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对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
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的解读和评论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梁慧星合同法于1999年颁布生效,十多年的司法实践经验,已经证明合同法的立法指导思想、价值取向、逻辑结构、各项制度设计是成功的,为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提供了法治基础和制度保障。
十多年来,学术界和实务界为保障合同法的正确实施做了很大的贡献。
各地各级人民法院在适用合同法裁判合同纠纷案件的裁判实践中,创设了若干新的裁判规则,例如:权利失效,事后抵押无效,合同解除不发生违约责任,合同应按理性第三人通常理解的的合同目的解释,损害第三人利益合同第三人有权诉请确认合同无效,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可以抵销,不良债权不生息,债务加入。
这些判例规则,弥补了合同法的不足,丰富和发展了合同法理论,值得学术界和立法机关特别重视。
合同法颁布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三个司法解释文件,即合同法解释(一)(法释〔1999〕19号),合同法解释(二)(法释〔2009〕5号)和买卖合同解释(法释〔2012〕8号)。
先对前两个解释作一个概述,然后着重分析第三个解释。
解释(一)(法释〔1999〕19号),主要是解决适用合同法新旧法衔接、程序、时效问题,最重要的是对合同法第73条规定的代位权制度如何适用的解释。
该项解释,抛弃了关于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先归属于债务人的传统理论,采纳了由行使代位权的债权人优先取得的新理论,极具创造性。
1解释(二)(法释〔2009〕5号),着重于对合同法若干制度的解释,如第7条解释什么是“交易习惯”;第8条解释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无故未办理有关手续的,属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第14条将“强制性规定”,区分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第15条解释多重买卖的效力;第19条解释合同法第74条债权人撤销权;第20、21条解释债务清偿顺序;第22条关于违反后契约义务的责任的解释;第23条关于抵销权的解释;第24条为解除权行使和抵销权行使增设3个月异议期间;第27-29条关于违约金调整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三)·【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7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_真题(含答案与解析)-交互
专业基础课-民法学占有、债权概述、合同(三)(总分100, 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1.在以招投标方式订立合同时,下列行为属于承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投标B 定标C 开标D 招标分值: 2.5答案:B[解析] 招标投标一般包括以下阶段:招标阶段、投标阶段、开标或定标阶段。
通过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招标公告和招标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为要约,定标或确定中标人为承诺。
故选B项。
2.甲与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甲于10月10日交货,乙在收货后10天内付款。
交货期届满时,甲发现乙有转移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对此,甲可依法行使______。
SSS_SINGLE_SELA 先履行抗辩权B 同时履行抗辩权C 先诉抗辩权D 不安抗辩权分值: 2.5答案:D[解析] 《合同法》第68条规定了不安抗辩权: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第2项规定,选D项。
有权行使先履行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后履行方,而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是双务合同中的先履行方。
本题中,甲是先履行方,不能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故不选A项。
在双务合同中,如果履行顺序没有先后之分,双方当事人才能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可是本题表述的情形是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故不选B 项。
先诉抗辩权是保证合同的一般保证人享有的权利,甲不是保证人,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
故不选C项。
3.下列行为中,属于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是______。
SSS_SINGLE_SELA 甲(8周岁)接受远房亲戚馈赠的现金1万元B 乙(14周岁)用压岁钱购买价值2800元的金项链C 丙从某公司购买一辆无牌照的走私车D 丁因受对方欺诈买回一部不能使用的手机分值: 2.5答案:D[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可撤销合同包括:(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欺诈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5)胁迫方以胁迫的手段订立的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二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三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二十九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负担代为保管期间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买受人主张出卖人承担代为保管期间非因买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主要应当包括保险单、保修单、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质量鉴定书、品质检验证书、产品进出口检疫书、原产地证明书、使用说明书、装箱单等。
第五条出卖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资料证明其已履行交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卖人应当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交付标的物的事实。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
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司法适用郭仕捷;丁国民【摘要】《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关于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要约的条件过于严格,加之司法实践中开发商的伎俩、法院的保守、要约邀请视为要约裁判标准不明确等,导致购房人举证困难,权益保护不尽到位.购房人应当注意取证、事先预防;法院则应当以更宽松的标准处理相关问题;立法应当将第三条中条件之并列模式转换为选择模式.【期刊名称】《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6(029)006【总页数】5页(P39-43)【关键词】要约;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纠纷;司法适用【作者】郭仕捷;丁国民【作者单位】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建福州,350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3.6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于2003年6月1日生效。
其中,第三条对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视为合同内容的情形进行了规定,该条文被视为规制商品房开发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的利器。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其运用状况却不尽如人意,各地法院裁判亦有所差别。
如何理解和运用该条文是法律从业者所面临的难题。
从理论上讲,开发商通过广告宣传,目的在于诱使民事主体与其进行房屋买卖交易之法律行为,这也就决定了该种广告宣传本质上为要约邀请,双方权利义务之确定最终以实际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为准。
然而,虽有行政部门对虚假广告宣传之制约,但于民事主体而言,在基于信赖订立预售合同之后,购房人却未能如愿,此时,法律应如何对其进行救济?笔者认为,对该问题的回答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考察:一方面,对目前《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三条之条文本身应当如何进行审视;另一方面,司法实践中对于该条文的司法适用应当采取何种态度。
原则上,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在特定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其可以被视为要约,进而成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
商品房司法解释第三条详解.doc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解读【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本条是关于商品房销售广告视为合同要约的条件及承担民事责任的解释。
目前,商品房买卖90%以上是以广告形式向社会公开出售的,因商品房销售广告引发的纠纷在审判实践中大量存在。
据报载,在2003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2002年因商品房广告虚假引起的投诉比上一年增长177%,成为商品房纠纷中最主要的问题和消费者投诉的热点问题。
近几年来,社会上要求整治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呼声日益高涨,国家有关部门也下了很大的力气予以治理整顿,但因相关的法律措施不配套,法律责任的界限不明确,虚假广告已成为商品房销售领域的瘤疾,根治较难。
有人在报纸上写了一则笑话:说某地举办吹牛大赛,最终杀人决赛圈的一水儿全是售楼小姐。
还有人撰文指责有的商品房广告简直就是颠倒黑白,说:明明是商住混杂的塔楼,去口说成是与国际接轨的SOHO产品;明明是积压多时的空置房,却说成是保留单位、典藏户型;明明是楼盘紧靠着蚊虫滋生的烂泥塘,却说成是热带雨林性气候。
本条司法解释就是在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民事责任作出的一个新的界定。
本条所说的“广告”是指商业广告,“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指广义上的广告,包括媒体广告,如报刊杂志上的印刷广告、广播电视广告和招贴广告;售楼书及各种宣传材料;施工现场的广告牌;样板房展示;等等。
本条所说的商品房销售广告中的“说明和允诺”,是指房地产开发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新闻媒体的广告栏目或自行印制售房宣传资料、设置户外广告、样板房等形式,在宣传和介绍商品房的同时,作出的对购买商品房特定事项的说明或者对商品房质量的声明、陈述。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3篇
民法典第三编第九章买卖合同3篇篇1买卖合同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基础上,就甲方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达成以下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章:合同双方第一条: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签订。
甲方为购买方,乙方为销售方,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签订合同资格。
第二章:商品描述与数量第二条:商品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规格型号:____________________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质量:按照国家标准或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
第三章:价格与支付方式第三条:商品价格按双方商定的价格执行。
商品价格应包含商品质量、品牌、售后服务等内容。
商品总价:________元人民币。
付款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如现金、银行转账等)。
付款期限: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交付与验收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商品交付。
交货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交货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收到商品后应及时进行验收,如发现商品质量问题应在约定时间内向乙方提出异议。
第五章:违约责任第五条:如甲方未按照约定时间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并保留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如乙方未按照约定时间交付商品,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遇到合同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纠纷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7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第六条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买受人拒绝接收多交部分标的物的,可以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
201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
2013合同法司法解释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纠纷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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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12〕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合同范本。
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名称)。
乙方,(买方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甲方以下物品达成如下协议:一、标的物。
甲方同意将以下物品出售给乙方,(具体物品名称、规格、数量等)。
二、价格及支付方式。
1. 甲方同意以(货币单位)(具体金额)的价格出售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之日起(具体支付方式和时间要求)内支付全部货款。
三、交付方式及时间。
1.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货款后(具体交付方式和时间要求)交付上述物品给乙方。
2. 乙方应在收到上述物品后(具体验收方式和时间要求)。
四、保修期。
1. 甲方保证上述物品在交付之日起(具体保修期限)内保持良好的品质和性能。
2. 若上述物品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甲方应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
五、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付上述物品,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乙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2. 若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六、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产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具体仲裁机构或法院)裁决。
七、其他。
(其他约定事项)。
八、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至履行完毕终止。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
合同附件,(列明附件名称及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8号)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文字号】法释〔2012〕8号【颁布时间】2012-5-1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人民法院报2012年6月6日第02版【全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12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8号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1年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逐条详细解读--2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
汇报人:XXX
汇报时间:2022年X月
第二条 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第三条 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目
第四条 出卖人交付辅助单证和资料范围
录
第五条 发票对交付和付款义务的证明力
CONTENTS
第六条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合同履行顺序
第二条、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规则
(四)电子信息产品的交付方式 1.交付权利凭证; 2.以在线网络传输的方式接收或者下载该产品。 对第一种交付方式而言,不宜以买受人收到该产品为标准来确定 交付是否完成,买受人收到该产品的权利凭证的,即应认定出卖 人已完成交付义务。对第二种交付方式而言,本条规定以买受人 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为完成交付的标准。
Hale Waihona Puke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2. 可自己代为保管; 3. 可委托适于保管的第三人代为保管; 4. 在特殊情况下,可应急处置标的物; 5. 可返还多交付的标的物。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无论买受人采取何种方式保管多交付的标的物,均应符合以下要 求: (1)应当以善良管理人的态度保管和处置标的物; (2)应当根据标的物的性质,采取适当方法妥善保管。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4. 如果出卖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当即检验发现了 标的物数量超出合同约定,并向出卖人作出明确的拒收的意思表 示,而出卖人又不认可的,此时,并无买受人代为保管的必要, 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三条、买受人拒收多交标的物费用承担
(四)买受人代为保管多交部分标的物的方式 一般认为,买受人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合理措施适当履行保全 标的物的义务: 1. 可根据出卖人的指示或要求进行保管;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
第三条交货方式和时间。
1. 买方应当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支付货款的50%作为订金,并在货物交付前支付余款。
2. 卖方应当在收到订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安排货物的交付,并提供交货单据。
3. 货物的交付方式为卖方自行送货至买方指定地址,交付时间为双方协商确定的日期。
4. 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货物无法按期交付,卖方应当立即通知买方,并双方协商解决方式。
5. 买方应当在收到货物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若发现货物有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通知卖方,并协商退换货或者进行赔偿。
6. 若买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卖方有权暂停货物交付,并要求买方支付违约金。
7. 若卖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并可以解除合同。
以上为买卖合同解释第三条的内容,若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请随时与我联系。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7篇
买卖合同解释全文7篇篇1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进行商品交易,为明确双方权益,特制定此买卖合同解释全文。
第一条:合同双方1. 甲方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合法经营资格,有权出售本合同所述货物。
2. 乙方是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具有购买本合同所述货物的意愿和资格。
第二条: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质量:货物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
第三条: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1. 交易价格:人民币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
2. 支付方式:乙方应按照以下方式支付货款:________。
第四条:交货期限及方式1.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____日内交货。
2. 交货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包装标准、包装物供应和回收1. 货物必须采用适当的包装,确保在运输过程中不受损坏。
2. 包装标准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
3. 甲方应承担包装物供应的费用。
4. 乙方返还包装物时,甲方应按照约定进行回收。
第六条:验收标准及方法1. 乙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日内进行验收。
2. 验收标准:国家相关标准或双方约定的标准。
3. 验收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货,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若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其他违约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不可抗力1.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
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2023标准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标准合同)
合同法解释(一、二、三、买卖合同)引言合同是现代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法律工具之一。
合同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一部分,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解除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在实际操作中,对于不同类型的合同,尤其是买卖合同,合同法中的相关条款往往需要具体解释和应用。
本文将详细解释合同法中与买卖合同相关的一、二、三条款。
一、买卖合同的定义与要素根据合同法第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是指买方支付货币、券票、电汇等交付方式,而卖方交付标的物的合同。
买卖合同是最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适用范围广泛。
买卖合同有几个要素:1.买卖双方:买卖合同是双方行为,其主体为买方和卖方。
买方是购买标的物的一方,卖方则是出售标的物的一方。
2.标的物:买卖合同的核心是标的物,即买方购买而卖方出售的物品。
标的物可以是有形的物品,如电子设备、汽车等,也可以是无形的物品,如版权、商标等。
3.交付方式和支付方式:买方需要通过一定的交付方式获得标的物,而卖方则会收到买方支付的货币、券票、电汇等。
二、买卖合同的成立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的成立条件,即要求买卖双方达成协议,明确标的物和交付方式,并且以买方支付货币等方式支付购买价格。
买卖合同的成立通常包括几个阶段:1.需求和供给:买卖合同的成立需要在市场上形成需求和供给。
买方需要有明确的购买需求,而卖方则需要有足够的供应能力。
2.协商和议价:买方和卖方需要通过协商和议价确定合同的标的物、数量、质量、价格、支付方式等具体细节。
3.签订合同:双方达成一致后,签订合同成为买卖合同成立的重要步骤。
合同可以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4.履行合同: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交易完成,还需要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
三、买卖合同的履行和责任买卖合同的履行是指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方式进行交付、支付等行为。
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合同法第三条明确了买卖合同履行的责任:1.卖方的责任:卖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履行交付义务,即将标的物交付给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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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
篇一: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从《买卖合同法解释》第三条看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
买卖是人们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原始、最典型、最普遍、最基本的交易形式,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息息相关。
在审理的民商案件中,买卖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案件。
买卖合同在我国《合同法》分则中居有名合同之首,但随着买卖关系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以及市场交易日新月异的变化,《合同法》中的关于买卖合同的条文却难以涵盖和适应。
20XX 年6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买卖合同解释》),该司法解释自20XX年7月1日起实施。
该司法解释主要是对《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条款的进一步细化和解释。
其中解释的第3条,即对无权处分合同的效力,明确地予以了肯定。
现就该问题作如下理解。
1关于无权处分行为及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规定
无权处分行为在买卖交易关系中很普遍。
在买卖关系中,原则上出卖人(:买卖合同解释第3条)应当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故出卖他人之物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那擅自出卖共有财产是否属于无权处分的情形?结合《物权法》第97条①的规定,应区别对待,1、在共同共有情形下,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处分共同共有财产
的,构成无权处分;2、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未到达2/3以上份额的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按份共有财产的行为,构成无权处分。
《合同法》
第51条②规定:“无权处分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可见对
篇二:《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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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的理解与适用作者:罗西贝贝
来源:《法制与社会》20XX年第27期
摘要最高法颁布实施的《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了买卖合同特别效力规则。
学术界对该条解释的适用范围、解释对象、立法意旨以及最高法是否越权等问题的看法出现巨大分歧。
本文通过分析学术争论的焦点,将此番争论的核心问题归结于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判断。
文章分析得出《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不仅仅局限适用于买卖合同,其规定是最高法对无权处分合同效力的肯定。
关键词买卖合同无权处分合同效力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XX)09-068-02
一、司法解释第3条问题之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7号),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