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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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

二、提交材料提交材料应使用A4纸打印或复印,除申请表单独提交外,其余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及页码范围,以便审查查找。

复印材料要求清晰、可辨。

(一)申请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1、《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并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内容以电子文档形式发送到QQ邮箱:1621965153@。

2、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3、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三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4、企业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布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5、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6、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7、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正式规定)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1)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勘察设计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勘察设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国家和省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勘察设计企业。

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依法享有与我市勘察设计企业相同的权利,履行同等的义务。

第三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行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制度,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入渝信息通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勘察设计行业综合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统一报送。

第四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渝应以企业本部的名义签订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及出具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由企业本部负责。

第五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的统一登记核验,对其工程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实行随机抽查,建立事中事后动态监督管理制度。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利用平台查询入渝市外勘察设计企业的详细信息,负责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所辖行政区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勘察设计质量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凡已在市城乡建委报送信息的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和人员,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设置准入门槛或要求企业重复报送信息。

第二章入渝信息报送第六条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在入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前,应通过平台统一向市城乡建委报送如下信息,并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16•【字号】渝建管〔2020〕112号•【施行日期】2020.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市外企业”)事中事后监管,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以及《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等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市外企业信息报送管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项目信息报送完成入渝信息报送的市外企业应按照《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要求,每季度通过入渝信息报送系统如实报送在渝承接工程项目信息报表。

未承接工程项目的企业实行零报告制度。

报送时间为每季度的最后10天至次月10日。

(一)及时报送季度报表。

未及时报送季度报表的,入渝信息报送系统自动屏蔽入渝信息,同时对企业在渝负责人进行短信提示,企业补报后系统次日自动解除屏蔽。

(二)建立清理退出机制。

连续两年均未报送季度报表的,视为在我市未从事建筑经营活动。

经市住房城乡建委对外公示15天后,在公示期内无合理陈述意见的,注销入渝信息。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对市外企业进一步简化前置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健康有序、公平竞争的建筑市场秩序。

切实落实监管责任,健全监管规则,创新监管方式;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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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入渝备案人员查询篇一: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A: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证明》一、设置依据《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X]130号)。

二、提交材料(一)《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申请表》(可进入重庆建设工程信息网,网址:,进入“企业管理”进入“下载中心”下载),按顺序双面打印,A4页面,一式两份)。

(二)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具的入渝备案介绍信(原件)。

(三)企业注册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施工企业诚信证明,近两年来未发生较大质量事故和一般及以上安全事故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留复印件)。

(五)企业在渝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任命文件(验原件,留复印件)。

(六)企业法人代表出具的入渝备案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只能委托企业在渝负责人(原件)。

(七)企业在渝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名单汇总表(总人数不少于15人,其中,企业在渝负责人1名,企业在渝技术负责人1名,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

以上主要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证、岗位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印章、劳动合同以及在本企业参加社保的证明材料(除社保证明材料留原件外,其余材料验原件,留复印件)。

其中,在渝负责人必须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在渝技术负责人必须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特级、一级企业不少于3个一级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注册建造师的注册证书的服务单位必须与本企业名称一致;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企业使用自筹资金的项目,以及使用自筹资金并申请政府投资补助或贷款贴息等项目。

项目申请使用政府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的,应在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后,提出资金申请报告。

第三条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履行综合管理职责。

市、区县政府其他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按照本级政府规定职责分工,对项目履行相应管理职责。

第四条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市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第五条实行核准管理的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重庆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核准目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应当与国务院发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称国家目录)一致;根据需要调整具体项目范围和核准权限的,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由市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核准目录》中确定的具体项目核准机关应当符合国家目录规定;按照国家目录规定,具体项目核准机关授权为地方政府的,应当在《核准目录》中明确。

第六条对《核准目录》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或《核准目录》要求由市级及以上备案以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

第七条本办法所指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核准机关包括市政府、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6〕22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推进建立统一开放的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对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住建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市城乡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16年3月29日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建筑市场,加强对入渝建筑施工企业的服务与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推动建筑市场统一开放的若干规定》(建市【2015】140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或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重庆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进行统一管理。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版)使用说明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管理系统(企业版)使用说明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管理系统使用说明(企业版)重庆市城乡建筑委员会2012-7目录一、验证用户登录及身份认证 (7)二、选择申报业务类别 (7)三、选择申报业务详细介绍 (11)3.1、入渝申请 (11)3.2、企业信息查看 (20)3.3、信息变更申请 (21)3.4、年审 (23)3.5、入渝备案证书遗失补办 (25)3.6、中标项目申请 (27)3.7、报表打印 (32)四、企业基础数据填写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使用系统的注意事项1、Activex控件重庆市建造师(项目经理)管理系统,使用了ActiveX控件,如果在登录时如果无法登陆,或者无法打印,并且在浏览器地址栏下方出现图标的提示语时(如图1-1),你就需要对ActiveX控件的使用进行设置。

(图1-1)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1-2);(图1-2)在弹出窗口上部选择选择“安全”选项卡的“自定义级别选项”(如图1-3);(图1-3)在弹出的“安全设置”窗口中,找到“ActiveX控件和插件”项,将下面有开头的所有项设置为“启用”后,关闭浏览器。

2、弹出窗体如果在打印的时候遇到没有窗体弹出,可能是因为浏览器安全设置阻止了弹出窗口,此时在浏览器地址栏下方出现图标的提示语(如图2-1)。

(图1-1)在IE浏览器的右下角也有一个图标(如图2-2)。

(图2-2)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地址栏下的图标的提示语上点击鼠标左键,在弹出菜单上选择“总是允许来自此站点的弹出窗口(A)”(如图2-3);图标的提示语消失,再次选择打印,就可以正常操作了。

(如图2-3)能打印汇总表,却不能打印个人申请表的解决方法:在IE浏览器上选择“工具”按钮在下拉菜单中选择“Internet选项”(如图3-4);(图2-4)(图2-5)在弹出窗体中选择“隐私”(如图3-5所示),取消“阻止弹出窗口”选项前的勾,点击确定,关闭浏览器,重新进入。

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用户操作手册

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用户
操作手册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 V2.0






1概述
本手册适用范围: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v2.0
1.1 登录
1、打开IE浏览器(版本:8、9),在地址栏输入::8098/ry-web 进入登录页面。

2、在电脑上插入加密锁,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

(注意:如果将要使用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v2.0的电脑尚未安装加密锁驱动时,则必须先安装驱动成功后,重启浏览器后方可进入系统。

下载驱动的地方在登陆页面的加密锁驱动处,鼠标点击加密锁驱动,就能够下载。

)
3、驱动下载完成后,插入加密锁打开登录页面点击登录按钮,进入系统主页。

1.2 业务办理
1.2.1入渝信息报送
1、点击左边的入渝信息报送,开始入渝申请业务。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渝建发〔2009〕123号文

此规范性文件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符合《重庆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审查登记办法》的规定,决定予以登记。

渝文审[2009]19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09〕123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北部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09]19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资质,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项目实施抽样检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实施见证取样检测,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检测鉴定,并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检测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开展质量检测,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技术服务型中介机构。

本规定所称检测人员是指经考核合格,具备相应检测工作能力的检测从业人员。

第五条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检测机构、检测人员和检测行为实施统一监督管理,负责审批全市检测机构资质,负责监督指导检测人员的培训,并对检测人员进行考核,负责建立检测机构及检测人员数据库,实施检测资质动态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和所监管工程的检测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机构资质申请的受理和初审。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6.29•【字号】•【施行日期】2022.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加强市外入渝企业监管,促进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结合工作实际,现就加强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入渝企业办公场所实地踏勘在现有市外入渝企业信息报送房屋产权证明和房屋租赁合同的基础上,增加办公场所现场踏勘流程。

在一个入渝信息报批审定有效发布周期内对申报入渝企业在渝办公场所进行逐一实地踏勘。

二、规范在渝管理团队报送要求在现有市外首次入渝企业信息报送在渝负责人的基础上,增加报送在渝经营管理人员的任命文件和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一)施工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6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职称证)1人、在渝安全负责人1人、在渝质量负责人1人、在渝专职安全员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二)监理企业在渝管理团队不得少于3人,其中,在渝负责人1人、在渝技术负责人(注册监理工程师)1人、在渝经营人员1人。

(三)相关人员报送内容及佐证材料1.在渝负责人:(1)具有从事工程建设的相关工作经历;(2)任命文件;(3)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2.在渝技术负责人:(1)施工企业的应具备住建部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2)监理企业的应具备相关专业高级职称且是注册监理工程师;(3)任命文件;(4)自申报之日前由所属入渝企业连续缴纳3个月以上(含3个月)的社会养老保险缴纳记录。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3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2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business to organize, guide, assist, participatory pre-loan investigation, provide marketing advice and responsible for marketing advice. Chapter III content and process after accepting the borrower's application for the 14th person, dominated by field investigation and off-site surveys as a supplement, carry out pre-loan investigation work. Main contents are as follows: (a) the borrower surveys 1. Borrower for corporate customers, investigators should interview business, management, finance and other related personnel, field trip place of business and production operations, and according to the information provided by the customer to verify the business management, authenticity of the financial situation, trade, etc. 2. borrowing people for small enterprise of, survey content except reference company class customer outside, also should focus concernactual control people and the main shareholders personal funding letter, and practitioners experience, and marriage status, and health status, soft information and family assets, and liabilities status; focus survey verified enterprise account table, and bank account water, and tax information and hydropower wage, spending information, then verified company actual business status and the financial status. 3. the borrower is a natural person, the investigation should focus on borrowers and their families, property, income, debt, credit ... Investigators should field surveys, confirm the mortgage situation, by way of assessment, inquiry finds the value of the mortgage. Disagrees with the determination of value, should be submitted through other evaluation Agency, the supplementary investigations, field surveys, including re-evaluation of value. 1. to property mortgage of, survey people should field study mortgage real, and verified following information: housing ownership card by contains Ming information (ownership people, and is located, and floor,, and room,, and area, and type,)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

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第一篇: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登记备案办事指南一、设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等。

二、备案制度实行市外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外地企业”)总院(总公司)年度备案和项目登记制度。

外地企业可根据拟在渝承揽业务具体情况一次性选择企业具备的全部或部分资质备案,通过年度备案后方可依法在渝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三、申请条件(一)外地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所在地不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独立法人资格;2、依法取得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或二级及以上设计施工一体化资质证书;3、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4、企业近三年来诚信状况良好;5、外地勘察企业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在渝办公场地套内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二)外地设计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10年以上,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设计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已实施执业资格注册的专业,其注册人员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设计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三)外地勘察企业备案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1、在渝技术负责人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3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10年以上,具备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或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除在渝技术负责人外,其余备案人员应连续在本企业工作1年以上,从事工程勘察实践5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数量不少于1人;4、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专业配备齐全,各专业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非注册人员)不少于2人。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下面是店铺整理的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66号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6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已于2001年6月26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的决定(2001年6月26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决定对《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一、将第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条例。

”第二款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二、删去第七条第二款。

三、将第十二条“包括房屋等土木建筑工程”,改为“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

四、将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外、境外从事建筑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市从事建筑活动,应持相应资质证书和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有关证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并持营业执照向本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五、第十七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内容为:“建筑工程招标活动应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地方公开进行,招标可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方式。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常见问题解答
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6】22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于2016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同步上线运行,《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11】130号,以下简称《旧办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同时废止,“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旧系统)同步停用。

为做好新旧办法的平稳过渡,现将近期企业在入渝信息报送中常见的问题解答如下。

2016年5月。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0.11.12
•【字号】渝建勘设〔2020〕60号
•【施行日期】2020.1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
正文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等
四家单位违规行为的通报
渝建勘设〔2020〕60号
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管局,各勘察、设计单位,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关单位:经查,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报送的入渝人员存在其注册关系在其他单位的情况,违反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的有关规定。

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秩序,根据《重庆市市外勘察设计企业入渝信息报送和动态管理办法》(渝建发〔2017〕19号)有关规定,决定对智诚建科设计有限公司、深圳市标美照明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恒禾工程咨询设计有限公司、宁夏公路勘察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单位的违规行为予以通报,屏蔽其入渝信息3个月。

特此通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1月12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
管理系统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筑安装施工
【发文字号】渝建发[2012]113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7.31
【实施日期】2012.07.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启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系统的通知
(渝建发〔2012〕113号)
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市外入渝建筑施工企业信息化管理,市城乡建委建立了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现将启用系统及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从即日起启动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信息管理系统。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申请办理入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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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129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并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同意登记,登记号为“渝文审[2011]91号”。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重庆市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监理市场正常秩序,依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工程监理企业,是指具有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所在地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监理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监理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对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的监理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对其监理工作做出评价。

第五条提倡入渝市外工程监理企业运用先进管理、专利专有技术从事工程监理或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第六条市外工程监理企业入渝从事建设工程监理或相关项目管理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管理,并应具备以下条件:1、取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专业甲级资质证书;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取得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书;3、有固定的办公用房,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与人员规模相适应,并配备必要的检测仪器等技术装备;4、分支机构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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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登记备案
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的管理,维护我市建筑市场秩序,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决定》(渝府令第25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市外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且工商注册地不在本市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四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乡建委)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对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其所辖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登记备案管理
第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实行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制度,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
2、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3、有固定的办公场地,办公场地面积不小于180平方米,办公设备等应与分支机构的人员规模相适应;
4、具有相应且固定的工程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入渝建筑施工企业应一次性确定申报在渝分支机构的登记备案人员,总人数不少于15人。

其中,负责人1名应从事本行业工作5年以上;技术负责人1名应具备本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从业条件,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A类证书;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B类证书;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各不少于2人,安全员应持有安全生产考核C类证书。

5、近三年,建筑施工企业无不良行为记录;
6、法律法规和市城乡建委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申请分支机构登记备案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市城乡建委提交书面申请资料,市城乡建委依照本办法对申请资料进行核查。

对符合条件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20个工作日内颁发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

第七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应取得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地税部门颁发的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八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取得分支机构入渝登记备案证后,方可入渝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入渝登记备案证实行年度复核制度。

在有效期内承接了我市工程项目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如需在渝继续从事建筑活动,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内向市城乡建委申请入渝登记备案延续;有效期内未在我市承接建筑施工业务或有不良行为记录的企业,其入渝登记备案证期满后自动失效。

第九条分支机构登记备案人员和办公地点发生变化的,应于变更发生后10日内到市城乡建委办理变更手续,变更后的人员资格、数量等应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

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的单位名称、资质等级、营业范围、注册资本金、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将相关情况抄报市城乡建委。

第十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因破产、倒闭、撤销、歇业的,应将入渝登记备案证交回市城乡建委予以注销。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时,应组建与建设工程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建设工程项目部,建立工程项目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等制度。

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必须是入渝登记备案人员,并到岗履职。

第十二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承接工程后,应组织拟派驻该工程项目部的主要管理和技术人员参加市城乡建委质量标准、安全管理培训,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

第十三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参加招投标活动时,其在渝负责人必须到场。

第十四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将在渝工程项目的劳务作业分包给无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书的建筑劳务分包企业。

第十五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入渝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重庆市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自觉接受各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市外建筑施工企业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作出整改、罚款、纳入不良行为记录、市场清出等处理,对被清出重庆建筑市场的市外建筑施工企业,3年内不予办理入渝登记备案,并通报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1、未办理入渝登记备案手续,擅自入渝施工的;使用虚假证明材料或将资质证书借给他人在渝承接工程的;
2、在渝施工期间,发生较大质量事故以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3、与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施工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其它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4、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或有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隐瞒或拖延报告质量安全事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未按投标时承诺配备,或未经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随意更换的;
6、在渝中标工程派驻的注册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专职施工员、专职质检员、专职安全员等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不是已备案人员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农民工工资的;
8、在渝从事建筑活动期间,发生其它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在渝施工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渝建发[2006]26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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