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
普法课堂丨人民陪审员究竟是做什么的(内附全文)2023年4月2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以下简称《人民陪审员法》),本法共三十二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与此同时,2004年8月28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同时废止。
什么样的人可以成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参审范围有哪些,享有哪些权利?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有依法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照本法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具备条件根据人民陪审员法第五条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相关条件。
公证员、仲裁员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不能担任根据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精神和实践情况,人民陪审员法对不能担任和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范围和情形增加了规定。
选举、任命、使用分离人民陪审员法第九条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会同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从符合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五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对人民陪审员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征求候选人意见。
是否参审可依案情而定人民陪审员法进一步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增加规定死刑案件和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
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人民陪审员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的人身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打击报复。
对报复陷害、侮辱诽谤、暴力侵害人民陪审员及其近亲属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对相关补助只作原则规定人民陪审员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相应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具体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人民陪审员法》对于我国司法有什么重要意义?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重要知识点】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本法实行人民陪审员陪审的制度。
人民陪审员是指从人民群众中产生的非专职的参加合议庭的审判人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78条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均可吸收人民陪审员作为合议庭成员参与审判,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同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这是人民群众参加国家管理的一种形式,体现了司法民主精神。
2004年8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该决定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
其主要内容包括:1.陪审的案件范围。
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1)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2)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对适用陪审的案件范围作了进一步规定。
第1条规定,下列情形适用陪审:(1)涉及群体利益的:(2)涉及公共利益的;(3)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4)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2条规定,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此外,第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2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5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学习资料
司法卷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学习资料1、单选犯罪嫌疑人高某被指控犯有抢劫罪,高某辩称,案件发生时,他正在和李某一起看电影。
李某若能成为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不是高某的近亲属B.生(江南博哥)理上没有缺陷C.能够辨别是非、正确表达D.已成年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本题考查证人证言。
《刑事诉讼法》第60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
"应当注意的是,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并不必然导致证人的不适格。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的人,只要能够辨别是非,能够正确地表达,仍然可以作证。
2、多选夏至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偷税罪,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李某,财务部经理白某同时受到追诉。
副董事长刘某,没有涉嫌犯罪。
本案中,下列说法正确的有:()A.本案可以由刘某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B.检察院在起诉书中把李某列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人民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另行确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C.本案中,夏至公司是单位被告人,应由李某代表被告单位夏至公司参加刑事诉讼D.人民法院通知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而该代表人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对其采取拘传措施正确答案:A, B, 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单位作为被告时的诉讼代表人。
根据《刑诉解释》第279条和第280条的规定,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确定;代表被告单位出庭的诉讼代表人,应当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如果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被指控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应当由单位的其他负责人作为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出庭。
接到出庭通知的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应当出庭,拒不出庭的,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拘传到庭。
3、单选下列有关审判委员会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某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该法院院长刘某任命法官张某担任审委会委员B.某市人民法院审委会就一起疑难复杂案件召开审委会会议,同级检察机关决定列席,派公诉处处长赵某前来C.某人民法院合议庭在审理一起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审委会成员杨某,认为合议庭的审判是错误的,于是要求合议庭的三位组成人员更改判决D.某审委会召开会议,就审判工作中的问题以及疑难案件进行讨论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合议庭与审委会。
人民陪审员制度_规章制度_
人民陪审员制度陪审员制度是指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规定产生的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制度。
该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司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充分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司法的民主性,有利于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廉洁,增强司法权威。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贯彻司法为民宗旨,实现公正司法,建设中国特色的审判制度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按照法律规定,在审判过程中,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与法官具有同等权利。
2019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会议指出,人民陪审员制度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内容。
要通过改革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围绕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和选任程序、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完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机制、探索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职权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戒机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制度等重要环节开展试点,提高人民陪审员广泛性和代表性,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近日印发《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着力通过改革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推进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提升人民陪审员制度公信度和司法公信力。
方案将在北京、广西、重庆等10省区市共50家中级或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
方案规定,改革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将原来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年龄从23周岁提高到28周岁,学历要求从大专以上降低到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并且规定农村地区和贫困偏远地区公道正派、德高望重的人不受学历要求限制。
方案合理界定并适当扩大人民陪审员参审范围,规定涉及群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原则上实行陪审制审理。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人民陪审员论文: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中文摘要】在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司法制度,对促进司法民主、实现司法公正具有重大意义。
尽管不少国家在陪审制度的存废问题上仍有争议,但在普遍推崇法律职业化的今天,陪审制度以其蕴含的民主公正价值仍然在世界大多数国家存在,充分说明陪审制度确有存在的价值。
因此,目前,我国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态度不是废除而是如何完善和改进。
特别是2004年8月1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于2005年5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更加表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心,为这一制度的实施注入了新的活力。
但是《决定》的规定并不明确和详细,同时由于立法的不完善和司法制度本身的缺陷等多种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运行中仍出现了诸多问题。
以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的6个基层人民法院为例,从该6个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情况、管理和培训情况、经费保障状况等可以看出,从陪审员的选用、参与审理案件、参与开庭和合议方面,人民陪审员基本上全程参与审判活动情况,人民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有一定的认知。
当然,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规定不足、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人民陪审员管理与培训规定不明确、人民陪审员相关补助与待遇难以落实、人民陪审员任期规定不合理、人民陪审员工作发展不均衡、缺乏监督制约机制等等。
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出现的种种问题,我们应当有相应的解决办法。
应当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宪法依据,在修订宪法时,可以考虑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增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参加陪审的权利和义务”的条文;在“国家机构”一章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节中增加“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专门立法,在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宪法》化的基础上,制定一部规定全面、科学、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让人民陪审员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把人民陪审工作纳入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的轨道;为确保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时权责相一致,应当进一步细化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权利与义务;明确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案件的范围。
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
试议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作者:童莎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2期[摘要]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国法治建设坚持群众路线的具体体现。
文章以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为切入点,对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探讨,试图对完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提出建议。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制度;司法制度引言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质上属于大陆法系的参审制,作为一种重要的诉讼制度,它曾经在我国司法制度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我国目前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很多不足的地方,不能很好地适应我国实践发展的需要。
这引起了我国学术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
国内的学者也对其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在这样的背景下,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这是我国人民陪员审制度发展的一个里程碑。
一、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一)人民陪审员制度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保障司法公正是我国依法治国的重要目标,吸收公众参与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措施。
法官的工作性质和职责决定了他们必须处理各种各样的案件,接触不同的当事人,容易形成一种职业思维习惯,看待某些事实与普通大众的思维不同。
和法官相比,人民陪审员是从普通公民中产生的,他们大都数来自基层,了解社情民意,且没有受过系统的法学教育。
他们主要从社会道德标准的角度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和评价。
他们的观点更能反映普通民众的观点。
人民陪审员的大众性思维和法官的职业思维形成有效的互补。
法官听取人民陪审员的意见,用更客观的标准来分析案情,使案件处理更加合法合理。
对于一些专业性比较强的案件,专家型的陪审员可以发挥专业的优势对案件进行科学准确的分析,从而有效地弥补法官专业知识的不足。
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的庭审活动,可以对法官的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提高法官的责任心,端正法官的工作态度,提高办案的质量,保障司法公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选任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第十条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需征得公民本人同意后,方可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其担任人民陪审员。
对《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几点思考
人 民陪审员的权利 问题
《 决定》 在第 l 条规定:“ 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 , 人 依法参加人 民法 院的审判活动 , 除不得担 任审判长外, 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这一规定明确地将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定位于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 。
活动 , 即行使审判权。 因此, 民陪审员并不是与法官相分离的 , ① 人 而是与法官结合成一个整体 , 共 同听审 、 共同分析案件 、 同讨论 并做 出裁决。 共 随着审判工作更加趋于专业化 、 复杂化 , - 审判职能的 特点要求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 经验。 最高人民法院推行的许多改革措施, 包括从国家司法考试 中录用法官 , 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理论水平。 然而 , 从设立人民 陪审员的初衷来看 , 审判机构所需要的并不是人 民陪审员的法律知识和各行业 的专业技能 , 而是要求 人民陪审员站在一个与法官不同的立场上去客观、 公正地看待有关案件。 我国的人 民陪审员不同于西 方国家的陪审团成员 , 因为后者只承担案件的事实审查 , 而我国的人 民陪审员既承担案件的事实审,
从未 学过 医 或未 拿 到 医师 执 照的 人去 治疗 , 这是对 当事 人权 益不 负责 任 的做 法 , 有可 能导 致与 立法 这 者愿 望 背道 而 驰 的结果 ,并 将 给在 权力 体 系 中本 已赢 弱不 堪 的司法 又一 次重 击 。 从 另一 方 面讲 , 民陪审 员 除 了在 审判 中徇 私枉 法 而 可能被 追 究刑 事 责任 以外 , 人 由于 其并不 是专 职 人 员 ,在 实 践 中并 无法 官 所受 到 的错 案追 究 、纪 律处 分 、政治 前途 等 重 重制 约 。相对 于法官 而 言 , 人 民陪审 员更 加 不容 易 抵 制社 会各 方 面 的压力 和诱 惑 , 结果 是造 成 司法 不 公 的可 能性 更大 。 其 这种 表 面上 的 同等权 利 看似 加 强 了陪 审 员的 权 利 , 实际上 却 只能 导致 人 民陪 审 员在 审 判 中作 用 的弱化 。 很显 然, 赋予 人 民陪审 员 与法 官 同 等权 利 具有 明 显的理 想 化色 彩 , 以真 正落 到实 处 。相反 , 难 如果 明确 人 民陪 审员 的监督 权和 从 非法 律 的角度 对 案件提 供建 议 的权 利 , 使职 业法 官 和人 民陪 审员 的权 利有所 区 分 ,将 更 具有 现实 性 ,更 能 体 现司 法 民主 ,确保 司法 公 正 。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
人民陪审员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结合本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院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负责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由院领导、政治处、研究室、办公室、立案庭、审判业务庭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包括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考核、表彰等。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立案庭和相关业务庭室负责。
包括参加审判活动时人民陪审员的选用、联络以及陪审活动等工作的安排。
第二章选任第五条人民陪审员名额出现空缺时,应在一年内补充选任。
第六条对依法任命的人民陪审员,政治处应参照法院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建立人民陪审员名册和有关档案,规范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后其职务自动免除。
第三章培训第八条政治处负责人民陪审员培训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第九条每一届人民陪审员选任后,由上级人民法院统一进行岗前培训。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任职期间审判业务的培训由上级人民法院或本院自行组织实施。
本院可根据审判业务需要,自行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庭审观摩、庭后点评、案例剖析等多种形式的培训。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经岗前培训合格后,始得上岗。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列入年度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培训合格的人民陪审员,由政治处向中院提交人民陪审员名册、任命文件和省法院认可的培训合格证书等材料,申领《人民陪审员工作证》。
第四章日常管理第十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依照《决定》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职责,有关单位或人民陪审员所在乡、镇应予支持。
第十五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和《职业道德准则》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义务。
在参加审判活动和培训期间应遵守人民法院的相关规章制度。
提请审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请示
提请审议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的请示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现请示如下: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政治处负责。
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审判管理办公室负责。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工作由各业务庭随机抽取。
在案件审结后,各业务庭要将生效法律文书及人民陪审员办案情况统计表,报审判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审判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原则上从县直机关的人民陪审员中确定。
基层法庭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案件的,原则上邀请辖区内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参加庭审。
第五条各业务庭凡需要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都应邀请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
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每人每年至少应达到3件以上。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上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的业务培训,由政治处根据上级法院的要求,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安排实施。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专题研讨、庭审观摩活动,由审判管理办公室会同业务庭组织实施。
第八条人民陪审员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的,依据有关奖惩条例,给予奖励和表彰。
第九条对人民陪审员执行职务情况的考核实行平时老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
由政治处会同审判管理办公室、各业务庭进行,并适时向其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反馈。
第十条对已确定为合议庭成员的人民陪审员,经三次书面通知其出庭,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具有其它不再适合任职原因的,可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或直接由院长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建议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
第十一条院财务对于人民陪审员各项经费应当单独列支,单独管理,专款专用,以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实行。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佚名
【期刊名称】《司法业务文选》
【年(卷),期】2004(0)6
【摘要】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
【总页数】2页(P14-1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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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 [J], 沈德咏;;
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4年8月23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胡康生;;
5.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2004年8月26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 [J], 杨景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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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提请审议《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弘扬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讨论修改,拟定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现提请审议。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2004年2月19日关于《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草案)》的说明———2004年4月2日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就《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 (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必要性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
实行这项制度在我国有长时期的丰富实践。
实践表明,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案件,可以充分体现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对于加强廉政建设,促进司法公正,都能收到很好的效果。
但是,现行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有关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员的规定过于笼统,对于人民陪审员的资格条件和产生程序等问题没有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的素质难以保证,有的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难以真正发挥作用。
推行审判方式改革后,这种情形更为明显。
基于上述原因,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很多地方已流于形式,有的地方甚至根本就不搞陪审。
为适应新的形势发展需要,必须通过立法进一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第一,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工作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要求的重要体现,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保障。
司法事务是国家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
通过单行立法完善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对于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论文提要】《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已于2005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新起点。
《决定》的颁行,对于完善和改革我国审判制度将会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本文拟从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现行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缺陷与不足、完善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措施、人民陪审员制度中需要解决的问题谈谈肤浅看法,以期同仁指正。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立法问题缺陷与不足完善措施解决问题论人民陪审员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审判案件时吸收非职业法官作为陪审员,与职业法官或职业审判员一起审判案件的一种司法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司法民主的要求,是我国始终坚持走群众路线的重要体现,也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司法民主化、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体现,是人民群众监督法院审判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基本途径,也是对人民群众进行法制教育、宣传法律的重要形式。
当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就人民陪审制度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规定。
1951年的《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1954年的《宪法》和《法院组织法》,1975年和1978年的《宪法》都对陪审员制度作了明文规定;1979年通过、1983年修正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和1979年通过、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过去宪法和法律关于人民陪审制度的有关规定;1982年试行、1991年通过的《民事诉讼法》和1989年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也都对人民陪审制度作了规定。
另外,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等有关部委以及一些地方人大,专门就贯彻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制定出台了一系列的规范性文件和地方性法规。
但现行的法律法规中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规定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未作规定。
作为一国根本大法的宪法,其内容应当是规定国家的基本经济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法发〔2005〕1号(2005年1月6日颁布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做好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法院应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指导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
人民陪审员管理工作包括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和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人事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政工部门负责。
政工部门应设立非常设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管理部门。
第二章名额确定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及特点、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在不低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不高于所在法院现任法官人数的范围内提出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意见在报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之前,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先报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核,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对本辖区内人民陪审员名额进行适当调整。
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将本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名额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七条人员陪审员的名额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整应当按照确定人民陪审员名额的程序进行。
第三章选任第八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在确定的名额范围内进行。
第九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所需选任的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推荐(申请)期限、程序等相关事项,以便有关单位推荐人选和公民提出申请。
基层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动员公民本人提出申请或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推荐人民陪审员人选。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文号】-----------【发布日期】2004-12-16【生效日期】2004-12-1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人民法院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正确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相关规定,保证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根据《决定》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
第二条根据《决定》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对于执行该规定确有困难的地方,以及年龄较大、群众威望较高的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的文化条件可以适当放宽。
第三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案件数量、人口数量、地域面积、民族状况等因素,并结合上级人民法院从本院随机抽取人民陪审员的需要,对本院人民陪审员的名额提出意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四条选任人民陪审员,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在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开始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告人民陪审员的名额、选任条件、程序等相关事宜。
第六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在征得本人同意后,以书面形式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推荐,也可以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七条对于被推荐和本人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公民,由基层人民法院依照《决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初步确定人民陪审员人选后,将人选名单及相关材料送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征求意见。
必要时,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到公民所在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组织进行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条文理解与适用》读书笔记模板
人 候
民 选
陪 人
审 ,
经司法行政
机关会同基
层人民法院、
公安机关进
行资格审查,
确定人民陪
审员人选,
由基层人民
法院院长提
请同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任
命。依照前
款规定产生
第十二条 人民陪审员 经0 2人 民 代 表 大会常务委 员会任命后, 应当公开进 行就职宣誓。 宣誓仪式由 基层人民法 院会同司法 行政机关组 织。
常( 履三 行) 职被 责吊 的销
身律 体师 条、 件公 。证 担员 任执 人业 民证 陪书 审的 员; ,
2
一( 四般 )应 被当 纳具 入有
高失 中信 以被 上执 文行 化人
程名 度单 。的 ; ( 五 )
因受惩戒被免
除人民陪审员
职务的;(六)
其他有严重违
法违纪行为,
第八条 人民
陪审员的名额,
由基层人民法
件;(二)
根据民事诉
讼法、行政
诉讼法提起
的公益诉讼
案件;(三)
涉及征地拆
迁、生态环
境保护、食
品药品安全,
社会影响重
大的案件;
(四)其他
社会影响重
大的案件。
第十七条 第
一审刑事案件
被告人、民事
案第 件十 原九 告条 或 者基
被层 告人 、民 行法 政院 案审 件判 原案 告件 申需 请要 由由
1
人人 民民 陪陪 审审 员员 参参
关的指引、提
示义务,但不
得妨碍人民陪
审员对案件的
3 独立判断。合
议庭评议案件,
审判长应当对
本案中涉及的
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调研座谈会主持词
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调研座谈会主持词人大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决定的调研座谈会主持词第1篇同志们: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安排,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与省法院、省司法厅组成调研组,昨天来市,对我市贯彻实施情况进行调研。
首先我向大家介绍一下省人大调研组的各位领导,他们是:1、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正厅级)主任;2、省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副厅级)主任;参加今天座谈会的有: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主任以及县(区)人民法院院长、县(区)司法局局长、部分市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代表、司法工作者代表,近四十人。
昨天下午,省人大调研组分别听取了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司法局就贯彻落实的专题汇报。
今天,按照调研组的工作日程安排,举行座谈会,请市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代表、司法工作者代表及与会单位的领导同志,围绕省人大内司委通过这次调研,跟踪督促解决2008年全国人大内司委在我省调研后,调研报告中提出的四个方面的问题、五条工作指导建议,结合我们市的工作情况,就如何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在贯彻实施中,还存在哪些主要问题和困难,应当采取哪些有效措施,进行畅谈。
下面座谈开始,请大家踊跃发言。
(座谈发言中)请省人大调研组的领导讲话。
同志们,今天的座谈会开的很好,大家在座谈发言中,就进一步推动人民陪审员制度,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发表了很好的见解,还就我市在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采取的措施,提出了很好的意见建议。
特别是刚才省人大调研组主任、主任的重要讲话,为我们今后进一步落实好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提出了希望和要求,我们要认真贯彻好、落实好。
市中级法院、市司法局以及我们的人大代表、人民陪审员、司法工作者要树立高度的荣誉感、责任感、使命感,清楚的认识到,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也是党的群众路线在人民司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
实践证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有效推行,增进了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起到了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强化司法监督、增强司法权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审员队伍已经成为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一支重要力量。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
区人民法院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区人民法院关于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认真落实和完善我区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根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按照省高院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____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认真扎实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建立一支素质良好的人民陪审员队伍,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
二、基本原则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推进的原则。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选任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年满23周岁。
(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
同等条件下具有法律专业文化知识或法律工作经历的优先选任。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审判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_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lOcALhOsT 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被开除公职的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公民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基层人民法院担任人民陪审员。
四、选任的程序和步骤(一)宣传发动。
(时间:9月初至12月底)1、召开党组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决定》精神,明确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和任务,制定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施方案。
2、设立人民陪审员工作指导小组,院长杨爱民任组长,其他党组成员任副组长,指导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管理工作;由_部负责落实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和人事管理(包括人民陪审员名额的提出、选任、培训、表彰、奖励、补助、免职等)具体工作。
(二)确定名额(时间:1月初至2月初)1、名额的确定。
宪法及相关法条名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4法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5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英文版)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管理办法(试行)8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等级暂行规定1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12公开选拔初任法官、检察官任职人选暂行办法1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军衔条例1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1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等级暂行规定16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1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实行警官警衔制度的具体办法1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十九条的解释19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2004-2008)20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实施条例21残疾人权利公约2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2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2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25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26军队党组织实施党内监督的规定(试行)2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28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30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3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3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3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34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35法规规章备案条例36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37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38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39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40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4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4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武装警察法4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44反分裂国家法45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46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47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4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49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50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51法官行为规范5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53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54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2009-2013)55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56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57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人民陪审员选任、培训、考核工作的实施意见58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59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60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外交人员法6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62江苏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63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64宗教事务条例6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6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法官权利的若干规定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68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6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70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71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72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7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7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75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1999-2003)76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77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78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79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80规章制定程序条例说到才女,不少人会想到民国时的“合肥四姐妹”,进而感叹合肥张家是个风水宝地。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5.04.15•【文号】财行[2005]72号•【施行日期】2005.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经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行[2005]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切实做好人民陪审员费用的保障和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人民陪审员费用是指人民法院为保证人民陪审员履行规定职责所必需的、直接用于人民陪审员的各项开支,包括交通补助费、培训费、资料费、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其他费用。
交通补助费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而支出的公共交通费用的补助。
具体补助标准和补助办法,由各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当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交通费管理有关办法制定,既不能造成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增加个人负担,也不能将此项补助作为增加人民陪审员收入的一个来源。
培训费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组织的人民陪审员岗前培训和任职期间审判业务专项培训活动所开支的场地租用费、聘请教师讲课费、培训资料费等费用。
资料费是指人民法院为人民陪审员提供有关报刊、简报等开支的费用。
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生活补助费是指对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按其实际参加审判活动、培训活动的工作日、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计算给予的补助。
无固定收入人民陪审员的确定及补助具体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研究制定。
其他费用是指人民法院按规定对人民陪审员的表彰、奖励以及其他与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有关的所必需的费用。
具体表彰、奖励办法,由各地人民法院、财政部门参照法官奖励有关规定研究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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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为了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特作如下决定:第一条人民陪审员依照本决定产生,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
第二条人民法院审判下列第一审案件,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社会影响较大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案件。
第三条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时,合议庭中人民陪审员所占人数比例应当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四条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年满二十三周岁;(三)品行良好、公道正派;(四)身体健康。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
第五条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等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
第六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一)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二)被开除公职的。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确定。
第八条符合担任人民陪审员条件的公民,可以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向基层人民法院推荐,或者本人提出申请,由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查,并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人民陪审员人选,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
第十条依法参加审判活动是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
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受法律保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保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
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或者户籍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保障人民陪审员依法参加审判活动。
第十一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
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必要时,人民陪审员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人民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法律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第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所在城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的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第十五条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素质。
第十六条对于在审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人民陪审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人民陪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所在基层人民法院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查证属实的,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一)本人申请辞去人民陪审员职务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审判活动,影响审判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具有本决定第五条、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四)违反与审判工作有关的法律及相关规定,徇私舞弊,造成错误裁判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人民陪审员有前款第四项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等费用,由人民法院给予补助。
有工作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
无固定收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期间,由人民法院参照当地职工上年度平均货币工资水平,按实际工作日给予补助。
第十九条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应当享受的补助,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为实施陪审制度所必需的开支,列入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
第二十条本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1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法释〔2010〕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9年11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7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1月14日起施行。
二○一○年一月十二日为依法保障和规范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和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一)涉及群体利益的;(二)涉及公共利益的;(三)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四)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第二条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
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
第三条第一审人民法院决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后应当明确告知本规定第二条的当事人,在收到通知五日内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
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本规定的,应当组成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判。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
第五条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
第六条人民陪审员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参加审判活动,或者当事人申请其回避的理由经审查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重新确定其他人选。
第七条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时,有权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并独立行使表决权。
人民陪审员评议案件时应当围绕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充分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先由承办法官介绍案件涉及的相关法律、审查判断证据的有关规则,后由人民陪审员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充分发表意见,审判长最后发表意见并总结合议庭意见。
第九条人民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人民陪审员提出的要求及理由应当写入评议笔录。
第十条人民陪审员应当认真阅读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发现评议笔录与评议内容不一致的,应当要求更正后签名。
人民陪审员应当审核裁判文书文稿并签名。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诉法新增司法解释深度解析相比2009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刑事诉讼法部分的知识点没有实质性变化,只是在法律法规目录中增加三个司法解释,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这三个司法解释分别涉及到审判概述、执行两章。
由于新增知识点和法律法规在当年司法考试中会成为命题考察的重点,所以,考生们必须对这三个司法解释给予高度关注,熟练加以掌握。
在2010年的司法考试中,预计这三个司法解释可能考到6分左右。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合议庭是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厘清了合议庭内部、外部的权责关系;强化了合议庭的职责;加强了审判委员会、院长、庭长以及庭务会等对合议庭的监督指导;健全了合议庭的考评机制和责任机制。
考生应将该《规定》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合议庭的条文结合起来,重点掌握合议庭的组成、审判规则和评议规则。
具体而言,主要有如下要点:(1)合议庭的地位:人民法院的基本审判组织。
(2)合议庭成员的地位: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依法履行审判职责。
(3)合议庭的组成:①随机组成;②合议庭成员相对固定的,应当定期交流;③陪审员随机抽取确定。
(4)承办法官的职责:①主持或者指导审判辅助人员进行庭前调解、证据交换等庭前准备工作;②拟定庭审提纲,制作阅卷笔录;③协助审判长组织法庭审理活动;④在规定期限内及时制作审理报告;⑤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的,受审判长指派向审判委员会汇报案件;⑥制作裁判文书提交合议庭审核;⑦其他事项。
(5)参与审判规则:①依法不开庭审理的案件,合议庭全体成员均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②开庭审理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共同参加,不得缺席、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
合议庭成员未参加庭审、中途退庭或者从事与该庭审无关的活动,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应当纠正。
合议庭仍不纠正的,当事人可以要求休庭,并将有关情况记入庭审笔录。
(6)评议规则:①秘密评议;②合议庭成员平等、独立评议;③同一合议庭评议(开庭审理和评议案件的合议庭必须同一);④少数服从多数原则;⑤合议庭成员全部签名;⑥评议时发表意见不受追究;⑦合议庭成员均应参加评议(必要时,合议庭成员可提交书面评议意见)。
(7)审判人员讨论案件的规则:下列案件可以由审判长提请院长或者庭长决定组织相关审判人员共同讨论,合议庭成员应当参加:①重大、疑难、复杂或者新类型的案件;②合议庭有重大分歧的案件;③合议庭意见与以往同类型案件的裁判有可能不一致的案件;④当事人反映强烈的群体性纠纷案件;⑤其他案件。
上述案件的讨论意见供合议庭参考,不影响合议庭依法作出裁判。
(8)审理案件的数量: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应当参加合议庭审理案件,并逐步增加审理案件的数量。
(9)合议庭成员的免责情形:因对法律理解和认识上的偏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识上的偏差、新证据、法律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裁判所依据的其他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而导致案件被改判或者发回重审的;其他。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历年司法考试中必考的重要制度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基础之上推进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要司法解释。
该《规定》着重规定了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申请陪审员参审的具体程序、陪审员的挑选、陪审员参与审判的规则等问题。
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问题值得关注:(1)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范围:①参与的案件:涉及群体利益的;涉及公共利益的;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