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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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全国总工会2012-2014年

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2012年3月19日)

总工发〔2012〕22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意见》和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对以工会为主体提供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稳妥地开展工作,切实有效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更好地把广大职工团结凝聚起来,为促进社会和谐、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的重要批示精神,积极主动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特制定2012—2014年推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工会发展道路,牢固树立“以职工为本,主动依法科学维权”的中国工会维权观,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依法履行工会的基本职责,充分运用党政赋予的资源和手段,做好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工作,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和谐企业,维护劳动关系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三年目标任务:

(一)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地市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80%;到2013年底,县区级工会建立职工法律援助机构的要达到100%。

(二)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三年目标。到2012年底,万名职工配有专兼职法律援助工作者和志愿者3人;到2013年底配有35人;到2014年底配有4人。

(三)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不断扩大。职工特别是困难职工、农民工的法律援助需求得到有效满足,力争到2014年底实现困难职工、农民工申请工会帮助的劳动侵权案件做到“应援尽援”。

(四)职工法律援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职工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不断完善,办公办案条件显著改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基础更加扎实。

二、主要措施

(一)大力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要进一步扩大职工法律援助覆盖面,重点做好困难职工、农民工等弱势职工群体法律援助工作,建立经济困难标准和援助事项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争取将更多的职工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不断提高职工法律援助专业化水平,指派具有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特长的法律援助人员为职工提供法律服务,组建专业化的职工法

律援助律师团,加强专门知识技能培训,提高办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工作水平。结合全国工会“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服务职工在基层”活动和工会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组织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和广大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者,创建职工法律援助等维权服务示范单位,争当优秀服务标兵,不断提升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群众满意度。落实调解优先原则,根据案情需要采取和解、调解等非仲裁、诉讼方式化解劳动关系矛盾纠纷,消除劳动争议隐患。认真做好日常法律咨询服务工作,积极化解基层和一线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力争做到劳动争议“小事不出企业,大事不出社区”,保持社会秩序和企业生产经营秩序平稳和谐。认真办理集体劳动争议、农民工工资拖欠、企业重组和破产等涉及职工人数较多、利益较大、矛盾较为集中的法律援助案件,切实解决与职工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问题,畅通职工依法表达利益诉求渠道,避免矛盾激化,稳定职工队伍。

(二)加强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从法律援助工作实际出发,进一步加强和创新法律援助工作载体,打造集法律咨询、法制宣传、法律援助职能为一体的服务平台,并向乡镇、社区延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有效满足广大职工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充分利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等平台,通过职工法律援助中心与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心合署办公,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职工服务中

心开设法律援助窗口、加载法律援助职能等多种形式,大力加强工会系统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建设。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与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法律援助中心加强合作,建立专门的职工法律援助机构,或者联合成立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站,提供专业化的法律援助服务。

(三)加强职工法律援助队伍建设。整合内外资源,努力建设一支专兼职相结合的高素质法律援助队伍。充分发挥工会公职律师、劳动法律监督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争议兼职仲裁员等工会法律工作者在职工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加强与司法行政部门及其法律援助机构、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大专院校等协调配合,积极利用法律专家、学者、律师等社会资源,组建职工法律援助律师团和职工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建设和业务能力建设,教育引导广大法律援助人员坚持把竭诚为职工服务、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作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认真学习掌握劳动法律政策和实务知识,学习掌握做好职工群众工作的方式方法,学习掌握处置突发集体劳动争议和职工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以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业务素质为重点,制定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各项培训制度,加强队伍教育培训工作。

(四)健全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制度。进一步加强职工法律援助工作制度建设,围绕劳动争议案件办理、人员管理等

制定与《法律援助条例》、《工会法律援助办法》相配套的职工法律援助规章制度。规范职工法律援助事项办理程序,制定完善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程序、工作制度和服务标准,促进职工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开展。健全人员管理制度,制定法律援助人员行为规范、法律援助人员表彰奖励办法和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完善业务档案管理、信息统计等涉及日常管理及业务开展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大调解”格局、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根据中央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的安排部署,完善法律援助办案相关工作机制,推动建立工会法律援助与公证、司法鉴定、信访、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的衔接机制,完善与司法行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信访和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机制。完善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机制,方便职工异地申请获得法律援助,降低维权成本。

(五)建立健全职工法律援助保障机制。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应当将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经费列入本级工会经费预算,从中央财政困难职工帮扶专项资金、地方财政困难职工帮扶配套资金、工会经费等方面统筹解决职工法律援助办案经费。通过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建立职工法律援助办案补贴制度,并逐步扩大覆盖面,以解决公职律师力量不足问题,对职工请求做到“应援尽援”。各级工会应根据职工法律援助需求,编制经费预算,保证职工法律援助工作的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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