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的通知法律法规
纳税担保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和实现税款、滞纳金的费用。费用包括抵押、质押登记费用,质押保管费用,以及保管、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等相关费用支出。?
用于纳税担保的财产、权利的价值不得低于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并考虑相关的费用。纳税担保的财产价值不足以抵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机关应当向提供担保的纳税人或纳税担保人继续追缴。?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纳税担保人包括以保证方式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纳税保证人和其他以未设置或者未全部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为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第三人。
第三条
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适用纳税担保:?
(一)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经责令其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收入的迹象,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
(二)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
(三)纳税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需要申请行政复议的;?
(四)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提供纳税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扣缴义务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纳税担保人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需要提供纳税担保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抵押、质押方式,以其财产提供纳税担保;纳税担保人已经以其财产为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担保的,不再需要提供新的担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党字[2000]83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00.01.01【实施日期】2000.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4.20•【字号】内地税字[2006]135号•【施行日期】2006.04.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内地税字[2006]135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事业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区的减免税管理,体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不断提高税务部门的服务意识,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及时落实和准确执行,充分发挥减免税促进经济发展和调节经济的杠杆作用,并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能力的水平,保证税收政策执行的公开性和公正性,同时在工作中进一步分清职责,不断提高办事效率,为纳税人提供良好的税收环境,现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的申报审批程序明确如下:一、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应遵循的原则(一)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为依据;(二)坚持两人以上(含两人)参加具体审核,在出具意见时要进行集体研究;(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二、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减免税审批权限(一)在国家规定需要履行减免税审批程序的减免税项目中,凡由区局直属征收局负责征管企业的减免税项目以及国家明确规定由省级税务机关负责的减免税项目由区局负责审批;其他的减免税项目由盟市级地方税务局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减免税审批权限。
凡规定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审批的减免税项目,须先报经区局审核。
(二)为了体现减免税审批工作中要进行集体研究的原则,对于能够明确减免税金额的项目,报由区局负责审批的,凡减免税金额在500万以下的,要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减免税金额(包括概算金额)在500万元(包括500万元)以上的,要提交局务会审议决定。
解读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解读新《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随着CEPA的实施,内地和香港经贸合作得到了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开展。
在这一背景下,2006年8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曾荫权分别代表中央政府和香港特区政府,在港正式签署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该安排全面提到了双方1998年2月11日签署的《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
新的安排有助于妥善解决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促进两地之间的经贸合作与发展。
新的《安排》在内容上增加了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三项投资所得条款,妥善合理的解决了两地居民投资活动中存在的税收问题。
同时,《安排》还增加了联属企业、信息交换等条款的内容,删除了独立个人劳务条款,用受雇所得替代了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这些都值得香港企业和个人引起关注。
下面,我们就将新《安排》中涉及的新增条款以及对香港投资人所得有关的税收条款进行一下解读。
一、总体叙述一般,国家和国家之间签定的避免所得双重征税和反避税的文件称之为协定。
由于香港是我国的一个特别行政区,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他们之间签定的文件称之为安排。
新的《安排》在内容构价上完全参考的国家上通行的税收协定的版本,这是比98年安排要进步的地方。
同时新《安排》在内容上还借鉴了国家税收协定研究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在内容上更全面,更完整,也更细致。
对于《安排》的运用一般原则是,《安排》在法律地位上要高于国内法,如果《安排》和国内法有冲突,应适用《安排》的规定。
但是如果《安排》规定的税收待遇低于国内法给予的税收待遇,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国内法。
二、对香港居民的条件提出了明确的标准只有双方的居民才能享受《安排》的待遇。
根据国内税收法律,国内居民是指按照内地法律,由于住所、居所、总机构所在地、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或者其它类似的标准,在内地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07.26•【字号】内地税字〔2016〕136号•【施行日期】2015.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优惠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落实“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有关税费优惠政策的通知内地税字〔2016〕136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重大决策部署,认真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五大任务工作要求,从服从和服务于自治区大局出发,自治区地税局在认真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国家和自治区支持“三去一降一补”五大任务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认真梳理,并提出了贯彻保障措施。
为方便基层操作执行,现将相关政策和措施明确如下:一、支持“去产能”的相关税费政策(一)土地增值税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非公司制企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对改建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改建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2.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3.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4.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税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标 签】预提所得税【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外字﹝2001﹞7号【发文日期】2001-01-17【实施时间】2001-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企业所得税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从2001年1月1日起,全区预提所得税由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管理。
现将《内蒙击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税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预提所得税集中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为了加强预提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征纳税行为,防止偷逃税现象,依据国家现行税收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外国企业及个人在我国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有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等,除另有规定外,应按收入全额计算缴纳预提所得税,税率减按10%(国发﹝2000﹞37号文件规定)计算。
第二条 预提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实际受益人或所有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第三条 对于来自同我国签定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的居民(自然人和法人),从我国境内取得的本《办法》第一条所列所得,按照协定规定的优惠税率纳税。
第四条 发生在我区的预提所得税,从2001年1月1日起,由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集中征收管理。
第五条 我区境内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支付人),凡发生对外支付第一条所列款项业务,应于到外汇指定银行购付汇或从外汇帐户中对外支付相关款项之前到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涉外分局办理代扣代缴预提所得税申报手续,并缴纳税款。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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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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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
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际函﹝2007﹞37号
【发文日期】2007-05-28
【实施时间】2007-05-28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有关条文解释和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4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1998]50号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1998.04.15
文号
内地பைடு நூலகம்发[1998]50号
主题类别
税收征管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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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
(内地税发[1998]50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证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7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务于1998年4月15日之前将移交工作进展情况报告自治区地税局稽查局。
——结束——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议定书-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议
定书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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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的议定书
一、就第三条第二款,对香港特别行政区而言,“罚款或利息”包括但不限于因拖欠香港特别行政区税项而加收并连同欠款一并追讨的款项,以及因违反或没有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税务法律而评定的补加税。
二、就第十三条第四款而言,“财产”一词应理解为财产的价值,而“主要”一词,应理解为不少于50%。
三、就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而言,如未经原本提供信息的一方同意,不得为任何目的将收到的信息向其他司法管辖区披露。
下列代表,经正式授权,已在本议定书上签字为证。
本议定书于二00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在香港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写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谢旭人曾荫权
——结束——。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2004)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取消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统一部署,自治区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区正在实施的各类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严格审查论证,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第一批36项现行行政许可项目。
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第一批36项行政许可项目目录┌──┬──┬────────────┬──────────────────────┬──────────────┐│部门│序号│项目名称│设定文件│设定依据│├──┼──┼────────────┼──────────────────────┼──────────────┤│自│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城市供水实施办法》(内蒙古自治│《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治│││区人民政府令第93号)│158号)││区├──┼────────────┼──────────────────────┼──────────────┤│建│2│施工图纸设计文件审查│《内蒙古自治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和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设│││查人员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内建设字[2002]155号│务院令第279号)││厅│││)││├──┼──┼────────────┼──────────────────────┼──────────────┤│自│3│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自治区经贸委转发国家经贸委等四部门关于贯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治│││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内经贸│务院令第307号)││区│││资源发[2001]793号)│││商├──┼────────────┼──────────────────────┼──────────────┤│务│4│边销茶定点审批企业│《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市场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厅│││(内经贸流通发[2002]128号)│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边销茶产││││││销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9号)││├──┼────────────┼──────────────────────┼──────────────┤││5│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设立│《关于下发全区旧机动车市场经营资格审批办法的│《国内贸易部关于发布<旧机动│││││通知》(内经贸流通发[2001]57号)│车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贸机字[1998]33号)│├──┼──┼────────────┼──────────────────────┼──────────────┤│自│6│粮食收购资格审批│《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粮食收购市场管理工│││治│││作的若干意见》(内工商市字[2000]107号)│││区├──┼────────────┼──────────────────────┼──────────────┤│工│7│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内蒙古自治区经纪人管理办法││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行││││125号)││政├──┼────────────┼──────────────────────┼──────────────┤│管│8│企业名称初审│《关于简政放权做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理│││(内工商企字[2001]132号)│││局├──┼────────────┼──────────────────────┼──────────────┤││9│粮食运输证明审批│《关于在工商系统推行粮食收购市场管理专用运输││││││证明的通知》(内工商市字[2001]115号)││├──┼──┼────────────┼──────────────────────┼──────────────┤│自│10│会计帐簿年度注册│《内蒙古自治区会计帐簿管理监督实施办法》(内│││治│││财会[2000]1348号)│││区├──┼────────────┼──────────────────────┼──────────────┤│财│11│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内蒙古自治区以计算机代替手工记帐的审批办法│││政││批│》(内财会字[1994]919号)│││厅├──┼────────────┼──────────────────────┼──────────────┤││12│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安装许│《内蒙古自治区商品化会计核算软件管理办法》│││││可证管理│(内财会字[1994]919号)│││├──┼────────────┼──────────────────────┼──────────────┤││13│会计事务所变更名称等事项│《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会计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办│││││的备案│理变更名称,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实行备案制度的通││││││知》(内财会字[2002]2003号)│││├──┼────────────┼──────────────────────┼──────────────┤││14│国有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审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内财会[2001]796号)││├──┼──┼────────────┼──────────────────────┼──────────────┤│自工│15│室内装饰设计、施工企业资│《内蒙古自治区室内装饰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内│││治业││质审批│政办发[1996]60号)│││区办│││││├──┼──┼────────────┼──────────────────────┼──────────────┤│自水│16│钻井企(事)业单位技术资质│《自治区水利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水利钻井│││治利││等级评定│队实行技术等级管理与注册登记的通知》(内水农│││区厅│││牧[1995]40号)││├──┼──┼────────────┼──────────────────────┼──────────────┤│自国│17│国防科技工业企业法律顾问│《内蒙古自治区人事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实施企业│《国家经贸委关于印发企业法律││治资││注册审核│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及<企业法律执│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区委│││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内人职│经贸政法[1999]188号)│││││字[1998]7号)││├──┼──┼────────────┼──────────────────────┼──────────────┤│内管│18│通信终端销售许可││││蒙││││││古理││││││通││││││信局│││││├──┼──┼────────────┼──────────────────────┼──────────────┤│内专│19│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内蒙古自治区烟草专卖局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蒙│││于设立烟草专卖临时检查站批复的通知》(内烟办│││古卖│││[2000]36号)│││烟││││││草局│││││├──┼──┼────────────┼──────────────────────┼──────────────┤│自│20│盟市、区域性粮食批发市场│《关于印发粮食批发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治││的设立│办发[2000]84号)│││区├──┼────────────┼──────────────────────┼──────────────┤│粮│21│粮食铁路运输准运│《关于对粮油运输实行归口管理的通知》(内政办│《国务院关于印发当前推进粮食││食│││发[1995]79号)│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局││││发[1998]35号)│├──┼──┼────────────┼──────────────────────┼──────────────┤│自│22│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证书│《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建筑安装企业安全资格认│││治监│││证办法的通知》(内经贸安全发[2002]387号)│││区督├──┼────────────┼──────────────────────┼──────────────┤│安管│23│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安全生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劳动部关于颁布<劳动防护用││全理││许可证│通知》(内劳护字[1997]19号)│品管理规定>的通知》(劳部发││生局││││[1996]138号)││产│││││├──┼──┼────────────┼──────────────────────┼──────────────┤│︵│24│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自地│││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治︶│││通知》(内国税所字[1998]97号)│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区税││││号)││国局│││││├──┼──┼────────────┼──────────────────────┼──────────────┤│内气│25│防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内蒙古自治区防御雷电灾害管理办法》(内蒙古│《防雷减灾管理办法》(国家气││蒙象│││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8号)│象局令第3号)││古局│││││├──┼──┼────────────┼──────────────────────┼──────────────┤│自农│26│兽医医疗单位兽药制剂许可│《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新兽药及兽药新制剂等三│《国务院关于修改<兽药管理条││治业││证核发│个报批程序的通知》(内牧医字[1997]39号)│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国务院││区厅││││令第325号)│├──┼──┼────────────┼──────────────────────┼──────────────┤│自交│27│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从业│《自治区交通厅关于交通部贯彻实施营业性道路运│《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治通││资格认定│输驾驶员职业培训管理规定的通知》(内交发│训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区厅│││[2001]636号)│第7号)│├──┼──┼────────────┼──────────────────────┼──────────────┤│自│28│参观国门许可│《内蒙古自治区边境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蒙古│││治│││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10号)│││区├──┼────────────┼──────────────────────┼──────────────┤│公│29│计算机安全员资格认证│《关于贯彻落实公安部人事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关于开展计算机安全员培训工││安│││培训工作的通知》(内公通字[2001]9号)│作的通知》(公通字[1999]17号)││厅│││││├──┼──┼────────────┼──────────────────────┼──────────────┤│自│30│旅游景区等级评定│《关于转发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点)质量等│《国家旅游局全面开展旅游区││治│││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内旅规划发[2000]25号);《│(点)质量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区│││关于开展旅游区(点)评等定级工作的通知》(内旅│(旅计财发[2000]125号)││旅│││规划发[2001]7号)│││游├──┼────────────┼──────────────────────┼──────────────┤│局│31│旅行社经理资质认证核准│《关于下发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法有关意见的通知》(内旅质管发[2002]15号)│第334号);《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旅游局令第16号││││││)││││││││├──┼────────────┼──────────────────────┼──────────────┤││32│优秀旅游城市评定│《关于施行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理暂行办│《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工作管│││││法的通知》(内旅管理发[2000]20号)│理暂行办法》(旅管理发[2000] ││││││075号)││├──┼────────────┼──────────────────────┼──────────────┤││33│旅行社门市部设立审批│《关于下发内蒙古自治区旅行社门市部暂行管理办│《关于加强和规范旅行社门市部│││││法的通知》(内旅发[2001]55号)│管理的通知》(旅管理发[2001] ││││││125号)│├──┼──┼────────────┼──────────────────────┼──────────────┤│自卫│34│医疗机构许可证分类核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治生│││施办法的通知》(内卫发[2001]247号)│部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城镇医疗机││区厅││││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医发[2000]233号)│├──┼──┼────────────┼──────────────────────┼──────────────┤│自│35│技术经纪人资格的许可│《内蒙古自治区技术经纪人管理暂行办法》(内科│││治│││发[2003]9号)│││区├──┼────────────┼──────────────────────┼──────────────┤│科│36│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内│││技││登记管理│科发[1995]32号)│││厅│││││└──┴──┴────────────┴──────────────────────┴──────────────┘。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正文:---------------------------------------------------------------------------------------------------------------------------------------------------- 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双方主管当局应将各自税法所作出的实质变动,在其变动后的适当时间内通知对方。
五、现有税收连同本安排签订后征收的税收,以下分别称为“内地税收”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
第三条一般定义一、在本安排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的以外:(一) “一方”和“另一方”的用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二) “税收”一语按照上下文,是指内地税收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税收;(三) “人”一语包括个人、公司、信托、合伙和其它团体;(四) “公司”一语是指法人团体或者在税收上视同法人团体的实体;(五) “企业”一语适用于所有形式的经营活动;(六) “一方企业”和“另一方企业”的用语,分别指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和另一方居民经营的企业;(七) “海运、空运和陆运”一语是指一方企业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不包括仅在另一方各地之间以船舶、飞机或陆运车辆经营的运输;(八) “主管当局”一语,在内地是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税务局局长或其获授权的代表,或任何获授权执行现时可由税务局局长执行的职能或类似职能的人士或机构;(九) “经营”一语包括专业性劳务活动和其它独立性活动。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9号为进一步规范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等规定,现将部分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公告如下:一、在自治区管辖范围内,纳税人跨地区使用的土地,应由纳税人分别向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但对出租或营业用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均按规定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公房及居民住房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免税单位职工家属的宿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五、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含诊所、卫生所、保健所)、托儿所、幼儿园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六、对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暂免征土地使用税。
对仓库库区、厂房本身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七、对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生产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生产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农用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田坎、盐碱地、沼泽地、沙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八、对风力发电企业的生产、办公、生活、检修道路、机座用地、变电站用地等永久性占地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对其输电线路及不改变农牧民直接从事农牧业生产用途的农牧业用地,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后执行,《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88〕649号)、《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内税二字〔1990〕51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3号)、《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风电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字〔2013〕284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意见中相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内地税发电〔2013〕19号)同时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标 签】税银一体化【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内国税征字﹝2002﹞9号【发文日期】2002-04-28【实施时间】2002-04-28【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纳税申报注释:全文失效,参见《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望认真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税银一体化申报纳税管理办法和电话申报纳税管理办法是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加强个体税收征管,推进税收管理信息化、社会化进程,方便纳税人,提高税收行政服务质量和效率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国税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坚定不移的抓好贯彻落实。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局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成立专门的领导小组和由征管、信息中心、计财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推行工作,要结合各自实际,全方位有计划、有步骤的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圆满完成多元化申报纳税的推行工作。
三、强化宣传培训。
实行多元化申报纳税办法,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必须认真做好培训和宣传工作。
要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办法》的学习培训,熟练掌握必备的工作技能。
同时,要搞好广泛宣传发动工作,在宣传发动过程中,要注意方式、方法,要向纳税人说明采取此办法的方便性,使其自愿接受。
要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多种形式做好宣传,争取广大纳税户和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扎实全面的推进工作打好基础。
四、抓好后期管理。
一要监督检查银行扣划税款及入库情况,确保银行按规定及时将扣划税款划解缴库,不得滞压税款;二要加强税源的日常监控管理和检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6.09.27施行日期2006.09.27文号国税函[2006]884号主题类别税收征管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内地和香港避免双重征税安排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6]8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已于2006年8月21日在香港正式签署。
该安排还有待于双方完成各自所需法律程序后生效执行。
现将该安排文本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执行前的准备工作。
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避免对所得的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人的范围本安排适用于一方或者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第二条税种范围一、本安排适用于由一方或其地方当局对所得征收的所有税收,不论其征收方式如何。
二、对全部所得或某项所得征收的税收,包括对来自转让动产或不动产的收益征收的税收以及对资本增值征收的税收,应视为对所得征收的税收。
三、本安排适用的现行税种是:(一)在内地:1.个人所得税;2.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
(二)在香港:1.利得税;2.薪俸税;3.物业税。
不论是否按个人入息课税征收。
四、本安排也适用于本安排签订之日后征收的属于增加或者代替现行税种的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税收,以及适用于将来征收而又属于本条第一款或第二款所指的任何其它税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7]39号和40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7]39号和40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20•【字号】内政发[2008]44号•【施行日期】2008.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7]39号和40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发〔2008〕44号2008年5月2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和《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新税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国务院在国发〔2007〕39号文件中,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问题予以明确。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21号),对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做了补充和解释。
各盟市、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及其财税主管部门关于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有关规定,抓紧做好新旧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过渡衔接工作。
要规范管理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工作,不得超越权限擅自扩大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范围,不得越权制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要及时跟踪、了解过渡优惠政策的执行情况,及时反映政策执行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
自治区财政、税务部门要适时开展专项检查,确保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落实到位。
二、在新税法施行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2项有关减免税规定,批准减免企业所得税(包括减免中央分享企业所得税部分)的,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对减免税期限在5年(含5年)以内的,继续执行至期满后停止;对减免税期限超过5年的,从第六年起按照新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执行。
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
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一、应掌握的应用文写作基础知识(一)公文格式1、行政公文的格式的概念:行政公文的格式就是指行政公文的文面格式、用纸规范和印制规范的总和。
2、行政公文的格式的内容:XX年1月1日施行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三章第十条对行政公文的格式做出了规范性的规定:“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说明、成文日期、印章、附注、附件、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发机关和印发日期等部分组成。
”现行的行政公文[除命令(令)、公告、通告、会议纪要等以外)的格式一般由文面格式、用纸格式和印装格式三部分组成。
行政公文的书面格式划分为眉首、主体、版记三部分。
置于公文首页红色反线(又称“间隔横线”)以上的各要素统称眉首;置于红色反线(不含红色反线)以下的各要素统称主体;置于主题词(包含主题词)以下的各要素统称版记。
(1)眉首:眉首又称文件头,位于公文首页上部,用套红印刷,占首页的三分之一或五分之二;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红色反线等部分组成。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为了有效保证公文在传递、处理过程中的国家秘密的安全,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秘密公文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标明份数序号。
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急件”。
如需同时标识秘密等级,则紧急程度在下,秘密等级在上。
发文机关标识。
发文机关又称版头,用红色标识居文件头部分正中,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是由发文机关名称和“文件’’二部分组成,如“北京市人民政府文件”;另一种是只标明发文机关名称(适用于信函式格式),如“x x 省人民政府”。
发文机关名称要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如果是几个单位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三部分组成。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内地税字[2001]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批复的通知(内地税字[2001]12号)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直属机构、事业单位: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协税员不得核发〈税务检查证〉的批复》(国税函[2000]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协税员等一律不得核《税务检查证》,对从事税务检查工作的农税人员此次可按规定申请办理《税务检查证》,但要严格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的要求进行发放和管理。
二、为严肃、规范税务执法证件管理,各级地税局应对已申请办理并录入《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的申办人员资格进行重新审核清理,对不符合发放范围要求的人员一律予以剔除。
三、各级地税局应按照《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检查证管理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检查证管理暂行办法〉及换发税务检查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地税发[2000]91号)的要求,对《税务检查证》进行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不得任意扩大发放范围。
区局将不定期地进行抽查。
四、各级地税局在办理制作《税务检查证》时,应将《税务检查证》申办软盘、《税务检查证申办表》、旧《税务检查证缴销登记册》及人事部门提供的当地税务人员花名册(包括协税员等)一并上报区局。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2.04.26【实施日期】2012.06.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6号)关于执行内地与港澳间税收安排涉及个人受雇所得有关问题的公告为了解决往来内地与港、澳间跨境工作个人双重征税问题,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安排(以下简称《安排》)受雇所得条款(与澳门间安排为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以下统称受雇所得条款)的有关规定,经与相关税务主管当局协商,现就在港、澳受雇或在内地与港、澳间双重受雇的港澳税收居民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涉及的居民个人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一、执行《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相关规定及计税方法(一)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一款的规定,应仅就归属于内地工作期间的所得,在内地缴纳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二)港澳税收居民在内地从事相关活动取得所得,根据《安排》受雇所得条款第二款的规定,可就符合条件部分在内地免予征税;内地征税部分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期境内实际停留天数÷当期公历天数)×(当期境内支付工资÷当期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二、有关公式项目或用语的解释(一)“当期”:指按国内税收规定计算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的当个所属期间。
(二)“当期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指应当计入当期的工资薪金收入按照国内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正文: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我国和科威特国
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省辖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科威特国政府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和《议定书》,业经国务委员兼财政部长王丙乾和科威特财政部长贾西姆·穆汗默德·哈拉菲分别代表本国政府,于1980年12月25日在科威特签署。
依照协定第三十条规定,该协定应于1989年1月1日起执行。
现将上述协定和议定书的中文本印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局
1990年1月9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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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 税发[2006]18l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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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香港特别 行政区避免双重征税安排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标 签】避免双重征税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文 号】内国税际函﹝2007﹞1号 【发文日期】2007-01-30 【实施时间】2007-01-30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征收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