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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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月1日起正式实施

第六条 兽药直 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 内有多家 市) 经营 门店的, 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 、 设备。 第七条 兽药经营 企业 的经营场 所和仓 库的地 面 、 墙 壁、 顶棚等应当平整 、 光洁 , 窗应 当严密 、 门、 易清洁。 第八条 兽 药经营企业的 经营场所 和仓库应 当具 有下 列设施 、 设备 : (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 、 ; 一) 柜台 C 避光 、 二) 通风 、 照明的设施 、 设备 ; ( 与储存兽 药相适 应的控 制温度 、 三) 湿度 的设施 、 设 备; ( 防尘 、 四) 防潮 、 防霉 、 防污染和 防虫 、 防鼠 、 防鸟的设 施、 设备 ; ( 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 、 五) 设备等。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 、 设备应 当齐备 、 整洁 、 完好 , 并根据兽药品种 、 类别 、 用途等设立醒 目标志。
( 控 制温度 、 二) 湿度的设施 、 设备的维护 、 保养 、 清洁 、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 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 ,保证兽 药质量 , 根 据《 兽药管理条例》 制定本规范 。 , 第二 条 本 规范适用于 中华 人民共和 国境 内的兽药经 营企业。 源自第 三章 机 构 与 人 员
第 十条 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 员应当熟悉 兽药管理法律 、 法规及政策规定 , 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 当配备 与经营兽药相适应 的质量管理人员。有条件的 , 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 第十二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 和质 量管 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 备相应兽 药专业 知识 , 其专业学 且 历或技术 职称应 当符合省 、 自治区 、 直辖 市人 民政府兽 医 行政管理 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 、兽医等相关 专业 中 专以上学 历 , 或者具 有兽药 、 兽医等相关 专业初 级以上专 业技术职称。经营兽 用生物制品的 , 兽药质量管理人 员应 当具有兽 药 、 医等相关专业大 专以上学历 , 者具有兽 兽 或 药、 兽医等相关 专业 中级以上专业 技术 职称 , 具备兽用 并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2023年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结合兽药管理实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兽药管理的目的是保障兽医治疗效果和动物用药安全,促进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兽药管理工作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

养殖户、兽医等相关从业人员应依法承担兽药使用的责任。

第四条国家采取积极的管理措施,加强兽药的研发、生产和监管工作。

第二章兽药的分类和管理第五条兽药分为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两大类。

第六条化学药品按照药理作用、使用对象、使用方式等进行分类。

根据特殊管理要求的化学药品,国家将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第七条生物制品按照制备工艺和适应病种等进行分类。

第八条兽药的管理机构应制定和完善兽药分类、审批、注册以及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管理措施和规定,确保兽药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第三章兽药的研发和生产第九条兽药研发单位应根据动物病情和市场需求,开展兽药研发工作,提高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遵守兽药生产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一条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国家要求,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进行原料药和中间体的入库检验和分析、生产工艺的控制和验证,确保产品合格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兽药生产过程的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三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建立产品售后服务制度,做好对兽药的不良反应和药物残留等方面的监测和处理工作。

第四章兽药的经营和使用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遵守兽药经营规范,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兽药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有效期和储存条件。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建立和完善兽药销售信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的可追溯性。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定期对兽药进行质量抽检和检测,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对兽药的信息宣传和使用指导,提高兽药的正确使用率。

第十九条兽医师应依法取得执业证书,依法从事动物诊疗和用药工作。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以下是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的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分类管理
1. 将兽用药品分为非处方药和处方药两类。

非处方药可在兽药营业场所或指定渠道自由销售;处方药需凭兽医处方购买,由兽医师指导使用。

二、兽药生产和经营管理
1. 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生产规范进行生产。

2. 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按照国家兽药经营规范进行经营活动。

3. 兽药生产和经营企业应建立兽药质量跟踪追溯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安全。

三、兽药广告管理
1. 兽药广告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含有虚假宣传、违法承诺等内容。

2. 兽药广告必须经过审查批准,并按照规定进行发布。

四、兽药监督管理
1. 兽药监督机构应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2. 兽药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兽药不良反应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掌握兽药使用中的不良反应信息,保障兽药安全。

五、兽药处方管理
1. 兽药处方必须由合格兽医师出具,包括兽药名称、用药剂量、用药方法等详细信息。

2. 兽用处方药品应贴有“处方药”标识,凭处方购买和使用。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规范和管理兽药的生产、经营和使用,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保护兽类健康和人类食品安全。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第十一章 附则
•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企业主要负责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指其法定 代表人;不具有法人资的兽药生 产或经营企业。 首营品种:本企业首次经营的兽药。 兽药直调:将已购进但未入库的兽药,从供货方 直接发送到向本企业购买同一兽药的需求方。 •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由国务院兽药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解释。
兽药GSP 兽药GSP
第一章 总则
• 第一条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制定本规范。 • 第二条 本规范是兽药经营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 于兽药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 第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质 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并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兽药经营相适 应的具有专业知识和经营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 第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兽药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 责人,应具有兽药、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有兽 药经营和质量管理实际工作经验,有能力对兽药经营和质 量管理中的实际问题作出正确的判断和处理。 兽药经营企业主管兽药经营管理和质量管理的负责人 应由专职人员担任。小型兽药经营企业经营管理和质量管 理负责人可以兼任。
•谢谢!
第五章 质量管理
• 第十八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及本规范,结合企业 实际制定质量管理文件,并定期检查和考核其执行情况,不断完善质 量体系。 质量管理文件至少应包括: (一)质量目标及质量承诺 (二)各部门及人员岗位职责、权利及相互关系 (三)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程序 (四)兽药的质量验收程序 (五)兽药陈列、储存和养护程序 (六)兽药出库查验程序 (七)质量信息的管理程序 (八)兽药销售及处方管理程序 (九)兽药不良反应报告程序 (十)质量事故的处理和报告程序
对温度、湿度有特殊要求的兽药产品应置于能保证 其稳定性的仓储条件下储存。 仓库应有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以及防鼠、防 虫、防鸟等设施。 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废品应分别在特殊的或隔离的 仓库内保存。毒性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应按规定 保存。 仓储区应符合消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仓储区应保持清洁和干燥,照明、通风等 设施及温度、湿度的控制应符合储存要求并定期监测。 第十三条 经营中药材及中药饮片的兽药经营企业应 设置中药标本室(柜)。分装中药饮片应有专门场所, 其面积和设备应与分装要求相适应。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保障兽药的有效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行业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本文将从兽药的采购、储存、销售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详细介绍兽药经营质量管理的标准要求。

二、兽药采购管理1. 供应商选择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质量要求,选择合格的供应商。

供应商应具备合法经营资质和充足的供应能力,并提供兽药的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采购程序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完善的采购程序,包括兽药需求的确定、供应商评估、合同签订、货物验收等环节。

采购程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进行记录和归档。

3. 兽药质量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对采购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确保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质量检验应包括外观、标签、包装、有效成份含量等方面的检测,并记录检验结果。

三、兽药储存管理1. 储存环境兽药经营者应提供适宜的储存环境,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方面的控制。

储存环境应符合兽药的储存要求,并进行定期检测和记录。

2. 兽药分类储存兽药经营者应根据兽药的特性和要求,对兽药进行分类储存。

不同类别的兽药应分开存放,避免交叉污染和混淆。

3. 兽药库存管理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库存清点、库存记录、库存报警等。

库存管理应定期进行,确保兽药的有效期限和数量的控制。

四、兽药销售管理1. 兽药销售许可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兽药销售许可证,严格按照许可范围进行销售活动。

销售许可证应进行定期更新和备案。

2.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制度,对每一笔销售进行记录,包括兽药名称、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销售记录应保存一定时间,并配备相应的销售凭证。

3. 兽药售后服务兽药经营者应提供兽药的售后服务,包括兽药使用指导、咨询解答等。

售后服务应及时、准确,并记录相关信息。

五、兽药质量管理1. 兽药质量追溯兽药经营者应建立兽药质量追溯制度,对兽药的生产、采购、销售等环节进行追溯。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前言兽药企业是保障动物健康和畜牧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产业。

但是,兽药的不合理使用和管理不仅可能造成动物死亡、生产效益降低等问题,也对人体健康产生潜在的风险。

因此,为了规范兽药经营行为,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加强企业的自律管理,本规范即依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制订而成。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包括兽药经营企业、兽药使用单位等。

三、基本原则1.在兽药经营环节中,需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和有效性,以及防止假劣兽药的出现。

2.建立和实施兽药产品质量管理体系,确保兽药生产企业符合GMP要求。

3.加强对兽药经营企业的监管,减少兽药用于非法用途。

4.充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5.贯彻节约资源、高效管理的理念,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效益。

四、兽药经营企业的基本要求1.企业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或合法经营资质,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取得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等证照,具备符合GMP要求的企业生产许可证。

2.建立完善的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对兽药经营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管理和监控。

3.建立符合要求的仓储、运输、销售等管理制度,保证兽药及其包装是否符合要求,以及运输和销售是否符合规范。

4.建立完善的销售管理制度,严格遵循兽药登记证件的使用范围。

5.建立和加强对兽药的检验和检测,采取科学有效的检测方法和技术,确保兽药的质量和效性。

6.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保证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确保信息管理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五、兽药销售和使用的基本要求1.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出具出售兽药的有效证件,并仅出售符合规范要求的兽药。

2.兽药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兽药生产和使用规范要求,遵守兽药使用范围,确保兽药的使用数量和使用期限的合理性。

3.兽药使用单位应当对兽药的使用情况进行记录、汇总和报告,确保兽药的跟踪和监控,及时反馈不良反应等信息,保证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是为了确保兽药经营活动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保障兽药的质量和使用效果,促进兽药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人,旨在规范兽药经营行为,提升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水平。

二、兽药经营许可1. 兽药经营者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并在经营范围内合法经营。

2.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明确标明经营者的名称、地址、许可证号码、有效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更新和审查。

三、兽药采购与进货1. 兽药经营者应当与合法的兽药生产企业建立稳定的供应关系,确保兽药的来源可靠。

2. 兽药经营者在采购兽药时应当查验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等相关资质,并保留相关文件备查。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进货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生产企业、进货数量、进货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盘点和核对。

四、兽药储存与保管1. 兽药经营者应当设立专门的兽药储存区域,确保兽药的质量不受损害。

2. 兽药储存区域应当符合相关的环境要求,如温度、湿度、通风等,并定期进行检测和记录。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分类、分区储存,并采取合适的包装和标识,确保兽药的安全性和易识别性。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库存管理制度,包括兽药入库、出库、报废等流程,并定期进行库存清查和盘点。

五、兽药销售与使用1. 兽药经营者在销售兽药时应当核实购买者的合法身份,并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2. 兽药经营者应当提供兽药的说明书、有效期、储存条件等相关信息,并告知购买者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包括兽药名称、规格、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等信息,并定期进行销售数据的统计和分析。

4. 兽药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兽药使用的监督和指导,确保兽药的合理使用,避免滥用和药物残留。

六、质量管理体系建设1. 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管理制度等,以确保兽药经营质量的持续改进。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是指在兽药经营过程中,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合规经营的一系列管理措施。

本文旨在制定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经营者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兽药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二、管理范围本规范适合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兽药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等环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建立兽药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职责和权限,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流程,并进行定期评估和持续改进。

2. 确保兽药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等环节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3. 建立兽药质量档案,包括兽药的来源、质量检验记录、销售记录等,以便追溯和监督。

四、兽药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具备合法的生产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生产管理体系,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工艺控制、质量检验等环节。

2. 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控制原料的选择和使用,确保原料的质量安全,避免使用过期或者劣质原料。

3. 严格按照生产工艺要求进行生产操作,确保生产过程的卫生、无菌和环境条件符合要求。

4. 对生产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理化指标检测、微生物检验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5. 建立兽药产品追溯体系,包括产品批次追溯、销售追溯等,以便在浮现质量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召回。

五、兽药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者应具备合法的经营许可证,建立健全的经营管理体系,包括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

2. 采购兽药应选择合法的供应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避免采购假冒伪劣产品。

3. 兽药的储存应符合相关要求,包括温度、湿度、光照等条件控制,避免兽药质量受损。

4. 销售兽药时应提供合法有效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确保兽药的流通可追溯。

5. 对销售的兽药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检查、标签标识检查、包装完好性检查等,确保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

六、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处理1. 建立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的报告制度,兽药经营者应及时报告兽药不良反应和质量问题。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一、总则1.1 为了规范兽药管理行为,保障兽药使用的合法性和安全性,提高兽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1.2 细则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环节的管理。

二、兽药生产管理2.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2.1.1 拥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生产设施和设备;2.1.2 拥有兽药生产必备的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2.1.3 具备严格的生产环境控制措施和产品质量管控体系。

2.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药品注册管理要求,对兽药进行注册申请。

未经注册的兽药不得生产、销售或使用。

2.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兽药质量控制体系,确保生产的兽药符合国家标准并具备一致性。

2.4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落实兽药生产记录的管理,包括原辅材料采购记录、生产工艺记录、产品质量检验记录等,以便日后审核和溯源。

三、兽药经营管理3.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的经营范围从事兽药经营业务。

未经许可的企业不得从事兽药经营。

3.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的储存条件符合要求并保证质量安全。

3.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落实兽药销售记录的管理,包括兽药采购记录、销售记录和库存管理记录等,以便检查和追溯。

3.4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销售的兽药实施追溯管理,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生产企业出现的问题和风险。

四、兽药使用管理4.1 兽药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4.1.1 按照兽医处方使用,不得滥用和乱用兽药;4.1.2 选用符合兽医诊断规范的兽药,根据治疗要求使用合适的剂型和规格;4.1.3 严格控制兽药使用的频次和剂量,遵循治疗方案的要求;4.1.4 注意兽药的配伍禁忌,避免不必要的药物相互作用。

4.2 兽医应当遵循以下管理要求:4.2.1 具备兽医执业资格证书,严格执行兽医法律法规;4.2.2 根据兽药的适应症和禁忌症,合理开具处方,并向养殖户或养宠人员解释兽药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4.2.3 定期评估兽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及时调整治疗方案。

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背景1. 为了规范兽药登记管理,保障兽药质量和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2. 为了适应兽药行业的发展,完善兽药管理制度,保障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环节的合法权益。

二、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1. 兽药登记的范围:包括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等环节。

2. 兽药登记的条件: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2)具备兽药生产、检验、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3)具有符合兽药生产要求的厂房、设施和设备;(4)具有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等方面的经验。

3. 兽药登记的程序:(1)兽药生产企业向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出申请;(2)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审核通过的,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报农业部审批;(4)农业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兽药生产许可证。

4. 兽药生产许可证的管理: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妥善保管兽药生产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或者伪造。

5. 兽药登记的变更、撤销和注销:兽药生产企业因变更、撤销或者注销等情况需要变更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6. 兽药登记的监督检查:省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确保兽药生产许可证的合法、合规使用。

三、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实施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兽药登记管理工作,确保兽药质量和安全,保障动物健康和公共卫生。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内容仅为兽药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概述,具体内容请以官方发布的正式文件为准。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3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节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在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____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瓣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____年。

第十条兽药的标签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印制。

兽药的主要成分系指有药效的成分。

凡超过一定时间可能降低药效的兽药,必须注明有效期。

第十一条兽药____品、精神药品、毒____品、放射____品和外用药品的标签和外包装,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标志印制。

第十二条兽药内外包装必须保证兽药质量、贮存、运输和使用的要求。

凡封签、标签缺损,包装破损的,不准出厂。

第十三条兽药的封签、标签和包装禁止转让和出售。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引言兽药是维护动物健康和提高养殖业生产效益的重要工具。

为了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兽药经营者应当遵循一定的质量管理规范。

本文档旨在为兽药经营者提供一套标准化的质量管理规范,以确保兽药的质量和安全性。

二、适合范围本文档适合于所有从事兽药经营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

无论是生产、经营还是销售兽药的单位,都应当遵循本文档规定的质量管理要求。

三、质量管理体系1. 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和实施一套完整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方针、质量目标、质量手册、程叙文件和记录等。

质量管理体系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2. 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包括制定和实施质量控制程序、监测和评估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等。

四、兽药的采购和接收1. 供应商评估和选择兽药经营者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并选择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供应商。

评估内容包括供应商的生产能力、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等。

2. 兽药的接收检验兽药经营者应当对接收的兽药进行检验,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检验内容包括兽药的标识、包装、外观、规格、有效期等。

五、兽药的存储和保管1. 存储条件兽药经营者应当确保兽药的存储条件符合产品要求。

包括存储温度、湿度、光线等。

2. 兽药的保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进行合理的保管,防止污染和损坏。

包括采取防潮、防虫、防火等措施。

六、兽药的销售和配送1. 销售记录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销售记录,并保留一定期限。

销售记录应包括兽药名称、规格、批号、销售数量、销售对象等信息。

2. 配送过程的控制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药的配送过程进行控制,确保产品的完整性和质量。

包括选择合适的运输方式、采取防止温度变化和振动的措施等。

七、兽药的召回和处理1. 兽药召回兽药经营者应当建立兽药召回制度,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召回。

召回措施应包括通知销售商和用户、回收产品、销毁产品等。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1.06.18•【字号】•【施行日期】2021.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河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农业农村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兽药监察所:2021年5月15日,农业农村部颁布的《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已正式施行。

按照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关于做好〈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省厅对我省2010年制发的《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进行了修订,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农业农村厅2021年6月18日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四章规章制度第五章采购与验收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兽药进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细化和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范》执行。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设置相对独立的营业区和仓储区。

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兽药的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条件:(一)营业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仓贮区使用面积不少于35平方米。

(二)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总部的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三)专门从事批发业务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0.08.05•【字号】冀牧医[药]函[2010]223号•【施行日期】2010.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河北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牧医(药)函〔2010〕223号)各设区市畜牧兽医主管局: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实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现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的《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河北省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方案为加强我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全面施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严格标准、稳步推进”的工作方针,积极稳妥地在全省推进实施兽药GSP。

通过推行兽药GSP检查验收制度,进一步规范兽药经营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兽药质量诚信体系建设;鼓励扶持兽药经营企业做大做强,完善兽药流通监管和措施,确保动物用药安全、有效及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通过实施兽药GSP,统一和规范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建立兽药产品追溯或确认制度和质量管理体系,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提供质量合格兽药产品,使兽药产品在流通环节的合格率有明显提高。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

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内容清晰)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产品质量和兽药安全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国务院《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是x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适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规范竞争、有效供应、合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的面积和所需设施、设备应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40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30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20平方米。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兼营其他产品的,兽药经营区域应与其他兼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置,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第七条兽药经营地点应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址相一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置。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置、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二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兽医药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兽药管理条例》)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兽药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从事兽药行业监管工作的部门和人员。

第三条兽药管理应坚持“防治结合、综合施策、科学管理、确保安全”的原则,加强对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监管。

第四条兽药管理应保障兽医服务的质量和效果,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第五条兽药管理的法律责任由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验的单位和个人承担,相关部门和人员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二章兽药生产管理第六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要求的生产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经合格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三)具备符合药品质量标准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体系;(四)具备完善的药品生产、销售记录和追溯体系。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兽药生产,不得生产假冒伪劣产品。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自查和整改。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监控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设备,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

第十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兽药批准申请,取得兽药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

第三章兽药经营管理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符合食品药品监管要求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二)具备经合格人员组成的管理团队;(三)具备合法来源的兽药供应链和供货渠道;(四)具备规范的药品销售和配送流程。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兽药经营,不得经营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库存追溯系统,确保兽药的来源和流向可追溯。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相关部门备案,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监控实验室,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和实验设备,对兽药进行质量检验和监控。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针对兽药行业进行管理的法规,为了进一步明确兽药管理的具体要求,制定了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下面将详细阐述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内容包括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兽药使用管理等方面。

一、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生产企业的设立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具备生产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生产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生产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兽药追溯体系,确保兽药生产的可追溯性。

(三)兽药生产企业的生产管理1.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生产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生产范围。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流程,确保生产过程规范、卫生。

3.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兽药质量的稳定性。

(四)兽药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1. 监管部门有权对兽药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包括生产现场检查、产品抽样检验等。

2.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设立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备经营兽药所必要的场地、设备和人员,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要求。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药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二)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科学合理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质量控制规范、标准操作规程等。

2.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相关兽药质量标准,确保经营的兽药质量符合国家要求。

3.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合理的进货检验制度,对进货的兽药进行抽样检验。

(三)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管理1.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上的范围和要求进行经营,不得擅自改变经营范围。

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一、总则1. 为了规范动物药品的管理,保障动物用药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药品管理条例》,制定本细则。

2.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监督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二、动物药品的生产1. 动物药品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国家规定的生产条件,具有符合动物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生产设施、设备和管理制度;(2)具有与生产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3)具有合法的兽药生产许可证;(4)具有完善的兽药质量保证体系。

2. 动物药品生产过程中,应当严格执行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确保产品质量。

三、动物药品的经营1. 动物药品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兽药经营许可证;(2)具有符合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的经营场所、设备和管理制度;(3)具有与经营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

2. 动物药品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经营活动,确保产品质量。

四、动物药品的使用1. 动物药品使用者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有合法的兽医师资格证书;(2)熟悉兽药使用规范,能够合理使用兽药。

2. 动物药品使用者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按照兽药说明书或兽医师的处方使用兽药;(2)不得擅自更改兽药剂量、用法和疗程;(3)不得使用禁用兽药、未经批准的兽药以及假冒伪劣兽药。

五、监督管理1.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动物药品的监督管理,具体职责包括:(1)制定动物药品管理政策、法规和标准;(2)组织实施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检查;(3)查处动物药品违法行为。

2. 动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监督检查,确保兽药质量安全。

六、法律责任1. 违反本细则规定,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规定从事动物药品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的,由农业农村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检查验收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我省兽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根据《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全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监督管理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除兽用生物制品外的兽药GS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县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兽药GSP验收申请的初审工作。

第二章组织与实施第三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的要求,依照《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河北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河北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等配套规定。

第四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应按规定建立全省兽药GSP 检查员库。

第五条市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现场检查验收工作中,应严格按照《兽药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检查验收机构第六条兽药GSP检查员应是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中从事现场检查验收的人员。

第七条兽药GSP检查员应该具有兽医、兽药及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兽药监督管理或兽药执法5年以上工作经历。

第八条各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选派本地区符合条件的人员,参加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组织的培训和考试。

考试和资格审查合格者将列入河北省兽药GSP检查员库,并从中选择部分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强的检查员担任检查组长。

第九条兽药GSP检查员在检查中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本省兽药GSP检查验收工作的规章制度,公正、廉洁地从事检查验收活动。

违反规定的进行批评教育,屡教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将撤销其检查员资格,并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条河北省畜牧兽医局根据检查验收工作要求,定期对省兽药GSP检查员进行培训,并对列入检查员库的检查员进行管理,建立检查员个人档案,定期进行考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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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使用于河北省境内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细化和说明,《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按《规范》执行。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
第四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整洁、明亮并保持良好通风、干燥,其面积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2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应设置兽用生物制品贮存的冷冻库、冷藏库等设施。

(四)从事连锁经营的兽药经营企业,其营业场所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仓贮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五)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其营业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除兽药连锁经营企业外,其它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与库房距离不能超过500米。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与动物诊疗机构应分别独立设置,不能公用一个营业场所,避免交叉污染。

第六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规定条件:
(一)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应当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冻库的温度应低于-18℃,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

除冷冻库外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5—75%之间。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除设置冷冻、冷藏库外,还应设置必要的冰柜、冰箱、保温盒、冷藏运输车、发电机或双电源等设施设备。

(三)经营大批量固体氯制剂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并配置相应的消防设施,保持良好的通风和干燥。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规模、经营产品类别和管理需要设置质量管理机构,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兽药管理条例》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起草本单位兽药质量管理制度,并监督指导制度的贯彻落实。

(三)负责对供货单位和计划购进兽药产品质量的审核。

(四)负责建立企业所经营兽药的质量档案。

(五)负责兽药质量的查询、兽药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六)负责兽药的验收,监督、指导兽药储存、运输中的质量工作。

(七)负责不合格兽药的审核及处理过程的监督。

(八)负责对员工兽药质量管理的教育和培训。

企业如果因经营规模较小而未能设置质量管理机构的,应当设置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并认真行使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职责。

兽药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必须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相应兽药专业知识,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城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二)在乡镇以下(含乡镇)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其主管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

第九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专业知识及本单位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方面的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一)主管兽药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接受当地县级以上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机构负责人应当接受省级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考核。

第四章规章制度
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规范》中规定的质量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档案、标准操作规程和各种经营活动记录。

各类记录要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有经手人或者责任人签字,确保兽药产品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采购与验收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确定供货单位的资质和信誉。

(二)审核所购兽药的合法性和质量可靠性。

(三)审核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的合法资格。

(四)对首次经营的品种,应当填写购进兽药品种审批表,并经主管兽药质量的负责人或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的审核批准。

(五)签订有明确质量保证条款的供需合同。

第十二条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应当与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签定委托销售合同,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及委托期限、品种等内容。

第十三条对供货单位资质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盖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兽药GMP证书复印件。

(二)加盖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供货单位应当为通过兽药GSP 验收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十四条
对首次经营品种合法性和质量情况的审核,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加盖兽药生产企业**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件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及产品通关单复印件。

(二)兽药质量标准和企业检验报告单。

(三)审核标签、说明书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四)了解产品性能、用途、储存条件、质量信誉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兽药产品供货单位销售人员合法资格的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提供供货单位的授权书,并明确被授权人的姓名、授权销售期限、范围等内容。

(二)业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六条兽药质量验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兽药外观的色泽、味道等性状检查。

(二)兽药产品合格证。

(三)兽药标签、说明书内容和格式。

(四)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标识。

(五)进口兽药标签、说明书的中文标识。

(六)中药材外包装标明品名、产地、供货单位;中药饮片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加工日期等信息。

(七)必要时委托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
第十七条兽药堆垛应当留有一定距离。

兽药与墙、屋顶的间距不小于30厘米,与地面间距不小于10厘米。

兽用生物制品应当按照贮存条件、类别有序存放。

第十八条
对售后退回的兽药,凭销售部门开具的退货单收货,存放于退货库(区)内,由专人保管并做好退货记录。

经验收合格后放入合格库(区);不合格的放入不合格库(区),并做好记录。

第十九条不合格兽药应存放于不合格品库(区),并有明显的标志;不合格兽药的确认、报告、退回和销毁应有完善的手续和记录。

第二十条应做好库房温度、湿度的监测和管理,每天应当定时进行温度、湿度记录。

库房温度、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后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
第二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销售兽药:
(一)营业时间内,应有质量管理人员在岗,并佩戴身份标识。

(二)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放、自选的方式销售。

第二十二条兽药拆零销售时,应有适宜的产品包装,并向购买者提供相关产品说明书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兽用生物制品在运输过程中,应当采取冷藏、保温等有效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在营业场所张贴的兽药广告宣传单、画报等资料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在营业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公布服务和当地兽药管理部门的监督电话、设置意见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中的兽药经营企业包括专营或兼营兽药批发和零售业务的企业及兽用生物制品经营单位。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涉及的兽药经营范围包括以下类别:普通兽药制剂、兽用生物制品、兽用原料药品、中药材(中药饮片)、兽用特殊药品(**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等。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由河北省畜牧兽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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