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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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针对近期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有关安全监察工作,经研究,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关于非直接受火压力设备的安全管理(一)设计和制造要求。

对于非直接受火的、以利用余热产生热能(蒸汽、热水等)的余(废)热锅炉,制造单位(或设计单位)可根据具体产品特点,依据压力容器或锅炉的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管壳式余热锅炉按相关压力容器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难以按压力容器进行设计的管壳式余热锅炉可参考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烟道式余热锅炉按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余热锅炉中的过热器与省煤器应当按照相关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制造;发电用余热锅炉的设计还应考虑电站锅炉的有关技术要求。

制造上述余热锅炉(部件)的单位,必须持有覆盖相应产品级别的锅炉(部件)或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

(二)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要求。

余热锅炉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按该类产品出厂时的设计归类(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

其中发电用余热锅炉应当按锅炉进行安装、调试、办理使用登记、实施定期检验和运行管理。

(三)附属水冷件的安全管理要求。

生产和工艺设备上装设的水冷却件(如平炉口、电炉盖和加热炉的管式支撑等),目的是冷却设备,附带回收一些热能。

这些水冷却件,虽系承压件,但纯属整体设备的一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能构成单独的锅炉或压力容器,不按锅炉或压力容器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

二、关于一体式油田加热炉的安全管理对于不向外输出热能(蒸汽或导热油等介质),仅用来加热原油的一体式油田加热炉,按以下要求进行安全监察和管理:(一)设计要求。

此类产品的设计按压力容器或锅炉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

城镇燃气管道安装应避免重复质量监管武汉市燃气热力管理办公室陈力摘要燃气管道作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管理监督,燃气管道列入特种设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管道安装实施安全监察,政府部门之间职责交叉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重复监管应当尽早消除。

关键词城镇燃气管道安装质量监管1概论城镇燃气管道主要由市政输配管道和庭院户内管道两大部分组成。

其中,市政输配管道属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庭院户内管道属房屋建筑配套设施。

国家实施西气东输、川气东送以来,沿线城镇燃气管道工程建设步伐加快。

由于管道安装质量与燃气供应安全密切相关,如果管道存在质量问题,投用后可能引发燃气泄漏、中毒、火灾及爆炸事故,不仅直接影响到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用气,也危及社会公众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因此,政府对燃气管道安装质量实施监管是完全必要的。

政府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燃气、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等相关部门依据法律和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燃气管道进行相对独立的管理,确保管道安全使用。

本文列举燃气管道建设管理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相关内容,反映当前工程质量监督和安装监督检验中存在重复监管的问题,提出改进质量管理的想法和建议。

2 市政管道建设管理市政公用管道主要包括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燃气等管道,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释义》,城市市政公用管道安装列入建设工程管理的范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相关活动进行管理,主要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主席令91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第91号令);《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第78号令);《建设工程勘察和设计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第93号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02号);《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0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安全 监察  现行 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目录 2013

特种设备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及规范性文件目录一、法律类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二、行政规章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令[第373号],2009年1月24日修订 )2、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4、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三、地方性法规1、山东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8年5月2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9号公布)四、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总局规范性文件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2、关于增补特种设备目录的通知(国质检特〔2010〕22号)3、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3号令)4、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总局第115号令)5、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16号令)6、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国质检锅[2003]172号)7、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8、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处罚工作的意见》(国质检法[2004]40号)9、关于进一步做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7〕575 号)10、关于印发《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规则(试行)》和《特种设备重点监控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910号)11、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2009年第67号)12、关于实施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调整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特〔2009〕478号)13、关于简化《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9〕1186 号)14、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质检特〔2010〕518号)15、关于改进和加强特种设备检验工作提升检验能力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2010〕593号16、关于注销新列入淘汰目录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11〕369 号)17、关于加强中小学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联 [2012]213号)18、关于印发《特种设备安全发展战略纲要》的通知(国质检特 [2012]22号)锅炉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总局第2号令)2、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11号令)3、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总局第14号令)4、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22号令)5、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人锅[1988]2号)6、进出口锅炉压力容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劳人锅[1985]4号)7、锅炉司炉人员考核管理规定(国质检 [2001]38号)8、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国质检锅 [2003]207号)9、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国质检 [2003]46号)10、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5]203号)11、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意见(质检办特函 [2006]144号)12、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402 号)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2、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3、关于加强临时进口移动式压力容器检验及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5191号)4、关于进一步加强尿素合成塔生产使用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5] 689号)5、关于将石油天然气工业用焊接钢管等5类工业产品实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国质检特[2006]162号)6、关于加强地下储气井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2008〕637号)电梯1、关于电梯安全监察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国质检特函〔2011〕370 号)2、国家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电梯安全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13〕14 号)3、关于加强电梯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 (质检特函〔2013〕2号)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总局第92号令)游乐设施1、游乐园管理规定(建设部、国家质检总局2001第85号)2、关于加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嘉年华等游乐活动中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设函[2004]116号)3、关于调整大型游乐设施分级并做好大型游乐设施检验和型式试验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7〕373号) 客运索道1、关于进一步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 [2004]495号)作业人员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总局第140号令,2011年重新修订)2、关于公布《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作业种类与项目》目录的公告 (2011年总局第95号令)五、安全技术规范综合管理1、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规则(国质检锅[2001]202号3、机电类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174 号4、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国质检锅[2003]251号)5、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管理与监督规则(国质检锅[2005]220号)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7、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制定程序导则9、特种设备信息化工作管理规则10、特种设备鉴定评审人员考核大纲11、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要求12、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13、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1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15、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16、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细则1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要求18、燃油(气)燃烧器安全技术规则19、燃油(气)燃烧器型式试验规则20、锅炉压力容器专用钢板(带)制造许可规则21、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2、安全阀维修人员考核大纲锅炉1、锅炉设计文件鉴定管理规则2、锅炉安装改造单位监督管理规则3、锅炉水处理监督管理规则4、锅炉水处理检验规则5、锅炉化学清洗规则6、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锅炉水处理作业人员考核大纲8、锅炉安装监督检验规则9、锅炉安全监察技术规程(TSG G0001-2012)压力容器1、非金属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超高压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3、简单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4、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5、车用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6、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7、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8、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9、气瓶充装许可规则10、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11、压力容器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12、医用氧舱维护管理人员考核大纲13、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带压密封作业人员考核大纲14、气瓶充装人员考核大纲1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含修改单)16、气瓶型式试验规则17、气瓶附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8、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许可规则20、气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TSG R7003-2011)压力管道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2、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规则3、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新)4、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5、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焊接技术规则6、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考核大纲7、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8、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细则电梯1、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4、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5、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杂物电梯)6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液压电梯)起重机械1、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2、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新)3、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4、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5、桥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6、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7、塔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8、流动式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9、铁路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0、门座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1、升降机型式试验细则12、缆索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3、桅杆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4、旋臂起重机型式试验细则15、轻小型起重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6、机械式停车设备型式试验细则17、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细则18、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客运索道1、客运索道设计文件鉴定规则2、客运索道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3、客运托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4、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5、客运索道型式试验规则6、客运拖牵索道型式试验细则7、客运索道部件型式试验细则大型游乐设施大型游游乐设施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考核大纲。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技监局量发[1999]108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9.4.23
34
关于几种新发证产品如何实施查处无证产品工作的通知
全许办[2001]25号
全许办
2001.10.12
35
关于委托加工企业备案问题的通知
全许办[2001]38号
全许办
2001.12.3
36
关于规范使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
国质检锅函[2002]218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2.5.29
58
关于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和起重机械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国质检特函[2007]355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5.24
59
关于查处无证生产小麦粉等五类食品的通知
国质检监函[2003]923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3.12.1
60
关于实施《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质检特函〔2007〕901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7.11.2
55
关于指导地震灾区特种设备检验和修复工作的意见
国质检特函〔2008〕32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5.19
56
关于开展压力管道元件和起重机械转向整治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质检办特[2008]347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6.30
57
关于进一步做好电站锅炉检验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
12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茧丝绸协调小组、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1997年蚕茧价格政策和收购管理的通知》
国茧办[1997]2号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1997.02.05

2013 70号文

2013 70号文

国家质检总局 2002.12.30 废止
检疫要求的通知 关于加强出口原电池产
11 品检验监管有关工作的
紧急通知
国质检检函 [2007]294号
废止 国家质检总局 2007.4.30
《关于公布指定进口旧
废止
12 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 2008年第142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8.12.25
构及人员名单公告》
99】89号
术监督局
1999.3.29
废止
72 产品标识标注规定
技监局质发 [1997]172号
原国家技术监 1997.11.7 废止 督局
察规定
[1996]140号
原劳动部
1996.7.1 废止
关于原行业主管部门发 全许办[2002]77 全许办
2002.11.6 废止
61
证过期产品不再办理更 号 名或补领生产许可证的
通知
62
关于下发部分补证产品 全许办[2002]81 全许办 更换证书程序的通知 号
2002.11.8 废止
关于公布《工业产品生 全许办〔2005〕 全许办
52
关于同意阿根廷两家企 国质检食函〔 业肉类产品进口的通知 2006〕799号
国家质检总局 2006.10.10 废止
关于启用俄罗斯“中国 国质检食函〔 国家质检总局 2007.3.5 废止
53 国家展”参展肉品和水 2007〕160号
产品新卫生证书的通知
54
关于进出口“油鱼”和 国质检食函〔
鳕鱼的警示通报
废止
15
承担电子电气设备六种 有害物质检测的实验室
总局2005年第87 号公告
国家质检总局
2005.5.25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规范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和安全监察活动,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定义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介质为气(汽)体、液化气体的管道;(二)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下同),公称直径大于25mm,输送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的液体或最高工作温度高于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管道;(三)前二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保护装置等。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集输管道和动力管道,具体定义、代号、分级见附件1。

第三条(调整范围)压力管道的生产(含设计、制造、- 69 -安装、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上所使用的压力管道、矿井下使用的压力管道和设备本体所属压力管道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监察职责分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检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其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跨省)和中央企业所属的长输(油气)管道,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安全监察;其他长输(油气)管道,由省级质检部门负责实施安全监察。

第五条(管理责任)压力管道生产单位(含设计、元件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下同)、建设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

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级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中央企业、行业协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

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质检办特〔2015〕67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贯彻落实政府职能转变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完善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工作,结合新修订的《特种设备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6-2014,以下简称《瓶规》),现就压力管道气瓶安全监察有关问题的意见通知如下: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一)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介质范围。

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定义中“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所指的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不包括液化气体、蒸汽和氧气。

(二)关于新《目录》中压力管道元件类别和品种。

列入新《目录》的压力管道元件公称直径均应大于等于50mm。

1.新《目录》中的“球墨铸铁管”不包括该品种以外的其他铸铁管;2.新《目录》中增加“复合管”品种,具体包括金属与金属复合、金属与非金属复合、非金属与非金属复合三类;3.新《目录》中“金属阀门”品种中典型产品包括:调压阀、调节阀、闸阀、球阀、蝶阀、截止阀、止回阀、疏水阀、隔膜阀、节流阀、旋塞阀、柱塞阀、低温阀、减压阀(自力式)、眼镜阀(冶金工业用阀)、孔板阀(冶金工业用阀)、排污阀、减温阀、减压阀等;4.新《目录》中“旋转补偿器”品种不包括原《目录》中的“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5.新《目录》中不包括原《目录》中的“铸造管件”“汇管”“过滤器”“特种型式金属膨胀节”“金属波纹管”“紧固件”“阻火器”品种以及“压力管道支撑件”“压力管道材料”。

(三)关于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TSG D2001-2006)许可项目及级别表中所列的铸铁管、有色金属及有色金属合金制管件、铸造管件、管接头、金属软管、弹簧支吊架、紧固件、汇管、汇流排、过滤器、阻火器、其他元件组合装置(除污器、混合器、缓冲器、凝气(水)缸、绝缘接头)、低温绝热管、直埋夹套管、阀门铸件、锻制法兰的锻坯、锻制管件的锻坯、阀体锻件的锻坯、压力管道制管专用钢板、聚乙烯管材原料、聚乙烯复合管材原料、聚乙烯管件原料、聚乙烯复合管件原料等未纳入新《目录》范围,制造上述压力管道元件不再需要取得特种设备制造许可。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与管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八条:国家按照 分类监督管理的原则对特种设备生产实行 许可制度。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生产活动。
3.1 现场安全监察制度
《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 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 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 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 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英国,1878年BEBE成立;随后LS成立;1905年 AOTC成立,负责协调并提出一些安全技术规范。
意大利、日本都设有安全监察机构。
HSB-美国哈佛蒸汽锅炉检验和保险公司, 公司始创于1866年并在1911年就参与 ASME编制第一部锅炉规范,至今仍然是 亚洲乃至世界最大,最富经验并最具权威 性的ASME授权咨询和检验公司
②工作地位:代表政府对特种设备实施第三方监察,公正 性不宜置疑,也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
2、压力管道安全监督管理
概况:压力管道在我国近几年得到了大力的发展,管 道输送已经成为与铁路、公路、水运、航运并列的运输手 段,它作为一种特种设备越来越广泛用于石油、石化、化 工、电力等行业及城市燃气和供热工程中,特别是油气田 的不断发现,能源战略的需要,国计民生的需要等,我国 目前的压力管道有:油气管道(包括:原油管道、成品油 管道、海底管道、天然气管道)、城市燃气管道、城市供 热管道,工矿企业的工艺管道等。
①预防事故,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②制定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人的不安
全行为和保障物的安全可靠。 ③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并提出改进措施,避免类似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

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天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有关工作的意见各区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委办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的有关规定,为了加强我市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和管理工作,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开展压力管道检验及使用登记工作1.从现在起要积极推进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

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和检验单位,要密切配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落实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任务,并力争在2009年底前基本完成压力管道的全面检验工作。

2.工业管道的检验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进行。

全面检验工作由经核准的检验机构负责;在线检验可由使用单位2名以上持“在线检验员证”人员进行。

3.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经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

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

4.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公用管道,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的规定,到市或区县质监局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监察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5.已完成全面检验且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应按照《规则》的规定到监察机构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对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和安全评定或风险评估结论为“可以使用”的压力管道,可办理注册登记暂不发放《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应严格在限定条件下使用。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

进出口特种设备的管理规定总的原则:中国加入WTO后,进口要和我国的要求相一致,符合我国的管理规定、技术规范、标准等要求;出口涉及国家形象,要保证产品质量,加强监督检验。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第十五条:关于进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一)锅炉压力容器进出口的安全监察,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埋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的规定执行。

对列入《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规定的法定检验目录内的其他特种设备,依据现行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各地检验检疫机构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检验监督工作.(二)进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与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规范、标准一致;出口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应当遵守《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四条国家商检部门根据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制定、调整并公布《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

第五条列入《种类表》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或者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进出口商品,经收货人、发货人申请,国家商检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免予检验.商检局《商投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商品编码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检验别73072100 不锈钢制法兰公斤 B73072900 不锈钢制其他管于附件公斤 B72079100 其他钢铁制法兰公斤 B7311001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零售包装用公斤AB73110090 装压缩气体或液化气体的钢铁容器,非零售包装用84021110 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台/公斤AB8402l190 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台/公斤AB84021200 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台/公斤AB 84021900 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台/公斤AB84022000 过热水锅炉台/公斤AB84031000 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台AB84041010 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84041020 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公斤AB84042000 水蒸汽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公斤AB84051000 煤气发生器,乙炔发生器及类似水解气体发生器公斤AB84811000 减压阀套/公斤 B84812000 油压或气压传动阀套/公斤 B84813000 止回阀套/公斤 B84814000 安全阀或溢流阀套/公斤 B84818010 未列名阀门套/公斤 B故,出口特种设备不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约束,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要求进行商检,不需要在国内取制造许可证。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是确保压力管道安全运行的重要环节,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建设。

为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提高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我就这方面的问题向您汇报如下:一、监管工作现状当前,我国压力管道监管工作存在以下问题:1.监管力量不足。

目前,我国压力管道监管由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负责,但部分地方政府对压力管道监管的重视程度不高,监管力量不足,导致监管疏漏。

2.监管标准不统一。

相关部门对于压力管道的监管标准不统一,导致监管工作的难度加大,监管效果不佳。

3.监管手段滞后。

随着科技的发展,一些新型的压力管道出现在工业生产中,但监管部门的监管手段滞后,无法有效监管这些新型压力管道。

4.监管信息不畅。

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不畅,导致监管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不高。

二、监管工作改进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压力管道的监管工作:1.增加监管力量。

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压力管道监管工作的投入,增加监管人员和经费,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力量,确保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

2.统一监管标准。

相关部门应加强协调,统一压力管道的监管标准,制定统一的监管规范,提高监管工作的效率。

3.引进科技手段。

监管部门应引进先进的科技手段,如无人机、遥感技术等,提高监管工作的科技含量,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和检测。

4.加强信息共享。

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互通共享,提高监管工作的协同性和效率。

三、安装监督检验现状目前,我国在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工作中存在以下问题:1.安装质量参差不齐。

由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不到位,一些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参差不齐,存在安全隐患。

2.检验手段滞后。

目前,一些压力管道的安装监督检验手段滞后,无法有效监督和检验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

3.监督不到位。

由于监管部门的监督不到位,一些压力管道的安装质量得不到有效监督,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压力管道在工业生产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然而,由于压力管道具有高压、高温等特点,一旦发生事故则会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工作势在必行。

本文将就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监察主体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应由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包括但不限于环保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消防部门等。

这些部门应当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维修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监察,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三、监察内容1. 压力管道的设计阶段压力管道的设计是保障管道安全运行的基础,在设计阶段,监察部门应详细审查管道的设计方案,确保设计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技术要求。

同时,还要对管道所涉及的材料和设备进行审查,保证其质量合格。

2. 压力管道的制造和安装阶段在压力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过程中,监察部门应对管道的制造厂家和安装单位进行审核,确保其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

监察部门还应对管道的制造和安装过程进行监督,确保工期、质量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得到满足。

3. 压力管道的运行和维护阶段一旦压力管道开始运行,监察部门应建立健全的运行监测机制,对管道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参数进行实时监测。

同时,还应对管道的维护管理进行监察,确保维修保养工作按照规定进行,并定期组织管道的安全检查。

四、监察手段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察工作,监察部门应采取有效的手段。

1. 定期检查监察部门应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检查,确保其安全运行。

检查内容主要包括管道的设计是否符合要求、材料是否合格、设备是否正常运行等。

2. 不定期抽查除定期检查外,监察部门还应不定期对压力管道进行抽查,以发现并纠正潜在的安全隐患。

3. 报告要求监察部门还应要求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报告管道的运行情况,包括管道的维护保养情况、维修记录等,以便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五、监察结果处理监察部门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责任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跟踪督促整改工作的进展。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压力管道是指在工业生产中输送气体、液体或固体颗粒的管道,其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对于保障生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与监察,制定以下规定:一、责任主体。

1.企业单位应当成立专门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部门,明确安全管理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检测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体系,保证产品和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确保管道运行安全。

二、安全管理。

1.企业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压力管道档案,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记录、安装验收资料、维修记录等,对管道的使用、维护、检测等工作进行全面记录。

2.对于新建压力管道,应当进行全面的安全评估和风险分析,确保管道设计、材料、施工等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

3.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加强操作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提高对管道安全管理的重视程度。

三、监察规定。

1.压力管道的监察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包括定期的外观检查、内部检测、压力试验等,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2.对于发现的管道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进行记录和报告,确保管道的安全性。

3.相关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的监察机制,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进行严厉的处罚。

四、结语。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障工业生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和部门应当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察,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压力管道是工业生产中常见的设备,其安全性直接关系到生产和人员的安全。

为了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监管部门需要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工作。

本文将从监管要求、监管职责、监督检验流程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壹、监管要求(一)法律法规压力管道的监管工作需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对压力管道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等环节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二)标准规范监管部门还需要参照相关的标准规范,如《压力管道设计规范》、《压力管道安装规范》等,对压力管道的各项技术指标和安装要求进行严格监督。

监管部门还需加强对压力管道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促使其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对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进行有效管理。

贰、监管职责(一)监督指导监管部门需要对生产压力管道的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帮助其加强对压力管道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提高安全意识,强化责任意识。

(二)风险评估监管部门需要对压力管道进行风险评估,确定管道的安全等级,及时发现并解决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技术支持监管部门需要提供技术支持,为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监管等环节提供专业的指导和建议,促进其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进行安全运行。

叁、监督检验流程在压力管道的设计阶段,监管部门需要进行设计验收,审查设计图纸和相关文件,确保其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

(二)制造监督对压力管道的制造过程,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制造监督,检查原材料的质量和加工工艺,保证压力管道的制造质量。

(三)安装检验对压力管道的安装工作,监管部门需要进行安装检验,核实管道连接的质量、密封性等,确保安装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四)定期检验对已投入使用的压力管道,监管部门需要定期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确认管道安全运行的状态和存在的问题。

(五)隐患整改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监管部门需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及时进行整改,直至问题得到解决。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

关于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的函(中英文实用版)Subject: Regarding Issues Concerning the Supervision and Inspection of Pressure Pipe InstallationDear Sir/Madam,您好!我在此就压力管道监管和安装监督检验有关问题向您提出一些建议和意见。

First of all, I would like to address the importance of strict regulation and supervision of pressure pipeline installations.As you may know, the safety of pressure pipelines is of paramount importance, as any failure or leakage can result in severe accidents, causing harm to both personnel and property.首先,我想强调严格监管和监督压力管道安装的重要性。

您可能知道,压力管道的安全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故障或泄漏都可能导致严重的事故,对人员和财产造成伤害。

To ensure the safety and reliability of pressure pipelines, it is essential to establish and enforce comprehensive regulations and standards for their design, construction, installation, and maintenance.Additionally, regular inspections and maintenance should be conducted to identify and address any potential issues before they lead to accidents.为确保压力管道的安全和可靠性,建立并执行全面的设计、建造、安装和维护规范至关重要。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范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范文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管理和监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压力管道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压力管道,是指承受介质内外压力,具有一定长度的金属、非金属材料制成的管道,包括原油管道、天然气管道、化工管道、城市燃气管道、工业管道等。

第三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科学管理、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由国家能源管理局、环境保护部门、安全监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共同负责。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和监察的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

第二章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第六条国家、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制度,加强安全监察力量的建设和培训,提高监察效能。

第七条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大型压力管道,应当建立定期监察制度,对其进行定期检查、评估和维护,保证其安全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八条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动态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压力管道的隐患排查和管理。

第九条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应当采取现场检查、设备检测、数据分析等手段,了解管道的运行状况、安全隐患以及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第十条对违规建设、违规改造、违规使用压力管道的,应当依法责令停工、整改,直至恢复正常运行,对违法行为者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章压力管道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压力管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建设程序,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施工。

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规范执行,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二条压力管道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管道的日常维护和安全操作规程,加强设备管理和人员培训。

第十三条压力管道的维护保养,在没有停产的情况下应当定期进行,检查管道的完整性、连接性和设备的运行状况。

第十四条对压力管道的检测和测试,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确保管道的安全运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4.17•【文号】国质检特[2006]148号•【施行日期】2006.04.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国质检特[2006]1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

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

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2014征求意见稿)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2014征求意见稿)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压力管道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及其附属设施:(一)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介质为气体、液化气体、蒸汽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且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50mm的管道。

(二)前项规定的管道的附属设施及安全附件。

压力管道按其用途划分为长输管道、公用管道、工业管道。

第四条本规定不适用于下述管道:(一)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管道;(二)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矿山井下使用的管道;(三)公称直径小于150mm,且其最高工作压力小于1.6Mpa(表压)的输送无毒、不可燃、无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四)设备本体所属管道(包括换热用的蒸发、冷却盘管)。

第五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对压力管道实施分类、分级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满足许可条件,并取得相应许可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从事压力管道作业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

第八条从事压力管道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应当依法经核准,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第九条压力管道生产、建设、经营、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管道安全质量和安全使用负责,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建设、经营、使用的压力管道安全负责。

检验机构对其鉴定结论、检验结果负责。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23•【文号】质检特设函[2004]10号•【施行日期】2004.03.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有关问题的答复(质检特设函[2004]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各有关单位:最近总局收到部分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单位关于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请示,为便于各地统一认识和开展工作,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按照总局《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质检法[2003]206号)规定,在国务院关于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制定以前,为确保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国家质检总局和地方质监部门应当按照“三定”规定,依据《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劳部发[1996]140号)以及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及检验检测环节实施安全监察。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明确规定,质检总局牵头负责指导特种设备的安全整治。

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整治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地应当按照国务院《通知》精神和总局部署,认真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

在普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下达安全监察意见通知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依法对压力管道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

对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应积极争取当地人民政府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重大情况报告总局。

三、压力管道安全监察的范围,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压力管道是一种在工业生产、化工、石油、天然气、热力等领域中广泛使用的管道,它的运行稳定性和安全性直接影响着生产安全和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

因此,对压力管道的安全监察工作极为紧要。

本文重要介绍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规定。

一、安全监察机构1.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并由中央政府履行管制职责。

地方政府可以依据自身实际情况设立地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

各地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技术和管理团队,确保监察工作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2.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管道建设和运行单位进行审查,对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同时还应当定期对压力管道设施和运行情况实施监察和检查,对隐患进行排查和处置。

同时还需要对涉及压力管道安全的事件进行调查和处理,适时反馈相关信息。

二、安全监管规定1. 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必需在压力管道建设前提交安全生产许可证,经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建设。

在建设过程中必需严格依照相关技术规定进行施工,确保管道的承压本领和稳定性。

同时,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应当对现场环境、影响因素和管道设施进行充分评估,并建立相应的安全管理和应急预案,以应对紧急情况。

2. 压力管道运行单位负责对管道运行状态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运行状态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运行单位应当依据压力管道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环境实行相应的技术措施,定期对管道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修理。

同时还需要建立管道使用和维护的记录,并适时反馈管道使用情况。

3.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订立或参加订立相关压力管道技术规范、标准,对压力管道行业进行监管和管理。

对于压力管道的疏通、清理、检修和维护和修理,应当依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进行操作,确保操作安全。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管道四周环境和管道设施周边的相关设施的管理,防止突发事故的发生。

4. 对于压力管道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压力管道安全监察机构应当适时发觉和处理,实行严格措施加以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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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质检特[2006]148号
关于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压力管道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

近几年来,在全国质检部门和有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压力管道安全管理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状况总体趋于好转。

但是,由于压力管道安全管理基础薄弱,建造质量差,事故隐患多,安全监察工作尚未完全覆盖等原因,压力管道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十五”期间,全国共发生压力管道事故72起,死亡101人。

2006年1月20日,中国石油西南油气田分公司位于四川省仁寿县的富加输气站发生一起压力管道爆炸特大事故,造成10人死亡,50人受伤。

压力管道事故的不断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国家经济发展造成了重大损失,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为保障压力管道安全运行,有效防止和减少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现就加强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依法履行职责,强化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
根据国务院赋予质检部门对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职责。

要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劳部发[1996]140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4号)、《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70号)、《特种设备目录》(国质检锅[2004]31号)等有关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格实施压力管道各项行政许可,依法开展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督促企业履行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义务,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确保认识到位、监管到位、效果到位。

二、严格实施压力管道行政许可制度
依据现行法规规定,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单位和压力管道设计、安装、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行政许可,方可从事相应活动。

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有关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规定,压力管道设计、安装许可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分级实施,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和压力管道检验检测单位核准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实施。

许可证书有效期均为4年。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取得压力管道相应许可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工作,严格禁止边取证、边生产。

对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和安装过程实施监督检验,是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质量、保障压力管道系统安全的有效措施。

各地应按照先易后难、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逐步开展。

各监督检验单位、压力管道建设单位、制造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密切配合,保证工作及时、有效。

监督检验收费要严格按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项目、标准执行,并且以企业承受能力和维持监督检验人员人工成本为原则。

按照《压力管道元件制造监督检验规则(埋弧焊钢管与聚乙烯管)》(TSGD7001-2005)的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对压力管道元件中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实行制造过程监督检验。

自2006年9月1日起,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产品,不得出厂或者交付安装使用。

三、深入开展长输(油气)管道、公用管道普查和压力管道检验整治工作
各地要在2006年底前基本完成长输(油气)管道和公用管道普查工作。

按照《关于开展压力管道专项普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锅函[2003]417号)和《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国质检锅[2003]213号)的要求,中央直属大型企业运营管理的长输(油气)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总局负责组织或总局委托实施,公用管道和其他长输管道普查整治工作由产权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对于压力管道检验,各地要突出重点,优先安排高压、有毒、易燃、易爆、强腐蚀性介质管道的定期检验工作。

同时,针对不同管道的特点和实际情况,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工作要特别注重落实使用单位的责任,充分发挥企业检验机构的积极性,努力提高压力管道定期检验覆盖率。

工业管道的检验要按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试行)(国质检锅[2003]108号)的规定,由核准的检验机构实施全面检验,使用单位进行在线检验,并将从事在线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在2006年底前,经核准的具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的企业自检机构,只要具备2名以上持证的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即可试开展工业管道定期检验工作,并及时办理压力管道检验资格增项手续。

总局拟对一些危险性较小的工业管道,制定基于合乎使用原则的缺陷处理规定,各地质
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因地制宜,对上述管道的定期检验和缺陷处理提出试行意见,先行试点工作。

长输(油气)管道的检验应当在开展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按照《天然气管道检验规程》(Q/SY93-2004)等有关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求开展。

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实施专业性检验和管道内腐蚀检测,使用单位进行一般性检验,从事一般性检验的人员统一纳入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管理。

城市公用管道普查的重点是查清管道的分布和数量,采集地理信息,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

公用管道的整治主要是督促使用单位有计划地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管道的筛查,组织进行管道风险评估和埋地管道的不开挖检验。

对在普查、检验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责成并监督使用单位及时处理并予以消除。

经在线检验合格的工业管道和经一般性检验合格的长输管道,或已经建立地理信息管理网络的城市公用管道,经使用单位申请后,可以按照《压力管道使用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的规定办理使用登记。

四、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压力管道使用单位切实落实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充分调动使用单位保障压力管道安全的积极性,监督压力管道使用单位按照管道的风险程度制定定期检验计划并落实检验工作,督促使用单位建立相应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数据库和安全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事故应急措施和制定完善救援预案,定期对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逐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压力管道完整性管理体系,做好压力管道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五、创新进取,严格执法,努力提高安全监察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努力探索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技术的创新。

在工作中,既要研究落实部门职责的措施,又要积极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既要落实检验机构的安全把关责任,又要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相关企业的作用;既要保障安全,又要从实际出发,拟定合乎使用的原则;既要考虑中国国情,又要探索与国际通用做法衔接;既要重点突破,更要全面推进。

同时,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加大依法行政的力度,严格执法、规范执法、科学执法。

凡发现未经许可从事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的单位或个人,发现压力
管道埋弧焊钢管和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未经监督检验合格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等违法行为,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发现已经取得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再符合许可条件、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等,要依法撤销许可。

对违反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和检验检测等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等规定造成事故的,要依据《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处理规定》严肃处理。

上述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确保安全为目标,以减少事故为宗旨,在各级政府的支持和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充分发挥社会各方力量,形成联动机制,不断开创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〇〇六年四月十七日
主题词:特种设备压力管道监察意见
抄送:中编办、法制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安全监管
总局、中石油、中石化。

总局:办公厅、特种设备局,存档(2)。

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 2006年4月21日印发
录入:沈世兰校对:修长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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