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业务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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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证明国家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的2002年第8号公告2002年认监委第8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展览品(非展销品);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免办证明/目录外确认书业务流程一、前期咨询您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如:哪几类产品、申请的具体理由、具体的型号及规格、产品样本及描述等)。

山西检验检疫局免3C办理指南

山西检验检疫局免3C办理指南

山西检验检疫局《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办事指南一、项目名称: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二、免办依据:(一)依据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及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无需办理(二)《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2007]47号)文件。

三、免办条件:属于强制性产品目录内的,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产品可以申请《免办证明》。

(一)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本款指的科研是对该产品进行研究、开发,以开发、生产出相关产品所需的产品,并不是指进行研究工作所需的科研器材,本款所指的测试是对该产品进行测试以获得测试数据或测试某一产品的部分性能所必须用到的该产品。

以上产品均不得在境内再次销售或提供给普通消费者使用,并且按照有关规定对报废品进行处理。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对这些产品进行研究、开发、测试的机构,申请人应证明其有相应的研究、开发、测试能力并提供本次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本款指的是从国外引进生产线后,需试运行或考核该生产线所需的最终成品的零部件。

此类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引进生产线的工厂,申请时应提供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零部件/产品:此类零部件/产品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维修单位(须提供最终用户向其申请维修的相关资料)或最终用户。

这些零部件/产品的数量应控制在合理范围内。

本款也适用于少量在用产品出口维修后复进关的情况,但不适用于产品召回改进后复进关的产品。

出口维修后复进关免办的申请人应是使用这些产品的公司,申请人应在申请材料中应提供当时出口时的有关单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零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 :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用的设备/部件单独进口时适用本款。

此类设备/零部件的免办申请人必须是使用这些设备/零部件的工厂。

进口成套设备夹带3C范围内产品不属申办免办范围,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相关入境验证的文件处理。

进口涉及3C认证产品报检通关相关问题问答

进口涉及3C认证产品报检通关相关问题问答

进口涉及3C认证产品报检通关相关问题问答如果您将要办理进口涉及3C认证产品的报检通关,请您花点时间阅读本问答。

一、民品入境验证的含义1、什么情况下需要进行民品入境验证?答:您要办理报检通关的进口商品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点开“民品入境验证”栏目标题后可查到该文件)中对应的H S编码的检验检疫类别为L,需检验检疫机构出具通关单的,就属于民品入境验证的范围。

2、我单位进口的产品属于民品入境验证范围,都需要提供3C证书吗?答:不是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简称“3C 认证”)范围的产品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但是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免于或无需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这些特殊情况将在下面逐一叙述。

另外,也有些产品其HS编码属于入境验证范围,但其本身不属于3C认证产品,该类产品不需要也不能获得3C认证证书。

除了这些特殊情况外,一般用于销售或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3C 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均应先获得3C认证证书,并在产品上加施认证标志方可进口。

3、我怎么判别进口的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答:判定一个产品是否属于3C认证范围,原则上以国家认监委2012年第30号公告为基础,按照其附件的界定表(点开“民品入境验证”栏目标题后可查到该公告的附件)进行判定,也可咨询检验检疫部门监管人员确认。

目前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共20大类158种,2012年30号公告发布后进行了3次调整:(1)质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认监委2013年第52号联合公告,对8种医疗器械产品不再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2)质检总局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6号公告,对机动车儿童乘员用约束系统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3)质检总局公安部国家认监委2014年第12号公告,对部分消防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

这些文件可在国家认监委网站查询。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6.09.07•【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施行日期】2016.09.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认证认可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16年第29号国家认监委关于宣布失效一批文件的公告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以及质检总局的有关工作精神,为进一步深入推动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向纵深发展,国家认监委对历年来印发的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宣布失效一批已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的文件,现予公告。

凡宣布失效的文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执行。

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国家认监委2016年9月7日附件宣布失效文件目录序号文件名称文号发文日期1 关于对《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审批登记与监督管理办法》审批条件若干解释的通知国认可〔2002〕26号200204302 关于进一步做好认证咨询机构审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26号200302203 关于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工作统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3〕52号200304024 关于对认证、认证咨询、认证培训等企业进行重新确认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3〕10号200301295 关于对认证机构的分支、分包及办事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的通知认办可函〔2003〕90号200308076 关于留存具有认证资格的国家公务员认证注册档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60号200411047 关于认证及认证培训、咨询人员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04〕70号200412258 关于认可收费中认可评审人日数核算方法备案的函国认可函〔2004〕80号200404079 关于办理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机构及认证培训、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认可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11号2004050810 关于加强机构注册办公地址管理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122号2004052611 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认证企业监督工作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03号2004090212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认证有关问题及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65号2004111713 关于外资认证机构中持境外证书人员转化CNAT注册审核员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72号2004120614 关于有关企业社会责任认证问题的函国认可函〔2004〕276号2004120615 关于上报认证机构和认证培训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4〕282号2004122716 [关于明确产品认证业务范围的公告] 2004年第27号2004110217 关于认证咨询师实施统一考试和注册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5〕82号2005110318 关于上报认证咨询机构年度报告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2号2005010919 关于印发《外资认证机构认证客户档案管理要求》的通知国认可函〔2005〕6号2005012020 关于调整转换注册咨询师培训方案的通知认办可〔2005〕20号2005051921 关于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有关问题的复函认办可函〔2005〕98号2005041522 关于认证咨询机构行政审批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认可函〔2006〕113号2006062823 关于认证咨询人员确认注册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6〕131号2006071324 关于建立认证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07〕23号2007032625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6 关于开展森林认证工作的意见国认可联〔2008〕29号2008060627 关于进一步加强认证证书监督管理的通知国认可〔2008〕37号2008082728 关于开展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09〕44号2009100929 关于做好GB/T19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函〔2009〕18号2009021230 [关于发布《中国森林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9年第5号2009012331 [关于管理体系认证转换标准的公告] 2009年第9号2009022432 关于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机构条件及审批事项的通知国认可〔2010〕2号2010100833 关于印发《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要求》的通知国认可〔2010〕26号2010043034 关于落实国务院通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认证认可工作的意见国认可〔2010〕42号2010082635 关于建立认证培训机构信息月报制度的通知国认可〔2010〕64号2010121436 关于认证机构、认证培训机构延续批准证书有效期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可函〔2010〕133号2010082537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咨询机构的公告2010年第37号2010100838 关于对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机构进行调控的通知国认可〔2011〕40号2011071239 关于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53号2011083040 关于做好认证机构办事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1〕54号2011083041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分包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6号2011101342 关于认证机构开展备案认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1〕67号2011101343 关于贯彻执行《认证机构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1〕238号2011102144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1号2012010445 关于做好GB/T28001标准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可〔2012〕7号2012012946 关于扩大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试点工作范围的通知国认可〔2012〕10号2012020147 关于启用新版式《认证机构批准书》的通知国认可〔2012〕31号2012033048 关于组织开展认证工作质量安全风险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国认可〔2012〕43号2012051149 关于开展认证咨询市场和认证咨询机构专项整治的通知国认可函〔2012〕70号2012050350 关于转发GB/T28001换版有关事项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28号2012021051 关于对认证培训机构年度工作报告事项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可函〔2012〕49号2012022852 关于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7号2013011453 关于认真做好认证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工作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13号2014012154 关于认可机构和人员注册机构年度工作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可函〔2013〕32号2013022755 国家认监委办公室关于尽快废止认证价格自律有关规定的通知认办可函〔2014〕205号2014102256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1年第3号2001120757 关于要求指定的认证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8号2002032958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39号2002032959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国认证函〔2002〕40号2002033160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实施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2〕50号2002050961 关于要求指定的检测机构按规定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工作的补充通知国认证函〔2002〕65号2002052862 关于委托实验室认可机构对申请承担强制性产品检测任务的检测机构进行现场调查的通知认办证函〔2002〕39号2002031963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问题的函认办证函〔2002〕57号2002051764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说明活动有关规定的公告]2002年第9号2002052165 [关于浙江方圆检测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公告]2002年第13号2002111566 关于印发《〈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部分产品详细适用范围》的通知国认证〔2003〕46号2003081267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承认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65号2003041768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管理加强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4号2003061169 关于停止受理未经注册的强制性产品认证代理申办机构申办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95号2003061170 关于启用《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及其专用印章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24号200307187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机构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3号2003073072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34号2003080173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0号2003090174 关于调整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机构及业务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3〕171号2003090175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157号2003121576 关于要求按规定上报强制性产品认证信息和标志发放信息的通知认办证函〔2003〕56号2003052177 [关于电线电缆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3年第5号2003062378 [关于部件自愿性认证实施规则、机构名录及其业务范围公告]2003年第6号2003072579 [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认证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3年第11号2003090280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产品检测收费标准备案的函国认证函〔2004〕68号2004033081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可承认的质量体系认证证书颁发机构名录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21号2004052682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补充件实施规则》和开关、插座(功能件)及面板国认证函〔2004〕129号20040608组合产品认证实施要求的通知83 关于增加汽车产品指定机构和调整检测地域划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4〕166号2004072684 关于照明电器部分检测标准更新后标准推行及证书转换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49号2004122485 关于执行GB19213-2003、GB15579.1-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4〕50号2004122486 [关于电气电子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号2004011687 [关于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5号2004022388 [关于机动车辆类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新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9号2004032489 [关于消防车辆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16号2004052490 [关于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4年第20号2004062491 关于调整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18号2005062792 关于恢复承担强制性认证电磁兼容检测业务的通知国认证函〔2005〕132号2005070193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认办证〔2005〕3号20050202要求的通知94 关于执行GB19484.1-2004、GB19483-2004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7号2005020695 关于执行GB19510.4-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1号2005080896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2号2005082997 关于执行GB17625.1-2003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33号2005090698 关于执行GB/T15579.5-2005、GB/T15579.7-2005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49号2005113099 关于电饭锅、冷热饮水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5〕53号20051227100 [关于调整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任务的实验室及其业务范围的公告]2005年第16号20050622101 [关于《机动车用喇叭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等13种规则的公告]2005年第28号20051010102 [关于实施《弧焊设备安全要求第五部分:送丝装置》的公告]2005年第34号20051206103 关于简化CCC标志审批程序及调整电视机产品CCC认证费用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81号20060518104 关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国认证函〔2006〕14020060726年本)》有关事宜的函号105 关于木铣和修边机产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1号20060811106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5号20060822107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6〕156号20060822108 [关于玩具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6号20060205109 [关于安全玻璃类产品实施规则修改的公告]2006年第15号20060712110 [关于低压成套开关标准换版的公告] 2006年第20号20060822111 [关于快热式热水器真空吸尘器产品执行新标准的公告]2006年第21号20060822112 [关于农机产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6年第24号20060830113 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工作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2号2007012611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27号20070206115 关于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标准换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36号20070306116 关于适用GB14711国家标准的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国认证函〔2007〕57号20070417有关要求的通知11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61号20070426118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79号20070521119 关于对认证机构自行制定的认证实施规则进行备案的通知国认证函〔2007〕137号20070813120 关于拟发布第一批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及指定实验室名录的函国认证函〔2007〕211号20071226121 关于部分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认办证〔2007〕61号20071116122 关于备案新版电动工具检测标准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收费的函认办证函〔2007〕42号2007022512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5号20070201124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8号20070307125 [关于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07年第9号20070417126 [关于GB14711-2006执行的有关事项的公告]2007年第10号20070417127 [关于储水式热水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11号20070426128 [关于低压成套相关产品执行新版标准要求的公告]2007年第12号20070521129 [关于对部分电子电器产品认证实施规则修订的公告]2007年第21号20070806130 [关于电动工具产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7年第29号20071114131 关于明确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业务授权范围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35号20080304132 关于执行新版装饰装修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80号20080603133 关于执行GB/T5013-2008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19号20080718134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38号20080819135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54号20080917136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190号20081022137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8〕230号20081230138 [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修改的公告]2008年第20号20080707139[关于强制性产品执行GB/T5013-20082008年第21号20080718有关要求的公告]140 [关于部分家用电器产品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4号20080819141 [关于热熔断体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28号20080917142 [关于执行GB7000.1-2007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32号20081020143 [关于电路保护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8年第40号20081230144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8号20090108145 关于电线组件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9号20090223146 关于执行GB/T5023-2008《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39号20090319147 关于执行GB/T12528-2008《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0号20090319148 关于执行GB/T12972-2008《矿用橡套软电缆》标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41号20090319149 关于对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用标准换版要求的通知国认证函〔2009〕189号20091118150 [关于对家用和类似用途插头插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号20090108151 [关于对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小型电弧焊机产品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6号20090223152 [关于对电线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7号20090223153 [关于对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1号20090319154 [关于对交流额定电压3kV及以下轨道交通车辆用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2号20090319155 [关于对矿用橡套软电缆执行新版认证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3号20090319156 [关于对快热式热水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7号20090403157 [关于对公用电网动力配电成套设备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8号20090403158 [关于对低压成套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19号20090403159 [关于电阻焊机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7号20090505160 [关于荧光灯交流电子镇流器产品和装有电子控制装置的灯具产品强制性认2009年第28号20090505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161 [关于信息技术设备、电信终端设备、无线局域网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1号20090605162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4号20090620163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32号20090622164 [关于小型交流弧焊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检测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33号20090629165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4号20090914166 [关于部分灯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48号20090929167 [关于延长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产品认证换版时间的公告]2009年第51号20091119168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2号20091126169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3号20091126170 [关于部分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4号20091126171 [关于烤架、面包片烘烤器及类似用途便携式烹饪器具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5号20091126172 [关于安全玻璃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7号20091210173 [关于家用电器、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8号20091214174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09年第59号20091217175 [关于执行新版《电气电子类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公告]2010年第1号20100105176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电气装置的电器附件外壳执行新版标准的公告]2010年第2号20100114177 关于小功率电动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4号20100118178 关于石材切割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9号20100308179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器具耦合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3号20100418180 关于调整强制性产品认证技术专家组的公告2010年第14号20100416181关于机动车辆轮胎类产品强制性认证2010年第15号20100420执行新版标准有关事宜的公告182 关于发布中小功率轮式拖拉机强制性认证新版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16号20100429183 关于发布装饰装修类产品新版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及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25号20100706184 关于修订信息技术设备、音视频设备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0年第27号20100719185 关于镇流器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GB19510.1等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0年第34号20100810186 关于修订电器附件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9号20110509187 关于发布消防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1号20110615188 关于修订电焊机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12号20110623189 关于部分低压电器产品强制性认证适用GB 14048.4标准换版的公告2011年第20号20110902190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动机-压缩机产品强制性认证执行新版标准有关要求的公告2011年第21号20110902191 关于修订电动工具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25号20110929192 国家认监委关于印发强制性产品认证2012年第30号20121211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193 国家认监委关于加强对家用热水及取暖设备产品认证执法监管和获证后监督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号20130106194 国家认监委关于明确自愿性产品认证实施规则备案工作要求的通知认办证函〔2013〕36号20130307195 关于开展低碳产品认证机构审批有关事项的公告2013年第23号20130513196 国家认监委关于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任务认证机构和实验室补充指定决定的公告2014年第25号20140730197 国家认监委关于更新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指定认证机构和实验室汇总名录及业务范围的公告2014年第26号20140826198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认证证书格式的通知国认注〔2005〕23号20050328199 关于国家有机产品认证标志印制和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2005〕34号20050518200 关于农产品和食品认证标志备案的通知国认注〔2005〕35号20050518201 关于印发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有关文件的通知认办注〔2005〕1号20050111202 [关于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 2005年第11号20050602203 [关于公布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有关问题的公告]2006年第1号20060112204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划(试行)》的公告]2006年第4号20060124205 [关于公布第二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录的公告]2006年第22号20060824206 关于尽快取得认可资质的通知国认注函〔2007〕21号20070125207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办注〔2007〕41号20070814208 关于尽快获得相应认可资质的通知认办注〔2007〕51号20070925209 [关于《发布<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3号20070115210 [关于公布第三批有机产品检测机构名单的公告]2007年第18号20070719211 [关于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07年第22号20070821212 关于实施良好农业规范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注函〔2008〕132号20080801213 关于调查处理非法进口有机农产品的通知认办注函〔2008〕217号20081030214 关于公布《食品农产品认证机构认证人员注册数量及专业要求》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认注〔2010〕11号20100208215 关于修订食品质量认证酒类产品认证目录的公告2010年第3号20100120216 关于禁止非法买卖有机产品认证标志的函认办注函〔2011〕201号20110907217 关于发布《有机产品认证实施规则》的公告2011年第34号20111202218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工作程序》及有关工作表格的通知国认实〔2002〕42号20020727219 关于印发《计量认证/审查认可(验收)获证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和《计量认证/审查认可评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认实〔2002〕50号20020904220 关于对《检验检疫机构承担流通领域商品检验法律依据的请示》的复函国认实函〔2002〕124号20020916221 关于对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通知国认实函〔2003〕14号20030303222 关于室内空气质量检测机构开展计量认证的补充通知国认实函〔2003〕70号20030425223 关于做好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4〕193号20040817224 关于做好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实函〔2005〕64号20050404225 关于启用资质认定证书的通知国认实〔2006〕25号20060525226 关于进一步做好出入境检验检疫实验室资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88号20060525227 关于规范落实《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工作的通知国认实函〔2006〕121号20060706228 [关于启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证书的公告]2006年第13号20060525229 关于印发《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的通知国认实〔2010〕49号20100915230 关于印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补充要求》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74号20071022231 关于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要求》及《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检测项目资质认定评审的通知国认实函〔2007〕133号20070803232 关于印发《实验室资质认定工作表格》的通知认办实〔2007〕17号20070420。

免于办理3C操作手册

免于办理3C操作手册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企业用户使用手册
打开 IE 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的网址,打开系统首页:
(图:免办系统首页) 企业用户在系统首页,可以查看认监委发布的信息,在左侧的用户登录栏可进行以下操作: 注册 新用户使用系统前,需要先注册,再登录。 登录 注册成功后,输入用户名、密码,通过系统验证,方可登录系统。 忘记密码 如果企业用户忘记密码,点击 “忘记密码”按钮,可通过用户邮箱找回密码。 下载使用文档 企业用户可以点击‘下载使用文档’链接按钮,下载用户使用手册。
1.2.登录
注册成功的用户,在登录栏选择‘企业’,输入正确的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按钮,可以 成功的登录系统,进入企业用户操作主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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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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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注册
初次使用免办系统的企业,需要先在系统首页注册用户。点击“注册”按钮,弹出注册用户声 明页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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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免办注册用户声明) 点击“我不同意”,返回系统首页;点击“我同意”后,进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填写页面:
(图:免办企业注册填写组织机构代码) 填写过程中,可以点击“重填”按钮清空已填内容。填写组织机构代码,点击“注册”按钮, 进入该组织机构代码的注册资料填写页面(如果填入的组织机构代码已经在系统中注册过用户,系 统将自动读取前次注册信息作为默认信息),如果此处不输入组织机构代码,直接点击“注册”按钮, 将显示空白的注册资料填写页面:

CCC认证免办条件

CCC认证免办条件

什么产品可免办CCC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收藏 史上最全海关410证书(3C免证)申请流程,附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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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史上最全海关410证书(3C免证)申请流程,附流程图当海关报关提示410证书(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说到机电产品进口,不,这是个伪命题,因为涉及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不仅仅是机电产品,都是在职报关人员应知应会的内容,可惜在取消报检员考试之后,普遍暴露出检验检疫知识欠缺的问题。

这不,在小编写完《当海关报关提示411证书(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的正确申报方式是这样》之后,就在等待,等着什么呢?看谁有更多疑问……果然,除了一位朋友之外,似乎更多的网友没有发现我漏掉了一些内容。

其实,我是故意的,否则今天的内容就没那么丰富啦。

01 强制性产品认证(3C)认证的工作分类要想从另外一个角度了解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就要看下面这张图,具体操作流程图就请点这里。

从我们岸谷关务的果子做的这张图中,我们可以很清晰的看出来,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在办理清关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分为以下三类:1、强制性产品认证2、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3、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重要提醒:“无需”和“免于”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含义和范围,不要划等号。

02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所谓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是根据《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第二条的有关规定进行解释。

简单来说,是虽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但因特殊用途而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无需加施认证标志。

主要有四种进境物品: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除此之外,还有四种进境货物:5.ATA单证册项下的商品6.出口后退运入境的货物7.保税区内企业从境外进入保税区内的仓储物流货物以及自用的办公用品、出口加工所需原材料、零部件。

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3C产品范围

免办证明国家认监委关于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的2002年第8号公告2002年认监委第8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1号)、《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1年第33号),自2003年5月1日起,列入目录内的产品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和未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顺利实施,针对生产、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以下无需办理或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实施:一、无需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外国驻华使、领馆、办事机构、入境人员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不含从出国人员服务公司购买的物品);2.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3.展览品(非展销品);4.特殊用途(军事等目的)的产品。

对于不需要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

二、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范围1.为科研、测试需要进口和生产的产品;2.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3.根据外贸合同,专供出口的产品(不包括该产品有部分返销国内或内销的);4.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需要进口的零部件;5.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而进口和生产的产品;为已停止生产的产品提供的维修零部件;6.其它特殊情况的产品。

对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认证的产品,生产厂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向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经批准获得《免办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免办证明/目录外确认书业务流程一、前期咨询您可以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任一方式,向我们提出初步的申请意向(如:哪几类产品、申请的具体理由、具体的型号及规格、产品样本及描述等)。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5年第3号公告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5号),针对出厂销售、进口和经营性活动中的特殊情况,对于《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中的产品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或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条件,予以公告。

一、符合以下条件的,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的物品;2.香港、澳门特区政府驻内地官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自用的物品;3.入境人员随身从境外带入境内的自用物品;4.政府间援助、赠送的物品。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无需申请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也不需加施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

1.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2.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3.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4.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件(不包含办公用品);5.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6.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7.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8.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来料加工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符合以上条件的《目录》中的产品,生产厂商、进口商、销售商或其代理人可向有关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申请书、证明符合免办条件的证明材料、责任担保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料,经批准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三、《目录》中的产品,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进行处罚。

1.不符合本公告条件而借口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2.符合本公告条件但没有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擅自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的;3.编造虚假材料骗取《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的;4.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

国内办理免3C和目录外需要的资料和流程免3C概述2003年8月1日起国家对涉及人身安全、动植物生命安全、环境保护和国家安全的产品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经国家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相关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能出厂销售、进口和在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对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进口商品,若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中规定的几种特殊情况,可申请《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以下简称“免办理证明”。

——————————————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办理免3C需要提供文件信息:1.物品的品名2.物品的hs海关编码3.物品的型号4.物品的货值5.物品的提运单号6.物品的原产国——————————————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需要递交的文件:1.免办3C认证申请书2.免办3C认证情况说明、免于办理3C认证证明申请延期书3.营业执照复印件4.法票复印件5.装箱单复印件、运单复印件6.预录入报关单复印件、填写范例:预录入报关单7.技术资料或产品的说明书(其中要包括申请免3C产品的彩色照片)8.委托书9.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填写范例:免办3C认证所需文件《产品安全符合性声明》——————————————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办理免3C的流程:1、去当地商检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格式你问他们办理的人要一张就行)2、提交商检局所需资料(不同产品需要的资料不同)3、等待审核——————————————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Thank youBest Regards顾先生Jam道同供应链(上海)有限公司DAOTONE SUPPLY CHAIN (SHANGHAI) CO.,LTD.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马吉路2号1903室Add:Room 1903, No.2 MaJi Road, Pilot Free Trade Zone,Shanghai,China 200136 15年报关经验,全球进口物流服务商。

外贸实用-3C认证目录无需和免办3C产品有哪些海关入境验证及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外贸实用-3C认证目录无需和免办3C产品有哪些海关入境验证及便利化措施有哪些

3C认证目录?无需和免办3C产品有哪些?海关入境验证及便利化措施有哪些?讲讲3C认证这件事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China ),简称3C认证。

一、3C认证制度介绍强制性产品认证,是通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和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程序,对列入《目录》中的产品实施强制性的检测和审核。

凡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的产品,必须获得指定认证机构的认证证书,并按规定加施认证标志,否则,一律不得进口、不得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是各国政府为保护广大消费者人身和动植物生命安全,保护环境、保护国家安全,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评定制度,它要求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法规。

认证制度由于其科学性和公正性,已被世界大多数国家广泛采用。

实行市场经济制度的国家,政府利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作为产品市场准入的手段,正在成为国际通行的作法。

3C认证制度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_《产品质量法》《进口商品检验法》《标准化法》《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认可认可条例》《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承担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检查机构指定管理办法》《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等二、3C认证目录目前,3C认证目录(目录实施动态调整)共涉及十七大类产品:电线电缆、电路开关及保护或连接用电器装置、低压电器、小功率电动机、电动工具、电焊机、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音视频设备、信息技术设备、照明电器、机动车辆及安全附件、机动车辆轮胎、安全玻璃、农机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消防产品、安全防范产品、装饰装修产品、儿童用品、防爆电器、家用燃气器具三、要明确的几个概念3C目录外产品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简称3C目录,目录实施动态调整)产品,要取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后才能进口、出厂销售和在经营服务场所使用。

企业需提交3C证书编号。

3C目录外产品产品HS编码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但不在中国强制性认证商品适用范围之内的入境物品。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

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关于调整免予强制性产品认证检测处理程序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12.11•【文号】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施行日期】2008.12.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国家认监委公告(2008年第38号)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相关工作的规范、有效进行,国家认监委对2005年第20号公告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一、对未获得认证且不符合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3号公告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条件的进口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劝其退运,未经检测处理程序的,不得进口;二、为保证贸易需求,并借鉴国际上的实施经验,对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可以按照《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附后)进行处理。

国家认监委2005年第2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附件:公告2008 38号二○○八年十二月十一日附件: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程序一、本程序适用于列入《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确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

二、因特殊用途或因特殊原因而未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小批量用于生产和生活消费的进口产品须按本程序检测合格后,方准进口。

三、检测处理程序由认监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及经国家认监委指定或批准的实验室组织实施、具体执行。

四、申请检测处理程序的进口产品申请人应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并提交有关申请资料(见附件1)。

五、直属检验检疫局对材料审核合格后直接受理申请并安排抽样及检测(十个工作日内),相关资料每批以电子文档形式报国家认监委备案,并抄送质检总局检验监管司。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申请表
申请单位名称(公章)
地址
联系人:电话:
代理单位:
联系人:电话:
附:本次申请所属类别及已提供的材料(请在相关材料编号上打勾):
材料编号对应项目:
a 正式申请书;
b 进口商品清单(一式两份);
c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d 办理人员介绍信,如委托代理机构办理则提供正式委托书;
e 进口外贸合同复印件,有发票、提单的提供相关复印件;
f 产品符合性声明,生产厂家声明该产品符合那些安全标准。

2-7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即可,国内外或制造商自己的实验室报告即可);
g 研究、开发、测试计划书/项目书;
h 一年内以《免办证明》已进口的产品的处置情况说明;
i 引进生产线的有关证明材料;
j 损坏件安装在设备上的照片和清晰显示损坏件标志/铭牌的照片;
k 返修件出口时有关单证;
l 整机出口合同;
m 海关手册(出示正本,留存复印件);
n 成品对应料件单损耗情况;
o 进口许可证(如该产品需进口许可证,复印件即可),配额证明(如该产品需配额证明,复印件即可)。

《〈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C免办证明〉进口产品核销申请单》-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附件1:《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企业登记表备注:本表一式二份,并随附: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企业拟对《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进口产品的管理文件(管理文件涉及内容见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指南)及管理台帐。

附件2:《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一、基本情况:申请人:合同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商品使用商标:数量:收货人:联系人:电话:二、企业概况及申请理由:(企业的有关情况介绍、说明;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产品的特点;申请免于办理认证的原因、理由。

)三、承诺:本公司进口的产品(详见免办清单)符合相关产品安全标准要求,并对该产品生产或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负责,保证该产品不流向社会或变相转让给消费者使用,若出现安全质量问题,本企业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公司提供的所有资料是真实有效的,承诺协助检验检疫机构对资料真实性的调查(如检验检疫机构认为有必要对资料真实性进行调查时)。

企业法人代表:(签名)申请企业:(盖章)日期:年月日备注:此申请书仅在特殊情况下(如免办系统维护)书面申请时提供。

附件3:《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委托书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本委托人郑重声明,保证遵守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的规定。

如有违规或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本委托人委托受委托人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请书》和各种随附资料,保证所有资料真实无讹。

具体委托情况如下:特委托,代表本公司办理上述货物的《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申办工作。

请贵局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办理。

受委托人如在所委托事项中发生违规或违法行为,自愿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处理、处罚并负法律责任。

委托人(公章) 受委托人(公章)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年月日年月日本委托书有效期至年月日附件4:介绍信昆山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兹介绍我公司同志等人(系我公司),前往贵处联系,请接洽。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关务细节丨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场景描述
在办理退运货物进口时,申报完成后查询回执信息,单一窗口货物申报系统提示如下回执,按回执内容需要提交:《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结合法律法规整理了退运货物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法规出处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要求的通知国市监认证函〔2019〕153号提到符合CCC免办的条件描述了6种情形,第6种(六)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哪些属于特殊用途免予办理的情形可以查看关于调整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申办模式的通知(2004年6月21日)
第三条:对于附件2所列14种情况,不再使用“CCC入境验证管理系统”电子申办模式办理审批,报检人在CIQ2000许可证对应栏目输入对应内容(见附件2)后,凭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CCC入境验证特殊情况声明”(格式见附件3,以下简称“特殊情况声明”)和相关资料(见附件2)直接报检。

各机构接受报检时,审核“特殊情况声明”和相关资料是否齐备,与CIQ2000电子报检信息是否一致。

对于资料齐备、信息一致的,各机构受理报检,否则不予受理报检。

对于其中“须复出口的进口修理物品”和“暂时进口的货物”2种需要出口核销的类型,经营单位或收货单位必须在“特殊情况声明”中附加对该物品复出口的承诺(说明出口的时间),各机构受理报检后进行专门登记,并做好相关核销工作。

军事用途产品的收货单位必须为军事单位。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

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根据《市场监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有关安排的公告》(公告〔2019〕13号)规定和《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下放核发“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CCC免办)证明”权限的通知》的要求,现就本省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工作公告如下:一、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辖区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2020年10月1日起,各申报单位继续使用国家“CCC免办及特殊用途进口产品检测处理管理系统”提交有关资料(网址:),相关申报和管理要求不变。

三、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按照进口强制性产品最终使用地原则,负责辖区内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审核和后续监管。

省直管县辖区内的CCC免办工作由所在的省辖市市场监管局负责。

四、在线审核通过后,申报单位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免办证明信息通过系统与海关通关验证系统自动对接。

五、对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监管范围且符合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条件的进口货物,申报单位应在办理报关前取得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六、除发票、提单外,所提交申办资料均需附中文版本。

七、各地承接单位如下:(一)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郑州市二七区大学路16号(联系电话:0371-********)(二)开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封市新区七大街与晋安路交叉口南100米路东(联系电话:*************)(三)洛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洛阳市洛龙区政和路19号(联系电话:0379-********)(四)平顶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平顶山市新城区清风路3号(联系电话:************)(五)安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安阳市人民大道19号(联系电话:0372-*******)(六)鹤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与湘江路交叉口东南角(联系电话:************)(七)新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乡市科隆大道436号(联系电话:0373-*******)(八)焦作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焦作市解放区丰收路169号(联系电话:************)(九)濮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濮阳市开州南路68号(联系电话:0393-*******)(十)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许昌市八龙路龙兴路交叉口(联系电话:************)(十一)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漯河市郾城区嵩山路650号(联系电话:************)(十二)三门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门峡市崤山路与草堂路交叉口(联系电话:************)(十三)南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南阳市张衡东路296号(联系电话:0377-********)(十四)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商丘市睢阳区长江东路259号(联系电话:************)(十五)信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阳市新五大道100号(联系电话:0376-*******)(十六)周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周口市人民路办公区(联系电话:0394-*******)(十七)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驻马店市金水路60号(联系电话:0396-*******)(十八)济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济源市黄河中路699号(联系电话:0391-*******)特此公告。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

强制性产品认证处罚案例二则1、对取得免办证明的进口加工件转做内销产品行政处罚案案情介绍A厂是一家电脑整机加工企业,其部分产品以进料加工的方式出口国外,其余部分内销。

在生产过程中,该企业需进口管状保险管。

2005年4月3日,该企业凭外销合同和进料加工手册办理了电源供应器的《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并使用该证明进口了1000只电源供应器。

2005年6月,A厂所在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料加工企业免办证明进行后续专项监督检查中,通过核查海关报关单证,发现A厂进口的1000只电源供应器已经有300只安装在内销产品中,并销售出厂。

根据这种情况,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立即对该企业进行立案调查。

调查中,A厂负责人承认因管理不严、生产任务忙、原材料供应紧张,将上述电源供应器转为生产内销产品的事实。

鉴于上述情况,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A厂实施了处罚。

分析意见很多进料加工型企业同时具有出口合同和内销合同。

按照规定,外销商品进口CCC认证目录内的料件,可办理《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而内销商品进口CCC认证目录内的料件,必须获得CCC认证。

但是,由于许多企业的内销产品和外销产品往往相同,进口料件可以内、外销产品通用并安装于内销产品上,如果厂商生产时没有强烈的守法意识和严格的管理制度,就会出现不同来源料件混用的情况。

对这类不法现象,在认证监管中很难发现,需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严惩违法行为,保证CCC认证制度的严肃性。

2005年4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第3号公告规定,“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属于可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范围;同时,该公告第三条第四款规定,《目录》中的产品获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不按原申请目的使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及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在本案中,A厂取得《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擅自变更了其中部分进口电源供应器的用途,不但违反了上述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即“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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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于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 业务讲座
周永德 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 二○一三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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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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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目的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 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 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 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 、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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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影响
技术性贸易措施给国际贸易造成最直接的影 主要表现在: 响是:由于各国制定、采用的实施不同的技术 为了解国外技术法规和标准所付出的信息费用; 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卫生和植物卫 为深入了解技术法规和标准所付出的培训费用; 生措施造成生产商和出口商生产和贸易成本增 为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进行的产品换代、设备更新的费用; 加。
为验证符合技术法规和标准所付出的合格评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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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各国技术法规和标准的差异对生产企业 规模经济造成损害,比如一个生产电源插座的厂 商,其产品要出口到不同的市场,就需遵守各个 市场现存的技术法规要求,欧盟、美国、日本等 对电源插座的规格标准完全不同,生产商至少要 制造不同的模具和采用适当的生产设备进行相应 的生产,不可避免地增加了生产成本,这种影响 对中小企业尤其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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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法律: 《产品质量法》 四、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标准化法》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二十四条 国家商检部门 根据国家统一的认证制度,对有关的进出口商品 实施认证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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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科研、测试所需的产品; (二)为考核技术引进生产线所需的零部件; (三)直接为最终用户维修目的所需的产品; (四)工厂生产线/成套生产线配套所需的设备/部(不包含办 公用品); (五)仅用于商业展示,但不销售的产品; (六)暂时进口后需退运出关的产品(含展览品); (七)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零部件; (八)以整机全数出口为目的而用进料或者来料加工方式进口 的零部件; (九)其他因特殊用途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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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和实施中的职能为: 拟定、调整《目录》并与国家质检总局共同对 外发布; 指定和发布《目录》内产品认证实施规则; 制定并发布认证标志,确定强制性产品认证证 书的要求; 指定承担认证任务的认证机构及为其提供产品 检测、工厂审查的检查机构,指定认证标志发放 机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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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主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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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要)规章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17 号发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2001年12月 3日公布的《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同时废 止。) 《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质检 总局令2004年第63号) 《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检查机构和实验室管 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2004年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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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的重点
未获得认证或未 加施认证标志的 产品;假冒、伪 造认证标志的产 品以及消费者投 诉和发生重大质 量事故的产品。 严禁未获得认证 的《目录》内产 品进入本辖区。
对强制性产品认 证违法行为进行 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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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使关税措施不再成为阻碍国际贸易的决定 性因素。同时对诸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 由于其易带有歧视性,易违背自由贸易和公平竞 争的原则,也逐渐采取放宽政策或取消。在这种 情况下,很多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利用其技 术、资金和人才上的优势,将对贸易保护的重点 开始转移到技术性贸易措施方面来,尤其在国际 上无章可循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苛刻的技术法规、 采用特定的标准和复杂的合格评定程序,阻止其 他国家的产品进入本国市场,以达到保护本国产 品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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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建立技术标准、认证制度、卫生检验检疫制 度、检验程序以及包装、规格和标签标准等,提 高对进口产品的技术要求,增加进口难度,最终 达到:保护人类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动物和植物 的生命与健康、保护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国家 安全要求的目的,一般称之为技术性贸易措施。 2、WTO认同有关技术性贸易措施 WTO协议并不否认各国技术性贸易措施存在的 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要求技术性贸易措施不应 妨碍正常的国际贸易,不得具有歧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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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免办: 《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2009年117号 令)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目录产 品的生产者、进口商、销售商或者其代理人可以 向所在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免予办理强制 性产品认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责任担保 书、产品符合性声明(包括型式试验报告)等资 料,并根据需要进行产品检测,经批准取得《免 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后,方可进口,并 按照申报用途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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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统 一产品目录,统一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标准 和合格评定程序,统一标志,统一收费标准。 第三十条 列入目录的产品,必须经国务院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认证机构进行认证。 列入目录产品的认证标志,由国务院认证认可监 督管理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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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与技术性贸易措施的关系 1、什么是技术性贸易措施 世界各国为了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利益,借助 本国文化背景、生活习俗、价值观念的不同和科技 发展水平的差异,从维护人体的健康、安全及环境 保护等方面出发,制定各种切合本国利益的技术法 规和技术标准作为检验进口商品的标准,目的是保 护本国市场,限制外国产品的输入,这种措施是以 技术为支撑条件,通过颁布法律、法令、条例、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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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3年第39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 三、我国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介绍 第二十八条 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 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 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 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 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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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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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B、《3C免办证明》 一、苏州局对涉 3C目录内的进口产品入境验证要求 申请人在报检时,除正常报检所提供的资料外, C、《民用商品入境验证核查书》 还必须提供以下资料中的任何一项: D、产品目录外声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E、《无需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文件认定报告》 F、《境外入(保税)区的货物流向自我声明》(将 有新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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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规范性文件 (1)《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国家认 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2001年第1号公告,自 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2)《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 ( 2012年12月11日发布的30号公告)、(只包 括22大类157种。不包括2008年3月,国家质检 总局、国家认监委联合下发公告,将对8类包括防 火墙、安全路由器、反垃圾邮件产品在内的13种 信息安全产品实施强制性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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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4)列入目录内产品的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5)《强制性产品认证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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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管机关及职能 国家质检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并与认监委共 同对外发布《目录》;组织制定强制性产品认证 规章。 五、管理职能 2、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行政上隶属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国家质检 总局,业务上直接接受国务院授权,是主管全国 认证认可工作的最高行政机关。其主要职能是统 一管理、统一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国的认证认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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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指定认证机构及检测、检查机构 指定认证机构是《目录》内产品强制性认证 工作实施的主体,其主要职责为:(略) 6、指定认证标志发放机构 为便于市场监督,避免假冒,中国强制性产 品认证标志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 的机构统一发放。指定机构的具体任务为:(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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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有关行业部门在强制性产品认证方面的职能 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国务院相应行业主管部门 应积极配合、支持并服从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 委员会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的管理。国家认证 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建立 和实施过程中将积极发挥各部门的作用。 4、地方政府质检机构 地方质检机构是指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地方质检机构在强制 性产品认证工作中的职能为:对所辖区内列入 《目录》的产品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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