,不可超越管辖权限。
凡符合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界定标准的,一律由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监督检查;其余未被纳入二级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范围的,一律由公安局负责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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