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小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说明(控规)12.06.12
第一章概述一、规划背景商都县属内蒙古自治区中部地区,位于乌兰察布市东部,属后山地区。
北部与锡林郭勒盟苏尼特右旗、镶黄旗为邻,东北部与乌兰察布市化德县接壤,东部与河北省康保县、尚义县相连,南部与乌兰察布市兴和县衔接,西部与乌兰察布市察哈尔右翼后旗毗邻。
商都县区位优越,交通便捷。
地处冀、蒙交汇处,是连接京、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西部和北部以及东三省和蒙古的重要枢纽;是承接中国经济发展第三极“环渤海经济圈”辐射大西北的前沿地带。
集通铁路贯穿全境,呼满省际通道、商张、商集、商化、商土等级公路四通八达。
集通铁路及省际通道、商都—张北、商都—乌兰哈达、商都—土牧尔台、商都—化德五条公路干线穿过县城七台镇。
依据《商都县七台镇城市总体规划》(2006—2020),城区规划总用地为28.54平方公里,建设用地为17.33平方公里,本次规划区位于七台镇城市建设用地及部分规划总用地范围内的12.76平方公里用地。
商都县有电力、重化工、农畜产品加工和矿产品四大主导产业。
农村经济发展势头正劲,第三产业蓬勃发展,以物流运输和商贸餐饮为重点的服务业进一步发展壮大,社会事业不断进步,民主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得到不断加强。
2009年,全县地区生产总值完成32亿元,同比增长16.3%;财政收入完成7088万元,同比下降38.5%;固定资产投资完成12.5亿元,同比增长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达到12249元,同比增长14%;农民人均纯收入达到2354元,同比下降20.2%。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和全县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对城镇规划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商都县在县委和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了城镇建设步伐.坚持新区建设与旧区改造相结合,2009年,投资4.1亿元,新建混凝土道路13条,面积7.6万平方米,同步铺设了排污管道6632延长米、供水管道。
7900延长米、供热管道6000延长米;更新和栽植各类树木2.8万株,安装路灯332机,对街道两侧路林中毁坏枯死的树木进行了更换补植,新建道路全部实现了绿化亮化;在七台大街绿化带建防护栏4200延长米;完成了府前广场和文化公园广场改造任务;新建了华都、廉租房等住宅小区,实施了万福花园、新都佳苑等商住小区二期工程。
关于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交易业务有关问题的决定
呼房办[2005]100号
关于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和交易
业务有关问题的决定
2005年10月19日下午,由呼市房产局王守智副局长主持,召开了产权市场管理业务局务会。
参加人员有产权市场处处长郭晓华,副处长王国栋、董金怀,有关科室人员王海波、段智宏、李国梁、图雅、王丽萍、张世东、齐冠军、云俊英、李永刚、卢彦斌。
会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以及呼房办[2002]37号文件、呼市房产局[2003]16
号会议纪要精神,经过充分研究,对办理村镇房屋权属登记交易业务做出如下决定:
一、我局于2004年11月10日印发的《关于研究暂停办理村镇房屋所有权证和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登记等事宜的会议纪要》(会议纪要[2004]12号)中第一款关于坐落在“城中村”及城镇范围内的房屋暂缓办理房地产交易与权属登记和换证工作的规定,从即日起废止;
二、对于符合办证条件的村镇房屋,严格按照内蒙古人大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呼和浩特市市辖区农村宅基地规划和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呼政发[2005]5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办理权属登记和转移变更业务。
特此决定。
二OO五年十月二十四日
主题词:房地产村镇业务权属登记决定
呼和浩特市房产管理局办公室2005年10月24日印发
(共印3份)。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总体规划又分为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第十条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报国务院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旗、县人民政府会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旗、县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他建制镇总体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市的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在城市总体规划基础上,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旗、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的经济开发区和外商进行成片开发的建设区规划,由市或者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公司、企业或者个人在成片开发区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按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需要,可对城市总体规划进行局部调整,调整后的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对详细规划作局部调整,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方向以及有其他重大变更的总体规划,应当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十四条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安全,污染城市环境,破坏水源地和城市风貌,不得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非配套建设应当按规定征收城市建设配套费,具体征收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五条新区开发必须符合市的总体规划,并要进行充分的技术论证,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合理利用城市现有设施,提高综合开发效益;新区开发要避开地下矿藏;第十六条在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中,要体现民族传统特色,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区;旧区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严格控制建筑密度;第十七条对严重污染环境及影响居民生活的厂矿企业,要限期治理,逾期未达到治理要求的,必须关、停、并、转或者迁移;凡城市规划已确定迁移的厂矿企业,不得在原址新建、扩建或者改建建筑物;第十八条旧区改建需拆除原有建筑物和构筑物时,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范围拆除;旧区的原有待改建房屋不得扩建,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擅自扩大;第十九条城市各项建设和城市道路两侧,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绿地;绿化用地,新建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30%,旧区改建不得小于总用地面积的20%;凡征用或者拆迁、改建城市居住小区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同时按比例征用绿化用地,并负责该地段的绿化;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系指除农田基本建设和小型水利建设使用土地以外的各项建设用地;第二十一条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初步设计的会审,应当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并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在报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国家审批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时,按规定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其审批程序为: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国家、地方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及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确定其用地位置和控制范围,并发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填好的申请书和地形图,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其建设性质和规模,划出建设用地的具体界限,并提出规划设计要点,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有关附图、附件;三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四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过程中,如确需改变建设用地面积、位置和界限时,必须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办理手续;第二十三条凡使用城市规划道路两侧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负责缴纳沿规划道路用地界限同等长度、规划道路宽度一半的用地面积的土地使用费,并拆迁该地段内的一切建筑物和构筑物;第二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计划部门年度批准文件、申请用地的书面报告及建设用地平面位置图之日起,20日内分别作出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答复;并在接到其他必要报批文件后20日内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城市规划确定的绿化用地、公共活动用地、体育运动场地和学校用地必须严格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第二十六条对征而未用、早征晚用、多征少用、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建设用地,城市人民政府可以重新规划使用;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服从市及旗、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第二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需临时用地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发给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然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临时用地的使用期限为两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的,须在期满前两个月内重新办理使用手续;临时用地如遇国家建设需要,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在限定时间内按拆迁有关规定清场和归还;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挖砂、采石、取土,填埋废渣、垃圾,围填水面,从事其他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前款所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城市环境,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第三十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土地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使用土地;如确需改变使用性质和用地界限的,须按照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执行;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三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系指建筑物、构筑物以及道路、桥梁、涵洞、河道、铁路、管线及其他工程设施;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翻修及外装修等各项工程建设,都必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工程建设均按下列程序办理: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书面申请,并附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领先行勘探设计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通知书要求,方可委托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并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书;二建设单位报送有关图纸、勘测资料及其他附件,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发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城市规划管理费;三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放线、验线,并核发建设工程验线证书;第三十四条对重要建设工程,要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竣工图纸和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缴纳竣工资料保证金;第三十五条建设工程设计必须符合消防、抗震、环境保护、卫生防疫、文物保护、园林绿化、供电、邮电、防洪、防空等专业规划或者规定,需专业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取得其书面意见;第三十六条新建建筑物之间的间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正向住宅的间距系数,旧区不得小于1.5,新区不得小于1.7;二建筑物与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学校教室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2.0;三多层塔式建筑对遮挡阳光住宅的间距系数不得小于1.2;四城市主干道两侧建筑突出部分外缘距道路红线不得小于8米,次干道不得小于5米; 第三十七条新建、扩建的宾馆、招待所、影剧院、体育场馆、商店、医院等较大的公共建筑,必须按其总建筑面积的5-10%的规模设置停车场;第三十八条沿城市规划主要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庭院,不准建实体围墙,采用绿篱或者栅栏,要求透景、美观;第三十九条市区主干道两侧不准布置锅炉房、烟囱、烧火间以及有碍市容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城市推行集中供热;集中供热地区内的单位,必须纳入城市热网系统;联片供暖炉房规划供暖范围内的单位,必须参加联片供暖,严格限制新建分散锅炉房,对现有分散锅炉房逐步改造;确系急需经批准而建的临时供暖锅炉房,在集中供热和联片供暖工程实施时,原临时锅炉及其设施要限期无条件拆除;第四十条城市规划区内的电台、微波通讯及其他有净空限制要求的地区,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高度,按照城市规划及有关规定加以控制;高度超过100米的超高层建筑,其建设地点、规划设计要点及规划方案须报市人民政府审批;第四十一条已有建筑需加层的,除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外,必须由具有设计资格的单位对原建筑结构的安全出具鉴定书;第四十二条设置广告牌、宣传牌栏、室外雕塑和其他建筑小品,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确定其位置,并提出建设要求,未经批准不得施工;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用地范围内的原有建筑物、构筑物,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批准保留的以外,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必须全部拆除,暂时保留作为施工用房且不影响交通及相邻关系的,在工程竣工后立即拆除;第四十四条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六个月内未开工的工程,可以向原批准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开工,也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自行失效;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后,因特殊情况中途停工的工程,第二年度要求继续施工的,须持原批准机关文件和已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年度计划,办理续建手续;第四十六条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要坚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先地下后地上,一步到位的原则;第四十七条城市干道的管线工程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在地上架设的,须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易燃、易爆的工程管线,要在起止处、转弯处以及直线段上按一定距离设置标志;第四十八条在城市道路和地下各种管线以及公用消防设施上不准兴建任何建筑物、构筑物,不准堆料作业、随意开挖和倾倒废杂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高压电力走廊;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时,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严格按批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建设;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为二年,期满后继续使用的,须办理延期手续;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五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视其情节给予处罚:一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责令其停止建设,并限期拆除,拒不拆除的,可以强制执行;二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建设工程,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3%以下的罚款;三擅自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影响城市规划的,除责令其限期改正外,并可按建筑面积处以适当罚款;第五十二条被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在接到罚款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缴纳罚款,逾期缴付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罚款总额5‰的滞纳金;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第五十四条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城市规划管理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五十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七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居民点的规划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呼和浩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1997年8月29日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呼和浩特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决定对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增加一条,为:“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组织实施,制作处罚决定书,出具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票据,罚款按规定上缴财政;”原第五十三条改为第五十四条,以后逐条顺延;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报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重新公布;。
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小城镇类)创建考评标准
4分
3分
六、建设管理
满分
18分
指标16:镇委、镇政府重视
内容:a.镇委、镇政府把村镇建设工作列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和考核指标,计1分;
b.省委、省政府支持小城镇建设的土地政策、资金扶持
政策等落实到位,计2分;
C.积极参加省及市、州小城镇建设培训交流等业务活动
的,计1分。
方式:查阅文件、资料,座谈。
b.城镇化率(五普统计口径):平原、丘陵镇达到43%以上,山区镇达到38%以上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C,城镇化率年均增长达到1.5个百分点以上的,计1分;达到1个百分点以上的,计0.5分,否则不计分。方式:查阅资料、报表。
3分
3分
指标2:经济发展
内容:a.第一产业产值、第二产业产值、第三产业产值、财政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等五项指标完成与本县(市、区)政府签定的目标责任状的,计1分,一项未完成的扣0.5分,扣完为止;
d.路网覆盖率和硬化率达95%以上,计2分;85-95%的,计1分,其余不计分;
e.主干道100%设置路灯,亮灯率达95%以上,计1分,否则不计分;
£人均道路面积8平方米以上的计2分,6-8平方米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
g.建成一条具有特色的示范街,计2分,否则不计分;
h.道路无障碍设施配套齐全的,计1分,否则不计分。方式:查阅资料、实地查看、专家评价。
加1分
6
本级获建设部村镇建设先进(示范)称号
考核前36个月
加1分
7
本级获省优以上工程奖项占同期竣工工程项目个数4%以上的
上年度至考核前
加1分
本级获鲁班奖或国优工程奖的
上年度至考核前
力口1分
8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9•【字号】内党发[2013]13号•【施行日期】2013.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县域经济发展的意见(内党发〔2013〕13号2013年6月19日)自治区党委九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决定,把发展县域经济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加快发展县域经济,是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区域协调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基础,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结构、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是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途径。
为进一步加快全区县域经济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1.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坚持科学发展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主线,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快构建“五个基地”、“两个屏障”、“一个桥头堡和沿边经济带”。
以改革开放和机制创新为动力,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着力强化产业支撑,着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促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牧业现代化同步发展,不断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进一步激发县域经济发展活力,推动县域经济实现跨越式发展。
2. 基本原则。
推动县域经济实现大发展大跨越,要立足欠发达的基本区情,一切从旗县(市)实际出发,尊重发展规律,找准发展路径,明确发展重点,创造性开展工作。
--坚持“四化”同步推进。
突出发展第一要务,扭住经济建设这个中心,推动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与农牧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四化”同步发展。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要点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要点摘要: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逐渐加快,小城镇建设规模以及数量呈现增长趋势。
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要结合具体情况,因地制宜,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对小城镇进行合理规划与优化布局,并制定针对性的管理策略,推动小城镇整体经济、文化、政治建设的高速发展。
本文主要对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问题、要点等进行分析,旨在进一步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优化城镇居民生活环境,为我国城镇化发展水平的提升奠定基础。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要点小城镇建设是整体社会发展体系的一部分,实现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优化发展,可以进一步提高小城镇居民生活质量,优化居住环境,推动区域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在对小城镇进行规划建设管理时,要对其区域布局、道路、运输设施等进行科学性规划,并强化环境、经济、文化的优化管理,加强环境的全面性评价,对各方面关系进行协调,推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的全面性提升。
一、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概述(一)规划目标小城镇规划建设与大城市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如图1所示。
(1)对城镇产业结构进行优化,在城镇规划建设设计中,突出体现当地的产业结构特点,构建特色化的产业结构发展模式,推动城镇经济的市场化发展道路;(2)促进小城镇规模性效益,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续期,构建灵活性和弹性的规划设计方案,强化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的应变能力,确保城市功能的全面性发挥;(3)加强区域宏观决策功能,要对中小城市的分工合作问题进行合理规划设计,保障各项工作的有效性配合,实现聚集效益和规模效益的最大化,并同时要结合本地城镇发展特点,对产业布局进行优化设计,拓展其辐射范围,尤其要对城市密集区域实施集中化布局,突出体现区域宏观决策的功能效果;(4)体现城市文化底蕴,要对当地的传统文化特色、文物古迹等进行合理保护和优化规划,促进传统文化以及现代文面的有效性融合。
[1]图1小城镇规划建设特征(二)管理原则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中,要严格遵照相关政策、法规开展,确保依法行政,避免出现违法政策法规的现象,加强城镇建设管理的精细化分工,对各方关系、矛盾进行合理调节,促进城镇管理政策性和社会性,保障依法治城;在管理目标导向下,推动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效率的提升;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与人们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因此要加大宣传,增进人们群众的了解,从而对城建工作给予最大的配合与支持。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10.29•【字号】内党办发[2013]21号•【施行日期】2013.10.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办发〔2013〕21号2013年10月29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已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推进“百姓安居工程”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房条件较大改观,更好地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现就推进“百姓安居工程”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按照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要求,把改善群众居住条件作为一项重大民生工程,切实加强和改善房地产市场调控,加快推进以公共租赁住房为重点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各类棚户区改造,大力实施农村牧区危房改造,积极构建多层次的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住宅品质和宜居水平,努力实现全区城乡居民“住有所居”目标,并逐步向“住有宜居”目标迈进,为实现富民强区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斗目标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与市场双向推动。
加快建立“政府主导、市场配置”的保障性住房供应体系和“市场主导、政府调控”的商品住房供应体系,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调节相结合,对低收入群体的住房保障由政府主导,对商品房供给由市场调节。
--坚持城乡统筹。
充分考虑城乡人口变迁等因素,统筹安排城乡住房建设。
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城镇化进程、家庭人口结构、居民支付能力等因素,合理控制住房价格水平和发展规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3.25•【文号】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施行日期】2008.03.2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名单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8]70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7]3049号)的要求,各地发展改革委推荐了一批具有发展潜力、改革发展意识强、勇于探索和试验、不同类型的小城镇。
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将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等160个镇列为第二批全国发展改革试点小城镇,现将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全国小城镇发展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有关试点内容的要求,指导和帮助试点镇制定试点方案,及时研究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
试点方案由试点镇上级政府批准后实施,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小城镇中心备案。
各地发展改革委要在年终对发展改革试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总结,内容包括试点镇经济社会发展基本情况,改革创新的成就,遇到的热点、难点问题,下一步发展改革的对策思路。
年终总结材料一式二份,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进入第二批试点的小城镇要在当地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关于“走中国特色城镇化道路,按照统筹城乡、布局合理、节约土地、功能完善、以大带小的原则,促进大中小城市和小城镇协调发展”的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切实转变政府管理职能,推进制度创新,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城乡统筹的原则,合理分配公共资源,探索我国小城镇又好又快发展的新途径,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加快农村劳动力转移,推进适合我国国情的城镇化进程,促进小城镇健康发展提供示范。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规定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三章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第四章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五章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0.09•【字号】内党发[2000]15号•【施行日期】2000.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决定(内党发[2000]15号2000年10月9日)为在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过程中进一步加强我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加快城市现代化建设步伐,促进全区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实施城市发展战略,加快城市化进程(一)总体思路:合理发展大城市,重点发展中等城市,大力发展小城镇。
强化呼和浩特市、包头市的整体实力和对全区乃至毗邻地区的带动辐射作用;合理扩大乌海市、赤峰市、通辽市及盟所在地的城市规模,完善城市功能,提高整体水平,形成区域中心城市;积极发展旗县(市)驻地镇及部分区位优势和发展潜力明显的小城镇。
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职能明确、规模等级有序、基础设施完善的区域城镇体系。
(二)政策措施:加快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实行积极的人口迁移政策;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放开搞活房地产二级市场,逐步使土地收益成为城市建设资金的主要来源;进一步完善城市就业和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障政策;根据城市化进程和区域经济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调整行政区划;以市场为导向,以科技为动力,优化城市经济结构,加快工业化进程,大力发展第三产业;改革投融资体制,拓宽融资渠道,多渠道、多层次地筹集资金。
(三)主要目标:到2005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45%,城市供水普及率达到95%,污水处理率达到45%,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气化率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70%,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5%,人均拥有道路面积达到8平方米,人均居住面积达到11平方米。
到2010年,全区城市化水平达到50%。
内蒙古小城镇规划与设计研究
2 内 蒙 古 小 城 镇 的特 点
内蒙 古 地 处 我 国 北 部 边 疆 , 域 辽 阔 , 地 面 积 位 居全 国 第 三 . 地 土 目前 全 区 的 城 镇 设 置 基
本 形 成 了 点 、 、 结 合 的 网络 骨 架 , 有 5个 地 级 市 , 5个 县 级 市 和 3 4个 建 制 镇 . 中 小 线 面 现 1 1 其
中 图 分 类 号 :T 9 4 1 文 献 标 识 码 :A u 8 . 文 章 编 号 :1 0 0 1—8 3 (0 2 0 7 5 2 0 ) 3—0 7 —0 26 5
发展 小城镇是 2 1世 纪 我 国城 乡 一 体 化 战 略 实 施 的 关 键 环 节 . 建 设 好 小 城 镇 , 划 是 要 规
小 城 镇 数 量 2 9个 , 6 .6 . 0 占 65 %
收 稿 日期 : 0 1 1 2 0 — 0一O 9 作 者 简 介 :甄 江 红 ( 9 0一 )女 , 17 , 内蒙 古 包 头 市 』 , 蒙 古 师 范 大 学 副 教 授 、内
维普资讯
第 3期
甄 江 红 :内 蒙 古 小 城 镇 规 划 与 设 计 研 究
.2 7 . 7
2 2 小 城 镇 类 型 多 。 涵 广 . 内
小 城 镇 是 以 人 V 集 聚 为主 体 , 物 资 开 发 、 用 、 产 为 特 点 , 集 政 治 、 济 、 资 为 一 I 以 利 生 是 经 物
城 镇 不仅 量 大 、 广 , 独 具 特 点 . 面 且
2 1 小城镇 数量较 大, . 中东 部 地 区分 布 集 中
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
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重视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对于现实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主要介绍小城镇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的有关内容。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规划管理;基本方法;基本特点;中图分类号: [f29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引言小城镇规划建设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系统工程,深入研究小城镇建设的相关政策,充分认识小城镇的特征,建设模式,构筑小城镇规划与建设的科学理论和方法,以科学的管理方法和手段解决小城镇规划与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对保证小城镇规划的合理布局与小城镇建设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进步和区域经济增长具有重要意义。
一、规划建设管理的内容1.1充分实现发展战略。
未来发展的小城镇建设的战略计划,是一个小城镇发展战略的具体实现。
小城镇通过日常的日常管理,以确保规划目标的实现。
为了达到这个目的,需要一个小城镇规划的政策和决定,在管理过程中,必须把重点放在小城镇发展的战略目标上。
1.2全面实施小城镇政府公共政策。
小城镇的规划是公共政策的组成部分,因此,要求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一方面要将政府的各项公共政策纳入到规划过程之中,并在规划编制的成果中得到反映;另一方面要充分协调好各项政策在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困难,避免为实施一项政策而使另一项政策受损而对社会整体利益造成损害。
1.3确保城镇整体利益。
小城镇政府是实施综合管理部门,我们的城市和城镇的需要有序的小城镇建设,继续开展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损害,小城镇建设城镇和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最高的综合效益。
确保小城镇建设的有序进行,以保证获得最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
根据上面的介绍,小城镇建设管理任务的内容如下:小城镇规划审批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实施和管理,城市土地管理,城市房地产屋管理、小城镇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环境质量管理,人口规模管理。
二、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基本特点2.1政策性强。
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过程的各项工作都会涉及到小城镇各方面的战略部署,其影响面之广涉及到经济、社会、文化等以及相应的政府工作部门。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
呼和浩特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建设具有民族地区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与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呼和浩特市的城市规划区包括市区,郊区,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区、风景区,经济开发区,以及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建制镇的城市规划范围,由旗、县和建制镇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划定。
第四条根据国家关于城市规划、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方针,有计划地促进经济发展和城市人口的合理布局,严格控制市区规模,控制城市人口发展,合理发展小城镇。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农村建设、乡镇企业建设和其他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做到合理用地,节约用地,保护生态环境。
第六条呼和浩特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划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旗、县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旗、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管理,有权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当地的自然环境、资源条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统筹兼顾,综合部署。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贯彻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事业发展的原则。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符合城市交通管理、市容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城市绿化、供水、治安、防火、防爆、防洪、抗震、防空等要求。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
中共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02•【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体工商户正文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意见(2001年1月2日)各盟市、旗县委,盟行政公署,市、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1998年,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鼓励、扶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经济进一步加快发展的通知》(内党发〔1998〕9号),对于促进全区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个体私营经济迅速发展,逐步成为我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形势的变化,为创造更加宽松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自治区党委、政府决定,对内党发〔1998〕9号文件进行修订,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解放思想,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摆到重要的战略位置1、充分认识党的十五大关于大力发展个体私营经济战略决策的深远意义。
加快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符合我区现实生产力水平的客观要求,对于满足人民群众物质文化生活多样化的需要,增加就业岗位,推动经济体制创新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2、各级党委、政府要组织广大干部群众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在思想上破除所有制实现形式上“唯成份论”的束缚,真正确立一切符合“三个有利于”的所有制实现形式都可以用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观念,进一步解放思想,以新思路、新政策和新措施;营造更加宽松的环境,通过积极引导、大力扶持,确保个体私营经济在总量规模、质量效益和持续发展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大幅度提高个体私营经济在全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3、各部门、各行业、各单位都要更新观念,转变作风,服从和服务于全区经济发展大局,摆脱部门利益的影响,清除各种限制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思想障碍和条条框框,满腔热情地帮助个体私营企业解决实际问题,切实把发展个体私营经济的政策真正落到实处,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
小城镇规划建设中的问题与对策摘要:小城镇的规划建设对于城市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小城镇规划建设过程中要明确方向,提高规划的科学水平和实际功能,加强小城镇规划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小城镇建设健康发展,为城市建设贡献力量。
关键词:小城镇规划建设Problems and countermeasures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Yu Shun zhao(DongFengXian of housing and urban-rural construction bureau)Abstract: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of small towns has important significanc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city, in the process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o clear direction, improve the scientific level of planning and practical function, strengthen the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small tow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to ensure the development of the small town construction, make contributions to urban construction.Keyword: small towns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逐步加快,全国各地已经实实在在的进入到城市化进程加速推进阶段。
面对当下我国正在经历的转型发展等客观形势,按照国家确定的新型城镇化建设思路和标准,审视考量不同地区小城镇建设实际状况,笔者认为有些问题是值得注意并引起高度重视的。
北方牧区小城镇发展建设规划研究
内 蒙
古
农
业 大
No 2 13 .
J u n l f n e Mo g h Agi u tr l Unv r i o r a o I n r no a r l a c u ie st y
Jn 2 1 u .0 0
北 方 牧 区小 城 镇 发 展 建 设 规 划 研 究
胡 文 利
( 内蒙古农业大学水利与土木建筑工程学 院, 呼和措特 0 0 1 ) 10 8
摘要 : 本 文以具有牧 区典型特色 的上都镇作为研究对象, 从正蓝旗上都 镇的实 际出发 , 利用城 市规划 的原 理 , 过 通 对 正蓝旗上都城镇生态环境现 状和 生态移民总体规划 的调查 , 对上 都镇及旗域城 镇体系 的现 状及 发展优 势、 发展 制 约因素、 镇建设布局 、 镇发展存在 的主要 问题进行分析 , 出城镇发展 中建设用地 的具体规划。 城 城 提
n cl a mgn s a e a uvy r t nb t t nadf g ts w s es t u ee p e t vna a deo gc i at m tr lnsre ,ih o o w n as f ie dt n fh a sqoadd vl m n dat- o l i r s p g ho l o ci a o n ot tu n o a
g s e eo me t o sri t ,t el y u f r a o sr ci n r b n d v lp n n y i f eman p o lmsi r p s d u b n d - e ,d v lp n n tans h o t b c n t t ,u a e e o me ta a sso i r b e sp o o e r a e c a ou n u o l h t v lp n n t e c n tu t n o i eo me t o s ci fst i h r o e—s e i c p a n n . p cf ln g i 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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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使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二)使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苏木乡人民政府根据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
第十九条 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逾期未取得用地批准文件的自行失效。
第三十三条 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备案。
第三十四条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房屋,因规划建设拆迁时,建设单位应当给予房屋所有权人合理补偿、妥善安置。
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服从小城镇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期搬迁,不得借故拖延。
第六章 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建住宅的,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设计或者施工,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该工程造价百分之二至百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资质证书。
(一)未取得设计、施工资质证书或者未按照设计、施工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设计、施工任务的;
编制集镇规划,应当依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进行。
第九条 小城镇规划期限应当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相一致,近期为五年至十年,远期为十五年至二十年。
第十条 建制镇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同意后,由镇人民政府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重要工矿区、林区建制镇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镇区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审批。
第二十九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五章 房产管理
第三十条 在建制镇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和集镇的房屋,实行产权登记管理制度。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建制镇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交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执行。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设置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或者配备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七条 小城镇建设必须编制规划,要按照规划进行建设。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承担规划编制的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证书。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二条 小城镇规划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实施。小城镇规划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必须符合小城镇规划,服从规划管理。
第十三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申请建设工程项目选址的,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十四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向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定点,经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划审批程序批准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退回。
第四十四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未按照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小城镇规划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小城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工程造价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的罚款。
对符合开工条件的,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现场定位验线。
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批准开工,并核发施工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七条 居民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住宅,开工前,应当向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申请开工,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对符合条件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发准建证,派员到实地定位验线。准建证有效期为六个月,逾期未开工、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自行失效。
第二十八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建设项目,由旗县级以上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其他小型建设工程,由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负责质量监督。
(四)占用、损坏绿地和绿化设施;
(五)损坏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
(六)损坏给水、排水、燃气、供热、环境卫生、输变电、通讯、测绘标志等设施。
第三十九条 小城镇饮用水水源地必须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修建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及其他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行为。
第四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保护好小城镇的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活、生产环境。严禁污染项目向小城镇转移。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是指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建制镇(不含旗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关镇)和集镇。
本条例所称集镇是指苏木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作为农村牧区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本条例所称小城镇规划区,是指小城镇建成区和因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在建制镇总体规划和乡域村镇总体规划中划定。
选址意见书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建临时建筑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核发临时建筑许可证后,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因实施规划需要拆除临时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
禁止在批准临时建筑使用的土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小城镇规划的编制,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按照优化资源配置,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改善生态环境和高起点、高标准、适当超前的原则进行。
编制小城镇规划,应当符合旗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旗县域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农业区划为依据,并同其他有关部门的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八条 小城镇规划包括建制镇规划和集镇规划。
编制建制镇规划,应当依据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进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91129(颁布时间)
19991129(实施时间)
内蒙古自治区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
(1999年11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的编制
第三章 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设计、城镇的公用基础设施经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第三十八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开挖和占用道路;
(二)在公用基础设施管线上圈占用地或者兴建建筑物、构筑物、取土、作业及堆放物资;
(三)向泄洪渠、排水沟、检查井、雨水口内倾倒垃圾、粪便、渣土等杂物;
第四条 小城镇建设应当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规模适度、保护生态、节约用地的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在洪涝、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易发地区不得建设小城镇;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在规划中制定防灾措施或者制定搬迁重建规划。
第六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小城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 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应当建立多元化投资体制。城乡各行业应当积极参与小城镇建设,投资兴建公用基础设施。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从苏木乡镇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足额返回苏木乡镇,专项用于小城镇公用基础设施的维护和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
(二)建筑工匠未取得从业资格证书或者未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施工任务的;
(三)未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或者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的;
(四)未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或者擅自变更设计图纸的;
(五)未办理开工手续的;
(六)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第十五条 在建制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经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报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六条 建设规划用地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性质和范围。确需改变的,必须重新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在集镇规划区内兴办乡镇企业、公用基础设施、公益事业需要申请用地的,经苏木乡人民政府初审后,由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单位方可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按照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图纸。确需修改的,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设计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和建筑工匠应当确保工程质量,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施工,不得使用不符合工程质量要求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构配件。
第二十六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开工前,建设单位和个人要提交相关文件材料,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初审后,向旗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开工。
(四)公用基础设施。
第二十二条 承担小城镇规划区内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施工单位必须到工程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验证。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也不得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单位。
第二十三条 在小城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建筑工匠,必须取得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建筑工匠从业资格证书后,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登记,方可按照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揽施工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