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增值税【发文字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发布部门】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发布日期】2011.12.30【实施日期】2011.12.30【时效性】部分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部分失效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对增值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二)电力、石油炼化企业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抵扣范围:1.电力企业的机组、启闭机、电力铁塔、变电设施和配电设施,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变电房、配电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石油炼化企业的管廊、反应塔、反应釜,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但不作为生产设备组成部分且单独用于储存的工业生产用罐,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三)一般纳税人购入下列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包括:1.各种冶炼炉、烧制窑、电缆输电线路;2.以机器机械和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为载体的信息系统、照明、消防、给排水、通风、电气(含弱电)设备和配套设施;3.与生产设备相连接的金属支架。
但用钢材、水泥等材料制作不能移动的乘载生产设备的基座、基架、平台,钢架结构房屋和活动板房,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二、关于增值税转型改革中,一般纳税人购入固定资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二条规定中的“实际发生”,应根据不同销售结算方式,销货方销售该固定资产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来确认。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煤炭资源是我国重要的能源资源之一,为了保护资源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国家出台了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
本文将就此进行详细阐述。
一、征税主体本办法规定了煤炭资源税的征税主体是煤炭采矿企业和其他依法采取煤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
其中,“其他依法采矿煤炭资源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了科学研究、特种用途等领域对煤炭资源进行开采的单位或个人。
二、征税对象征税对象是采掘煤炭资源的生产和经营者,税金是指煤炭资源的销售额。
依照税方来看,征收对象的品种包括煤炭、焦炭、煤制品、冶金焦、再生铁等。
而税金的计算公式为:煤炭资源税金=煤炭资源销售额×税率。
其中,煤炭资源销售额是指税款人以销售煤炭资源所得的收入,包括市场价款、管理费、煤层气收入、转制收入等。
税率应当根据不同的煤炭种类设定不同税率,同时对部分大型煤炭企业可以按煤炭资源税收入1%给予优惠率。
三、纳税申报和纳税期限煤炭资源税的申报和缴纳可以选择月缴、季缴或半年缴。
每缴纳一次纳税申报表格需要按照在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和制定的统一格式填制。
同时,国家税务机关可以进行查解税款和发现税款侵权行为,对于以上情况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四、罚款和滞纳金纳税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罚款和滞纳金。
其中,延时间不申报并支付煤炭资源税的税款,需按照欠税数额的3%每满月加收,最长不超过12个月,而违反规定不及时申报的,则每次罚款不超过所应纳煤炭资源税款额的50%。
五、监督和评估国家税务机关对全国范围内的煤炭资源税征收情况进行监督,并对煤炭资源税征收法规进行评估。
在评估和监督过程中,税务机关有权执法,包括信息收集、调查、查封、扣押、传唤、询问、调取资料等。
以上就是煤炭资源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该办法为保护我国的煤炭资源,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维护正常的税收经济秩序,堵塞税收漏洞,促进纳税遵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11月1日开始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煤炭开采、加工、销售及进出口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征收,公平公正;(二)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四)信息共享,协同治理。
第二章征收管理第四条煤炭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申报纳税。
第五条煤炭行业企业应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和反映生产经营活动,确保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第六条煤炭行业企业应使用合法的发票,不得虚开发票、虚列支出、隐瞒收入等违法行为。
第七条煤炭行业企业应配合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资料。
第八条煤炭行业企业应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煤炭资源税、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
第九条煤炭行业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情形,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等相关手续。
第三章税务稽查第十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煤炭行业企业的税务稽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一)企业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二)企业是否按规定设置账簿、凭证;(三)企业是否按规定使用发票;(四)企业是否存在偷税、逃税、骗税等违法行为。
第十一条税务机关对煤炭行业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时,可采取以下措施:(一)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二)要求企业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三)询问有关人员;(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四章税收优惠与减免第十二条煤炭行业企业符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三条煤炭行业企业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等突发事件,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申请减免税。
第五章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第十四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
第十五条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征管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要求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工作要求。
(1)、对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注册地址在居民小区的要逐户核对营业执照、法人代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银行账号、房屋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信息,确保真实准确。
对租赁房屋进行经营的,要对其经营场所、货物仓库进行实地查访,准确掌握其经营情况,防止纳税人走逃。
(2)、对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与经营规模明显不符的,发票领购、开具异常的,进行重点监控。
(3)、认真核查商贸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方面是否存在管理偏差的问题。
对经核实属于“一地多户”的一般纳税人;购销“两头在外”的一般纳税人;注册资金与实际经营规模不相匹配的一般纳税人;法人代表为唐山市以外人员,且属经营煤炭、铁精粉、钢材等单一大宗商品的一般纳税人;实际经营人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不一致的一般纳税人。
一律停供发票,并移交稽查局进行检查,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稽查局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与实际经营人不一致的,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对于外地人登记注册企业经营单一大宗商品批发或购销业务均在外地的单一大宗商品批发企业(即“两头在外”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时要严格把关(原则上不予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5)、对于“一地多户”的纳税人,确属正常经营的,要督促其变更经营地址,对于经营地址不具体的,要补全门牌号等信息,确保一个地址不能存在两户以上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6)、严格落实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分析系统,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高危行业的监控。
(7)、对成品油、运费、农产品抵扣存在异常的,先停供发票,进行评估,评估疑点不能排除的,移交稽查局进行检查。
(8)、及时核查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开具情况、结算方式、运输方式等情况,结合购销对象名称、数量、商品名称等综合分析确定其业务是否真实,做到“货物流”、“发票流”、和“资金流”一致,严格按照“一票对一票”要求审核抵扣,及时发现购销异常行为,防止出现取得虚开或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增值税试题及答案【篇一:增值税试题及答案】发票使用规定;省局煤炭铁精粉管理办法;部分现行增值税政策。
一、单项选择题1 .下列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a )。
a.某商店为厂家代销服装b.某公司将外购饮料用于个人消费c.某企 业将外购钢材用于在建工程d.某企业将外购食品用于职工福利2 .下列经营行为,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a )。
a.某社会团体下属企业销售货物b.个人向受雇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 务c.某工业企业附属饭店对外提供饮食服务d.某工业企业将一台设 备对外出租3 .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购进货物 取得专用发票,发票列明不含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本 月内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共计51500元,另销售2009年1月份 购入并列为固定资产的货车一辆,销售额为103000元,该车购入时 价税合计15万元,则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c )。
a.1500 元 b.4600 元 c.3500 元 d.100 元4 .下列项目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d )。
a.钢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报废产品b.某机械加工厂用于返修的 易损零配件c.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购入的低值易耗品d.某企业购入礼品用于 于春节发放职工福利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正 确的是(c )。
6 .根据现行增值税法,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 错误的是(d )。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 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b.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 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c.采取赊销 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 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d.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代销货物交给受托方的当天文件:增值税条例及细则; 专用 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7 .红光机械公司自2012年1月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1月申请并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当月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列明进项税5万元(已认证,其中含购买计算机等通用设备进项税0.17万元,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进项税0.17万元),另支付2012年度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0・1万元,取得普通发票,计算该企业2012年1月应纳增值税(a)万元。
增值税试题及答案
增值税试题及答案【篇一:增值税试题及答案】文件:增值税条例及细则;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省局煤炭铁精粉管理办法;部分现行增值税政策。
一、单项选择题1.下列行为必须视同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的是( a )。
a.某商店为厂家代销服装b.某公司将外购饮料用于个人消费c.某企业将外购钢材用于在建工程 d.某企业将外购食品用于职工福利2.下列经营行为,属增值税征收范围的是(a)。
a.某社会团体下属企业销售货物b.个人向受雇企业提供修理修配劳务c.某工业企业附属饭店对外提供饮食服务d.某工业企业将一台设备对外出租3. 某商业零售企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1年12月购进货物取得专用发票,发票列明不含税价款20000元,增值税3400元;本月内销售货物取得零售收入共计51500元,另销售2009年1月份购入并列为固定资产的货车一辆,销售额为103000元,该车购入时价税合计15万元,则企业12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c )。
a.1500元b.4600元c.3500元d.100元4.下列项目中所包含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是(d)。
a.钢厂生产过程中出现的正常报废产品b.某机械加工厂用于返修的易损零配件c.某一般纳税人商贸公司购入的低值易耗品d.某企业购入礼品用于于春节发放职工福利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下列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不正确的是(c)。
6.根据现行增值税法,下列关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错误的是(d)。
a. 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b. 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c. 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d.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代销货物交给受托方的当天7.红光机械公司自2012年1月起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企业1月申请并安装防伪税控系统,当月不含税销售收入100万元,取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列明进项税5万元(已认证,其中含购买计算机等通用设备进项税0.17万元,购买防伪税控专用设备进项税0.17万元),另支付2012年度防伪税控技术服务费0.1万元,取得普通发票,计算该企业2012年1月应纳增值税(a)万元。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及时准确掌握全县煤炭生产及销售情况,进一步加强煤炭税费征管,防止煤炭税费流失,促进煤炭产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县境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采矿企业.第三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运行的全过程管理.县政府成立由县经济信息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监察局、县国土房管局、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等部门以及涉煤乡镇人民政府组成的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管理和税费征管中重大问题的研究和决策.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和税费征收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煤炭管理办公室)于县经济信息委,具体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维护,企业产量申报、审核等日常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和涉煤乡镇人民政府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煤炭产量管理、监督和税费征管工作.第二章监控系统安装、管理和维护第四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由县财政出资建设和维护,县经济信息委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传输线路由营运商承建,管理办公室租用.为整合资源,实行瓦斯、产量数据共网传输,企业、县财政分担传输费用的办法保障网络正常运行.第五条产量监控系统“一次安装、普遍使用”,所有采矿企业均必须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第六条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包括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ID卡读卡器、LCD屏、管理计算机、管理软件、后备电源、服务器、交换机、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称台计量设备、企业光纤线路及辅材等)属国有资产,由县经济信息委对监控设备管理服务情况和相关资料进行分矿档案化管理.涉煤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加以保护,严禁损害和破坏.第七条县质监部门要依法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所涉及的称重设备进行检测和定期校检,确保监控数据的准确性.第八条县经济信息委、县财政局、县国税局、县地税局、县质监局等部门要认真做好各煤矿企业相关参数的采集、标定和复核工作.第九条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确保系统故障得到及时维修和排除,为煤炭税费征管提供准确依据. (一)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组织营运商对监控设备、传输线路进行维修和例检.(二)未经县煤炭管理办公室同意,企业、部门不得自行组织对监控系统的设备设施进行检修、调试.(三)对人为断电和破坏监控系统的,县经济信息委要及时掌握相关证据和提供技术支持,协调有关部门进行立案查处,对举报查证属实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四)县经济信息委要认真做好车皮自重等相关参数的采集和复核工作,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发现参数误差超过3%时,必须进行重新采集和标定.(五)县经济信息委负责确定人员对监控室进行值守.第十条县财政负责承担监控系统传输线路租用、系统维护、监控运行等相关费用,其费用总额按煤炭“一费制”征收总额的10%核定按年划拨县经济信息委用于保障系统运行.第十一条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对辖区煤矿企业的日常监管,确保辖区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第十二条各煤矿企业必须做好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管理维护工作. (一)不得擅自打开煤炭产量监控系统机柜,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必须立即向县经济信息委报告.(二)严禁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连接其他任何设备,对架空或预埋的线路必须采取措施进行保护,防止车辆碾压及其它人为因素造成损害. (三)不得私自更换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及安装结构,确需要更换或更改的,必须及时向县经济信息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由营运商实施,并自行承担费用.(四)严禁人为断电,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煤矿停电时采用自备电源供电的,必须同时保证监控系统的正常供电运行.(五)各煤矿企业必须制定有效管理措施,严禁出现丢失、人为破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六)必须及时完善相关设备设施,确保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必须积极支持协助有关单位对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维修和例检等工作,并为相关人员有效开展工作创造条件、提供方便.(七)煤炭企业装煤车辆必须上秤称重,其中空车、重车各称一次,不得重复称重.煤矿企业必须要求运输车辆办理运煤ID卡、悬挂车牌,严格核对运煤车辆所持ID卡是否与车牌号一致.(八)煤矿企业必须按日向县经济信息委申报煤炭销售数量.第三章税费的征收及管理第十三条税收由税收征管部门分别收取.规费由县经济信息委开具收费通知书,由县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收取.规费逾期不缴纳的,收取滞纳金.第十四条县经济信息委每天核对企业煤炭销售情况,次月5日前,发布上一月各企业煤炭销售量数据.第十五条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强化综合治理.(一)县发展改革委应于次月5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提供煤炭市场均价情况.(二)县经济信息委应于次月5日前向同级税务部门、财政部门提供上一月煤炭销售数量情况.(三)县经济信息委应协助相关部门催收规费.(四)县交通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运煤车辆进行稽查.(五)县财政局负责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加强煤炭规费收支管理.(六)县审计局负责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使用管理的审计监督. (七)各征收部门要严格依法征收煤炭税费,确保应收尽收.(八)县监察局负责加强煤炭税费征收和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对存在贪污腐败行为,不依法征收煤炭税费和贪污、截留、挪用煤炭税费的部门及责任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第十六条自用煤(企业生活用煤)、赠送煤(向福利院等非营利性机构赠送)等非销售行为及煤渣清运必须实行“事前申报、事中监督”制度.第十七条当煤矿企业采掘、地质、生产经营等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申报.申报的项目包括:(一)采掘布置发生变化.(二)准备工作面完成.(三)回采工作面初采或将收尾时(收尾前3天).(四)回采或掘进工作面出现薄化带、无煤区、断层破碎带等情况,可能影响当月产量的,出现变化后及时报告.(五)其它需要及时申报的事项.第十八条建立调查核实及联合检查制度.(一)县发展改革委负责调查核实企业销售价格.(二)税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企业销售收入.(三)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核实企业采掘布置及采掘位置、地质构造等情况.(四)涉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核实所辖企业生产经营情况.(五)各单位建立联合检查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对生产经营、税费征管、企业申报、采掘布置等情况进行联合检查.第十九条企业煤炭产量按如下方法确定.(一)采用企业申报,行业管理部门核准,相关单位核查的办法核定煤炭企业产量.(二)企业未申报或申报资料不真实,致使无法确定当月产量的,但能够确定生产天数的,按当月最高日产量×当月实际采矿天数确定产量;技改、基建企业按当月最高日工程煤产量×当月实际作业天数确定当月产量.不能确定生产天数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三)因煤炭产量监控系统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出现非煤矿企业因素导致的故障,维修期间的煤炭日产销量按出现故障前10日的平均量计算;因煤矿企业管理不当,使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丢失或人为破坏等因素造成监控数据丢失,在此期间的产销量按丢失或损坏前30日内的最高日产销量计算.(四)采用“搭桥”等手段作假逃避产量监控的,按当月最高日产量的2倍×当月实际工作天数计算当月产量.不能确定实际工作天数的,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五)监控系统值班人员每天必须与企业核对产销情况,当发生不一致时,必须及时查找原因.(六)严禁边建设边采煤行为.(七)作业天数以视频监控情况为准.第二十条采矿企业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部门和财政部门具体出台平衡税赋的政策措施.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一条煤矿企业以各种名义或手段拒不安装、阻碍安装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第二十二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双倍赔偿外,同时按相关法律法规追缴偷逃税费并予以处罚,县经济信息委必须及时对煤炭产量监控系统进行维护,由煤炭企业造成的维修费用由煤矿企业承担;煤炭企业需搬迁设备的,其费用自行承担.(一)人为剪断电源线、信号线或改变线序的.(二)破坏监控系统摄像头、红外线对射装置、计算机管理软件、视频服务器、后备电源、光端机、光纤收发器、轨道计量设备、地磅计量设备、交换机、管线、光纤、尾纤及辅材等设备设施的;(三)人为造成监控设备断电的;(四)改变监控组件结构的;(五)破坏机箱锁或机箱注水、高温烘烤机箱的以及硬性破坏机箱的;(六)装置相关设备影响数据传送和图像监控及私自接入设备对网络进行攻击的;(七)因管理不当,造成监控系统设施设备丢失的;(八)擅自改变计量设备参数的;(九)其它人为改变煤炭产量监控系统结构和私自移动监控设备组件、造成数据失真和无法监控煤矿产量情况的.第二十三条煤矿必须要求运输业主办理运输车辆ID卡.非运煤车辆不得通过称重通道,否则所产生的监控数据一律作为煤炭税费计征依据.运输车辆未上磅称重计量或混装混运不上磅称重的,视为偷逃税费,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四条煤矿企业逃避、拒绝或以其它方式阻碍执法人员检查,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一)向相关主管部门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执法人员检查,转移、隐匿、销毁、更改有关证据和资料的;(三)拒绝或阻碍执法人员记录、录音、摄像的;(四)不接受执法人员依法检查的其它情形.第二十五条煤矿企业不据实申报煤炭产销量,在规定期限内(每月10日前)不缴或少缴应缴税费,或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检查,造成相关部门无法准确计征依据的,由相关部门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第二十六条税务、经济信息、发展改革、质监以及相关部门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或因失职渎职造成国家税费流失的,按党纪政纪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鼓励对煤矿企业和相关执法人员、涉煤乡镇监管人员违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对最先举报的人员予以奖励.。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一、总则: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制定目的是规范煤炭生产过程中的税费管理,保障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本制度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炭生产企业。
二、税费征收:1.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相关税法法规对煤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项税费进行及时、准确地申报和缴纳。
2.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履行纳税义务,将税款及时缴纳至相应的税收机关。
3.税收机关应根据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依法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申报信息进行核实和审核,并作出合法、合理的税收处理决定。
三、税费使用:1.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
2.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可以用于保障国家公共财政收入的增长,用于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发展,以及用于促进煤炭产业的可持续发展等方面。
3.税收机关应对煤炭生产企业缴纳的税款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其被合理使用。
四、税费管理:1.煤炭生产企业应建立健全税费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税费征收的规范进行。
2.煤炭生产企业应及时了解国家税法法规的变化,遵守税法法规的要求,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3.税收机关应加强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收监管,确保税费的合法、准确征收。
4.税收机关应积极开展税费信息公开工作,提高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程度。
五、税务稽查:1.税收机关有权对煤炭生产企业进行税务稽查,查验企业的财务账簿和相关证明材料。
2.煤炭生产企业应积极配合税收机关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的企业财务信息。
3.税收机关在进行税务稽查时,应依法依规操作,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六、奖惩措施:1.对于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予以奖励,提供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
2.对于未按时足额缴纳税款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依法依规进行处罚,追缴欠税,并可能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3.对于违反税法法规的煤炭生产企业,税收机关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理,保护税收的合法权益。
七、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有效,如有与本制度相冲突的其他文件,以本制度为准。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阜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4•【字号】阜政办发[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阜政办发[2009]1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中省直有关单位:煤炭开采、洗选业和铁矿采选业是我市经济中的重要产业。
但这一行业在企业管理、财务核算、依法纳税等方面存在一定程度的问题,尤其是在税收征收管理、企业依法纳税方面问题较为突出。
为加对强煤炭开采、洗选业和铁矿采选业税收征收的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为加强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管理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煤炭、铁矿行业税收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并在市财政局成立办公室,作为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
办公室负责煤炭、铁矿行业相关部门协调工作;组织领导小组季度例会,分析、研究煤炭、铁矿行业税费征管出现的问题,并向领导小组提出解决方案。
各县、区政府作为煤炭、铁矿行业管理的责任主体,要把这项工作纳入重要日程,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根据本地区企业的具体情况,领导有关部门科学准确核定产量,并根据市场价格变化情况,实施动态监控管理,协调税收征收机关落实税收任务,督查完成情况,解决税收征收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市领导小组提出加强管理的建议和意见。
各相关部门要树立税收管理意识,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促进我市煤炭、铁矿行业税收征收管理水平的提高,营造公平、公正的税收秩序和税收环境。
二、明确职责分工,共享信息资源加强煤炭、铁矿企业税收管理是各有关部门的共同责任。
各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工作责任人员,明确完成时限和标准。
市直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县区政府和对口部门的工作衔接与指导;要建立相应的业务操作标准及相应的数据分析报告体系;强化管理职能,动态跟踪企业生产情况,为加强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做到信息畅通、资源共享、报告及时,确保各项工作高效运转;同时,要根据本文件要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或办法。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炭生产的税费管理,促进煤炭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煤炭生产企业,包括煤炭开采、煤炭加工等相关环节。
第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及时调整本企业的税费缴纳方式。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要求,确保自身纳税行为合规。
第二章煤炭资源税第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矿矿用地使用合同约定,向国家支付煤炭资源税。
第七条煤炭资源税的计算和征收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煤炭资源税的预付缴纳办法,按期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和缴纳煤炭资源税。
第三章增值税第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增值税。
第十一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纳税人的资格要求,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第十二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的税率和计税办法,正确计算和申报增值税。
第十三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企业所得税第十四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十五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资格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登记。
第十六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正确计算和申报企业所得税。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其他税费第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九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修订和补充税费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煤炭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关税费的核对和审核。
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机关有权对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
煤炭税费征缴指导意见近年来,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区各有关部门的全力协作协作和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支持下,全区煤炭税费征收管理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发挥出应有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煤炭税费征收已成为全区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和增长点。
但随着形势变化,现有的征收管理模式已明显不能适应进展的需要,造成征管工作消灭一些漏洞,加上煤炭运输和经营者冲关、闯关及暴力抗税费的行为不断发生,对我区煤炭税费造成肯定的损失。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煤炭经营秩序,强化煤炭产品源头监管,防止税费流失,特制定本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煤炭经营监管方法》、《省煤炭经营监管方法实施细则》、《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方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煤炭企业煤炭产品税费征收管理方法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构建全省主要产煤区煤炭税收征管协税护税机制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规范我区煤炭生产经营秩序,强化煤炭产品源头监管,防止税费流失,促进全区煤炭产业逐步纳入科学化、规范化和可持续进展轨道。
二、工作措施(一)加强源头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监控系统作用。
从我区实际状况动身,以加强煤矿远程监控建设为重点,围绕系统配置机构和人员,确保整个系统的稳定正常运转,以达到煤炭税费足额征收的目的。
(远程监控系统就是在煤矿磅房建设磅房端系统,重点对煤矿磅房、工业广场、出煤运输道路安设监控设备,并接入监控中心进行24小时监控,从而达到“关口前移”目的,并与我区现运行使用的“煤炭税费征收系统”合并联网共用一个平台,两套系统的数据、视频进行对接,形成监控中心、站点、矿端三级联网模式。
)我区现有乡镇煤矿21对,其中6对煤矿因受煤炭政策因素处于停工阶段,实际建设和生产的煤矿为15对。
全区共有大小运煤车辆约2000余台,运煤道路四通八达。
目前,煤矿远程监控系统已在10对煤矿建成投入使用,其余5对煤矿力争在3月20日前全部建成投入使用。
铁精粉行业税收检查要点
铁精粉行业税收检查要点1.引言1.1 概述概述:铁精粉行业是一个重要的工业领域,其产品广泛应用于钢铁、建筑材料、机械制造、冶金等行业。
随着国内和国际市场对环保要求的提高,铁精粉行业也面临着严格的税收检查。
本文将从税收检查的角度出发,探讨铁精粉行业税收检查的要点和关键问题。
税收检查是国家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税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一种手段。
对于铁精粉行业来说,税收检查的目的是确保企业按照国家税收政策合规经营,缴纳应纳税款,维护税收秩序,促进行业的良性发展。
在铁精粉行业税收检查中,首要的要点是企业的纳税申报和缴纳情况。
纳税申报是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信息的过程。
企业需准确、真实地填报纳税申报表,包括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相关信息,以及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和计算方法。
同时,企业还需按时足额地缴纳应纳税款,遵守税务机关的征收通知和期限要求。
其次,税收检查还会关注企业的发票管理和资金收支情况。
企业发票管理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时,是否按规定开具和索取发票,并保存相关票据材料。
税务机关通过检查企业的发票管理环节,可以核实企业的销售额和进项税额的真实性,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发生。
同时,税务机关还会关注企业的资金收支情况,包括银行缴款凭证、收入支出明细账等资金往来证明文件的完整性和一致性。
此外,税收检查还会重点审查企业的关联交易和可行性分析。
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进行的经济活动,包括销售、采购、借贷等。
税务机关会关注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合理性,防止企业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润转移和避税行为。
可行性分析主要是针对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包括政策适用条件的符合性、政策效果的可行性等。
综上所述,铁精粉行业税收检查是税务机关保障税收秩序的重要手段,也是企业合规经营和良性发展的必要保障。
企业应加强财务管理,提高纳税申报和缴纳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做好发票管理和资金收支的记录和核对,遵守税务法规和政策,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检查工作,共同维护行业的税收安全和健康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税发[2005]153号【修改依据】本篇法规中第一条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5日实施日期:2009年2月5日)修改【失效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5.09.26【实施日期】2005.09.26【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去年以来,总局通过分析研究部分地区煤炭行业税收专项检查的情况,发现煤炭行业普遍存在税收管理不规范、税源监控不得力的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治税,落实税源管理责任,现就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税务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管。
根据普遍登记、属地管理的原则,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法到生产经营地国税局、地税局(或双方联合)办理税务登记。
对设立手续完备的,予以办理税务登记。
对设立手续不完备但实际从事煤炭生产经营的,予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税务机关要主动清理和检查煤炭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的情况,强化对煤炭企业分支机构和小型煤炭企业的日常监管。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管理。
凡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都应当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建立健全帐簿。
对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而不申请办理认定手续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的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税务机关要分析小规模纳税人经营情况,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及时做好宣传,按规定办理一般纳税人审核认定并配备防伪税控装置。
二、建立协调机制,推进信息共享。
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
煤炭企业税收基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煤炭企业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强化依法治税、综合治税,减少税费流失,保障财政收入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是指全县范围内“六证齐全”合法煤炭生产企业(主要包括煤矿等)、煤炭洗选企业(主要包括洗煤厂、储煤厂等),地方煤矿资源整合后形成的新的煤炭生产企业都要纳入驻矿管理统一销售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煤炭企业税费包括煤炭企业税收和煤炭企业规费两部分。
(一)煤炭企业税收是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企业实现的各项税收。
(二)煤炭企业规费是指可持续发展基金、环境治理保证金、排污费、水资源费、价格调节基金等各项规费。
第四条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综合治税”新机制,由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县政府税费征管领导组及其成员单位和各乡(镇)政府之间建立煤炭资源信息共享、传递机制。
第二章机构人员设置第六条县煤炭企业税费征收领导组牵头单位县财政局负责具体工作机构组建等事宜。
第七条具体业务工作由县财政、国税、地税、煤销公司各抽调数名同志共同负责,公安、煤炭、国土等各有关部门参与协调配合。
第八条全县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要设立驻矿征收服务站点,每个站点负责所辖煤炭企业的税费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每个站点都要相应设立业务组、征收组、复核组、督查组,每个小组都有相关单位人员组成。
第三章税费征收与管理第九条全县煤炭销售继续实行“双向合同、统一结算”的全面经销模式,由县煤炭税费征收领导组负责。
第十条全县所有合法煤矿及洗(选)煤厂、储售煤场生产经营的煤炭均纳入全县驻矿(厂、场)管理统一销售范围,禁止非法生产的煤炭进入流通和消费领域。
通过公路销售的煤炭要到各驻矿点办理《省煤炭销售票》、《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已缴证明》和《省煤炭统一调运单》后进行销售;地方铁路上站煤销售要办理《省地方煤炭铁路上站煤调运单》后进行销售。
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最新)
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巩固我县煤炭骨干税源,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切实提高煤炭行业的税收贡献,推进县域经济持续发展。
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党的 X 大精神,按照“四五六”发展战略,以追赶超越为目标,以财源建设为抓手,加强煤炭行业税费征缴管理,不断夯实我县煤炭税源,确保我县X 年煤炭生产完成225 万吨,税费收入过亿元,实现逐年递增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强化日常监控,夯实征管基础。
强化内部管理,按照“分矿包联、分岗到人、一人一事”的原则,科学调配征管资源,充实日常监管力量,覆盖开采、加工、销售、日常管理等各个环节,确保煤炭行业规范管理。
整合煤炭驻矿员和计量站人员,按照每矿 7 人分三个班组,每组两人,安排 24 小时驻矿,通过各煤矿司磅房计量实时记录企业生产和销售状况,结合企业当日生产报表核实当天产量和销量,并于次日上报煤炭局。
由煤炭局汇总统计每周一上报领导小组;建立运煤“内部核算票”,实行运煤车辆一车一票,核算煤炭销量;督促并监督全县各煤矿企业根据生产能力及建设情况,据实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
(责任单位:煤炭局)(二)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质量。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煤炭行业税收征管工作。
凡我县煤矿企业在进行煤炭销售时,必须含税销售;定期调研分析煤炭行业形势,加强信息交流和综合利用,有效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推动国地税服务深度融合,逐步实现涉税业务一窗办理,推进移动互联办税,开展代理办税、共同分析利用数据、共同稽查、宣传培训等方面的合作,堵塞征管漏洞,挖掘增收潜力。
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公开征收依据、减免税政策、办税程序等事项,为纳税人提供公平、公正的纳税环境。
(责任部门:国税局、地税局)(三)强化稽查督查,严防税收漏洞。
加大日常稽查力度,定期对各煤炭行业的内部管理、财务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2021年中国铁精粉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铁精粉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修订),铁精粉产销所属行业为“B采矿业”门类中的“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
,根据国家统计局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铁精粉产销所属行业为“B采矿业”门类中的“B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大类“B0810铁矿采选”小类。
1、行业主要法律法规
除上述行业适用的主要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外,矿山所在地的省级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还制定了适用于新疆自治区的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包括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探矿权采矿权出让收益市场基准价等。
2、产业政策
行业主要的相关政策如下
铁矿石采选行业是钢铁产业发展的重要上游行业,位于产业链的最前端。
开采铁矿石并经选矿加工形成的铁精粉产品主要用途为钢铁企业的生产原材料,而钢铁作为国民经济基础
性材料,广泛应用于社会经济中各个领域。
因此,钢铁产量和消费情况直接关系到对上游铁矿石的需求量,钢铁行业的景气度亦对铁矿采选行业有着重大影响。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
是指针对煤炭生产中产生的税费进行管理和监督的体制和规定。
煤炭是一种重要的能源资源,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保障国家能源安全、调控市场供求、促进煤炭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税费征收制度:规定了煤炭生产中应当征收的各项税费,如资源税、环保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该制度明确了税费的征收对象、计税基准、税率和征收方式等,确保税费的正常征收和使用。
2. 税费使用管理制度:规定了煤炭生产税费的使用范围和用途,确保税费使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该制度要求税费使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用于支持煤炭产业发展、保护环境、促进能源节约等方面。
3. 税费监督管理制度:建立了税费监督管理机制,明确了煤炭生产税费管理的主体和职责。
该制度要求相关部门和机构对税费的征收和使用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追究违法行为的责任。
4. 税费信息公开制度:要求煤炭生产税费信息的公开透明,提高税费管理的公信力和透明度。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定期发布煤炭生产税费征收和使用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煤炭生产税费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助于提高煤炭生产企业的税费自觉性和合规性,促进税费的有效征收和使用,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
同时,该制度也能够规范和引导煤炭生产行业的发展,推动煤炭资源的合理开采和利用,推动能源结构的优化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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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公告2011年第5号
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煤炭、铁精粉经营行业的税收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
第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税收管理实行县(市、区)局长负责制。
第二章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第四条从事煤炭经营业务的纳税人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除提供《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料外,还应一并提供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发的《煤炭经营资格证》,其复印件由税务机关留存。
第五条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业务的纳税人提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申请,由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办税服务部门负责受理,对其报送资料的一致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
第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税源
管理部门)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税务约谈和实地查验。
通过与法定代表人、实际经营人等相关人员约谈和实地查验,了解其资金状况、财务核算、购销渠道和经营场地等情况,确认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的真实性,形成书面报告,并由企业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约谈和查验工作应由两名或两名以上税务人员同时参加。
第七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货物劳务税管理部门对申请资料、实地查验和税务约谈情况进行复审,并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八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应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新认定的从事煤炭、铁精粉经营一般纳税人名单报市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章财务核算
第九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臵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进行核算。
第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销货物、支付运输费用,发票流向和资金流向应当一致。
企业购销货物款项、运输费用、租赁费用等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进行结算。
拆借资金流入、流出也应通过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备案的银行账户。
企业每月应将加盖开户银行印章的银行对账单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用于经营的,应将自备(租赁)运输车辆及其他用油设备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发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租赁合同(协议)等。
自有运输车辆和用
油设备应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二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购进成品油,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将储油设施情况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内容包括财产证明、租赁合同、存放地点、设施容量等。
第十三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自备(租赁)储油设施的,应设臵成品油出入库台账。
逐笔顺序登记成品油购进、领用情况,如实记载车辆牌照号、驾驶人姓名、载重吨数、油品数量、运输目的地等信息。
日常购进成品油,入库后5日内应将上述信息向税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使用自备(租赁)车辆运输货物的,应设臵过桥过路费台账,逐笔顺序登记过桥过路费发生情况。
第十五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除符合相关抵扣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一)购进成品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附成品油销售单位开具的油品出库单客户联,且与发票相关内容一致。
(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由运输单位开具,或由运输单位注册地、货物起运地、到达地的地方税务机关代开。
其内容应与购销货物发票上所列的货物名称、数量等项目内容一致。
第四章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县(市、区)国家税务局要根据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购销合同,严格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发售数量,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发售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十七条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的日常管理,每季度至少巡查巡管一次,并制作核查报告。
核查经营场地、货物种类、进货渠道、资金状况及流向等,判定其经营业务和发票取得、开具的合理性、真实性。
核查储油设施和自备(租赁)车辆真实性及成品油购进耗用情况,核查成品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抵扣情况。
发现异常的,要及时进行纳税评估。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应纳入《增值税进销数据监控软件》管理。
税源管理部门每月应根据企业购进、销售信息,对其业务合理性进行分析,对明显不合理且购销单位过于分散的,应发函或派人核实情况。
税源管理部门每月按以下预警指标进行筛选,指标异常的,及时开展纳税评估。
(一)吨公里油耗及成品油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二)吨公里运费及运费抵扣占全部进项税额的比例。
上述指标值由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十九条各级国家税务局要强化数据应用,定期对本地区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户数、销售额、成品油抵扣、运输费用抵扣等数据进行分析。
省国家税务局每半年开展一次,市国家税务局、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每季度开展一次。
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对按季筛选出的疑点企业要直接进行纳
税评估。
市国家税务局每半年要选取销售额在3000万以上且增值税抵扣异常的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直接进行纳税评估。
省国家税务局不定期对各市相关情况进行抽查。
第二十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申请注销税务登记,对存在疑点需要税务检查的,由稽查部门检查并出具结论,经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局长审批后,按《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五章违规处理
第二十一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未按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设臵成品油出入库台账,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第二十二条煤炭、铁精粉经营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通过银行结算,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进行相关信息备案,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三)提供虚假储油设施和车辆资料等情况,逃避缴纳税款的;
(四)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抵扣进项税额的。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