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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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追溯管理办法

1目的与适用范围

规定一般质量工作、质量指标的考核以及质量事故分级、处理和考核等要求。

2引用标准

3定义

质量事故:是指由于某种原因造成一定程度经济损失的批量性质量问题,或者由于某一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无形损失)的事件。

4管理内容

4.1考核原则

4.1.1各单位/部门负责人为本单位/部门第一质量责任人。

4.1.2各单位/部门应严格按照质量管理体系要求主动履行本单位/部门的质量职责并对“应知不知、知而不行、行而无效”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4.1.3各单位/部门之间、上下工序之间均严格体现为内部“供方”与“顾客”的市场契约关系,任何“供方”都应积极主动为其“顾客”提供必须的产品、服务或信息,并对因未能达到既定“顾客”要求而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

4.1.4任何单位/部门负责人都必须对本单位/部门质量工作绩效负责,对因本单位/部门责任造成的质量事故、外部市场质量损失负责。

——质量管理本部、工厂品质部代表顾客对产品品质进行监控;

——开发环节应对产品设计能否满足国家标准及顾客要求负责;

——生产环节应对产品能否满足设计要求和一致性及设计更改的正确性负责;

——营销环节应对外部市场质量信息的正确性、产品流通环节的品质控制及安装、服务品质负责。

4.1.5任何单位/部门都具有积极主动保证产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即使没有明文规定,各单位/部门也必须对因其质量意识淡薄、推诿扯皮、未能有效履行应尽的质量义务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4.2质量责任的落实

4.2.1任何质量责任都可通过经济手段来落实,责任单位/部门应承担因本单位/部门责任造成的一切损失并将受到额外的处罚。

4.2.2任何单位/部门(即内部“顾客”)有权追究直接上游环节(内部或外部供方)质量责任,包括要求整改、退换货、赔偿经济损失和予以额外处罚,必要时报质量管理本部协助落实。要求整改、退换货及经济损失索赔方需证据确凿,事实描述清楚,否则被要求方有权向质量管理本部投诉。对于需质量管理本部协助落实的事项,若事实描述不清,无法做出有效判断的,质量管理本部有权要求对方明确事实或介入共同调查。

4.2.3责任主体明确时,可直接追究责任主体责任;责任主体不明确时可按照“成品及零部件谁生产谁负

责”、“外协外购件、原材料谁采购谁负责”、“新产品谁开发谁负责”、“信息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判定责任单位/部门。责任单位/部门可进一步追究直接上游环节的质量责任。

4.2.4对于生产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处理不力,延误交运,追究相关部门经济责任,一般以集团质量成本核算原则计算经济损失,并落实到个人。

4.3一般质量工作考核

一般质量工作考核主要是对能否及时、有效履行质量义务的考核,分为正激励和负激励两种形式。4.3.1正激励

正激励的奖励原则、方式及额度参见《质量奖励基金管理》。

4.3.2负激励

4.3.2.1考核准则

对一般质量工作按以下准则进行考核。

4.3.2.1.1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未导致不良后果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100元以上罚款;

4.3.2.1.2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导致相关环节工作延误、效率降低等损失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上罚款;

4.3.2.1.3未按流程操作或要求执行,导致经济损失或荣誉损失等情节严重的,对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罚款;

4.3.2.1.4外部监督审核发现的每一个不符合项处以责任部门直接责任人100-500元的罚款。

4.3.2.1.5对于集团下达的专项质量工作(如专项质量整改项目、质量宣传活动等),如未按要求履行职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处以500元以上的罚款,情节恶劣的按质量事故处罚。

4.3.2.2考核内容

各属下公司层面的品质工作负激励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方面:

4.3.2.2.1对于因进货检验合格而上线不合格导致生产停线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视情节轻重对进货检验部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2对于因代用、放行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生产停线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经调查后视情节轻重对相应签字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3对于因回用物料质量问题导致生产线停线或市场上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按“谁评估谁承担责任”的原则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4对首次批产、批量生产过程中由于开发设计责任造成的停线、返修、库存返修或市场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开发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还对开发及评审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5对于试制、试产、首次批产机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工厂责任引起的停线、返修、库存返修或市场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生产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还对技术开发部、生产部、品质部和工厂的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6对于因技术更改问题(包括技术更改传达不到位、评估不足、违反相关流程等)造成生产停线或市场上批量质量事故的,除按相关流程进行索赔外(谁更改谁承担责任),视情节轻重对开发和技术部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7对于市场上的批量性质量事故,成品检验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除按鉴定报告进行损失分解外,

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8对于因例外放行导致的市场批量质量事故,提出、会签、审批部门除承担相应的损失分解外,对提出、会签及审批的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9对于因违反流程操作导致生产和市场出现批量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的,对责任人进行追加处罚;

4.3.2.2.10发生质量问题后推卸责任、不积极整改导致事态扩大或延误整改时机的,对责任人加重处罚。

4.3.2.2.11关于质量改进的考核内容:

——对于因质量信息反馈不及时错过整改最佳时机造成额外损失或导致事态扩大的,依具体情况对信息提供的责任部门及责任人进行处罚;

——对于整改责任部门整改不及时导致损失扩大或不良影响扩大的,对整改责任部门及责任人依具体情况进行处罚,整改跟进责任人承担连带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对于因质量信息提供不准确或信息虚假导致无效整改浪费人力物力的,对整改部门及责任人予以处罚,必要时对质量信息提供部门及责任人予以处罚;

——对于集团立项的整改项目,定期对整改的及时性、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作为参与集团各种质量奖励与惩罚的依据,具体评价方法另文规定。

4.4质量事故处理与考核管理

4.4.1质量事故分级

质量事故分为Ⅰ类、Ⅱ类、Ⅲ、Ⅳ类,判定标准如下:

4.4.1.1Ⅰ类质量事故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含本数,下同)的:

——擅自变更工艺路线、修改工艺文件,违背管理制度造成内部损失10000元以上的经济损失;

——在产品质量上弄虚作假,或发生质量事故不按报告程序报告;

——多次要求整改一直未能落实,但未造成严重问题;

4.4.1.2Ⅱ类质量事故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

——由于某种质量问题造成试验、鉴定、定型不能进行或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影响月度计划或合同交货期造成较大影响;

——在省市级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专项监督抽查中,产品检查不合格并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在产品投放市场后,因同一质量问题造成的成批返工维修,甚至停止销售;

——因质量问题造成暂停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

——因质量问题被有关单位责令整顿。

4.4.1.3Ⅲ类质量事故

——一次性质量问题造成的外部经济损失在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由于某种质量问题,影响公司年度计划的完成,造成重大影响;

——在国家级的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产品不合格,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造成的事故在新闻媒介上予以公布;

——因质量问题被吊销认证证书或其他荣誉证书;

4.4.1.4 Ⅳ类质量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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