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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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在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发布信息的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促进依法合规经营,防范相关经营风险和公司声誉风险,根据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及声誉风险管理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是指公司员工、销售从业人员以及与公司合作的第三方机构及从业人员利用网站、微博、微信及朋友圈等各类网络工具及平台发布或转载跟公司有关的信息。

第四条总公司办公司牵头负责对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统筹管理,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建立和修订公司对外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管理制度。

(二)牵头负责设立、运作和日常维护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并按照国家法规取得相应的认证和行政许可。

(三)按照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的管理制度审核在公司官方网络、微信公众号及外部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

发布的信息。

(四)按照公司声誉风险管理制度牵头开展舆情监测、处置等声誉风险管理工作。

(五)负责指导总公司其他部门及分支机构开展外部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信息技术部配合总公司办公室设立外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络社交工具及平台,提供相应的技术支持。

第六条总公司内控合规部及审计部应将信息发布管理纳入公司监督检查及审计工作事项内,定期按照相应程序开展检查和审计,对发现的管理问题提出整改建议,督促问题单位开展整改。

第七条总公司纪检监察部根据舆情监测、监督检查和审计及举报投诉发现的违反国家法规、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及本办法的线索,应按照公司相关制度开展调查及责任追究。

第八条各级销售部门应加强对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社交网络工具及平台的信息发布管理与沟通,在相应的协议中应规定信息发布的相关要求,对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需要在非我公司直接控制的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等社交网络工具及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将所需发布的信息平台、时间、内容、方式等按照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提交办公室及相应部门和管理层级进行审核。

第九条各部门及分支机构应严格执行公司对外信息发布管

理制度及本办法,对本部门、分支机构所管辖人员对外发布信息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承担行政办公及声誉风险管理的部门(即各级办公室、行政综合管理部)牵头负责本级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具体参照本办法第四条总公司办公室的职能。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机构、管理人员和销售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管理制度,未经总公司审批通过,任何个人和机构不得在外部网络社交平台及工具发布信息。如需对外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对外信息发布管理制度和流程提交信息发布申请,经总公司审批通过后方可发布。

第十三条所有发布的信息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制度及本办法,禁止出现以下内容:

(一)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二)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推广。

(三)对保险产品的不确定利益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以历史较高收益率披露宣传并承诺保证收益。

(四)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推广保险产品。

(五)发布和宣传产品打折、购买送礼、购买抽奖、购买返佣等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信息。

(六)发布和宣传通过保单贷款、部分领取、减少保额等方

式变相改变保险期间、变相提高或降低产品现金价值的信息。

(七)发布和宣传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审批的非保险金融产品和互联网金融产品等信息。

(八)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散播同业违规、接管相关信息,进行同业诋毁。

(十)发布和散播谣言,扰乱公司工作秩序,破坏公司形象,损害公司利益。

(十一)发布和散播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谣言诈骗、传销赌博、非法集资、传销或洗钱等违法违规信息;

(十二)发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制度的信息。

第十四条公司对管理部门、机构、管理人员、销售从业人员及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在外部网络社交平台及工具的行为和信息发布情况开展分级日常监督和巡查工作(如应逐级加对方微信,定期和不定期查看所管辖人员的微信朋友圈),确保依法合规。

(一)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二)总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各职能室经理对所辖员工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三)分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对分公司所辖部门负责人、所辖

中心支公司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四)分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对所辖员工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五)中心支公司总经理室成员对部门负责人及直属机构负责人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六)支公司、营业区及营销服务部等营业机构应对所辖员工及对应直接管辖的销售主管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七)各级销售主管应对直接管理的销售从业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八)直接负责对外合作的第三方机构的部门、机构及管理人员应对外部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巡查。

第十五条公司各部门、各级机构应按照公司舆情监测要求设置舆情监测员,负责收集信息发布需求、审核发布信息、开展日常监测和日常监督巡查及相关信息的收集,定期逐级向办公室报送。

第十六条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对于重大负面舆情及违法违规事项应立即逐级报送,如无法逐级报送的可越级进行报送,并按照上级要求采取相应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公司各级单位、员工及销售从业人员对擅自发布信息及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行为,可向公司具有纪检监察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投诉。

第十八条对于违反第十三条行为的信息发布单位、人员如

涉及外部平台和工具,应及时联系进行删除和纠正;对自身控制的平台和工具也应进行及时删除和纠正。

第十九条公司员工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公司员工违规违纪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销售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的可根据公司相应签约协议及品质管理制度进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总公司办公室进行解释说明。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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