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加强管理的通知(署监[1999]387号1999年5月25日)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规范海关对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加强对免税商品物流的实际监控,防止套购、倒卖境内免税外汇商品等违法情事的发生,现就加强对境内免税外汇商品业务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免税外汇商品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对本系统各免税店、免税外汇商场等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统一对外签约组织进货,统一报关进口。
经营单位的各地分支机构不得自行与外商单独签订进货合同。
二、经营单位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增加经营《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第一类或第三类物品,由经营单位统一向总署监管司提出申请,由监管司批复有关海关执行。
为做好经营品种的审批工作,监管司将对现有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重新核定,请各海关对关区内经营单位的经营品种进行一次清理,并于7月1日前将本关监管的免税商店已经批准开展经营的所有品种报送监管司。
三、进口免税外汇商品实行计划审批制。
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月初将本系统各分支机构下一季度进货计划(进货计划申请表样式见附件一)汇总后,统一报总署监管司审批。
其中,第一类商品应列明品名、进货总值、进口口岸;第三类商品要列明品名、规格、数量、进货价格、进口口岸。
免税外汇商品报关进口时,有关口岸海关须验核总署监管司批准文件和加盖有关经营单位报关专用章的报关单一式五联办理有关进口手续。
经营单位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日前,向监管司报送上一季度实际进货情况,并提供有关报关单的复印件。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 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 6条第 2 项及第 26 条第 1 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 5条第 1 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 〕329 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 8 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4 〕155 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 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 年 1 月 1 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35 %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海关总署令第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令(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兔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经2001年12月7日署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2001年12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扶贫、慈善性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暂行办法》所称的受赠人,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以及从事人道救助和发展扶贫、慈善事业为宗旨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和宋庆龄基金会。
本实施办法所称的使用人(使用单位),是指捐赠物资的直接使用者或负责分配该捐赠物资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暂行办法》所称的“公共图书馆和公共博物馆”是指:(一)经省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社会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公益性图书馆。
(二)经省级以上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向公众开放的县(市)级以上单位管理的各类公益性博物馆。
第四条《暂行办法》第六条各项所列的用于扶贫、慈善公益性事业的捐赠物资可予免税,其中:(一)“基本医疗药品”是指用于急救、治疗、防疫、消毒、抗菌等用途的药品和人体移植用的器官,但不包括保健药和营养药。
(二)“基本医疗器械”是指诊疗器械、手术器械、卫生检测器械、伤残修复器械、防疫防护器械、消毒灭菌器械。
海关总署: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
海关总署: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海关总署: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导语:下面是在海关总署中,关于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的内容,征免性质的分类、免性质代码的编码结构等的相关内容大家都知道是什么吗?海关报关征免性质代码表说明征免性质是对海关征减免税管理规定的类别划分,它主要用于报关自动化系统和EDI通关系统对进出口货物的征减免税进行分类统计,为海关关税数据库提供第一手数据。
一、征免性质的分类征免性质分为法定照章征税、法定减免税、特定减免税、其他减免税和暂定税率五部分。
其中特定减免税又分为按地区实施的税收政策、按用途实施的税收政策、按贸易性质实施的税收政策和按企业性质和资金来源实施的税收政策四类。
二、征免性质代码的编码结构征免性质代码由三位数组成,第一位数表示类别,第二、三位数表示该类别减免税项目的顺序号。
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一、定义与代码一般征税进出口货物指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及其他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税率征收关税、增值税和其他税费的进出口货物。
本征免性质代码为"101",简称:一般征税。
二、适用范围中华考试网(一)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二十七条至三十条,以及其他有关减免税的外,任何单位、企业或个人进出口的货物均应依法照章纳税。
(二)根据国务院规定,进口汽车及维修零部件、摩托车、办公用品、烟、酒、电视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字机及文字处理机、家具、灯具、餐料,除国际组织(不包括民间组织)和外国政府无偿赠送的,或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以及我国政府与其他国家政府签定的双边协议规定可以减免税的以外,任何地区的任何企业、单位或个人,无论以何种贸易方式进口,均应照章纳税。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92.06.19•【文号】价费字[1992]293号•【施行日期】199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海关综合规定,价格,财政其他规定,财务制度正文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1992年6月19日价费字[1992]293号)海关总署:根据中发[1990]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的精神,对海关系统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了重新审定,经全国治理“三乱”领导小组同意,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海关监管区域外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监管区域外监管手续费暂行办法》执行(见附件一)。
二、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监管手续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征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执行(见附件二)。
三、进口货物滞报金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执行(见附件三)。
四、海关系统其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海关系统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见附件四)。
五、海关系统制定的各种单证,凡需收费的,依据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0]价费字228号文件规定的原则,由海关总署制定收费标准,在执行之日前三十天内,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备案,并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
六、各项收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属于上交财政的,要及时上交国库;属于预算外资金的,要执行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
七、各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暂时使用经财政部批准,由海关总署统一印制的专用收费票据。
八、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以本通知为准,过去有关收费项目和标准的规定一律废止。
本通知自一九九二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残疾人免税情况说明范文
残疾人免税情况说明范文
内容:
亲爱的用户您好,我生成了以下残疾人免税情况说明范文,供您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残疾人在购买自用的辅助器具和无障碍设施等特殊商品时,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现将残疾人免税的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免税对象
(一)持有残疾人证的残疾人本人;
(二)负责照顾残疾人起居生活的监护人。
二、免税范围
(一)残疾人专用辅助器具,如轮椅、假肢等;
(二)无障碍设施,如扶手、导盲设备等;
(三)残疾人专用产品,如盲人用品等。
三、免税办理
残疾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凭残疾人证、残疾人监护证明和购买商品的发票,在购买残疾人专用商品时到税务局申请免税。
税务局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将免除其增值税。
四、注意事项
(一)免税商品应当是残疾人本人使用的专用商品;
(二)购买普通商品不在免税范围内。
希望上述说明能够帮助您理解残疾人免税的相关政策,如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谢谢!。
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关于执行《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通知【标 签】科学研究用品,教学用品,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残疾人专用品【颁布单位】海关总署【文 号】海关总署令1997年第61号【发文日期】1997-04-10【实施时间】1997-04-10【 有效性 】全文废止【税 种】出口退税注释:全文废止。
根据《关于同意对科教用品进口实行税收优惠政策的批复》(2007年1月5日 国函[2007]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已经国务院批准,并要求海关总署制定实施办法和对外发布,有关实施办法,我署正与有关部门拟定中,届时将另行通知。
现将国务院批准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先予公布,并就实施办法下达前的有关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执行问题: 《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是在原《科教用品报运进口免税办法》的基础上,结合当前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制定的。
新《规定》在第三条第(三)项和第五条中增加了一些适用单位;在第四条第(八)项、第(十一)至第(十六)项中,增加了特殊院校和专业所需专用教学科研用品等;科教用品免税范围也作了调整,取消了“教学专用闭路电视及其配件”。
为了在实施办法下达前便于各关掌握,现就办理原则明确如下: (一)新《规定》中的免税品种凡与原规定相一致的仍按原审批尺度掌握。
(二)第四条第(四)项进口维修用零部件应严格控制在原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在监管期内)金额的10%以内。
其余新增条款的免税审批一律报经总署关税司审核后方可执行。
对于新《规定》中已取消的品种,海关一律不再受理免税申请。
(三)新《规定》中增加的适用单位,一律由总署关税司审批后下达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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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3号
成文日期:2015-10-29
为全面落实减免税政策,规范减免税事项办理,提高税务机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效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现予以发布,并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对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国务院制定或经国务院批准,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中央部门发布的减免税政策及条款,按收入种类和政策优惠的领域类别,分别赋予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
税务机关及纳税人办理减免税申报、备案、核准、减免退税等业务事项时,根据各项工作的管理要求,检索相应的减免性质代码及减免项目名称,填报有关表证单书。
地方依照法律法规制定发布的适用于本地区的减免税政策,由各地税务机关制定代码并发布。
二、《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将根据减免税政策的新增、废止等情况,每月定期更新,并通过国家税务总局网站“纳税服务”下的“申报纳税”栏目发布。
各地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大厅、税务网站、12366热线、短信、微信等多种渠道和方式进行转载、发布与宣传推送。
特此公告。
附件: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10月29日
附件
减免税政策代码目录。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
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哪些进口货物可以免税1.加工出口免税为境外厂商加工、装配成品和为制造外销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辅料、零件、部件、配套件和包装物料,按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免征进口关税;或者对进口料件先征进口关税,再按照实际加工出口的成品数量子以退税。
(条例第31条)2.特殊货物减免税下列进口货物,可酌情减免关税:(条例第28条)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货物;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失的货物;③海关检验时已经破漏、损坏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货物。
3.退回货物免税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货物,免征进口关税。
(条例第27条)4.外交人员免税驻华使(领)馆运进的公务用品,外交代表运进的自用物品,使(领)馆行政技术人员到任半年内运进的安家物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5]34号)5.边境贸易免税边境地区边民通过互市贸易进口的商品,每人每日价值在1000元以下的,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6]2号)6.生活用品免税中国留学人员、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连续在境外每满180天,远洋海员每满120天者,可以免税携带一件规定的生活用品,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照相机、录像机、收录机、组合音响等。
7.避孕用具和药品免税携带不超过海关规定的合理数量的自用避孕用具和药品,免征行李和邮递物品进口关税。
(税委会[1996]17号)8.贷款项目设备免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及其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9.投资项目设备免税国家鼓励、支持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配套件、备件和技术,免征进口关税。
(国发[1997]37号)10.科研教学用品免税科研机构和学校进口合理数量的科研、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
(国函[1997]3号)11.体育物品免税国家专业运动队进口或国际组织和国外赠送、赞助的体育器材、比赛专用服装,免征进口关税。
民政部 公告第243号《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公告
第243号
民政部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公告
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废止4件已过适用期或者已被新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认定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27件文件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
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民政部
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
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1995.12.26•【文号】国发[1995]34号•【施行日期】1995.12.26•【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关税正文国务院关于改革和调整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摘要)(国发[1995]3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促进对外开放和国民经济发展,我国制订了一系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对扩大对外贸易、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这些政策规定与国际通行规则和市场经济公平竞争原则的矛盾日益突出。
近年来,国务院对一部分进口减免税规定进行了清理、调整,将进口关税总水平由42%降到35.9%。
但从总体上看,“税率高、减免多、税基小”的问题仍很突出。
名目繁多的减免税造成地区间、企业间的不公平竞争,不利于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地区间经济协调发展。
必须加快对进口税收政策的改革和调整,进一步降低进口关税总水平,取消过多的、不平等的进口税收减免规定,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国际通行规则,建立统一、规范、公平、合理的进口税收政策,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参与国际竞争和国际经济合作,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较大幅度地降低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同时考虑对中央财政的影响国内产业承受能力,在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关税结构合理化的前提下,将我国进口关税水平逐步降低到一般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
为此,从1996年4月1日起,我国进口关税总水平降至23%。
具体降税方案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由海关总署对外公布执行。
二、对进口设备和原材料等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一)自1996年4月1日起,对新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设备和原材料,一律按法定税率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
国家关于残疾人的税收优惠政策汇总国家为了改善残疾人的生活状况,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为使广大残疾朋友全面了解、充分享受这些优惠政策,依据现行税收政策法规作一详尽介绍。
一、对残疾人个人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免征增值税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4号)规定,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6条第2项及第26条第1项规定,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5条第1款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1999〕329号)对残疾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范国进行了明确: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对残疾人员的劳动所得(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可减征个人所得税。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8条规定,革命残废军人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纳税确有困难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给予减征或者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55号)对民政福利企业征收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问题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1、本通知所称民政福利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94年1月1日以前,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举办的福利企业,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
1994年1月1日以后举办的民政福利企业,必须经过省级民政部门和主管税务机关的严格审查批准,也可按本通知享受税收优惠。
(2)安置“四残”人员占企业生产人员的 35%以上(含35%)。
“四残”是指盲、聋、哑及肢体残疾。
对只挂名不参加劳动的“四残”人员不得作为“四残”人员计算比例。
(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
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习题(有答案)
减免税货物、暂准进出境货物的报关一、单选题:1、过境货物如果超过规定的期限()仍未过境的,海关依法提取变卖。
AA、3个月B、6个月C、1个月D、1年2、请指出下列哪一项货物或物品不适用暂准进出口通关制度: AA、进口待转口输出的转口贸易货物B、在展览会中展示或示范用的进口货物、物品C、承装一般进口货物进境的外国集装箱D、来华进行文艺演出而暂时运进的器材、道具、服装等二、多选题:1、特定减免税通关制度具有显著的管理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哪几个方面:ADA、脱离特定使用范围,应按实际去向办理相应的报关和纳税手续B、在特定条件和规定范围内使用可减免进口税费C、原则上免予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D、货物进口验放后仍需受海关监管2、下列暂准进出境货物应当按“暂进进出口货物”申报的是: ABA、马戏团演出用动物B、安装设备时使用的工具C、集装箱箱体D、国际车展展台用照明器具3、下列关于特定减免税货物管理的表述正确的是: ABA、特定减免税的申请,首先是减免税的资格确认,然后是《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申领B、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外资项目减免税资格确认的依据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市人民政府签了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C、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单位专用品、专用仪器、专用生产设备的减免税,海关凭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的批准文件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D、《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为6个月,且不得延期4、根据《关于货物暂准进口的ATA单证册公约》的规定,下列关于《ATA单证册》的表述正确的是: ABDA、是用于替代各缔约方海关暂准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和税费担保的国际性通关文件B、是国际统一通用的海关申报单证C、一般由公约的各缔约方海关机构签发D、必须使用英语或法语,如果需要,也可以同时用第三种语言印刷三、判断题:1、经海关批准,留购的暂时进境货物,以海关审查确定的留购价格作为完税价格。
标准答案:Y2、特定减免税货物在进口之前,进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办理加工贸易备案和登记手册的手续。
报关员从业资格模拟考试试题及解析(十二)
报关员从业资格模拟考试试题及解析(十二)一、单选题:1、作为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机动车辆,海关的监管年限为()年。
A、1年B、5年C、6年D、8年2、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
A、出口加工区出境备案清单B、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C、进口货物报关单D、出口货物报关单解析:出口加工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等应填制“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
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应填制“进口货物报关单”。
3、保税区企业进口免税的机器设备应填制()。
A、进口货物报关单B、出口货物报关单C、进境备案清单D、出境备案清单4、残疾人在进口特定减免税专用品以前,向主管海关提交()的批准文件,海关审核后,签发“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A、商务部门B、检疫部门C、工商部门D、民政部门5、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有效期()。
A、3个月B、6个月C、9个月D、1年6、A与B企业都属于享受进口减免税优惠的企业,A企业将特定减免说货物转让给B企业,由()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凭以办理货物的结转手续。
A、A企业B、B企业C、其他企业D、以上答案都不对解析:由接受货物的企业应当先向主管海关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本题B企业是接受企业,因此应由B申领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
7、特定减免税货物在海关监管期内销售、转让的,企业应向海关办理()。
A、缴纳进口税费的手续B、缴纳出口税费的手续C、不需要办理纳税手续D、以上答案都不对8、享受特定减免税优惠进口的钢材,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未经海关批准不得擅自出售、转让、移作他用,按照现行规定,海关对其的监管年限为:A、8年B、6年C、5年D、3年9、北京某外企从美国购进大型机器成套设备,分三批运输进口,其中一批从天津进口,一批从青岛进口、另一批从北京进口。
该企业在向海关申请办理该套设备的减免税手续时,下列做法正确的是()。
A.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两份征免税证明B.向北京海关分别申领三份征免税证明C.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D.向天津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青岛海关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向北京海关领一份征免税证明10、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按照货物的种类各有不同,以下特定减免税货物的正确海关监管期限是:A.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B.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5年C.船舶、飞机、建材8年;机动车辆、家用电器6年;其他货物5年D.船舶、飞机8年;机动车辆6年;其他货物3年11、请指出下列哪一项货物或物品不适用暂准进出口通关制度()。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
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一览湖南财政经济学院贺飞跃2011-4-10一、安置残疾人单位的税收优惠1.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1] 增值税即征即退、营业税减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减征。
[2] [3]2.对单位按照第一条规定取得的增值税退税或营业税减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3.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残疾人员的范围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的有关规定。
[4] [5]4.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
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6]二、残疾人个人就业的税收优惠1.对残疾人个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2] [3]2.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
[7] [8]营业税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相应免征。
[2] [3]3.残疾人员的所得,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9]对残疾人个人取得的劳动所得,按照省(不含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减征幅度和期限减征个人所得税。
具体所得项目为: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和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1]4.残疾人个人就业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和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暂减征个人所得税80%。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1997年4月10日)第一条根据国务院批准的《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规定》和本办法所称“残疾人”是指由于心理、生理、人体结构或某种组织的功能丧失或不正常,以致全部或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语言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人。
第三条凡进口《规定》第二条的残疾人专用品和第三条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福利、康复机构所用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个人进口本办法附件一所列的残疾人专用物品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由纳税人直接在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进口手续。
第五条批量进口本办法附件一所列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单位在进口前应提供用途说明等文件,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申请,经所在地主管海关审核同意后,出具《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三联单)通知进口地海关办理免税手续。
第六条福利、康复机构进口本办法附件二所列国内不能生产的残疾人专用品的免税手续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进口前,有关福利、康复机构应按隶属关系,填写《残疾人免税进口专用品申请表》一式三份,分别向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二)、经民政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审核无误后,应在《申请表》上签章,将其中一份存档,另二份报送海关总署;经海关总署关税司审核无误后,通知福利、康复机构所在地主管海关。
残疾人单位申请免税流程
残疾人单位申请免税流程一、前言残疾人单位是指由残疾人或者为残疾人服务的单位,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免税政策。
本文将介绍残疾人单位申请免税的具体流程,希望对相关单位有所帮助。
二、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在申请免税之前,残疾人单位需要了解相关政策法规,明确享受免税的条件和范围,确保自身符合申请条件。
2.明确申请目的残疾人单位在申请免税前,需要明确申请的目的,例如申请物品的种类和数量,以便顺利完成申请流程。
3.准备相关材料准备相关材料是申请免税的重要步骤,包括但不限于残疾人单位的证明、申请表格、购买发票等材料。
4.联系相关部门在准备工作完成后,残疾人单位需要与相关部门联系,了解具体的申请流程和要求,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三、申请流程1.填写申请表格残疾人单位需要填写申请表格,详细填写单位的基本信息、免税物品的具体数量和种类等内容。
2.提交相关材料填写完申请表格后,残疾人单位需要将相关材料一并提交给相关部门,包括但不限于单位的证明、购买发票、残疾人证明等材料。
3.审核提交材料后,相关部门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保单位符合申请条件,并核实购买物品的真实性和数量。
4.审批审核通过后,残疾人单位将获得免税申请的审批,可以按照免税政策的要求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5.领取免税证明审批通过后,残疾人单位将获得免税证明,可以凭证明在相应的购物地点享受免税政策。
四、注意事项1.提交材料需真实有效在申请免税时,残疾人单位需提交真实有效的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避免因虚假材料而导致免税申请失败。
2.按时完成申请流程残疾人单位需按时完成申请流程,确保不因疏忽而导致申请失败,影响单位的正常运作。
3.遵守免税政策法规残疾人单位在享受免税政策时,需遵守相关政策法规,确保不违反相关规定,避免因违规而受到处罚。
五、总结残疾人单位申请免税是为了促进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升残疾人生活质量。
残疾人单位在申请免税时,需准备相关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确保顺利享受相关政策的优惠政策。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民政部公告第243号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正文:---------------------------------------------------------------------------------------------------------------------------------------------------- 民政部公告(第243号)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现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废止4件已过适用期或者已被新文件取代的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认定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的27件文件为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
民政部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1: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名称发文日期和文号救灾工作1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08年5月7日民发〔2008〕119号2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09年6月23日民函〔2009〕89号社会救助3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2003年11月18日民发〔2003〕158号4民政部关于按照国务院要求在春节前将农垦森工企业困难职工家庭全部纳入城市低保范围的紧急通知2004年1月2日民电〔2004〕2号附件2: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010年12月20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制定)序号名称发文日期和文号民间组织管理局1民政部关于以党和国家领导人、老一辈革命家和政治活动家名字命名社会组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6日民函〔2011〕246号2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地方工商联作为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1年5月5日民办函〔2011〕143号3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初审办法》的通知2011年5月18日民发〔2011〕81号4民政部关于加强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管理的通知2011年9月15日民发〔2011〕155号优抚安置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2011年7月28日民办发〔2011〕11号6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2011年3月15日民发〔2011〕32号7民政部关于落实孤老优抚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通知2011年4月7日民发〔2011〕48号8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2011年7月27日民发〔2011〕110号9民政部关于转为公务员的铁路公安机关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通知2011年9月1日10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开展港澳老战士和烈属身份认定统计及落实抚恤和生活补助待遇工作的通知2011年9月7日民发〔2011〕147号11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2011年9月27日民发〔2011〕159号12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1月15日民发〔2011〕192号13民政部关于印发《带病回乡常见慢性病范围(试行)》的通知2011年12月14日民发〔2011〕208号14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的通知2011年12月27日民发〔2011〕218号救灾工作15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捐赠款物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年1月17日民发〔2011〕14号16民政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垦国有农场救灾工作的通知2011年7月21日17民政部关于印发《救灾应急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4月22日民函〔2011〕111号18民政部关于印发《因灾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2011年8月19日民函〔2011〕221号19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的通知2011年10月14日民发〔2011〕168号社会救助20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2011年5月11日民发〔2011〕80号社会福利21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保障孤儿基本生活有关工作的意见2011年12月14日民发〔2011〕207号社会事务22民政部、总政治部关于士官婚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1年12月28日民发〔2011〕219号民政技能人才培养和社会工作者教育工作23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工作者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2011年5月4日民办函〔2011〕140号24民政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政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的通知2011年9月28日民函〔2011〕262号其他25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民政部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的通知2011年2月28日民办发〔2011〕5号26民政部、海关总署、中国残联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2011年5月31日民发〔2011〕84号27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专用品进口免税审批工作的通知2011年7月21日民办函〔2011〕256号——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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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残疾人专用品免税审批有关事宜的补充通知
【标 签】免税审批,残疾人专用品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文 号】署税发﹝2004﹞355号
【发文日期】2004-10-15
【实施时间】2004-10-1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增值税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保证国家对残疾人专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有效实施,经商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海关总署关于执行〈残疾人专用品免征进口税收暂行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署税[1997]544号)附件第五条规定批量进口残疾人专用品的“进口单位”,由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分别进行管理。
(一)民政部门核准的有:
1、直接从事残疾人康复治疗工作的机构;
2、专门制作残疾人用品的生产企业;
3、专门经营和销售残疾人用品的贸易公司。
(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系统有:
1、各级残联;
2、各级残联所属的单位;
二、上述单位批量进口《残疾人个人用专用品清单》所列商品,海关凭民政部(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民政部门)或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证明函,办理免税审批手续。
三、进口单位可以委托进出口公司代理进口,或者自营进口。
自营进口的应在向商务部门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后,按规定到海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