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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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

【法规类别】奖惩

【发文字号】鲁政发[1998]62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1998.09.15

【实施日期】1998.09.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的通知

(鲁政发[1998]62号)

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奖励表彰是各级政府、行政部门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重要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行政奖励表彰制度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本《规定》发布后,各级行政机关进行的奖励表彰活动,在奖励表彰的种类、权限、周期、数量、程序等方面均应按照《规定》执行,不得再另设名目和打破周期部署奖励表彰事宜。为减轻企业、农民负担,制止和纠正“三乱”,各级行政机关要严格控制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的奖励表彰活动。

自本《规定》发布之日起,原发布的鲁政发[1990]114号、鲁政发[1991]141号及鲁政办发[1992]88号文件同时废止。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行政奖励表彰规定

(一九九八年九月十五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奖励表彰行为,调动全省各行各业工作人员和广大劳动者的积极性与创造性,鼓励先进,鞭策后进,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行政奖励表彰工作,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三条行政奖励表彰事项,应是具有全局性、典型性、综合性,能够产生较大社会影响,有利于促进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事项。

第四条行政奖励表彰的给予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

第五条行政奖励表彰的对象主要是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个体经营者、城镇居民和农民实施奖励。

对涉及企业、农村等基层单位的奖励表彰活动,从严控制。

第二章奖励种类和批准权限

第六条行政奖励表彰分为个人奖励和集体奖励。

个人奖励分为: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集体奖励分为: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记集体二等功、记集体三等功、授予“先进集体”称号。

第七条授予荣誉称号、记一等功和通令嘉奖、记集体一等功由省政府批准给予。授予荣誉称号的名称统一规范为“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也可在其称号前冠以系统名称。“劳动模范”称号授予企业职工和农民,“先进工作者”称号授予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殊情况下需要授予其它荣誉称号的,须经省人事厅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第八条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和省政府工作部门可以给予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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