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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6.09.28【实施日期】2016.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一)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按照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确定。

(二)递延纳税期间,非上市公司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同时符合《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第4至6项条件的,应于情况发生变化之次月15日内,按《通知》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员工以在一个公历月份中取得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为一次。

员工取得符合条件、实行递延纳税政策的股权激励,与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权激励分别计算。

员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多次取得不符合递延纳税条件的股票(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6〕902号)第七条规定执行。

(四)《通知》所称公平市场价格按以下方法确定:1.上市公司股票的公平市场价格,按照取得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确定。

取得股票当日为非交易日的,按照上一个交易日收盘价确定。

2.非上市公司股票(权)的公平市场价格,依次按照净资产法、类比法和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净资产法按照取得股票(权)的上年末净资产确定。

(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个人选择递延纳税的,非上市公司应于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1)、股权激励计划、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激励对象任职或从事技术工作情况说明等。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

国家税务总局: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的解读【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日期】:2012年05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近期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该《公告》针对我国居民企业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现就有关问题解读如下:一、出台股权激励计划企业所得税处理背景?答:股权激励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的美国,80年代以后,在西方国家广泛应用。

90年代,我国一些外商投资企业开始涉及,但均是参与者,不是股权激励计划的建立者。

此后,一些在境外上市的我国中资企业,对公司高级人员、董事等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2006年1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允许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及其他员工管理人员(以下简称激励对象)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办法》)规定,我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最主要的措施有二种,一是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即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激励对象从上市公司获得一定数量的股票。

二是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即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激励对象的一项权益。

该权益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时间内以某特定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针对《办法》的出台,2006年财政部在其颁发的新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中,规范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会计核算问题。

其处理的基本原则是,该股权激励计划的实行,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通过股份支付的形式,以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交易。

所以,会计核算上,借方增加企业成本费用,贷方为减少股东权益。

因此,针对上市公司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企业会计上已经做了相应处理,在此背景下,企业所得税处理上,应该有个明确的规定。

经过调查研究,并了解一些企业做法后,我们发布了《公告》。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随着企业改革和发展的推进,个人股权激励在各行各业逐渐被采纳并应用。

个人股权激励作为一种新型的员工激励方式,旨在进一步激励员工积极投身企业发展。

然而,对于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很多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惑。

本文将就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如何申报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展开探讨。

一、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种类及计算方式个人股权激励所得主要包括股票期权收入和股票转让收入两种形式。

其中,股票期权收入是指企业采用股权激励计划向员工授予股权期权,并在股权期权行权时实现的收入;股票转让收入是指员工在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限内,将所获得的股票进行转让所得到的收入。

对于股票期权收入,一般采用“实际收到的股票期权收入 * 期权股票的市场价格 - 行权价格 - 股票交易费用”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而对于股票转让收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方法为“股票转让收入 - 股票买入成本 - 转让费用”。

二、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申报方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个人股权激励所得应当在当年度申报个人所得税。

具体申报方式如下:1. 股票期权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行权时,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申报表,并扣缴应纳税款。

b. 根据企业实际情况,个人所得税可以由企业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2. 股票转让收入的申报方式:a. 员工在股票转让时,应当自行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相关税款。

b. 个人所得税可以由证券经纪机构代扣代缴,也可以由个人自行申报缴纳。

三、个人股权激励所得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1. 股票期权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行权时,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或股权激励协议的约定,由企业在股票期权收入支付当月的次月15日前代扣代缴相关个税。

b. 股权激励所得适用个税税率为工资薪金所得税率。

2. 股票转让收入的个税缴纳时间和税率:a. 在股票转让时,员工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申报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讲解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讲解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 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7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个人转让上市公 司限售股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08号)
后续环节—分红派息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 用20%的税率计税。
等资料
行权之前备案:股票期权行权通知书或行权调整通知书等资

限制性股票计划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 股票登记、并经上市公司公示后15日内备案:计划或实施
方案、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股票登记日期及当日收盘价、禁 售期限和股权激励人员名单等资料
应纳税所得额及纳税义务发生详解
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纳 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在6个月期限内分期缴税。
高管人员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原由:公司法、证券法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转让本公司股票在 期限和数量比例上存在一定限制,导致行权时无足额资金及时 纳税的问题。
报送资料要求
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计划
计划实施之前备案:计划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税 。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
后续环节—分红派息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征税办法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的上市公司股票:
1)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 额; 2)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 3)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4)限售股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继续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 得额。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

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通用3篇】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篇一浅析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5月28日正式下发文件(国税函[2009]285号),明确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缴相关问题。

这主要是为加强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堵塞征管漏洞。

文件对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涉税问题作了原则性规定,文件主要内容包括:“一、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二、股权交易各方已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但未完成股权转让交易的,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应填写(表格式样和联次由各省地税机关自行设计)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三、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四、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

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仔细审核,推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状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值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六、加强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主动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取得股权变更登记信息。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个人投资行为在我国越来越普遍,与此同时,个人的股权转让也日渐增多。

据了解,我国发生的个人股权转让数量相当巨大,已经发生的最大股权转让缴税案例,是北京大中电器创建人张大中因把自己所持股权转让给国美电器而缴纳了5.6亿元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转让财产所得”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这项政策早已明确。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市场的开放,越来越多的非上市公司开始采用股权激励制度来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激发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提升企业价值。

然而,在实施股权激励的个税规定也是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

本文将详细解读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涉及的个税规定。

关键词: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一、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概述非上市公司与上市公司不同,其股权流转相对受限,因此,通过股权激励的方式吸引和留住人才成为一种重要的公司治理策略。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主要形式包括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业绩股票等。

其中,股票期权是最常用的一种形式,它给予激励对象在未来某一时间以特定价格购买公司股票的权利,从而使其能够分享公司价值增长带来的收益。

二、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规定详解1、税基计算对于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税计算的税基一般为实际所得额,即行权时股票的公允价值与行权价的差额。

此外,还应考虑公司股份的来源,如果是平价发行,则税基为零;如果是折价发行,则税基为股份发行价格与折价发行溢价的差额。

2、税率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税率为20%。

对于个人持有非上市公司的股份,还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税,税率为20%。

3、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对于非上市公司股份回购给予了优惠税收政策。

此外,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所得,国家也给予了减免税优惠。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降低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税务成本。

4、申报与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所得应按照年度进行申报和缴纳。

个人应在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上一年的股权激励所得,并缴纳相应的个人所得税。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非上市公司(未上市)实施了一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22年1月1日,行权价格为1元/股,行权期限为3年。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

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下发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老会计人的经验)日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出台了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为进一步帮助各地理解和把握政策及征管规定,现对有关政策口径解析如下:1.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是什么?答:近年来,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的趋势变化和特点,国家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推进以科技创新为核心的全面创新,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形势不断高涨,科技成果转化积极性明显提高。

在此过程中,为留住并激励优秀人才,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实施股权激励,相关税收政策也逐渐受到社会关注。

为深入推动国家创业创新战略的实施,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充分调动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和积极性,使科技成果最大程度转化为生产力,经国务院批准,对非上市公司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以及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以有效降低股权激励税收负担,缓解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无现金流缴税困难。

2.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税务总局采取了哪些措施?答: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精神,9月20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以下简称“101号文件”),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实行所得税递延纳税优惠。

随后,税务总局制发《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2号,以下简称“62号公告”),对有关政策细节和税收征管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

与此同时,税务总局制发了《关于做好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496号),从组织领导、税收宣传、纳税服务、征收管理、分析应对等五个方面,制定10条工作措施,督促各地税务机关不折不扣抓好政策落实。

3.此次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哪些内容?答:此次政策调整,主要包括3个方面:一是对非上市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股权激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二是将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纳税期限适当延长,并扩大了适用人员范围;三是对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行递延纳税政策。

会计实务: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会计实务: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

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需待一定服务年限或者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下简称等待期)方可行权的。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纳个税(中税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纳个税(中税网)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如何纳个税
A上市公司制定了针对公司高管的5年股权激励方案,根据方案要求,整个高管团队在完成目标情况下,可按年度净利润的10%提取股权激励总额,然后分配到可分享的个人,同时个人需再匹配本人年薪的30%,每个人将上述两项资金划入本人股票账户,按股权激励方案的规定在二级市场上购买A上市公司的股票。

请问高管们应该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您的提问回复如下:
专家回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根据财税[2009]40号文件的规定,对上市公司高管人员取得股票期权和限制性股票在行权时,纳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自其股票期权行权之日起,在不超过6个月的期限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专家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等一系列个税文件,规定对于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的股份不低于30%.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的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可以实施股权激励。

同时还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备股权激励的有关资料。

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员工取得的股权激励所得给予不直接并入当月所得,而是平均分配到实际在境内工作月份,长于12个月按12个月进行计算单独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

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规定汇总一、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缴纳:上市公司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个人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在不超过12个月的期限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适用条件:上市公司(含所属分支机构)和上市公司控股企业的员工,其中上市公司占控股企业股份比例最低为30%(间接控股限于上市公司对二级子公司的持股)。

间接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上市公司对一级子公司持股比例超过50%的,按100%计算。

(二)纳税时点1.股票期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期权行权日;2.限制性股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每一批次限制性股票解禁的日期。

3.股票增值权: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上市公司向被授权人兑现股票增值权所得的日期。

(三)计算方法1.股票期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对该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限制性股票:本批次解禁股票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对该限制性股票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限制性股票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限制性股票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2. 股票增值权: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对该股票增值权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区别于所在月份的其他工资薪金所得,单独按下列公式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即应纳税额=(股票增值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增值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长于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三)其他特殊事项1.股票期权提前转让。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税2016 101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6-09-20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6.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公布日期】2022.05.06
•【文号】财税〔2022〕16号
•【施行日期】2022.01.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正文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股权激励分期纳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22〕16号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为支持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开展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22年1月1日起,对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核心区(海淀园)注册的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授予个人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股权奖励,可自股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权奖励之日起,3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上市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经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其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2年5月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股 票 期 权 , 指 《 理 办 法 是 管 中规 定 的上 市 公 司按 照 股 权 激 励 且 考 虑 到 股 权 激 励 计 划的 对 象 是 企 业 员工 , 关 费 用应 列 为 属 于 相 计 划 授 予 激 励 对 象 在 未 来 一 定 期 限 内, 以预 先 确 定 的 价 格 和 条 件 工 资 薪 金 范 畴 。 购买 本 公 司 一 定 数 量 股 票 的权 利。 根 据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的 个 人 所 得 税 处 理 办 法 , 工 实 际 行 权 员
 ̄2 1 年 7 日起 施 行 。 02 月1
( )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实 行 后 , 待 一 定 服 务 年 限 或者 达 到规 二 对 需 定 业 绩 条 件 ( 下 简 称 等 待 期 ) 可 行 权 的 。 市 公 司 等 待 期 内 会 以 方 上
◎ 1 公告的适 用范围 8 号
根 据 上 述 规 定 , 家 税 务 总 局 认 为 上 市 公 司 的 股 权 激 励 计 国
限 制 性 股 票 , 指 管 理 办 法 中 规 定 的 激 励 对 象 按 照 股 划 实 质 上 是 通 过 减 少 企 业 的 资 本 公 积 , 是 以换 取 企 业 激 励 对 象 的
权 激 励 计 划 规 定 的 条 件 , 上 市 公 司 获 得 的 一 定 数 量 的 本 公 服 务 , 从 因此 , 据 《 业 所 得 税 法 》 八 条 的规 定 , 类 费 用 应 属 于 根 企 第 此 司股 票。
与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活 动 相 关 的支 出, 予 在 企 业 所 得 税 税 前 扣除 , 准 并
计 上 计 算 确 认 的 相 关 成 本 费 用 , 得 在 对 应 年 度 计 算 缴 纳 企 业 不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4.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5.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1号文:股权激励和技术出资的重大优惠——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 2016.9.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一、对符合条件的非上市公司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实行递延纳税政策(一)非上市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实行递延纳税政策,即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时,股票(权)期权取得成本按行权价确定,限制性股票取得成本按实际出资额确定,股权奖励取得成本为零。

【注】本条将财税【2005】35号的行权时征税的规定作了漂亮的大改动,过去除了因未取得现金无力支付税款外,取得后还可能存在风险,导致创业者、技术人员等先缴了税;后续即使亏损也难以退税。

(二)享受递延纳税政策的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包括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下同)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属于境内居民企业的股权激励计划。

2.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未设股东(大)会的国有单位,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股权激励计划应列明激励目的、对象、标的、有效期、各类价格的确定方法、激励对象获取权益的条件、程序等。

3.激励标的应为境内居民企业的本公司股权。

股权奖励的标的可以是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05.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8号)关于我国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为推进我国资本市场改革,促进企业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国务院证券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一些在我国境内上市的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上市公司),为其职工建立了股权激励计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一、本公告所称股权激励,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以下简称激励对象)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股权激励实行方式包括授予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

限制性股票,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股票期权,是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上市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二、上市公司依照《管理办法》要求建立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并按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在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时,按照该股票的公允价格及数量,计算确定作为上市公司相关年度的成本或费用,作为换取激励对象提供服务的对价。

上述企业建立的职工股权激励计划,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对股权激励计划实行后立即可以行权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实际行权时该股票的公允价格与激励对象实际行权支付价格的差额和数量,计算确定作为当年上市公司工资薪金支出,依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 -回复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 -回复

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回复什么是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4号文是指中国国家税务总局于2018年发布的《关于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文”)。

这份文件是为了完善我国科技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政策,鼓励科技人才投身于科技创新,并更好地满足科技型企业发展的需求而提出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

4号文的出台是中国政府致力于提振科技创新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

它旨在通过股权激励,吸引、培养和留住科技人才,激发科技型企业的创新活力,推动科技创新转型升级,提升中国的科技实力和核心竞争力。

那么,为什么需要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科技型企业股权激励是一种常见的激励机制,它通过将部分公司股权分配给员工,使员工与企业的利益紧密绑定,从而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

对于科技型企业来说,人才是最具价值和竞争力的资产。

而股权激励可以吸引更多高素质人才加入科技型企业,并使其在艰苦的科研过程中持之以恒,为企业的长远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然而,过去的股权激励政策在税收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比如,股权激励收益征税是一大难题。

根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个人从股权激励中获得利益需要支付个人所得税。

然而,科技型企业常常在初创阶段或是不盈利阶段,因此股权的估值困难,导致员工很难负担高额的个人所得税。

这一问题一直以来困扰着科技型企业和科技人才,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股权激励的推广和普及。

针对这一问题,4号文提出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解决股权激励税收问题,具体包括:1. 推迟个人所得税的缴纳,对于拥有科技型企业股权的个人,可以选择在股权转让时或是获得股权收益时缴纳个人所得税,而非在股权获得时缴纳。

2. 对于非上市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按转让收益的20%计算纳税,适用20%的税率。

同时,对于持有股权满12个月以上的个人,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减免政策。

3. 对于上市科技型企业股权转让,个人按转让收益的60%计算纳税,并适用20%的税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9.08.24施行日期2009.08.24文号国税函[2009]461号主题类别个人所得税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为适应上市公司(含境内、境外上市公司,下同)薪酬制度改革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有关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和《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等文件。

现就执行上述文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股权激励所得项目和计税方法的确定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财税〔2009〕5号文件等规定,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由上市公司或其境内机构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股票期权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上市公司应于向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兑现时依法扣缴其个人所得税。

被授权人股票增值权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为: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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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
备案编号(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单位:股,%,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
本表适用于实施符合条件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个人所得税递延缴纳备案事宜时填报。

二、报送期限
企业应于符合条件的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次月15日内报送。

三、表内各栏
(一)公司基本情况
1.公司名称:填写实施股权激励的非上市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3.联系人、联系电话:填写非上市公司负责办理股权激励及相关涉税事项人员的相关情况。

(二)股权激励基本情况
1.股权激励形式:根据实施股权激励的形式勾选。

2.股权激励人数:填写股权激励计划中被激励对象的总人数。

3.近6个月平均人数:填写股票(权)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股权奖励获得之上月起向前6个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

如,某公司实施一批股票期权并于2017年1月行权,则按照该公司2016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平均人数计算。

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取整。

4.实施股权奖励公司填写栏:填写实施股权奖励企业的有关情况。

(1)本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实施股权奖励公司根据本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2)标的公司名称、标的公司是否为限制性行业、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其他境内居民企业所取得的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本栏。

以本公司股权为股权奖励标的,无须填报本栏。

①标的公司名称: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法定名称全称。

②标的公司纳税人识别号: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填写用以实施股权奖励的股权标的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③标的公司是否限制性行业:以其他境内居民企业股权实施股权奖励的,根据标的公司上一纳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比最高的行业,确定是否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附件《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所列行业。

属于所列行业选“是”,不属于所列行业选“否”。

(三)股权激励明细情况
1.姓名:填写纳税人姓名。

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其姓名应当用中、外文同时填写。

2.身份证照类型: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有效证照名称。

3.身份证照号码:填写能识别纳税人唯一身份的号码。

4.股票(权)期权栏:以股票(权)期权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股票(权)期权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的实际日期。

②行权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行权购买股票(权)的实际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票(权)期权计划,股票(权)期权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股票(权)期权行权时,按行权价实际出资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5.限制性股票栏:以限制性股票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限制性股票计划中,授予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实际日期。

②解禁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达到规定条件而解除出售限制的具体日期。

③可出售日:填写根据限制性股票计划,限制性股票同时满足自授予日起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条件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④取得成本:填写被激励对象取得限制性股票时的实际出资金额。

⑤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6.股权奖励栏:以股权奖励形式实施激励的企业填写本栏。

没有则不填。

①授予日:填写授予被激励对象股权奖励的实际日期。

②可出售日:填写根据股权奖励计划,自获得奖励之日起持有满3年后,实际可以对外出售的日期。

③股数、持股比例:填写被激励对象实际取得的股数以及对应的持股比例。

若非上市公司因公司注册类型限制,难以用股数体现被激励对象股权激励权益的,可只填写持股比例,持股比例按照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填写。

四、本表一式二份。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由非上市公司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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