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8.30•【字号】鲁国资办字[2004]11号•【施行日期】2004.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办字[2004]1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为摸清省属企业“家底”,核实省属企业资产质量,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做好企业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有关工作,我委决定从2004年9月起,有步骤地组织省属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现将《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
省直有关部门及所出资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建立健全清产核资组织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所属企业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及时报省国资委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二○○四年八月三十日山东省省属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为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摸清省属企业“家底”,为做好省属企业改革改制、业绩考核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等工作创造条件,依据《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省国资委决定自今年9月起,利用10个月左右时间,开展省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一、工作目标(一)摸清省属企业“家底”,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资产状况、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创造条件。
(二)清查核实省属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并根据国家和省清产核资政策规定进行资产损失认定处理,解决企业历史遗留问题,促进企业改革发展。
(三)清查核实省属企业所属各级企业户数、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规范企业财务监督管理和财务报告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落实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鲁国资〔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22〕3号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3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2022年5月1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责任体系和制度建设第三章过程管控第四章信息发布第五章服务平台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山东省省属企业阳光采购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阳光采购行为,提高阳光采购公开、公平、公正水平,防范采购廉洁风险和经营风险,持续推进省属企业降本增效,实现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有资产监管、招标采购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及其各级权属企业的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等采购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阳光采购,是指省属企业通过信息发布、公开评价选取供应商的方式,有偿取得物资、工程建设项目和社会服务的行为。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物资,是指省属企业生产、建设、经营、管理所需的各类原(辅)材料、燃料、设备设施、备品备件、办公设备及用品等商品。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含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服务,是指除前款所称物资和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其他各类专业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金融保险、物流运输、物业服务、审计评估、法律事务、咨询调查、检验检测等各类服务。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9.07•【字号】鲁国资考评[2004]1号•【施行日期】2004.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1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映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
二○○四年九月七日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清产核资,是指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和省专项工作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方法和政策,组织企业进行账务清理、财产清查,并依法认定企业的各项资产损溢,从而真实反映企业的资产价值和重新核定企业国有资本金的活动。
第三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我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
第四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的清产核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清产核资的范围第五条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一)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二)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三)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四)其它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施行日期】2021.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管理正文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318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21年2月9日山东省省属企业财务预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的财务监管,规范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管理会计基本指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参照《中央企业财务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属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及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是指省属企业在预测和决策的基础上,围绕战略规划和经营计划,对预算年度内各种资源和行为合理预计、测算并进行财务控制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财务预算报告是指反映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企业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效益、现金流量、债务风险防控及重要财务事项等预测情况的文件。
第五条财务预算管理原则:(一)战略导向原则。
财务预算是企业战略实施的工具。
省属企业应围绕发展战略,通过财务预算管理手段,确定年度发展目标和资源配置方式,确保战略落地实施。
(二)目标引领原则。
财务预算引领省属企业预算年度内提质增效工作,对布局结构调整发挥资源优化配置作用,对高质量发展发挥价值导向作用。
(三)过程控制原则。
财务预算管理应通过日常监控、定期分析把握预算目标的实现进度并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完成全年目标任务。
第六条省属企业应当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财务预算编制、报告、执行、考核和监督工作,完善财务预算工作体系,推进实施预算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5.27•【字号】鲁国资宣信[2011]6号•【施行日期】2011.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的通知(鲁国资宣信〔2011〕6号)各省管企业:经委领导批准,现将《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国资委。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附件: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方案根据全省信访局长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省信访局关于2011年开展全省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的部署要求,现就省管企业开展信访工作规范化建设年活动提出如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部署要求,依据《信访条例》、中发〔2O07〕5号文件和中办发〔2009〕3号文件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夯实信访工作基础、规范信访工作程序、维护信访工作秩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为目标,坚持全面规划、逐步推进、整体规范、突出重点的原则,努力推动省管企业各级信访工作组织建设、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行为等逐步实现规范化,进一步树立信访部门和信访干部的良好形象,进一步发挥信访工作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反映社情民意、促进社会和谐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推动省管企业信访形势持续好转,为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创造和谐稳定的环境。
到2011年底,力争90%以上的省管企业信访工作达到规范化水平,信访工作效率和质量不断提升,全年信访事项到期办理率达到100%,到省重信率控制在30%以下,到省重访率控制在15%以下,到省进京集体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得到有效遏制,不发生有影响的信访安全问题,信访秩序进一步好转。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4.04•【字号】鲁国资产权〔2018〕1号•【施行日期】2018.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8〕1号各省属企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已经省国资委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8年4月4日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工作指引〉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3﹞64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范围为省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省国资委负责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制度;(二)对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三)指导省属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省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六)按规定向省国资委报告评估管理有关工作情况;(七)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8.12•【字号】鲁国资规划[2013]1号•【施行日期】201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3〕1号)各省管企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依法、合理、精简、高效和权责统一、监管有效的原则,结合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实际,为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简化程序、提高效率,我委对《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鲁国资〔2009〕4号)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72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8月12日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投资管理,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投入一定的资产以获取未来收益的经济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产权)投资等。
第四条省管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并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决策程序,明确内部投资管理权限,健全相应的投资管理机构;(二)编制、执行年度投资计划;(三)对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实施和后评价;(四)对再出资企业依法履行投资监管职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
【年(卷),期】2008(000)006
【摘要】<正> 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已经2008年5月27日省国资委第100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总页数】8页(P51-58)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2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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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J], ;
2.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3.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5.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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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0.14•【字号】鲁国资企改[2008]36号•【施行日期】2008.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企改〔2008〕36号)各省管企业:《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已经2008年9月26日省国资委第10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关于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深化省管企业公司制股份制改革,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增强国有企业的活力、控制力、影响力,现就加强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是省管企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集团公司管控是集团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集团公司的发展,规模大、人员多、管理链条长与提高管理效率的矛盾日益突出。
增强集团公司管控能力,成为加强企业管理的重要内容。
集团公司管控就是通过一系列的制度安排以提高集团公司控制能力、防范集团公司风险的重要管理活动。
改革开放以来,在国家政策的指引下,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省管企业获得长足发展。
省国资委成立后,按照“四个一批”的工作思路,确定发展壮大一批省管企业。
目前在省管一级企业中,有20户企业采取了集团公司的组织结构形式。
随着集团公司形式内容的变化,省管企业对加强集团公司管控进行了积极探索并不断变革,尤其是在集团公司战略管控、人力资源管控、文化管控、投资管控方面取得了许多成功经验。
但是,在当前新的形势下,省管企业集团公司管控工作无论是主观认识还是实际操作,都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与省管企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与国内外先进企业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8.29•【字号】鲁国资规划[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12〕11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第16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省管企业章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省管企业章程,促进省管企业依法经营和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修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及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省管企业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充分体现股东意志,并坚持依法依规、保护出资人及相关方利益、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企业管理创新的原则。
省管企业章程对股东、股东会、董事、董事会、监事、监事会、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章程的制定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依法制定省管企业章程:(一)设立新的省管企业;(二)省管企业合并或者分立;(三)其他应当制定省管企业章程的情形。
第六条省管企业属于国有独资公司的,其章程由省国资委制定或由省国资委授权董事会制订章程草案;省国资委因受托行使股东的部分权利而实际控制的公司,其章程由省国资委根据股东授权和公司股东共同制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鲁国资考评[2005]16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6号)各省管企业:现将《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中央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坏账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省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
第二章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原则第六条谨慎性原则。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定期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理核实,规范建立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制度,如实预计潜在损失和合理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并做好资产减值准备的转回和核销工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5.08.06•【字号】鲁国资产权[2005]15号•【施行日期】2005.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5]15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已经6月14日省国资委第32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委。
二00五年八月六日山东省省管国有企业担保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企业担保行为,切实防范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统称“省管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担保行为是指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担保申请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四条担保业务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二)审慎原则;(三)依法担保、规范运作的原则;(四)逐级担保的原则。
第二章担保权限和范围第五条省管企业可以对符合条件的境内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按规定提供担保。
未经省国资委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其他企业提供担保。
第六条未经省国资委同意和省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省管企业不得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
经批准对境外权属企业提供担保的,其担保额不得超过批准的担保限额。
第七条省管企业不得对经营状况非正常的权属和委托管理企业提供担保。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9.26•【字号】鲁国资规划[2007]7号•【施行日期】2007.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规划〔2007〕7号)各省管企业:《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第84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九月二十六日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指导意见为规范省管企业投资行为,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完善投资决策机制,建立项目后评价制度,现就省管企业开展投资项目后评价(以下简称“项目后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意义项目后评价是对项目投资完成后进行的综合评价,是项目投资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它通过对项目前期准备、实施过程、运营情况及其影响效果进行全面回顾分析,与项目决策时确定的目标以及技术、经济、环境、社会指标进行对比,找出差别和问题,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措施和建议。
开展项目后评价,对于提高企业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加强项目管理具有重要意义,是出资人对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管的重要手段。
各省管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项目后评价工作的重要性,通过建立和完善项目后评价制度,及时纠正项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投资决策的准确性和科学性。
二、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投资管理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监管的制度体系,指导企业不断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的决策水平、管理水平,确保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推动企业实现又好又快发展。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0•【字号】鲁国资财监[2012]1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鲁国资财监〔2012〕1号)各省管企业:近年来,省管企业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国家救灾、扶危济困等救助活动,有效推动了公益事业的发展。
为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对外捐赠行为,维护国有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以及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慈善事业发展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省管企业对外捐赠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外捐赠管理,确保捐赠行为规范各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对外捐赠管理工作,认真履行社会责任,坚持量力而行的原则参与救助捐赠活动,规范对外捐赠行为,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企业应当制订和完善对外捐赠管理制度,编制捐赠预算,明确管理部门,落实责任,对集团权属企业的捐赠行为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规范内部审核流程和审批程序,确保对外捐赠行为规范操作。
二、明确对外捐赠范围,合理确定捐赠规模企业用于对外捐赠的资产应为企业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包括现金资产和实物资产等。
不具处分权的财产或者不合格产品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范围一般包括,向受重大自然灾害地区、省管企业定点扶贫和定点援助地区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的救济性捐赠,教科文卫体事业和环境保护等社会公益事业的公益性捐赠以及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其它捐赠等。
除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捐赠项目之外,企业对慈善机构的捐赠应通过省慈善总会省管企业分会进行,其他捐赠应当通过依法成立的接受捐赠的公益性社会团体、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发文字号】鲁国资[2011]3号【发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8.15【实施日期】201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11〕3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已经第106次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山东省省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省管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考核的省管企业负责人是指由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或不设董事会的经理层成员。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实行经营绩效考核和主要工作考核相结合、年度考核指标与任期考核指标相统一、考核目标与规划目标相衔接、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兼顾、考核结果与奖惩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采取由省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业绩考核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五条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考核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关于“国家建立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的规定,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股东价值最大化以及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业绩。
(二)科学发展原则。
以科学发展为主题,推动企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加快调整结构和转型升级,实现创新驱动、内涵式增长,不断增强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09.27•【字号】鲁国资综合[2013]4号•【施行日期】2013.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综合〔2013〕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13年9月22日第174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2013年9月27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督促省管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管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职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省管企业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接受企业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省管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督促省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省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
(三)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开展省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8.15•【字号】鲁国资法规[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06]9号)各省管企业:省国资委制定了《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企业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06年是实施“十一五”规划的第一年,也是“五五”普法正式启动的一年。
开展普法依法治理是提高国有企业干部职工素质,推进依法治企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省管企业要高度重视,把普法依法治理纳入企业发展总体规划,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明显成效。
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法律知识,不断增强运用市场经济法律法规的能力,切实做到依法经营管理、依法进行决策。
要进一步加强对企业职工的法制教育,使全体职工法律意识不断增强,做到自觉学法、用法、守法、护法。
要采取措施,促进普法依法治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全面提升企业的法治化水平,为企业快速协调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OO六年八月十五日省管企业开展普法依法治理第五个五年规划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国有企业普法依法治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提高省管企业法治化水平,增强广大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根据中宣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二OO六年全国普法依法治理工作要点》和山东省“五五”普法规划、2006--2010年依法治省规划精神,结合省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一)“五五”普法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的目标任务,按照依法治企的要求,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大力推进依法治理工作,为省管企业持续快速协调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11.20•【字号】鲁国资企干[2006]4号•【施行日期】2006.1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企干〔2006〕4号)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已经省国资委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日山东省省管国有独资公司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改革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省管国有独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外部董事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含内部职工持股的国有绝对控股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外部董事是指省国资委依法聘用、由非本公司职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事。
第四条外部董事选聘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开、择优、德才兼备;(二)维护出资人合法权益与独立履行职责相统一;(三)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四)依法办事,规范管理。
第二章任职条件第五条担任外部董事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较强的国有产权代表意识,能够忠实地维护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二)具有良好的职业信誉,诚信勤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忠于职守,依法履职,廉洁从业;(三)在企业管理、市场营销、资本运作、科研开发或人力资源管理等方面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10年以上的相关工作经历,或具有与履行职责要求相关的法律、经济、财会、金融等某一方面专长;(四)具有较强的决策判断能力、风险防范能力、识人用人能力和开拓创新能力;(五)与任职公司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责的关系;(六)身体健康,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七)《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担任董事的其他条件。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1.13•【字号】鲁国资法规[2008]21号•【施行日期】200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的通知(鲁国资法规〔2008〕21号)机关各处室、纪委:《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已经2008年9月12日省国资委第105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三日山东省国资委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三年规划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国资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保障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顺利推进,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三年目标任务,适应新形势新情况的需要,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坚持规范、完善、创新、提高,通过对原有制度的修订、废止和新制度的制定等措施,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国资监管制度体系,促进省国资委行权履职的制度更加健全、运行更加科学、行为更加规范、工作更加高效。
二、主要任务根据我委目前工作实际,结合《山东省省管企业改革发展和国资监管工作三年规划》的实施,今后三年应认真研究制定或修订以下制度:1.制定《山东省省管企业财务决算信息质量抽查办法》。
进一步规范省管企业会计核算,提高财务决算报告编报与审计工作质量,确保企业财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统计评价与业绩考核处主办,2008年完成)2.修订《山东省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办法》。
进一步规范完善省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批程序,对企业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实行分类、分级管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对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核责任,加强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财务核销的监督检查,促进提高企业资产质量,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山东省委员会,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4.16•【字号】鲁国资[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正文山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2008〕2号)各市纪委、党委组织部,各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监管机构,省直有关部门,各省管企业:《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于2008年4月1日经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监察厅省审计厅二00八年四月十六日山东省省管企业国有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增强企业领导人员的责任意识,促进企业决策管理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管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由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损失,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其他依法认定为国有财产权益的非正常减少或灭失。
第四条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按照职责权限,对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或者因重大决策失误及严重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监督和指导企业开展内部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一)客观公正,违规必究的原则;(二)权利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三)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四)责任追究与实际资产损失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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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予 以 印 发
,
请 遵 照 执行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有 资 产 监督 管 理 委 员 会
年
月
日
山 东 省 省 管 企 业 债强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理
,
,
规范 企
,
等 多 种 融资 工 具
负 债结 构
(
;
,
提高 直接 融 资 比 重
,
优 化企 业
(
三 四
)
:
(
)
不 设 董事 会 的 总 经理 办 公 会
)
一
)
国 家 宏 观 经济 环 境
、
、
债 务融 资市 场 情
同 行 业企 业 近 期 债
决议
;
况
、
企 业 所 处 行业 发 展 现 状
;
(
五
)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产 权 登 记证 复 印 件 企 业最 近 三 年 及 最 近
一
;
券 发 行情 况 分 析
、
,
结 合 省 管 企 业 债券
步下 放 管理 权 限
〕
简 化 程序
)
、
提 高效 率
。
,
我 委对
《
《
山 东 省 省 管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管理 暂
》
行办 法
已经
》
(
鲁 国 资 收益 年
月
日
号
进 行 了 修订
新修订 的
山 东 省 省 管 企 业 债 券 发行 管 理 办 法
省 国 资 委第
次 主 任 办 公 会 议研 究 通过
,
报 省 国资委批
优化负债结 构
应 积 极 利 用 企业 债 券
期
。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公报
年第
t 政 f
;
郃门
卞
第五 条
省 管 企业 发 行 债券应 进 行 可 行 性 研
(
二)
债 券 发 行 可行 性研 究报 告 债 券 发 行方 案
董 事会
(
;
究 容
,
可行 性研究 报告 应 当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下列 内
有 关 规定 追 究 相 关 人 员 责 任 第 十 二条
。
负 责 办 理 债 券 发 行 业 务 的 部 门 就本 次
、
建立 债 券 发 行情 况 定 期 报 告 制
债 券 发 行 事 项 征 求 负 责 投 资 计划
n
政
郃
、
又
丨
卞
山 东 省 人 民 政府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理 委 员 会 关 于 印 发 山 东 省 省 管 企 业 债 券 发 行 管 理办 法
的
鲁
各 省 管企 业
:
通
〔
知
〕
国
资收益
号
根据 发行 实 际
,
《
企 业 国有 资 产 法 》
为进
一
、
《
山 东 省 企业 国 有 资 产监 督 管 理 条 例 》 等 有 关 规 定
二
)
(
六
)
期 的 财 务 报告
;
发债企 业 经 营情 况
、
财 务 状况 和 发展
;
(
七
)
监事会
;
、
企业 财 务 总 监按 规 定 发 表 的
规划
,
已 发 行 债 券 及 兑付 情 况
三
)
书 面意 见
,
筹集 资 金 的 规模
、
用途和 期 限
,
发行
(
八
)
律 师事 务 所 出 具 的法 律 意 见 书 省 国 资 委 要 求 提 供 的 其他 材 料
,
本 次 发 债 可 能 出 现 的 风 险 及 相 应 对策
五
)
采 取措 施 并 向 债 券 监 管 部 门 报 告
、
同 时报省国 资
为 发 行债 券 需 提供 的 担 保
。
抵
(
质
)
委
。
押 情 况说 明 第 六条
第十条
省 国 资 委 将 对 债券 发 行 企 业 的 经营
、
省 管 企业 发 行 债券 应 与 本 企 业 的 投
事会 的 为 总 经 理办公 会
批准
、
。
省 管企 业 发 行企 业 债券
)
中 期票 据
、
期限
一
突 出 主业 发 展
目建设
,
。
发 行 债 券募 集 资 金 应
;
年 以 上的 非公 开定 向 债 务 融资 工 具等 中 长 期 债 券 准
,
确 保 重点 项
二
)
发 展 做 强 主业
。
在履 行 完 内 部 决 策 程 序 后
债 券 存 续期 内
,
;
债券 对企 业 财 务 状 况 和 经 营 业 绩 的 影 响
债 能 力 分 析及 偿债 计划
四
)
;
企 业偿
(
九
)
。
第九条
,
发 生 可 能 影 响 债券
,
企 业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机 制 建 设情 况 等
;
持 有 人 债券 权益 的 重 大 事 项 时
省 管 企业 应及 时
,
情况
、
财 务 状况 及 债 券 发 行 的 决 策 程 序
、
募集 资
发现 问
资计 划 和 筹 资 预 算 进 行 衔 接 础上
,
并 在可 行 性 研 究 基
金 使用
债 券 兑 付 等情 况 进 行定 期 检 査
。
,
制 订债 券 发 行方 案
,
,
按照 本办 法 规 定 履 行
题
,
及时处 理
第十
一
相 关 决 策 程序 后
。
有 资 产 监督 管理 委 员 会
以下 简 称省 国 资 委
。
)
履
第 四条
省 管 企业 发 行 短期 融 资 券
,
、
超短 期
(
行 出 资 人职 责 的 企 业
第三条 则
一
(
以 下 简 称 省 管 企业
融 资券 等 短 期 债 券
由 省 管 企业 董 事 会
)
不 设董
省 管企 业 发 行 债 券 应 坚 持 以 下 原
业 债券 发 行行 为
防 范 和 控 制 企业 债 务 风 险
《
根
据
《
中 华人 民共 和 国 公 司 法
、
中 华 人 民 共和 国
》
三
)
防 范 发行 风 险
,
。
发行 债 券 应 加 强风 险
,
证 券法 》
《
《
中 华人 民 共 和 国 企 业 国 有 资产 法
》
和
防 范意 识
(
建立 健 全 风 险 防 范 和 控 制 制 度
。
债券 存 续 期 内 出 现 风 险并 未 及 时 采 取
造 成 国 有 资 产损 失 的
,
,
将按 照
《
山东
〉
负 责 办理 债 券 发 行 业 务 的 部 门 拟 定 可
;
省 省 管企 业 国 有 资 产 损 失 责 任追 究 暂 行办 法 》 等
行 性研 究 报 告 和 债 券 发 行方 案
二)
山 东 省 企 业 国 有 资 产 监 督 管 理条 例
、
等有 关 法
四
)
公开 公 正
、
诚实信用
,
。
发 行 债券 应 当
律
法规
,
制 定 本办法
。
符 合 国 家 有关法 律 法 规的 规定 完整
、
并 真实
、
准确
、
第 二条
本 办 法适 用 于 由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国
(
及时 地 进 行 信息 披露
发行 申 请
。
向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报 送 债券
条
省 管企 业 发 行 债 券 未 按 规 定 履 行
,
相 关 决 策程 序 的 省 管 企 业 批 准 的 债 券 发 行事 项
: ,
省 国 资 委将 给 予 相 关 责 任 人 员
第七 条 下 列 程 序 办理
一
按
通 报批 评 有 效 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