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2015918最高法校园犯罪典型案例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段思明发布了发生在福建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福建)目录1.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张某某故意伤害案3.刘某某、江某故意伤害案4.杨某聚众斗殴案5.哈某某故意伤害案6.何某某、卓某某、陆某某聚众斗殴案7.长汀三名未成年人聚众斗殴致人死亡案8.官某某寻衅滋事案9.许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肖某、王某、杨某犯聚众斗殴案11.黄凯文、魏某某抢劫案12.杨某某故意伤害案13.林某某、楼某某强制污辱妇女案14.陈某故意伤害案15.卓某某故意伤害案16.黄某某、李某某、黄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卢某某到南靖县某中学高中部找朋友,在高中部四楼看到林某某,因林某某曾与其产生过纠纷,被告人卢某某遂将林某某叫到男厕所内质问,并动手对其进行殴打,林某某也还手殴打卢某某,双方发生打架,双方均有受伤。
经南靖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林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被告人卢某某的伤情属于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被告人卢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卢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犯罪后,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依法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被告人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一起未成年被告人殴打未成年被害人的案件。
被告人及被害人曾经都在漳州某学校就读初中,林某某在学校时有帮过与被告人卢某某有纠纷的人。
因被告人卢某某平时不注意自己的道德素养,法制观念淡薄,不能冷静处置同学间发生的小事,而是斤斤计较,从而导致犯罪。
学校犯罪案例
学校犯罪案例【篇一:学校犯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发布了发生在河北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冯某某故意杀人案2.安某某故意伤害案3.郄某某故意伤害案4.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5.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6.许某某、冯某龙、冯某蛟、闫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7.马某故意杀人案8.赵某某、艾某、牛某寻衅滋事案9.周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故意伤害案11.燕某故意伤害案12.王某某故意伤害案13.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浩、王某寻衅滋事案14.贾某某故意伤害案15.刘某朋故意伤害案16.李某某故意伤害案17.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18.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19.冉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1996年8月26日出生)与受害人史某(1996年5月5日出生)均是平山县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
二人曾于2012年1、2月份搞过对象,分手后还有联系。
被告人冯某某不想和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
2012年6月5日早晨,冯某某与史某相约见面后,来到平山县平山镇东街村高某某家闲置的空房,二人聊了一会儿并约定第二天再次见面。
2012年6月6日4时许,史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平山镇锦绣花园南门,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同史某再次来到高某某家空房。
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互殴。
被告人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史某死亡。
经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6月11日冯某某的父母带冯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关于大学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宿舍盗窃案是一起发生在我国某大学校园内的盗窃案件。
犯罪嫌疑人李某,男,20岁,某学院大一学生。
2019年10月,李某因生活所需,萌生了盗窃他人财物的念头。
他通过翻墙进入校园,进入宿舍楼,窃取了多名同学的现金、手机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1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学校保卫处抓获,并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二、案例分析1. 刑法分析(1)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了多名同学的财物,数额较大,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2)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规定,李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2. 民法分析(1)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侵占他人财物的,应当返还财物,并赔偿损失。
在本案中,李某盗窃了多名同学的财物,应当返还被盗财物,并赔偿损失。
(2)侵权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侵犯了多名同学的财产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案例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大学校园是法治社会的一部分,大学生应当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遵守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校园秩序。
2. 增强防范意识大学生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防范意识,妥善保管个人财物,避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
3. 强化道德教育学校应加强学生的道德教育,培养学生的诚信品质,提高学生的道德素质,从根本上预防盗窃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
十个大学生犯罪的案例1. 学生贩卖毒品。
在大学校园中,一些学生利用自己的社交圈和便利条件,贩卖毒品获取暴利。
他们利用学生群体中对毒品的好奇心和尝试心理,通过各种方式将毒品销售给同学,甚至扩大到校外社会。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安全环境,也严重危害了学生的身心健康。
2. 学生网络诈骗。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一些大学生利用自己的计算机技术知识,参与网络诈骗活动。
他们通过虚假信息、网络欺诈等手段,诱骗他人财物,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这种行为不仅违法犯罪,也损害了网络环境的健康发展。
3. 学生暴力斗殴。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矛盾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暴力斗殴事件。
他们可能是因为情绪失控,或者是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采取了极端手段解决问题。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4. 学生盗窃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经济压力或者其他原因,参与盗窃行为。
他们可能盗窃同学的财物,甚至是校园内的公共财物。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校园的安全形象。
5. 学生涉毒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好奇心或者其他原因,尝试吸食毒品或者参与毒品交易。
他们可能因为不了解毒品的危害性,而轻易接触毒品,最终陷入毒品的泥沼。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身心健康,也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
6. 学生酒驾违法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酒后驾车,造成了交通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行为。
他们可能因为酒后失去理智,而采取了危险的驾驶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危害了自己的生命安全,也对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7. 学生校园暴力。
在校园中,一些学生因为个人恩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校园暴力事件。
他们可能以欺凌、恐吓等手段对待同学,甚至造成了身体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伤害了他人,也破坏了校园的和谐氛围。
8. 学生性侵犯行为。
一些大学生因为性冲动或者其他原因,参与了性侵犯行为。
他们可能通过各种手段侵害他人的性权益,造成了严重的身心伤害。
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社会的道德底线。
高校 违纪 典型案例
高校违纪典型案例高校违纪典型案例1. 学生作弊事件:某高校期末考试中,一名学生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作弊,通过隐藏在眼镜中的微型无线通讯设备接收考题答案。
该行为被监考教师发现并上报,学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面临严重的学术处分。
2. 学生贩卖违禁品:一名高校学生在校园内贩卖违禁品,如毒品、仿冒品等,导致学生群体中出现不良影响。
学校保安人员及时发现并报警,该学生被逮捕并遭到法律制裁。
3. 学生打架斗殴事件:在高校宿舍楼内,两名学生因琐事发生争吵并最终演变成了打架斗殴事件。
学校保安及时赶到制止,并将事件上报学校。
两名学生受到学校纪律处分,同时也受到了警方的处理。
4. 学生恶意损坏校园财物: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因个人原因恶意损坏了校园内的公共设施,如图书馆的书籍、实验室的仪器等。
学校及时发现并调查,该学生被要求赔偿损失,并受到学校纪律处分。
5. 学生违规参与赌博:一些高校学生违规参与线上赌博活动,不仅浪费了大量时间和金钱,还对学业产生了严重影响。
学校对此进行严肃处理,对涉及学生进行警告、罚款或停学等处理措施。
6. 学生违规破坏考试秩序:在高校期末考试中,一些学生通过传纸条、传递答案等方式违规破坏考试秩序。
学校监考教师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制止,对涉事学生进行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7. 学生参与非法集会示威:一些高校学生在校园内组织非法集会示威活动,违反了校园秩序和法律法规。
学校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对组织者和参与者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停学等处分。
8. 学生在校园内散布谣言: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在社交媒体上散布谣言,对学校和教师进行诋毁和造谣,引发了学生群体的不安和恐慌。
学校迅速调查清楚真相,并对该学生进行严肃处理,包括警告、记过等纪律处分。
9. 学生盗窃校园财物:某高校内,一名学生利用机会盗窃了校园内的贵重物品,如笔记本电脑、手机等。
学校保安及时发现并报警,该学生被逮捕并受到法律制裁,同时学校对其进行纪律处分。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
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法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丁铁军发布了发生在四川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四川)目录1. 卢某某故意伤害案2. 潘晋兵等12名被告人抢劫案3. 张某某、回某某、晏某某、史某某故意伤害案4. 杨某某故意杀人罪(未遂)5. 黄某某、胡某某聚众斗殴案6. 李甲某强奸、抢夺、盗窃案7. 刘某寻衅滋事案8. 于某、叶某某、肖某抢劫罪一案9. 赵某某故意伤害一案10. 古某故意伤害罪一案11. 冯某林故意伤害一案12. 严某强制猥亵妇女一案13. 焦某某等4人故意伤害同学致其死亡案14. 龚某某、邹某某故意伤害案15. 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16. 任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17. 廖某故意伤害案18. 曾某江、樊某故意伤害案19. 熊某某犯聚众斗殴罪案20. 楚某某抢劫罪一案21. 王某川犯故意杀人罪,周某、李某犯聚众斗殴罪一案22. 王某某故意伤害案23. 王某某故意伤害罪,段某某、陈某某、白某某聚众斗殴罪一案24.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卢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基本案情2013年11月12日10时许,XX市XX学校课间休息期间,该校八年级某班的学生即被告人卢某某(男,14岁)在与同年级某班学生邓某某(本案死者,男,殁年14岁)等人将书卷成筒状在操场互相击打玩耍中,被告人卢某某被人击打后,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匕首冲向对方人群并捅刺,刺中被害人邓某某左胸部。
卢某某见状即搀扶邓某某去医院。
行至学校门口时,邓某某无力行走,被闻讯赶来邓父张某某和在场的卢某某及学校老师等人送至XX市中心医院,邓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卢某某该医院被民警带走并归案,经法医鉴定,邓某某系心脏破裂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触犯法律的校园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我国校园犯罪事件频发,触犯法律的行为也层出不穷。
为了加强对校园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教育,本文选取了一起典型的校园触犯法律案例,对事件进行剖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校园法治教育的重视。
二、案例介绍2019年,某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暴力事件。
该校初二学生小张(化名)与同班同学小王(化名)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后小张纠集数名同学,持械将小王殴打致伤。
事后,小张等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依法刑事拘留。
三、案例分析1. 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1)家庭教育缺失。
小张家庭条件较好,父母忙于工作,很少关心孩子的学习和生活。
这使得小张缺乏家庭教育,导致其道德观念淡薄,法制意识薄弱。
(2)学校教育不足。
该校对学生法制教育重视不够,缺乏有效的法制教育课程和活动,导致学生法制意识淡薄。
(3)社会环境影响。
网络、影视作品中充斥着暴力、犯罪等负面信息,对青少年产生不良影响。
2. 校园暴力事件的危害(1)对学生身心健康造成伤害。
小王被殴打致伤,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影响其正常学习和生活。
(2)破坏校园和谐稳定。
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严重影响了校园的正常教学秩序,损害了学校的声誉。
(3)引发社会问题。
校园暴力事件容易引发社会关注,对青少年成长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3. 校园暴力事件的预防与教育(1)加强家庭教育。
家长要关注孩子的学习和生活,培养孩子的道德观念和法制意识,引导孩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2)强化学校教育。
学校要重视法制教育,开设相关课程,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活动,提高学生的法制意识。
(3)净化社会环境。
加强对网络、影视作品等媒体的管理,杜绝暴力、犯罪等负面信息的传播。
四、结论校园暴力事件触犯了法律,对青少年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造成了严重影响。
为了预防和减少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共同努力,加强法制教育,提高青少年的法制意识,为青少年营造一个健康、和谐的成长环境。
第2篇在阳光明媚的校园里,青春的活力与梦想交织,学生们在知识的海洋中遨游。
大学典型法律案件(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校园内各类法律案件也日益增多。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学生的切身利益,也影响到校园的和谐稳定。
本文将选取我国大学校园内发生的几起典型法律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为高校法律教育和管理工作提供借鉴。
二、典型法律案件案例分析1. 案例一:大学生盗窃案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甲,因家境贫寒,在校园内盗窃同宿舍同学乙的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万元。
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学校给予其开除学籍的处分。
分析:(1)甲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2)学校有权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对甲作出开除学籍的处分。
2. 案例二:大学生侵害名誉权案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丙在网络上发表侮辱、诽谤同学丁的言论,导致丁的名誉受到严重损害。
丁将丙诉至法院,要求丙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析:(1)丙的行为已构成侵害名誉权,应承担民事责任。
(2)法院判决丙在网络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丁精神损害抚慰金。
3. 案例三:大学生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戊与一家公司签订实习协议,约定戊在公司实习期间,公司每月支付其实习津贴。
实习期间,公司以各种理由拖欠戊的津贴。
戊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津贴。
分析:(1)戊与公司签订的实习协议合法有效。
(2)公司应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戊拖欠的津贴。
4. 案例四:大学生侵犯著作权案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己在未经著作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将其作品发表在个人博客上,被著作权人发现后,将己诉至法院,要求己停止侵权行为、赔偿损失。
分析:(1)己的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2)法院判决己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著作权人经济损失。
5. 案例五:大学生网络诈骗案案情简介:某大学学生庚在网络上结识一名网友,该网友以投资为由,诱骗庚汇款。
庚被骗走人民币5万元。
庚将网友诉至法院,要求其返还被骗款项。
分析:(1)庚与网友之间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网友应承担刑事责任。
大学生法律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在校园内外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通过对几个典型的法律案例进行分析,探讨大学生在法律意识、权益保护等方面的问题,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知识普及和警示。
一、案例一:大学生网络侵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李在社交媒体上发布了某知名品牌的负面评论,认为该品牌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
不久,该品牌公司发现后,以小李侵犯了其名誉权为由,将其告上法庭。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李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言论是否具有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性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的,构成名誉侵权。
在本案中,小李的言论并未有确凿证据证明该品牌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是基于个人主观判断进行负面评论。
因此,小李的行为可能构成名誉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网络空间并非法外之地,发表言论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他人名誉。
法律建议:1. 在网络空间发表言论时,应谨慎行事,避免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
2. 如遇到名誉侵权,应及时寻求法律帮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案例二:大学生知识产权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大学生小张在课余时间创作了一首歌曲,并在社交媒体上发布。
不久,该歌曲被某知名音乐公司发现,并声称小张侵犯其著作权,要求其停止使用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本案中,小张创作的歌曲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其是否侵犯了音乐公司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人对其作品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复制权等权利。
在本案中,如果小张的歌曲与音乐公司的作品存在实质性相似,且未获得音乐公司的许可,则可能构成侵权。
对于大学生而言,创作作品时应注意避免侵犯他人著作权。
法律建议:1. 创作作品时,应尊重他人著作权,避免侵权行为。
2. 如遇到著作权侵权,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或寻求法律帮助。
三、案例三:大学生劳动合同纠纷案例背景:某高校毕业生小王在毕业后与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
大学校园触犯法律的案例(3篇)
第1篇正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大学生数量逐年增加,校园环境日益复杂。
然而,一些大学生在追求个性自由、追求刺激的过程中,触犯了法律法规,给社会和家庭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将以一起真实案例为切入点,剖析大学生触犯法律的典型案例,以期引起广大师生的警觉和反思。
二、案例介绍案例名称:张某某盗窃案被告人:张某某,男,20岁,某大学大二学生案发时间:2019年10月案发地点:某大学校内宿舍楼案件经过:2019年10月,张某某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生活费用紧张。
为了筹集游戏资金,张某某心生邪念,决定盗窃同宿舍同学的财物。
某日,张某某趁同宿舍同学不在宿舍,趁机翻箱倒柜,盗走现金1000元及一部价值3000元的手机。
案发后,张某某将盗窃所得的财物挥霍一空。
三、案件审理及判决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具有以下情节:1. 盗窃数额较大,给被害人造成经济损失;2. 张某某系在校学生,应从轻处罚。
最终,法院判决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四、案例分析1. 心理因素:张某某因沉迷网络游戏,导致生活费用紧张,从而走上盗窃的道路。
这反映出部分大学生心理承受能力较弱,面对困境时容易产生负面情绪,进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法律意识淡薄:张某某在盗窃过程中,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法行为,但仍抱有侥幸心理,认为不会被发现。
这反映出部分大学生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
3. 家庭教育缺失:张某某的家庭教育存在缺失,未能及时对其进行正确的引导和教育,导致其价值观扭曲,走上犯罪道路。
五、启示与建议1. 加强心理健康教育:高校应加强对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的心理承受能力,使其在面对困境时能够保持理智,避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2. 强化法制教育:高校应将法制教育纳入课程体系,让学生了解法律法规,提高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3. 家庭教育要到位:家长要关注孩子的成长,加强家庭教育,培养孩子正确的价值观,引导其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18•【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公布8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北京)(2015年9月18日)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兼政治部主任安凤德发布了发生在北京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 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2. 王某寻衅滋事案3. 冯某某聚众斗殴案4. 刘某寻衅滋事案5. 张某某故意杀人案6. 张某寻衅滋事案7. 毕某某等四人寻衅滋事案8. 焦某、何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一、白某某等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白某某因自习时说话与马某(已判决)发生口角,二人相约斗殴。
后白某某纠集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持刀、钢管等工具,于2013年11月22日12时许,与马某纠集的被告人张某某等人,在北京市某电子城南墙外聚众斗殴,致多人受伤。
经法医学鉴定,张某某等三人构成重伤,另有三人构成轻伤,二人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白某某纠集他人聚众斗殴,致三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他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
白某某有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的立功表现,可予以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白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对其他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宣判后,白某某提出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是校园内学生之间进行管理时因不服从管理发生纠纷而导致的恶性暴力犯罪案件。
马某是高年级学生,作为学生会的干部对低年级的白某某班级进行检查时,发现白不遵守课堂纪律,在进行管理时双方产生摩擦。
当天双方约架,并在随后的几天时间各自找人准备打架一事。
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
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6.23•【分类】其他正文在校学生涉“两卡”犯罪典型案例案例1 涂某通、万某玲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基本案情涂某通,1998年8月出生,系某大学在校学生。
万某玲,1998年9月出生,作案时系某职业技术学校在校学生,案发时系某医院员工。
2018年起,涂某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牟取非法利益,长期收购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8年,涂某通与万某玲通过兼职认识后,涂某通先后收购了万某玲的3套银行卡(含银行卡、U盾/K宝、身份证照片、手机卡),并让万某玲帮助其收购银行卡。
2019年3月至2020年1月,万某玲为牟利,在明知银行卡被用于信息网络犯罪的情况下,以亲属开淘宝店需要用卡等理由,从4名同学处收购8套新注册的银行卡提供给涂某通,涂某通将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被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共有21名电信网络诈骗被害人向万某玲出售的上述银行卡内转入人民币207万余元。
二、诉讼过程2020年11月3日,四川省江油市公安局以涂某通、万某玲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移送起诉。
同年12月3日,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涂某通、万某玲提起公诉。
鉴于万某玲犯罪时系在校大学生,因找兼职误入歧途而收购、贩卖银行卡,主动认罪认罚,江油市人民检察院对其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涂某通在审查起诉阶段不认罪,也不供述银行卡销售去向、获利数额等情况。
2020年12月31日,江油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涂某通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万某玲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涂某通、万某玲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三、教育治理针对在校大学生违法收购、贩卖银行卡被用于网络犯罪的情况,江油市人民检察院会同学校所在地检察院,向涉案学生所在高校制发检察建议,提示在校学生涉“两卡”违法犯罪风险。
高校校园案例典型法律(3篇)
第1篇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快速发展,高校校园内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以下将分析几个典型的校园法律案例。
一、案例一: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李某因沉迷网络游戏,严重影响学业,违反了学校的规定。
法律分析:1.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以下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时,受教育者也有以下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2. 学校的管理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在本案中,学校有权对李某进行批评教育,并依据校规校纪对其进行处分。
李某作为受教育者,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
李某因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处分,是其自身行为的后果。
二、案例二: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背景:某高校学生在课间休息时,因同学张某的不当行为,导致其受伤。
法律分析:1. 学校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大学生法律案件典型案例(3篇)
第1篇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但同时,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和青春期的冲动,大学生涉及的法律案件也时有发生。
本文将分析一起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案件,以期为大学生提供法律警示,增强其法律意识。
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大学法学院学生小王(化名)因涉嫌盗窃罪被警方逮捕。
经调查,小王在2017年底至2018年初,利用课余时间,先后在校园内盗窃笔记本电脑、手机等财物,涉案金额达数万元。
二、案件经过1. 案发经过:小王在校园内盗窃时,被监控摄像头捕捉到其身影。
受害者报警后,警方根据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嫌疑人。
2. 调查取证:警方对小王进行了审讯,小王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同时,警方调取了监控录像、受害者陈述等证据,对案件进行了详细调查。
3. 审理判决:法院审理认为,小王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涉案金额较大,依法应予严惩。
最终,法院判决小王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小王作为一名大学生,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但他却因法律意识淡薄,触犯了法律。
这反映出部分大学生对法律的认识不足,容易受到不良因素的影响。
2. 校园盗窃犯罪:校园盗窃犯罪一直是大学生犯罪的高发领域。
本案中,小王利用课余时间进行盗窃,不仅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还破坏了校园秩序,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不良影响。
3. 法律责任:小王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这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大学生一旦触犯法律,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四、启示与警示1. 加强法律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大学生的法律教育,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使他们懂得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2. 培养良好品德:大学生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培养良好的品德,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3. 加强自律意识:大学生要自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4. 关注心理健康:大学生要关注自己的心理健康,遇到问题及时寻求帮助,避免因冲动而触犯法律。
五、总结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及大学生群体的法律案件,它警示我们,大学生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学校真实发生的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我国某市一所中学,名叫“阳光中学”。
该校成立于上世纪80年代,是一所历史悠久、教学质量较高的公立学校。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校的生源质量逐年提高,校园环境优美,教学质量也得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
2019年10月,阳光中学发生了一起校园欺凌事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受害者小张(化名)是一名初二学生,因身材瘦弱,学习成绩较差,遭到了同班同学小王(化名)的欺凌。
在长达一个月的时间里,小王多次在小张上学、放学的路上对其进行殴打、辱骂,并伙同其他同学对小张进行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
二、案件经过2019年11月,小张的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诉,要求学校对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进行严肃处理。
学校对此事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
经查,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确实存在欺凌行为。
学校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要求他们向小张及家长道歉。
然而,小张的家长认为,学校的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无法弥补小张所受的伤害。
于是,他们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对小张实施了殴打、辱骂、言语侮辱和身体伤害等行为,侵犯了小张的人身权益。
2. 小张身心受到严重伤害,无法继续在学校就读,给其家庭造成了较大的经济和精神负担。
3. 学校在事件发生后,虽然对涉事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但处理措施不够严厉,未能有效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小王及参与欺凌的其他同学共同赔偿小张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医疗费等费用。
四、案件评析1. 校园欺凌问题严重,需要全社会共同关注。
学校、家庭、社会应共同努力,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预防校园欺凌事件的发生。
2. 学校在处理校园欺凌事件时,应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事学生,切实保障受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宿舍冲突杀人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5月,某高校发生了一起因宿舍冲突引发的命案。
被告人张某与被害人李某同住一个宿舍,两人因生活习惯、作息时间等问题多次发生争吵。
2018年6月的一天,两人再次因琐事发生激烈争吵,张某在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
此案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引发了关于校园暴力、宿舍管理、法律制裁等多方面的讨论。
二、案件经过(一)起因张某与李某同住一个四人宿舍,由于生活习惯和作息时间的差异,两人之间矛盾逐渐加深。
张某性格内向,喜欢安静,而李某性格开朗,喜欢热闹。
在日常生活中,两人经常因为播放音乐、睡觉时间等问题发生争吵。
(二)经过2018年6月某晚,李某在宿舍内大声播放音乐,张某多次劝阻无果,情绪逐渐失控。
两人因此发生激烈争吵,张某在争吵中情绪激动,持宿舍内的水果刀向李某刺去。
李某受伤后倒地,张某见状慌忙逃离现场。
(三)后果李某被送至医院抢救,但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张某随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三、法律分析(一)犯罪定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在情绪激动之下,持刀将李某刺伤,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刑事责任1. 刑事责任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张某作案时年满十八周岁,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应承担刑事责任。
2. 犯罪情节本案中,张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属于故意杀人罪中的情节恶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罪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死刑。
(三)刑罚执行1. 刑罚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张某犯故意杀人罪,应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结合本案情节,建议判处张某死刑。
2. 刑罚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典型校园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中学,学生小王(化名)因涉嫌抄袭同学小李(化名)的作业,被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并要求其在全班同学面前作出检讨。
小王不服,认为班主任侵犯了他的名誉权。
随后,小王将班主任及学校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
二、案件经过1. 原告小王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赔偿精神损失费1万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辩称,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不存在侵权行为。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班主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不存在直接侵权责任。
3. 法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小王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他的行为,给他造成了名誉损害。
4.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也提交了相关证据,证明班主任在班级群内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并要求小王在全班同学面前作出检讨。
5. 法院审理认为,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学校作为教育机构,对班主任的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判决结果1. 法院判决被告班主任及学校赔偿原告小王精神损失费5000元。
2. 被告班主任及学校应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在班级群内公开向原告小王赔礼道歉。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学生隐私权与教育机构管理权的冲突。
1. 学生隐私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公民享有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个人隐私信息进行保护的权利。
在本案中,班主任在班级群内公开批评小王的行为,涉及到了小王的个人隐私,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2. 教育机构管理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三十条,学校应当加强教育管理,维护学校秩序,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班主任在班级群内批评小王的行为,是为了维护课堂纪律,但未采取适当的方式,侵犯了小王的名誉权。
3. 学校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2022年石家庄大学生帮信案例
2022年石家庄大学生帮信案例
案例一:
石家庄某某大学学生用别人的“卡”,骗别人的钱,或者赌别人的钱,洗别人的钱一这是电信网络骗、网络赌博、洗钱等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特征。
银行卡、电话卡是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活动的重要工具,但“办卡实名制”给犯罪分子套上了一道加锁,用自己的卡从事犯罪活动无异于自报家门、自投罗网。
犯罪分子只能走借“卡”生蛋的路,大学生等青少年群体涉世未深,很容易被身边的犯罪分子盯上,被“兼职”“低成本,高收入”“赚快钱”“帮忙”“零风险”等话术欺骗、利诱,被引入“帮信罪”的坑。
案例二:
石家庄某某大学部分大学生参与“帮信罪”,不仅对电信网络新型犯罪活动提供了帮助,起到了助纣为虐的作用,加大了公安机关侦破案件、锁定犯罪分子以及为受害者挽回经济损失的难度,也会让自己承担法律风险,付出法律代价,留下“案底”和污点,给自己的就业及社会生活里设障碍。
对大学生犯“帮信罪”须依法严厉打击,同时也应严加预防。
应利用综合手段强化预防机制,既能从源头减少大学生的帮信犯罪活
动,降低“帮信罪”带来的社会治理成本,也有助于大学生的健康成长。
学校犯罪案例
学校犯罪案例【篇一:学校犯罪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布19起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发布了发生在河北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目录1.冯某某故意杀人案2.安某某故意伤害案3.郄某某故意伤害案4.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5.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6.许某某、冯某龙、冯某蛟、闫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7.马某故意杀人案8.赵某某、艾某、牛某寻衅滋事案9.周某某故意伤害案10.刘某某故意伤害案11.燕某故意伤害案12.王某某故意伤害案13.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浩、王某寻衅滋事案14.贾某某故意伤害案15.刘某朋故意伤害案16.李某某故意伤害案17.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18.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19.冉某某故意伤害案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一)基本案情被告人冯某某(1996年8月26日出生)与受害人史某(1996年5月5日出生)均是平山县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
二人曾于2012年1、2月份搞过对象,分手后还有联系。
被告人冯某某不想和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
2012年6月5日早晨,冯某某与史某相约见面后,来到平山县平山镇东街村高某某家闲置的空房,二人聊了一会儿并约定第二天再次见面。
2012年6月6日4时许,史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平山镇锦绣花园南门,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同史某再次来到高某某家空房。
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互殴。
被告人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史某死亡。
经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6月11日冯某某的父母带冯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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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公布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2015年9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柴建国发布了发生在河北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
发生在校园内的刑事犯罪典型案例(河北)
目录
1.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2.安某某故意伤害案
3.郄某某故意伤害案
4.魏某某等人故意伤害案
5.代某某、陈某、李某、冯某、麻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案
6.许某某、冯某龙、冯某蛟、闫某某、王某某犯故意伤害案
7.马某故意杀人案
8.赵某某、艾某、牛某寻衅滋事案
9.周某某故意伤害案
10.刘某某故意伤害案
11.燕某故意伤害案
12.王某某故意伤害案
13.吴某某、郭某某、陈某、王某浩、王某寻衅滋事案
14.贾某某故意伤害案
15.刘某朋故意伤害案
16.李某某故意伤害案
17.范某某、袁某、郭某某寻衅滋事案
18.钱某某、武某某、李某某抢劫案
19.冉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冯某某故意杀人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冯某某(1996年8月26日出生)与受害人史某(1996年5月5日出生)均是平山县外国语学校初三学生。
二人曾于2012年1、2月份搞过对象,分手后还有联系。
被告人冯某某不想和史某相处,便产生了害死史某的想法。
2012年6月5日早晨,冯某某与史某相约见面后,来到平山县平山镇东街村高某某家闲置的空房,二人聊了一会儿并约定第二天再次见面。
2012年6月6日4时许,史某驾驶电动车来到平山镇锦绣花园南门,被告人冯某某携带事先准备好的一根铁棍同史某再次来到高
某某家空房。
二人见面后发生口角、互殴。
被告人冯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铁棍对史某头面部多次打击,致史某死亡。
经鉴定,史某系被他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2012年6月11日冯某某的父母带冯某某到平山县公安局投案。
(二)裁判结果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冯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被告人冯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发五天后,被告人冯某某在其父母带领下投案。
到案后,冯某某对用铁棍将同学史某打死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应当认定被告人冯某某为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某法定代理人已经赔偿被害人亲属,被害人亲属附带民事部分已经撤诉,对被告人冯某某可以酌定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认定被告人冯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义
这是一起因早恋处理不当引起的严重刑事案件,也许本不该发生在两个花季少年的身上,但现实是残酷无情的。
被告人不想和被害人继续谈恋爱,为了摆脱被害人,不计后果,残忍的将被害人杀死,害人害己,最终走上犯罪道路。
在这起案件中两个学生一个付出了生命的代价,另一个则在一生最美好的时期锒铛入狱,失去自由。
案件对两个家庭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
青春期是每个人由儿童到成人期的过度时期,它是人一生中最美丽、最动人、最关键的一段经历。
因为这个时期的孩子感到自己长大了、独立了、有思想了,但是对很多事情还没有足够的控制能力,尤其是感情,所以在这个时期不要卷入爱情的漩涡。
因此,学校和家长应当引导学生将更多的精力用到学习知识增长才智的道路上。
我们每个中学的校规也都是禁止早恋的。
早恋是不应该的,但是真的发生早恋了,该怎么办。
我们不能一味的堵,更应该在疏导上下功夫。
由于现在的种种客观原因,家庭、学校、教师乃至社会,关心学生的学习成绩多一些,对学生的心理需求关注相对较少,导致他们更倾向于从外界获得关爱的感觉,早恋就自然而然的发生了。
比如:适当增加一些社会或者户外活动,家庭、学校、教师三方加强联动,加强对青春期学生的心理干预,及时引导才是治本之道。
二、安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27日中午,河北省鹿泉市某中学学生被害人贾某某、被告人安某某、贾某甲为“结拜兄弟”被告人柏某某庆祝生日,并在位于鹿泉市体育场附近的面摊一起喝酒吃饭。
酒后,被告人柏某某与安某某因“结拜兄弟”排行问题先发生争执,后四人离开饭店到附近的鹿泉市体育场,被告人柏某某又与贾某某发生言语冲突,被告人柏某某问谁有刀子,被告人安某某从右侧裤兜掏出自己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告人柏某某遂从安某某手中拿过折叠刀刺向贾某某左胸,后被告人柏某某、安某某、贾某甲将贾某某送往医院救治。
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重伤,并构成十级伤残。
案发后,被告人安某某赔偿被害人贾某某4万元。
在审理期间,被告人柏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
(二)裁判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