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对外经济贸易部(已更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布日期】1996.03.29•【文号】[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施行日期】199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海关其他规定正文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关于印发《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的通知([1996]外经贸政发第222号)黑龙江省、吉林省、辽宁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委(厅、局),哈尔滨、长春、大连、乌鲁木齐、呼和浩特、满州里、南宁、昆明、拉萨海关:发展边境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对促进我国边境地区经济发展,增强民族团结,繁荣、稳定边疆及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国家的睦邻友好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为鼓励我国边境地区积极开展与我国毗邻国家的边境小额贸易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6]2号)的精神,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1996年3月29日附件: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国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贸易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可以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地区(以下简称边境地区)系指我国与毗邻国家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旗)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商务厅关于明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商外贸函字〔2011〕1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商务部《进一步下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通知》精神,为充分发挥各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作用,促进进出口贸易稳定增长,经我厅考查并报商务部批复同意,我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下简称“备案”)工作权限已分2批下放至各地州商务主管部门,由各地商务主管部门为所属企业办理备案并发放《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极大的方便了各地州企业进行备案,降低了企业的成本。
2010年6-12月,我区新增备案企业356家,较09年同期增加26%,对于积极扩大外贸经营主体规模发挥了显著作用。
为进一步加强服务,规范备案工作程序和标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各备案机关遵照执行:一、企业办理备案需提交的材料结合备案工作实际,除《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以下简称《备案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企业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外,备案企业还需向备案机关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地税)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备案企业出具的《代办委托书》,以便备案机关核对《登记表》内容时验看。
二、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备案注意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6条规定,公民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03•【字号】新政办发[2010]180号•【施行日期】2010.08.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内经贸与流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80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切实做好各项筹备工作,确保第十九届乌洽会成功举办并取得新成效。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日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总体工作方案一、名称第十九届中国乌鲁木齐对外经济贸易洽谈会二、时间2010年9月1日至5日三、地点新疆国际博览中心四、主题“互利共赢、和谐发展”。
五、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全方位扩大对内对外开放,面向中亚、西亚、南亚各国市场需求,加强外引内联,组织国内和区内名优商品及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参展,促进我国与中西南亚国家间和东中西部省区间的经贸合作,实现区域经济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推进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
六、主要内容(一)展示新产品、新技术、新项目。
(二)洽谈进出口商品贸易和国内商品贸易,包括:轻工纺织、机械设备、汽车机电、五金化工、家电信息、建材家居、特色农产品、科技产品、冶金矿产、有色金属等方面。
(三)洽谈外商投资项目、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和国内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包括:矿产资源开发、农产品深加工、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制药、旅游、物流、商务、金融、现代服务业等方面。
“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潜力研究
International Trade国际商贸0622017年1月 “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潜力研究①新疆财经大学国际经贸学院 吴瑜摘 要:随着“一带一路”重要战略的实施,新疆的对外贸易势头强劲,发展也有了很大的进步,大力促进新疆的对外贸易、促进新疆的经济发展与对外合作、提高外向型的经济发展水平、经济基础发展水平、提高区域的竞争力和吸引力具有重要意义。
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本文将从新疆的对外贸易发展概况方面研究其经济贸易的发展潜力,以求对其经济短板及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促进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的繁荣稳定,同时也带动沿线国家经济的进步。
关键词:新疆 “一带一路” 对外贸易 发展潜力中图分类号:F752.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6-0298(2017)01(b)-062-02当今世界的经济形势正经历着深刻且复杂的变化,区域合作不断加深,共建“一带一路”是顺应时代发展和世界区域经济合作的潮流。
其中,在“一带一路”背景下,新疆的对外贸易成为中国促进对外贸易的重点战地,挖掘发展新疆的对外贸易发展潜力,并充分利用其现有优势,不断扩大其潜在优势,为建设新疆经济而努力,以提高人民的生活质量,促进新疆的繁荣昌盛。
1 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研究1.1 新疆对外贸易对象概况新疆的地缘优势明显,作为中国内陆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新疆面对的市场广阔。
在“一带一路”政策的指导和支持下,新疆可以充分利用区域国家合作平台,与这些贸易对象进行长期合作,以求经济发展。
据数字显示,11个国家与新疆有固定的外贸伙伴合作关系,这些国家的GDP 在世界总量中所占比例也很大,达到了10%。
新疆与环新疆经济圈的这11个国家有很强的经济互补性。
作为丝绸之路经济带建设的重要一环,新疆能够促进亚欧非大陆、海洋通道沿线各国间的经济发展,两方的贸易往来在世界经济中占有很大地位,对沿线各国经济有很重要的作用。
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美国、日本、巴基斯坦等十多个国家是新疆的主要对外贸易伙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加快自治区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新党办发【2012】32号
关于加快自治区文化发展的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十七届六中全会和自治区第八次党代会精神,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现代文化为引领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意见》要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两大历史性任务目标,推动我区由文化资源大区向文化发展大区跨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照各省区先进经验,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一、大力发展文化事业(一)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文化事业投入,并视财力逐年增加。
自治区财政要建立健全文化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确保公共财政对文化建设投入的增长幅度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
重点支持新疆原创文化艺术产品生产、优秀文化产品创作与生产、文化遗产征集与保护、对外文化交流、文化市场管理和监督等。
加大对优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成果、文化艺术创作成果和拔尖文化艺术人才的奖励。
(二)对政府兴办的公益性文化单位,包括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博物馆、科技馆、纪念馆、重要文化遗产保护、古籍和民族语言文字整理研究、少数民族出版单位等,各级财政要确保人员和运行经费。
(三)支持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创新机制,增强活力,扩大服务范围,改进服务方式,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质量。
鼓励其在保障服务的前提下,利用自身的独特资源开展经营活动,收入主要用于事业发展。
(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采用政府购买、补贴等方式,向基层、低收入和特殊群体提供免费文化服务。
完善残疾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扶持残疾人文化产业发展。
(五)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对具有新疆特色和重要艺术价值的民族民间艺术以及高雅艺术的生产、传播给予扶持。
(六)各地、各有关部门可从对口援疆省区支援新疆建设发展资金、项目中安排一定数量的资金和项目,用以扶持当地文化事业发展。
(七)各级政府要把公共文化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按照国家规定的文化设施标准,列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城市规划建设要注重提高文化品位,突出地域文化特色,保证公共文化设施布局、种类、数量、规模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和城乡文化发展需要。
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分析
石河子大学商学院新疆口岸论文论文题目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的现状及趋势分析学号姓名专业班级班中国·新疆·石河子二〇一二年六月目录摘要 (1)一、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1)(一)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的规模分析 (2)(二)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的商品结构分析 (3)二、新疆边境贸易发展趋势的预测分析 (4)三、新疆边境贸易中存在的问题 (6)(一)贸易规模相对较小,进出口商品结构有待进一步优化 (6)(二)边境贸易政策不完善,信息工作滞后 (7)(三)漫长的交通线,增加了企业运输成本 (8)(四)新疆与相邻国家的经济发展不够繁荣 (8)四、新疆边境贸易发展对策建议 (8)(一)提高生产力水平,优化进出口商品结构 (9)(二)不断完善边境贸易政策,建立周边国家信息网络 (9)(三)完善综合服务体系,不断改善边贸发展环境 (9)结论 (10)主要参考文献: (11)【摘要】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与8个国家接壤,陆地边境线5,600公里,在发展边境贸易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地缘、人文优势。
在国家的大力支持下,新疆相继开放了17个一类口岸,12个二类口岸,使新疆成为我国向西开放的前沿。
虽然边境贸易占全国总贸易额很少的比重,但对新疆来说,边境贸易是对外贸易的支柱,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着新疆座谈会的召开,新疆的大开放、大发展拉开了序幕,在当前的新形势下,应当大力发展边境贸易,促进新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
关键字:边境贸易贸易增长率贸易规模贸易结构一、新疆边境贸易发展现状分析自90年代我国实施沿边开放战略以来,边境贸易作为对外贸易的一种特殊形式,以其“利国、富民、兴边、睦邻、安邦”的重要作用,给沿边地区的经济腾飞提供了极好时机。
边境贸易是指边境地区,在一定范围内边民或企业与邻国边境地区的边民或企业之间的货物贸易。
根据目前我国和世界各国边境贸易活动的规模、范围、经营方式,有以下几种常见的边境贸易形式: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贸易、地方贸易、旅游购物贸易等。
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现状浅析
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现状浅析摘要: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通向中亚、西亚及欧洲的捷径。
新疆地缘优势突出,周边与俄罗斯等8个国家接壤。
改革开发三十年以来,在政府的大力支持下,新疆对外贸易状况有了迅猛发展,如外贸进出口额不断增长、贸易商品结构逐步优化、边境贸易成为支柱、贸易多元化格局逐渐凸显等。
但随之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制约了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本文据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新疆;对外贸易;优势;问题一、新疆对外贸易优势(一)新疆地缘优势突出新疆地处我国西北边陲,是古丝绸之路的重要通道和通向中亚、西亚及欧洲的捷径。
周边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巴基斯坦、蒙古、印度、阿富汗8个国家接壤,有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17个,二类口岸10个,边境线长达5600公里,是中国边境线最长、对外开放口岸最多的省区。
此外,还有两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一个极高新技术开发区和三个边境经济合作区,初步形成了沿边、沿桥和沿交通主干线向国际、国内拓展的多方位对外开放的发展格局。
(二)新疆对外贸易进出口额不断增长至1978年改革开放以来,新疆对外贸易得到了迅猛发展。
对外贸易进出口额从1978年的2346万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137.2亿美元,增长583倍。
其中,出口由937万美元发展到115亿美元,增长1226倍;进口由1409万美元发展到221亿美元,增长156倍。
实际利用外资由1980年的109万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1.25亿美元,增长113倍。
境外工程承包营业额由1991年的1174万美元发展到2007年的4.5亿美元,增长37倍。
①2007年,新疆对外贸易额达137.2亿美元,增长50.7%;其中,出口115亿美元,增长61.1%;进口22.1亿美元,增长12.7%。
2007年,实际利用外资1.3亿美元,增长20.4%。
境外工程承包完成营业额4.5亿美元,增长1.6倍;派出各类劳务人员6073人次,增长2.3倍;境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8.2亿美元,增长13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14•【字号】新政发〔2016〕119号•【施行日期】2016.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服务贸易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新政发〔2016〕119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加快推动我区加工贸易创新发展,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第九次党代会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完善加工贸易政策措施,创新管理体制,改善加工贸易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积极承接加工贸易转移,加快培育加工贸易优势产业,延长产业链,扩大加工贸易规模,助力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
二、发展目标到2020年,加工贸易创新发展取得积极成果,加工贸易规模明显扩大。
一是加工贸易产业链延长,商品种类增加。
二是加工贸易承接转移工作取得明显进展。
三是产业区域布局优化,实现加工贸易产业向综合保税区、有关产业园区聚集。
三、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自治区财政在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基础上,充分发挥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合理调整支持方向,加大对加工贸易梯度转移的支持力度,积极支持加工贸易承接地建设、与东部地区共建加工贸易产业园区、开展员工技能培训和促进就业、完善各类配套服务和改善营商环境等。
鼓励引进先进技术设备,支持产品创新、研发设计、品牌培育和标准制定,推动加工贸易转型升级。
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产业基金等,促进改善公共服务。
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
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新疆,作为中国的一个重要经济区域,近年来一直备受关注。
特别是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建议,更是吸引了广泛的关注。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深入探讨新疆对外贸易的现状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1. 新疆对外贸易发展现状分析新疆地处中国西部,拥有得天独厚的区位优势和资源优势,是中国对外开放的前沿地带。
近年来,随着“一带一路”倡议的提出和实施,新疆对外贸易得到了快速发展。
然而,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新疆对外贸易结构仍然比较单一。
主要以资源类产品出口为主,而高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较少,这导致了新疆对外贸易的风险较高。
新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不足。
缺乏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影响力,使得新疆企业在国际市场上难以占据有利地位。
新疆对外贸易的政策支持还不够到位。
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体系相对滞后,还需要更加完善和落实。
2. 针对现状问题的对策建议针对新疆对外贸易现状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1)加强技术创新和品牌建设。
鼓励新疆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产品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提高国际竞争力。
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企业的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
(2)优化出口产品结构。
引导企业扩大高技术产品和服务出口,降低对资源产品的依赖,降低对国际市场的风险。
鼓励企业开拓新的国际市场,拓展出口渠道。
(3)加强政策支持。
制定更加完善的对外贸易政策和法规,提供更加优惠的税收和融资政策,为企业对外贸易提供更好的支持和保障。
3. 个人观点和理解在我看来,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也充满了发展的机遇。
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倡议的深入实施和新型国际贸易体系的建立,新疆对外贸易将迎来更加广阔的发展空间。
只要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品牌建设,优化产品结构,完善政策保障,相信新疆对外贸易一定能够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总结回顾通过本文的探讨,我们全面分析了新疆对外贸易的现状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
新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7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7条)中小企业是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新疆新型工业化、农牧业现代化、新型城镇化的重要力量。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繁荣经济、活跃市场、促进就业、防范风险,是推动新疆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
为深入贯彻中央新疆工作座谈会和自治区党委七届九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政策措施,将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提升到战略高度加以推进,加快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帮助中小企业解决发展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优化发展环境(一)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13号),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凡法律法规未禁入的所有行业和领域,一律对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开放。
申办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可以达到注册资本的70%。
(二)实行对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扶持政策。
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政府采购应当优先选择区内中小企业的产品。
鼓励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依法组成联合体参与政府采购投标。
金融机构和专业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三)降低鼓励类商业水电收费价格。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2010年底前执行对鼓励类商业用水实行与工业用水同价政策,研究制定新疆商业与非普工业电价并轨方案。
(四)鼓励中小企业吸纳新疆籍劳动者就业。
符合条件的企业享受《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9]11号)中的相关政策。
对中小企业新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
对当前经营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将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或降低费率政策执行期延长至2015年底,并按规定给予一定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在岗培训补贴等。
新疆对外贸易实证分析
新疆对外贸易实证分析引言新疆是中国西部重要的边疆省份之一,地处中国与中亚、南亚、东欧等地区的交汇点,具有特殊的地理位置和资源优势。
近年来,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化,新疆对外贸易逐渐成为推动其经济发展的重要动力。
本文对新疆对外贸易进行实证分析,探讨其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和问题。
一、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现状1. 进出口总额的变化新疆对外贸易的进出口总额在过去几年呈现出明显的增长态势。
以2010年为基准,2018年新疆对外贸易总额达到了X亿美元,相比2010年的X亿美元增长了X%。
这一数据表明,新疆对外贸易规模逐年扩大,成为新疆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
2. 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和地区新疆的主要贸易对象国家和地区主要集中在亚洲、欧洲和中亚地区。
其中,中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巴基斯坦等国家是新疆主要的贸易伙伴。
这些国家与新疆地理接壤或相对靠近,便利了贸易往来和物流运输。
同时,新疆与中亚地区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联系,这也为双方的贸易合作提供了良好的基础。
3. 主要贸易产品和行业新疆的主要贸易产品包括石油和天然气、农产品、机械设备等。
其中,石油和天然气是新疆对外贸易的支柱产业,其出口量稳步增长。
同时,新疆还拥有丰富的农业资源,农产品的出口也占据着一定的比重。
此外,机械设备也是新疆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体现了新疆制造业的发展潜力和竞争实力。
二、新疆对外贸易的重要作用新疆对外贸易在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经济增长和就业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为新疆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强劲动力。
通过扩大出口和吸引外资,新疆的产业结构得到了优化和升级,大量的就业机会也得以创造。
同时,进口商品的流入也满足了新疆市场对多样化商品和高品质产品的需求。
2. 带动地方经济发展新疆对外贸易的发展不仅带动了新疆本身的经济增长,也为周边地区的经济发展做出了贡献。
通过与中亚、南亚等地区的贸易合作,新疆成为了连接东西方的重要枢纽,为区域经济一体化和互联互通提供了便利条件。
2023新疆自贸区政策落地(最详解读)
2023新疆自贸区政策落地(最详解读)新疆自贸区政策落地近日,中国政府宣布在乌鲁木齐市、霍尔果斯市、伊宁市、阿拉山口市、喀什市等五个城市建立自由贸易试验区,这是中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
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立,旨在通过扩大开放、深化改革,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
试验区将重点发展跨境电商、物流、旅游等产业,打造面向中亚、西亚和欧洲的国际物流枢纽和进出口商品集散中心。
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过程中,中国政府将赋予新疆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推动差别化探索,培育壮大新疆特色优势产业。
具体措施包括优化营商环境、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等。
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将带来多方面的积极影响。
首先,它将促进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和就业机会的增加。
其次,通过扩大开放和深化改革,它将吸引更多的国内外投资和企业来到新疆,推动当地产业的升级和发展。
此外,试验区还将加强与周边国家的经贸合作,促进中亚地区的一体化进程,为中国与中亚地区的合作注入新的动力。
然而,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风险。
首先,由于地理位置和历史等原因,新疆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滞后,人才流失比较严重。
其次,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政策的支持,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划和实施方案,可能会带来一定的风险和损失。
为了确保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取得成功,需要各方共同努力。
首先,政府需要加大对新疆地区的支持和投入力度,为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其次,新疆地区的企业和民众也需要积极参与到试验区的建设中来,共同推动当地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此外,还需要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沟通和协调,共同推动中亚地区的一体化进程。
总之,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是中国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措之一,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和经济价值。
通过各方共同努力,相信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将成为促进中西部地区高质量发展的示范样板、构建新疆融入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枢纽、服务“一带一路”核心区建设、助力创建亚欧黄金通道和我国向西开放的桥头堡、为共建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作出积极贡献的重要平台。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新疆贸易发展问题研究
“一带一路”建设促进新疆贸易发展问题研究“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对外开放新战略的重要内容,建设“一带一路”,促进了新疆的贸易发展,对新疆和域内其他地区的经济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本文将探讨“一带一路”建设对新疆贸易发展的促进作用。
首先,“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新疆与周边国家贸易的加强。
新疆作为中国西部最大的沿边省份,地处中亚要冲地带,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等中亚国家以及俄罗斯、蒙古等东北亚国家相邻。
由于交通、自然等因素的限制,新疆的对外贸易一直以来都面临着较大的制约。
然而,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新疆与周边国家的合作不断深入,促进了区域贸易的提升。
新疆与中亚国家之间的贸易额逐年增长,尤其是2019年,新疆与中亚五国进出口总额达到96.78亿美元,同比增长25.9%;新疆与俄罗斯的进出口贸易也呈现出快速增长的态势。
这些数据表明,“一带一路”建设有效地推动了新疆与周边国家的贸易发展,有力地促进了新疆区域经济的融合发展。
其次,“一带一路”建设拓展新疆对外开放渠道,促进了外贸结构优化。
新疆作为中国向中亚、西亚和欧洲开放的重要门户和枢纽,承担着“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任务。
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积极发展综合交通运输,并推出了多项政策措施,加快建设边境开放合作试验区、国际陆港等,不仅提升了新疆的通关便利化水平,还促进了地方经济的外向型发展。
在扩大对外开放的同时,新疆还通过加强经贸合作,逐步优化了外贸结构,逐步将出口商品从传统的农副产品转向更高附加值、技术含量更高的产品,比如机电、电子、化工等。
随着新疆“一带一路”建设逐渐深入,新疆的对外开放渠道将进一步拓宽,外贸结构将不断优化,促进了地方经济呈现出更加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最后,“一带一路”建设带来了多方面的经济合作机会,推动了新疆和周边地区的互利共赢。
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越来越多的国际企业进入新疆,与新疆企业开展经贸合作。
比如,许多中国企业与中亚、西亚等国家的企业签订了多项合作协议,共同开展基础设施建设、矿业开发、贸易往来、能源合作等领域的大型项目,进一步促进了区域之间的合作和交流。
“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
“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发展问题及对策建议近年来,“一带一路”倡议对新疆口岸经济带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发展问题。
本文拟立足于“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的发展问题,从政策层面、贸易合作层面、基础设施建设层面等多个方面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更好地推动新疆口岸经济带的发展。
一、政策层面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作为中国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受到了各级政府的高度重视。
尽管如此,但在政策引导和规划设计上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政策扶持力度不够:虽然新疆口岸经济带在政策上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支持,但相对于其他地区,扶持力度仍未达到预期水平,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
2.政策体系不够完善: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需要更多的专门政策的支持,以促进口岸经济带的建设和发展。
3.政策执行力度不够:虽有相关政策,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导致政策的落实效果不够明显。
二、贸易合作层面问题在“一带一路”倡议下,新疆口岸经济带面临着贸易合作的问题,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缺乏市场开拓意识:区域内企业对市场开拓缺乏一定的意识,导致贸易合作的效果不够明显,规模不够大。
2.贸易壁垒仍然存在:在“一带一路”倡议下,尽管有利于贸易合作的发展,但一些贸易壁垒问题仍然存在,制约了口岸经济带的发展。
3.贸易配套服务不足:新疆口岸经济带的贸易配套服务相对薄弱,导致贸易合作的效果不尽如人意。
三、基础设施建设层面问题1.基础设施建设投入不足:尽管在近年来有相关投入,但相对来说,投入力度还不够,制约了基础设施建设的完善和发展。
2.基础设施不够完备:一些新疆口岸经济带的基础设施建设还不够完备,影响了区域的整体发展。
在政策层面,可以加大对新疆口岸经济带的政策扶持力度,加强政策体系的完善,确保政策的执行力度。
在贸易合作层面,可以加强市场开拓意识,打破贸易壁垒,提升贸易配套服务水平,以促进贸易合作的发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18•【字号】新政办发[2007]65号•【施行日期】200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通知(新政办发〔2007〕65号)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已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四月十八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对外经济贸易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2006-2010年),是党中央提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后,我区编制的第一个外经贸领域中长期专项规划。
制定和实施好这一规划,对于开创外经贸事业发展新局面、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明确“十一五”时期自治区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结合外经贸实际,制定本专项规划。
一、“十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状况(一)取得的成绩。
“十五”时期,是新疆积极主动参与经济全球化,利用国内外两个市场、两种资源,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时期;是顺应发展要求,深化外经贸领域体制改革的重要时期;也是新疆外向型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
对外贸易快速发展,进入全国中游行列。
2005年,自治区进出口贸易总额达79.4亿美元,比2000年增长2.5倍,年均增长28.5%,其中出口50.4亿美元,年均增长33.2%、进口29亿美元,年均增长22.3%;进出口居全国第十四位,居西部十二个省市区首位;进出口商品结构进一步优化。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
第三条区域协调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和商务厅是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商务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第五条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自治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四)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五)符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区域协调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企业出口包机开辟新航线,对企业境外出口开辟新航线发生的实际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机构人员变动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机构人员变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06.04.10•【字号】•【施行日期】2006.04.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项目评审机构人员变动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因自治区外经贸厅、自治区财政厅有关处室人员发生了变动,原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专家咨询委员会和项目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也进行了相应调整,现将调整后的项目专家咨询和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通知如下:一、专家咨询委员会主任:钱勇(自治区外经贸厅厅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弯海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委员:杨开新(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处长)潘竞(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处长)其他有关专家根据具体项目门类的属性从自治区专家人才库中聘请,组成对该项目的专家咨询委员会。
二、评审委员会主任:钱勇(自治区外经贸厅厅长、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张野(自治区外经贸厅党组书记、副厅长)弯海川(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委员:哈拜·马泰(自治区外经贸厅副厅长)王克林(自治区贸促会会长、外经贸厅党组成员)尤努斯·玉素甫(自治区外经贸厅副厅长)于保国(自治区纪检委驻外经贸厅纪检组长)李静援(自治区外经贸厅副厅长)彭励(自治区外经贸厅助理巡视员)潘竞(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处长)杨开新(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处长)黄平晃(自治区外经贸厅政研室主任)崔明选(自治区外经贸厅公平贸易处处长)何晓云(自治区外经贸厅外贸处处长)吴晓斌(自治区外经贸厅外资处处长)应旭东(自治区外经贸厅外经处处长)玛丽娜(自治区外经贸厅机电处处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杨开新(兼)(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处长)副主任:高玲(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杰恩斯·哈德斯(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副处长)剧霞飞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副处长)成员:杨林(自治区财政厅企业处主任科员)孙帅军(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主任科员)张勇(自治区外经贸厅规财处科员)二○○六年四月十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4.03.07•【字号】新政办[1994]27号•【施行日期】1994.03.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各类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的通知(1994年3月7日新政办〔1994〕27号)改革开放以来,我区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各部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新疆实际,本着服务第一,严格把关的精神,制定了一些口岸规费征收办法,对扩大我区对外开放,发展外经贸事业,起到了重要使用。
但是,执行以来各方面普遍反映目前口岸收费繁杂,项目过滥,有的部门对把关、服务和创收的关系处理不当,随意性较大,已经影响到外经贸工作的发展,影响了我区对外开放的形象。
为进一步促进外经贸工作的更大发展,扩大对外开放,按照国务院、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两级审批和简化手续、方便进出的原则,对目前口岸全部规费进行了认真清理,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第一批不合理的口岸收费项目。
各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严格执行通知精神,维护规费管理的严肃性,牢固树立为基层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同时,各主管部门要从各口岸实际情况出发,继续严格清理各项收费,立足于能少收的尽量少收,能不收的坚决不收,并将清理结果于三月底前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作为第二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公布取消。
各级政府要加强监督检查,杜绝前清后乱现象,对不执行规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法纪,认真查处,并追究领导责任,以确保我区对外开放事业的健康发展。
附:第一批不合理口岸收费项目清理目录取消收费项目(23项)1.海关:(1)统计资料费;(2)车检费;(3)备案手续费;(4)电脑预申报关费、代理报关手续费;(5)查单费(10元/次)。
2.商品检验:(1)进口车辆商检费(新:550元/大车,250元/小车;旧:250元/辆);(2)监视装卸收费中的火车重货加收装卸费(0.2元/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公布日期】2004.07.01•【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厅关于实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外经贸局,各地州市外经贸局(招商局、贸发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招商局:为履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有关规定,商务部日前发布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
自7月1日起,取消外贸经营权的审批,改为备案登记制。
根据商务部授权,我厅将于近期启动我区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我厅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未按照《登记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二、备案登记程序如下:(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可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http://)下载《登记表》,或到我厅领取《登记表》(或者看本网站公告栏的标题为“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公告)(二)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完整、准确、真实;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1、填妥的《登记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5、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以下简称“区域协调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8]118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区域协调资金,包括中央财政拨付的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和自治区财政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区域协调资金属财政专项资金,专款专用,无偿资助,并根据实际情况结转使用。
第四条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财政厅是区域协调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自治区外经贸厅负责确定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区域协调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审核区域协调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并对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第五条区域协调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WTO的基本规则和国际惯例;(二)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促进自治区开放型经济的发展;(三)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四)符合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原则;(五)符合公开透明、专款专用、规范管理、严格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区域协调资金的重点支持方向如下:(一)支持企业大力开拓国际市场1. 支持企业参加商务部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境外举办的重大外经贸活动,促进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 支持出口基地建设项目,支持科技兴贸出口创新基地发展,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基地、机电产品出口基地、农产品出口基地、医药出口基地、石油石化产品出口基地和软件出口基地建设。
对建设征地费用、基础设施建设投入费用以及基础设施建设贷款利息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 对出口农畜产品及农畜加工产品的企业为获得进口国(地区)市场准入而发生的境外检疫、检验检测费用,建立质量追溯体系发生的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4.支持境外营销网点建设项目,对自建或收购并投入使用的营销网点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企业反倾销、反补贴应对项目,对本年度已结案项目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给予适当补助。
6.支持企业出口信用保险,对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的保费给予适当补助。
(二)支持企业自主创新,提高国际竞争力。
1.支持企业新产品新技术开发项目。
鼓励出口高新技术产业、特色农产品、轻工产品和机电产品等生产企业的研发活动,对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支持农产品新品种培育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为扩大出口进行农产品新品种培育,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3.支持出口品牌建设项目。
重点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所进行的境外商标注册、产品认证、品牌宣传和推广、收购国外知名品牌等活动,对实际发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支持企业专利申请项目。
对取得国内外专利的进出口企业发生的专利申请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三)支持进出口结构调整,促进服务贸易发展。
1.支持技术改造项目。
重点对能明显提高出口产品质量、增加附加值、扩大生产能力而实施的进出口企业技术改造费用给予适当补助,有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适当补助。
2.支持进出口贸易流通企业做大做强。
根据当年进出口完成情况,对业绩较大的贸易流通企业给予适当奖励。
3.支持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引进。
对积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及实用设备,特别是节能减排和环保技术设备,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4.支持承接服务外包业务项目。
对服务贸易领域的服务外包项目、创建服务外包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外包企业国际资质认证给予适当补助。
5.支持公路运输项目。
对因铁路运力紧张而采用公路运输的进出口企业,当年发生的公路运输费用,对其超过铁路运费的部分予以适当补助。
6.支持售后服务机构建设项目。
对企业为销往国外的产品提供售后服务,并在国外设立的售后服务机构的建设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四)支持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
对企业在境外投资和境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采取前期费或贷款贴息方式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1.前期费用,对企业发生的项目设计费、咨询费、可研报告编制费、资料翻译费、境外招投标等前期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2.贷款贴息,对从国内银行取得的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贷款给予贴息。
(五)支持承接国际产业梯度转移。
对国际知名、有实力的企业在我区投资建成项目发生的前期费用给予一次性适当补助。
(六)支持国际间经贸学术、人员交流合作等,促进外经贸能力建设。
支持外经贸厅、财政厅组织或参加国际间经贸学术研讨会、论坛以及赴境外进行人才交流培训等活动。
(七)支持外经贸信息服务体系建设,搭建贸易促进信息平台。
对新疆国际商务中心建设和完善外经贸信息网络项目的基础设施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等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八)支持外经贸领域重大课题的研究与论证。
重点支持为促进我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由外经贸厅、财政厅组织开展或审核批准的重大外经贸发展战略及规划课题研究费用。
(九)支持贸易便利化环境建设。
(十)其他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外经贸事业发展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资格和条件第七条区域协调资金的项目申请单位和使用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我区境内登记注册,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二)健全的财务机构及财务管理制度;(三)实施该项目必要的专业人员和实施条件;(四)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具有相应的经营业绩、具有必要的项目建设资金;(六)按规定向所在地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信息。
第八条申请使用区域协调资金,应提供下列相关资料:1.项目单位书面申请及项目申请表(表格附后);2.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年度审计报告;3.项目投资及相关费用支出凭据,申请贴息项目提供贷款合同和付息清单,境外项目提供境外投资企业批准证书;4.项目申请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6.项目实施地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评价意见、立项批复;7.其他要求报送的材料。
第四章项目申报和管理第九条凡符合该资金重点支持项目的企业(单位),均可以书面申请的方式申请上报。
申报程序如下:市县所属企业、单位申请使用区域协调资金时,先向市县外经贸、财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地州市外经贸和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联合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
第十条上报项目纳入本年度区域协调资金项目库进行管理。
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建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区域协调资金使用项目的评审和评估论证工作机构。
第十一条项目实行评审制度。
项目评审委员会对项目库中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合格的、拟支持额在人民币2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交项目专家咨询委员会进行论证。
对评审通过的项目在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项目实行验收制度。
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完毕3个月内,向当地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
自治区外经贸厅会同财政厅采取实地验收或委托地州市验收等方式组织项目验收工作。
接受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委托验收的地州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项目验收工作,验收工作完成后在7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上报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
自治区外经贸厅、财政厅正式发文通报验收结果。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三条区域协调资金一般采取分批拨付方式下达,首次拨付80%,剩余20%于项目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拨付。
第十四条自治区财政厅将资助资金拨付至相关地州市财政局,地州市财政局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直接拨付企业。
第十五条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家企业只能支持一个项目;同一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资助或最多两年的贴息支持。
贴息额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其他项目补助额原则上不高于项目支出额的50%。
第十六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每年可从区域协调发展资金总额中提取不超过3%的工作经费,用于支付项目招标、评审、论证、咨询、公示、验收、审计等费用支出,保证促进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权利、责任和义务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经贸厅应建立资助项目的事先评估、事中跟踪和事后绩效评价机制;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必要时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外经贸厅按时向财政部、商务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并接受两部的监督、检查及专项审计;地州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认真组织本地项目,并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予以承诺,按规定向外经贸厅、财政厅报送总结报告,如实反映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八条项目单位有权按照项目计划(方案)自主使用项目资金并组织实施,不受干预,对因行政干预造成的损失有权向上级财政部门、外经贸部门申诉。
项目单位应对项目的真实性予以承诺,并按规定向当地外经贸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总结报告。
第十九条专家评审委员会和咨询委员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文件规定及评审工作规则的规定,独立行使职责,不受任何一方干预,并根据委托向管理部门提供客观、真实、可靠的资料和评审论证报告。
第七章监督检查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外经贸厅对区域协调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
检查方式采用重点抽查、委托地州市检查或委托中介机构专项审计。
第二十一条各地州市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按本细则的要求,做好项目申请材料审查和资金拨付管理工作,接受监督检查。
如发生虚报、截留、挪用等违法行为,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在全疆范围内通报,并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项目单位如发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和侵占区域协调资金等违法行为,自治区财政厅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二十三条严重违反本实施细则的,将由自治区外经贸厅和自治区财政厅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拒不接受有关部门检查监督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取消该项目单位申请资金资格,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
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由自治区财政厅、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促进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新外经贸发…2001‟第3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