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制史教学课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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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礼入法,礼法结合 家庭本位,伦理法制 法为治世之具,缘法断罪 无讼是求,调处息争 法典体例上的“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与法律体
系上的“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三、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发展阶段
法律制度特点
中国法早期发展阶 中国法律发展的源头起自于夏朝,与中国文明 段(夏、商、西周)的起源同步。商朝、西周确立起以“亲亲”、
——《史记·殷本纪》
案例2 禹杀防风氏案
昔禹致会群神于会稽之山,防风氏后 至,禹杀而戮之。
——《国语·鲁语》 自虞、夏时,贡赋备矣。,或言禹会 诸侯江南,计功而崩,因葬焉,命曰会 稽。会稽者,会计也。
——《史记·夏本纪》
【课后习题】
一、名词解释 禹刑、汤刑、“率民以事神”、内服、外服
二、简述 1、夏朝的五刑主要是哪些刑罚? 2、夏朝法律中主要规定了那些罪名? 3、商朝的刑罚有哪些? 4、简述商朝“内外服”的司法机构。
绪论
一、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二、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三、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 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 转移;
2.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
3.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二、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 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二、简答题 1、简述西周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 2、简述西周时期的主要立法活动。 3、简述西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 4、简述西周时期的婚姻法律制度。 三、论述题 1、试述西周宗法政权体制的主要内容及其特点。 2、试论西周时期礼与刑的关系。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名师名校讲义【中国法制史课件】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二)、 西晋时期的《泰始律》
晋武帝泰始四年(268年)颁布《晋律》,又称《泰始 律》。晋律共20篇,对汉魏时期的法典作了进一步修改, 精简了法律条文,形成了620条的新式法典。其篇名是: 刑名、法例、盗、贼、诈伪、请赇、告劾、捕、系讯、断 狱、杂、户、兴、毁亡、卫宫、水火、厩牧、关市、违制、 诸侯。《泰始律》具有三个特点:其一,增加了《法例》 篇;其二,精简了律令章句;其三,新增加了交通肇事、 水火损败等方面的条款;其四,“准五服以制罪”写入法 典,成为第一部儒家化的法典。
④、北朝初步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北魏采用死、 流、徒、鞭、杖五刑;北齐改徒刑为“刑罪”, 北周从轻到重排列,即杖、鞭、徒、流、死。
三、封建法律儒家化的进一步发展
1、八议入律
曹魏制定新律时,将《周礼》的“八辟丽邦法” 改为八议,正式列入国家法典。这一制度规定, 贵族官员犯罪,司法机关不得按正常程序审判, 必须“皆先奏请,议其所犯”,故曰八议。犯 “十恶者,不用此律”。这八种人物是:亲、故、 贤、能、功、贵、勤、宾。八议制度是儒家“礼 有等差”原则的集中体现,是西汉开始的法律儒 家化的深入发展。程树德根据《唐六典》的记述, 认为八议制度自魏、晋、宋齐梁陈、后魏、北齐、 北周及隋皆载于律,是八议入律,始于魏也。
魏律佚文
1、居三年之丧而冒哀求仕,五岁刑; 2、诸犯死罪,若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
无成人子孙,旁无期亲者,具状上请。流 者鞭笞,留养其亲,终则从流,不在原赦 之限。
北齐律
北齐历时十年制定齐律,于武成帝河清三 年(564年)完成,史称《北齐律》。北齐 律共有12篇,949条,其篇名为:名例、禁 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 盗、捕断、毁损、厩牧、杂律。《北齐律》 在中国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隋唐 以后的立法具有重要的影响,程树德认为: “南北朝诸律,北优于南,而北朝尤以齐 律为最。”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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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法律实践: 清代法律制度的发
展和特点,包括 《大清律例》的编 纂和司法制度的改 革。同时,可以介 绍一些具有代表性 的案例,如“海瑞
罢官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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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近代法制的转型与变 革
近代法制的转型背景与原因
西方列强的侵略与民族危 机
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与经 济转型
西方民主思想的传播与启 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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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期三 的国
法至
制隋



法 制




的宋 法元
制明



目录

法夏 制商





制秦 汉





型近 与代
变法
革制



总 结



第一章
添加章节标题
第二章
法制史概述
法制史的定义和意义
● 法制史是研究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过程 ● 法制史的研究对象是历史上不同时期、不同地域的法律制度 ● 法制史的研究方法包括文献资料、考古发现、口述传统等多种手段 法制史的意义
科技的发展,数字化和信息化将成为中国法制史发展的重要趋势。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内 容可以根据您的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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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皇权:秦汉时期的法律思想均以维护皇权为核心,强调君主的权威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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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良教学传统
2003年,“中国法制史”课 中国法制史” 2003年 程被评为重庆市重点建设课程。 程被评为重庆市重点建设课程。 经过4年的建设, 经过4年的建设,本课程已 基本具备精品课程的条件。 基本具备精品课程的条件。
中国法制史
精品课程建设 情况汇报
课程负责人: 课程负责人:曾代伟教授
报告人: 报告人:法制史教研室主任 吕志兴 副教授
汇报要点
★法学核心课程,本科教育必修 法学核心课程, 依托省部级重点学科, ★依托省部级重点学科, 学术积淀深厚 重庆市重点建设课程, ★重庆市重点建设课程, 优良教学传统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 ★师资队伍结构合理, 学术梯队实力雄厚 教育教学改革, ★教育教学改革,研究成果丰硕 教材建设卓有成效, ★教材建设卓有成效, 西南特色影响深远
学术积淀深厚, 学术积淀深厚,学术成果丰硕
近五年来, 近五年来,学科成员在各类学术刊物 上发表论文近 200篇; 200篇 出版专著 10多部; 10多部 多部; 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 10多项 多项。 省部级科研项目10多项。 为“中国法制史” 精品课程建设奠定 中国法制史” 了良好的基础。 了良好的基础。
法学专业 核心课程
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 14门核心课程之一 14门核心课程之一 法学专业各教育层次的必修课程
依托省部级重点学科 学术积淀深厚
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 ★ 1979年开始招收硕士研究生 ★1998年评为司法部部级重点学科 1998年评为司法部部级重点学科 2000年被确认为重庆市重点学科 ★ 2000年被确认为重庆市重点学科 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 2003年成为博士学位授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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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刑事政策--刑罚世轻世重。
"建邦三典":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 乱国用重典。
五、西周的民法
(一)民事规范:以习惯法为主的民事法律体系。 (二)契约关系:
1、管理机构:司约、质人。 2、买卖契约:质剂(大市以质 小市以剂)。 3、借贷契约:傅别。
(三)婚姻家庭制度:
1、结婚原则: (1)一夫一妻。奴隶主贵族可以纳妾。 (2)同姓不婚。根据之一:"男女同姓,其生不蕃"。
1、嫡长子继承制。 2、大宗率小宗,小宗率群弟(小宗服从 大宗,诸弟服从长兄)。 3、家族组织与政权组织合一,周王为"天 下共主"。
(四)影响:
宗法制度不仅是西周的基本社会制度,而 且在思想观念和基层组织等方面影响到以后 的封建社会。
二、西周法律思想
(一)以德配天。 1、根据:皇天无亲,惟德是辅。 2、"德"的要求:敬天、敬宗、保民。 (二)明德慎罚。 要求:"实施德教,用刑宽缓"。 (三)影响:西周的法律思想将天命与德治联
(三)商鞅变法的内容:
1、剥夺旧贵族特权,改革基层管理体制 废除了奴 隶主贵族在任官方面的世卿世禄制,地方长官任免 统一由国王掌管。
纳币的标准: 元朝:一品二品:五百贯; 三品:四百贯; 四品五品:三百贯; 六品七品:二百贯; 八品九品:一百二十贯 庶人:上户一百贯,中户五十贯,下户二十贯。
六、西周的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构体系:周王--大司寇--小 司寇(属 官有掌囚、掌戮、司刑等) --基层官员(士师、乡士、遂士等)。
(二)"禹刑"(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三)罪名(昏、墨、贼,杀。不孝) (四)"五刑"(墨、劓、刖、宫、大辟) (五)监狱(圜土、夏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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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爱国必先具备国史知识
人类常情,必先认识乃生情感。凡其所爱,必其所知,人惟其所 爱而奋斗牺牲。与敬爱上帝基于信仰不同,爱国家民族则由乎知 识。惟知之深,故爱之切。
(二)《中国法制史》意义:1、奠定学习各部门法的基础

2、提高对现行法制的理解力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第五节 如何学习《中国法制史》(怎么办)
中国法制史
二、婚姻
(一)婚姻原则
1、一夫一妻制;2、同姓不通婚;3、父母之 命,媒妁之言。
(二)六礼
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三)七出三不去
“不顺父母去、无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
者去、多言去、盗窃去”
“有所娶、无所归不去;与更三年丧,不去; 前贫贱后富贵,不去” 男女有别、三从四德《周礼 天官 内宰》,
中国法制史
(二)契约 西周时期出现契约制度。专职官管理契约制度称司约, 市场管理人员称质人。有两种契约:
1、质剂。用于买卖关系的契约。买卖奴隶、牛马用质, 较长的契券;买卖小物品用剂,是较短的契券。质剂由 官方制作。
2、傅别。债券叫傅,从中撕开叫别。债务人执左券, 债权人执右券。
15.07.2019
个。中国法制不同类型一脉相承,不应割断。新中国成立时,将国民党
之《六法全书》全盘否定等行动已被历史证明是错误的。当时的法学研
究成果或研究方法(如习惯调查)至今仍值得学习。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上古三代即夏商周和春秋时期---中国法制 开始形成时期——奴隶社会
战国与中古即自秦至清的封建社会---中 国
15.07.2019
中国法制史
主讲人:王新举 法政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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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一、立法概况 二、西周法律内容 三、西周司法制度 四、案例选编
西周法律制度
(一)“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
一、立法概况
明德 慎罚
明德
加强自我克 制,实行德 治;敬民、保民
慎罚 区别对待,罪止一身
(二)制礼作刑的立法活动 1.制定周礼 2.编订刑书
(三)法律形式及礼刑关系 1.主要法律形式——习惯法、王命、殷彝 2.礼与刑的关系——“出于礼,入于刑”
——《西周金文选注》
【课后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礼、《吕刑》、嫡长子继承制、质剂、傅别、世卿世禄、六礼、狱与讼、五听
一、 二、 三、
绪论 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中华法系的独特性 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主要过程
一、中国古代法律的基本特点
1. 立法主体:君主制法,法律以君主意志为转移; 2. 指导原则:以礼教为指导原则和理论基础; 3. 法律的主要内容:诸法合体,以刑为主; 4. 司法与行政的关系:司法从属于行政。
三、论述题 中国法律的起源有哪些特点?
【思考题】
1.运用法学基本理论,结合具体史料,分析阐述中国古代法的起源的历史途径、主要特点及其形成原因 。
2.试述夏商刑罚制度的基本内容与主要特点。 3.举例说明夏商司法制度的“天罚”、“神判”特色。
宗法制
宗法制是指以宗族血缘关系为纽带, 与国家制度相结合,以维护贵族世袭统治 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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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导读 第一章 夏商法律制度 第二章 西周法律制度 第三章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第四章 秦朝法律制度 第五章 汉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
第六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 第七章 隋唐法律制度 第八章 宋辽西夏金法律制度 第九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朝法律制度 第十一章 清朝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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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危害中央集权的犯罪 1.阿党与附益 2.事国人过罪 3.私出界罪 4.酎金不法罪 5.左官罪 6.僭越罪 7.漏泄省中语罪
(四)官吏职务犯罪 1.贪污罪 2.鞫狱不直与故纵罪 3.选举不实罪
(五)侵害人身的犯罪 1.杀人罪 2.伤人罪
(六)思想言论犯罪 1.诽谤妖言罪 2.非所宜言罪
第七节 司法制度
第二节 春秋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春秋时期诸侯国的立法活动与成文法的公布 (一)诸侯国的立法概况 (二)成文法的公布
1.郑国“铸刑书于鼎” 2.邓析“竹刑” 3.晋国铸刑鼎
二、成文法公布引起的论争
第三节 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
一、新兴地主阶级立法原则 1 2 3 4 5
二、《法经》的制定及其历史地位 (一)李悝制定《法经》的时代背景 (二)《法经》的主要内容
1 2 《九刑》和《吕刑》 3
二、宗法制度
三、刑事法律制度 (一)罪名 (二)刑法原则 (三)刑罚
1.奴隶制五刑 2.徒刑 3. 拘役 4.赎刑
四、民事法律制度 (一)契约 (二)婚姻制度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 3 (三)继承制度
五、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的分类 (三)起诉与审理 (四)判决及上诉
第五节 司法制度
一、司法机关 二、诉讼制度 三、审判制度
四、狱政制度 1.对囚徒进行严密看管 2.囚徒要身穿囚衣并戴狱具 3.囚徒不得自狱中上书或诬告他人 4.建立囚徒的生活管理制度 (1)囚粮的供应 (2)关于囚衣的供应 5.依法制裁狱吏的违法行为
第四章、汉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汉朝法制的指导思想
第三节 经济立法
一、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的立法
二、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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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第九章 宋元的法律制度 第十章 明清的法律制度 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一章 鸦片战争后清朝的法律制度 第十二章 太平天国的法律制度 第十三章 中华民国的法律制度 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律制度的总结 第十四章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的法律 制度


一、中国法制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 (一)研究对象 (二)研究范围 二、中国法制史学科的发展概况 清朝前属于史学范畴,清朝开始成为专门学科 三、学习中国法制史的目的 (一)辩证地分析历史,达到“古为今用” (二)通过对比,提高对社会主义法制的认识 (三)为学好部门法打下基础 四、学习中国法制史的方法
第三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本章知识点
西周的主要法律形式 西周刑事立法的指导思想 西周刑法适用原则 西周的婚姻制度 西周的诉讼制度
一、西周的建立和奴隶制的发展 二、立法概况和法律形式 (一)立法概况:作《九刑》,制《吕刑》 (二)法律形式: 1、周礼:周公姬旦损益夏、商两代礼制加上周 族自已的礼制制定了周礼 2、誓,3、诰,4、命,5、遗训 6、殷彞:商朝的某些法律,即在商人集中的地 方准许适用一些不与周朝法律相冲突的 商朝习惯法
三、商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名 “刑名从商” 1、死刑,包括斩(生杀)、戮(死斩)、 炮烙 (即在铜柱上涂油并加热,令有罪者行其 上, 坠炭上烧死)、醢(将罪犯捣成肉 酱)、 脯(将罪犯晒成肉干)。 2、肉刑,包括墨刑(在罪犯面额上刺刻后,染 以墨色)、劓刑(割掉鼻子)、剕刑 (断足)、宫刑(割掉男子生殖器— 去势或破坏女子的生殖机能—幽禁)。 3、徒刑,就是将罪犯拘役使其劳作。这是一种 附加的自由刑。
中国法制史
中国法制史
主讲教师:
主要内容: 1、奴隶社会法制(夏、商、西周、春秋) (1章——4章上) 2、封建社会法制(战国——鸦片战争) (4章下——10章)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法制(11章——13章) 4、新民主主义法制(14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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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中国古代法制
夏商周时期的法制
司法制度
立法概况
夏商周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初 创期,这一时期的法制以习惯法 为主,统治者通过制定礼和刑来 规范社会关系。
夏商周时期的神权色彩浓厚,行 政与司法合一,统治者通过祭祀 和卜辞等方式来决断案件。
总结词
初创期,以习惯法为主,神权色 彩浓厚,行政与司法合一。
引进西方法律制 度
清朝末期,中国面临严重 的社会危机和民族危机, 法制改革成为重要的救亡 图存手段。
清朝末期,随着西方列强 的入侵和民族危机的加深 ,清朝政府开始进行法制 改革,以图挽救统治危机 。其中,比较重要的改革 包括
修订《大清律例》,使其 更加符合近现代法律原则 和司法制度。
建立独立的司法机构,试 图改变传统行政与司法合 一的体制。
刑罚制度
秦汉时期的刑罚制度仍然较为严酷,但已 经逐渐向轻缓方向发展。
立法概况
秦汉时期是中国法制史上的统一与发展期 ,这一时期制定了《秦律》和《汉律》, 标志着中华法系的初步形成。
罪名体系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加丰富,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稳定 等罪名。
司法制度
秦汉时期重视儒家思想,强调礼刑并重, 行政与司法分离,司法机构逐渐完善。
这一时期的罪名体系更 加丰富多样,涉及范围 更广,包括危害国家安 全、危害社会稳定、侵 犯个人权利等罪名。
唐宋明清时期的刑罚制 度逐渐轻缓化,废除了 许多残酷的刑罚,如车 裂、腰斩等。同时加强 了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和 仲裁。
03
中国近代法制
清朝末期的法制改革
01
02
03
04
05
总结词
详细描述
修律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6章

中国法制史课件第6章
• 主要篇章为:《名例律》、《卫禁律》、 《职制律》、《户婚律》、《厩库律》、 《擅兴律》、《贼盗律》、《斗讼律》、 《诈伪律》、《杂律》、《捕亡律》、 《断狱律》 • 创设加役流刑,以为减死之罚 • 改革“兄弟分居,连坐俱死” • 确立比附类推原则
2.《永徽律疏》
(1)高宗时期制定的《永徽律》 (2)修订《律疏》 (3)《唐律疏议》的主要结构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唐律残片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从秦汉时期开始,为了便于准确和统 一的适用法律,对法律条文的各种阐 释活动就一直没有中断过。而到了两 汉、魏晋南北朝时期,阐释法律的依 据被限定在儒家的经典文献中,通过 考证、分析、注解等方式,律学家们 将其发展成为一项以注释律文、阐发 律意为主要目标的学术活动,以此, 将儒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与法律有机 的结合在一起。
职制律(9-11,共三卷):“言职事法制”。 即关于官吏责任、机构设置、行政程序、公 文递送等法律规定。 “宫卫事了,设官为次,故在卫禁之下”。 户婚律(12-14,共三卷):户口、婚姻事宜。 古代人地不分,所以还包括土地分配、税收、 徭役。北齐称婚户律,在汉律户篇附加婚, 隋朝改为户婚律。“既论职司事讫,即户口、 婚姻,故次职制之下”。
(4)《唐律疏议》的立法成就 • 唐律疏议,就是以疏议附于律条之 后的方式,通过阐释、问答、举例 等形式,按照儒家经典文献逐字、 逐词、逐句的表明律文制定的合理 性以及如何正确理解相关条文。疏 议文字量很大,唐律疏议,疏议占 了文字量的百分之八十。
(二)《唐六典》的编纂
唐玄宗时期最出色 的立法成就,是完 成了在行政组织方 面的立法规范, 《唐六典》的制定 将“明君治吏不治 民”的思想体现到 制度规范的体系中。
(二)《开皇律》的颁布修订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2024版中国法制史课件

中国法制史在传承的基础上,不断适应时代 发展的需要,进行法律制度的改革和创新。
中国法制史对现代社会的影响
法律制度的基石
中国法制史为现代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历史渊源和制度基础。
法律思想的启示
中国法制史中蕴含了丰富的法律思想,如“以法治国”、“法律面 前人人平等”等,对现代法治建设具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南京国民政府以孙中山的“遗教”为立法的根本原则,颁布《六法全
书》,建立起以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
为主要内容的法律体系。
新中国成立后的法律制度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的制定
作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临时宪法,《共同纲领》规定了新中国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文 化制度等基本内容。
《大清律例》
清朝的基本法典,继承了《大明律》的主要 内容,并有所发展。
司法机构
清朝实行三法司制度,即刑部、大理寺、都 察院共同负责司法审判工作。
则例
清朝针对特定事项制定的单行法规,如《户 部则例》、《刑部现行则例》等。
秋审与朝审
清朝对死刑案件实行秋审与朝审制度,体现 了慎刑思想。
05
近现代中国的法律制度变革
同时开始实行死刑复奏制度。
隋唐时期的法律制度
法律形式
隋朝制定了《开皇律》,唐朝则 继承并发展了科举制度,形成了 律、令、格、式完备的法律体系。
刑罚体系
隋唐时期刑罚制度相对较为宽缓, 减少了肉刑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同 时流刑和徒刑成为了主要的刑罚方 式。
司法制度
隋唐时期司法机构更加完备,大理 寺、刑部、御史台等机关分工明确; 同时实行了三司推事、死刑三复奏 等制度。
经济、军事、文化等方面。
司法制度与审判方式

教学课件:第六章汉代的法制详解

教学课件:第六章汉代的法制详解

法律教育的普及
02
汉代开始重视法律教育,通过举贤良文学、郡县学官等途径普
及法律知识,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
法律信仰的培育
03
汉代通过执法严明、公正司法等手段,逐渐培育起民众对法律
的信仰和尊重。
汉代的法制与社会关系
法制与政治的关系
汉代法制与政治密切相关,法律成为巩固皇权和维护社会秩序的 重要工具。
法制与经济的关系
汉代的程序法律制度对现代程序法律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如现代诉讼法中的审判程序 、证据制度等均受到汉代的影响。
汉代法制的历史地位与价值
汉代法制在中国法制史上的地位
汉代是中国法制史上重要的一个时期,其法制建设不仅在当时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是中国 法制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汉代法制对世界法制史的影响
法家思想的融合
汉代在继承秦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吸收了法 家思想,强调法律的重要性和法律的统一实施。
神权法思想的残余
汉代法制思想中还残留着神权法思想的影响,如 祭祀、卜筮等在司法审判中具有一定的地位。
汉代的法制文化
法律文书的规范
01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汉代法制文化注重法律文书的规范性和严谨性,强调法律条文
的明确性和可操作性。
汉代的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汉代中央设立了御史府、廷尉府等司法机构,负责审理案件和监 督司法活动。
地方司法机构
汉代地方设立了郡县司法机构,负责审理地方案件和执行司法活动。
行政与司法合二为一
汉代时期,行政与司法职能合二为一,地方行政长官同时负责司法 事务。
汉代的司法程序
01
02
03
04
起诉程序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全套课件

中国法制史(第二版)全套课件

(一)刑罚体系
殷因于夏,有所损益。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刑名从商。
——《荀子 ·正名》
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
——《韩非子 ·内储说上》引《七术》
(二)主要罪名
继续沿用不孝、违命等罪名
同时也规定了一些新罪名: 乱政、疑众、职务犯罪
(三)刑罚原则
(商代)殷罚有伦。 ——《尚书 ·康诰》
(三)移植西方法律应与中国国情结合
清末修律过急,法律变革主要源于政治变革 1.修新律作为清末政权变革政治的象征 2.建立西方法律体系以便收回领事裁判权
部分法律脱离中国国情 经验证明,简单地移植西方法律,脱离中国地 国情,很难发挥有效的调整作用,也会失去民 众的信任,而这种信任恰恰是法律权威的根本 保证。
夏代的神权法思想 受命于天 行天之罚
二、法律形式
夏有乱政,而作禹刑。 ——《左传》昭公六年
夏代法律形式
习惯法
王命




三、法律内容
(一)刑罚体系 (二)主要罪名 (三)刑罚原则
(一)刑罚体系
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则五刑之属三千。
——《晋书》卷三十《刑法志》
夏后氏正刑有五,科条三千。
——《隋书》卷三十三《经籍志二》
一、早期国家的产生
国家形成的四个标志: 1.王位世袭制的建立 2.公共权力的设立 3.按地域划分国民 4.向国民征税
——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 国家的起源》 载于《马克斯恩格斯选集》第四卷, 人民出版社1972版。
二、法制文明的起源
国之大事,在祀与戎。 ——《左传·成公十三年》
刑“始于兵”
• 黄帝“五刑” • 苗民“五刑” • 皋陶 象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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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财产法
(1)土地制度 口分田,永业田。 (2)契约 民间契约常有“官有政法,人从私契”的惯语,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契约关系。 债的担保,牵掣、役身折酬、保人代偿。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司法制度
1、司法机构 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三司推事,小三司。 州有法曹参军(或司法参军)、司户参军。 2、诉讼审判制度 同居相为隐,告诉的限制。
第七章 隋唐法制
一、历史概况 隋(581——618) 唐(618——907) 其中武周(690——704) 五代十国(907——960) 后梁、后唐、后晋、后汉、后周。
二、思想状况 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立法宽简、划一、稳定。 执法审慎。
三、法律渊源 1、法律形式 律,隋朝有《开皇律》、《大业律》,唐朝先后制定有《武德律》、《贞观律》、《永徽律》、《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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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婚姻家庭 (1)婚姻的成立 报婚书、有私约、受聘财。 不得“违律为婚”。 ——同姓不婚、良贱不婚、不得娶逃亡妇女、监临官不得娶所监
临之女为妻妾、不得妄冒为婚以及不得恐吓娶、强娶为婚等。 不得“嫁娶违律”。
(2)婚姻的解除 离和断离。离,又分“出妻”和“和离”两种;断离,有“义绝”、“违律为婚” 和“嫁娶违律” (3)家庭制度 强调尊长的权威——“无违”。 家长的教令权,共财,主婚权等。 (4)继承制度 财产诸子均分。 代位继承和“越位” 继承。
五、刑事法
1、原则 十恶不赦 优遇制度:议、请、减、赎、当、免。 亲属相犯,准五服论处 。 良贱相犯,同罪异罚。
同居有罪相为隐。 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断狱律》
涉外案件,“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类推,“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不应得为,“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杂律》 违令、式,“诸违令者,笞五十;别式,减一等。”《杂律》
元律》等。 令,隋朝有《开皇令》、《大业令》 格,留司格、散颁格 式
敕,制敕 《唐六典》、《大中刑律统类》 2、唐律和《唐律疏议》 结构、特点、影响。
四、身份法律制度
1、社会分层 (1)特权阶层 贵族、官僚。 (2)平民阶层 律称凡人、良色,俗称百姓、白丁。不用“民”字。 (3)贱民阶层 奴婢、部曲等。
案发地主义,后发就先发,轻囚就重囚,少囚从多囚 法官,“出人罪”、“入人罪” 死刑复奏制度,三复奏、五复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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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刑名 五刑,笞、杖、徒、流、死。 死,绞、斩。 赎,笞十赎铜一斤,死刑各赎一百二十斤。 3、罪名 (1)十恶 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 不道,大不敬, 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2)六杀 谋杀,故杀,斗杀, 误杀,戏杀,过失杀。 (3)六赃 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 强盗,窃盗, 坐赃,“货财之利谓之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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