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07修订)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0.29•【字号】云政发[2007]165号•【施行日期】2007.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分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政发[2007]165号)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有效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以及《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水利部《关于划分国家级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的公告》、《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和云南省2004年土壤侵蚀现状遥感调查成果的基础上,划定了我省水土流失重点防治区(包括重点预防保护区、重点监督区、重点治理区),现公告如下:一、重点预防保护区主要分布在我省红河流域、澜沧江流域、怒江流域和伊洛瓦底江流域等西南诸河流域范围内,涉及红河、文山、普洱、西双版纳、大理、保山、德宏、怒江和迪庆9个州市的30个县市区。
其次包括滇池、抚仙湖、洱海、程海、阳宗海、异龙湖、星云湖、杞麓湖、泸沽湖等9大高原湖泊环湖区和松华坝水库水源区、渔洞水库水源区等重点水源保护区。
本区目前水土流失较轻、林草覆盖度较高,但存在水土流失加剧的潜在危险。
该区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的方针,建立健全管护机构,制定有力措施,强化监督管理。
要实施封育保护、生态修复等措施,限制开发建设活动,有效避免人为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二、重点监督区广泛分布在我省6大流域和16个州市,共涉及66个县市区。
本区目前资源开发和基本建设活动较为集中和频繁,损坏原地貌易造成水土流失,水土流失危害后果较为严重。
该区要依法实施重点监督,加强执法检查,加大宣传力度,增强法制观念,贯彻执行建设项目中的水土保持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三同时”制度,遏制人为造成新的水土流失。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
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正文:----------------------------------------------------------------------------------------------------------------------------------------------------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3号)《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星云湖保护条例(2007年9月29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加强星云湖的保护,防治水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星云湖保护区范围内从事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星云湖保护坚持科学规划、统一管理、综合防治、全面保护、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星云湖最高蓄水位为1722.5米(黄海高程,下同),最低蓄水位为1720.8米。
星云湖水质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标准保护。
第五条星云湖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一级保护区为星云湖水体及星云湖最高蓄水位沿地表外延100米以内的范围。
二级保护区为除一级保护区以外的径流区。
一级保护区的界线由江川县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置界桩。
第六条玉溪市人民政府对星云湖保护工作进行协调和监督管理。
江川县人民政府负责星云湖的保护工作。
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星云湖保护利用规划,逐步建立湖泊保护投入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
第七条星云湖水资源调度由玉溪市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玉溪市、江川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将星云湖保护列入工作计划,做好湖泊保护区的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工作,防治水污染。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第四条 为维护异龙湖区域的生态平衡,发挥其供水、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必须坚持保护治理为主的方针。
开发利用异龙湖应在综合治理前提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1414.2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水量1.13亿立方米;最低运行水位为1412.08米,相应水量5000万立方米。
第二十八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其他行政违法行为,由有关的行政管理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除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由异龙湖管理局责令当事人限期恢复原状,并没收鱼和网具。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异龙湖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保护异龙湖水质,防治水污染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在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提高水重复利用率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保护径流区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成绩显著的;
(四)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成绩显著的;
(五)保护风景名胜,保护水利设施和水文、环境监测设施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六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渔业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异龙湖水域内的环境行政违法行为,由异龙湖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was revised on the afternoon of December 13, 2020云南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自然保护区,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或地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自然保护为目的,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水域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对保护、建设和管理自然保护区以及在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着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把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作为任期目标责任制的重要考核内容之一。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应当坚持“全面规划、积极保护、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方针;妥善处理好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自然保护区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对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拟订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列级评审;组织查处污染事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重大事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管理一些综合类型或特殊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地矿、农业、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相关类型的自然保护区。
其主要职责是:负责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区划、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制定保护和管理措施;组织查处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事件。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云南省政府令第22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云南省政府令(第2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6月21日第十三届云南省人民政府第11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予波2021年7月19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主动适应我省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维护法制统一,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废止下列7件规章(一)《云南省放射性废物管理实施细则》(1988年9月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云政函〔1988〕181号批准公布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二)《云南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1998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2015年7月1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修正)(三)《云南省专利行政执法规定》(2005年5月1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32号公布)(四)《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2008年10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五)《云南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65号公布)(六)《云南省工业园区管理办法》(2012年8月2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公布)(七)《云南省木材运输管理规定》(2017年1月1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8号公布)二、修改下列6件规章(一)将《云南省价格监测规定》第十三条修改为:“价格监测单位违反价格监测规定,拒报、虚报、瞒报或者伪造、篡改价格监测资料的,由下达监测任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
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9.26•【字号】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三十号《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26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4年9月26日云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监督管理第三章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第四章污染防治第五章绿色低碳发展第六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公众健康,创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以高品质生态环境支撑高质量发展,以美丽云南建设全面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生态优先、绿色低碳发展、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机构,配备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人员,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要求。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方式,协助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林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29•【字号】红政办发〔2024〕9号•【施行日期】2024.03.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已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3月29日红河州人民政府2024年立法计划根据州委、州政府2024年的总体工作部署,结合当前改革发展新形势、新任务及政府立法工作实际,现就做好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如下: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聚焦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改革部署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州委、州政府各项中心工作,把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落实到政府立法全过程,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推动红河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二、突出立法重点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围绕“十四五”时期重点任务和人民群众关心关切,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中央精神、体现时代特点、突出红河州特色、反映人民意愿。
遵循立法程序,严守立法权限,避免越位立法、重复立法、盲目立法。
坚持开门立法,广泛听取意见,扩大社会公众参与立法的覆盖面和代表性,推进立法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
三、立法计划内容(一)单行条例、地方性法规1. 开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气象条例》修正调研、修正案起草、论证、听证、审查等工作,适时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2. 开展《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城市管理条例》修正调研、修正案起草、论证、听证、审查等工作,适时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3. 开展《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废止的有关工作,适时报州人大常委会审议;4. 启动留守儿童关爱保护立法工作;5. 开展哈尼长街宴传承保护立法调研工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07.06.19【实施日期】2007.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城市管理条例(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加强个旧城市管理,建设整洁、优美、舒适、文明的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城市规划和建设、市容卫生和绿化、城市环境保护、市政设施和城市道路交通等的管理。
个旧城市管理范围是指个旧市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老城区和新建成的区域(以下简称城区)。
第三条个旧城市管理实行统一规划、科学管理、完善功能、服务市民、综合执法、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个旧市人民政府加强城市管理工作,设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使本条例规定的和依法受委托的行政处罚权。
城市规划、建设、环保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城市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在城区内进行城市管理及其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参与城市管理,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劝阻、举报和控告的权利。
对在城市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个旧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七条城区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其造型、装饰等应当与环境协调。
施工工地应当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临街一侧设置安全围栏。
竣工后应当及时拆除施工设施,清理和平整场地。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9.29•【字号】红政发〔2022〕33号•【施行日期】2022.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水文水环境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石屏县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现将《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2022年9月29日异龙湖“三区”管控措施实施细则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实现依法治湖、科学治湖、系统治湖、责任治湖,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泊革命”攻坚战的实施意见》(云发〔2021〕22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九大高原湖泊“三区”管控的指导意见》(云政发〔2022〕25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修订)》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规〔2021〕1号)要求,结合异龙湖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编制背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起着极其重要的支撑作用,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是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治理的重中之重。
2021年3月25日,省委、省政府在大理召开云南省湖泊保护治理工作会议,提出“十四五”时期九大高原湖泊保护治理要紧紧围绕水质改善、水环境改善、水生态改善“三位一体”核心目标,提出了“退、减、调、治、管”多管齐下的治理措施,科学规划确定环湖“两线”。
2021年12月18日,省人民政府组织召开九大高原湖泊“两线”划定工作专题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两线”“三区”的名称、功能定位及有关划定要求。
划定“两线”“三区”是构建九大高原湖泊生态空间管控的具体措施,可有效减少人为干扰,巩固九大高原湖泊“人退湖进”成果;助推九湖流域率先建成“两山”理论实践创新基地,推动“绿水青山”向“金山银山”转化,实现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群众增收共赢。
谈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环境执法的问题及建议
环境执法 的“ 优先 ” 职责 , 快建立职 能清晰 、 加 权责统一、 运转协
重 要 的现 实意 义 。 2 当前环 境 执法 存在 的 问题 3 理 顺 湖泊 监 管体 制 和完 善 工作 机 制 . 2
建议省政府在成立“ 湖办 ” 九 的基础上 , 再进一步综合各相 关部 门的职能 , 在法律法规和政策框架内 , 将九湖水污染 防治监
21 地方性法规滞后 , . 无法满足当前环境执法需要
. ( 07年云南省环境状况公报》 (0 2 表明, 滇池、 星云湖、 杞麓湖 、 异龙 31 尽快修订完善地方性法规 ,为依法治湖提供强有力的法律
湖均低 于V类水标准 , 水质受到重度污染 , 其水域达不到水环境 保障 功能要求 , 其中 2 0 07年滇池总氮浓度超过 2 0 0 6年监测数据 。 二 随着九湖环保工作 的快速发展 ,环境执法对法规体系的完 是重点治理工程项 目前期工作滞后 , 进度缓慢 , 没有发挥出明显 善提出了新 的挑 战, 这就需要加快立法步伐 , 出地方特色 , 突 构 的减污、 弃污 、 控污效果 。三是湖泊监测 、 监察能力薄弱 , 湖泊环 建衔接紧密 、 相对完善的地方环境法规体系 , 为九湖环境执法提 境管理松懈 。四是九湖流域工业化 、 城市化 的快速推进 , 加剧 了 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当前 ,主要是尽快修订 《 滇池保护条
如 20 0 7年查处的有 :昆明第五 自来水 厂擅 自闲置设施 , 违
云南省是一个天然湖泊众多的省份 ,湖泊面积 3 k 2 0 m 以上 法排放藻渣 ; 呈贡 、 澄江、 江川污水处理厂设施运行不正常。 0 8 2 0
大 的有 9个, 故称九大高原湖泊( 简称“ 九湖” , )即滇池 、 阳宗海 、 抚 年 查处 的有 : 理 啤酒 有 限公 司 违 法排 污 。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云南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云南省环境保护条例》(1992年11月25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 12月 3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订十五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04年 6月 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结合云南省实际而制定。
条例包括总则、环境管理机构和职责、环境监督管理、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法律责任和附则七章共六十三条。
《云南省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2008年3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已由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01年7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环境保护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已经云南省环境保护局2003年7月10日第五次局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
云南省环境保护局、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经济贸易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5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云环发[2005]374号《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2001年10月16日省人民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规定是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的,共有十七条。
《规定》明确了省、市、县环保部门的审批权限: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审批的总投资不满2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和总投资不满500万元的非工业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由县、市、区环保部门负债审批。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法规规章制定与发布【发文字号】云政办发[2007]4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政府【发布日期】2007.03.24【实施日期】2007.03.2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4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和《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关于做好云南省人民政府2007年立法工作的意见2007年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一年。
进一步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对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完善社会管理,切实保障人民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2007年省人民政府立法工作总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加快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六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省第八次党代会和省委八届二次全会精神,突出政府立法重点,确保政府立法质量,为改革发展稳定创造良好法制环境,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证。
遵循这一指导思想,结合当前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现就做好2007年立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坚持科学立法,尊重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和制度建设的内在规律,确保政府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公正性在2007年的政府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着力调整经济结构和转变增长方式、着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着力推进改革开放和自主创新、着力促进社会发展和解决民生问题”的要求,抓紧有关促进社会事业发展、加强社会管理、深化改革开放、健全社会保障、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加强政府自身建设等方面地方性法规、规章的研究起草工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2006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2006修订)【法规类别】林业管理【批准部门】云南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6.07.28【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7.28【实施日期】2006.07.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林业条例(1995年3月20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1995年5月3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2006年2月2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2006年7月28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培育和合理开发利用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云南省森林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凡在自治州境内从事森林资源的保护、培育、经营管理、科学研究和开发利用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自治州的林业实行分类经营。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发展林业,谁投资、谁受益。
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的利益关系,保护林地经营者和林木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与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林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州、县(市)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应当列入财政预算,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林业工作。
乡(镇)林业工作站负责辖区内的森林资源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植树造林、护林防火、林业科研以及林业行政执法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森林的培育和管理第七条自治州的公民,男16岁至60岁,女16岁至55岁,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均应履行义务植树的责任。
公民可以以绿地养护、林木管护、古树名木保护和以资代劳等方式履行植树义务。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实施日期】199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州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坚持统筹规划、分流域指导的原则,大力营造水源涵养林,防治水害和水污染,推广节水技术,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
自治州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划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谁投资,谁受益。
第三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规划和调度、水量水质的管理、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水资源费的征收等工作。
乡(镇)水管站受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工作。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备水政监察员。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的建设部门负责管理城市节约用水、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环保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地质矿产部门参与地下水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规划,对地下水资源进行勘查、监测、统计和分析;其他有关部门协同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水工程建设应当增加投入,扶持乡(镇)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建小型水工程,鼓励农户和个人自建小坝塘、小水窖、小沟渠和进行小流域治理。
第六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辖区内泸江河、南溪河等江河的重要河段,重要的泉域、溶洞、湖泊。
中型以上水库,具有生活供水功能的小型水库和引水工程,划定保护区,设立标志。
第七条在保护区内,严禁毁坏、砍伐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严禁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严禁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有毒有害废水;严禁倾倒和堆存固体废弃物、垃圾、废渣。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4.11•【字号】红政发〔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2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现将《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2017年4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世界遗产红河哈尼梯田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是指对自治州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苗族瑶族傣族自治县(以下简称金平县)行政区域内以哈尼族为代表的各民族开垦和耕种的水稻梯田,以及以梯田为核心的生态系统和农耕文化系统所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三条在红河哈尼梯田保护区范围内居住或者利用哈尼梯田资源从事生产、生活、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红河哈尼梯田重点保护元阳县坝达、多依树、老虎嘴片区,红河县甲寅、宝华片区,绿春县腊姑、桐株片区,金平县阿得博、马鞍底片区范围内的水稻梯田。
红河哈尼梯田重点保护范围是哈尼梯田保护的底线,应划入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
具体范围由自治州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哈尼梯田保护管理机构联合界定,进行测绘登记,报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设置保护标志牌。
第五条哈尼梯田的保护、管理与利用,应当遵循科学规划、有效保护、严格管理和利用服从于保护的原则。
《红河哈尼梯田保护管理规划(2011—2030)》(以下简称《规划》)和《红河哈尼梯田保护与发展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规》)的相关要求应当纳入元阳县、红河县、绿春县、金平县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云南红河异龙湖水质污染防治策略
云南红河异龙湖水质污染防治策略杨爱英;李杰;张志明;李波【摘要】介绍了异龙湖水污染防治现状:水质持续改善、湖容量不断增加,生态环境初步恢复.分析了存在的主要环境问题,并提出了水质污染防治策略.【期刊名称】《环境科学导刊》【年(卷),期】2018(037)006【总页数】3页(P19-21)【关键词】水质;污染防治;策略;异龙湖【作者】杨爱英;李杰;张志明;李波【作者单位】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昆明高原湖泊国际研究中心,云南昆明650034;云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 中国昆明高原湖泊国际研究中心,云南昆明650034;红河州环境监测站, 云南蒙自661199;蒙自市环境监测站, 云南蒙自661199【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X521 异龙湖区域概况1.1 地理位置异龙湖位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的石屏县境内,县城异龙镇东南3 km处。
异龙湖地理坐标为东经102°28′~102°38′,北纬23°28′~23°42′。
现湖面面积31 km2,流域面积360.4 km2,蓄水约1亿m3,平均水深2.75 m,最大水深6.55 m。
1.2 地形地貌异龙湖径流面积360.4 km2,整个湖区呈东西向条带状,为一断陷溶湖积盆地,湖盆中为一长30 km,宽2~6 km,面积92 km2的冲积平原。
湖区内地势平坦,沿北西—南东向展布,海拔1420 m左右,呈半封闭状态,盆内积水成湖,周围均为构造侵蚀中、低山地。
盆地周围山峦起伏,从而构成了异龙湖汇水区典型的中山湖盆地貌。
1.3 地理气候异龙湖地处低纬度高原,属北亚热带干燥季风与中热带半湿润季风气候区,受西南印度洋和东南太平洋暖湿气流以及西北大陆干暖气流的影响,其特点为:干湿季分明,夏季多雨,雨热同季,日温差大,年温差小。
降雨量集中,但年内分配较为不均。
5—10月为雨季,11月至翌年4月为旱季,主要受印度北部大陆干暖气流控制,空气干燥,风速大,蒸发量亦大。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10•【字号】红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的通知红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湿地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蓄洪抗旱、调节气候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功能,是重要的自然生态系统,也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资源基础。
我州面积在8公顷以上的各类湿地共有35599.27公顷,其中:自然湿地20637.83公顷,这些类型多样、面积大小不一的湿地分布在全州各县市,发挥着不同的生态服务功能,但从目前情况看,局部区域占用、不合理利用湿地,造成湿地退化、萎缩的现象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为进一步适应湿地保护发展需求,规范一般湿地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全州湿地资源,现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要求,认真抓好落实。
一、提高思想认识,科学规范管理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工作是依据《云南省湿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相关规定开展的一项基础工作,是贯彻落实《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和《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等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系列重大顶层设计的具体举措,是《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湿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红政发〔2015〕8号)的重要内容。
通过一般湿地认定,明确湿地边界范围,明晰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责权,将湿地资源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律法规框架内,对于维护湿地生态安全底线,建立生态补偿、资源有偿使用、监测预警、管理成效评估和湿地资源相关考核评价等湿地管控长效机制,实现我州湿地科学规范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明确湿地认定事权,强化组织领导县级以上政府是湿地保护的责任主体,各县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湿地认定工作,严格按照《红河州一般湿地认定办法》提出的责任和要求,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和工作进度,根据辖区内湿地资源现状一次性完成或分批开展湿地认定工作。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17修订)【法规类别】水资源【批准部门】8;823;82301;【批准日期】2017.03.31【发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7.03.31【实施日期】2017.03.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2017年2月25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7年3月31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内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保护管理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县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以及异龙湖补水引水渠道两侧水平距离各50米以内的范围。
其中,一级保护区为异龙湖水体以及最高运行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新街海河入口至洄澜阁闸门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以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其他区域为二级保护区。
一级、二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划定,设置标识,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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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2007修订)
来源:法邦网《法律法规》频道
【文 件 号】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号
【颁布部门】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大(含常委会)
【颁布时间】2007-06-19
【实施时间】2007-07-01
【时 效 性】有效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于2007年2月11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从2007年
7月1日起施行。
2007年6月19日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保护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2月11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07年5月23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2007年6月19日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异龙湖管理保护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生活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异龙湖管理区为:异龙湖水体及正常蓄水位以内的区域,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的围堤外坝坡贴脚线水平距离20米以内,斗山嘴闸至青鱼湾闸的河道,城河、城南河、城北河等河流入湖口往上游延伸2000米及河道两岸外侧水平距离各20米以内的范围。
异龙湖管理区以外的径流区域为异龙湖保护区。
其范围为:东至坝心镇四家村与建水分界线,南至坝心镇老海资村与红河水系之间分水岭,西至宝秀关口分水岭,北至乾阳山分水岭。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的界线,由石屏县人民政府设置界桩,并予以公告。
第四条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黄海高程1414.2米,最低运行水位为黄海高程1412.08米。
异龙湖水质保护按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Ⅲ类标准执行。
第五条异龙湖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应当坚持统一规划,保护第一,科学管理,永续利用的原则,实现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协调发展。
第六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异龙湖的统一管理。
异龙湖管理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管理异龙湖的职能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组织编制异龙湖管理区保护规划,并报经州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对异龙湖水生生物资源的调查,建立档案;
(四)依法征收异龙湖管理区内的有关规费,做好异龙湖管理区的保护和管理;
(五)负责异龙湖引水、蓄水、输水的水量调度。
确需调用最低运行水位以下的湖水,应当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按规定程序报批;
(六)行使异龙湖管理区内水政、渔政、航务、水生动植物管理、林政、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处罚权。
第七条石屏县公安局异龙湖公安派出所负责异龙湖管理区内的社会治安管理。
第八条异龙湖保护区内的保护管理工作,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九条自治州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帮助石屏县做好异龙湖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十条石屏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的生态农业建设,指导种植户安全施用农药、化肥,防止农药残毒及其他有害物质污染异龙湖水体。
第十一条异龙湖保护区内实行封山育林,发展生态公益林,营造水源涵养林和湖岸风景林带。
异龙湖保护区内禁止毁林开垦、盗伐滥伐林木,临湖面山禁止取土、挖砂、采石、采矿。
第十二条在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进行生产、生活和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
河道流入异龙湖的水质,应当达到功能区规定的地表水标准。
造成水体污染的,应当负责治理或者承担治理费用。
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毁坏河道或者向湖内和入湖河道、沟渠倾倒生产、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液体废弃物。
第十三条异龙湖管理区和保护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污染环境的企业和其它设施,不得新建、扩建排污口。
现有的企业排放污染物超过规定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
经治理仍不达标的,依法关闭或者搬迁。
第十四条异龙湖管理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围湖造田、造地、建鱼塘,围栏围网养殖,侵占湖区水域、滩地、河道、河堤、湖堤;
(二)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有害水生物的方式捕捞;
(三)猎捕、买卖野生动物;
(四)移动、毁坏风景名胜古迹、保护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等设施;
(五)使用燃油机动船从事捕捞、旅游、航运等。
第十五条异龙湖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
利用水工程或者其它方式从异龙湖取水的,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十六条异龙湖实行渔业捕捞许可制度和年度封湖休渔制度。
封湖休渔、开湖日期和禁用捕捞网具种类由石屏县人民政府公告。
在异龙湖从事捕鱼、钓鱼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捕捞许可证和钓鱼证。
第十七条异龙湖实行船舶入湖许可制度。
湖内使用非燃油机动船舶作业的,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船舶入湖许可证。
第十八条异龙湖管理区从事下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异龙湖管理局申请办理相关手续,或者报经石屏县人民政府批准:
(一)开发种植养殖项目;
(二)采捞水生植物;
(三)兴建旅游服务设施;
(四)开展生物治理研究。
第十九条依法取得的异龙湖管理区内从事作业或者经营的许可证照,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第二十条异龙湖保护管理经费纳入石屏县财政预算。
依法征收的有关规费,纳入石屏县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二十一条执行本条例,在下列异龙湖保护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由石屏县人民政府或者报州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水质,防治水污染的;
(二)保护水生动物植物资源的;
(三)保护森林植被、造林绿化、防治水土流失的;
(四)保护风景名胜古迹、标志、界碑和水利、水文、环境监测设施的; (五)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进行科学研究的;
(六)依法维护管理秩序,检举、控告或者阻止他人危害异龙湖行为的。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异龙湖管理局按照以下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拆除,恢复原状,并处每平方米5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和渔具,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责令恢复原状,造成毁坏的按原价赔偿,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责令补办相关手续,可以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七)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规定的,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异龙湖管理局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四条异龙湖管理局、异龙湖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由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石屏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