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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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自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章笔记

第⼆⼗⼀章破产程序(适⽤国企之外的企业法⼈,其它参照86年破产法的规定) ⼀、破产 1.债务⼈⽆法清偿到期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 b.债权⼈已要求清偿; c.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

债务⼈停⽌⽀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审理破产案件,分配破产财产的程序。

包括:破产宣告,破产财产清算,破产财产的清偿。

1. 特点: ①破产的主体是特定的; a.具有法⼈资格的集体企业、联营企业、私⼈企业以及设在中国领域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等,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b.全民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程序适⽤《企业破产法》的规定。

联营企业中的联营各⽅均为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该联营企业的破产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只要其中⼀⽅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双⽅都具有法⼈资格的,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全民所有制企业由债权⼈申请破产,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宣告破产: i)公⽤企业和与国计民⽣有重⼤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ii)取得担保,⾃破产申请之⽇起6个⽉内清偿债务的。

c.不是法⼈的企业、个体⼯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合伙,不适⽤本章规定。

不能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单位、组织和个⼈有哪些? A.甲国营企业与⼄国营企业共同投资成⽴的联合企业 B.个体⼯商户 C.中外合资企业 D.农村承包经营户 答案:ABD.本题考民诉法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适⽤主体。

②依申请开始,不⽤起诉;申请主体: a.债权⼈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债务⼈破产还债; b.债务⼈也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还债,全民所有制企业必须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c.法院不能依职权主动宣告债务⼈破产。

③清算并分配债务⼈所有财产; ④⼀审终审。

驳回申请的可以上诉,其它不能上诉。

下列关于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的表述,哪⼀说法是错误的? A.企业法⼈因严重亏损,⽆⼒清偿到期债务,债权⼈和债务⼈都有权申请宣告破产还债 B.法院审理破产还债案件⼀律使⽤裁定,并⼀律不准上诉 C.个体⼯商户或公民个⼈合伙不适⽤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D.⼈民法院审理企业法⼈破产还债案件必须组成合议庭 B.本题考企业法⼈破产还债程序。

破产管理人制度

破产管理人制度

浅析破产管理人制度摘要: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新破产法)于2007年6月1目起施行,它的出台对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序地发展发挥出至关重要的作用,标志着我国破产法律制度日趋完善。

与1986年12月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旧破产法)相比,新法在立法形式与破产法律制度等诸多方面与旧破产法存在重大差异,但其中的亮点之一就是新法用破产管理人制度取代了清算组制度。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问题探究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5-00-02新破产法共设十二章136条,与旧破产法共六章43条相比,无论从法条章节上,还是从内容方面,都比旧法有了显著的进步。

特别在第三章,着重阐述了管理人制度,这在旧破产法中是没有的,在其他相关企业破产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中也鲜为人见,这是立法上的创新。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新破产法中占有重要地位,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一、设立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是市场经济有序发展的内在要求自旧破产法制定以来,我国的企业经营模式开始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国际经济体制模式慎势运行,当时的企业破产法(试行)仅适用全民所有制企业。

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特别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有效推进,旧的破产法已远远不能适应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需要。

在此背景下,历史的变革推动着立法的发展。

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就各类不同所有制企业的破产还债所出现的矛盾、亟待解决的问题,中共中央和国务院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和规定,尤其是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并于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为我国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创设了立法的思路。

破产管理制度大全

破产管理制度大全

破产管理制度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工作,维护破产法律秩序,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等各类企业的破产管理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破产管理应当加强对债务人的经营监督和风险预警,推动企业健康发展。

第五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持破产管理工作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第六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依法行使职责。

第七条破产管理工作应当充分借鉴国际经验,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效率。

第八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保障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披露。

第二章破产管理机关第九条破产管理机关是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负责破产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十条破产管理机关的主要职责包括:(一)依法接受破产申请,审查申请的合法性;(二)依法指定和监督破产管理人的工作;(三)依法组织破产财产的清算和分配工作;(四)依法处理破产债务人的违法违规行为;(五)其他与破产管理相关的法定职责。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独立行使职权,保障破产管理工作的公正、公开、高效。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其业务水平和管理能力。

第十三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破产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及时处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章破产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破产是指债务人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或者已经失去清偿能力,其财产已经或者可能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状态。

第十六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可以向破产管理机关提出破产申请。

第十七条破产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破产申请后,及时受理并进行审查。

如破产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及时受理并组织工作。

第十八条破产管理机关在接受破产申请时,应当向债权人、债务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发出受理通知书,说明破产管理程序、权利义务等事项。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公司资金管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破产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包括破产财产的接收、保管、分配、使用等环节。

第三条破产公司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破产程序的规定。

(二)公开透明原则: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情况应向债权人、债务人及有关部门公开。

(三)专款专用原则:破产财产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四)勤勉尽责原则:破产公司的管理人员应勤勉尽责,确保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章资金接收与保管第四条破产财产的接收:(一)破产财产由破产管理人负责接收。

(二)破产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三)破产管理人应在接收破产财产时,做好详细记录,包括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等。

第五条破产财产的保管:(一)破产财产应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场所,由破产管理人负责保管。

(二)破产财产的保管应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损等措施,确保财产安全。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检查破产财产的保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章资金分配与使用第六条资金分配:(一)破产财产的分配应按照破产法规定进行,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职工工资等。

(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后,由破产管理人执行。

第七条资金使用:(一)破产财产的使用应严格按照破产法规定,不得挪用、侵占或非法处置。

(二)破产财产的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

(三)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破产财产的使用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检查第八条监督:(一)债权人会议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监督。

(二)破产管理人应定期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资金管理情况,接受监督。

第九条检查:(一)人民法院对破产公司的资金管理有权进行检查。

(二)破产管理人应配合人民法院的检查工作。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职责
破产法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财产清算和管理,破产法管理人负责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清算和管理,包括收集、保管和评估破产债务人的资产,以便清偿债务。

2. 债权人代表,破产法管理人作为债权人的代表,负责向债权人通报破产程序的进展情况,并接受债权申报和债权确认。

3. 破产财产的处置,管理人有责任根据法院或破产委员会的决定,对破产债务人的财产进行处置,以最大程度地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4. 破产债务人管理,管理人需要监督破产债务人的日常经营管理,确保其不会继续扩大债务或进行其他不当操作。

5. 向法院报告,管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破产程序的进展报告,包括财产清算情况、债权确认情况、债务清偿情况等。

总的来说,破产法管理人的职责是确保破产程序的公平、公正进行,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债务人的财产清算和债务清偿工作顺利进行。

同时,管理人还需要遵守法律法规,勤勉尽责地履行自己的职责,以维护破产程序的合法性和效率性。

破产实体权利

破产实体权利

第60条
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职权包 括召集和主持债权人会议
3、债权人会议列席人员 P347 第126条 、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 (2)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 人员 (3)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 (4) 破产管理人 (5)债务人的出资人代表 (重整计划草 案)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开
3、特征 、
(1)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费用。 (2)为破产事务的处理而发生的费用 (3)在处理破产事务中为债权人的共同利 益而发生的费用,如债权人为参加债权人会议而
支付的差旅费就不属于破产费用;
(4)破产费用的支付不按破产程序中的清 偿顺序清偿,而是随时可用债务人的财产进 行清偿。
• (二)共益债务的概念和范围
• 案例4 康德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该公
司财产时,发现:(1)破产宣告时该公司欠甲公司20万 ( 元货款,离偿付日期还有1个月; (2)债权人乙公司因参加破产程序花费3万元; (3)该公司还拖欠丙地方税务局税款15万元; (4)欠破产企业留守人员丁某等人的工资5万元; (5)欠破产程序开始后维修仓库的费用6万元; (6)戊银行行使抵押权后仍有20万元债权未受偿 ; 上述各项哪些应列入破产费用?
2、债权人会议与法院的关系 、
法院在破产程序中履行职责的宗旨:
尊重债权人自治、维护程序公正、中立、裁判
(1)债权人会议的活动,必须在人民法院 的组织安排下进行。(第62、98条) (2)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只有经过人民法 院的认可才能生效。 (第64条) (3)债权人会议无法达成某些决议时,由 人民法院进行裁定。(第65条)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义务
•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338 列举式 * 我国管理人的职责: 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 清理、变价和分配。 《破产法》第25条 破产法》 条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保障破产管理人的权益,提高破产管理工作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法庭授予破产企业的清算人、破产管理人或其他类似名称的承办人。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按照劳动成果和工作质量原则确定,同时符合合理和公平性原则。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根据工作任务的不同,分为以下几类:清算报酬、管理报酬、债务重组报酬等。

第五条清算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工作时,根据清算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六条管理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破产企业过程中,根据企业的经营状态、经济效益及其他相关指标计算的报酬。

第七条债务重组报酬是指破产管理人依法进行破产企业债务重组工作时,根据重组工作的完成情况及相关工作量计算的报酬。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在破产案件审结后进行支付。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进行违法违规操作。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确认。

第二章清算报酬第十一条清算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所担任的破产清算工作的任务量和涉及财产价值,在工作计划中列明具体的项目和报酬标准,根据完成情况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清算报酬应当在清算工作阶段结束后进行支付。

第十三条清算报酬支付方式可以采取按阶段支付、按进度支付或全额支付的形式。

第十四条破产管理人在清算过程中出现失职、违规操作等情形的,可以酌情减少清算报酬的支付。

第三章管理报酬第十五条管理报酬的计算方法为:根据破产管理人在破产企业管理过程中的工作任务和发挥作用,结合企业经营状态、经济效益、风险承担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制定管理报酬标准。

第十六条管理报酬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周期进行支付。

第十七条破产企业经营状态出现重大问题,导致企业经营状况恶化,影响破产管理人工作的情况下,可以酌情减少管理报酬的支付。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破产管理人团队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管理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团队的组建、运行、考核及解散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依规,确保破产程序公正、公开、透明;(二)专业高效,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三)诚实守信,维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四)勤勉尽责,确保破产案件办理质量。

第二章组建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团队由一名负责人和若干名成员组成。

第五条负责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沟通能力;(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六条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及业务知识;(三)具备较强的业务能力和实践经验;(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品行。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由人民法院指定。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成员的指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选择具备丰富破产案件办理经验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二)兼顾破产案件的复杂程度、债务人的行业特点等因素;(三)确保破产管理人团队的整体实力。

第三章运行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团队成立后,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目标、任务及完成时限。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一)财务管理制度;(二)保密制度;(三)档案管理制度;(四)内部沟通协调制度;(五)其他必要的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团队在办理破产案件过程中,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依法依规办理破产案件,确保破产程序合法、公正、公开;(二)充分听取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保障其合法权益;(三)及时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四)严格按照破产程序进行资产清理、债权债务处理等工作;(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ppt模版课件 在线阅读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ppt模版课件 在线阅读

■ 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 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 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 务人的营业;■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三节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商 法
的法定内容 , 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本节知识点■ 01.破破产产管管理理人人的的职职责责■ 02.破破产产管管理理人人的的义义务务与与报报酬酬■ 03.破破产产管管理理人人的的监监督督■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 职责; 义务; 报酬; 监督
■ 新的《企业破产法》 规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 、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 , 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 ”
二 、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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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破产管理人
商 法
COMMERCIAL LAW
本章导语■ 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 者机构 。建立一套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 产法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 , 对于债 权人、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 公正有效保护 , 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 因而 , 对破产管理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 及职权职责、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 及职位替代机制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 要 。本章重点对这些问题展开讨论。 2
■ 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 借款;■ 设定财产担保;■ 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放弃权利;■ 担保物的取回;■ 对债权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

破产管理人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行为,加强对破产案件的管理,保护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破产管理人在破产案件中的行为,涉及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破产管理人在履行职责、权利和义务时,应当遵守本规章。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操守;(二)具有法律、经济、管理或会计等相关专业学历,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三)具有从业经验和专业能力,熟悉破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业务知识。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应当严格履行职责,维护破产案件相关方的利益,保守破产案件中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相关信息。

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维护破产案件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依法执行裁定,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接受相关部门和债权人的监督,提供必要的情况说明和报告,接受审计和检查。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注重职业素养和专业素质的提高,不断完善自己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态度。

第八条政府有关部门、债务人、债权人及其他相关方应当给予破产管理人必要的支持和配合,协助破产管理人开展工作。

第二章破产管理人的职责第九条破产管理人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对破产债务人的资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置,筹集破产财产;(二)编制破产债务人的资产清单和债务清单,确认债权债务关系;(三)向破产债务人的债权人发出破产公告,受理债权登记;(四)审核债务人的债务情况,制定破产计划,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五)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协助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六)履行法院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积极履行职责,抓紧处理破产案件,尽快实现破产财产的清算与处置,最大程度保障债权人的利益。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破产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制定合理的破产计划,并征得相关方的意见。

第十二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他们的利益不受损害。

破产管理人收费规定(3篇)

破产管理人收费规定(3篇)

第1篇一、前言破产管理人是指在破产程序中,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负责管理债务人财产、维护债权人利益的专业人员。

破产管理人的收费问题,直接关系到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债权人利益的保障。

为了规范破产管理人的收费行为,维护破产程序的公正、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收费原则1. 合法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限制性规定。

2. 公平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利用破产程序谋取不正当利益。

3. 透明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标准和收费项目应当公开透明,便于债权人和社会监督。

4. 适度性原则:破产管理人的收费应当适度,不得过高或过低,确保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三、收费主体破产管理人的收费主体为破产管理人,包括破产管理人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机构以及破产管理人的个人。

四、收费项目及标准1. 管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5%至5%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的价值、破产程序复杂程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管理费按破产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月计收。

2. 咨询费(1)收费标准:破产咨询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咨询内容、工作量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咨询费按咨询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咨询工作量计收。

3. 财务审计费(1)收费标准:破产财务审计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审计工作量、审计难度等因素确定。

(2)计费方式:破产财务审计费按审计工作量计算,自破产程序启动之日起,按实际审计工作量计收。

4. 税务代理费(1)收费标准:破产税务代理费按破产财产价值的0.1%至1%计收,具体收费标准由破产管理人根据税务代理工作量、税务代理难度等因素确定。

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规定(3篇)

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破产管理人工作,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破产案件中的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工作。

第三条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工作应当由人民法院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分组原则第五条破产管理人分组应当根据以下原则进行:(一)案件性质:按照破产案件的类型、规模、复杂程度等因素进行分组。

(二)专业能力:根据破产管理人的专业背景、工作经验、业务能力等因素进行分组。

(三)地域分布:按照破产案件所在地进行分组。

(四)工作进度:根据破产案件办理进度进行分组。

第三章分组程序第六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后,应当根据本规定,组织成立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小组。

第七条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小组由以下人员组成:(一)人民法院指定的法官或者审判员;(二)破产管理人协会或者相关行业协会推荐的专家;(三)破产管理人。

第八条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小组成立后,应当进行以下工作:(一)审查破产管理人的资格、能力、业绩等情况;(二)根据分组原则,对破产管理人进行分组;(三)确定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工作分工;(四)制定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方案。

第九条破产管理人分组管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破产管理人分组情况;(二)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和工作分工;(三)破产案件办理的时间节点;(四)破产管理人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机制。

第四章管理人职责第十条破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依法接管破产企业,对其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调查;(二)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处理破产财产;(三)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仲裁等活动;(四)协助债权人申报债权;(五)执行人民法院的裁定和决定;(六)接受债权人监督;(七)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一条破产管理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保守破产企业的商业秘密;(二)不得泄露债权人的商业秘密;(三)不得接受与破产案件有关的利益输送;(四)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五)不得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六)不得利用破产管理人身份谋取私利。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附制度)

破产管理人工作制度报告(附制度)

管理人工作制度的报告中级人民法院:为保证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履行职务有章可循,保证公司破产清算工作有序开展,管理人特制定了《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现报备贵院,以供贵院指导监督和管理人严格遵守。

特此报告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2019年12月1日附:《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XXXX有限公司管理人工作人员的行为,勤勉尽责、高效有序、忠实执行职务,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管理人员开展工作必须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开展工作,严禁发生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根据破产工作实际需要,管理人工作团队指定总负责人、组长,现场分资产尽调组、债权申报组、债权审核组、诉讼事务组、综合组等(具体名单及职责附后)。

管理人工作人员应按照各自分工履行职责,实行专事专人、专人专责的工作制度。

工作组之间应信息互通、协作配合、围绕目标、确保进度、创新高效地履行管理人职责。

第四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对履行职务过程中所获取的债权人、债务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无关第三人。

如需对外披露信息,实现须征得管理人负责人同意,并报人民法院。

第五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文件资料,及时进行编号和装订,确保文档的完整、有序、整洁、便于查阅。

第六条管理人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接待、证照管理、印章管理、开会、汇报的制度。

第二章接待制度第七条管理人至少有两名以上常驻人员在现场办公,根据破产程序进行负责接收债权申报、债权人咨询、财产调查和管理、与相关利益方沟通等相关事宜。

第八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应态度关切、用语文明,注意沟通方式和交流技巧,严禁与债权人及其他相关人员产生口角、冲突等行为。

第九条遇到债权人及其他人员存在辱骂等情绪激动行为时,管理人工作人员必须保持情绪稳定。

遇到人身损害威胁的突发事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确保自身人身安全。

第十条管理人工作人员接待相关人员时,必须注意询问的条理性和证据的可用性,围绕工作目的做好必要的笔录;答复问题的合法性和逻辑严密性,不得随意许诺、错误引导或者虚假陈述,不便答复的应告知汇报后定时给予答复。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3篇)

破产管理人报酬规定范文第一条管理人履行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依据本规定确定。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____%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____%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____%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三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第四条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应当对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价值和管理人的工作量作出预测,初步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

管理人报酬方案应当包括管理人报酬比例和收取时间。

第五条人民法院采取公开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根据社会中介机构提出的报价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限制范围。

上述报酬方案一般不予调整,但债权人会议异议成立的除外。

第六条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

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

第七条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

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

【热荐】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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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荐】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企业宣布破产后,所面临的问题是比较多的,当企业宣布破产以后,一般会有专门的人员来管理公司的破产以后的相关工作。

破产管理人在对企业进行清算的时候,也是有工作流程的,相关的工作人员在进行工作的时候,应该按照工作的流程来规定,不可以随着自己的性子乱来。

接下来,小编将详细为大家介绍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问题。

破产管理人工作规程是怎样的?一、破产管理人印章刻制的使用管理人凭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刻制,并交人民法院封样备案后启用。

管理人印章只能用于破产事务,终止执行职务后,应当将管理人印章交公安机关销毁,并将销毁证明送交人民法院。

二、破产管理人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7、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8、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9、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等;10、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11、依法提出并执行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12、提交清算工作报告;13、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14、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应当具体负责的破产管理事项,职责不仅是具体的,而且是双向的,既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权利,也包括管理破产事务的义务。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务,依法管理,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因玩忽职守或其他违法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如何接管企业(一)提前准备在人民法院相关部门现场指定管理人后,该社会中介机构或个人应立即提前摸清债务人情况,制订接管方案,与债务人有关人员包括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完善债务人的财产登记清册、资产明细表、有形财产处所清册、对外投资明细、相关资产抵押担保明细、诉讼情况说明等,随时等候交接。

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

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第一章协会的名称和注册信息第一条协会的名称:XXX破产管理人协会第二条注册信息:本协会注册于XXX地区,注册号为XXX,注册时间为XXX。

第二章协会的宗旨和目的第三条协会的宗旨:提高破产管理人的专业素质和执业水平,维护破产管理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破产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协会的目的: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行业秩序,推动行业进步,发挥协会在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三章协会的会员资格和入会条件第五条协会的会员资格:凡是从事破产管理业务的机构和个人,均可成为本协会的会员。

第六条入会条件: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会章程;(2)有加入协会的意愿;(3)在破产管理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或经验。

第四章协会的会员权利和义务第七条会员权利:(1)享有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2)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4)优先获得协会的资料、刊物等;(5)在协会内部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八条会员义务:(1)遵守协会章程和相关规定;(2)执行协会决议,积极参与协会活动;(3)维护协会声誉和利益;(4)按时缴纳会费。

第五章协会的领导机构和职责第九条协会的领导机构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组成。

会长负责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负责具体事务。

第十条协会领导机构的职责:(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2)决定协会的工作计划和重要事项;(3)组织开展各项活动;(4)负责会员管理工作;(5)处理其他重要事务。

第六章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和职责第十一条协会的日常管理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的日常事务。

秘书处设秘书长一名,工作人员若干名。

第十二条秘书处的职责:(1)负责协会日常事务的处理;(2)负责会员登记和管理;(3)负责活动策划和组织;(4)负责资料、刊物的编辑和发行;(5)完成领导机构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七章协会的经费来源和使用管理第十三条协会的经费来源:会费、捐赠、政府资助等。

破产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破产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人印章管理制度人民法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公司重整案,并指定了管理人开展重整工作。

管理人为规范公司重整期间印章的使用及保管,保障重整工作顺利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重整期间管理人印章以及公司印章的管理适用本制度。

管理人印章包括管理人公章、管理人财务专用章、管理人负责人名章。

印章是指<债务人公司>在进入重整程序前使用的所有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等。

第二条重整期间管理人印章和公司印章由专人保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未经授权,不得私自持有管理人印章或公司印章。

第三条重整期间需要使用公司印章、管理人印章的,必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交(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签字批准,但本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

印章的使用审批程序如下:1.使用印章必须按规定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及《印章使用登记表》(附表),经办人填写内容必须真实、清楚、明确;2.《印章使用审批单》需经有审批权的人员逐级审批同意;3.印章保管人员加盖印章,并将文件原件或复印件留存一份;4.文件加盖印章后需要修改的,在修改后重新盖章之前必须收回原盖章文件。

第四条印章保管人应严格按本办法使用和保管印章,不得擅自使用,并如实做好记录。

印章使用记录应于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报综合协调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各类印章应在规定的地点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私自带出办公地点以外使用;特殊情况下需携印章外出使用的,须经(管理人指定的工作人员)审核后报(管理人负责人或其他有权主体)批准,由二人监印,并做好登记。

第六条遇有急件需要用印而有审批权限的人员不在场的,印章保管人应先通过电话请示,在获得有审批权限的人员口头批准后,方可用印,并应在事后及时补齐手续。

第七条盖印章的文字要端正、清晰,盖印要做到“齐年盖月”,不得在空白处加盖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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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5
三、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一)破产管理人的一般监督 (二)债权人委员会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6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2


章节目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概说 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与选任方式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3


第一节
COMMERCIAL LAW
破产管理人 概说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4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介绍了破产管理人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 从学理层面对破产管理人的性质进行了比较研究。


第二十一章
COMMERCIAL LAW
破产管理人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
本章导语

破产管理人是总管破产预防和清算事务的个人或者 机构。建立一套健全的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于破产法 的有效实施和破产制度的有效运作,对于债权人、 债务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的公正有效 保护,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对破产管理 人的选任资格和任职条件、选任方式及职权职责、 报酬支取及责任承担、必要的监督及职位替代机制 等方面的制度设计都显得至关重要。本章重点对这 些问题展开讨论。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02.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职务说”;“破产财团代表说”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5
一、破产管理人的概念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规定,在破产重整、 破产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 和其他事项的机构或个人。 破产管理人是破产程序中最重要的一个机构,它 具体管理破产中的各项事务,破产程序进行中的 其他机关或组织仅起监督或辅助作用。 破产程序能否在公正、公平和高效的基础上顺利 进行和顺利终结,与破产管理人关系至为重大。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的 职责与监督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2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对破产管理人职责的法律概念、立法规定进 行了阐述,分析了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的法 定内容,并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02.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 03.破产管理人的监督



本节关键词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0
二、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新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 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 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 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 定。”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1


COMMERCIAL LAW
破产管理人;职责;义务;报酬;监督第二十一章Fra bibliotek破产管理人 13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一)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二)其他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14
二、破产管理人的义务与报酬


按照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应当勤 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 得辞去职务。管理人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 可。经人民法院许可,管理人可以聘用必要的工 作人员。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债权人会议对管 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6
二、破产管理人的性质

(一)破产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破产财团代表说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7


第二节
COMMERCIAL LAW
破产管理人 的任职资格 与选任方式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8


本节内容概要
本节讨论了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的法律概念、立 法规定以及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的法律规定。


本节知识点
01.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02.破产管理人的选任方式


本节关键词
破产管理人;任职资格;选任方式
第二十一章
破产管理人
9
一、破产管理人的任职资格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 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 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 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 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 罪受过刑事处罚;(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 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 执业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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