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中心城规划区;区(市)县城镇规划区;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居民小区、旅游景区、景点等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像、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区(市)县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
关于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一、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必要性1. 城市形象与市容市貌户外广告牌的数量、规模和位置直接影响着城市的外部形象和市容市貌。
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市民的视觉感受,还会严重影响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因此,通过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
2. 市民生活质量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不仅会影响城市形象,还可能会给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便。
例如,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不当、灯光过于刺眼等问题,都会给市民的日常生活带来困扰。
因此,建立健全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可以有效保障市民的生活质量。
3. 环境保护一些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还可能会对城市的环境造成一定的破坏。
例如,广告牌所使用的材料可能会对环境造成一定的污染,而一些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也可能会破坏城市的自然景观。
因此,建立严格规范的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有助于保护城市的环境。
二、户外广告牌管理制度的内容和实施1. 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管理和监督进行明确规定。
这些法律法规可以包括广告牌设置的条件、审批程序、管理要求、处罚措施等内容,以便于规范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
2. 规划和区划管理政府可以通过城市规划和区划管理,对城市的户外广告牌进行统一规划和布局。
通过科学合理的规划,可以合理控制户外广告牌的数量和规模,控制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规范户外广告牌的风格和造型,从而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品位。
3. 设立审批机构政府可以设立专门的审批机构,负责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规范、审批和管理进行审核和监督。
这些审批机构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审核和管理户外广告牌的设置和运营,做到严格管理、公正执法、规范操作。
4. 加强监督和检查政府可以通过加强对户外广告牌的监督和检查,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对乱设乱放的户外广告牌进行取缔和清理。
同时,政府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和抽查的方式,对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位置、数量、规模等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
住建部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标准(2)发布时间:2011-9-8 17:33:16 查看:5875 次来源:文字〖大中小〗前言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6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6]77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基本规定;3.设置要求;4.照明;5.材料选用;6.设计;7.施工和验收;8.维护和检测。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上海市徐汇区石龙路345弄11号,邮政编码:200232。
本规范主编单位:上海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规范参加单位:上海建设钢结构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建设部城市建设研究院上海市户外灯光广告设置服务中心天津市环境卫生工程设计院广州市环境卫生研究所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王志国冯蒂钱红万云峰董经纬杜梅郑双杰王亚琦陈兆林潘增权张明成孙松洋郑景文刘晶昊张范李菲田毅刘晓兰郭树波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殷正声胡天兵毕辉沈之容杨雷徐雷韩全兰裘东明总则1.0.1 为规范城市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加强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科学合理地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确保户外广告设施安全可靠,创造健康、有序的户外视觉环境,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城市与城市之间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与管理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本规定2.0.1 户外广告设施应包括城市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交通工具等在外部空间设置、悬挂、张贴、绘制、放送、投映等各种形式的商业广告、公益广告设施及城市与城市之间的交通干道周边的户外广告设施。
28.6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第八条设置户外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制作和安装,应当符合相应的技术、质量标准;(二)不影响相邻单位或住户的通风、采光;(三)伸出式户外广告牌,外挑距离不超过3米,且不超过道路红线,底边距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小于3米,高度不超过建筑屋顶;(四)设置屋顶广告,高度不超过6米,宽度不超出建筑两侧墙面;(五)设置柱式广告塔,机场高速公路单侧间距不小于800米,其他进出城道路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的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一)公路建筑控制区;(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围;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围;(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通知-_1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交通厅关于清理整顿全省高速公路沿线非公路标志标牌的通知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交通局,省公路局,厅外资办,省高速集团、省交通集团,宝汉公司,各收费公路经营公司:为有效解决我省高速公路两侧乱设各种非公路标志标牌(含广告,以下统称非公路标志标牌)问题,保障公路安全畅通,营造良好行车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厅决定对我省已通车和在建高速公路沿线(包括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含上空)非公路标志标牌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清理整顿的政策依据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陕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整顿公路沿线各种标志标牌的通告》(陕政发〔2001〕39号,以下简称《清理整顿标志标牌通告》)和陕西省交通厅《关于印发陕西省高等级公路广告设置规划指导意见的通知》(陕交发〔2007〕381号,以下简称《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定,依法开展清理整顿。
二、清理整顿的组织实施清理整顿工作由省公路局组织牵头,已通车高速公路由运营管理单位负责组织实施(经营性公路由路政派驻单位负责),在建高速公路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三、清理整顿的主要任务此次清理整顿的重点是已通车和在建高速公路沿线未经审批非法设置及虽经审批但不符合《公路广告规划指导意见》要求的非公路标志标牌。
(一)对未经批准,擅自在公路沿线设置的非公路标志标牌,通知设置者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申请强制拆除。
铁路两侧广告牌设计规范
铁路两侧广告牌设计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及牌匾标识设置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株洲市城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控制规划》,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适用本细则,各县(市)可参照实施。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设置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各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牌匾标识设置管理等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是指:(一)户外广告包括:1.利用公共或自有建(构)筑物立面以及城市规划区内道路(公路、高速公路)、铁路两侧控制区域和城市广场、绿地设置的喷绘广告牌、电子显示屏、灯箱、宣传栏、橱窗、楼体广告字、立式广告树、实物实体造型等为载体,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的广告;2.利用建筑工地围挡、公(铁)路立交桥护栏、市政公用设施、站亭、铁塔、路灯杆等设施设置的广告;3.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彩旗、条幅等张贴、绘制、悬挂的广告或依附于牌匾设置的电子显示广告;4.利用城市社区通道、小区车库入口匝道等设施张贴和安装的广告;5.采用道旗、桁架、展架、投影设备、地面广告布、充气装置、布幔、横幅、新型空气气球、花篮(花柱)、看板、墙面(围档喷绘)等形式,为促销而设置的短期性(时间不超过半年)的临时户外广告;6.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户外广告;7.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二)牌匾标识包括:牌匾标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在其办公或经营场所及建(构)筑物规划用地界线以内设置的,用于标明单位名称、字号或标志、徽记内容的固定载体。
设置类型:主要有标牌、标志、指示牌、匾额、镂空字、霓虹灯等设施。
第五条户外广告和牌匾标识应符合株洲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规定的材料质量、安全的相关要求。
路面标识管理制度
路面标识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管理路面标识,维护公共交通秩序,保障行车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共交通道路、停车场、行人通道等公共场所的路面标识管理。
三、路面标识管理责任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路面标识的管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路面标识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2.建设单位应在道路建设完工后,负责对新建道路标识的完善和维护工作。
3.维护单位应定期对道路标识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路面标识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四、规范道路标识设置1.道路标识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不得随意设置。
2.新建道路标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交通流量设置,避免堵塞和混乱。
3.道路标识设置时应考虑行人和残疾人的通行需求,保障他们的安全和便利。
五、路面标识保养1.定期对路面标识进行保养,确保路面标识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2.对磨损严重的路面标识进行及时维修或更换,确保交通信息的传达准确性。
3.对受损或被破坏的路面标识进行及时处理,以免影响行车和行人通行。
六、路面标识监督1.政府部门应加强对路面标识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公众也应积极监督路面标识的设置和维护情况,如发现问题可向相关部门举报。
七、处罚措施1.对违规设置路面标识的单位应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2.对未及时维护路面标识的单位应责令限期维护,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八、奖惩制度1.对维护良好的路面标识单位可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多次违规的单位可进行处罚,并列入相关信用记录。
九、其他1.本管理制度由政府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
2.路面标识管理制度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3.根据道路交通管理的需要,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以上即是路面标识管理制度的全部内容,希望能够得到广大市民的支持和配合。
通过共同的努力,我们可以建设一个更加美好和安全的城市交通环境。
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最新)
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为消除安全隐患,遏制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及做好我市迎接“十三五”全国干线公路养护管理检查工作,根据《X省公路条例》、《路政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X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开展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X交执〔X〕1072号)的要求和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清拆存量、遏制增量”的工作原则,通过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强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治理,用1年左右时间,全面完成辖区内高速公路沿线法定区域违法户外广告标牌设施的整治任务,彻底消除安全隐患,保障高速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高速公路安全行车环境。
二、工作原则(一)政府主导、部门协同。
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县(市、区)政府、市直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和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同做好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专项整治工作。
(二)规范提升、依法行政。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按照“清拆存量、遏制增量”的思路,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公开、公平、公正,依法推进辖区高速公路违法广告标牌设施减量、规范。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加强与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的沟通,加强法规政策宣传和思想工作,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三、整治内容整治从高速公路两侧边沟外缘起向外距离80米范围内未经许可和许可过期的违法广告标牌设施,重点整治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广告标牌设施。
四、工作安排专项整治行动从X年12月1日开始至X年9月30日结束,具体分为三个阶段。
(一)调查摸底和宣传发动阶段(X年12月1日至X年12月31日)。
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整治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完善协调机制。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对辖内高速公路两侧违法广告标牌设施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造册,确定重点整治路段和整治对象。
开展多种形式宣传,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正文:----------------------------------------------------------------------------------------------------------------------------------------------------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暂行规定(2003年3月29日成都市人民政府第9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3年4月28日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96号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外环路(含外环路以外500米)以内区域和机场高速路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及其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车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上,利用文字、图像、实物造型、气体填充物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悬挂户外广告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服从城市规划,符合美化城市的要求,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工商、建设、交通、旅游、园林、市政公用、城管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容、工商、交通等有关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应当划分设置区和禁止设置区。
在禁止设置区内,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户外广告。
第七条在户外广告设置区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一)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和文物保护单位、名胜风景点的建筑控制地带;(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四)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的;(五)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安全的;(六)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七)损害市容市貌的。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2018修正)(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2012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15年2月26日成都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5年5月2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18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成都市人大发文日期:2018年10月11日生效日期:2018年10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规划与规范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户外广告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招牌设置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法律责任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成都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内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置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一)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二)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三)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建成区;(四)工业集中发展区、农村新型社区等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
前款第四项所列区域范围,由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利用下列载体,以文字、图像、电子显示装置、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向户外公共空间发布广告的行为:(一)建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附属设施;(二)桥梁、广场、隧道等构筑物及其附着地块、配套设施;(三)道路、公共绿地、水域等公共开敞空间;(四)报刊亭、信息亭、电话亭、客运出租汽车停靠站点牌、公共汽车候车亭和停靠站点牌(桩)等市政设施;(五)公共汽车车身等其它可以承载户外广告的载体。
规范管理广告牌措施方案
规范管理广告牌措施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告牌已成为城市中常见的景观之一。
然而,由于广告牌的数量逐渐增多和管理不规范,不少城市出现了广告牌数量过多、乱搭乱建、破损不堪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城市形象和市民的出行感受。
因此,为了规范广告牌管理,提升城市的整体形象,本文提出了一套广告牌规范管理措施方案。
二、措施方案2.1 广告牌总量控制为了避免广告牌数量过多导致城市乱象,应制定广告牌总量控制政策。
根据城市规模、道路长度和市民需求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广告牌数量上限,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同时,设立广告牌使用许可证制度,对每一块广告牌进行登记、核验和审批,确保广告牌数量和分布的合理性。
2.2 广告牌空间分配为了保证城市景观的和谐统一,广告牌的空间分配应遵循一定的原则。
首先,市区内主要商业区的广告牌应得到优先考虑,而非商业区的广告牌数量应减少;其次,公共区域如公园、学校、医院等应避免设置广告牌;另外,要合理规划广告牌布局,避免广告牌过密或应重点设置的区域缺乏广告牌的情况。
2.3 广告牌设计和建设管理为了保证广告牌外观美观、设计合理,建议建立广告牌设计和建设管理制度。
广告牌的设计应遵循简洁、大气、美观的原则,配合城市整体风格,不得使用过于炫目、夸张或低俗的图案和文字。
在广告牌建设方面,应加强监督和管理,确保广告牌的材质质量达到标准,尤其要防止使用易损坏、不耐用的材料。
2.4 广告牌维护和检查为了保证广告牌的正常使用和观感效果,需定期维护和检查广告牌。
对于破损、褪色或影响美观的广告牌,要及时进行修复或更换。
同时,建立定期巡查和抽查制度,对广告牌进行质量检查和合规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对不合格广告牌进行整改或撤销许可证。
2.5 广告牌投诉处理机制为了增强公众对广告牌管理的监督和参与,建议建立广告牌投诉处理机制。
市民可以通过电话、网站或APP等渠道对广告牌违规问题进行投诉,相关部门应建立投诉受理、调查核实和问题解决的工作流程,及时处理和反馈投诉,确保市民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牌设施管理
广东省公路及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广东省交通厅粤交运[2003]1293号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及其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根据《广东省公路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算(无边沟的从公路两侧防撞栏、防撞墙外侧5米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商业性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可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以外的各种非商业性标示、标识的各种载体。
第四条在公路及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其设计和施工应当经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条下列地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一)公路路肩外缘线以内范围不得设置广告设施,但收费站广场除外;(二)公路标志前后各100米、公路隧道口上方不得设置广告、标牌设施;(三)其他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地方。
公路两侧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其外缘滴水线位置至公路路肩外缘线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该广告、标牌设施的净高度。
高速公路两侧只可设置T型广告、标牌设施。
第六条在公路两侧设置广告设施,应先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符合公路净化、美化的要求,做到数量适当,间距合理,美观大方,不妨碍公路安全畅通,与公路景观及周围环境相协调。
规划方案应载明广告设施设置间距、设置位置和允许设置的结构型式。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按下列权限和程序审批:(一)高速公路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厅审批广州市、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由广州市、深圳市投资兴建的高速公路(国道、国道主干线、省道除外),由管辖该公路的地级以上市公路局或公路管理总站编制规划方案,报市交通局(委)审批。
已批准的规划方案应报省交通厅和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二)国道、省道由地级以上市公路局编制规划方案,经省公路管理局审核,报省交通厅审批。
规章制度倾斜广告牌
规章制度倾斜广告牌第一条为规范广告牌设置和管理,维护城市形象,促进城市经济发展,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广告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和城市管理制度,并须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三条广告牌应设置在指定位置,不得占用交通道路,人行道等公共空间,不得影响市容市貌。
第四条广告牌的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含有虚假广告,不得侵犯他人隐私权,名誉权等合法权益。
第五条广告牌的形式应符合规定标准,不得设置倾斜广告牌,不得设置超大尺寸广告牌,不得设置动态广告牌。
第六条广告牌的设置应定期维护,确保广告内容清晰,不得过期,不得有损市容市貌。
第七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行为将被视为违规,需要支付相应的处罚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条所有广告牌的设置需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审核批准,并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申请和设置。
第九条广告牌的设置需要经过居民委员会和相关单位的同意,确保不会引起纠纷和投诉。
第十条广告牌的设置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不得设置在危险地带,不得影响交通和行人通行。
第十一条城市规划部门将对广告牌的设置进行定期检查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将采取相应的措施处理。
第十二条所有广告牌的设计和安装必须遵守相关专业标准和规范,不能出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
第十三条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广告牌的管理部门将定期召开会议,总结经验,完善制度,确保广告牌管理工作规范有序。
第十四条规章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变动将另行通知。
广告牌倾斜对市容市貌的影响广告牌在城市中起到了宣传和广告的作用,能够吸引人们的注意,传递信息。
然而,如果广告牌设置倾斜,将会对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市容市貌造成一定的影响。
首先,倾斜的广告牌给人一种不稳定和不规范的感觉,容易引起市民的不安和不满。
城市的整体形象会受到影响,给人一种不健康的生活环境感觉,降低了人们对城市的好感度。
其次,倾斜的广告牌容易成为市容市貌的一大瑕疵,破坏了城市的视觉整体感,给人一种拥挤和混乱的感觉。
城市作为人们居住的地方,对市容市貌的整体印象有着重要的影响,倾斜的广告牌将使城市的形象大打折扣。
地面牌板管理制度
地面牌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地面牌板管理行为,保障交通安全,保护环境,维护市容市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管理范围1.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道路、乡村道路、高速公路等道路的地面牌板管理。
2. 地面牌板包括交通标线、交通标志牌、路名牌、指路牌、警示牌、标线标记、道路图示等。
第三章管理原则1. 安全原则:地面牌板应当设置合理,符合交通规则,保障交通安全。
2. 规范原则:地面牌板的设置、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和环境整体规划相统一,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3. 经济原则:地面牌板的设置和维护应当合理利用经济、物质和其他资源。
4. 环境原则:地面牌板的设置和维护应当符合环保要求,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要尽量减小。
第四章管理程序1. 规划编制:地面牌板的规划应当与城市规划相统一,由城市规划部门进行编制。
2. 设置管理:地面牌板的设置应当经过城市道路管理部门审批,符合交通规则和标准。
3. 维护管理:地面牌板的维护应由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定期对地面牌板进行检查、清洁和维护。
4. 变更管理:对于需要变更的地面牌板,应当经过城市规划部门和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审批。
第五章管理要求1. 设置要求:地面牌板应当设置在路面清晰、平整、漂浮无影响的地方,高度、材质、颜色应符合标准2. 数量要求:对于需要设置的地面牌板,应当控制数量,不得设置过多,以免影响行车视线和交通安全。
3. 维护要求:地面牌板应当保持清洁、完整,如果有损坏或者脱落,需要及时修复或更换。
4. 变更要求:有需要变更的地面牌板,应当在变更前制定详细的变更方案,经过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六章管理责任1. 城市规划部门负责地面牌板规划和设置审批工作。
2. 城市道路管理部门负责地面牌板的设置、维护管理工作。
3. 城市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对地面牌板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4. 城市维护部门负责地面牌板的清洁维护工作。
第七章管理监督1. 监督检查:城市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地面牌板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地面牌板管理制度
地面牌板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面牌板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促进城市交通有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道路上设置的地面牌板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地面牌板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综合管理、便民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地面牌板管理的主要目标是提高交通标识设施的管理水平,优化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保障交通安全。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地面牌板的管理工作由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第六条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地面牌板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
第七条地面牌板管理机构应当具备发布、调整、撤销地面牌板的权限,并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与相关部门进行联动协作。
第八条地方政府应当加强对地面牌板管理机构的监督,对其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考核,确保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性。
第三章地面牌板设置第九条地面牌板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位置、字体、颜色、图案等应当清晰、醒目、统一。
第十条地面牌板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规划,避免对道路交通、行人通行造成影响。
第十一条地面牌板的设置应当体现公益性质,不得用于商业广告宣传等目的。
第十二条地面牌板的设置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置。
第四章地面牌板管理第十三条地面牌板的管理工作包括定期维护、更新和修复,确保其清晰、完整、不褪色。
第十四条地面牌板的管理工作还应当包括对违规设置的地面牌板进行排查和清理,防止造成交通混乱和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地面牌板管理工作还应当包括对损坏、变形、脱落的地面牌板进行及时维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地面牌板管理工作还应当包括对地面牌板信息的更新和变更,确保其符合实际情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由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对于因违规设置地面牌板导致的交通事故,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
成都市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条例颁布时间:2006-3-31发文单位: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户外广告及招牌的规划、设置和管理,根据《》、《》和国务院《》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锦江、青羊、金牛、武侯、成华五城区行政区划范围;外环路外侧500米以内区域的相关区县行政区划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80米范围。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户外广告设置,是指在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站、码头、水域等公共场所和建(构)筑物(以下统称载体)上,利用文字、图象、电子显示牌(屏)、实物实体造型等表达方式设置、张贴、书写、嵌入、悬挂广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招牌设置,是指在经营(办公)地建(构)筑物或其设施上设置用于表示名称的标牌、标志、灯箱、霓虹灯、字体符号的行为。
第四条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应当符合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规划,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五条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工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范围内的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工商、气象、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二章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第六条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容环境、交通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相关区县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辖区范围内非公共载体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报市市容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审定后施行。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管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及其两侧规定范围内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经市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是行政机关审批户外广告设置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和户外广告设置详细规划应当规划适量的公益广告点位。
制定路长制公示牌设置制度
制定路长制公示牌设置制度:
路长制公示牌设置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示牌的种类和规格:根据道路等级、路段特点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公示牌的种
类和规格,包括颜色、尺寸、字体、排版等内容。
2.公示内容:明确公示内容,包括路长姓名、职务、联系方式,“路长制”工作范围和
工作职责等。
同时,要确保公示内容准确、完整,并及时更新。
3.安装位置:在道路两侧适当位置统一规范设置“路长制”公示牌,具体安装位置应根
据实际情况而定,如路线起点、途经重要建制村附近等。
同时,要确保安装牢固,不易被风吹倒或人为破坏。
4.制作和设置要求:公示牌的制作和设置应符合相关规定,如面板应采用耐候型涂料
涂敷制作,字体应统一采用宋体加粗等。
同时,要确保制作和设置质量,避免出现错别字、排版不整齐等问题。
5.维护和管理:建立公示牌维护和管理机制,定期进行检查、清洗和维护,确保公示
牌的完整性和清晰度。
同时,要加强管理,防止被恶意破坏或涂改。
6.更新和修改:如需更新或修改公示牌内容,应及时进行,并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同
时,要确保更新和修改后的公示牌内容准确、完整,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7.其他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可制定其他相关制度和规定,如路长巡查机制、工作机
制等,以确保路长制公示牌设置制度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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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两侧广告设施和标牌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广东省公路条例》、省政府令第142号、第169号、第172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路两侧是指从公路沿线两侧边沟(截水沟或者坡脚护坡道;无边沟的,防撞栏或者防撞墙外侧5米,下同)外缘起算,高速公路80米,国道50米,省道30米,县道20米,乡道10米以内的范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广告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商业广告的各种载体;所称标牌设施,是指用于承载、支撑除公路标志、商业广告以外的标识的其他各种载体。
第四条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位置,应当统一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批准。
第五条广告设施的规划应当不妨碍行车安全,数量适当,间距合理。
第六条下列区域不得规划广告设施:
(一)公路建筑控制区;
(二)交通标志前后100米范围内;属于国道的,交通标志前后500米范围内;
(三)隧道口上方,边坡、坡脚护坡上,交通标志、安全设施上;
(四)其他可能影响交通安全、公路安全的区域。
第七条广告设施规划位置,纵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路基宽度、设计速度、中央分隔带、线形等因素。
不设中央分隔带的公路,对向间距应当大于交通运输部《公路路线设计规范》(JTG D20)规定的最小超车视距。
原则上应当符合以下间距要求:
(一)高速公路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2000米,两侧相对纵向间距不小于300米;
(二)国道、省道单侧纵向间距不小于1500米,设中央分隔带公路的两侧相对纵向间距原则上不小于200米;
(三)县道、乡道单侧间距不小于1000米。
互通立交区、服务区在不影响公路标志、安全设施正常使用的原则下可以适当放宽。
第八条公路两侧广告设施位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规划:
(一)省管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省公路管理局编制规划方案,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规划;
其他高速公路(国家高速公路网、省高速公路网公路除外,下同)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部门统一规划,报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及其服务区,由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报省公路管理局备案。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由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统一规划。
第九条广告设施规划方案,应当包括《广东省公路两侧广告设施规划方案表》(见附件)、全线规划位置示意彩图、分段(区域)规划位置详图和必要的文字说明。
第十条广告设施应当在规划位置设置和施工,并按照以下程序报批:
(一)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省公路管理局审批。
广州、深圳市辖区范围内省管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省政府令第142号)的规定,由省公路管理局委托广州、深圳市政府审批。
其他高速公路两侧用地范围以内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二)国道、省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地级以上市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三)县道、乡道沿线两侧的广告设施,由县级政府确定的管理机构审批。
第十一条在公路两侧设置标牌设施,参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申请设置广告标牌设施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广东省公路两侧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申请表》;
(二)设置位置平面图;
(三)支架结构和基础设计图(必须由乙级以上资质的公路工程或者建筑工程设计单位设计);
(四)版面设计效果图(标明板面材料、尺寸);
(五)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六)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设置广告标牌设施应当确保其在施工、拆除、正常使用及发生意外造成倾覆、损坏等可能的状况下均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
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公路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互通立交区的广告标牌设施高出路面部分的净高度,原则上应当小于其靠近公路一侧的垂直投影位置至主线或者匝道边沟外缘的水平距离。
第十四条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和制作,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整齐、美观,与公路自然景观相协调,符合公路净化、绿化、美化的要求;
(二)设计图案、颜色与公路标志有明显区别,不得混淆和干扰公路标志的使用;
(三)不得使用对驾驶员产生眩目影响的材料和设备,不得使用可变画面;
(四)广告标牌设施的设置、制作和安装,参照执行《城市户外广告设施技术规范》(CJJ149-2010);
(五)广告标牌设施应当在显著位置标明审批机关发出的管理编号、设施所有人及其联系方式。
第十五条广告标牌设施首次设置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延续设置不超过3年。
广告标牌设施设置申请批准后,须在6个月内设置。
第十六条广告标牌设施设置期限届满,被许可人应当自行拆除;需延续设置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办理延续设置手续。
第十七条申请延续设置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延续设置申请书;
(二)具有专业检测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关于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用地协议(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自行申请的除外)。
第十八条广告标牌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设置:
(一)广告标牌设施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二)广告版面大面积破损或者广告标牌设施存在安全隐患,被许可人拒不整改;
(三)影响公路改扩建;
(四)广告标牌设施规划调整;
(五)其他不予延续设置的情形。
第十九条广告标牌设施占用公路路产的,应当依法给予经济补偿;造成路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被许可人应当定期检查广告标牌设施,及时维修、翻新或者拆除脱色、破损、陈旧的广告标牌,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转让广告标牌设施的,应当按照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广告标牌设施妨碍公路改扩建工程实施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拆除,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以及政府确定的其他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存在安全隐患或者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件造成广告标牌设施损坏,不及时处理将妨碍公路通行或者影响行车安全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路管理机构可以先行处理,排除隐患,并通知被许可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设置者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一)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二)不按照批准条件设置广告标牌设施的;
(三)广告标牌设施期限届满未办理延续设置手续的。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合法设置的广告标牌设施,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有效期届满后,由被许可人自行拆除。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国道、省道不含高速公路。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关于审批权限和程序的规定,若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新规定的,按照省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原广东省交通厅印发的《广东省公路及公路两侧广告标牌设施管理办法》(粤交法〔2003〕12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