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解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分析引言建设工程招投标是指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通过招标的方式来进行工程合作的一种制度。
招投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发布招标文件,承包单位参加投标,并根据标书评价结果选择中标单位。
本文将对建设工程招投标的典型案例进行分析,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今后的招投标工作提供参考。
案例分析案例一:XX大厦施工工程招标案在XX市政府的批准下,XX大厦项目进行施工工程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尽职地发布了详细的招标文件,并设定了一系列的技术要求和评标标准。
承包单位按照要求递交了投标文件,包括了技术方案、造价估算、施工计划等。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和讨论,最终选择了一家有丰富经验的建筑公司作为中标单位。
该案例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建设单位提供了清晰明确的招标要求和标准,承包单位也根据这些要求提交了全面而详细的投标文件。
同时,评标委员会完成了公正、透明的评审过程。
案例二:YY桥梁维修工程招标案YY桥梁由于长期使用和自然环境影响,出现了严重的结构问题,需要进行大规模的维修工程。
建设单位决定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承包单位。
在招标过程中,建设单位并未提供详细的维修要求和标准,只是简单地要求承包单位按照原始设计进行修复。
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对维修内容和费用并未给予充分说明。
该案例中的失败之处在于建设单位未提供明确的维修要求和标准,导致承包单位无法准确理解工程的复杂性和风险。
此外,承包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未完整展示维修内容和费用,难以评估其技术和经济能力。
经验教训从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经验教训:1.建设单位在招标过程中应尽量提供详细的招标文件,明确工程要求和标准,以便承包单位能够准确理解和评估。
2.承包单位在编制投标文件时要充分考虑工程的技术和经济要求,提供全面而详细的方案和估算,以展示其实力和能力。
3.评标委员会应公正、透明地进行评审过程,确保中标单位的选择是基于客观、科学的原则。
结论通过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总结出一系列的经验教训。
招投标的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建筑工程项目位于我国某市,项目总投资约5亿元人民币。
项目业主为该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项目的招标工作。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存在违法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案件事实1. 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进行公示,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
2.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按照规定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
3. 招标代理机构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导致原告未能中标。
原告认为,招标代理机构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其合法权益。
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法律分析1. 案件定性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为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合同无效和侵权责任。
2. 相关法律规定(1)《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依法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2)《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招标人应当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投标人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3.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招标代理机构在发布招标公告时未进行公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及时获取招标信息,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未对投标人资格进行审查,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参与投标,侵犯了原告的投标权。
此外,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存在徇私舞弊行为,违反了《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招标代理机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1)退还原告已缴纳的投标保证金;(2)赔偿原告因投标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3)支付原告因诉讼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招投标法律关系中的多个法律问题,以下进行具体分析:1. 招标公告公示问题招标公告公示是招投标活动的重要环节,有助于保障投标人的知情权和公平竞争。
建筑工程招标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拟投资建设一栋商业综合体项目,该项目位于市中心,占地面积约5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规范招标程序,确保项目顺利实施,开发商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二、案例分析1. 招标公告及投标报名(1)招标公告开发商在项目所在地市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项目概况、招标范围、投标资格要求、投标文件要求、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联系方式等。
(2)投标报名根据招标公告,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收到了多家投标单位的报名申请。
经资格审查,共有5家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
2. 投标文件编制与递交(1)投标文件编制根据招标文件要求,5家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编制了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完整、规范,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投标文件递交投标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投标文件递交至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形式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3. 开标、评标与中标(1)开标招标代理机构在规定的时间内组织召开了开标会议,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公开开标。
开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了审查,确认所有投标文件均符合要求。
(2)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法律专家等组成。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了综合评审,最终确定了中标单位。
(3)中标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了中标单位。
中标单位为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4. 合同签订与项目实施(1)合同签订中标单位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了合同,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项目实施中标单位按照合同约定,组织施工队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施工。
5. 案例评析(1)招标程序合法本案例中,开发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综合体项目进行了公开招标,招标程序合法。
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计划在市区内开发一个大型住宅项目,项目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开发商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工程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某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集团”)参与了投标,并最终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后,建筑集团以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资料存在重大遗漏为由,拒绝履行合同。
双方由此产生纠纷,遂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资料是否存在重大遗漏?2. 建筑集团是否可以因工程资料重大遗漏而拒绝履行合同?三、案件事实1. 开发商于2019年6月发布招标公告,公开招标该住宅项目。
2. 建筑集团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了投标文件,并参加了投标。
3. 经评标委员会评审,建筑集团以综合得分最高中标。
4. 2019年7月,开发商与建筑集团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建筑集团负责该住宅项目的施工。
5. 在签订合同前,开发商向建筑集团提供了工程资料,包括地质勘察报告、设计图纸、施工方案等。
6.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建筑集团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资料中存在重大遗漏,如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提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7. 建筑集团认为,因工程资料存在重大遗漏,可能导致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故拒绝履行合同。
8. 双方协商未果,建筑集团遂将开发商诉至法院。
四、法院判决1. 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资料确实存在重大遗漏,如地质勘察报告中未提及地下管线分布情况。
2.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5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3. 由于开发商提供的工程资料存在重大遗漏,导致建筑集团在施工过程中可能面临安全隐患,故建筑集团有权拒绝履行合同。
4. 法院判决开发商赔偿建筑集团因拒绝履行合同所造成的损失。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建筑工程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律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程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开发商作为招标方,有义务向投标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工程资料。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建筑工程项目,由某市住建局组织实施。
项目总投资约为10亿元,建筑面积约30万平方米。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具备一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在招标过程中,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等三家单位参加了投标。
经过评标委员会的评审,甲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要求重新招标。
随后,乙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公司是否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甲公司则辩称,其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真实有效,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以下问题:1. 资质证书上的印章与实际印章不符;2. 资质证书上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与实际签字不符;3. 资质证书上的注册资本与实际注册资本不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投标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甲公司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存在虚假成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因此,法院判决甲公司不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中标无效,并判令重新招标。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工程招标投标法律问题,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分析:1. 招标文件的要求应严格执行。
招标文件是招标投标活动的基础性文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文件的要求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招标,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2. 投标人应如实提供证明材料。
投标人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条件,并在投标文件中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行为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于2020年5月发布了一项关于某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公告。
该项目建设内容包括住宅楼、商业配套、地下车库等,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在招标过程中,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其中包括A公司、B公司、C公司等知名企业。
经过激烈的角逐,最终C公司以最低投标报价中标。
然而,在合同签订后不久,A公司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投诉,称C公司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
经调查,发现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 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了招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未正式发布前就开始进行投标报价的准备工作。
2. C公司在投标过程中与招标方进行了不正当沟通,试图影响招标结果。
3. C公司在投标报价中故意压低报价,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二、案例分析1. 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本案中,C公司通过关系获取招标文件,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故意压低报价等行为,均违反了招投标法律法规,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2. 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招投标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本案中,C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1)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投标文件。
(2)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投标报价。
(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与招标方进行不正当沟通。
(4)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以低于成本价中标。
因此,C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包括:(1)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撤销中标通知书,重新组织招标。
(2)对C公司进行罚款,罚款金额根据违规程度确定。
(3)若C公司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基础设施建设需求日益增加,工程招标作为一种公开、公平、公正的采购方式,在工程建设领域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在工程招标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招标程序的不规范、招标主体的违法行为等原因,导致招标投标活动存在诸多法律风险。
本文将通过一个具体的工程招标法律案例,分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建议。
二、案例简介某市计划投资建设一座污水处理厂,项目总投资约为2亿元。
项目招标方为某市环保局,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在招标过程中,招标方委托某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
招标文件发布后,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
经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审、开标、评标委员会评审等程序,最终确定某A公司为中标单位。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A公司以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为由,拒绝签订合同。
随后,A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招标无效,并要求招标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案例分析(一)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需求、技术规格、合同条款等内容。
在本案中,招标文件中确实存在重大缺陷,具体表现为:1. 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工程质量标准。
招标文件中仅对工程进度、投资规模等进行了规定,但对工程质量标准未作明确规定,导致中标单位无法准确把握工程质量要求。
2. 招标文件未明确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
招标文件中仅规定工程款分期支付,但对支付比例、支付时间等未作具体规定,导致中标单位无法准确预测工程款支付情况。
(二)招标程序不规范1. 招标代理机构未履行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合法性。
在本案中,招标代理机构未对招标文件进行充分审查,导致招标文件存在重大缺陷。
2. 评标委员会组成不规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应当由招标人代表、技术专家、经济专家等组成。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及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背景:某大型工程,由于技术难度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设备和同类工程施工经验要求高,而且对工期的要求也比较紧迫。
建设单位在对有关单位和在建工程考察的基础上,仅邀请了3家国有一级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并预先与咨询单位和该3家施工单位共同研究确定了施工方案。
业主要求投标单位将技术标和商务标分别装,订报送。
经招标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评标规定如下:1.技术标共30分,其中施工方案10分(因已确定施工方案,各投标单位均得10分)、施工总工期10分、工程质量10分。
满足业主总工期要求(36个月)者得4分,每提前1个月加1分,不满足者不得分;自报工程质量合格者得4分,自报工程质量优良者得6分(若实际工程质量未达到优良将扣罚合同价的2%),近三年内获鲁班工程奖每项加2分,获省优工程奖每项加1分。
2.商务标共70分。
报价不超过标底(35500万元)的±5%者为有效标,超过者为废标。
报价为标底的98%者得满分(70分),在此基础上,报价比标底每下降1%,扣1分,每上升1%,扣2分(计分按四舍五人取整)。
各投标单位的有关情况列于表1—1。
表1-1 各投标单位标书主要数据表投标单位报价(万元)总工期(月)自报工程质量鲁班工程奖省优工程奖A 35.642 33 优良1 1 B 34.364 31 优良0 2 C 33.867 32合格0 1问题:1.该工程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且仅邀请3家施工单位投标,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什么?2.请按综合得分最高者中标的原则确定中标单位。
3.若改变该工程评标的有关规定,将技术标增加到40分,其中施工方案20分(各投标单位均得20分),商务标减少为60分,是否会影响评标结果?为什么?若影响,应由哪家施工单位中标?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题案例一问题l:答:不违反(或符合)有关规定。
因为根据有关规定,对于技术复杂的工程,允许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邀请参加投标的单位不得少于3家。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案例分析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于其规模宏大、涉及资金巨大,因此在招投标阶段就备受关注。
项目方在发布招标公告后,吸引了多家有实力的建筑公司参与竞标。
在经过激烈的竞争后,A建筑公司最终中标,与项目方签订了工程合同。
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双方明确了工程的范围、质量标准、工期要求、付款方式等关键条款。
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偏差。
例如,A公司在施工中遇到了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工程进度延误;同时,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也使得工程成本超出了预算。
面对这些问题,项目方和A公司依据合同约定,启动了合同变更程序。
A公司及时向项目方报告了实际情况,并提出了变更请求。
项目方在收到请求后,组织专家进行了现场勘查,并评估了变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在确认情况属实后,双方协商一致,签订了补充协议,对原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了调整。
这个案例展示了在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中,如何妥善处理合同变更的问题。
遇到不可抗力或其他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出变更申请。
项目方应迅速响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保变更请求的合理性。
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除了合同变更管理,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还包括了合同的履行监督、支付管理、风险管理等多个方面。
在合同履行监督方面,项目方应定期检查工程进度和质量,确保工程按照合同约定进行。
在支付管理方面,应根据工程进度和质量,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避免因资金问题影响工程进度。
在风险管理方面,应提前识别可能的风险点,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减少风险的发生。
通过上述案例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工程招投标合同管理是一个系统的工作,它涉及到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支付和风险控制等多个环节。
只有做好每一个环节的管理,才能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施工合同招投标真实案例
标题:施工合同招投标真实案例分析一、背景及案情概述本案涉及一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
发包方为某地方政府部门,拟对一项基础设施工程进行建设。
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发包方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施工单位。
招标过程中,共有四个单位参与了投标。
经过评标,乙单位脱颖而出,成为中标单位。
随后,双方签订了施工合同,并开始了工程施工。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丙单位发现乙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即乙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某项技术指标并未达到实际水平。
丙单位据此向发包方提出了投诉,要求取消乙单位的中标资格,并重新进行招标。
发包方在调查核实后,决定取消乙单位的中标资格,但并未重新进行招标,而是直接与丙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二、法律问题分析1. 乙单位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投标单位应当提交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
乙单位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应当是其真实具备的水平。
如果乙单位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虚假陈述,那么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发包方是否应当取消乙单位的中标资格?如果乙单位存在虚假陈述,那么发包方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单位在中标后,发现其在投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发包方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并重新进行招标。
3. 发包方是否应当重新进行招标?在本案中,发包方在取消乙单位中标资格后,并未重新进行招标,而是直接与丙单位签订了施工合同。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包方在取消中标资格后,应当重新进行招标。
否则,将违反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三、案例分析及启示1.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提交真实、完整的投标文件。
任何虚假陈述的行为,都可能导致中标资格被取消,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2. 发包方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依法行事,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认真审查。
一旦发现投标单位存在违法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建筑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及项目概况本案例分析旨在探讨某建筑工程招投标的过程和结果。
该项目为一座商业大楼的建设,总投资约为5000万元,位于某市中心商务区,占地面积约1000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达到50000平方米。
招投标过程中,各投标方均需按照相关规定提交资格证明、工程方案和报价等文件,以竞争获得该项目的承建权。
二、招标公告发布及参与者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公告于xx年xx月xx日在主流媒体上发布,同时也通过专门的招标网站进行公示。
公告中明确了招标的基本要求、资格条件、截止时间等关键信息,并要求感兴趣的投标方按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2. 投标方资格审查在截止日期前收到的投标文件经过资格审查,投标方需提供证明其合法资格的文件,如工商营业执照、施工许可证等。
投标方还需具备相应的施工经验和人员配置,以确保其有能力完成该项目。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提交1. 投标方准备招标文件投标方应认真研究招标公告和工程要求,编制符合要求的招标文件。
文件包括企业资格证明、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施工人员配置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项目报价、工期计划及合同条款等内容。
2.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提交完成招标文件后,投标方需将其密封,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至招标人指定地点。
为保证公正竞争,招标人要求投标文件在规定的截止时间之前不得拆封。
四、评标与中标结果1.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招标人根据相关规定成立评标委员会,由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组成,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客观。
2. 投标文件的评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内容包括资格审查、技术方案、报价等。
委员会对每份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分,并记录评审结果。
3. 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将结果公示于指定媒体。
同时,中标单位也收到书面通知,双方进入合同洽谈阶段。
五、合同洽谈及签订1. 合同洽谈招标人与中标单位进行的合同洽谈,主要内容包括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要求、合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案例一、案例背景。
有这么一个建筑工程,是要盖一个超级酷炫的写字楼,就叫它“未来大厦”吧。
这个工程吸引了好多建筑公司的目光,就像一群饿狼看到了一块大肥肉。
二、招投标阶段。
1. 招标公告发布。
业主呢,在各大建筑行业网站还有本地的报纸上发布了招标公告。
这个招标公告写得就像一个诱人的广告,“各位建筑大佬,我们这儿有个超棒的写字楼项目,只要你有本事,就来投标吧,预算可观哦!”结果,一下子就有五家建筑公司感兴趣,分别是A公司、B公司、C公司、D公司和E公司。
2. 资格预审。
业主开始对这五家公司进行资格预审。
这就像是一场初步筛选考试。
A公司那是建筑界的老牌企业,资质证书一大堆,各种获奖项目也不少;B公司是新兴的力量,虽然成立没几年,但是技术团队很厉害,都是些年轻有冲劲的工程师;C 公司规模中等,但是他们在本地有很多人脉资源;D公司是外地的大公司,想开拓本地市场;E公司则是一个家族式的小建筑公司,不过他们有自己独特的施工工艺。
结果,E公司因为资质等级不够,被淘汰了。
剩下的四家公司进入了下一轮。
3. 编制投标文件。
A公司的团队那是相当认真,他们的投标文件做得就像一本精美的建筑杂志。
里面详细地列出了施工方案,从基础施工到楼顶的装饰,每一个环节都有多种预案。
而且他们的报价也很合理,是经过精确计算的,考虑了各种材料的价格波动。
B公司呢,他们为了突出自己的创新能力,在投标文件里加入了很多高科技建筑技术的应用方案,像智能采光系统、绿色节能外墙等,报价稍微比A公司高一点,但是他们觉得这些创新点能值这个价。
C公司仗着自己的人脉资源,觉得自己有点优势,投标文件做得就有点敷衍了。
施工方案写得比较简略,报价倒是压得很低,想着靠关系和低价来取胜。
D公司因为是外地的,对本地的一些政策和环境不太熟悉,在投标文件里有些地方不太符合要求,不过他们的总体实力还是很强的。
4. 开标与评标。
开标那天,就像一场紧张的选秀比赛。
建筑工程招投标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资质的施工企业,乙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
2015年,乙公司计划开发一座住宅小区,为了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乙公司决定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甲公司得知这一消息后,决定参与投标。
二、招投标过程1. 发布招标公告乙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了招标公告,公告中明确了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投标截止时间等信息。
2. 投标人报名甲公司按照公告要求,向乙公司提交了投标报名资料,包括企业资质证明、相关业绩证明、项目经理资格证明等。
3. 投标文件编制甲公司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了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等。
4. 开标、评标在投标截止时间后,乙公司组织开标、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最终确定了甲公司为中标单位。
5. 签订合同甲、乙双方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的要求,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
三、争议产生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甲公司发现乙公司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多处错误,导致施工过程中出现多次停工和返工。
甲公司认为这是乙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告知的,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责任。
乙公司则认为,招标文件中已经明确要求投标人自行核实施工图纸,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未对图纸进行核实,因此应由甲公司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争议解决1. 协商解决甲、乙双方就争议问题进行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甲公司向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乙公司承担因图纸错误导致的停工和返工损失。
3. 仲裁委员会裁决仲裁委员会经过审理,认为乙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未明确告知施工图纸错误,且甲公司在投标过程中已经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了核实,因此裁决乙公司承担因图纸错误导致的停工和返工损失。
五、案例分析1. 招标文件的重要性本案中,招标文件作为招投标活动的依据,对甲、乙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招标文件中应明确项目要求、技术标准、质量要求、工期要求等内容,确保招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
招投标工程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XX项目是一起典型的招投标工程法律纠纷案例。
该项目由某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局立项,计划投资2亿元用于城市道路扩建。
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后,吸引了多家施工单位参与投标。
经过严格的评标程序,最终A公司中标。
然而,在签订合同过程中,A公司与招标方发生了争议,引发了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2. A公司是否具备投标资格;3. 招标过程中的评标程序是否公正;4. 合同签订过程中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三、案例分析1. 实质性条款问题招标文件中规定,投标单位必须具备一级施工资质。
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声称具备一级施工资质,但实际情况是,其资质仅为二级。
招标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了这一问题,认为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遂取消其投标资格。
法院审理认为,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不得设置不合理条件限制投标单位。
本案中,招标文件要求投标单位具备一级施工资质,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投标门槛,但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因此,法院判定招标文件中的“实质性条款”合法有效。
2. 投标资格问题A公司承认其投标文件中的资质信息存在虚假陈述,但辩称其具备实际施工能力,能够完成项目。
招标方则认为,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投标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投标文件,不得有虚假陈述。
本案中,A公司在投标文件中虚假陈述资质信息,已构成欺诈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方有权取消其投标资格。
因此,法院判定A公司不具备投标资格,取消其中标资格。
3. 评标程序问题A公司认为,招标过程中的评标程序不公正,导致其失去中标机会。
其主要理由是,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偏袒行为,对其他投标单位给予了过高评价。
法院审理认为,评标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本案中,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进行,并未发现偏袒行为。
因此,法院判定评标程序合法有效。
施工合同的招标案例分析(3篇)
第1篇某市某区计划新建一座大型购物中心,占地面积约10万平方米,总建筑面积约20万平方米。
该项目由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资建设,总投资约10亿元人民币。
为确保项目顺利进行,开发商决定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选择合适的施工单位。
二、招标文件1.招标范围:购物中心主体结构、装饰装修、安装工程等。
2.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3.招标文件组成: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须知、合同范本等。
4.招标文件主要内容:(1)工程概况:项目名称、地点、规模、投资估算等。
(2)招标内容:工程量清单、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
(3)投标资格:投标人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内有类似工程业绩。
(4)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00万元。
(5)投标截止时间:2020年10月10日。
(6)开标时间:2020年10月11日。
三、投标单位及投标文件1.投标单位:共有10家施工单位报名参加投标,分别为A、B、C、D、E、F、G、H、I、J。
2.投标文件:各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了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
四、评标过程1.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信誉等方面进行审查,确认具备投标资格的单位。
2.技术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项目管理机构、施工进度计划、质量保证措施等进行评审,评价其技术实力和施工能力。
3.商务评审:评标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进行评审,评价其投标价格和履约能力。
4.综合评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结果,对投标单位进行综合评分。
五、中标结果经过评标委员会的综合评分,A施工单位以总分最高中标。
中标价格为人民币8.5亿元,工期为24个月。
六、案例分析1.招标文件的制定:招标文件应详细、明确地规定招标范围、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单位充分了解项目需求。
2.资格审查:资格审查是确保投标单位具备投标资格的重要环节,评标委员会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审查。
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解析
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原告(被上诉人):****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建筑公司职工。
被告人(上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二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
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
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2.一审事实和证据**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公司因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
****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
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建筑公司中标***公司综合楼工程。
次日**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签订了一份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
同日,**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案例分析
建设工程招标合同案例分析案例背景:某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甲方为该市政府,乙方为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公司。
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最终由乙方中标,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
一、合同主体的确认在本案例中,甲方作为政府机构,其身份明确,责任清晰。
乙方作为建筑公司,必须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以证明其具备完成工程项目的能力。
合同签订前,双方应当仔细核对对方的资质和信用记录,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可靠性。
二、工程范围和标准的明确合同中应详细列明工程的范围,包括工程量、施工地点、技术要求等。
同时,应参照国家及行业标准,对工程质量、材料规格、施工方法等提出具体要求。
在本案例中,由于是基础设施项目,对安全性和耐久性的要求尤为严格,因此在合同中对这些标准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三、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合同价格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和相关计价规则合理确定。
支付方式通常包括预付款、进度款和竣工结算等环节。
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了明确的支付时间表和条件,以及逾期支付的利息赔偿,保障了乙方的资金流转。
四、工期和进度管理合同中应当明确工程的开工日期、竣工日期以及关键节点的完成时间。
本案例中,合同对工期的延误设有严格的罚款制度,同时也考虑到不可抗力因素对工期的影响,设定了相应的处理机制。
五、变更和索赔处理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可能会因为设计变更、现场条件变化等原因导致工程量的增减。
合同应当明确变更程序和索赔机制。
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了变更申请的提交、审核流程,以及对乙方因变更增加的成本进行合理补偿的方法。
六、质量保证和违约责任合同应当对工程质量做出保证,并明确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合同规定了质量保证期内的维修责任,以及对甲方发现质量问题的处理方式。
同时,对于乙方未能按时完成工程或质量不合格的情况,合同也规定了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当预见到可能出现的争议,并提供解决争议的途径。
本案例中,合同选择了通过协商、调解或仲裁的方式来解决双方的争议,避免了长时间诉讼带来的损失。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案例
建筑工程招投标与合同案例某市计划建设一座图书馆,该工程由市政府投资,面向社会公开招标。
在准备阶段,市政府成立了专门的招标委员会,负责整个招投标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委员会首先明确了工程的具体要求,包括建筑面积、功能分区、技术标准等,并据此编制了详尽的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布后,吸引了多家具有资质的建筑企业参与竞标。
这些企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了投标书,其中详细阐述了各自的设计方案、施工计划、成本预算以及过往的业绩等。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招标委员会聘请了专业的评审团队,对投标书进行了严格的评审。
在评审过程中,评审团队不仅考察了投标企业的方案是否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还对其技术实力、管理水平、财务状况等进行了深入的了解。
经过综合评估,最终选定了一家综合实力强、方案创新且报价合理的企业作为中标单位。
中标结果公布后,市政府与中标企业进入了合同谈判阶段。
在这一阶段,双方围绕工程的具体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讨论。
市政府特别注重合同中关于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等方面的约定,而中标企业则关注付款方式、材料供应等实际问题。
经过多轮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签订了正式的工程合同。
合同签订后,项目进入了实施阶段。
市政府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了工程款项,并对工程进度和质量进行了严格的监管。
中标企业也按照合同要求,组织精干的技术团队和管理团队,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变更和调整。
例如,由于地质条件的变化,原设计的地基处理方案需要调整。
面对这种情况,双方依据合同中的变更条款,及时进行了沟通和协商,最终确定了新的方案并签署了补充协议。
工程竣工后,经过验收,图书馆的建设质量得到了专家的一致好评,成为了当地的标志性建筑。
这一成功案例充分展示了规范的招投标流程和严谨的合同管理对于保障工程质量、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招投标合同案例分析
招投标合同案例分析【案例分析】招投标合同纠纷案例一、背景介绍时间:2008年3月事件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湖南省长沙市市政部门计划在当年进行一次公开招标,以选择一家合适的建筑公司进行该市郊区一座教育综合大楼的建设项目。
该项目的预算总额约为5000万元人民币。
二、案件经过1.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08年4月1日市政部门发布了一份招标公告,要求有意愿参与招标的建筑公司在截止日期之前递交报价文件。
2.建设公司A的报价时间:2008年4月20日建设公司A在截止日期之前递交了报价文件,报价总额为4800万元人民币。
该公司的报价被认为是最优惠的报价,并且符合招标文件中列出的技术要求和条件。
3.中标公告时间:2008年5月10日市政部门发布了中标公告,宣布建设公司A中标,并要求双方在一周内签订正式合同。
4.建设公司B的质疑时间:2008年5月11日建设公司B对招标结果提出了质疑,称建设公司A的报价存在价格倾斜且不合理,要求市政部门重新评标。
5.评标委员会重新评标时间:2008年5月15日市政部门成立了一个新的评标委员会,重新对报价进行评审。
6.评标结果时间:2008年6月1日新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建设公司A的报价是符合要求的,排除了任何不合理性和不符合招标文件的情况。
7.市政部门通知中标结果时间:2008年6月5日市政部门正式通知建设公司A,确认其依然是该项目的中标公司。
8.建设公司B提起诉讼时间:2008年7月10日建设公司B对市政部门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中标结果,并要求市政部门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三、法律诉讼分析建设公司B提起诉讼的主要理由是,建设公司A的报价存在价格倾斜和不合理的情况,且其中标结果使其遭受了经济损失。
因此,下面分析建设公司B的诉求和市政部门的防辩。
1.建设公司B的主张建设公司B认为建设公司A的报价存在价格倾斜和不合理的情况,这使得其在投标过程中处于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中。
建设公司B要求市政部门重新评标或撤销中标结果,并且要求市政部门向其赔偿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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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与业主招投标合同案例原告(被上诉人):****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虹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建筑公司职工。
被告人(上诉人):***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一、二审):***,**县法律工作者。
一审法院:**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代理审判员:**、**。
二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审判员:**;代理审判员:**。
一审情况1.一审诉辩主张(1)原告诉称:1997年3月10日我公司中标被告***公司综合楼工程,并按约定履行了中标单位的义务。
为准备该综合楼工程的修建,我公司已订立两份购销合同,并分别缴纳了定金、保证金。
现被告以自建该综合楼工程为由,违反招标合同约定,给我公司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予赔偿,并双倍返还保证金2000元和资料费300元。
(2)被告辩称:我公司与原告****建筑公司只形成初评中标关系,双方并未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原告与他人签订的合同无权要求我方赔偿损失。
2.一审事实和证据**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公司因修建双降解塑料厂综合楼,根据有关规定,***公司将工程投标者须知、工程地址及现场条件、工程承包范围、方式、工期要求、工程技术要求、其他说明事项等编写了《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
****建筑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交纳资料费300元和招标保证金1000元参加了该工程投标。
1997年3月10日,该工程招标小组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建筑公司中标***公司综合楼工程。
次日**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了一份订购钢材合同,并交纳定金5万元;与**签订了一份购木材合同,并交保证金2万元。
同日,**建筑公司按招标公告要求,向***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时,**公司以工程自建为由拒收。
同月16日,**建筑公司进人施工现场搭建工棚,支出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公司编写的《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
(2)**建筑公司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订购钢材合同。
(3)**建筑公司与**签订的订购木材合同。
(4)广建招(1997)字第08号关于“综合楼由**建筑公司承包,不存在自建的问题”的批复等证据。
3.一审判案理由**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依照招投标程序取得承建**公司综合楼中标资格,应属有效。
**建筑公司为中标工程必需的钢材、木材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并缴纳定金和保证金,其行为是基于中标资格的产生,与中标存在直接联系,**建筑公司的中标资格未取消,承建**公司综合楼工程按规定应当发生。
**建筑公司因**公司不履行招标单位义务致订购钢材、木材合同不能履行,其定金、保证金等经济损失应由**公司承担主要责任,**建筑公司负次要责任。
4.一审定案结论**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公司返还**省****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2)****建筑公司进场施工的材料、搭建工棚、工人工资等经济损失900元及为中标工程订购钢材、木材等经济损失70800元,共计7090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13270元,由***公司承担56630元。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1708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3400元,由**省***公司承担13600元。
二审诉辩主张1.一审判决后,**省***公司不服,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其主要理由是:**公司在修建双解塑料厂时,搭建综合楼工程,并对该两项工程同时进行了招标,后经农业银行检查认为违反了贷款用途,**公司迫于自己不可抗拒的事由作出了停建综合楼工程的决定,一审将此认定为**公司自建综合楼不妥;中标通知书是确定中标单位的法定文件,建筑公司在未接到中标通知书,更未与招标单位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就与他人签订工程备料合同,属盲目行为,由此而产生的损失与**公司无关;1997年3月11日下午,**公司即电话通知建筑公司综合楼停建,次日上午,建筑公司派员到**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公司拒收保证金,并再次告之了综合楼停建的情况,此后,建筑公司又与他人签订合同并交纳定金和保证金,故意制造重大损失,应自行承担;经向**地区日杂废旧公司了解,该公司未与建筑公司签订过购销钢材合同,更未收取定金,故购销钢材的定金损失属建筑公司虚构,且该合同约定的钢材总量是综合楼工程用钢量的2.03倍;1997年3月16日,建筑公司已明知综合楼停建,其强行进场搭建工棚造成的损失,与**公司无关;本案实际标的额仅7万余元,二审法院收取15000元案件受理费不妥。
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2.建筑公司辩称:**公司在招标大会上宣布建筑公司中标综合楼工程,双方的合同关系基本成立,建筑公司基于取得了中标资格,为工程与他人签订了备料合同,并交付了定金和保证金,因**公司以自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导致备料合同无法履行,所交付的定金不能收回,造成损失,**公司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于建筑公司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签订的购销钢材合同,**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的经理并不当然知道,故**公司的**地区日杂废旧公司经理的证词否定建筑公司与**地区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的事实缺乏依据,原审处理正确,应予维持。
二审事实和证据**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3月3日,**公司编写了**公司双降解塑料厂厂房、综合楼建设工程施工招标综合说明书,并对外张贴招标公告。
同月8日,建筑公司在**公司领取了施工招标说明书,并交纳300元资料费和1000元招标保证金,参加了该工程投标。
同月10日,召开决标大会,经由**公司及其主管部门**县乡镇企业局、**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县纪委、监察局组成的招标小组评定:建筑公司以综合得分第一名取得综合楼中标资格。
同月12日,建筑公司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订购销钢材合同,约定:建材分公司于1997年3月25日至5月10日供应建筑公司钢材85.5吨,建筑公司预付定金5万元。
与候晓俊签订木材购销合同,约定:**为建筑公司承建**公司的农用薄膜办公楼工程,供应木材,建筑公司向**交纳合同定金5万元和保证金2万元,建材分公司和**向建筑公司出具了收条。
同时,建筑公司按照招标说明书要求向**公司交纳工程保证金5万元,**公司以自建综合楼为由拒收该保证金。
同月13日,**县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办公室向建筑公司签发了**公司综合楼工程中标通知书。
同月16日,建筑公司进入施工现场搭建工棚,遭到**公司阻止,双方发生争执,后经当地公安机关解决,得以平息。
建筑公司为此支付工人工资、拉运材料等费用900元。
**公司以综合楼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酿成纠纷,建筑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公司双倍返还招标合同保证金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25万元。
二审查明的证据与一审相同。
二审判案理由**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招、投标的程序和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建筑公司由此取得的中标资格应受法律保护,**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依据《**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的民事责任。
为修建本案所涉工程需要,建筑公司与**地区日杂废旧公司日杂建材分公司、**签约订货而形成的合同关系属另一民事法律关系,现尚未经法律程序确认,建筑公司为履行该合同所支付的定金和保证金是否已为当然损失尚未明确,建筑公司即在本案中径行提起请求**公司赔偿该定金和保证金损失的诉讼,其事实与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建筑公司应在损失依法确定后,另案起诉。
建筑公司在已知**公司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建工棚,对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公司没有过错,应由建筑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二审定案结论**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1.撤销**省**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97)广中法经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
2.***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建筑公司资料费300元、招标保证金2000元。
3.驳回****建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一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2000元,共计901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2703元,***公司承担6307元;第二审案件受理费7010元,其他诉讼费1000元,共计8010元,由****建筑公司承担2403元,***公司承担5607元。
评析本案一、二审判决对双方当事人所涉**公司综合楼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的程序、内容和建筑公司由此取得中标资格,以及**公司以该工程停建为由,拒绝与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酿成本案纠纷的主要原因应承担相应责任的认定,是一致的。
一、二审判决的主要分歧在于对建筑公司索赔的诉讼请求分别作出不同的结论。
二审法院在查清全案事实的基础上,确认**公司应承担向建筑公司返还资料费和双倍返还招标保证金,按理,因**公司违约,还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这是以对方已经造成损失为前提条件的。
考虑到建筑公司在诉讼期间未能提供因**公司违约而造成自己经济损失的事实依据,按照“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判决对建筑公司的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此外,对建筑公司在明知**公司已决定停建综合楼工程后,仍强行进场搭工棚由此扩大的经济损失部分,属于建筑公司的过错,按过错责任原则,其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
故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这是完全正确的。
二审法院对**公司所称一审法院判决收取诉讼费过高的上诉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对诉讼费数额作了相应变更,这是正确的,但未在判决理由中阐述,略嫌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