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提取类制药工业 HJ 881-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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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3项环保验收技术规范17项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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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总:23项环保验收技术规范17项⾃⾏监测技术指南【环评云助⼿】【环评云助⼿】⼩程序版(温馨提⽰温馨提⽰:点击标准标题即可获取全⽂获取全⽂!)国家现⾏建设项⽬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技术规范参考⽬录序号实施⽇期规范名称标准号12006/5/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电解铝HJ/T 254-200622006/5/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发电⼚HJ/T 255-200632006/5/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泥制造HJ/T 256-200642008/2/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态影响类HJ/T 394-20075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城市轨道交通HJ/T 403–20076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属冶炼及压延加⼯HJ/T 404-20077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油炼制HJ/T 405-20078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烯⼯程HJ/T 406-20079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汽车制造HJ/T 407-2007102008/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造纸⼯业HJ/T 408-2007112008/5/1储油库、加油站⼤⽓污染治理项⽬验收检测技术规范HJ/T 431-2008 122008/8/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港⼝HJ 436-2008132009/7/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利⽔电HJ 464-2009 142010/4/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公路HJ 552-2010152011/6/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油天然⽓开采HJ 612-2011162014/1/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煤炭采选HJ 672-2013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172015/1/1⼯程HJ 705-2014 182015/1/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纺织染整HJ 709-2014192016/7/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涤纶HJ 790-2016202016/7/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粘胶纤维HJ 791-2016 212016/7/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制药HJ 792-2016222016/8/1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医疗机构HJ 794-2016232018/5/15建设项⽬竣⼯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国家出台新的技术规范的,按照新的技术规范执⾏。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9(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组2019 年 12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目录一、项目背景..................................................................................................... - 1 -1.1 任务来源 ................................................................................................. - 1 -1.2 工作过程 ................................................................................................. - 1 -二、行业基本概况............................................................................................. - 3 -2.1 定义和范围 ............................................................................................. - 3 -2.2 基本情况 ................................................................................................. - 6 -2.3 污染概况 ............................................................................................... - 11 -2.4 政策梳理 ............................................................................................... - 12 -2.5 排放标准梳理 ....................................................................................... - 15 -三、标准实施回顾........................................................................................... - 17 -3.1 标准基本情况 ....................................................................................... - 17 -3.2 标准实施情况 ....................................................................................... - 20 -3.3 实施中存在问题 ................................................................................... - 23 -四、与国家标准对比情况............................................................................... - 24 -4.1 适用范围 ............................................................................................... - 24 -4.2 术语和定义 ........................................................................................... - 24 -4.3 有组排放要求 ....................................................................................... - 26 -4.4 无组织管控要求 ................................................................................... - 30 -4.5 其他内容 ............................................................................................... - 32 -五、标准修订必要性....................................................................................... - 33 -六、总体思路、编制原则和技术路线........................................................... - 34 -6.1 总体思路 ............................................................................................... - 34 -6.2 编制原则 ............................................................................................... - 34 -6.3 技术路线 ............................................................................................... - 34 -七、修订主要内容........................................................................................... - 36 -7.1 修订主要内容 ....................................................................................... - 36 -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编制说明7.2 基准氧含量影响及测算 ....................................................................... - 36 -八、标准主要内容........................................................................................... - 42 -8.1 标准适用范围 ....................................................................................... - 42 -8.2 标准结构框架 ....................................................................................... - 42 -8.3 术语与定义 ........................................................................................... - 42 -8.4 污染物项目的选择 ............................................................................... - 42 -8.5 污染物限值的确定 ............................................................................... - 43 -九、与相关标准比较分析............................................................................... - 52 -9.1 与国家现行标准比较 ........................................................................... - 52 -9.2 与原地方标准比较 ............................................................................... - 53 -9.3 与其他省市相关标准比较 ................................................................... - 55 -十、达标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 56 -10.1 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 - 56 -10.2 社会和环境效益................................................................................ - 56 - 十一、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及反馈 ................................................................... - 56 - 十二、附件 ....................................................................................................... - 56 -一、项目背景1.1 任务来源国家《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已于 2019 年 7 月1 日颁布实施,现有企业将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开始执行,与我省现有《生物制药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923-2014)(包括水和大气排放要求)、《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 33/2015-2016)(仅有大气排放要求)存在大气排放浓度限值交叉,且大气无组织管控要求宽于国家 GB 37823-2019 要求。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18.08.22•【字号】黑环函〔2018〕284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黑环函〔2018〕284号各市(地)环境保护局,垦区环境保护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及《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指导全省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见附件),现予印发。

各市(地)环保局可参照实施。

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8年8月22日附件: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以及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国环规环评〔2017〕4号),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期限除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水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外,其他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3个月;需要对该类环境保护设施进行调试或者整改的,验收期限可以适当延期,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

验收期限是指自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之日起至建设单位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之日止的时间。

二、验收范围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的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以及生态环境部下放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权限的建设项目。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 986-2018)
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
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
1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
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2020)
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
2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
2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
序号
指南
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
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造纸工业(HJ 821-2017)
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 989-2018)
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HJ 881-2017)
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
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
1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

环保部首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环保部首次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11/826要闻聚焦
环保部首次发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环境保护部近日印发《排污单位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环境保护
标准,该标准自2017年6月1日起
开始实施。

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提出
技术指导,支撑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
规范企业自证守法行为。

配合《总则》
发布的还包括“火力发电及锅炉”、“造
纸工业”。

希望随着环保部门工作的
深入,化工行业甚至农化行业的指南
也会公布。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等三项环境保护标准的出台,
为排污单位开展自行监测,规范自行监测行为提供了系统性技术指导。

地方政府在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参照相应的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对企业自行监测提出明确要求,并在排污许可证中进行载明,依托排污许可制度进行实施。

《总则》的核心内容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即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开展自行监测、做好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记录保存和公开监测数据的基本要求;
二是监测方案制定,包括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监测技术、采样方法、监测分析方法的确定原则和方法;
三是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从监测机构,人员,出具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方面的全过程质量控制;
四是信息记录和报告要求,包括监测信息记录、信息报告、应急报告、信息公开等内容。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最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最新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最新
一、
本指南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各类排污单位进行自行监测的技术操作规范。

二、监测项目和频度
(1) 基本监测项目包括、、氨氮、总氮、总磷等常规项目。

(2) 不同的排污行业有不同的监测频度,一般为每月1-3次。

三、取样方法
(1) 取样装置为水取样瓶或自动取样器。

(2) 取样地点应位于出管口或尾水池,取样时间尽量代表浓度最大时段。

(3) 取样量应足以满足各项检测项目测定要求。

四、检测方法
(1) 检测采用全国统一的监测分析方法标准或国家标准。

(2) 检测设备须于规定日期进行准确性检查和定期校准。

(3) 检测人员须经考核合格取得资质证书。

五、数据管理
(1) 监测数据应记录完整、真实并妥善保管数据备查。

(2) 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自行数据是否合格应进行定量鉴定。

(3) 按规定向环保部门报送监测报表及报告。

六、监测质量保证
严格执行各项质量管理程序,保证监测结果的可靠性。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

环境自行监测方案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HJ1256-20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820-2017)》的规定,制定本企业自行监测方案。

一、基本情况公司是一家以医药制剂的研究、生产、销售为主的医药企业,厂区占地9954.38m²,现有小容量注射剂生产线,生产厂房、检测中心、污水处理站及办公室。

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秉承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理念对环境的保护和治理。

二、企业污染治理情况1、污水排放公司污水处理以集中处理为,包括调剂系统、厌氧系统、好氧系统。

日处理能力150吨/天,生产车间、化验室废水采用气浮+厌氧好氧(三级)+MBR膜处理工艺,安装污水流量计量装置,使污水得到较好的处置。

生活污水主要采用化粪池处理后与污水站处理后的废水混合,并经总排口排入城市管网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确保了污水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图1 污水处置工艺流程图2、废气排放1)公司废气的产生源主要是2台天然气蒸汽锅炉,均完成天然气锅炉低氮燃烧改造,采用烟气外循环燃烧工艺,降低氮氧化物排放。

主要污染物氮氧化物、二氧化硫、颗粒物。

2)化验室通风橱、液相分析过程中有机试剂挥发,采用UV光氧+活性碳吸附设施,降低分析实验过程中溶剂挥发。

图2 化验室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3)为有效降低曝气池、气浮池等污水处理过程逸散气体,采用喷淋+活性炭吸附处理工艺,减少无组织废气排放。

图3 污水站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二、自行监测内容污水排放自行监测执行标准废气排放自行监测执行标准排污监测点位示意图。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自行监测指南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自行监测指南

专用化学产品制造工业自行监测指南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十三五”以来,生态环境部不断探索固定污染源的管理模式,形成了以排污许可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

企业对污染物排放状况开展自行监测,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污染物自行监测数据,是排污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为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行为,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一系列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国家标准。

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排污许可证核发技术规范分类,构建了“1+43+1”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体系,以《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 819-2017)为统领,以43项重点行业和通用工序为主体,以《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为要素补充,共45项。

截至目前,行业和通用工序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共发布73项,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全面衔接。

废弃资源加工、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少数无专门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行业,可按照总则开展监测。

根据生态环境统计结果,“1+43+1”的设计体系可覆盖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占比95%以上的大部分行业,能够更好地支撑排污许可制度的实施。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系列标准规定了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污染物、气污染物、噪声及其对周边环境质量的影响开展自行监测的具体要求,提高了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和企业对自行监测工作的认识水平,规范了企业开展自行监测工作的行为,为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做好自行监测帮扶指导提供了依据。

为进一步做好固定污染源监测管理体系的培训和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编写45本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目前,总则、造纸工业、电镀工业等8本教程已由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有限公司公开出版。

固定污染源监管责任重大,关系着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成效,在以企业为主体,持证排污、自证守法的框架下,生态环境管理部门也将做好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规范化管理和帮扶指导工作,共同守卫蓝天、碧水、净土。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总则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教程——总则下载提示:该文档是本店铺精心编制而成的,希望大家下载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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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行监测相关材料(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相关材料(自行监测)

自行监测相关材料
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纺织印染工业》(HJ861-2017) 及《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相关要求并结合项目实际,公司生产运营期污染源监测计划见表1-1,监测点位图见图1。

监测委托具有资质第三方进行。

表 1-1 本项目污染源监测计划
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要求:
按照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要求,排污单位应当根据自行监测方案及开展状况,梳理全过程监测质控要求,建立自行监测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体系。

质量体系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具体描述:监测机构,人员,出具监测数据所需仪器设备,监测辅助设施和实验室环境,监测方法技术能力验证,监测活动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等。

委托其它有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的,排污单位不用建立监测质量体系,但应对检(监)测机构的资质进行确认。

排污单位对其自行监测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同时积极配合并接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监测数据记录、整理、存档要求:
按照HJ819-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的要求,设计记录表格,对监测过程的关键信息(主要包括标准物质、试剂、耗材的购买和使用情况、手工监测的记录、生产和污染治理设施运行
状况、固体废物、危险废物产生与处理状况等)予以记录并存档,含电子台账和纸质台账,至少保存5年以上,并依据相关法规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并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图1 监测点位图
单位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实际负责人):(签字) 2023年5月 17日。

HJ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880-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

HJ880-2017排污单位⾃⾏监测技术指南⽯油炼制⼯业
或辅助⼯序中产⽣的其他危险废物的情况也应记录。

⼀般⼯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产⽣情况
见表5。

表5⼀般⼯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来源
类别废物名称
⼀般⼯业固体废物灰渣、脱硫⽯膏、袋式(电袋)除尘器产⽣的破旧布袋
危险废物废碱液、废酸液、废催化剂、含油污泥等。

注:其他可能产⽣的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
别⽅法认定。

6.2信息报告、应急监测报告、信息公开
按照HJ819执⾏。

7其他
排污单位应如实记录⼿⼯监测期间的⼯况(包括⽣产负荷、污染治理设施运⾏情况等),
确保监测数据具有代表性。

本标准规定的内容外,按照HJ819执⾏。

7。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汇总
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48-2017)
7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 880-2017)
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
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 988-2018)
1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87—2018)
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2017)
17
排污单பைடு நூலகம்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 985-2018)
18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学合成类制药工业(HJ 883-2017)
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 1088—2020)
1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 986-2018)
1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HJ 820-2017)
1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
1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钢铁工业及炼焦化学工业(HJ 878-2017)
15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879-2017)
20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料油墨制造(HJ 1087—2020)
21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涂装(HJ 1086—2020)
22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酒、饮料制造(HJ 1085—2020)
23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食品制造(HJ 1084—2020)
24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水处理(HJ 1083—2020)

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生物制品有限公司自行监测方案

××生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自行监测方案企业名称:××生物制品有限公司编制时间: 2021年1月一、企业基本信息××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是一家以生物发酵和绿色生物酶促反应生产××等产品的企业。

公司位于××,占地××平方米,现在员工××余人。

投资近××亿元建设了年产××吨酶法生产7-ACA生产线、××吨/年××生产线、××吨/年霉酚酸生产线、××吨/年去甲金霉素生产线、××公斤/年BO和××吨/年××生产线各一条。

二、编制依据1、《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1月10日实施)2、《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 942-2018)(HJ 858.1-2017)3、《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制药工业--原料药制造》4、《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 HJ 819-2017 )5、《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发酵类制药工业》(HJ 882-2017 )6、《××省发酵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DB 41/758-2012 )7、《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8、《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7823-2019)9、《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2019 )10、《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11、《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13、《关于全省开展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专项治理工作中排放建议值的通知》××攻坚办〔2017〕162号三、污染源及治理措施1.2 无组织废气主要为生产区域、储罐区、污水处理站、集气罩未收集到位的逸散气体,主要污染因子为颗粒物、氯化氢、氨、硫酸雾、非甲烷总烃、硫化氢。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生态环境部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1.11.13
•【文号】生态环境部公告2021年第55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测
正文
生态环境部公告
2021年第55号
关于发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国
家生态环境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现批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等六项标准为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并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一、《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池工业》(HJ 1204-2021)
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固体废物焚烧》(HJ 1205-2021)
三、《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人造板工业》(HJ 1206-2021)
四、《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橡胶和塑料制品》(HJ 1207-2021)
五、《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再生金属》(HJ 1208-
2021)
六、《工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技术指南(试行)》(HJ 1209-2021)
以上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
()查询。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1月13日。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自行监测管理制度

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管理制度签发人签发日期公章目录一、总则 (3)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 (4)三、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操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度 (5)四、污染源自动监测仪故障预防与处理制度 (6)五、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校验制度 (7)六、自动监测设备操作制度 (8)七、污染源自动检测仪日常维护的基本内容 (9)八、附则 (11)一、总则1、目的为加强公司污染物排放自行监测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自行监测管理,建立和完善污染源监测计划并落实,及时掌握企业排污现状并采取防范措施,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编制依据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2《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19-2017)2.3《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发[2013]81号);2.4《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2.5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 39 号令《环境监测管理办法》2007 年2.6相关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监测技术规范、监测方法标准。

3、使用范围本制度使用于公司环保部、生产部、动力车间、动力车间在线监测室内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维护、保养等相关活动二、生产部动力车间污水处理管理制度为了保证污水处理设备良好运行,达到国家一级污水排放标准特制定了一下要求:1、要求污水操作工每班认真对污水处理设备进行检查,检查其是否运行正常并做好记录2、污水操作工必须按照污水处理设备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不能违章操作。

3、污水设备运行时要求每班次每半小时对污水的PH值进行测定,且处理前后都必须检测,必须把污水的PH值控制在工艺要求的范围内。

4、处理后的污水排污前必须依据国家二级污水检测标准进行检验,各项标准合格后方可排放,否则不得排放。

5、每班应做好设备运行记录、处理水量投药量、出水水质记录6、要求污水操作工依据《设备三级检点》、《定期维护制度》进行设备维护保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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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HJ881-20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Self-monitoring technology guidelines for pollution sources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extraction products category(发布稿)本电子版为发布稿,请以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的正式标准文本为准。

2017-12-21发布2018-01-01实施环境保护部发布目次前言 (ⅱ)1适用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 (2)5监测方案制定 (2)6信息记录和报告 (6)7其他 (7)ⅰ前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范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工作,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环境监测司、科技标准司提出并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7年12月21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8年01月0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ⅱ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提取类制药工业1适用范围本标准提出了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监测方案制定、信息记录和报告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在生产运行阶段对其排放的水、气污染物,噪声以及对其周边环境质量影响开展监测。

本标准也适用于与提取类药物结构相似的兽药生产排污单位。

自备火力发电机组(厂)、配套动力锅炉的自行监测要求按照HJ820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14554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21905提取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HJ/T2.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面水环境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T166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442近岸海域环境监测规范HJ819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总则HJ820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火力发电及锅炉《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GB21905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提取extract指通过溶剂(如乙醇)处理、蒸馏、脱水、经受压力或离心力作用,或通过其他化学或机械工艺过程从物质中制取(如组成成分或汁液)。

3.2提取类制药extraction pharmacy指运用物理的、化学的、生物化学的方法,将生物体中起重要生理作用的各种基本物质1经过提取、分离、纯化等手段制造药物的过程。

3.3直接排放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4间接排放indirect discharge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挥发性有机物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VOCs)指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

4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排污单位应查清本单位的污染源、污染物指标及潜在的环境影响,制定监测方案,设置和维护监测设施,按照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做好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和信息,依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5监测方案制定5.1废水排放监测5.1.1监测点位所有提取类制药工业排污单位均须在废水总排放口、雨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生活污水单独排入外环境的须在生活污水排放口设置监测点位。

5.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排污单位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1执行。

表1废水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废水总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总磷日(自动监测a)月(自动监测a)总氮日b月(日b)悬浮物、色度、动植物油、五日生化需氧量、总有机碳、急性毒性(HgCl2毒性当量)月季度2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直接排放间接排放生活污水排放口流量、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总磷月(自动监测a)-总氮月(日b)-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月-雨水排放口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悬浮物日c注: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水环境质量中总磷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磷须采取自动监测。

b水环境质量中总氮实施总量控制区域,总氮目前最低监测频次按日执行,待自动监测技术规范发布后,须采取自动监测。

c排放期间按日监测。

5.2废气排放监测5.2.1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5.2.1.1监测点位各工序废气通过排气筒等方式排放至外环境,须在排气筒或排气筒前的废气管道设置监测点位。

5.2.1.2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各工序有组织废气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2执行。

对于多个污染源或生产设备共用一个排气筒的,监测点位可布设在共用排气筒上,监测指标应涵盖所对应的污染源或生产设备监测指标,最低监测频次按照严格的执行。

表2有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生产工序监测点位废气类型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原料选择和预处理、清洗、粉碎等破碎、筛分机等设备排气筒或密闭车间排气筒工艺含尘废气颗粒物季度提取、精制、溶剂回收酸化罐、吸附塔、结晶罐、蒸馏回收等设备排气筒工艺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a月特征污染物b年干燥干燥塔、真空干燥器、真空泵等干燥设备排气筒工艺含尘废气颗粒物季度工艺有机废气挥发性有机物a月特征污染物b年3生产工序监测点位废气类型监测指标监测频次成品粉碎、研磨、包装等设备排气筒工艺含尘废气颗粒物季度其他危废暂存废气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a季度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年危险废物焚烧炉排气筒——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自动监测烟气黑度、一氧化碳、氯化氢、氟化氢、汞及其化合物、镉及其化合物、(砷、镍及其化合物)、铅及其化合物、(锑、铬、锡、铜、锰及其化合物)半年二噁英类年污水处理设施排气筒——挥发性有机物a月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年注1:废气监测须按照相应监测分析方法、技术规范同步监测烟气参数。

注2:表中所列监测指标设区的市级及以上环保主管部门明确要求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须采取自动监测。

注:a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

b特征污染物见GB14554、GB16297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5.2.2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监测频次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3执行。

表3无组织废气排放监测点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监测点位监测指标监测频次厂界挥发性有机物a、臭气浓度、特征污染物b半年注:a根据行业特征和环境管理需求,挥发性有机物可选择对主要VOCs物种进行定量加和的方法测量总有机化合物,或者选用按基准物质标定,检测器对混合进样中VOCs综合响应的方法测量非甲烷有机化合物。

由于现阶段国家还未出台标准测定方法,本标准暂时使用非甲烷总烃作为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待相关标准方法发布后,从其规定。

4b特征污染物见GB14554、GB16297所列污染物,根据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等相关环境管理规定,以及生产工艺、原辅用料、中间及最终产品,确定具体污染物项目。

待制药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布后,从其规定。

地方排放标准中有要求的,按照严格的执行。

5.3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厂界环境噪声监测点位设置应遵循HJ819中的原则,主要考虑表4中噪声源在厂区内的分布情况和周边环境敏感点的位置。

厂界环境噪声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昼间噪声监测,夜间生产的排污单位须监测夜间噪声。

周边有敏感点的,应提高监测频次。

表4厂界环境噪声监测布点应关注的主要噪声源噪声源主要设备原料选择、预处理、清洗、粉碎工序备料过程的机械、清洗机械、粉碎机械等提取、精制、干燥、灭菌、制剂工序电机、离心机、泵、风机、冷冻机、空调机组、凉水塔等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提升泵、曝气设备、风机、污泥脱水设备等5.4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5.4.1环境管理政策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有明确要求的,按要求执行。

5.4.2无明确要求的,若排污单位认为有必要的,可对周边地表水、海水和土壤开展监测。

对于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海水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2.3、HJ/T91、HJ442及受纳水体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断面和监测点位;开展土壤监测的排污单位,可按照HJ/T166及土壤环境管理要求设置监测点位。

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按照表5执行。

表5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指标及最低监测频次目标环境监测指标监测频次pH值、化学需氧量、溶解氧、五日生化需氧量、氨氮、季度地表水总磷、总氮等pH值、化学需氧量、五日生化需氧量、溶解氧、活性磷海水半年酸盐、无机氮等土壤pH值、二氯甲烷、三氯甲烷、丙酮等年注:地表水、海水、土壤的具体监测指标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产品和副产物确定。

55.5其他要求5.5.1除表1~表3、表5中的污染物指标外,5.5.1.1和5.5.1.2中的污染物指标也应纳入监测指标范围,并参照表1~表3、表5和HJ819确定监测频次。

5.5.1.1排污许可证、所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仅限2015年1月1日(含)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的排污单位)、相关环境管理规定明确要求的污染物指标。

5.5.1.2排污单位根据生产过程的原辅用料、生产工艺、中间及最终产品类型、监测结果确定实际排放的,在有毒有害或优先控制污染物相关名录中的污染物指标,或其他有毒污染物指标。

5.5.2各指标的监测频次在满足本标准的基础上,可根据HJ819中监测频次的确定原则提高监测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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