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
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12020年4月19日江苏省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江苏省农业委员会文件苏农规( )1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农业委员会(农林、农业、林牧渔业局):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第3号)规定,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附件:江苏省关于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江苏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三条本细则是对《规范》部分条款的具体细化,《规范》中已有明确规定的,本细则不再作出具体规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四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的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不少于30平方米。
(二)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能够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当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
经营大批量固体消毒剂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设置独立的固体消毒剂专库。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保持在30~75%之间。
(二)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或配置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保温办法。
第六条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一定面积的常温库、阴凉库等,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试点与实施(PPT37页)
兽药GSP工作审批与申报程序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 暂行办法 ) ➢企业将验收申请书及资料报市初审; ➢省畜牧兽医局审查: •同意受理-通知市及企业作验收准备; •疑问或缺材料-通知补充; •不同意受理-退回并说明原因。
➢省畜牧兽医局组织验收: • 检查组3人以上,基本在本市产生; • 每组有一名省级检查员参加; • 所在县的检查员作监督员不参加评分。 ➢通过现场检查的企业,应针对检查结论 中提出的缺陷项目提交整改报告报送省局。 ➢ 以省局名义向社会公示; ➢ 以省局名义公告; ➢发放兽药GSP验收合格证;
实施GSP时间要求: 新建经营企业必须先通过后领证; 原有经营企业2009年11月1日之前 通过检查验收。 依据:农业部农办牧[2004]39号
一、GSP试点的几点考虑
为什么主动要求GSP试点? 提高经营质量 保障食品安全 ➢ 是强化市场监管的有效手段; ➢ 是提高经营质量的有力措施; ➢ 是保护GMP企业合法权益的必要前提; ➢ 是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方法。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市、县推荐 填写《兽药GSP检查员申请表》
上报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参加省GSP培训、考核 资料审查
考核合格
厅发文公告
• 主要内容包括:
• GSP检查员的条件;
• GSP检查员的选派;
• GSP检查员的行为准 则;
• GSP检查员的管理和 监督。
建档,列入省兽药GSP检查员库
收获:建立了一套制度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草案) ➢ 江苏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暂行
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员管理暂行办法 ➢ 江苏省兽药GSP检查验收评定标准(暂行) ➢ 江苏省兽药GSP现场检查工作程序(暂行) ➢ 江苏省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暂行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6.09•【字号】渝农发[2010]189号•【施行日期】2010.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渝农发〔2010〕189号)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令2010年第3号,以下简称兽药“GSP”)已于3月1日起施行。
为了认真贯彻兽药“GSP”,根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医〔2010〕12号),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充分认识兽药“GSP”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开展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一)深刻领会兽药“GSP”的精神实质。
兽药“GSP”的颁布是落实《兽药管理条例》,依法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兽药经营活动的重大措施,是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保障。
兽药是一种特殊商品,对生产经营条件有特殊要求,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才能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针对兽药采购、储存、销售等环节制定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障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和规程,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经营企业的行为,对兽药经营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防止质量事故发生,保证向用户提供合格兽药。
也是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在核发、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前,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兽药“GSP”规定经营条件进行现场检查、考核和评价并依法进行行政许可行为的重要依据。
兽药“GSP”针对当前兽药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具体的控制措施和解决方法,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从全局出发,充分认识兽药“GSP”实施的重要意义,认真学习兽药“GSP”各项规定,深刻领会兽药“GSP”实质内涵,切实把兽药“GSP”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兽药管理与法规(1)
兽药管理与法规(1)兽药GMP (Good Manufacture Practice for Animal Drugs)是我国农业部颁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从负责指导兽药生产质量控制的人员和生产操作者的素质到生产厂房、设施、建筑、设备、仓储、生产过程、质量管理、工业卫生、包装材料与标签至成品的储存与销售来保证兽药质量的一整套管理体系。
兽药药事管理(animal pharmacy administration)是指各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以及相关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各个环节进行管理和监督,以达到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目的。
兽药管理条例: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具有普遍效力和严格程序的行为规范体系,是调整与兽药药事活动相关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兽药标准:国家为了使用兽药安全有效而制订的控制兽药质量规格和检验方向的规定,是兽药生产、经营、销售和使用的质量依据,是检验和监督管理部门共同遵循的法定技术依据。
新兽药:指我国新研制的兽药原料药品及其制剂。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形成瘾癖的药品。
包括天然、半合成、合成的阿片类、可卡因、大麻类等。
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者抑制,具有依赖性潜力,不合理使用或者滥用可以产生药物依赖性的药品或者物质,包括兴奋剂、致幻剂、镇静催眠剂等兽药质量管理:是政府、兽药监督理部门,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根法定的兽药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制度和政策,对本国研制、生产、售、使用的兽药质量,以及影响兽药质量的工作质量、保证体系的质量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兽药经营:指专门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独立的经济部门,将药品通过采购、销售、调拨、运输及储存等一系列环节及经营活动,最终供给消费者,完成从生产领域向消费领。
属商业行为。
兽药流通: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一个环节。
是指兽药从生产者转移到消费者的全过程,包括:生产企业-批发,企业-零售企业或医疗机构-消费者的全过程。
规范经营公平竞争个体经营或将终结《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3月1日起实施
观望 态度 , 而想做好 做大 的企业会 认 同和支持兽 药 G P 主动 改善 其硬件 、 s, 软件 . 整个 的经 营 条件会有
但是应该不会有大的调整。 在个体户能否通过兽药
G P认 证这个 问题上 , S 山东 的 回答是 否定 的。 兽药 《
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对兽药经营企业的从业人员就 有要求 , 个体户通常只有一个人 , 在人员方面就达
不到要 求 。而且农 业部 出 台兽 药 G P 也是希 望兽 S, 药经 营 企业 能够 重新 洗 牌 , 重新 规 范 , 些小 型 的 一 兽药 经 营企 业 能够 相互 联 合 或者 被 大型 企业 所 吞
品经 营质量管 理规 范” 。其核心 是通过 严格 的管理
认 证 的企业有 20家 。 2 山东省兽 药质量检 查所药 政 处赵 主 任表 示 , 农业 部 出 台《 药 经 营质 量管 理 规 兽 范》 , 后 山东省 将按 照该 规 范适 当的 调整 山东省 试 点 的管理规 范 。这主要 是 和国家 的规 范相 互统 一 ,
心 。通过 采访 , 我们 了解 到一些 兽药生 产管理 层对 兽药 G P的看法 : S
兽药 C P对企业 肯 定是有 影 响 的 首 先是增 S 加 了很 多成本 , 眼前 还 看不到效益 , 但 我们期待将来 能看到成果。 九州互联有一部分子公司已经通过了当地 的兽药 C P S 认证, 他的子公 司还在陆 陆续 续过 。 其 兽药 G P对规 范施 行前 已开 办 的兽 药 经营 企 S 业有 2年 的整改期 限 , 在这 2年 之内 多数企业会 持
制度来 约束企 业 的行为 , 对药 品经营 全过程 进行质
量控 制 , 保证 向用 户提供优质 的药 品。 自 20 0 5年 9
兽药GSP培训资料21676
10、养护与清 查
定期对陈列、储存兽药的质量、存放条件和相关设施 设备的运行状态等进行检查。
对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公布的不合格兽药产品应 当及时组织清查;
对临近有效期限、易霉变、易潮解的兽药应当视情 况缩短检查周期;
对储存日久、质量有疑问的兽药应当及时抽样检验。
11、售后服务
(1)应当依法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并按照证、 照规定的许可事项从事兽药经营活动。
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兽药、兽医 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应当接受县级以上 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必须是本企业的专职人员,不得在其 他企业兼职。经营中药材、兽用生物制品、水产养殖用 兽药的,质量管理人员必须具有相应专业知识。
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2)检查核对内容:兽药产品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 内外包装等有关证明或文件;
(3)对怀疑有质量问题的送检;
(4)对兽药重点监控企业产品,应严加检查。
7、入库与出库
(1)建立兽药入库、出库检查核对制度。
(2)精神药品、毒麻品、放射性药品、预防兽用生物制品入 库和出库实施双人查验制度。
(3)发放库存兽药应遵循先入先出、同批号、距有效期限时 间短优先的原则。
目前全国兽药GSP推行情况
以江苏省为例,成立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 确立了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建立了兽药GSP制 度。组织了宣传发动工作,分步推进,开展了培 训考核,并建立了GSP检查员库,指导试点企业 改造,做好检查验收工作。
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的主要内容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包含九章、三十七条内容
(3)建立采购记录: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 用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 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等内容。保存至有 效期后一年。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工作总结范文(2篇)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工作总结范文____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工作总结为整顿规范我市兽药市场和兽药经营行为,强化兽药经营质量管理,提高兽药经营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动物用药安全,保证我市兽药gsp顺利实施,根据《农业部____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____》、《____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要求,按照局领导的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针对此次活动,局领导高度重视,成立兽药专项整治领导小组,解决协调全市兽药gsp工作中遇到的具体困难和问题,具体落实兽药gsp工作。
各乡镇畜牧兽医站站长为成员,将兽药gsp工作纳入对各站年度目标考核,确保完成兽药专项整治工作各项任务。
二、开展摸底调查工作从____年____月起我市开展了兽药经营企业的清理、调查和登记工作。
通过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本市的兽药经营企业数量、分布区域和各企业的经营规模、仓储条件、设施设备、人员状况、经营范围、有效期、营业额等情况,为兽药gsp的实施奠定基础。
经调查,我市现有兽药经营户____家。
其中市区____家,各乡镇共计____家。
三、制定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兽药gsp规范和兽药经营监管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本1地实际,制定我市兽药gsp工作实施方案,及时召开启动工作会,明确目标任务,落实工作责任。
四、建立兽药gsp评审员队伍根据农业部、____省及____市市局的要求,从现有动物卫生监督所管理人员中挑选素质高、业务精的人员,通过集中培训后组成评审小组,负责全市的兽药经营企业的评审工作。
五、开展宣传动员工作兽药gsp是一项全新的事物,社会的认识和认同度还较低,实施工作难度较大,因此,我局在认真调研的基础上,广泛动员,____开展宣传活动,给兽药经销商下发《____畜牧兽医____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进行申请认证____》____份,使兽药经销商熟悉了解兽药gsp 的内容和要求,切实把实施兽药gsp的各项工作精心____好、实施好。
提高管理水平规范兽药市场——农业部兽医局局长李金祥就《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答记者问
度、 采购 与入 库 、 陈列 与 储存 、 售 与运输 和 售 销
后 服 务 等 方 面 作 出 了 明 确 规 定 。 场 所 与 设 施 主 要 规 定 了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的 营业 场 所 、 库 、 公 仓 办 用 房 的 布 局 和 应 当具 备 的条 件 , 同 时 规 定 兽 药 经 营 企 业 必 须 配 备 保 持 所 经 营 兽 药 质 量 的 设 备 和设 施 。 机 构 和 人 员 主 要 规 定 了兽 药 经 营 企 业 的 机 构 设 置 和 人 员 条 件 。 规 章 制 度 主 要 规 定 了
也 应 当遵守本 规 范 。
李金祥 : 兽药是一种特殊 的商 品, 对生产经营 条件都有特殊 的要求 , 只有对每个环节都采取严格
的控制措施 , 才能 保证 兽药 质量 。兽 药经 营 质量 管
理规范( 简称兽药 G P 就是在兽药流通过程中 , S) 针 对兽药采购 、 储存 、 销售等环节制定 的防止质量事 故发生、 保证兽药符合质量标准的一整套管理标准 和规程 , 其核心是通过严格的管理制度来约束兽药
此, 为有 效解 决好 这个 问题 , 规范 规定 各省 、 本 自治
区、 直辖市人 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 门可以根据本
规 范 , 合本 地实 际 , 结 制定 实施 细则 。 辖 区内的兽 各 药 经 营企 业 要遵 守 本 辖 区省 级兽 医行 政 管理 部 门 制定 的实施 细则 。
哪 些?
李金祥: 本规范适用于兽药经营企业。 此外 , 承
担 国家 强 制免 疫 疫 苗 等生 物 制 品 分发 任 务 的 动物
兽药GSP解析
标识: 标识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有明显的 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红色字体 不合格兽药---红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黄色字体 待验和退货兽药---黄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绿色字体 合格兽药---绿色字体。 检查记录: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 检查记录 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检 查记录。 清查记录: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清查记录 的假劣兽药,并做好清查记录。
三、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农业部兽药GSP的主要内容 GSP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三十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共九章、 七条。 七条。
第一章
总则
包括1至2条,主要说明了: 兽药GSP制定的目的 目的: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 目的 理,保证兽药质量。 兽药GSP制定的依据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 依据 兽药GSP的适用范围 范围: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范围 境内兽药经营企业。
对仓库的要求: 对仓库的要求 1、面积、设施、设备:满足分区、保管、储 存要求; 2、区域划分: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 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 3、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 4、变更备案:变更仓库位置、数量、面积以 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 发证机关备案。
兽药管理规范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兽药管理规范篇一:《兽药gmp规范》农业部发布实施《兽药gmp规范》具体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202号为提高我国兽药生产水平,规范兽药生产活动,保证兽药质量,提高兽药行业的国际竞争力,我部修订发布了《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农业部第11号令,以下简称《兽药gmp规范》),并自20xx年6月19日起施行。
现就实施《兽药gmp规范》的有关要求公告如下:一、《兽药gmp规范》是兽药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是《兽药管理条例》一系列配套规章中有关兽药生产企业必备条件的具体化、系统化、规范化表述。
自20xx年6月19日至20xx年12月31日为《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自20xx年1月1日起强制实施《兽药gmp规范》。
二、依法实施兽药gmp是兽药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兽药生产全过程实施监督管理,保障兽药质量的科学、有效手段,也是适应wto关于国际贸易中兽药质量签证体制要求的战略性措施。
各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兽药生产企业要高度重视兽药gmp工作,把贯彻实施《兽药gmp规范》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抓紧做好,并结合本地区和企业的兽药生产实际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兽药gmp实施计划。
三、鉴于达到兽药gmp规定要求是从事兽药生产活动的准入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兽药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规定现有兽药生产(兼产,下同)企业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在《兽药gmp规范》实施过渡期内继续有效,但《兽药生产许可证》、产品批准文号的核(换)发工作要与实施兽药gmp工作结合进行。
(一)新开办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兽药gmp合格证后方可按规定程序办理《兽药生产许可证》及产品批准文号。
对被吊销《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一律按新办企业对待。
(二)自20xx年6月19日起,不再向未取得兽药gmp合格证的企业核发新增和接受技术转让的新兽药的产品批准文号。
对企业因受处罚而被撤销的批准文号一律按新增文号对待。
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
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兽药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调节动物生理功能的药品。
兽药的质量标准是保障兽药质量安全的重要依据,也是保障兽医用药安全的重要保障。
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是我国兽药质量管理的重要参考依据,对兽药生产、流通和使用起着重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首先,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包括了兽药的质量要求、质量控制和质量评价等内容。
兽药的质量要求主要包括了药品的纯度、含量、杂质、稳定性等方面的要求,确保兽药的安全有效使用。
质量控制主要包括了兽药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点、质量控制指标等内容,保证兽药的生产过程符合规范标准。
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了兽药的质量检验方法、质量评价标准等内容,对兽药的质量进行全面评价和监控。
其次,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对兽药的使用、管理和监督也提出了具体要求。
对于兽药的使用,标准要求兽药的使用必须符合药品说明书和兽医处方的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用药剂量和使用方法。
对于兽药的管理,标准要求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对于兽药的监督,标准要求相关部门对兽药的生产、流通、使用进行全程监管,及时发现并处理兽药质量安全问题。
最后,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的实施对于提高我国兽药质量水平,保障兽药使用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兽药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进行生产,保证兽药的质量安全。
兽药经营企业应加强兽药的流通管理,确保兽药的质量安全。
兽医单位和兽医人员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使用兽药,保证兽药的使用安全有效。
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保障兽药使用安全。
总之,农业部兽药质量标准是我国兽药质量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于保障兽药质量安全,提高兽药使用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各相关方应严格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共同努力,保障兽药质量安全,促进兽药行业健康发展。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通知
要 细化 各项 管理 措施 , 兽药 G P实施 中需 要地 方 对 S
制定具 体规定 的, 尽快做 出规定 , 要 确保各项措施
可操 作 , 易管 理 , 有实 效 。
三、 认真做 好 兽药 G P宣 传培 训工 作 S 兽药 G P实施 工作 涉 及 面 广 , 作难 度 较 大 , S 工
兽药 经 营者 的理解 、 持 和 大力 配 合 。要切 实 加 强 支 系统 内的宣传 培训 工 作 , 重点 是 直 接从 事此 项 工 作 的行 政 、 督 执 法人 员 , 监 为兽 药 G P顺 利 实 施 奠 定 S
良好 基础 。
四、 快 建立 兽药 G P检 查 队伍 尽 S 实 施兽 药 G P工 作 是 兽 药 行 政 管理 工 作 一 项 S 新 任务 , 建立 和完善 兽药 G P检查 员 队伍 是搞 好这 S
要依 靠群 众 、 向社 会 , 分 发 挥 协 同作 用 。 各 级 面 充 兽 医 管理 部 门要加 大宣 传 和培 训 力度 , 织 开 展形 组
提 供 合格 兽 药 。 近年 来 , 随着 养 殖 业 的发 展 , 药 经 营业 也进 兽
入快 速增 长期 。但 由于兽药 经 营 企业 门槛 低 , 从业 人员 多 , 以及 经 营 市 场 盲 目性 等 多种 原 因 , 目前 兽
一
项 重 要 任 务来 抓 , 好 抓 出成效 , 进 兽 药行 业 抓 促
健 康 发展 。 二、 抓紧做好兽药 G P配套办法和制度 建设工作 S 鉴 于我 国幅员 辽 阔 、 各地 兽 药经 营 企 业 发展 水 平 很 不 均 衡 、 域 间 差 距 较 大 等 实 际 情 况 , 药 区 兽
通 知 如下 。
农业部发布《兽药质量监督抽样规定》
部
长
杜 青林
二 00 …年十 二 月十 日
兽 药 质量 监 督 抽 样 规 定
第一 条 为 加强 和 规 范 兽 药 质 量监 督 抽 样 工
作, 保证抽 样工 作 的科 学 性 和公 正 性 , 据 《 药 管 根 兽 理条例) 的有关 规 定, 定本规 定。 制 第二条 依 照《 兽药 管理条 例) 第三 十 条规 定设
抽 样 品种 由下达抽 样任 务的单 位确 定 。 第七条 抽样 人 员应 当检查兽药 贮 存条件 是 否
维普资讯
2 0 ,6 3 : ~1 / 0 2 3 ( ) 8 0 农业部畜牧兽医局
中国兽药 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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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要求 ; 兽药 包 装是 否 按 照规 定印 有 或 者Ⅲ 有 标
兽药 监 察机 构抽 样 时 , 抽样 的单 位 应 当予 以 被
配合 ; 抽样 人员 不能 出示抽样 任务书 的 , 抽样单 位 被
有权 拒绝 。
药 监察所 出具 的检验 报告 或其复 印件 。
抽 样 人员 应 当核 实 前款 规 定 的各 项证 明资 料, 并负有保 密 义务。 第 六条 兽药抽 样 应在被 抽样单 位存 放兽药 产 品的现场 进行 , 括 兽药 生 产 企 业成 品仓库 和药 用 包 原、 辅料仓 库 ; 兽药 经 营 企 业 的仓 库 或 营业 场 所 ; 兽 医医疗机 构 的药房 或 药 库 ; 以及 其 他需 要抽 样 的场
供 《 口兽 药许可 证 》 口岸 兽 药 监 察 所 出具 的检验 进 、 报告 或其 复印件 ;
( ) 药制剂 室提 供 :兽药制 剂许 可证 》 被抽 二 兽 《 、
样兽 药制剂 的批 准 证 明文 件 、 质量 标 准 、 产记 录 、 生 兽药检 验报 告书 、 生 产 量 、 批 库存 量和 使 用 量 , 及 以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农业部第28号令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98年修订)正文:---------------------------------------------------------------------------------------------------------------------------------------------------- 兽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1988年6月30日由农业部发布,1998年1月5目根据农业部第28号令修改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从事兽药生产、经营、使用、研究、宣传、检验、监督管理活动者,都必须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国家对兽药生产、经营、进口及医疗单位配制兽药制剂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禁止生产、经营、进口兽药及配制兽药制剂。
第二章兽药生产企业的管理第四条兽药生产企业系指专门生产兽药的企业和兼产兽药的企业,包括上述企业的分厂及生产兽药的各种形式的联营企业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五条开办生产兽用生物制品的企业,必须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同意,报农业部审核批准。
第六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兽药生产企业,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规定。
现有兽药生产企业应按照《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的要求,订出规划,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畜牧)厅(局)审查批准,逐步实施。
第七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具备能对所生产的兽药进行质量检验的机构和人员,并有相应的仪器和设备。
兽药质量检验机构不得附设于企业生产技术机构之内。
第八条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的每个兽药品种,必须按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兽药质量标准和工艺规程进行生产。
凡改变生产工艺规程、处方、剂型、用途、用法、用量、规格的,必须按原报批程序向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九条兽药生产企业必须有完整的生产记录和检验记录,并至少保存三年。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兽药经营管理,规范经营行为,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公告第193号》中规定的《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它化合物清单》《农业部公告第278号文件》中规定的《兽药停药期规定》等法规和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兽药必须是由通过GMP企业认定生产的,并依法取得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
且不超越《兽药经营许可证》所规定的经营范围。
所购进的产品与标签或说明书、产品质量合格证核对无误。
二、从业人员中,至少有1名通过兽医执业兽医水平测试人员。
三、《兽药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明要挂在店内显著位置。
四、兽药要分类陈列,类别标签要准确,字迹清楚、药店和药架必须卫生整洁。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摆放。
经营兽用中药材的,应标明产地。
不购进、不经营假劣兽药、违禁兽药和人用药品。
五、建立兽药经营台帐,购货登记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1年,并不得少于2年;销售登记应保存至有效期后1年,无有效期至少保留3年。
出库、入库要有准确详尽的登记,每月清帐一次,帐物要相符。
六、向兽药购买者说明兽药的功能、主治、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不得虚假夸大和误导用户。
销售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办法。
由具备相应资格的职业兽医开具。
对已出售的兽药出现质量问题和不良反应,应及时向当地兽药行政部门报告。
七、有必要的冷藏、防污、防潮、防鼠等措施,确保所经营兽药的质量。
兽药要分类保管,出库遵循先产先出,近期先出的原则。
过期药物登记造册,分开存放,明确标识,不得混放。
实施兽药经营质量规范工作总结范本(3篇)
使用,保障动物健康和动物产品安全,根据____ 《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和《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细则》。
____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准则,合用于省境内所有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企业和单位。
兼营兽药的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兽药经营和供应活动的动物防疫机构,合用本《细则》。
理布局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____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管理部门应鼓励和支持兽药经营企业实施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并依法查处不符合规范的兽药经营企业。
仓库应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距离应就近、方便。
兽药经营场所和仓库地点应标识明显。
营的兽药品种、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场所的面积应不少于____平方米,仓库总面积应不少于____平方米;兽用生物制品储存冷库面积应不少于____立方米。
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兽药的,应设立独立的药房(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____平方米。
营产品及生活、居住区域有效隔离,不得影响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
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区域应独立设臵,避免与兽药经营场所人、物流交叉污染。
致。
兽药经营企业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正面显著位臵。
兽药经营企业欲变更经营地点、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场所的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应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兽药经营企业变更兽药经营场所面积,或者变更仓库位臵、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不应影响兽药经营活动和所经营的兽药产品质量,并应在变更后____个工作日内向《兽药经营许可证》发证机关申报备案。
洁、完好,能够陈列所经营的全部兽药品种的样品,并应根据经营兽药的品种、类别、用途等不同,设立醒目标志。
(三)经营的兽药中,有需要避光和控温陈列的,应具有符合兽药陈列条件要求的温度、湿度、光照等控制设施、设备和监控仪表;(六)在营业场所显著位臵设臵兽药质量信息公示板,张贴兽药管理法规、人员职责和分工,明示服务公约、质量承诺和服务监督电话,设臵意见簿。
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
山西省农业厅关于发布《山西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晋农牧医发[2010]9号)各市畜牧兽医(农业)局(委、中心):为了进一步加强兽药经营企业的管理,规范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活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我厅制定了《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现予发布,请各地遵照执行。
山西省农业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二日山西省农业厅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用于兽药经营的营业场所和仓库应当宽敞、整洁,其面积应当与所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并符合以下规定:(一)在地市、县级城区内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和仓贮面积均应不少于30平方米。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兽药经营企业,营业场所面积20平方米,仓贮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
(三)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的企业,应另设置兽用生物制品专库,其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疫苗的运输过程中应有冷藏设施。
(四)专门从事批发的兽药经营企业,可以不设置零售柜台、货架等设施,但其办公、营业场所面积应不少于30平方米,仓贮面积应不少于50平方米。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仓库应当与营业场所隔离,其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兽药的储存要求,设置不同温、湿度条件的仓库。
其中,冷藏库温度为2~10℃,阴凉库温度为0~20℃,常温库温度为0~30℃,各库房相对湿度应保持在30~75%之间。
(二)在乡镇地区设立的小型兽药经营企业,可以根据所经营兽药品种的贮藏条件,只设置阴凉库。
(三)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冷库(2~8℃、-15℃以下等)、冷柜、冰箱等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备有保温、发电等设施设备,或具有相关产品停电后的应急办法。
第五条在同一县(市)内统一配置仓储的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其每个连锁门店应当根据所经营品种、规模的需要,设置常温库、阴凉库等,其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用于门店零售兽药的临时存放。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2021年)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2号《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已经农业农村部2021年3月2日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1年5月15日起施行。
部长唐仁健2021年3月17日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兽用生物制品经营管理,保证兽用生物制品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的分发、经营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兽用生物制品,是指以天然或者人工改造的微生物、寄生虫、生物毒素或者生物组织及代谢产物等为材料,采用生物学、分子生物学或者生物化学、生物工程等相应技术制成的,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疫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兽药,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断制品和微生态制品等。
第四条兽用生物制品分为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和非国家强制免疫计划所需兽用生物制品(以下简称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
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品种名录由农业农村部确定并公布。
非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是指农业农村部确定的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以外的兽用生物制品。
第五条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生物制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兽用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可以将本企业生产的兽用生物制品销售给各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或养殖场(户)、动物诊疗机构等使用者,也可以委托经销商销售。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国家强制免疫用生物制品由农业农村部统一调用,生产企业不得自行销售。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7.16•【文号】农医发[2012]16号•【施行日期】2012.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农医发[2012]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近年来,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按照我部统一部署,积极履行兽药监管职责,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日常监管,深入开展专项整治,严格监督执法,取得了明显成效。
但是,当前兽药质量安全问题仍然突出,兽药监管任务依然艰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规范兽药市场秩序,提高兽药质量安全水平,保障养殖业健康发展和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动物疾病的特殊商品,是养殖业生产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物质,事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成效和养殖业健康发展,事关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
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责任重大。
各级畜牧兽医管理部门要站在讲大局、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兽药监管工作的重要性,不断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以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以更加有力的措施和更加扎实的作风,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监管职责,切实做好兽药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二、进一步狠抓落实,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一)扎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要强化源头治理,严格兽药市场准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和监管措施,全面加强兽药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日常监管。
严格执行兽药行政审批规章制度,规范工作程序,严把审核审批关。
建立完善日常巡查、监督检查、飞行检查等制度,多层次、多形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确保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MP)和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兽药GSP)得到有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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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经营质量管理,保证兽药质量,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兽药经营企业。
第二章场所与设施第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其面积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布局合理,相对独立。
经营场所的面积、设施和设备应当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相适应。
兽药经营区域与生活区域、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避免交叉污染。
第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地点应当与《兽药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地点一致。
《兽药经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
变更经营地点的,应当申请换发兽药经营许可证。
变更经营场所面积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具有与经营的兽药品种、经营规模适应并能够保证兽药质量的常温库、阴凉库(柜)、冷库(柜)等仓库和相关设施、设备。
仓库面积和相关设施、设备应当满足合格兽药区、不合格兽药区、待验兽药区、退货兽药区等不同区域划分和不同兽药品种分区、分类保管、储存的要求。
变更仓库位置,增加、减少仓库数量、面积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六条兽药直营连锁经营企业在同一县(市)内有多家经营门店的,可以统一配置仓储和相关设施、设备。
第七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的地面、墙壁、顶棚等应当平整、光洁,门、窗应当严密、易清洁。
第八条兽药经营企业的经营场所和仓库应当具有下列设施、设备:(一)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货架、柜台;(二)避光、通风、照明的设施、设备;(三)与储存兽药相适应的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四)防尘、防潮、防霉、防污染和防虫、防鼠、防乌的设施、设备;(五)进行卫生清洁的设施、设备等。
第九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场所和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齐备、整洁、完好,并根据兽药品种、类别、用途等设立醒目标志。
第三章机构与人员第十条兽药经营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当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
第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配备与经营兽药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人员。
有条件的,可以建立质量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主管质量的负责人和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兽药专业知识,且其专业学历或技术职称应当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当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兽药、兽医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备兽用生物制品专业知识。
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兼职。
主管质量的负责人、质量管理机构的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备案。
第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等工作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兽药、兽医等专业知识,熟悉兽药管理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
第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兽药管理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相关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培训、考核,并建立培训、考核档案。
第四章规章制度第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管理制度、操作程序等质量管理文件。
质量管理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企业质量管理目标;(二)企业组织机构、岗位和人员职责;(三)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储存、运输、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制度;(五)环境卫生的管理制度;(六)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八)质量事故、质量查询和质量投诉的管理制度;(九)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十)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第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下列记录:(一)人员培训、考核记录;(二)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记录;(三)兽药质量评估记录;(四)兽药采购、验收、入库、储存、销售、出库等记录;(五)兽药清查记录;(六)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七)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八)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不得随意涂改、伪造和变造。
确需修改的,应当签名、注明日期,原数据应当清晰可辨。
第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兽药质量管理档案,设置档案管理室或者档案柜,并由专人负责。
质量管理档案应当包括:(一)人员档案、培训档案、设备设施档案、供应商质量评估档案、产品质量档案;(二)开具的处方、进货及销售凭证;(三)购销记录及本规范规定的其他记录。
质量管理档案不得涂改,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购销等记录和凭证应当保存至产品有效期后一年。
第五章采购与入库第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采购合法兽药产品。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对供货单位的资质、质量保证能力、质量信誉和产品批准证明文件进行审核,并与供货单位签订采购合同。
第十九条兽药经营企业购进兽药时,应当依照国家兽药管理规定、兽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每批兽药的包装、标签、说明书、质量合格证等内容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方可购进。
必要时,应当对购进兽药进行检验或者委托兽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报告应当与产品质量档案一起保存。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保存采购兽药的有效凭证,建立真实、完整的采购记录,做到有效凭证、账、货相符。
采购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剂型、规格、有效期、生产单位、供货单位、购入数量、购入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入等内容。
第二十条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一)与进货单不符的;(二)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三)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四)质量异常的;(五)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
第六章陈列与储存第二十一条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二)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三)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四)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五)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六)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第二十二条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
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销售与运输第二十五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遵循先产先出和按批号出库的原则。
兽药出库时,应当进行检查、核对,建立出库记录。
兽药出库记录应当包括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号、剂型、规格、生产厂商、数量、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出库销售:(一)标识模糊不清或者脱落的;(二)外包装出现破损、封口不牢、封条严重损坏的;(三)超出有效期限的;(四)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销售记录。
销售记录应当载明兽药通用名称、商品名称、批准文号、批号、有效期、剂型、规格、生产厂商、购货单位、销售数量、销售日期、经手人或者负责人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药,应当开具有效凭证,做到有效凭证、账、货、记录相符。
第二十八条兽药经营企业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应当遵守兽用处方药管理规定;销售兽用中药材、中药饮片的,应当注明产地。
第二十九条兽药拆零销售时,不得拆开最小销售单元。
第三十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运输兽药。
有温度控制要求的兽药,在运输时应当采取必要的温度控制措施,并建立详细记录。
第八章售后服务第三十一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兽药标签、说明书及其他规定进行宣传,不得误导购买者。
第三十二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向购买者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在经营场所明示服务公约和质量承诺,指导购买者科学、安全、合理使用兽药。
第三十三条兽药经营企业应当注意收集兽药使用信息,发现假、劣兽药和质量可疑兽药以及严重兽药不良反应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根据规定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四条兽药经营企业经营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药品、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等特殊药品,还应当遵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动物防疫机构依法从事兽药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三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规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农业部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规范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施行前已开办的兽药经营企业,应当自本规范施行之日起24个月内达到本规范的要求,并依法申领兽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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